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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专栏作者,从事国际贸易
发表时间:2016-03-08 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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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税收体系工薪阶层资产性收入家庭综合税负工薪税
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个税起征点连续5年“岿然不动” ,而过去这几年来,物价继续不断上涨,是否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
其实,只要大多数较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低到1%或2%,哪怕起征点很低,也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低税率完全可以满足既有一定规模的税基也有较低的税负。但我们目前的工薪收入适用税率高达10%-45%,大大高于资产性收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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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究竟想取得什么效果
根本问题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制度建设严重落后,未能实现原本设想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累进税的征收主要还是针对工薪劳动;而对资产性所得,特别是巨额收入大开方便之门,两相比较,甚至可以说调节起了反效果。这远非提高起征点可以解决。
个税目前对工薪劳动所得实施累进税制。其中最低一档,由于只包括0-1500元区间,从5%调低到3%的上一次修订,完全是象征性意义的。
资产性收入,无论几万元、几百万元,还是上亿元,全都只按20%纳税,甚至有些收入可以通过税务规划合法避税,获得低至5%-10%的低税率;
而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名义工资在高于3500元至4500元的分段区间内都有10%税率;名义工资两万元,实际税负的税率,就已经超过20%这个资产性收入税率了;名义工资几万元,一般来说仍然是凭知识、技能吃饭的工薪劳动者,也不能说高,但是已经要受到30%直至45%的惩罚性累进税。
普通老百姓,拿工资的劳动者,因为收入充分透明,所以只能老老实实地在缴纳如此高的名义税率。获得的收入相同,但诚实劳动的反而交税多,这并没有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横向的不公平,不仅打击了以工薪收入为主阶层的工作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他们逃税漏税,而且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这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带来了双重损失。即使提高免征额至5000元,也不会显著改变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格局。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当避免工薪税为主的倾向,对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大幅减税,而把精力主要用在增加资产性收入税基,征管那些有巨额资产性收入的人。
这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调整累进税的调节倾向:降低和减少对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而设立和增加资产性收入的累进税税率,并且应该高于工薪劳动所得的税率。
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建议4500元以下都由10%改为2%,每一档的税率都相应调低,而最高一档的累进税应当从45%降低到20%。劳务报酬所得的加征(2-5万元税率加征为30%,5万元以上税率翻倍为40%)也应撤销,归并进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
全年资产性收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应当由一口价20%税率,转变为20%、30%、45%这样的累进税税率。较少的“一次性”收入仍为20%不变,而对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巨额净得利,应当设定为适用45%而不只是20%的税率。
据悉,2014年个人所得税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2015年个人所得税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财政部称,这主要是居民收入增长,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税大幅增加带来的影响。连续多年来,因为财产转让所得税赋增速高,使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长速度高于居民工薪所得增长速度。但有关专家均指出在净增长额中仍然主要是工薪所得增长带来的。
财产转让所得,特别是炒房获利这样的财产转让所得,目前只能适用税率20%,使得税基很大但是征收税款却少。鉴于实际财政问题,建议先将资产性收入修订为20%-45%的累进税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总量略增的情况下,相应分3-5年按比例步骤调低工薪所得的税率。
鉴于2014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增长都高达十几个百分点,不妨预先将个人所得税总量增长控制在“每年同比增长5%”以内,超过则多减税。而资产性收入特别是近来增长极快的财产转让所得多征收的税额,则每年可产生1500-2000亿元对工薪阶层减税的空间(资产性收入加累进税之初增加得会更多)。
连续3到5年,即可将工薪所得的税率降低到笔者建议的程度,工薪阶层的负担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将由工薪所得征税占大部分,转变为工薪所得征税占小部分,资产性所得征税占大部分。如此才能真正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税属性,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当然,笔者认为这需要分步骤实施,并晚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管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均为从只管企业流转税,转向堵住个人资产收入漏洞。
“家庭综合税负”远水难解近渴
现实问题是,我们中国整个社会都还没有做好综合税赋体系的建设准备,就算立时三刻国家不顾各种困难开了“家庭综合税负”的退税窗口,你能拿到可退税事由的对应证据材料,去申报退税吗?别人或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给你这些材料?当下,他们甚至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提供给国家税务局,何况提供给你呢!
解决这种问题的《税收征管法》新版大修草案,能否在人大完成立法仍旧是未知数。因此现在退税无法可依,远水难解近渴。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简单税,同等工资同等税额,项目简单,计算简单,由企业财务人员代为处理,整齐的地纳税扣税,多数老百姓是根本不和税单、税务局打交道的。
向西方学习“家庭综合税负”,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动工薪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或退税。听起来很不错。
但是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变成一种复杂税,项目众多,计算复杂,由家庭自己承担纳税义务,而企业(雇主)不再替你代为处理完毕(雇主也不可能知道你全家的隐私),每个家庭都不一样的税额。
转变为西方那样,企业只对自己的雇员按最大数目预扣税代缴给税务局(这当然是按最多的扣了),然后由每个家庭的纳税人自己整理本家庭的情况,自己花时间花精力花代价,找寻可抵扣可退税的事由,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材料,最后和税务局大战一番,才能拿回应得的税款多扣部分。
中产以下收入家庭,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代价,最后很可能只能退回几百元,这种消费比合不合适呢,恐怕并不真的增加他们的福利。远不如对工薪收入大幅减税降税率来的简单。
而是否会和美国那样,变得越来越自我复杂化,以至于最后大家都得花钱请会计师、税务师打理税单,这是应当考虑的。美国本次选举期间多个候选人都提出了呼吁简化税法、降低低收入者填单申报难度的主张,中国应当未雨绸缪的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征税成本。前面说了,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简单税,由企业财务人员代为处理,同等工资同等税额,税务部门也不用很大精力去检查大多数人的代扣税额。只要集中精力在少量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人身上即可。
同等工资同等税额,变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每一份申报单最后可退的数额也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大量的新增工作量了。
如果这额外的数千万个家庭,都需要自行申报,然后税务局审核并批准各不相同的退税额。不提前面担忧的这些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自身消耗的时间和精力,税务局自己也得付出极大的代价,去一一审核这些申报表和税单。一方面是实际征收到的税额因为退税而大量减少,另一方面却要大量人力物力去审核并批准。那么征税成本,或者说行政成本将会暴涨,税务局的人数得增加几十万人才处理的过来。如此大的增加,其中还会有额外的管理问题和腐败问题。
美国依靠税务局拥有“有罪推定”权力,对内对外的“钓鱼执法”权力,以及武装税警执法,能克服。中国是无法克服的。
与其老百姓累,税务局也压力山大,不如慷慨一点,如笔者所言,对工薪类收入大幅减税来作为替代,使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仍保持简单税,更为合理可行。
而笔者建议的相应对资产性收入改为累进税以后,税务部门专心于少数高收入者,对高收入者实行家庭综合税负,征得多退的少,征税成本上划得来,也更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要从一种不公平的工薪税,变回一种公平的综合收入所得税,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如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如全社会综合税赋体系的建设,特别是财产、信息持有人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义务的建设,来堵住资产性收入的纳税漏洞,不仅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但最重要的还是国家是否有意愿去扭转不公平的工薪税现状,打破劳动工薪税率高、资产收入税率低的横向不公平格局,把劳动工薪税率降下去、把资产性收入税率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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