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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的上海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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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05: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上海盛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欧姆龙(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有一货款纠纷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进行仲裁,案件编号为:SDG2013288。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仲裁委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证据;协助当事人通过假证;并以可产生歧义的文字,在庭审记录上固定未经质证的材料。。。并以此枉法仲裁,造成冤假错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2014)沪民四(商)撤字第28号}.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官官相护。驳回受害者的撤销申请。
举报检察院,上海检察院推诿给黄浦区检察院,黄浦区检察院推给上海市。。。。。。
原因就是仲裁庭的庭长,是上海市法工委的主任:丁伟
此案欢迎采访。
事实: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
1、        仲裁委隐瞒重大证据不给我方。庭审前,故意不提供需要质证的材料,{证据11P45页到证据11P53页+补充证据清单}(见附件1)
2、        庭审时,任由对方当庭直接亲手提供阴阳证据11P52给我方进行质证;仲裁委和对方同是A版本,我方的是B版本(见附件2)
3、        仅仅质证1页证据(证据11P52,阴阳证据),故意形成可产生歧义的文字作为庭审记录;并使用歪曲事实的解释,固定虚假的质证了全部证据11P45页_P53页;(见附件3)
4、        当我方发觉仲裁委塞进未经质证的材料及阴阳证据时,告知仲裁委其错误,要求纠正,被拒绝。并于15天后以此作为重大主要证据,裁决此案。证据11P45-P53在裁决书上引用多达10多处。(见附件4)
5、        证据11系列的提供者、提供方式及提供时间,仲裁委与对方互相矛盾。对方当事人说是2014年8月8日,当庭由他们转交仲裁委,由仲裁委当庭把证据11系列等转交给我方;而仲裁委说是由仲裁委于2014年7月7日,由仲裁委直接寄给我方。(见附件5)
6、鉴于此种种怪象,仲裁员之一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我们向仲裁委受理投诉的付秘书长黄文反映了此情况。12月9日,仲裁委承认双方手头的”证据11P52”确实为2页不同内容的”阴阳证据”。
上诉行为,是个系列的阴谋。全部阴谋均针对证据11,这些情况只有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的恶意参与下,才能做到。

欢迎采访
bruce 王
联系方式:021-64732281,1390180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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