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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李金龙、刘桂芳维权和授权的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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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9: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害人李金龙、刘桂芳维权和授权的郑重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人之常情,受害人声明如下:
由于二七区党委和政府管辖的单位“二七区科学技术协会”非法霸占授权人赖以工作和生存的法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档案”, 其违法行为给授权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时期,外出必须有单位工作证和介绍信,也直接照成受害人丧失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依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七、十六条等等条款规定,二七区政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后,授权人李金龙、刘桂芳授权其亲生儿子李旻、兄弟李金营、以及中国(包括台湾)和世界各地愿意为受害人无偿追讨赔偿的律师、人权组织、正义人士……为本受害人继续追讨赔偿。
声明和授权人:李金龙、刘桂芳
联系电话:13903839062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7号院21号楼57号
法律依据如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 家 赔 偿 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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