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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曾铮 于 2016-2-23 08:29 编辑
近日纽约华人警察梁彼得因开枪杀死一名非裔青年而被陪审团裁定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成立一事,在全美乃至全球华人中引起不小的反响。为此,我想再次分享我于2011年写的一篇关于我在澳洲做陪审员审理一桩杀人案的过程,并由此谈一点点我对梁彼得的裁定这一问题的看法。
在那次案件中,我是十二名陪审员中唯一的华人,其他都是西人,案件中的被告与死者也都是西人,应该没有任何种族的因素在内。
事实上,当时我并不太想做陪审员,试图以英文不够好、怕听不懂法庭辩论和医学术语为理由推脱,但当我以英文把以上意思表达之后,工作人员说,你这样的英文就够用了,有听不懂的可以随时提问,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用你能听懂的语言解答,直到你听懂为止。
就这样,我这名华人没有得到我心中所盼望的“歧视”,而被一视同仁的摆到了陪审席上。
我还想说明的是,听完耗时一周的所有的法庭辩论后,我们真的是整整用了一天的时间才好不容易达成一致的裁决。整个过程完全是我们十二个陪审员关门讨论的,没有任何人试图影响我们的决定,或为我们提供任何帮助。
达成裁决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是一个在脑力上非常伤神,情感上非常艰难的过程。多名女士,包括我自己,多次哭泣,是因为不管裁决怎样,案件双方(杀人者及其亲友与被杀者亲友)当中,都会有一方会觉得不公正,会觉得受伤害。
艰难的原因还在于,因为与案件的双方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大家真是尽了最大的努力想做到公平、公正。
这次经历让我对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有了切身的体会和了解。司法的独立是西方文明的基石之一,与其言论自由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想以言论或公众舆论来影响司法,其实是不太容易、不太可能的,除非先将法律改了。这是我的一小点点感想。
在澳洲,曾经有一个很臭名昭著的儿童色情狂,多次侵犯儿童,民众恨透了他,媒体也大面积密集曝光他的丑恶。然而,在他最后一次“犯事”被捕、等待开庭受审之时,法官却做出了令人惊讶的决定:将他当庭释放!理由是:由于媒体对他的负面报道太多,会让陪审团成员形成“先入之见”,故而他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因此驳回对他的起诉。关于此一案件的文章,也附在下面,供大家参考。
附:
我在澳洲审命案
“陪审团”三个字,很早就听说过,但没什么概念,只隐隐觉得,那是法庭的一部分,似乎跟法官差不多,反正是权力挺大的,能决定一个嫌犯的死活。
第一次对“陪审员”的真正含义有点了解,是在来了澳洲后。那是在2006年,原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袁红冰等人创建了“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悉尼国际法庭”,受理了一起十九名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罗干等人迫害法轮功,犯了反人类罪一案。法庭当时即找了七名普通公民做陪审团,大法官袁红冰表示,这是按西方通行的海洋法系组建的,思想基础是,相信普通公民凭自己的常识及良知就可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时听着觉得挺新鲜的,又隐隐想起,似乎入籍澳洲时曾“学习”过,澳洲公民的义务之一,就是被征召时必须充当陪审员。当时只是把它当作入籍时要考试的内容背下来的,并没觉得它会跟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生多大关系。
没想到,四年之后,当陪审员的“厄运”,真的落到了我头上。第一次接到通知时,因为已买好去外地的机票,就理直气壮的推掉了。两个月后,通知又来了,这次找不到什么理由再推,只得去了。
那天被叫去的人很多,有几十个吧。先是被告知诸多注意事项,然后被带到法庭——已经开始审理的法庭,去进行现场抽签挑选。
抽签之前,我们即被告知,这是一个杀人案;而杀人犯正活生生的在我面前才一两米远的地方站着,我心里一惊,觉的象在做梦,不敢相信这一切是真的。
抽签开始了,不想耽误时间的人都在心中祈祷不要抽到自己;我的心情则很矛盾,一方面,我也不想被抽到,谁都怕耽误时间、打乱正常生活秩序;另一方面,我又有些好奇,想体验一下做陪审员到底怎么回事。
也许老天想成全一下我的体验欲吧,还真选上了,选上的十二个人立刻被要求坐到陪审席那边去,然后还有一个手续要进行——请检控官和被告的辩护律师“挑战”被选出来的陪审员,如果有任何他们看着不“顺眼”的人,他们都可以要求把这个人换掉,且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
“挑战”的过程中,有两三个人被换掉了,我注意到其中一个是拄拐杖的,一个是看起来很年轻的“嘴上无毛,办事不牢”的女孩子。余下的人,与新补充进来的,就组成了十二人的陪审团。我们十二人被带到法庭边的一个“密室”——陪审团房——交代一番注意事项后,很快又被带上庭,宣誓上任了。
法官穿着红衣,面带仁慈长者的微笑,向我们十二个之前互不相识,却突然这么被组合在一起的陪审员交代了许多法庭规则,如不得与陪审团之外的人讨论案件、不得自己回家后上网查询与案件相关情况、不得自行到案发地点“考察”,最后必须就定罪与否达成一致意见,等等,同时也强调了,就用我们自己的良知与常识,只考虑在法庭上呈出的证据和证词,来对案情做出判断。
在冗长的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其实,早在抽签挑选陪审员之前——我们就已被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个很典型的三角情杀案,两个十几岁的少年谈恋爱,后来女孩跟另一个男孩好了,原来的男朋友知道了,捡了根木棍拎在手中,赶到情敌已经呆了一天的一个废弃的空屋,一进门二话不说,一棍子照脑袋打去。
谁曾想,这根只有半米长、半公斤重、掂在手里甚至觉得还轻飘飘的木棍,真就这么把人打死了——虽然他不是当时死的,是送到医院后大约两天才斷氣的。
对这个过程,凶手供认不讳。需要陪审员做出定论的,以及检控官和被告律师争论的焦点只是:这是属于故意杀人(murder),还是过失杀人(manslaughter) 。这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是:被告是否有要造成严重伤害的主观动机,中国的法律似乎称之为“故意”。
我没想到,听起来这么简单的、而且罪犯已经承认了的事实,却用了那么长的时间来一条条说明、证实。检控官为了向陪审团证明死者是被告杀的,先后叫了二十几个证人出庭做证,包括案发当天的值班警察、救护车驾驶员、急救医护人员、案发时在场的其他几个少年,验尸官、法医,等等,甚至还包括案发当天,听到过凶手与他前女朋友吵架的麦当劳的值班经理。所有这一切,只为让陪审团认定:这个人的确是被杀死了,而且就是被天天坐在庭上听审的那个少年杀死的。虽然他自己承认了,也得有不容质疑的证据和证词。
这二十几个证人一个个出庭、一个个被检控官和被告律师质问(cross exam)的过程,居然整整用了一个星期。我时常向坐在被告席中的凶手望去,他是个只有十八岁的少年(案发时才十六岁),每天都穿着很整齐的西服安静的坐在那里。如果不是已经知道他是凶手,我绝对看不出他跟每天在公共汽车上看到的中学生有什么两样。
唯一不同的是,他的脸上,带着一种特别的蜡黄,和一种说不出的晦暗,让人不自禁的想:负有人命血案的人,毕竟是不一样的吧。
更多的时候,我在想:犯罪的成本,有多么高啊!法庭为这个案,连续开庭一周,叫了这么多证人,还有那么多工作人员,以及旁听的亲友,连带十二个陪审员,得耽误多少人的多少时间啊!而且,如果十二个陪审员最后对案件不能做出一致的裁决,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话,这个陪审团就得被解散,法庭将不得不另找十二个人,然后把整个过程再来一遍。
最后一天的庭审,也许是此案的高潮,而最关键的,是检控官直接向被告发问。
检控官是个体态魁梧的中年人,相形之下,被告身形很瘦,又脸色腊黄,看起来根本不是挟着正义“俯瞰”他的检控官的“对手”。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铺垫”之后,检控官开始发力了,问题连珠炮似的一个接一个:
“你拿着木棍走向那间废弃的屋子时,心中充满了怒火,想找他打架,对不对?”
“是的。”
“你想狠狠的打他,是不是?”
“是的。”
“你那时已经做了两年的体力活,体格很强健、很有力气,对不对?”
“是的。”
“你用了很大的力气朝他头上打去,是不是?”
“是的。”
“你想造成严重的伤害,是不是?”
“是的。”
“你想打死他,是不是?”
……
“不是。”
听了一连串的“是的”之后,突然听到这个“不是”,在“不适应”之余,这才意识到:这名少年,差点就自认有杀人的“故意”了。
所有的证人都问完了,所有的证据都呈堂了,所有的过程都录音并做了纪录了,接下来,就该由我们十二个来自不同社会领域和阶层、被随机抽中的陪审员,来为这名少年定罪了: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经过了一周的时间,天天在法庭里看着被告、被告的父母,以及死者的父母、亲人,这个时候,才突然真切的意识到:我们的手中,真的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被告要承担的后果,对死者家人的心理影响,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把故意杀人认定为过失杀人,那就没有伸张正义;反之,如果我们将过失杀人认定为故意杀人,那被告的一生,是否就因此毁了呢?
陪审团中三名心软的女士,被这份沉重的责任压的哭了出来。我在中国因修炼法轮功而坐牢,在牢中被妓女踢打、被电棍电晕过去又醒过来时,都没有哭过的,这时因受不了有别人哭,也哭了出来。
囿于法律的限制,我不能透露陪审团是怎样做出最后的认定的,只能说最后的结果:我们用了将近一整天的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这应该是过失杀人。
与漫长的一周的审理时间相比,宣布此结果只用了一、两分钟。当听到“过失杀人”这个裁定时,脸色一直腊黄的被告止不住猛烈又無聲的抽泣起来,他的父母也相拥抱头痛哭,激动得难以自己。对于他们来说,这真是性命悠关的一刻啊!
看不得别人哭的我,又差一点要哭了,但只能拼命忍着。还好,法官要求立刻将我们带离法庭。当我故意擺出一副“面无表情”的樣子经过死者家属坐着的地方时,我不敢看他们,只听到其中有一个人从牙缝里向我们说道:“错误的裁决!”我加快脚步向“陪审员密室”冲过去,不想泪崩于“外人”面前。
漫长的“陪审生涯”终于结束了,但我们心中没有一点轻松感。不管怎样判,死去的人都活不回来了。工作人员交代我们说,可以问他们要一份我们已做过陪审员的证明信,有了这封信,我们可以在三年内不必再做陪审员了。
我跟其他五六个人一起,耐心的等着法庭给我们出具了这份证明。不知是谁提议说:一起去喝一杯吧。我们默默的走到法庭附近的一个小酒吧,各自要了自己想喝的。然而就算是美酒,也扭转不了那凝重的气氛。没有谁多说话,坐了一会儿,也就散了。
就这样,我终于“体验”过陪审了。虽然这是一种我不想再次拥有的体验,然而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体验。我体验到了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普通公民是怎样被赋予权力、又是怎样行使权力的。但这样的体系下,很难想象,会发生在中国那种法官刚一接到某个案子,就被各方面“关系”“递条子”的事情。我们十二个人,都是临时抽签抽出来的,跟本案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有关系的必须报告并回避)。检控官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拥有同等的、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向陪审团呈现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和证词,并用最“天花乱坠”的语言去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说法和结论。
十二个并不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就这样凭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而所谓“法官”,所能做的,只是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和相关法律条款,来决定这个人的量刑而已。
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性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次审理命案的过程虽然令人痛苦,但也让我切身感受到,澳洲的美丽,不仅仅在于她的风光,而是贯穿在社会的方方面面。
回望中国,那些被无辜关在牢中、那些数十年走在茫茫上访路上、那些被城管赶得鸡飞狗跳的同胞们,何时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司法公正?
附:
从澳洲的色魔想到中国的杨佳
图:澳洲Courier Mail网站关于伏格森案的报道,照片为昆士兰州Carbrook小镇的居民在庆祝伏格森被赶走。
最近一段时间,澳洲大大小小的媒体都对澳洲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儿童色情狂伏格森(Dennis Ferguson)之事进行了“狂轰”式报道,被这些报道搞得“头晕眼花”、感叹人心变坏了,麻烦真是多之余,不由得又想:在上海连杀六警的杨佳,如果能 够得到澳洲色魔伏格森一半的待遇,也不会成为今日之杨佳了!
伏格森生于1948年,今年已六十岁,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就有侵犯儿童的性犯罪历史。
1987年,他从新南威尔士州绑架了三兄妹到一千公里之外的昆士兰州,被绑的两个男孩一个七岁,一个八岁,小妹妹才六岁。三兄妹被他关在小旅馆里,遭到性侵犯,三天后才被警察解救。其中一名小孩因心理伤害太深,形成了严重的自杀趋向;三个小孩都需要长期的心理辅导。
伏格森为此被判十四年,到2003年刑满释放,八个月后又因违反释放规定被抓,因为他找了份能够接近到小学生的推销工作,且没有向警察报告。
这次他被关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2月获释,但同年年底又“犯事”被捕。检察官指控他侵犯了一个四岁、一个五岁的儿童。
事件曝光后,媒体当然进行了密集报道,他也一直在等待开庭受审。但今年7月2日的法官宣判却让很多人大吃一惊:法官表示,由于媒体对伏格森的负面报道太多,会让陪审团成员形成“先入之见”,故而他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因此驳回了对他的起诉,并将他当场释放。
澳洲与英、美一样,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检控方和被告律师之间的庭辩及各自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审团认定罪行成立,再由法官依据法律决定这样的罪行应给予怎样的罚款。
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思想,一是让普通公民能够参加到司法的过程中,并且相信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即能做出正确判断;二是让法官的权力有所制约。
但处理伏格森案的法官却没有给予陪审团听审的机会,而是认定,已看过太多有关伏格森负面报道的陪审团成员必然已有“先入之见”。法官的判决立刻让舆论大哗,也激怒了很多民众。
事实上,在此之前,伏格森已经象个“过街老鼠”了。从2005年2月获释起,他已有四次被民众赶走的纪录,有一次他在一个地方才呆了两天就不得不“逃走”。
民众之所以这样“容不得他”,是因为他从1987年被捕起,关了十四年,也不承认自己有罪,一直说他是被冤枉的,没有悔过之心,放出来后又重新犯罪。
所以,他每到一个地方,只要当地民众发现,他们就会聚集起来抗议,要求他搬走,搬到一个没有小孩的地方去。他们说:只要他住在这儿,我们就不得不把 自己的孩子关在屋里,一个罪犯可以自由的行动,我们的孩子们却不得不被关起来!这真是岂有此理!有的人还威胁说,你警察不执法,我们就要自己执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得不出动人力保护他,白天五个警察,晚上增加到三十个,包括十个便衣警察。保护他的开销在二十天中就达到二十五万澳元(相当于一百六十三万人民币,七百二十八万新台币)。后来警察不得不把他安置在一个秘密地点。
到现在这止,这个案子还未了结。起诉伏格森的检控方当然不服法官的判决,已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7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做出判决,表示要等到八月份。
在此事件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到几股不同力量的“较力 ”:想把罪犯绳之以法的检察官、想维护对所有人的公正的法官、要保护一切该保护之人的警察、无孔不入、穷追猛打的媒体,以及想保护孩子的愤怒的家长和居 民。在这之间,真的很难说谁是谁非,谁都有一定道理,谁都在认真的扮演着自己该扮演的角色。
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的是,哪怕对伏格森这样一个“屡教不改”、老百姓已人人喊打的罪犯,澳洲的司法体系、执法体系仍在“一视同仁”的保障他的权益,花多大的代价也在这么做着。
如此一比,当然就知道,连杀六警的杨佳,如果在当初落入上海警察手中之时,得到的待遇能跟伏格森一样,甚至只有他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今日故事之“结局”,就会完全不同。
一个已完全失去公平、公正性的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有所改变,今后还不知会酿成怎样的更大的悲剧。
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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