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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京
“东方之星”在长江倾覆事件令华人痛心,同时此次事件的疑点重重也引来多方关注。例如,沉船时究竟有没有遭遇龙卷风?龙卷风能否造成客轮瞬间倾覆?据传事发时客轮有调头迹象,客轮倾覆是否因船员操作失误所致?船长为何率先弃船逃生?
“东方之星”号在长江倾覆
“东方之星”号船长、轮机长逃生
长江沉船事故的一个真相是船长弃船逃生了。船长和轮机长游到岸边报警,因而捡回性命,成为迄今为止屈指可数的幸存者。
有消息称,目前“东方之星”号游船船长、轮机长已经顺利逃生,并被长江航运公安部门控制。“东方之星”号旅客和船员共计458人,首先逃生出来的不是乘客,也不是其他船员,而是轮船上的两位最高领导,他们怎么那么幸运?
“东方之星”号游船船长的逃生,不免让人不禁想到电影《泰坦尼克号》的那位老船长,他不仅没有率先逃生,反而沉着冷静的指挥船员救助旅客,直到巨轮沉没的最后一刻,也没有抛下乘客。退一步说,如果这位船长想要逃生的话,他可能会成为第一个脱离险境者。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之辩
400余名乘客及船员生死未卜,船长却率先活了下来。于是问题来了:“东方之星”船长究竟该不该弃船逃生?这个问题在网上吵得天翻地覆。
对比泰坦尼克号,答案是明显的:船长弃船逃生有违职业操守,是一种应该被唾弃的、不道德的行为。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船长也是人,在那样的危急关头,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我们敬重泰坦尼克的船长,但一个人的高尚选择不能被奉为准则强加给每个身临其境的人;况且,船长先逃出来报警,没准儿更加有利于救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沉船是船长失职或失误所致,否则他不应背负道德指责,更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后一种观点看似很理性,很“人人平等”,很“生命至上”,其实经不起推敲。船长危机关头弃船逃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件事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这是刚性的法律规定。不单中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差不多。国际法中也有一个“船长临危脱逃罪”,这个罪名指的就是当船舶在水面上发生事故,危及在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先行逃离船舶的行为,犯此罪者将被课以刑责。
船长不能先于乘客和船员弃船逃生,这样的法律共识,也是基于一种职业道德共识。“大家都是一条命”不假,但在某些特殊时刻,命和命还是不一样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并不适用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船长这个职务,有义务尽大努力保证乘客安全,这是他的职责所在,所以沉船时别人可以先行逃生,船长只能最后离船。就好比面对持刀歹徒时,别人可以逃跑,警察不能逃跑;火灾现场普通民众可以退却,消防员只能冒着生命危险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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