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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是西控制三级法院院长迫害李金龙、刘桂芳(简称控告人)的事实。
一:河南省高院2013年裁定必须对郑州中院终审认定“档案内没有调动手续”的关键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却没有审查,但裁定却帮助终审判决伪造事实,违反民诉法再审规定,程序违法。裁定和终结书偷偷删除了该案关键事实的认定,生效判决是无证据和事实的判决书。
二:对高院裁定和二七区法院终结乱伦的反驳如下:本院认为1—5:
2:如发生一方意思表示欠缺,.....,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解释:我们是全民固定工,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与本案没有关系。
1: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一致。3:控告人的档案虽然在科协存放,二七区科协对控告人调入其单位工作不予认可。
解释:1:档案袋上科协签收的“90.7.10收(科协)”,科协接收了控告人的档案26年科协没有退档,就是科协真实意思的有效表示和证据。2:法院必须提供在1990年“▼科协向调出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的证据、▼科协对控告人调入其单位工作不予认可的证据、▼科协拆封的档案内没有“调入手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科协是如何拿到控告人“职工档案”的证据和手续,是偷的、骗的、借的....,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是最有效地法律规定。5:档案在科协是铁的事实,控告人认定本人就是科协的职工。
4:李金龙、刘桂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二七科协工作或为二七区科协提供劳动,科协向其发放工资或福利待遇的证据。
解释:1:法院认定了科协违法劳动法3、4条规定和拖欠控告人工资福利的行为。2:法院必须提供如何查明科协安排控告人工作而控告人拒绝工作的证据,其他单位应为控告人发工资的证据,3:法院必须提供科协不安排工作和拖欠工资既“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5:二七区科协系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控告人称调入二七科协,近20年单位没有向其发放工资,企业没有向单位索要工资,有违常理。
解释:1:工资关系,福利文件和手续都在档案里,由国家在监督,国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定期索要工资。2:这是法院和科协认定二七区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3:法院必须提供其他单位应该为控告人发放工资、福利的证据。
控告人:郑州市二七区科协职工李金龙 刘桂芳 电话:18337111738
注:张立勇 河南省高院院长 朱是西 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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