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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连顺律师 |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参与2016年2月19日讯)
今天上午,文东海律师作为王宇的辩护人,我和蔡瑛律师作为李和平的辩护人再次要求会见,争取我们的辩护权。8点半准时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知负责接待我们的李斌开会去了,一个中年高个、精干的李姓警察接待我们,到11点多李斌过来接待我们。
接待中文东海律师出示了自己的委托手续,提出了要求会见的问题,被李斌警官告知,王宇聘请了其他律师,他的辩护权也被解除了,我们一行三人主要是他们两位充分论述了解除我们委托的错误、荒诞和无效。
我最后提出:1、解除我们的辩护权无效。我和蔡瑛从7月17日,文东海律师从8月份,作为辩护人工作至今,现在就凭本案发言人说他们解除委托就解除委托了,没有见到当事人亲自提出,我们和他充分交流解除的理由,确系他本人的意愿,是不可能直接解除的。昨天您告知我们被解除辩护权后,回去还着实作了点作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家属才能够找律师协会聘请,只有在不知道聘请谁做自己律师的情况下,才通过侦查人员,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推荐律师供他来选择,王宇、李和平等人本身就是律师,或者维权人士,对我们这些律师又那么了解,怎么可能去让天津律师协会为他们推荐呢!
2、假如有李和平、王宇等人的书面决定,也不能够产生解除委托的效果。要考察他们做出这一决定的条件,是不是在自由意志的作为下,发自自己内心的要求。王宇从2015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以毒贩子戴上黑头套被警察带走,其丈夫包龙军和儿子同时在去国外留学的机场被抓获 ,李和平律师是7月10号中午在家被抓走,至今七个多月,现在警察说他们解除我们的辩护权!再说,我们都是理念相同,共同办理研究过案件,办理案件的情况和能力都是很了解的,在被抓七个多月后写出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找当地律师协会推荐的、他们根本不认识的律师是不可能的,如果他们真的写出辞退, 聘请毫不认识的律师,只能说明他们遭受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巨大肉体和精神压力。这种情况做出的决定不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具有法律效力。
709案件中,有太多的违法行为。由很高的权力者(我不相信是最高权力者)成立专案组,在北京、天津、湖南、山东多地警察同时下手,密秘抓捕,捕后不告知办案单位、关押地点、不许律师会见、通信、不告知侦查到的任何所谓的犯罪事实,设立专案发言人赵旭和李斌对付辩护律师和家属,非法搜查,不给扣押物品清单。对发声支持的律师和其他维权人士进行约谈、喝茶、传唤、甚至抓捕,株连家属未成年的包蒙蒙禁止出国留学,李和平律师的对未成年儿子和他5岁的女儿都因此被冠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出境,对他们的律师如刘晓原律师的儿子都不准出境等等株连行为、翟岩民、老道、王宇、周世锋等人在央视节目认罪,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文革的方法。先把人抓起来再审,再侦,再收集证据,这分明是83年严打的作法,也是总设计师所说的“不是运动的运动。”这些做法是反人权、反法治、反人类的行为。而在这么多不择手段收集他们犯罪证据的侦查单位为他们聘请律师,会聘请为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去死磕、叫真、人权律师的我们吗?侦查人员聘请律师能不让人觉得老鼠给鸡拜年——没安好心吗!
3、709之后,我做的都噩梦,不往好处想,比如谁打几个电话或者发出信息半天不回,马上想到他是不是被抓了。其实现在侦查单位完全可以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理由拒绝律师会见,为什么在这些人批准逮捕后着力于做工作解除家属聘请的人权律师,以本人意愿的方式换成官方认可的律师,为什么?是不是在接下的两个月侦查期间内,把现在接手案件的人权律师全部搞掉,在以后的移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继续通过控制他们认可的这些律师来控制对他们审案件审判的全过程,从容搞定他们所谓的颠覆或者煽颠犯罪。
4、听任709事件发展下去,将会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会使社会倒退到83年严打和文革时期。现在打压的后果落在这些人权律师和维权人士,如果不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以后延用这种方法对付维权和异议人士,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将会伤及何人,难以预测。回顾1949年以来的历史,毛泽东主席在文革前就存在很多违反和废除宪法、破坏法制的行为,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不仅不去制止,而且非常卖力,他写的《论共产党人的修养》一书,教导党员要成为党的驯服工具,要求检察院只要是党组织叫逮捕的人只管盖章,只有到被整快死的时候,拿着一本宪法说不尊重我可以,不能不尊重宪法,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其实这不话错,可惜太晚了,当初全党紧跟他老人家的伟大战略布置,一步一步走上无法无天道路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阻止,到危及自身的时候才想到宪法和法律,已经来不及了。我是文革开始那年上学的,在文革中斗地、富、反、坏、右,走资派、当权派等运动中是坐在第一排的学生之一,但是,我当时不知道那是错误的,也没有愧疚感。而现在这场709的反人权、反法治、反人类的严重事件我们摊上了,就不能装作不知道或者以无能为力为由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尽力阻止它恶果的发生,以免让我们的子孙后代看不起我们,说我们在中国法治生死存亡之际逃之夭夭!
同时,709事件是在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而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恰恰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嘲讽和破坏。作为依法治国的法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严格限制,而本案的警察权的行使是不受或者逃避法律的监督,是严重的反人权、反法治、反人类的违法行为。在世界潮流已经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这种打压人权律师和维权人士的逆流,也是根本不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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