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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火车因婴儿车引发口角 连推2人下铁轨(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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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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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朋友拍下事发时的视频画面,这名光头男子就是推人的郭某,他正与黄女士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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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画面显示,被推下站台黄女士把先被推下去的吴先生扶起来靠在站台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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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吴先生和黄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吴先生摔断了5根肋骨,黄女士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5日下午4时许,在广州火车东站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两名刚刚搭乘和谐号到达站台的乘客,突然被人推下了火车轨道,而此时刚好有一列火车进站,紧急制动后在距离两人仅50米的地方才停住。据悉,事件是因婴儿车碰撞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造成的。目前肇事者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律师表示郭某的行为或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件起因:

因婴儿车引发口角



6日上午,记者在白云人民医院见到躺在病床上一动不动的吴先生,“左侧有5根肋骨断了,现在完全动不了,”吴先生说。而在吴先生旁边的病床上,则躺着他的侄女黄女士,她是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昨晚我一直做噩梦,太吓人了。”黄女士有气无力地说。

吴先生是广州本地人,今年56岁,元旦和老伴到深圳接从美国远道回来的女儿及1岁多的孙女。5日下午,吴先生夫妇和侄女黄女士、小孙子一行4人乘坐和谐号从深圳罗湖回广州东站。“我们是3号车厢,由于行李太多,又加上推着婴儿车,在上车的时候就跟一个男乘客发生口角。”吴先生说,“吵了一段时间。”

下午4时许,火车抵达广州东站后,吴先生拿着行李,太太推着婴儿车下车。这时,此前与他发生过口角的郭某心急下车,直接就推开婴儿车想越过。“我就觉得你一个大人怎么能那么粗鲁地对待一个小孩呢,就跟他理论起来,”吴先生气愤地说,“谁知那男的直接就推了我一下就想走。”

惊人一幕

进站列车紧急逼停


吴先生侄女黄女士见状,也上前理论,吴先生则选择报警处理,“我跟他说我已经报警了,你得等警察到了才能走。”

当时双方在站台上争执了20多分钟,他们乘坐的列车也已经开走了。因为吴先生一家一直不让郭某离开,郭某突然发疯了一样,“先是将我推下火车轨道,”吴先生说,“跟着将我侄女直接就拎起扔下铁轨。”掉下轨道的吴先生当时因为摔伤无法动弹,还好黄女士搀扶着他才能勉强站立。

而就在这时,刚好有一列火车进站,就在千钧一发之时,东站站运员及时叫停了火车,当时火车车头距离吴先生他们仅仅只有50米。随后大家连忙把他们拉上月台,送往白云人民医院救治。

“当时我们完全是吓蒙了,还好站台乘务员、乘客见到,大喊我们快靠边快靠边。”吴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回忆起当天下午的经历,吴先生仍然感到一阵后怕,觉得好像是做梦一样,不敢相信是事实,“想想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太可怕了,跟拍电影一样。”吴先生说。

6日下午,广州东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伤者掉下轨道后确实是有列车进站,东站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因为他们是突然被推下去的,我们的站运员看到就马上跳下去扶着他们靠边,”该负责人说,“跟着值班员用红旗指挥列车停下。”

现场视频

两人被先后推下铁轨


事发前,吴先生刚好在和谐号上遇到了一名朋友。而这名朋友在事发时,用手机拍下了整个过程。

从吴先生朋友提供的视频上,记者看到,推吴先生和黄女士下铁轨的郭某身高约一米八,穿着军绿色上衣,蓝色迷彩裤。事发当时,吴先生挡在郭某前面不让郭某离开,黄女士在一旁大喊你打了人不能走,而郭某则不理睬,执意要走。

3人随后拉扯在一起,突然郭某扭着吴先生的脖子,一下子就把他推下轨道,紧接着,抓住黄女士,手一甩,黄女士也掉了下去。将两人扔下轨道后,郭某若无其事地拿着行李就走,边走边嘴里念叨“好烦啊,阻住我走。”

而就在这时,吴先生和黄女士掉下去后所在的轨道正好来了一列进站的火车,东站乘务员急忙边向吴先生他们大喊快靠边,一边示意火车停下。

广铁警方

肇事者已被刑拘


6日下午,记者从东站派出所获悉,肇事男子郭某是广州海珠区居民,47岁。事发后,在广州火车东站派出所,郭某对推人下轨道的行为供认不讳。据郭某陈述,动车抵达广州后,他急着赶去学校接女儿,一时心急做了错事。郭某自称认识到错误,“感到很后悔,愿意承担赔偿”。

广铁警方表示,尽管郭某已认错,但其已涉嫌故意伤害,法不容情,下一步依然要依法依规对郭某进行处理。目前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

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首先郭某将人推下轨道造成他人受伤的行为,根据伤者伤情的情况来判定是否涉嫌故意伤害。

“另外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要看他的动机和当时的情况。”邓刚表示如果郭某明知该轨道会有火车进站,仍然将人推下,就算进站的列车及时停止下来,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郭某的行为已经是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按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邓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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