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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山西呂梁市公安机关釆用公权力打压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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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12: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害人. 王龙生. 男. 系山西省呂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人, 因同村村民弓栓荣将受害人打成残疾; 被当地公安局, 法院. 枉法. 包庇, 导致受害人进京举报, 控告当地政府机关官员的违法行为, 受害人, 今年3月初, 在北京控告他们违法行为, 被地方政府机关官员, 非法抓回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请有关部门给以法安照,[囯家宪法41条之规定],受害人, 不服坚决抗议.

血泊流浪乞讨状
   王龙生(王继卫)男,50岁,民族,汉,农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
   身份证1423119640818241X 电话:13260197709
   1996年正月十日:因为村办企业水泥厂开业做广告,弓栓荣打王龙生头右并角3CM长,缝三针,村干部派出所,解决弓栓荣同意赔偿6千元,没有执行,勾结山西省三级法院段证、段卷、贪污执行当天违造法律文书区市法院收费四次,20多年枉法裁判。窝常本公用书信阻挡审判。106号42号25号区法院三次,区市法院18号枉法裁判共四次。王继卫,不服。
    所长贾占凯区政法委书记张来元违造成冤案。说故意把我看守所关一个月回来后在医院哪出X片,伪造名叫王荣生当年改识,贾占凯作伪证,1996.4.14(后两天在看守所,所长贾占凯带领我拍片后跟)骨折质断裂,拍的X片请各位领导,看X片就一清二楚当年1996年改王龙生39岁许来保串通贾占凯看守所作伪造医院证骗我不知到骨折因庆竹村办企业水泥厂造成弓拴荣打了王继卫造成伤害,干部许海明许来宝三人因为找干部许海明父子三人打王继卫又勾结串通公安所长冯国栋,张福林信义阳被派出所,所长1996.4.14晚打死。王父亲又拘留我一个月我得退残疾因许海明父子许来保三人打王母一年后因头打伤病死。三家派出所阳被所长玉明打王润林手受伤,1998年王母被死媳妇被离家出走,公安人员打我儿子头部耳并打伤,我找渠向永局长不管。
   流氓政府公检法区镇村,将父亲尸体抛弃村外,并处理,弓拴荣点火王父衣被王龙生三套被五套衣全点火1998.9.5日下午,我再离石石州宾馆走出门外来车站打车吃饭走100米来黑社会6人拦车打王龙生和山西法制报记者。1999.9.6日,地委书记张律树接待访名40人阻拦不接待王龙生,刑拘王40天,不给拘留证包庇窝常杀人凶手。许来宝所长冯国栋弓拴荣,被山西省无人处理,欺骗中央,区书记吴志国阻挡窝常包庇,两人命案,许来宝2004年村委用铲车安装下水管将我居住房后墙顶了一铲当时就裂了缝,现在已裂缝3厘米已成危房,无人解决2009年我在北京反映,当时许海明村镇干部主任吴玉柱,在北京答应回来给你解决。2011村干部,带挖掘机,将我居住房屋,卫生间挖机挖道村外。
   依法治国,中国法在哪里?2014.6.11晚,8点村干部张前山,街道办主任薛峰晔区驻京高宝生市驻京办张荣朋,同黑社会在旧敬庄公交站用公黑一起20人打的王继卫浑身是血,黑车号67765,黑司机名叫二龙,送回派出所车小荣离石拘10日,2013市驻京令黑人黑车骗我复印材料我看不是接访人,有叫一车人打王送回派出所车小荣。2014.2月张前山在北京西站抢王继卫身份证。
在京等等2013年14年15年三年居住在北京20多年在家许用黑打到王北京在京多次黑打我回家不解决2007年1月19日晚10点,二百人联名在京上访,田街办企业主任,同派出所长作案,在接救站二楼串同女工作人员晚10点,在门房殴打帮操送回离石厂则宾馆不让上访就放人,我说有冤给我解决就把我劳教一年。
    三霸许来保,阻挡中央政策,看电视政策好,党中央改革三十年,国家下发农民土地证全由许霸占领贪官卖通,北京朝阳西单土匪站介霸路门朝阳法判王自己的钱给救助犯了法我走路在西单犯了什么法中秋节走路犯法,杀人贪官不犯法。
朝阳西单土匪好警察。刑拘我63天飞秘中共中央法律法文等飞秘习书记等?党和国家等好警察,西单警号02351二人,朝阳在西城区看守所开庭预审崔春强,不让我律师到庭取保审本人不服崔春强,不让本人在解除取保证上签字。
                                     2015年2月28日
                                         王 继 卫
  转发;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领导下..人民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陈.女.55岁.汉族.亚硝酸盐严重中毒后遗症的受害者,.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34号4-2号.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中山分局和甘井子分局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
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弟弟本来是与案一点关系也没有,就用了他家的电脑就被判了一年两个月,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
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精证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亚硝酸盐中毒产生严重后遗症者,在精神上,身体上受到严重的创伤,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家2台电脑及以老辈遗传的金戒指。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释放后我多次电话找办案的高队长要回我们家的金戒指,几个月后高队长亲自当面告诉我他们没有见到金戒指。其实就是这位高队长亲自从我弟弟手上把金戒指拿走的,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陈风云
转发: 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领导下..人民
          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53岁.汉族.1级精神残疾人,文盲,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吿人;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甘井子分局等包厓派岀所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
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
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1级精神残疾人,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2台电脑及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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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唐淑华处长、吴军处长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翟山泉、王军、刘志军、等四名干警
案  由:由于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原公安局、局长張继先腐败受收贿赂,而造成大连警官腐败黒恶势力强大、利用职权任悥非法毒打、拘禁、伤害、谋杀百姓、伪造一切假鉴定和徦证据,伪造假材料向中央回报,来包庇犯罪。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04年3月23日晚,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仇杰再次刷卡,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仇杰,引起仇杰精神病发作,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四名巡警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并强行把仇杰扔下车拖到路边。当仇杰醒來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断对仇杰的背部又狠狠的踢了一脚,使仇杰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随即驾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右七、八、九,左八、九、十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迫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根据伤残鉴定办法鉴定我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力70%。
案发后,仇杰家人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各种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四大队不但不接受仇杰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斯手段用暴力将仇杰家属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的人里、有市公安局董副局长的亲属,就平你还想告等着吧,为讨公道,仇杰家人将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做出虚假鉴定,对仇杰椎体压迫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仇杰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驱动下官官相护,并说:“本单位四名伤人干警和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察,你爱告就去告吧,我们有特权!”仇杰家人给董副局长打电话,董副局长为了包庇此事说:“我查过没有次事”,仇杰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处长、等人没想到他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护,对这种明显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象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力,你有能耐就去联合国告吧!”此时才真正认淸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張中、市公安局張继先、董刑滨、唐淑华的黑恶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执法精神。
无奈仇杰为讨公道只好进京上访,被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吴处长、等人以权代法为了包庇犯罪,三次非法拘禁仇杰,两次市安康医院76天、拘留所10天进行迫害。仇杰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利,他们关押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54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第22条等之规定,请示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冤民公道,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的规定,应赔偿仇杰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具状人: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張福明等。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張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等人;
案   由: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官员腐败、市政法委书记、張中等人,腐败受收贿赂,以权代法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公检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制造伪证,毁灭主要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造成仇杰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前后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2、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3、依法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仇杰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仇杰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拾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房,其余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仇杰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仇杰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仇杰家该交该做的全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在仇杰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是维持原枉法裁判。为了维权,仇杰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区院、区院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依然枉法裁判。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仇杰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中,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仇杰进行辩护,声称仇杰再辩护就把仇杰请出去。并在审理过程中、邹岩收受被告的宴请上酒店,仇杰发现后反映给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后、受到好处的張中不但不追究、并和审理案件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代理审理员徐红,受收贿赂后,目无党纪国法,以权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并批示维持原判,仇杰的证据不予采信。,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在终字第9号;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能看出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到利益驱动下,把他们的权力驾于党纪囯法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査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具状人:仇杰13591399264  
大连市市委领导包庇公检法枉法裁判,充当投毒杀人犯的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唐军、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书记集团领导孙宏、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2013年7月31日

这次大连上访人进京的原因
仇杰说、、、、、、、、、、、、、、、、、、、、、、、、、、、、、、、
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用钱买通各别人,鼓惑上访人在2009年11月29日下午两点,大连市200多上访人乘坐大连至山海关的火车云集北京。此次创大连市上访史个案集体进京之最。最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如次大规模的个案集体上访行动,大连市委市、市政府竟无动于衷,没派一人在大连市火车站堵截,让这么多上访人进京畅通无阻。就在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为了阻止蚁力神上访人进京,竟然将大连市火车站包围的水泄不通。可这次为什么没有一个来截访呢?是因孙春兰离京不满而做,这就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目前的黑暗状况,希望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问题。我们盼着中央领导早日来连进行清查。
孙春兰黑恶势力开始人员到今
仇杰说、、、、、、、、、、、
大连市首先迎了一个涉黑包黑的孙春兰,又来一个喜欢享受的张成寅,最后提上了欺上又瞒下的夏德仁。他们承前启后一脉相承扶植一批如张中,张继先,娄玉华,郑全慈等大连市公检法腐败贪官。这批贪官一上台就徇私枉法,肆意敛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革命的后代被迫害。

(9)

大连造假向上圾回报
仇杰说、、、、、、、、、、、、、、、、、、、、、、、、、、
感谢你们对我们案子的重视,还给我回复。对于本案根本谈不上满意不满意,因为到目前为止大连市公检法及政府根本就没有任何人找我商谈解决此案,你们回复说“已办结”的结论从何而来。目前,大连市政府利用各种方式监京。如果大连市政府汇报说本案已结,说明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宪大连市信访局局长再一次向上级领导谎报案,他们是在制造混乱,激化上访人与政府的矛盾,是对上级领导再一次的欺骗,也是对我们上访人再一次的污蔑,恳请上级领导尽快派专人来连调查此事,我们愿意配合领导与大连市相关领导面对面的一一对质,早日还本案一个公道。
  大连市检察院纵容犯罪不予立案
        大连市检察院在前任检察长娄玉华和现任检察长赵建伟不
履行检察长的职责,纵欲投毒杀人犯逍遥法外十二年之久,纵欲公安局警察,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正义得不到伸张正义腐败官员猖獗。大连港重大投毒杀人案就是最典型的见证。看看大连港甘井子港派出所刘家福所长是怎么说:“现在关键是检察院不批捕,你知道吗,这不是愿俺家公安局,公安局已经跟检察院商讨过,商讨过了,检察院不批捕。大连港公安局副局长也说‘大连港公安局已立案上报检察院两次,可是检察院不批捕,我们公安局也没有办法。’大连市老检察长也通过电话,告诉检察院院长娄玉华,犯罪人杨玉凤就是刑事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即有公诉,也有自诉,案发已经十二年,可是现任检察长赵建伟和原检察长娄玉华故意包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至今没有给批捕或不批捕书,故意放任投毒犯罪人逍遥法外,恳请上级领导督办此案。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多次将此问题反映。是大连港领导说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受害人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受害人瞳孔放大,当即将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2001年4月25日,受害人接到了大连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当天,受害人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检察院受理后没有任何消息。家属多次到检察院找,检察院置之不理。2002年十六大期间,检察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检察院在调查本案时,批捕科李处长找受害人说,‘就杨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一事,事实已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调查新的证人证言了,因为杨玉凤已承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三到四次,而且已有五人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足够了,不需要再调查了。你在回家等着,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2002年10月8日甘港所长刘家福找到受害人,说检察院要复查此案,需要证据要(当时被投过毒的公用大水壶),因为受害人不相信大连港公安局。万万没料到,此事又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麻烦,10月12日上午10点,上高二的儿子在校门前被人打伤,经校方和派出所查实,此事与校内学生无关。
2003年1月24日,检察院接待处宦科长与臧处长找受害人谈话时口头传达了大连市检察院的决定‘你的案子经过检察院三个月的调查,投毒人杨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只是本人承认,证据不足。杨玉凤投毒只是往你饭里投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玉凤投毒罪名不成立,不能批捕,因法院已判你败诉,我们检察院没有办法,你只有等法院判了’。他们还说;
大连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不能管’。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又如此重视连个书面答复都没有。后来大连市市委责成检察院葛检察长承包这个案件葛检察长找谈受害人话时,对本案提出的诸多疑点无法回答,当受害人拿出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葛检察长说卷中没有此鉴定书。9月17日葛检察长又找到受害人说:“你的案子市委很重视,每次开会都提出要解决你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委及市政法委所有领导都认为你上访是正确的,是大连港对你太残忍了, 咱先不谈案子问题,先解决你燃眉之急,你就不用进京了,这次我们市委出面找大连港解决,你就在家等着。”等一个多月,没有一点消息,怎么也找不到葛检察长,便找到了同他一起办案的法院法官李同心,李传达葛检的原话:“我包案已结束,案子已汇报给市委,现在我不管了”。此案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大连市无人问津,无人追究腐败官员的责任。
这就是大连市检察院十二年了对一个投毒杀人案件的无言结论这也是两位检察长的工作作风.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3年7月31日


(10)

孙春兰扶植一批黑恶势力人员到今
仇杰说、、、、、、、、、、、
大连市首先迎了一个涉黑包黑的孙春兰,又来一个喜欢享受的张成寅,最后提上了欺上又瞒下的夏德仁。他们承前启后一脉相承扶植一批如张中,张继先,娄玉华,郑全慈等大连市公检法腐败贪官。这批贪官一上台就徇私枉法,肆意敛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革命的后代被迫害。

(11)

。看看两会过后大连夏德仁、张中、張继先
仇杰说:、、、、、、、、
两会过后,大连市政府因为天高皇帝远,又有辽宁省委到全国人大、到国务院工作的原省委书记们等中央领导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一次次的为他们铺平道路,连中央督导组都能摆平。以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为首的大连市领导胆子就越来越大,公然违背中央精神,对上级领导的指示置之不理,对冤假错案不管不问,继续非法镇压上访人,并利用一巴掌给了二十八万的徐东英挑拨上访人之间的关系,阻碍正常上访。从而,使大连市冤民越积越多,上访达十年之久冤民的不在少数。
姜胜阳不是在战争年代为了祖国流血献身的,而是在和平年代部队执行战备任务时受重伤,退伍回到地方,当地民政部门没有履行国家规定的伤残军人待遇和安排就业。却擅自把他的鉴定从部队所定的六级给改为九级,为了掩盖其错误以体检为名,非法扣留了部队颁发给他的残疾证。这一简单的案件已经四年了,并且还有国家各个信访部门的批示,却至今无人理睬,作为伤残军人人的他现在无钱医治,常常忍受四肢麻木,全身无力的痛苦,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                              
就因为有辽宁省委到全国人大、到国务院工作的原省委书记们等中央领导充当夏德仁和张中的保护伞,一次次的为他们扫清道路,任何中央督导组来连他们都能摆得平,因此夏德仁和张中是不会解决信访问题的,中央下政策,大连市政府永远有对策。看来大连市政府是在逼我们到上海世博会去要饭。

(12)

大连黑势力迫害冤民
仇杰说:、、、、、、、、
一个抗日时期离休老干部,由于法官枉法裁判,张中等人又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法院,为了利益两级法院串通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制造伪证,毁灭原始证据,故意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从1988年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在这期间夫妻先后含冤死在建筑面积只有33㎡旮对面房的房子里。仇杰为父伸冤多年无果,又因坐公交车无故被110警察暴打,造成了5-6级伤残。为此他数十次进京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大连市市委、两次无故关押。被逼无奈冒着生命危险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不但问题没解决,结果被劳教一年,同时市政府还将维系生命的低保给撤消了,断送了家里唯一生存的经济来源。今年春节后为了糊口,他到北京的亲戚家伺候病人,在其亲属家门口被警察抓回大连市,拘留十五天,仇杰的案件在2005年是政法委张中书记亲自包案解决,2006年11月张中打电话找到他爱人说;国务院给你们下了个假批示,上面正在查呢,事后,仇杰的爱人追问他假批示查出来了没有,他却说;你从此不要再提这件事了,不要追究了,案子马上给你解决。后来再也没有音讯,此案得到的了中央多位首长关注,至今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仍置之不理,还继续迫害。


     (13)
告贪官腐败被迫害
仇杰说、、、、、、、、、、、、、、、
王虹因实名举报单位前党委书记姜永成贪污腐败涉案40万后已被查处。姜永成串通当时为党委副书记的刘茂成对王虹打击报复,以偷梁换柱的办法将王虹的事业编,错位为企业编,强行办理退休, 2003年他们又将王虹的事业医保卡变为了企业医保卡。这种其说不能其圆的做法纯属于违法乱纪,他们明里给王虹企业退休,暗里却把刘茂成之妻王菊香的企业转为事业编制
                大连港公安局渎职犯罪       
大连港发生了建港已来的重大投毒案,案发已经十二年,由于大连市个别以及公检法的腐败,不但投毒人杨玉凤和公检法渎职犯罪的官员们没有得到惩处,还对害人多次进行迫害。看大连市前任公安局局长孙广田,张继先以及王立科是如何纵欲公安局制造伪证的。投毒案是2001年4月5日中午发生的,大连港公安局是下午4点多钟抓获投毒人杨玉凤,4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4月9日,大连港领导派人逼我私了,4月11日,大连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我于2001年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月23日,市局做出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延长三十天。 5月24日早(案发后58天),大连港公安派人背着我去做法医鉴定,到了鉴定处,没做任何检查,只握我一下手,就由赵男和林驰做出了轻微伤鉴定。这份鉴定书本身就是假的,它的出现就是为掩盖这起故意投毒杀人案。而市公安局、一审、二审法院就依据了这个假鉴定书维持了大连港公安局的原判。法律有明文规定,对本案作出定性后的证据是无效的。而这份假鉴定书在本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在 二审卷中里又现了大连市公安局做出同一编号,同一时间不同内容的第051号鉴定书刑事技定术鉴定书,让人费解。6月8日全国公安局局长大接待上访,我见到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我对两份鉴定书提出疑议,当时张继先承认两份鉴定书的出现是不正常的,最中还是不了了之。虽然给了答复意见书,也是为了掩盖事实而产生的。对原有的审讯笔录及庭审记录等都进行了偷梁换柱的篡改。使得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案,却在一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徇私、包庇、怂恿下,犯罪人没有得到惩处,正义得不到伸张。孙广田,张继先以及王立科这三任局长,两任局长受害人亲自拿着证据证明公安局官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一位局长主持公正,王立科局长没有履行局长的职责,反而以莫须有罪名继续曹家抢走了受害人的所以证据,导致受害人十二年的上访。受害人.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13940893284    2013年7月31日
(14)

大连黒势力的保护伞

仇杰说、、、、、、、、、、、、
这样的冤案数不胜数,可见惩治腐败有多难,就因为有辽宁省委到全国人大、到国务院工作的原省委书记们等中央领导充当夏德仁和张中的保护伞,一次次的为他们扫清道路,任何中央督导组来连他们都能摆得平,因此夏德仁和张中是不会解决冤假错案的,中央下政策,大连市政府永远有对策。看来大连市政府是在逼我们到上海世博会去要饭了。

(15)

贪官违法没人管
仇杰说:、、、、、、、、、、、、、、、、、、、
我们是辽宁省大连市的公民,因各种冤案,多次进京上访,都得到中央首长的批示,但至今问题确没有解决,反而被大连市市委原任书记孙春兰,张成寅,现任书记夏德仁,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继先等公检法的贪官们说成:“中央首长直接给他们的批示是假的。”并利用教养和拘留等各种手段对我们进行大肆非法镇压,来包庇他们违法乱纪的真相,比如夏德仁的弟弟利用黑恶实力进行野蛮拆迁,对老百姓实行暴力。张中、张继先收取贿赂,包庇犯罪,利用信访搜刮民财,回扣15%。大连特钢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8人,只因市委、市政府贪官们在大连企业中持有股份,所以企业就敢不依法给予百姓赔偿,只给十几万元草草了事;但是信访局一个处长的弟弟,在建筑工地中死亡,竟能拿到八十多万元的赔偿。最为恶劣的徐东英案件,只因她和张中有不正当关系,“一巴掌”国家就赔偿了28万元。大连市信访部门贪官们对上级划拨解决信访问题的专款,不但不按照上级指示解决信访问题专款专用,反而成为镇压冤民和公款消费的财政来源,根本不用来解决冤民问题。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违犯《刑法》第八章,第九章规定,这种权势大于法律的徇私枉法行为却没人追究。

(16)

夏德仁、张中、張继先比李刚还“牛”

仇杰说、、、、、、、、、、、、、、、、、、
要讲牛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最牛,2005年走马上任后,先到了大连市驻京办接待了上访人。仇杰就是他2005年3月8日接待的上访人之一。自从张中接待仇杰后,仇杰的厄运就接二连三的出现了。二审法院不敢枉法的情况下,在接到张中的批示后,法官不仅仅枉法裁判,还振振有词的说:有了张中书记的指示,你的证据是真的我们也不采信,被告的证据是假的我们也采信。仇杰被司机和巡警暴打案件不但没解决,在张中的批示下无辜三次被关押,第一次被关押在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32天;第二次在此院被关押42天;第三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拘留所无故拘留10天。三次非法关押都没有关押和拘留证。只是第三次只有释放证。
今年两会过后政法委书记张中不但不执行两会精神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法,不仅对上访本人进行非法拘留和监控,还对其家属进行威胁和恐吓。
    2010年3月5日仇杰在其北京的亲戚家家门口被警察抓回大连市,拘留十天。这期间他们对仇杰的爱人也不放过,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社区片警还随时电话骚扰,让家人不得安宁。仇杰在拘留期间得知,在大连市拘留所里,犯了罪的人只要拿钱关两天刑期不满即可放人,但是对上访人不仅无故关押,甚至到期还继续教养。其中不难看出大连市在张中的领导下司法何等腐败。
陈风云也是在2005年3月8日张中接待的,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 )案。在张中的包案后变成死案。就连人大和信访部门的领导都说;陈风云你与别人不一样,别人是各级领导监督办案,而你陈风云是张中亲自办案,我们没有权力过问。
今年两会期间张中利用手中的权利,指派陈风云儿子单位的领导对其儿子实行威逼利诱,“虽然现在没有株连九族,但是由于陈风云是上访老户,给单位领导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造成其儿子在单位非常难堪。
陈风云上访一事,不但其儿子就连其弟也被株连,陈风云的弟弟因为在二审法庭为其姐姐代理本案之后,多次遭到单位领导的质问。2003年政法委成城书记对本案做了重要批示后,责成市政法委王琦书记亲自到大连港办理此案期间,大连港集团下属的外理公司徐书记受大连港集团委托亲自找到其弟说:”你回家劝劝你姐不要闹了,闹大了对谁都没有好处,特别是对你.....”只要是陈风云案子一下批示,单位领导就找其弟谈话,2004年6月其弟被迫辞职离开大连港集团。来到新单位中联理货公司,中联理货成立之初,大连中联开港第一条船曾是其弟所干的,可想其业务水平有多高。之后由于大连港集团变成中联的大股东,新公司曾承诺给其弟的职位也没有兑现。单位会餐时曾有人对其弟说:别看你囊括本行业所有从业资格证书和职称,都没用,你姐的事跟你有一毛钱的关系......其弟还仍然在最底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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