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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级法院公然联手办假案 谁来为受害人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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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22: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声呼唤 于 2016-1-23 19: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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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当事人朱德琴】         
   一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非常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经过吉林省县、市、省三级法院长达六年时间近四次的反复审理之后,受害人最终得到的居然是一份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新村街三委18组下岗职工朱德琴女士最近通过网络平台向我们发出求助信,称:由于办案法官不作为和故意颠倒是非曲直,枉法裁判,导致她家八年前与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梁国玉之间发生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三级法院连连枉判===败诉。心力憔悴且蒙冤受辱长达八年,依然在不停上诉、申诉,乃至最终进京上访的她在走投无路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能够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她家维权并揭露、曝光隐藏在该案件背后一些不可告人的事实真相,以为她和她的家人讨回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就朱德琴女士所投诉反映的问题,中国民间著名维权人士、独立媒体调查人陈悦于2016年1月2日专程飞赴吉林长春进行调查走访。据了解:2000年7月农安县伏龙泉镇进行小城镇改造建设,所有百姓的临街门面平房一列要推倒统一盖二层小楼,朱德琴家居住的地方也在这次拆迁改造的规划范围之内。当时经熟人介绍讲话,朱德琴夫妇二人同意将他们家的约791平方米二层楼房(包括大门洞九间)以每平方米115元承包给同村做瓦工活的梁国玉做。工程项目费用包括木工、瓦工、钢筋工、电工、水暖工、力工共计6个工种。全部工程完工到交付使用,合计人工费用【含六大工种费用在内】总计是91832元。2000年末,梁国玉在只完成了该工程主体框架及一层室内抹灰后,便无理由的停工不干了。即使这样,朱德琴夫妇依然还是按照当初双方的口头约定,于同年分两次支付了5万元的工程建设款给梁国玉(有收条)。梁国玉停工后没有完成的施工量有:1-2楼外墙皮抹灰,二楼室内抹灰,二楼前后阳台及楼房封顶、防寒、防水。1-2楼前脸粘贴瓷砖,1-2楼窗户、门,1-2楼电器安装,门洞大门、门洞地面处理,1-2楼楼梯3挂及附属设施,二楼厨房、卫生间贴砖3套,1-2楼安装暖气、上下水管道及控制工程,1-2楼室内粘贴地砖等建筑施工工程。在此期间,朱德琴夫妇也多次去找梁国玉,要求他继续开工把工程做完,无任何结果。
   2007年,朱德琴家重新修复2000年没有完成的工程量,除了已经卖出的384平方米外,所余下的414、54平方米后续工程均是房主朱德琴和各买房户自己去市场找人干完的。其中,1-2楼外墙皮抹灰、二楼室内抹灰及楼前地面处理,是朱德琴与买房户张志伟两家找梁国玉按照2007年的市场价格讲好活后完成的,抹灰工程完工以后,张志伟家支付给梁国玉的工时费用为10000元,朱德琴家支付给梁国玉的工时费用是11000元。前后两次开工,朱德琴、刘作辉夫妇共计支付给梁国玉工程款为61000元。均有条据。后来,梁国玉在诉讼过程中自己也承认了这个事实。
   2009年4月8日,梁国玉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纸诉状将朱德琴、刘作辉夫妇告上法庭,并且是无事实依据的要求朱德琴夫妇一次性支付其工程款及装修费和工时费计人民币240574、89元。法庭上,朱德琴夫妇就梁国玉提出来的所有诉讼请求,用有力的事实依据进行有理、有节、有据的逐一反驳与解释。中间人及所有证人也出庭证明当初的六大工种没有全部完工只完成了主体框架不足40%工程量的事实,使得原告梁国玉当庭无话可言。即使这样,主审法官还是让梁国玉去做什么所谓的“项目鉴定”,并且采取欺骗的手段硬逼大字不识的刘作辉在虚假的鉴定书上签了字。2010年1月29日,吉林省农安县法院以(2009)吉农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一审判决刘作辉结付梁国玉工程款57722元,装修材料费17110元,两者合计费用74832元。
   对此判决书,朱德琴、刘作辉夫妇不服,遂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调查审理此案时,朱德琴夫妇把2007年施工时找每一项干活人完活以后收取工钱的出具过字据的人和买房户张志伟妻子郭红艳都带到了法庭作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长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的形式,撤销农安县法院(2009)吉农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该案件发回农安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3月3日,农安县法院重审开庭时,朱德琴夫妇又一次把买房户和2007年帮助他们家干活的所有证人都带到法院,要求法庭允许证人到庭作证,被法官拒绝。法庭在僵持很久以后,法官称同意让朱德琴夫妇带来的证人去打印一份材料交上。2011年7月7日,吉林省农安县法院以(2011)吉农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重新判决被告人刘作辉给付梁国玉工程款50917元,装修材料费17110元,两者合计人民币68027元。经过县市两级法院反复审理之后,活不是梁国玉干的事实已经是非常清楚的了,可重审法院为何要违背事实枉判此案呢!
   接到判决书以后,朱德琴、刘作辉夫妇再次就此案件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后于2011年10月24日做出(2011)长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重字第4号判决第二项。变更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重字第4号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刘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梁国玉工程款45917元、装修材料费17110元。合计人民币63027元。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不几天,农安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便开始去朱德琴家执行9万元的工程款,因为没有钱可以执行,农安县法院还强行的将朱德琴家的在建房屋予以查封拍卖,逼得朱德琴夫妇二人到处借钱交给执行局,(5万元执行款有4万元打条)
   对于长春市中级法院这一颠倒是非曲折的判决结果,朱德琴、刘作辉夫妇生坚决不服,他们随即就此案件申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遗憾的是,所提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在接到吉林省高院驳回裁定书后,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的丈夫刘作辉气得当场口吐鲜血跌倒在吉林省高院门口。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13年4月份,朱德琴带上丈夫授权委托书和所有的诉讼材料被逼进京上访维权,在北京维权期间,他们先后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诉讼材料,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3年5月29日30日,朱德琴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莉的电话通知,要求她于2013年6月6日到长春中院11号法庭开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结束以后,管莉法官与另外一名法官于2013年8月5日一起去农安县伏龙泉镇调查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当天所找到的九名证人一致证明2007年朱德琴家的施工活不是梁国玉干的,而是他们九人干的,工程完工以后所有的工程款也都是朱德琴和买房户各自给付他们的工钱的,与梁国玉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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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查九证人的联名联合照片】
  2013年9月13日、9月27日,长春中院在11号法庭连续召开听证会,在刘春梅庭长和管莉法官的质问下,梁国玉当场承认事实真相,并且对自己当初所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前后自相矛盾的解释。而且这些事实真相均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法官亲自寻找证人所获取的证据。
   2014年上半年,长春市中级法院的刘春梅庭长亲自打电话通知朱德琴夫妇说,如果农安县法院再继续找你要4万元钱,你们就不要给了。长春中院已经通知农安县法院停止对你们家案件的执行了。相信等一段时间就会有结果的。然而,最终他们等到的是一份吉林省高院下发给他们的没有任何结果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
   2015年10月27日,朱德琴在北京上访期间遇见农安县政法委书记张波、农安县法院院长李明旭。二位领导要朱德琴回农安并且答应回去解决她的问题。令朱德琴想不到的是,等她回到长春以后,问题根本就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梁国玉究竟是何许人也!他在当地为何如此的【牛】!一个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案件,当初在基层法院究竟是如何被立上案的!难道说就凭一纸诉状就可以立案了吗?
   至今,朱德琴夫妇也没有弄明白,她家不欠梁国玉分文工程款,为何却被一场莫须有的官司逼着他们要累诉不止。因为上访,丈夫病倒,房子被封,被拍卖,甚至连他们的女儿给父亲借来的救命钱也被法院强行冻结了。在案件发回重审,原告已经将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三级法院为什么还要继续隐瞒呢!难道就是因为他们几次进京上访和给中央领导人写信吗!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慎用而不可滥行。
   朱德琴家的案子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了,我们相信此事迟早会反映到中央去。作为地方法院的官员,记者劝你们还是尽早解决问题为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而自毁前程。地方法院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我们也希望吉林省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就此事查实解决,为此,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当事人朱德琴联系电话:13596433039
   独立媒体调查人陈悦于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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