|
廈門陽光恒業公司迫遷糾紛案,經過6年抗爭至今無解決跡象。此事曾被多家中外煤體連續報道,因涉及官商勾結、警匪勾結、司法腐敗等復雜問題,受害人馬建雲在此期間上訪多年,換來企業倒閉、一身重病。但事件另一方,當官的升遷、肇事商家大賺黑錢、打砸搶分子逍遙法外……社會如此不公令人無奈。廈門是座美麗的海濱城市,又是習主席當年工作的地方。在新一屆中央強力反腐的今天,希望中央反腐春風可以吹洗廈門這個不毛之地。
廈門陽光恒業吸塑包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5月,主要生產吸塑製品、紙製品等。因廈門思明區政府非法拆遷,2008年2月將「陽光恒業公司」強制從赤山坡安置到該市思明區蓮花新村龍山工業區綜合區2號廠房。之後,「陽光恒業公司」與廠房管理人「廈門市蓮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先後取得該工業區2號廠房一、三、四層廠房使用權。租賃合同除約定租賃標的、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外,還約定租賃期滿後,「陽光恒業公司」有優先續租權。
自2011年9月開始,陸續有廈門市大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萬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取得同一廠房租賃使用權為由,要求「陽光恒業公司」騰空並搬離廠房。因「陽光恒業公司」未接受這兩家公司的無理搬離要求,有關單位遂於2012年1月開始被停水、停電,直接造成「陽光恒業公司」停產。
2012年3月開始,大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萬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趁「陽光恒業公司」的法人因病住院的機會,派人以對廠房實施改造為名,闖入「陽光恒業公司」生產車間和辦公場所,驅趕、恐嚇工人和客戶,實施打、砸、搶。期間「陽光恒業公司」先後70多次向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報警尋求保護。起初,嘉蓮派出所還出警並勸解打砸搶人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至2012年11月,懷疑嘉蓮派出所背後與該兩家公司達成交易,要麼不出警,要麼出警也不再制止實施打、砸、搶行為。後期竟發展到以進入現場勘查為由,將「陽光恒業公司」工作人員隔離到廠區外,反而將對打、砸、搶人員保護在廠房內,放任他們對「陽光恒業公司」實施打、砸、搶,由此造成「陽光恒業公司」生產、辦公場所完全被毀、各種相關經濟損失近千萬元。
「陽光恒業公司」認為,廈門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員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權益法定責任。嘉蓮派出所以「陽光恒業公司」與他人之間存在經濟糾紛為由,在長達近一年時間內放任他人實施打、砸、搶,構成了行政不作為為由。於是,「陽光恒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五)項規定,對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時,雖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員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礙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且也查明「陽光恒業公司」自2012年11月開始,幾十次向廈門公安局嘉蓮派出所報案請求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卻以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告知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為由,作出行政判決,駁回「陽光恒業公司」訴訟請求,免除了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的法定職責。
然而,一審判決不是依法從廈門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入手並作為判決理由,思明區法院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拒不追回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大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萬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陽光恒業公司」遂提起上訴。上訴審理的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書面承認大永公司行為屬於「不當的私力救濟行為,公安機關對此不支援」的情況下,卻以嘉蓮派出所 「接到上訴人報案後,及時調查和瞭解事情發生情況、大永公司與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等為由,認定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原審判決正確」等,作出行政判決,判決駁回「陽光恒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廈門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陽光恒業公司」又向福建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廈門市中級法院得知此情況後,違法從省高院要回了處理再審申請的權力,並作出駁回有關再審申請的裁定,從而剝奪了「陽光恒業公司」的再審申請權利,如今受害人員只剩下希望更加渺茫的上訪途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