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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职应追责,政府失责应担责!追责中国昆明泛亚事件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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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政府倡导的非法集资,政府不担责任,要出借人风险自担。风险自担指的是某些没经过政府批准,也没有政府发起成立,更没有政府进行监管的。如某些没经过政府批准的企业个人行为或地下运行的黑钱庄,而且出借人也明知道是非法集资硬要去赌一把的行为。所谓政府批准倡导褒奖的非法集资法律上没有涉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条宪法任何把百姓诱入非法集资陷阱,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国家都得赔偿。任何抵触这条宪法的法律或规定都属于违反宪法。

有中国云南昆明二级政府发起成立并进行相应监管的泛亚非法融资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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