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大于天,车辆要让路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承认这条法律的神圣性,那么拆除封闭小区,让小区道路成为城市公共道路,则按照法律要求,政府必须赔偿小区全体居民损失。或者,人大宣布此法律作废,重新规定:
“小区道路从此不属于全体居民,因买房而被迫投资小区道路的居民们,政府一分钱也不赔偿”。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对公路两边建筑做了规定:
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
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
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
李扬所住地,是大连市内,非封闭小区,就算是取法规最低要求,是“建制镇一般道路”,按照法规,居民楼离道路的距离,也应该在5米以上,然而李扬所在非封闭小区,大多数情况下,居民楼离道路都在5米以内。请问,这种违法现象的存在,应该由居民们负责,还是司机们负责,或是政府负责?
如果强调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那么只有两种选择:
1,将小区道路两边的楼房拆除,并全额赔偿居民们的损失;
2,将小区道路挪位,以达到离居民楼5米、8米以上的距离。
当然,如果各城市这种现象太普遍,国家掏不起这个钱,那么全国人大可以修改法律,规定楼道门口就是城市公共道路,也属于符合法律要求。那么李扬全家以后出门,先在楼门口东张西望、左看右看,避免刚一迈脚,就被风驰电掣的车辆压扁;李扬不到50岁,身心灵活一些,父母快80岁了,走路都哆嗦,孩子不到10岁,出门就喜欢跑;全家命就这样苦么,随时准备出门就撞车?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既然法律规定了,小区道路不属于《道路安全法》的管辖,那么此法律对小区内道路的用处、规划、管制、要求,皆无法律效力。如果李扬刚一出门,就在非封闭小区道路上,被疾驰的汽车压死了,应该找谁赔偿,用什么法律起诉?
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封闭小区,约定俗成的规定是:
车速在5—15公里/小时。
那么李扬所在的非封闭小区,车辆通过的时速,是应该按照城市公共道路的标准,还是按约定俗成的各地封闭小区的标准??在这些非封闭小区,居民们被车辆撞了,应该起诉司机赔偿,还是起诉当地政府呢,因为道路离居民楼不到5米。按照法律精神,李扬在楼门口刚一跨步、迈脚,就被汽车压扁了,因为李扬实在撞不过它,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有连带赔偿义务的。建议政府多学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条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
如果拆除封闭小区,让小区道路变成公共道路,应该限制时速多少?限制车辆通过时,只允许在15公里/小时以内,有多少司机能够遵守?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司机时速10公里左右低速通过?常识是大陆的司机们,根本不可能遵守这个规定,因为李扬所在非封闭小区,车辆高速行驶现象常见。封闭小区也经常发生车祸呢,压死了多少老人孩子,开放小区内道路,仅仅是因为要保证司机们早点回家,会有多少老人孩子再也不能回家了。
拆除封闭小区,让小区道路变成公共道路,允许车辆随意通行,光考虑司机们回家方便了,没想过现在开车的司机,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这里面有刚从驾校毕业的,有吸毒的,有喝酒的,有低头看手机的,有24小时没睡觉的,更重要的是,有大量女司机们,她们的可怕程度,那是令人瞠目结舌的。这些“马路杀手”,在经过小区时,老人和孩子们,哪能跑得过他们呀,司机们不用瞄准,一路风驰电掣下来,屁股后面留一地压扁的尸体。
立法时,要考虑全面了,不能只考虑司机们的利益,而抛弃小区居民们的安全。城市交通,重点考虑的是公共交通的方便、准时,多鼓励人民群众坐公交系统;就算考虑司机们的方便,也要在规划城市、设计交通道路时,考虑车辆的行驶;要求小区居民们,放弃安全,而只满足司机们的愿望就不对了。谁家都有老人孩子。李扬认为将所有城市非封闭小区,全部封闭,才是最佳选择,而不是相反。要知道,和车辆相比,行人永远是弱势,发生冲突,吃亏的永远是行人,是让车辆快速行驶重要,还是小区居民们的命重要?制定政策和法律,要这样考虑问题。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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