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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遭遇A+H难题 H股股东要表决权否则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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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0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地区的H股股东明确告诉我,在股改过程中,最低限度要保持表决权,否则他们会提出集体诉讼。”广州药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何舒华这样对《第一财经日报》直言不讳。  
  这是被排除在股权分置改革外的H股股东迄今为止最为明确的表态。H股股东的抗议,给正在高歌猛进的股改进程抹上了一丝跨境集体诉讼的阴影。目前,尚没有一家A+H公司推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如何处理H股和B股股东的权益问题,一直被业界视为“股改的重大悬念”。而其中31家“A+H”(在内地发行A股,同时在香港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更是股改过程中的“特殊群体”。
  8月26日出台的“55条”《股改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股权分置改革由A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自行协商解决,H股和B股股东不参与。
  H股和B股的股东显然对此有不同看法。何舒华对记者表示,H股股东理解目前内地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但他们坚持认为,即使A股大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没有摊薄H股股东权益,但作为关系到上市公司日后发展的重大事项,作为同股同权的股东,表决权“被剥夺”是没有道理的。
  股改对于广州药业而言,确实是个难题。广州药业2005年中报显示,广药集团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占63.26%,国内流通A股只占9.6%,H股占27.11%,H股的股份数量明显高于流通A股。
  此外,前广州药业H股的一部分还以ADR(美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在美国市场流通,被美国投资者所持有。所以一旦发生集体诉讼,将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和美国三地。
  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奇鹏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一类股东通过决议,影响另一类股东的权益,是不允许的,受损股东可以起诉。但他同时表示,由于A+H公司的注册地在内地,若H股股东提出诉讼,要根据内地的相关法律在内地进行审理,因此H股股东未必能成功。
  上海证券交易所顾问律师王汉齐表示,在目前已经出现的对价方案中,A+H公司若要避免摊薄H股股东权益,唯一的途径采用送股的方式。而其他无论是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或者派现金,都会影响到股东权益。
  据悉,内地不少A+H公司正在与香港地区的投行接触,希望通过对H股股东的说服工作,降低诉讼风险。
  昨天,广州药业A股收盘价6.58元,H股收盘价3.6港元。(记者 霍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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