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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律师因为“七条微博,六百余字”,被控两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和
“寻衅滋事罪”。社会各界尤其法律界,极其关注。国际社会一直在跟踪本案。
本案能否严格依法判决,直接关涉国民对法治的信心和中央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
,关涉到我国的国际形象。笔者不揣浅陋,试析此案,求教于大家。
一、煽动民族仇恨罪
起诉书称,被告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利用多个新浪微博帐户,粉丝共计13
万余,“借助云南昆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等,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
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
法律依据是刑法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此罪名下,涉及四条微博,试析如下:
(一)对于言论,能否无限追诉?
控方的方法是:将被告在长达“两年零四个月”时间内,针对完全不相干的“三
个事件”发布的微博,在一项“煽动民族仇恨”的罪名下,揉合成“一起”严重
的犯罪行为,从而满足法律条文中“情节严重”的要求。这种指控的要害是,如
果控方可以不受限制地将网民就同一主題,在不同时期发表的评论“揉合在一起
”,则网民在不同时期内发布若干批评政府的言论,就可能被人为地“接连在一
起”,构成“情节严重”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此判例一开,网民中构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不知凡知?
本段分析,涉及到刑法上对“连续犯”的判断。刑法上“连续犯”,是指行为人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虽然客观上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法
律上认为是“一次犯罪行为”。
将“数次行为”认定为“一次犯罪”,刑法上有严格的限制。主观上,要有同一
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控方应当逐条证明,被告发表该微博时,皆存在“煽动民族
仇恨”的故意。我的研究表明,被告发布的四条微博,皆不存在煽动民族仇恨的
故意(详见后论),不存在“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不存在主观上的接连。
就客观而言,四条微博,断断续续。时间跨度,长达二年。评论的事件,相互独
立。无客观上的连续性,只不过涉及的主題相同——民族关系。
案涉之四条微博,2012年1月25日连续所发两条微博,系针对西藏和新疆处理民
族问题的工作方法,所做评论。此两条微博,应算作“一起行为”。二年多后,
2014年3月2日微博,是针对昆明事件所发的评论,这是“一起行为”。2014年5
月1日的微博,与3月2日所发微博,相隔时间二个月,评论所指完全不同。后者
系不针对任何具体人和具体事件的政论,两者无法合二为一。
需要注意的是,两高2013年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
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定罪处罚。”
这是通过司法解释,将一定时间内、客观上可能并不关连的行为,以法律规定的
形式进行强制关连,从而定罪量刑。此解释重点有二:一、限定于诽谤他人;二
、时间跨度,限定为一年。因本案不涉诽谤,不适用此条。但此条文从反面佐证
,对于言论,不得无限追溯,强行关连。即使参照本条解释,也不得对被告20
12年1月,所发的两条微博,进行“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至多
可以对2014年所发两条微博,进行累计。
据上,控方将2012年所发的两条微博,作为支持本罪的事实,纳入累计,没有任
何法律根据。可能涉及本罪事实的,只有两条微博,而不是四条微博。
(二)2012年两条微博
微博内容:1、2012年1月25日。23:58:01,帐号3。“藏区要寺庙‘九有’,
要挂毛邓江胡领袖像,伊宁禁穆斯林留胡子和戴面纱,连串组合拳打出,号称淡
化宗教意识,是汉人头疯了,还是汉人的头儿疯了?!”(评价数量:22,转发
:2)
2、3、2012.1.25日23:43:40,帐号3“伊宁已禁止穆斯林戴面纱,号称淡化
宗教意识,汉人全疯了吗?”(评论数38,转发数0 共发了2次)
这两篇微博,主要有两个内容。一、评论藏区给寺庙“送领袖像”;二、评论“
禁止穆斯林留胡子和戴面纱”
1、给寺庙“送领袖像”。该评论客观背景是:2012年1月24日,媒体报道,农
历除夕(1月22日)上午,当地正在广泛开展“送国旗、送领袖像进村入户进寺庙
”活动,已赠送国旗、领袖像100余万面(张)。[1]浦志强评论:“汉人头疯了,
或汉人头儿疯了。”
给寺庙送领袖像,是藏区推行“寺庙九有”内容之一,是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
使寺庙做到“有领袖像、有国旗、有道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电影、
有书屋、有报纸。”
我检索了“九有”的相关资料,认为“九有”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客观上也是
“改善民族地区生活条件”,而不是“送领袖像”。这是通过提高民族地区生活
水平,从而增加民族感情的一项德政。“九有”中,最难办到也最为藏民欢迎的
,是“有道路、有水、有电……”等。地方宣传部门,应当重点突出“有道路、
有水、有电……”,而不是非常错误地突出“送领袖像……”,导致“九有”在
国际上,被误导成“洗脑行动”。浦志强律师敏锐地看到这一点,予以批评。其
措词虽过于激烈,但判断却是正确的。
“煽动民族仇恨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必须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由于
共产党采取“地方服从中央”原则,地方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当以中央为准。
浦的评论,如果符合中央政策,即使西藏地方政策不合,也不构成此罪。那么,
中央政策是什么?
198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规定:
“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
有碍国际观瞻,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
处理。”此项政策,至今依然生效。中央的规定,非常正确地指出,挂太多领袖
像“政治上不庄重,有碍国际观瞻”。中央明确要求,领导人像要逐步减少到必
要限度。
我国西藏地区,2012年(微博发布时)总人口,只有308万人,总计67万户人家,
客观上不可能送出几十万份领袖像。如果送出去几十万领袖像,显然严重违反中
央指示。地方宣传部门这种不动头脑、不负责任的浮夸风,已在国际上造成极其
严重恶果。谷歌上检索,国际舆论全是负面评论——“有碍国际观瞻”。以至于
西藏自治区人大主任向巴平措,不得不出面澄清:“送领袖像进寺庙有传统,挂
不挂,不强迫。”[2]但在只有67万户的地区,如果送出100万份领袖像和国旗
,如何让国际人士相信“挂不挂,不强迫?”
结论:浦志强关于“送领袖像”的评论,完全符合中央政策,客观上维护了党和
国家的形象。于国法无罪,于党国有功。
2、“禁止穆斯林戴面纱”的评论。对于伊宁地区禁止穆斯林戴面纱,他的评论
说“汉人全疯了?”言词过激,但质疑“面纱禁令”,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大有
人在。
中共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室主任靳薇,2015年4月16日在《金融时报》中
文网发表文章称:“在高压严打下推行的一些措施或处置行为,易引发信教群众
,甚至是不信教的同族干部民众的不满情绪,同时也易被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
端势力放大为‘消灭宗教’而引发更深的抵触心理。……把只是受消极影响而没
有破坏行为的普通民众、他们的亲属族人,都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推到极端势力
的怀抱中。……不仅没有争取到人心,反而如列宁所说:“帮了敌人的忙”。[3]
靳薇教授的文章,与浦志强的微博,立场相同,论述更详细有力。他们主观上都
是避免激化民族矛盾,希望促进民族团结,而不是煽动民族仇恨。法国在世界上
最早发布“面纱禁令”,首都巴黎最近就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有人认为,原因之
一是法国对穆斯林采取“面纱禁令”等过激措施。
结论:被告有关“面纱禁令”的评论,主观上无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客观上无
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至于观点是否正确,另当别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批评
政府的权利”,而不是“正确批评政府的权利”。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而不
是有“说真理的自由”。浦的言论即使错误,显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三)2014年3月2日微博
微博内容:2014.3.2 14:03:52昆明事件太血腥,凶手罪孽深重。说疆独制造恐怖
,这回我信,但这是结果,不是原因。死伤极惨重,后果太不堪,你就给了我一
句话,说疆独凶残你没责任,我不满意。天天说党的政策亚克西,维吾尔人心向
党,就这么血肉横飞?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你镇抚西域十几年,那儿你最熟悉,
告诉我:为什么?冲谁来的?”(评论:1071,转发:1930)
本篇微博,主要内容有三:一、谴责凶手;二、认为疆独是有原因的;三、新疆
前领导人有责任。
被告谴责凶手,无疑是正确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任何事
物产生,都有其客观原因。被告关于“疆独是有原因的”言论,完全符合马克思
主义的哲学。至于他认为,新疆前领导人对疆独,负有领导责任,与中共中央2
009年颁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精神完全相符合。
他要求反思党的民族政策,法律上没有任何疑问。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对国家工
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而不是“正确地批评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即使言
论欠妥,也与“煽动民族仇恨”无任何关连,更不属于犯罪。
(四)2014年5月1日微博
微博内容:5、6、7、8 、2014.5.1日。13:36:02和14:39:29。帐号1。14:
33:21:帐号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新疆是中国的,就
别把它当殖民地,别当征服者和掠夺者,先发制人后发制人都为制人,都是把对
方当敌人,都是荒谬的国策。冰冻三尺积重难返,免不了会再出事,只要民不畏
死,以死惧之就没用,袭击者渴望成为真主的烈士,先发后发能吓唬谁呀?新疆
政策,该调整了。”(评论数量23/42 转发数量60 /81。共发了4次)
此文主旨是批评某些人不妥当的言论——“先发制人”。他告诫在处理民族问题
上,要调整心态。他是在建议,而不是在判断。他的核心观点是:新疆政策要调
整。本文批评政府的言论,假使可能引起某些人对政府不满,也不能认定煽动了
民族仇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前任系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前任所长,我国
民族问题最权威的专家马戎教授,公开发文称:“我必须不断重申要反对大汉民
族意识”。他多次公开建议,要反思党的民族政策。[4]
煽动民族仇恨,是指煽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仇恨,不包括“煽动仇恨政府和政党
”,后者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严正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各民族人民
的党,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不是“汉人党”。我国政府,是各族人民共同组织
的政府,绝不是“汉人政府”。不能因为被告批评党和政府的政策,可能导致少
数人对政府不满,就推导出这是“煽动民族仇恨”。将对政府的不满,等同于民
族仇恨,这是在犯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双重错误。
综上,被告四条微博,无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皆无煽动民族仇恨内容,
不构成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称,被告“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骂
,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罪名下,涉及三条微博,时间分别是2011年7月29日,2013年1月31日,2013.
7.26日。在此期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施行。
三条微博中,前两条发表于两高解释施行之前,能否适用两高解释,颇存疑问。
即使适用两高解释,参照两高关于“一年内累计”的规定,也不应将两年前的微
博,纳入累计。如果控方这种指控逻辑成立,并得到判决认可,2013年后,网民
发布的任何一条微博,只要有一丁点涉及犯罪,检方就可以将网民此前的微博,
无任何时间限制地强行关连,“装入”犯罪事实之中,指称“情节严重”。这样
的“寻衅滋事罪”,其实是文革时期的“坏分子”罪。
(一)2011年7月29日微博
微博内容:2011年7月29日,12:55:56。帐号3“我老姐新闻发布会无聊,但记
者人身权有保障。她还证明: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真优秀,反正我信。铁道部毕
竟让你问。中石油去年七一六好悬把大连炸飞。今年周年搞纪念,又放把大火,
就不跟你说;还好老姐是母猪,换条疯狗就该问你:“你哪单位的?你老总跟我
熟啊。录音笔借我玩玩儿?
评论数量:49 转发数量:97。
本条微博评论对象是“我老姐”。没看起诉书前,我捉摸半天,不知所指为谁?
最后我猜测,应当是倪萍。她在某次人大或政协会议期间,因俯身地下,抢拍领
导照片,被网友讥讽。当我信心满满地在网上搜索后,发现竟然是一个叫田振辉
的,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
本条微博,唯一过格语言是“老姐是母猪”。但骂人不仅没有具体指名,而且单
凭微博本身内容,无法推测出所指为谁。数量上,只骂一次,评论49,转发9
7,无任何其他严重后果,显然不属犯罪事实。
(二)2013年1月31日微博
微博内容:2013年1月31日 14:44:18。帐号10。“除了运气和血统,申纪兰当
代表,毛新宇当委员。靠装傻和真傻。这说明人大和政协,啥也不是,人想如鱼
得水,要么装傻,要么真傻。我不奢望毛委员聪明,只好祈求申老太:活着轻于
鸿毛,死去重于泰山,您一死了之该多好啊!您都84个,当60年代表,终于到坎
儿了,趁机马革裹尸,讹人大追封个烈女,如何?
评论数量:145,转发数量:129。评论数量:97,转发数量:120
此微博称,毛新宇傻瓜,虽然用词属于负面评论,但这是网络上常见的用语,尚
不构成侮辱。本微博关于申纪兰的言论,涉嫌侮辱。但两个微博转发量,合计2
49次,远未达到所谓“500次”标准,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个
人认为,无论申纪兰是否提起自诉,作为公众人物的浦志强,都应主动赔礼道歉。
(三)、2013年7月26日微博
微博内容:2013.7.26日,23:29:23。账号9、帐号8“没有共产党为什么不
行?”我他妈的哪儿知道,为什么不行?!我告诉你项平:中国没谁都行,少他
妈的给爷指道儿,还“一本中国人应读的书”?你写出这种破书,简直是无耻之
尤!要不是吴虹飞进去了,你的祖宗也会受性侵的!你让我看着就特恶心!哼!
(注:最后一句存疑,疑似不是浦写的。)
评论数量165/192,转发数量:251/330。共发了2次。
此微博针对项平的言论中,只有一个“他妈的”这一过格的国骂,其他不过是措
词严厉的批评而已,构不成侮辱。这条核心需要讨论的是,关于对执政党评论。
激烈地批评共产党,究竟是否是犯罪行为?需要赞赏的是,起诉书中,没有将这
方面的言论,列为犯罪事实。但法律上,我们仍需要对此加以分析。我们先看最
高法院曾经的指导案例。
牡丹江市郊区革命委员会科技科负责人刘殿清,1969年给毛主席和省委领导写了
5封匿名信。信中说,现在的党是“吹牛的党”、“倒退的党”、“坑人的党”
……1972年,牡丹江市法院以“恶毒攻击”罪,判他15年,刘申诉不止。江华看
完案卷后说,他对党和领袖的攻击言论,是错误的,应当教育,但不是犯罪。[5]
他不仅为刘殿清平反,还把他的案件编成案例,指导全国。在上海召开的千人大
会上,他公开说,林彪、“四人帮”只许歌功颂德,不谁批评,动辄逮捕判刑,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你的工作做的不好,就不准老百姓说几句不满意的话?
共产党还不许群众批评?有些人到北京上访,回去就被批斗、游街、加刑,这些
都是不能容许的奇怪现象。他风趣地说:“八亿人口,一个思想,你们相信不相
信?我不相信。”[6]
2000年12月,《人民日报》 发表何兰阶、 曾汉周、王怀安、王战平联合署名的
文章,“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江华同志逝世一周年祭”。此四人皆曾任最高
法院副院长。文称:刘殿清的信“主要内容是对林彪、“四人帮”祸国殃民、破
坏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等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对打砸抢、破坏民主、践踏法
制十分愤慨……同时有一些对党和领袖激烈攻击的言词。”他对党和领袖的攻击
言论是错误的,应当教育。江华的意见,划清了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为冲破“
禁区”开了一个头。[7]
这说明直至2000年,中国共产党官方媒体,仍然认同,激烈地批评党和领袖是错
误言论,但不是犯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也正确地指出:“对中国共产
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
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8]
[1] 西藏举行送领袖像进寺庙活动 2012年1月24日。
[2] 中国网:送领袖像进寺庙有传统 挂不挂不强迫。2012年3月28日。
[3] 靳薇:“新疆治理中的‘穿戴留’问题”
[4] 马戎:“我必须不断重申要反对大汉民族意识”。2014年9月28日,共识网。
[5] 江华传编审委员会:《江华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页364-367.
[6] 类必允编:《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页50-59.
[7] 何兰阶等:“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江华同志逝世一周年祭”。《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7日,第11版。
[8] 习近平:“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新华每日电讯。2013年2月8日。
原文在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015/12/%E4%BD%95%E5%85%B5%EF%BC%9A%E4%B8%83%E6%9D%A1%E5%BE%AE%E5%8D%9A%E6%A1%88%E7%9A%84%E6%B3%95%E5%BE%8B%E5%88%86%E6%9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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