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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王龙生. 男. 系山西省呂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人, 因同村村民弓栓荣将受害人打成残疾; 被当地公安局, 法院. 枉法. 包庇, 导致受害人进京举报, 控告当地政府机关官员的违法行为, 受害人, 今年3月初, 在北京控告他们违法行为, 被地方政府机关官员, 非法抓回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请有关部门给以法安照,[囯家宪法41条之规定],受害人, 不服坚决抗议.
血泊流浪乞讨状
王龙生(王继卫)男,50岁,民族,汉,农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
身份证1423119640818241X 电话:13260197709
1996年正月十日:因为村办企业水泥厂开业做广告,弓栓荣打王龙生头右并角3CM长,缝三针,村干部派出所,解决弓栓荣同意赔偿6千元,没有执行,勾结山西省三级法院段证、段卷、贪污执行当天违造法律文书区市法院收费四次,20多年枉法裁判。窝常本公用书信阻挡审判。106号42号25号区法院三次,区市法院18号枉法裁判共四次。王继卫,不服。
所长贾占凯区政法委书记张来元违造成冤案。说故意把我看守所关一个月回来后在医院哪出X片,伪造名叫王荣生当年改识,贾占凯作伪证,1996.4.14(后两天在看守所,所长贾占凯带领我拍片后跟)骨折质断裂,拍的X片请各位领导,看X片就一清二楚当年1996年改王龙生39岁许来保串通贾占凯看守所作伪造医院证骗我不知到骨折因庆竹村办企业水泥厂造成弓拴荣打了王继卫造成伤害,干部许海明许来宝三人因为找干部许海明父子三人打王继卫又勾结串通公安所长冯国栋,张福林信义阳被派出所,所长1996.4.14晚打死。王父亲又拘留我一个月我得退残疾因许海明父子许来保三人打王母一年后因头打伤病死。三家派出所阳被所长玉明打王润林手受伤,1998年王母被死媳妇被离家出走,公安人员打我儿子头部耳并打伤,我找渠向永局长不管。
流氓政府公检法区镇村,将父亲尸体抛弃村外,并处理,弓拴荣点火王父衣被王龙生三套被五套衣全点火1998.9.5日下午,我再离石石州宾馆走出门外来车站打车吃饭走100米来黑社会6人拦车打王龙生和山西法制报记者。1999.9.6日,地委书记张律树接待访名40人阻拦不接待王龙生,刑拘王40天,不给拘留证包庇窝常杀人凶手。许来宝所长冯国栋弓拴荣,被山西省无人处理,欺骗中央,区书记吴志国阻挡窝常包庇,两人命案,许来宝2004年村委用铲车安装下水管将我居住房后墙顶了一铲当时就裂了缝,现在已裂缝3厘米已成危房,无人解决2009年我在北京反映,当时许海明村镇干部主任吴玉柱,在北京答应回来给你解决。2011村干部,带挖掘机,将我居住房屋,卫生间挖机挖道村外。
依法治国,中国法在哪里?2014.6.11晚,8点村干部张前山,街道办主任薛峰晔区驻京高宝生市驻京办张荣朋,同黑社会在旧敬庄公交站用公黑一起20人打的王继卫浑身是血,黑车号67765,黑司机名叫二龙,送回派出所车小荣离石拘10日,2013市驻京令黑人黑车骗我复印材料我看不是接访人,有叫一车人打王送回派出所车小荣。2014.2月张前山在北京西站抢王继卫身份证。
在京等等2013年14年15年三年居住在北京20多年在家许用黑打到王北京在京多次黑打我回家不解决2007年1月19日晚10点,二百人联名在京上访,田街办企业主任,同派出所长作案,在接救站二楼串同女工作人员晚10点,在门房殴打帮操送回离石厂则宾馆不让上访就放人,我说有冤给我解决就把我劳教一年。
三霸许来保,阻挡中央政策,看电视政策好,党中央改革三十年,国家下发农民土地证全由许霸占领贪官卖通,北京朝阳西单土匪站介霸路门朝阳法判王自己的钱给救助犯了法我走路在西单犯了什么法中秋节走路犯法,杀人贪官不犯法。
朝阳西单土匪好警察。刑拘我63天飞秘中共中央法律法文等飞秘习书记等?党和国家等好警察,西单警号02351二人,朝阳在西城区看守所开庭预审崔春强,不让我律师到庭取保审本人不服崔春强,不让本人在解除取保证上签字。
2015年2月28日
王 继 卫
转发;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领导下..人民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陈.女.55岁.汉族.亚硝酸盐严重中毒后遗症的受害者,.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34号4-2号.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中山分局和甘井子分局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
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弟弟本来是与案一点关系也没有,就用了他家的电脑就被判了一年两个月,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
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精证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亚硝酸盐中毒产生严重后遗症者,在精神上,身体上受到严重的创伤,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家2台电脑及以老辈遗传的金戒指。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释放后我多次电话找办案的高队长要回我们家的金戒指,几个月后高队长亲自当面告诉我他们没有见到金戒指。其实就是这位高队长亲自从我弟弟手上把金戒指拿走的,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陈风云
转发: 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领导下..人民
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53岁.汉族.1级精神残疾人,文盲,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吿人;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甘井子分局等包厓派岀所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
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
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1级精神残疾人,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2台电脑及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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