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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是人类唯一的 伪预测学的伪学者
中共的教科书中,包括法学中,均以“公民义务”为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意思就是,你若违反公民义务则失去自由。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却都是反自由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而这四项原则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剥夺了权力归属人民的自由;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剥夺了公民的民族自决权的自由;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更是剥夺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义认为,是人就有自由权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
【阿波罗新闻网 2016-07-31 讯】
就《中国宪法(建议稿)》有网友提出,若此稿具有法学背景那就好了。对此笔者回答:应该说此稿若具备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学背景而不是中国的专制主义的法学背景就好了,因为法学是有理论倾向的,而中国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基于截然相反的理论。西方法学是从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开始的。而中国是从马克思的个人背景中的所谓自由理论开始的,就是卢梭的理论,马克思很欣赏或崇拜卢梭。虽然卢梭号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但卢梭的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与约翰·洛克的是对立的,根本就是伪自由主义。美国、法国的自由主义以及现代各民主国家均基于约翰·洛克的理论。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捍卫的是个人的自由,是一个由每个个体在废除家庭背景因素、宗教、种族等因素下的平等的、保护所有人而不是需要任何人为大家做牺牲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
卢梭根本上不承认这样的社会契约,用伏尔泰的话说,卢梭想象的自由是“高贵的野蛮人”的自由,即是没有法律约束没有政府管理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丛林世界的自由,他觉得那是天生的最原始的自由,所以要回归到那样的状态。在此多说上一句:丛林社会即使在最开始的状态下各人都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强者会自由地欺负弱者,因而丛林社会中的弱者最终因为缺乏保护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的自由于强者,所以这种所谓的自由状态是不持久的,最后的状态仍然是没有平等没有自由。然后马克思,包括他之前的恐怖统治主导者罗伯斯庇尔均对卢梭崇拜无比,罗伯斯庇尔甚至以“自然神”来形容这样的无法实现的自由,并强令全社会信仰“自然神”。他们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后来变成中共宣传中的所谓“自由意志”,然后中共的教科书中,包括法学中,均以“公民义务”为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意思就是,你若违反公民义务则失去自由。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却都是反自由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而这四项原则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剥夺了权力归属人民的自由;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剥夺了公民的民族自决权的自由;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更是剥夺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义认为,是人就有自由权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如在押人员的隐私权、沉默权、个人尊严、生命、身体不受虐待酷刑等等权利。而中国的犯人,甚至还未被定罪的被拘禁者,全都被剥夺全部的人权,如狱中的郭飞雄被狱警要求见到警官必须双手抱头像虫子一样地蹲下,这种剥夺个人尊严的要求竟然是中国监狱的狱规!在押人员没有任何作人的权利,中共还以为这是正当的,符合道德也符合天意。——这种反自由反人权的法学原理根本不如没学习过。
卢梭因为生活于国王专制时代,没有接触过真正的自由社会,因此,美国教授认为卢梭的种种说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马克思之流,包括它的老祖宗罗伯斯庇尔都生活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人权宣言及法国新的宪法产生后的时代,却故意地崇拜卢梭。
至今因为马克思崇拜卢梭,在中国,大家能看到卢梭的书,但是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英国牛津教授的《古代法》的书却因为与马克思观点对立而在中国被禁止到今天。这部书讲述了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发展规律。这位与马克思同时代著书的教授名叫亨利·梅恩。他与马克思不同,马克思虽然混了一个博士,但没有工作过一天,没有当过一小时的教授。这位教授因出版古代法的讲课笔记而出名,后得到去印度大陆担任类似于今天的大法官+司法部长这么一个待遇优厚的职位,因而对古印度法又有了深入了解和研究。这本书的最大的观点就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解释,他的解释不是基于幻想或空想,而是基于他对十多个古代社会的研究。所以他的结论有强大的历史知识作支撑,从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来看,他的理论是正确的,而马克思的幻想是错误的。然而在当时,马克思与恩格斯因为出书特别困难,没人愿意帮他们出书,他们或许出于嫉妒,专门写了一本书用下流话骂亨利·梅恩教授,和今天五毛差不多。如果大家用谷歌搜索还能搜到他们发的那本骂亨利·梅恩的书。
亨利·梅恩的观点就是: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而不是统一的,人类社会在古代的总体的发展规律实际上是没有发展,类似古印度那样(如果还能延续至今的话)。如果某个古代社会有发展,那么,这其实就是人类史上的特例。而这个特例在他所研究的十几个古代社会中,只有一个,就是古罗马。所以研究社会未来的发展只能够研究特例,而不是寻找所有古代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通过它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就是,我们不能从过去的各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研究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因为过去的社会普遍规律是没有发展。而今天的社会是基于古代社会中的特例——古罗马的社会发展而来的。在此先声明一下;这位教授并非民族主义者,因为欧洲人并未将古罗马社会看作自己的血缘上的祖先,西方人也从来就不注重血缘的延续,而更注重的是信仰的延续。他是根据古代社会的发展和各社会间的对比而得出这个结论的。另外,他用最多的笔墨阐述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历史,并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
他认为,古罗马社会,从其发展过程看,整个社会是一个由“等级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的过程。等级社会的意思是:每个人生来不具备独立的社会地位,他的社会地位来自于自己的家族或其他群体,或者说由家族成员或其他群体成员作为其身份地位。他的社会地位全部是由他所属的集体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假设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群体,他将失去他的地位(如因婚姻脱离原家族而可能失去贵族的地位,或因脱离教会而失去教士的崇高地位),这就是没有独立地位的含义。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以家族为主要群体,所以家族地位将决定个人在社会上的基础地位,而家族的首领就是整个部落的家长(父亲),对整个族群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然而,家族并不是严格按照血亲来决定其成员的,有些家庭是外来的,被赐予自家的姓氏,成为家族成员,有些只是为这个家族工作,也是家族成员。这样的家族通过与其他家族联姻而扩大自己的生存范围,形成社会。古希腊社会所具备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互相关联的家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城邦(城市国家),大家互相都认识。
这样的社会状态在开始没有法律,完全靠家长(族长)的个人意志统领所有人。但是随着部落扩大,长者会任命自家亲人(即精英)管理部分事务,但是精英开始掌控权力的时候得不到众人认可,于是由长者一人说了算的社会模式变成必须将规则写下来公布出来才能得到众人认可的模式。于是产生了最早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会因为不同的特殊情形而被以各种方式去改变,以达到当事人自己的目的。其中有关合法继承人的问题就出现过多次的舞弊现象,以便使幼儿或怀孕中的遗腹子能得到遗产。但后来总是这样就不行了,于是开始有了对法律的正式修订。然后法律越来越复杂,而长期以来由于吸取古希腊的宪政模式,族长得以用相对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因此罗马法有了长达1000年的稳定,罗马帝国也持续了千年的兴盛。但是,最后因为巨大的罗马领土不断遭到外族的入侵,使罗马边境不停地受到骚扰。古罗马皇帝杰斯提尼在妻子的影响下皈依了基督教对古罗马法进行修订,从而终结了古罗马法,而开始了按照基督教教义制定新的法律。
而经过千年的基督教的控制,人们又认识到实际上古罗马法律的精神更加符合全社会的期待。这是因为虽然产生了许多新教教派,但人们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更无法选择自己的统治者,而统治者的统治却是极为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古罗马更加公正,更能够保护到各家的财产和公平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于是,人们研究古罗马法,这是文艺复兴时期。而这时的人们发现实际上古罗马法有两套体系,除针对古罗马公民的繁琐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一套更加简单但是更加公正的法律体系,这就是古罗马针对外国人设立的普通人法律体系,它将所有外国人,无论是经商的、旅游的、探亲的还是其他任何原因到古罗马的,一律对待。这套法律体系很简单,它不考虑当事人的背景身份,完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实判案。这特别符合当时西欧人,尤其是信仰新教的西欧人的要求。古罗马之所以制定一套不考虑任何人背景的外国人的法律,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除对不同社会等级的罗马公民必须有与其社会等级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外,凡事都必须遵从一个最大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在没有人为控制的、没有等级作为大背景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人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种人人平等观念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古罗马公民的身份地位必须体现在法律之中,因为这对于保护罗马等级制度的社会非常重要。但是,对所有的外来人就不必这么麻烦了,外来人在自然状态下(即罗马统治者不希望花功夫管理的情形下),对他们应当一律平等对待。——这种朴素的自然法思想被文艺复兴的西欧人接受,并以“人人生而平等,是统治者使我们成为具有不同等级的人,而使得我们失去原本应当与其他人相等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新的社会不应考虑每个个人的背景,包括其家族、所属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群体组织,而只应该考虑这个人是不是“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著述认为法律不应当按照家族的背景区别对待每个人。
当时的法国法律分许多种,例如针对信仰不同,天主教徒的是一种,他们可以在皇家机构担任办公职位,可以继承财产可以获得提升等等,而新教徒又是一种,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结婚不受承认,子女为私生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的财产继承人,无法担任公职等等。这样的法律使得个人出身成为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出身即决定宗教信仰家庭富有程度决定未来发展空间。有些宗教徒,如犹太教,生存空间非常艰难。于是人们开始要求打破以家族为个人身份代表的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使得每个个人在法律面前一样,而不能将不同背景考虑到法律里面,使得一部法律将天主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分开得到不同的法律待遇。这样是不公平的,而人生来原本是一样的。这是古典个人主义的理论起源。个人主义是指个人独立于家庭背景在社会上获得发展机会,不是中共所说的"自私自利"主义。
这就是古罗马法之后的千年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人原本出生的时候都是一样的,也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不公平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因为出生在那个家族而受歧视。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出台了以自然法的人人平等生而自由为原则的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告示所有人,不再以家族确定任何人的地位。由此标志着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的终结,而以独立的个人为核心的契约社会开始。
那么契约社会是什么意思?就是每个个人无需受家族和族长的控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结婚,无需族长的同意,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即可以秘密或公开方式缔结婚约。个人也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通过竞争与政府签约求得公职,也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挣钱而不依赖家族的财产分配。总之,个人可以独立生活,法律不再将个人的背景考虑进去,法律将只认这个人是否为公民,而不管你是犹太裔公民还是伯爵家的后裔,大家全都一样。
这就是契约社会阶段。这个阶段,个人不再依赖家族获得法定的待遇,个人不再需要依从父母之命,个人也不需要为家族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个人在社会各方面均独立行事,独立签署各种契约(这里指广义的签约,如购物就属于签约的范畴),个人靠签约自由而获得发展空间。
但是,这样的社会发展却是所有古代各社会中的特例,其他的古代社会例如印度,虽有法律的产生,属于少有的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但是古印度的社会秩序几千年不变,法律秩序也几千年不变,社会模式也不变。而这样的古老而不变的社会才是具有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或者说规律性的现象,而绝大多数的古代社会连成文法律都没有。作者也提到也有变化很快的社会,如古希腊,古希腊在文明发展早期发展得比古罗马好,繁荣兴盛,他们的社会遇到大事由大家一起开会决定,有自己的法律以及陪审团判案。通过对比十几个古代社会的发展状况,亨利·梅恩认为,还是古罗马的发展更加具有发展潜力,将会成为未来人类发展的总的趋势。
他那个时代,美国的民主还没有成型,欧洲就更不用说,自由主义也不是西方主流社会的普遍要求,但是他预见到,未来的社会必是一个按照人人平等天生自由的原则而建立的契约型社会,而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将会逐渐淘汰。他谈到的古代的许多故事、传说、文书、等等都可以佐证他对古代社会与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的推演(虽然其中有多处地方的推演有错误,但不影响其大结论的正确),而基于此,他对未来社会进行了预测,就是:等级社会让位于契约社会,未来将进入平等与自由的状态,法律也将以此为立法的原则,去维护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与建立这样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社会发展预测与马克思空想的所谓古代社会都以统一的社会形态发展,直到未来整个类也将沿着静态的社会模式发展。试想,古代散落四处互无联系的各种部落、族群、城邦等等,可能像一个大一统的单民族国家那样形成统一的历史发展轨迹吗?若有,那才是奇迹!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本质上就是对等级制度的认可与维护,马克思倡导的不过是工人必须成为社会的主导阶级,但阶级仍然存在并永远持续下去,直到有一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而不再具有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职业身份,也就是马克思命名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没有阶级。马克思从未在思想上看到古代到现代的这种等级制度的由强到弱的变化过程,仍然没有摆脱等级社会的模式去思考当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更不知道古代社会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而是完全不同的各自分离的社会。所以古代社会没有统一的变化规律可言。马克思只能够凭感觉推断古代社会唯一的共性,就是在开始的时候全部都是家族为核心的集体制,族长一个人说了算,而且那时不存在成文法律,完全是口头处理一切事务。
马克思不懂得古代因为有少数社会的精英为了获得权威而制定出类似法律的成文规定,而后便改变了古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不同社会有了不同的发展路径。而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没有成文法律,也就是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是族长口头管控一切。但是少数社会发展出书面行为规范以后,便出现了分支,共有三种发展路径:有千年法律不变的,有变化太快的,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古罗马持续一千年统治,而这才是刚刚合适历史发展的特例。
所有这些马克思在它的空想预测时都没有考虑到。他只单纯地用古代社会生产能力去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因为生产能力在各古代社会中是共同因素。但是,共同因素不一定产生共同的发展规律,就好比古代人也都有各自语言,但不因为语言的存在而使得古代各部落发展出某种共同的其他特性,如相同的语言或文字。所以,找到某种共性而认定这种共性即可推演出共同规律,这本身就是巨大的逻辑错误。作为人这样一种动物,它必定有劳动能力,而且后代的劳动技能必定会比祖先好,因为人,作为灵长类动物,有学习能力与记忆能力。但是这些能力与社会的人文发展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凭借人有劳动技能并有改善的能力而推演生产力会提升,继而不同等级之间关系会发生矛盾与斗争促使社会"前进",这种逻辑根本无法自洽,而且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历史上的奴隶制一直到19世纪都还存在(美國),并不是像马克思说的,奴隶制仅仅存在于一个共同的历史阶段,而且奴隶社会之后一定是封建社会。美国的奴隶制直到1865年内战结束才宣告结束,那么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美国南部是否为生产力落后于西欧封建制的奴隶社会呢?这个奴隶社会是否因为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被推翻呢?在这个落后的奴隶社会结束后,美国南部是否进入了封建社会阶段呢?答案全部都是否定的:当时美国的生产力无疑比任何中世纪时代西欧国家的生产力强,奴隶制是因为北方捍卫自由而战,使得南方在失败的情况下废止奴隶制;1865年废除奴隶制之后,美国,至少在南部原""奴隶社会"中,并没有如同马克思所预测的那样产生封建制度。
这一类的明显的谬误还有许多许多,为什么?因为马克思完全凭借想象,而且没有能力(他从未做过学术研究)阅读到关于古代的各种学术性的著作,据美国教授说,他读大学的时候,由法律转学习哲学,加入青年黑格尔哲学学会,但是黑格尔的理论他没有读完,因为读不懂。这就是中共的伟大导师马克思。
有一点与大家分享:在马克思和同时代的亨利·梅恩之后,再没有学者去研究社会预测了,而且社会发展预测被列为伪科学,亨利·梅恩因为其对古代各社会的详尽论述与研究,被当作人类学奠基人及法学史学者,他不被认为是社会预测学者,唯一被认为作社会预测的伪科学的伪学者,全人类中只有一个,就是——卡尔·马克思。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江一 来源: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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