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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二建公司)耍赖恶意拖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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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23: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二建公司)恶意拖欠项目工程款不付
                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14年依法诉讼维权讨薪之路!!

  

                                                             王敬.jpg 【智根富妻子王敬】


  居住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团结路82号的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智根富(蒙古族)、王敬夫妇二人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记者留言,称:智根富于1992年至2001年之间先后承包的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八项工程项目,在各项工程均已经达标合格且通过验收交付分别使用14--22年后,呼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然以种种理由和种种借口恶意拖欠他们夫妻二人近260万元的工程款不予给付,由于工程款迟迟不能够按时到账,使得当年给他们做工的60多位农民工的工资及材料款至今无法及时兑现。期间,夫妇二人还多次遭到讨薪农民工不同程度的集体围攻与绑架,14年的讨薪维权,最终得到的结果居然是一张形同废纸的判决书。夫妇二人在多次向铁路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反映、投诉乃至最终进京上访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希望能够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们呼吁、维权并曝光、揭露一下隐藏在该事件背后不可告人的事实真相,以敦促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的把拖欠他们家多年的工程款予以落实到位。
  就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所投诉、反映的问题,独立媒体调查人、记者陈悦于2016年1月6日专程飞赴内蒙古呼和浩特进行调查走访。据了解:投诉人智根富原系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自1992年以来,他先后承包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六马路一号楼”、“怀远路五号楼”、“十五大排一号楼”、“丰镇2、5、6号楼”、“单位家属房维修”等八项建设工程,在呼和浩特铁路局的规定期限内,智根富除必须要保证这八项工程正常开工与如期完工交付外。还必须根据项目大小,按时上缴支付给呼铁集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41%和12%--14%不等的管理费用。然而,在智根富所承包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如期完工经过验收并被确认为优良工程分批交付给呼和浩特铁路局使用达14--22年后的今天,呼和浩特铁路局居然单方面毁约,拒不支付和承认当年所拖欠智根富的260万元工程款。期间,智根富夫妇二人也曾多次去呼和浩特铁路局恒诺公司索要,要求对方如期支付应该支付的项目工程款,但是,没有任何结果。
  2002年5月中旬,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冉祥云、财务主任史晓玲、出纳徐玲集体贪污400多万被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带走审查,在此三人被检察院、法院调查审理期间,为稳住局面,呼和浩特铁路局基经处领导曾多次要求智根富夫妇二人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保持沉默和清醒的头脑,并且承诺说,等查明相关人员的经济问题之后,将保证立马偿还拖欠他们的所有工程款。2002年底,冉祥云、史晓玲、徐玲三人分别被判缓刑。
  2003年春节前,部分农民工因为迟迟没有领取到工资,将智根富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仅单方面听取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欠工程款的证据,便责令智根富必须在15日之内还清拖欠农民工的所有工资。否则,将对他妻子王敬所经营的超市予以封存。接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以后,智根富夫妇二人再一次去呼和浩特铁路局索要呼铁拖欠他们的工程款,被告知:呼和浩特铁路局不差你们一分钱工程款,如果你想去告就去告吧!
  因工程垫资太大,呼铁局恶意拖欠工程款又迟迟不予支付,使得他们夫妻二人几次遭受到不明真相的农民工的围攻与绑架。
  针对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拖欠项目工程款与出尔反尔的不诚信做法,走投无路的夫妻二人,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和呼和浩特铁路局偿还拖欠他们的工程款110万元(110万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智根富自己为项目垫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用。余款自动放弃不要了。
  2003年8月4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吴惠友情提醒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说:“你们和呼和浩特铁路局这么大的国有企业打官司,是在拿鸡蛋往石头上砸,呼和浩特铁路局能够让你们赢那才叫奇迹!”。在一审过程中,集宁铁路第二建安装工程公司对智根富所提出来的所有诉求进行百般狡辩。先说与智根富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后又反过来承认他们对智根富所承包的所有项目均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的事实。
  经开庭审理查明:1992年4月份,智根富首次承建了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镇2、5、6号楼”的项目建设工程,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约定智根富上缴给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费标准是12%至14%,该工程于1993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审计报告确认工程计价为1 562 509、00元。已付工程款1 058 440、91元,按照折中的13%收取管理费,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该就此工程项目再支付工程款46 085、55元给智根富。
  1998年智根富又承建了集宁铁路“单位家属房维修”工程、“北官房屋外暖沟、锅炉房地面”工程、“六马路锅炉房土建、电照、暖沟、围墙”工程”、“二连6号楼临建及其他”工程。上述工程均在1998年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内蒙古新广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四项工程作了建设工程结算鉴定,鉴定数额总计361 758元,审计报告确认已付工程款227 436、26元,上述工程除“单位家属房维修”工程外,乘余三项工程的管理费因为双方之前没有书面约定,参照集宁铁路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以工程计价的8、41%收取(包含税金),按照此标准,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四项工程余款101 151、47元给智根富。
  1997年8月智根富以班组承包的形式承建集宁铁路“六马路一号楼”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1721平方米,第二年7月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审计报告确认“六马路一号楼”的工程计价是1 176 127、00元,已经拨付工程成本1 006 791、14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997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间接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是16、27%。按照此标准,二建公司已超付87 016元工程款给智根富。
  1999年5月,智根富再次承建了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怀远路五号楼工程”,并于同年11月底按期竣工交付使用。该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审计报告确认该工程计价是1 584 604元,已付工程款1 273 410、82元,法庭支持认同的管理费收取标准是8、27%,按照此标准执行,集宁铁路二公司应该支付给智根富的工程款为143 100、23元。
  2000年7月,智根富承包建设了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大排一号楼”工程,项目于2001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审计报告确认工程计价是2 239 892元,已付工程款1 134 800、79元,按照工程管理费的7、93%收取,集宁铁路二公司应该就此工程支付给智根富工程款为891 755、13元。
  对于上述庭审过程中所调查认定的全部事实,原被告双方也都当庭进行了确认,但是,被告方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二公司就是不肯支付工程款给智根富。
  2005年7月11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一审判决集宁铁路二公司给付智根富工程款304 345、43元。给付智根富审计费30 000、00元。
  对此判决不服,集宁铁路二公司以原告是本单位职工,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由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内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的形式撤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智根富的所有起诉。
  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后,智根富、王敬夫妇先后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诉申请,2008年9月2日,内蒙古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年11月25日,内蒙古高院也以(2008)内民监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的形式驳回智根富所提出要求再审的诉讼请求。
  2009年共和国60周年大庆,中央巡视组到内蒙古督查涉法涉诉案件,智根富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地向巡视组做了汇报。2010年6月中旬,在最高院调阅案件卷宗的同时,内蒙古高院要求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动与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协商解决此事。当时,呼和浩特铁路局恒诺公司领导以解决住房和安排子女工作为条件,答应支付工程款95万给智根富,所有事情将在一个星期内予以落实到位,前提是:智根富夫妇二人就此放弃诉讼,不要再进京上访。结果一个星期以后智根富等到的却是无任何结果的结果。
  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下达指令要求内蒙古高院重新再审。2012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以(2011)内民再二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撤销内蒙古高院(2005)内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维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智根富工程款304345、43元及利息。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呼和浩特之时,智根富妻子王敬告诉记者说,内蒙古高院副院长李宪法曾经提醒过她们说:“王敬,对此案件,你有三条路可以走,一,你对我们的判决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如果最高法院再次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的话,这一次我们必须遵照执行。二,如果最高院认为内蒙古高院审理不明白,他们可以自己审理,但是这个概率很低,甚至是不可能。三,中国就是这么腐败,这次我们作出维持一审判决,你如果不服,你去北京告一次,我们就会去北京逮你一次。不信,你可以试试看!
  为了偿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智根富现在呼和浩特市一家超市当保安打工。妻子王敬则放弃自家的超市经营来回往返于呼和浩特与北京之间进行讨薪维权。
  智根富夫妻二人的遭遇只是今天中国普通民众悲惨处境的一个缩影,地方贪官腐败横行,置党纪国法、良心道德于不顾,肆无忌惮,欺压百姓,打击报复,强奸民意,作威作福,官官相护,上下勾结,沆瀣一气。司法部门,执法犯法,枉法裁判,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公然制造冤假错案,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拦截上访,打击报复,随意抓人,剥夺人权,制造冤案,播种仇恨,公然违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公平正义哪儿去了?诉讼官司打不赢,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司法公正哪儿去了?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不安宁,国不太平。贪污腐败,国之大患,腐败不除,法度难行。我们反复讨论他们夫妻二人所反映的问题与境遇,认为是属于司法腐败所致。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慎用而不可滥行。试问,你这些公职人员是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公仆的。唱高调,喊口号,行动起来不对套。说轻点叫不负责任,说重了叫渎职。
  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的案子目前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他们家的事情迟早会反映到中央去。作为地方官员,记者劝你们还是尽早解决问题为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而自毁前程。地方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我们也希望内蒙古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就此事查实解决,为此,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电话:15548349766
  独立媒体调查人陈悦于内蒙古呼和浩特
  文章来原于:
http://www.shanpinhui.org.cn/news/shehui/2016-01-27/6278.html
  http://toutiao.com/i62468970905935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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