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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官方微博昨天晚间又发布消息:法官被伤害案初步查明。
9日上午10时15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接警后,110指挥中心立即调度茅箭分局刑侦大队、朝阳路派出所赶赴现场处置。10时19分,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与法院法警联合开展搜捕。10时40分许,民警在法院负一楼将嫌疑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胡庆刚,男,42岁,家住茅箭区张家巷。2014年,胡庆刚因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庆刚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并通知胡庆刚的律师到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律师则通知胡庆刚前往法院领取。
9日上午9时33分,胡庆刚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处,经法院值班法警联系,胡庆刚案主审法官刘坦(女)下楼将胡庆刚带至自己在6楼的办公室。在送达文书时,胡庆刚对判决结果不服,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刘坦,后又将刘坦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捅伤。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审判员刘占省闻讯而来,也先后被胡庆刚捅伤。
案件发生后,受伤的4名法官被及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其中郑飞伤势严重,还在重症监护室救治,经抢救目前伤势平稳可控。十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细化处置措施,全力做好救治安抚工作,快速查明案情、依法处理。
□专家
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说,如果4名法官伤口都在心脏附近,胡庆刚很可能不是慌乱中刺中他人胸口,而是故意刺向他人要害处,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如此大的愤怒,争议的起源是什么,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即便是案件判得有不妥当的地方,当事人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发泄肯定是不可以的。而且,诉讼法规定,一审不服可以二审,再不满的话还可以申诉。现在看来,主要的过错还是在当事人方面。
陈永生表示,就目前披露的案情判断,此事件的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高。陈永生说,一般认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刺杀法官,就是在挑战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公众造成的恐惧更大”。但具体的量刑肯定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确实法官对当事人的案子办得不公正,“如果应该是他胜诉判成败诉了,可能会对当事人适当从宽处罚,也可能不会判他死刑”。
安检人员或需承担责任
据了解,事发法院一楼大厅设置有安检门,来人需要经安检才能进入。陈永生说,为什么大厅内有安检门当事人还是把刀带进去了,显然安检是不严格的。从这点来看,必须要追究安检人员的责任,“至少是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规
刀具不能带入审判场所
2004年5月,最高法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链接
近年法官被伤害案
1。河南一法官在法院门口被打成重伤。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杨新辉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6天未脱离危险。杨新辉是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事发当天本要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门卫介绍,男女双方当事人都叫了不少人,“有人拿着钢筋棍”。
2。广西梧州被执行人向法院干警泼硫酸,致6人受伤。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该院院长廖克东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受重伤。
3。湖南枪手持枪冲入法院,枪杀3名法院工作人员。2010年6月1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枪手冲进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射杀两名法庭庭长和一名书记员,并射伤数人。据官方通报,这一事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3人死亡、3人受伤,凶犯朱军当场自杀身亡。经当地警方查明,凶犯朱军系零陵区邮政分局职工兼保安队长。
京华时报记者张恒张思佳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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