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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掘坟墓,给自己招灾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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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22: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掘坟墓,给自己招灾惹祸



2016年4月18,看到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林维,《贪污受贿罪如何适用死刑》。李扬的此文所有议论,均来自对此篇文章的解读,如果出现错误和误会,李扬拒绝为此承担责任。而林维的文章内容,来自对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扬看后莫名其妙,感觉自己岁数已经老了,确实追赶不上时代的发展了,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象,无法理解。



“依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按照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在立法机关仍然继续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前提下,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对适用死刑的最低数额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提升,这一最低数额标准至少在其形式上更加符合司法实际,充分顺应了立法机关限制死刑的理念和立场”。



现在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市内,繁华区的任何一套百平方楼房,都在300万以上吧?普通一套楼房的价格,就可以导致贪污腐败的人死刑,好象属于严刑酷法。中国大陆有无数人的年薪,都在300万以上,2016年的300万,在任何城市人眼中,都属于小钱。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划定3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法理上可以存在判处死刑的可能。真要是这样认真执行,李扬估计中国大陆官员们,能够活下来的概率太小了;一个官员没贪污300万以上,除非他是农村贫困地区的村长、村支书,这绝对是大陆的社会奇迹;但这种奇迹,却一直在大陆上演。



林维在文章中介绍: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即使符合上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要件,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仍然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不管前提条件是什么,感觉300万以上这个死刑标准,实在太荒唐可笑了。如果贪污1亿以上,从法理上讲,存在死刑的可能,李扬能够理解。如果官员贪污1亿,但在审判前,主动交回1亿脏款,应该不存在死刑;李扬还有疑问,如果不仅交回脏款1亿,而且主动交出以钱生钱的利润,或者按银行贷款利息多交回脏款,例如多交出了2000万,这种情况下,就是判无期徒刑,恐怕也比较过分了。



马哲强调“过程比结果重要”。但李扬做为一个20多年工作经验的公安警察,感觉法律不仅讲过程,也讲结果。贪污10万元,却明知而故意放纵危险局面,例如明知生产的某辆高铁,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一旦在高铁上行驶,很大可能导致高铁出故障飞出去;这种情况,虽然贪污脏款没多少钱,但导致飞出的高铁,造乘客重大伤亡,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死刑,否则社会就大乱了。但是,一个官员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导致企业迅速扩大,年产值达到几十亿、几百亿了,企业偷偷感谢官员1亿,在没有造成重大社会损害的情况下,判处死刑明显不合适。如果这个官员交出受贿款1亿,判处无期徒刑也明显太严重了。所以,法律精神需要正确解读。



正确解读法律精神的时候,需要正确的司法解释,“3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法理上存在死刑”,这样的法律解读,难以理解。李扬感觉在这个框架下,中国大陆官员们人人自危,必然引起泄气和不满,因为想逃离这个死刑范围,实在太难了。这种情况下,李扬不相信官员们会工作积极努力,更不相信他们感谢党和政府。通过反腐败来打击异己,已经导致路人侧目,官场的怨言,相信许多人心中清楚。现在的两高司法解释,就等于把绞绳套在每一个官员颈上,这样的强力威胁,能不能达到某些人的心底暗想的效果?两高的官员们,在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时,相信人人在心中衡量了一下,肯定后背冒出冷汗和寒意,但不得不如此公布,李扬为他们感到难过,因为他们彻底失去抗争能力了。



强迫卖淫取消死罪,面对社会的强烈反对,就是要取消死罪,声称是普世价值,是人权的体现;但硬性规定,贪污300万以上属于死刑范围。李扬已经无法生气了,只好哈哈大笑,没办法了,再愤怒地谴责,恐怕就要在今晚暴毙在床上了;倒不是怕死,而是感觉为了此事就暴毙了,不太划算,市场经济规律,一切行为、结果都要以金钱来计算的。这样强迫官员们听话,以死亡威胁官员们停止反抗,通过死刑让所有的人臣服,李扬不服气。去年短短几个月,突然得了暴病,随时要暴毙了,李扬仍然撰写发表无数文章,继续若无其事的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官员们同样会被逼到绝境后,公开抗议的。有些人过于迷信自己的权力了。



许多中国大陆人在谈到西方人权、法律、清廉时,眼睛发光,就象愚蠢的信徒谈到死后上天堂。岂不知,在西方社会,也允许腐败的,即潜规则式腐败,对腐败行为划分得非常细致。所以,官员们在退休后,或离开职务时,到企业任高管,得到高额工资的形式,拿到以前用权力帮助企业后,得到的承诺回扣。这种现象,被西方社会、舆论、媒体批评为“旋转门”,即官员们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来回换职位,因此得到腐败贪污的钱。这是共济会对西方世界定下的规矩,谁违反谁倒霉。如果官员贪污太过分,非常可能因此贪污小钱入狱,这是对他过分的惩罚,贪污小钱判重刑只是表面内容。同样,企业老板事后拒绝给高管高薪,想不付出事前约定的回扣,轻则破产,重则死亡。李扬认为西方的法律精神,比较符合人性,潜规则也是规则,大家都遵守,则社会安定团结。



一个死刑的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对他人社会造成的威胁力度。仅仅是因为贪污,就规定300万以上是死刑范围,明显属于目的性太强的约束,失去了法律精神的本义。如果意指数额特别巨大,那么1亿左右的数字,才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因为贪污腐败造成重大社会恶果,这是应该另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能套在300万以上这个死刑范围内。一码是一码,就事论事,怎么可以葫芦搅茄子胡来呢?因为贪污腐败,导致明知而放纵重大危害社会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下才应该划入死刑范围吧,而不能以300万来划线、区分。法律精神,到了今天,已经超出李扬的想象力了;也不奇怪,宪法规定,“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宪法都开玩笑了,刑法继续开个小玩笑,也很符合逻辑。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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