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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 徐纯合之死缘起:国家亲权责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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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14: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清涟: 徐纯合之死缘起:国家亲权责任缺失

【阿波罗新闻网 2015-05-16 讯】

关于徐纯合事件的真相还在追索之中,它不仅表示中国社会已经严重撕裂,而且还预示这撕裂将进一步加剧。该事件当中有一个仅次于个人生命权的问题,即徐纯合死因缘起。徐纯合被枪杀于上访途中,上访的理由是希望孤儿院收养他的三个儿女,过去孤儿院曾以孩子双亲俱在拒绝收养。这就涉及到个人亲权责任与国家亲权责任这一个人伦理与国家伦理问题。

何谓“国家亲权责任”?
所谓国家亲权责任(parent of the nation),即以国家公权力干预失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而扮演父母的角色以保护儿童;同时,国家有权对虐待和遗弃孩子的家长进行处罚,以保护少年儿童的利益。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文明国家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
我之所以关注这一问题,缘起于2013年南京李氏小姐妹因其母亲乐燕弃养而活活饿死的悲剧。那两位可怜的女孩在饿死之前,也发生过孤儿院拒收一事,理由与徐纯合子女被拒收的理由一样,孤儿院只收孤儿。但事实上,乐燕吸毒,无工作,与徐纯合同属不能承担个人亲权责任之人。
按照徐纯合微博自述,其家庭成员有一82岁老母与一患有神经分裂症的妻子,本人45岁,先天性心脏病,肾炎,病史3年有余;另有三个孩子,分别为6岁、5岁、3岁。6个家庭成员当中有5个人拿低保。这种家庭,在美国属于“无抚养能力”的家庭(不同于贫困家庭),只要本人自愿,社会救助机构可收养其子女,这就叫履行“国家亲权责任”,这不是用纳税人的钱帮助失职父母卸除负担,而是为了保证孩子能够正常成长。
从亲友邻里对徐的描述来看,徐是一位生活中的失败者。这种失败者世界各国都有,他们的境遇只能视各国的福利制度及其自身选择,或成为社会救助对象,或者成为homeless(无居所者)。但对这类人的未成年子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失败者让孩子乞讨流浪都不算违法,政府也不怎么考虑尽“国家亲权责任”。但在美国,父母让孩子乞讨流浪,要受法律惩罚。但没有抚养能力的人,比如类似乐燕与徐纯合这种情况,可以将孩子送交福利机构代养或请机构帮助找代父母。许多吸毒者都由政府强制剥夺抚养权,履行国家亲权责任,待其恢复正常后方可领回孩子。
中国儿童权利的缺失
国家承担起儿童最高监护人角色,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晶。所谓进步是指观念的进步,即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物。在这一观念上,中国至今还停留在前现代社会水平,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利,甚至可以对孩子虐待、遗弃,极端者甚至殴打孩子致死。
孩子被虐待者不计其数,从中国媒体的报道来看,各种儿童伤害事件频发,从性侵到摔婴,从扎针到割颈, 千奇百怪。2013年8月,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还发生一起挖去幼童眼睛的恶性案件。用“殴打儿女致死”作为关键词,就会发现,山西、大连、贵州等地都曾发生过这类恶性案件,理由或是孩子不肯写作业,或是因为孩子沉迷于网上游戏,有的甚至缘于父母心情不好。至于贫家孩子被父母用作乞讨工具更是常见之事,徐纯合生前,就经常让母亲妻子带着孩子乞讨。
被随意遗弃的孩子更多。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收养签证统计》显示,从1999年至2010年,共收养中国孤儿64000余名,在最高峰的2005年曾达到过7900名,在当时美国收养的每3个外国孤儿中就有1个来自中国。除美国外,中国收养中心还向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等14个国家开放。这些被收养的孩子只是被遗弃的孩子当中的一部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中国部分社会成员道德沦丧到完全没有底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保护儿童的法律存在严重缺陷。考虑到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失业者日渐增多这一现实,父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个人亲权责任的情况相当普遍,中国应该逐渐建立“国家亲权”观念,以取代前现代的“亲权绝对”的观念。
中国政府应负起国家亲权责任
从“国家亲权”原则来讲,儿童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以下三方面不可偏废:
1、在国家立法层面,将保护儿童权利作为重要内容,用法律法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
2、司法过程中,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父母虐待儿童,也应被列入犯罪之列;
3,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生长环境。
据中国法律人士分析,中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缺乏罚则和与之配套的规章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来处理这类问题。但是《刑法》对于故意伤害儿童则没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往往采用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故意伤害儿童案件中,犯罪手段往往都非常残忍和野蛮,犯罪对象针对的是没有反抗能力的儿童甚至婴儿,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将有可能影响儿童的一生,因此,威慑力不足以让犯罪者止步。
国家亲权责任的落实有赖社区建设
但是,国家亲权观念落实,必须始自社区。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国家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屡见英美国家媒体。如今,英美各国早已建立“强制举报制度”,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均被悉数纳入,而有关于虐待的标准也已经细化到生活,例如家中脏乱差,饮食不科学,邻居如果听到某家吵闹声中夹杂着儿童的哭声,认为疑似殴打,必须向警局报警;学校教师如果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必须问清楚,如果发现有受虐待现象,必须报警,否则要追究其失职。一旦发现父母严重失职,就会剥夺这些失职父母的监护权(重则要入狱),并派社工帮助父母矫正行为,直到专业人士认为他们心理恢复正常并能履行父母职责为止。
中国政府努力营建世界上最密集的告密网络,却独独忽视了应该建立的举报制度,没有建立邻居与社区对失职父母的相关监察。徐纯合如果生活在美国,以他的状况,只要提出申请,表示愿意弃养,相关机构就会帮助寻找收养其子女的合适家庭,对这些收养父母的审查非常严格,而且还会有一段观察期。
前述2013年南京饿死两女童事件,就是在社区自治与国家亲权责任两者都缺乏情况下出现的悲剧。据《南方周末》报道,在两女孩饿死之前三个多月,李氏小姐妹曾迸发出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但拯救李氏姐妹的机会被一次次地错过。警察将曾侥幸逃脱的姐姐交还给吸毒母亲;一位担心“惹麻烦”的邻居最终退还了李家的钥匙;社区以不符合政策拒绝将其送往孤儿院。即便所有相关人士都认为他们尽力而为了,但最终这两个幼童仍然没能逃过死亡的结局,原因就在于中国对这类失职父母的子女实施帮助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果在美国,这类事实上被弃养的儿童如果被发现,就会被拯救。
亚洲国家人口密集,不幸儿童的比例远远超过欧美。中国也许不可能做到美国这样完善,但至少可以学习日本,让政府负起国家亲权责任,动员亲属与民间力量,收养那些虽有父母却无法尽抚养责任的不幸儿童,以减少“徐纯合”们的数量。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zhongkang         来源:美国之音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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