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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许大学生生育VS女秘书三年不得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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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0 11: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使用了长达15年之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寿终正寝。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

  与老《规定》相比,新《规定》取消了与目前国家法规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新《规定》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15年前,在校大学生结婚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我想,15年前教育部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时候,既不会料到这个老《规定》可以实施长达15年之久,也不会料到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会走进婚姻的殿堂。

  2001年,教育部取消了报考高等学校考生年龄、婚否的限制,这意味着昔日的“大龄青年”不仅可以名正言顺的参加高考这一选拔性考试,甚至还可以走进曾经梦寐以求的大学去深造。在校大学生中的适龄青年,能否名正言顺地结婚,这个社会性的问题也开始明确地摆在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面前。

  现在,新《规定》解除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禁令”,让新《规定》与国家现行的法规相吻合,这是时代的一个进步。但是,对于在校已婚大学生能否生育以及因生育而引发的产假、费用等问题,教育部却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不管怎样,在校大学生在可以结婚的前提下,生育已经被默许了。至于是否生育,以及因生育而引发的问题,主要应该是已婚大学生的个人问题。

  在大学生生育被默许的同时,这不由得让人想到的另外的事实是:现在的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对其生育的苛刻要求。

  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某企业的“综合办文秘”一职,要求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签订协议,保证三年不得要孩子(见《华商晨报》8月7日)。这一要求,被称为“霸王条款”。但是,这种“霸王条款”在就业市场上却并非偶然。尽管这种做法有悖于劳动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但用人单位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没有谁愿意让其员工因为生育原因而影响工作。

  就业才是硬道理。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诸如女性“女秘书可以生子”等方面的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用什么人、怎么用人,这个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里,而不在求职者手中,也不在主管部门的手里。

  现在,在校女研究生中的生育问题已经露出端倪。因为有些企业更欢迎已生育的女研究生,于是部分已婚女研究生就选择在校生育,这个人数这两年呈现增长趋势(见《南方日报》8月7日)。现在这一问题在本科生中尚未体现出来,但这并意味着这一问题不会在本科生中体现出来。

  笔者认为,随着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禁令”被取消以后,已婚大学生生育以及由于生育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来临,只是早晚的问题。如果今后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员工因为结婚、生育等给工作造成的不便,这个问题也许会来临的更早。这正如我们15年不曾想到今天会有在校大学生选择结婚一样,也许过不了多久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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