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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当今的共产中国是处于一个何等的自身混乱、又是一个何等的陷于自身谬误而不能自拔的社会,为了解决这个社会的问题,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法律上来讲,如果一个执政党老是不能经常很好地处理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事务,那么,最终选择和应该使自己退出执政地位下台也是它的一项应尽义务所在,为了避免社会由于它的错误而付出更多的不必要的牺牲,这种义务就是必要的,是不能由执政者自己任意推诿或逃避的一种责任,人民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向执政者提出自己的这种要求,这种观点的表达是不应该也不允许成为禁区的。在现代民主制下,这种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应被禁止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任何禁止或不准备实际实行它的观点都应当看成是对人民正当权利的侵犯,都应当看成是和专制等同的。
另一方面,我们常说中共不等于中国,人民享有管理自己国家事务的权利等等,所有这些也并不只是一个观念上的事情,并不是只要求我们把它记在脑子了或者自己心里明白就可以了,它也是需要以自己的具体方式体现的!!!这种体现就表现在人民应当享有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代表自己执政的组织或党派的权利上,这种事高于一切的,是人民作为社会主人权利的必要体现,因此,就是对于中共这样的组织,也是不能例外的,如果它不能满足人民自己对社会管理上的需要,或者由于自身的原因而经常处于某种谬误而又不能通过自身的行为调整进行及时的纠正的话,那么人民就有理由根据自己的意志终止它的对社会施行管理的执政权利,或者说人民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这种要求并要求它予以接受或按照自己的意志办事。我们看到,即使从局部事情上来讲,有时不能行使或很好地行使这种权利,一些事情也是无法办好的,例如这次大地震中,震区灾民由于没有能够充分享有行使剥夺不法官员的权力——哪怕是仅仅因为这些官员不称职而要他们引咎辞职这种最起码的安抚性要求上,不得不在完整保留那些不法官员的现有权力的不利处境下进行“法律”的申诉,而使自己的要求由于面对处于特权地位的官员的阻挠不仅没有得到起码的满足,连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都几近于丧失殆尽。
因此,鉴于实际上中共长期以来完全不能做出使民众满意的有效管理工作,而且经常因为各种管理上的决策或渎职等问题出现失误,因此,要求它下台也是完全有理由的。
中共目前的自身状况已使它丧失了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社会问题的处理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它已经没有资格再向社会发表关于自己的任何有关对社会管理方面的打算的任何观点,我们拒绝倾听它的任何有关这方面意见,除非它答应使自己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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