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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蜀军 文化入罪祸乱天下,不反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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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蒋蜀军 于 2015-4-24 00:48 编辑

       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将不良文化的散播纳入间谍罪,为防止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订立法律依据,其危害较当年的“公安六条”更甚,这是中共近日大动作回归“文革”暴政的又一有力证据,凸显中共内部政治斗争的激烈,和对政权崩溃的紧张到了何等程度。


       从许志永到高瑜,十八大以来的短短三年间,无数民主人士、文化人士、异议人士和维权者的被非法抓捕、示众、判刑,被酷刑折磨乃至迫害致死,归根结底都究因于所谓的散播不良文化。之前,因不良文化尚未入罪,许志永、铁流、高瑜诸人无不以强加的“莫须有”罪名罹难,此后,不良文化为一网打尽提供了“名正言顺”的口实,中共顺理成章地有了对抗正义谴责的胡搅蛮缠。


       这里,须明白“不良文化”的来龙去脉。


       按中共编篡的《辞海》的准确定义,文化广义上泛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所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由此定义也知文化既无道德层面的精华与糟粕之分,也无政治层面的对错可言,只有不同时代的适应与不适应,和地域、民族、形态等方面的特色和限制。如儒学是人类伟大的人学,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但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直白地说明女子与小人所共有的善变、易反复、心胸狭隘等性格特征和心理特征,这话在男女平等时代有侮辱女性之嫌,故昨是而今非,却与道德、政治无关。道德依文化而产生,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民族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政治因道德标准和理念而形成,故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不同群体,能形成不同派别的政治主张。文化的更高层次是文明,即人类精神和物质的高度结晶,代表了人类文化中最辉煌灿烂的部分。将文化入罪,无论其对文化作怎样的定义和区隔,都是政治暴徒对人类文明赤裸裸的谋杀。


        “不良文化”一词,系国内网友在论坛上为反独裁、专制而故意糅合成的一种隐晦式表述,本身有语病,原本不该滥用。古云文以载道,又言“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文化岂有不良之说?行为、习俗有不良,文化却无。以不良定义文化,是犯了基本的认知错误。中共为了全方位地围剿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将“不良文化”一词反其道而用之,既突显其对文化的无知和执政理念的极度匮乏,又暴露出了惑乱人心的奸巧伎俩。


       为什么说将不良文化入罪,其危害远较“公安六条”为甚?这是因为”公安六条”受罪对象单一,犯罪行为明确,而前者则完全是随意而为,毫无限制,有不着边际的广泛性。“公安六条”下,“毛泽东”是判定是否犯罪的直观而唯一的标准,只要不反毛和以毛为符号的所有事物,就可以相对安全地存活,如果紧跟毛和毛氏政治集团,还能得利。但在文化入罪后,判定犯罪的标准则完全是偏执而肆意的,无任何边际限制。


       众所周知,文化包含了人类精神与物质的方方面面,与人类同存同亡。小到言行举止,大到习惯习俗,都能形成文化。因此,文化具有最大和最不受约束的广泛性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将文化入罪,意味着受罪人和犯罪行为都不再明确而清晰,只要愿意,人人皆可自称受罪人,而只要被受罪人指控,人人都会因和文化的自然关系而无条件地构成犯罪。


        “不良”是模糊的中性词,是概言,无明确含义,无法界定是非善恶。如随地吐痰属不良行为,是过失,可罚款但不能定罪。特殊情况下,某些不良习俗也可入法,如重男轻女的恶习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国家便可酌情订立保护性条款予以引导。但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定“不良文化”有罪,则举凡从属于不良文化的不良行为和习俗皆有罪。如此,人人有罪且皆属《反间谍法》订立的重罪。即便当局制定出一些具体标准来解释,因“不良”的模糊性特征,这些标准和解释也只能是模糊的。否则,便无法归罪于“不良文化”而定罪。


       从法的角度看,法律是对全体自然人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必然是明确而非模糊的,细致而非笼统的,否则让人无所适从。但“不良”的模糊性特征却决定了当局可以作任何于己有利的解释,说你不良就不良,说你有罪就有罪。显而易见,以“不良”作为犯罪定性的用词,是对立法原则的最大背叛,是恶毒地将所有人事先构陷为罪犯,是极无耻又极下流的没有任何制约的枉法。同时,法律约束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决不能定语言、思想、信仰、道德,乃至更高层级的文化有罪。千古以来,人类无有敢定文化为罪者!而中共今为之。则中共之疯狂,中国之恐怖,已无须言说。


       狡辩者多半会诡辩说,入罪的是“不良文化”,非文化。稍有常识者皆知,无论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化,优良文化还是不良文化,都只是对文化的进一步细分,皆从属于文化。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文化是主语,不良等词是定语,入罪的主体只能是文化,而非不良之类的定语。去掉文化一词,单说不良的、现代的渗透等,能说得通吗?诸如此类的狡辩,不过是当局愚弄民众,将文化入罪的遮羞布而已。


       由此可知,“不良文化”事实上可以无限放大到将全世界所有文化现象和行为纳入其中,所造成的恶果就是当局因文化的无处不在和无人不有,而轻易得到任何想要得到的“罪证”,且这些“罪证”会近乎无限地充分。而将“不良文化”这一错误概念纳入《反间谍法》强迫人民接受,又势必会人为地制造出更多、更广泛的没有边界的犯罪。有此恶法,不仅全体中国人有罪,整个人类都有罪;不仅上万年的古人有罪,千秋万代的子孙同样有罪,便是将整个中国修成监狱,也要人满为患。人类要想自保的唯一办法,就是完全丧失思想、意识、语言、行为等一切生成文化的元素,彻底剥离文化,回到蒙昧时代任由中共奴役。


       进一步剖析,人类文化发展到现在,形成了民主、自由的文明结晶。民主、自由是人类现代文化最显著的特征,深入人心,特别是在道德和政治层面,已成为当今人类价值判断的最重要标准,同样有着巨大的广泛性。这种和文化共有的广泛性特征,使得民主、自由思想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都能体现出来。中共定“不良文化”有罪,实质是定“民主、自由”有罪。“防止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背后,是防止和抵御民主、自由思想的渗透。由于充分利用了民主、自由思想和文化的共性特征,这种由防止和抵御所构成的围剿就变得空前强大、无坚不摧。中国任何一位坚持和传播民主、自由思想的人,都会轻而易举地被指控为散播“不良文化”而获重罪,乃至死刑。由是,中共的恐怖暴政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举例来说,一些科学家要就某一科研课题达成共识,一人坚称自己是正确的,其他人不同意,主张讨论表决,则其他人有罪,因为讨论表决是民主行为。又如,长官命定下属按照指定的方法办事,下属如采用了其他办法就会获罪,因为这是违背长官意志的自由行为,而自由行为是绝对能归入不良文化的。再如,世上没有无缺点之人,人人都有不良行为和习俗,而这些不良行为和习俗又皆从属于不良文化。于是,所有这些便统统成为当局重判反对者的可怕证据。完全可以说,随着将不良文化入罪的法律条款的出台,对正义、良知的围剿将无处不在。无人可以幸免于难。


       恶法之下,恐怖就在眼前。中国人必须做存亡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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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0: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为原创首发,忘了写。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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