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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全国所有企业的职工度为中共中央政府颁布并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欢呼鼓掌。纷纷相传这是一部对中国劳动者关心和关怀的好条例。以往的劳动法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职工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而无实际的条款。这部条例的颁布不仅明确了职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也强制规定了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同时更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肃性。
至今这项条例已实施近半年,本人经过对多家企业的明察暗访发现状况根本不尽人意,对劳动者和企业而言简直如一纸空文。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许多法律法规条例对企业来说只是一只纸老虎,对职工而言根本毫无好处?法律的尊严何在?中共中央的权威何在?
下面就拿一家在中国浙江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例说明一下: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是一家有中共政府背景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杭钢股份)。公司下属有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人数加起来约有近万人。然而就是这家实力雄厚拥有近万名职工的大型公司他的下属多家企业也不把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放在眼里。集团公司下属的焦化分厂是直属公司管理也是股份公司的六家实体企业之一,也就是这家企业的管理干部不把法律法规条例放在眼里,可以说是众多企业的标榜典型。
公司在早些年也严格规定下属企业必须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焦化分厂也认真做了一段时间,职工也依法享受了年休假。然而好景不长,一个机会又给了这些领导创造了特权,让这家企业的职工必须遵守他们所说的话认同他们的话在这儿就是法律。
2005年焦化分厂的领导为了减员增效,将门卫、浴室等许多班组的职工大肆削减,并调整了原有的班次(由原来的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两运转)。原来这些班的班组长和一两个女同志是固定上常白班的,另一位替班职工是无人休息时上白班有三班职工休假就替班,其他几个男职工是轮番上白班(8:00—16:00),中班(16:00—0:00),夜班(0:00—8:00)这些班次都是上两天白班后上两天中班再休息一天接着上两天夜班次日翻出班后休息一天,翻三班倒的职工还依法享受每月月休一天;改班次后是取消了翻班职工的白班,一名翻班职工中班和夜班连着上,次日早上8:00下班,隔日休息一天,原有上白班的职工不变其中休息天错时轮休,同时取消了这些三班倒职工的月休假和年休假。这样就轻松地减掉了一位翻班职工和一名替班职工。焦化分厂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减员增效成功实质上侵占了许多职工的利益。广大职工先前对于分厂这样的调整班次也没多大意见而后听说要取消月休假和年休假时就纷纷抗议,分厂领导知道后就放权给基层领导让他们对那些提出意见的职工逐个威胁:例如再吵就解除合同或给你换岗位之类的话。虽然这些话起到了很大的效果但仍然有部分职工上书到公司反映甚至有的告到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然而职工的一切都是徒劳,结局只能是石沉大海,有的到省政府的上访材料竟然最后回到了分厂领导手里。这些职工最后的遭遇无疑是悲惨的:解除合同的;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借故换到其他岗位的;遭受各种刁难的等等。
2006年焦化分厂的所有车间的电工班组都合并到维修中心并归维修中心管理。他们也被调整了和焦化分厂类似的班次,同时维修中心又以这样做二休一的翻班后正常休息日多了的名义取消了他们的月休假和年休假。许多电工提出了意见但也和焦化分厂职工一样遭到了不同程度地打压。
时间到了2007年的下半年,这些职工获知中共中央要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似乎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又纷纷上书省政府,结局是一切照旧,最好的回复也就是中央还未强制规定企业要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终于到了2008年1月1日,中共中央将与《劳动法》配套并非常完善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并实施了。职工再次上访,时间已过了近半年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然被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目前企业把门卫、浴室、电工等班组的劳动者调整班次后却以三班倒的职工平时正常休息日多了的名义来取消职工月休假和年休假,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不是一定要做到四十四小时。作为劳动者在企业未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安排的工作时间、班次是应该服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五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年休假更符合了《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五款,所以取消年休假是有悖《劳动法》精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法享受代新年休假。
经调查,目前门卫、浴室、电工等班组的在册职工的连续工龄都在十年以上,都有权享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并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如果企业因生产需要,在保证安全生产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在上班时有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的前提下,作出这样的班次调整,本来是一种正常的管理方式,但是用一些正常的休息日去冲抵年休假的假期就变的明显不合法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经调查,这些班组的在册职工无一人在这五种情况之内,因此这些职工有权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配套的条例,所以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剥夺工人的年休假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根据一些企业的特殊情况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作了相应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调查,这几年来焦化分厂的门卫、浴室、电工等班组所有在册职工不仅被剥夺了年休假权利也从未拿过300%的工资报酬。
最后我们不仅要再次思考为什么杭钢焦化分厂的领导敢如此大胆?难道是因为杭钢集团公司是浙江省直属企业吗?难道是浙江省政府或省委在为这些违法行为撑腰吗?中共中央费时费力的制定这些法律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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