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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2015-05-13 吳志森
上月中,七旬老翁在沙田遛狗被毆,傷重斃命。兩星期後,警方拘捕一名乘小巴回家的男子,指與案有關,即場落口供,帶署調查,並如臨大敵回家取證,更高調向傳媒聲稱已經破案。
被警方視為兇手的男子姓歐,患自閉症及輕度智障,溝通困難,無法理解別人的提問,只會重複問題最後幾個字,例如問:「有冇推伯伯?」回應:「推伯伯。」問:「一隻手定兩隻手?」回應:「兩隻手。」引導作供之下,警方聲稱被捕者承認殺人。
事主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錄取口供時應有親人、監護者或社工在場,警方不作安排,已違反法律和規定。更離譜的是,案發時,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事主仍在屯門院舍,對確鑿的不在場證據,警方竟然置之不理,堅持控告事主誤殺,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介入下,才在提堂前夕獲准保釋,過兩天突然低調宣佈無條件釋放。
這宗拉錯人,幾乎告錯人事件,若然沒有張超雄議員的積極介入,恐怕已成冤案,即使最後還事主清白,其間的恐懼與折磨,即使平常人都難以承受,何況是一位智障者。
細聽事主家人訴說整個過程,警方辦案之兒戲、粗疏、鹵莽、不人道,不但違反警例和常規,更利用事主心智低於常人引導性錄取口供,這種為求破案不擇手段的行徑,簡直令人髮指:一、事主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並無安排親屬或社工陪同作供;二、事主需服食精神科及抽筋藥物,拘留期間警方不准服藥;三、警方稱星期六、日無法聯絡院舍職員,未能確定事主不在案發現場。但院舍7天24小時均有職員當值,警方顯然是大話連篇;四、院舍職員向警方提供錄影片段,顯示事主的不在場證據,但警方堅持檢控,後來發現難以推翻,才不得不突然撤控。
警務處新一哥盧偉聰在履新記者會上,強調要修補警民關係,並稱做錯事應該道歉。如果不是公關伎倆,這是顯示誠意的時候。盧偉聰處長應當馬上向當事人鞠躬道歉,並深入調查,對犯錯違規、觸犯法紀的警員,追究到底,嚴厲處分,還事主一個公道。
雙重標準令人髮指
警方濫捕濫告,對付智障者如是,對付與梁振英政見不同的示威抗議者,更是變本加厲。暗角七警案,容許嫌疑警察合上眼低着頭,大大增加認人難度。藍絲打記者案,涉案疑犯更可穿浴帽戴口罩,事主無法辨認,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案。
對付示威抗議鳩嗚光復的黃絲,用的卻是截然不同的雙重標準,無所不用其極,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由於錯漏百出,被判無罪、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等等,比例之高,令人咋舌。據網媒《立場新聞》統計,佔領運動被捕者約1,000人,被檢控上庭至今約佔一成,已有結果的超過50宗。當中罪名不成立、撤銷控罪的約佔一半,再加上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被拒、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等,佔總完成個案的七成。認罪和罪名成立的,只有三成左右。
這組顯淺易明的數字反映了甚麼呢?雨傘運動落幕,當時的禿鷹警務處長,聲言要在三個月內把嫌犯緝捕歸案,這顯然是個為梁振英立威的政治任務,總之是有殺錯冇放過,不論有沒有拉錯人,不理證據是否足夠,一律告上法庭。不但搜證粗疏,更有砌生豬肉之嫌,甚至毆打案連被襲對象還未找到就上庭,被官老爺嚴詞批評,證據不足,無法不撤銷控罪。
除暴安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原本是警隊的責任,現在卻變成消除異見,打壓弱勢,連智障者都不放過的鷹犬。一個政府的沉淪與墮落,由警隊的墮落與沉淪開始。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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