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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22事件报道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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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3 0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冤民祈盼人权圣火照亮段惠民冤案
——北京4.22事件报道之四
上海段惠民家人恳请全世界看到本网页的人士帮助做个鉴定,虽然段惠民的家人已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就是否实施鉴定明确表态,只得向全世界求助。

20061103 日,受伤者在大栅栏派出所自述伤情
200611 03 日,
受伤者在北京友谊医院病历摘抄
2006 11 09 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受伤者检查所见
袁伟明:段惠民突然用拳打在我的左颧骨上,之后他就拿出一把剪刀朝我头上了两下,划了一下。
在头部两处伤,一处划伤。
袁伟明:头部外伤,查:头前额及左顶两处0.2cm左右不规则头皮裂伤。诊断:头皮裂伤两处。
袁伟明:伤者神清,查体合作。左顶头皮划伤0.5cm,额部皮肤划伤4.5cm
结论:轻微伤。
明:……我就冲上去把段惠民的手抓住抓他手的头同时把我右手的虎口伤了。
在脸部有两处划伤。右手虎口被扎伤。
韩明:面部、右手外伤,查:眉弓上方小片皮肤缺损,右手虎口见一皮肤裂口,达真皮。诊断:右眉弓皮肤擦伤,右手皮肤裂伤。
韩明:伤者神清,查体合作。眉弓外侧皮肤划伤3.2cm,左颞头皮划伤1.2cm,右手虎口处弧形创口瘢痕1cm
结论:轻微伤。
冯志飞:……王涛就起来拉那女的胳膊叫他进里边去,那女的起来后就往王涛脸上抓了两下,那个男的也起来了,照着我们工作人员脸上打去一拳,给我们工作人员脸上眉骨一剪刀,后脑两剪刀,我看到就去抢那个上访人员的剪刀,那个上访人员回身用剪刀朝我脸上划来我就躲过去。……那男的用剪刀往上扎,把我们工作人员手给扎伤了。
我伤在手腕、嘴唇处
冯志飞:左腕外伤,查:左腕桡侧压痛(+),手指屈伸活动无异常。诊断:左腕软组织损伤。
冯志飞:伤者神清,查体合作。左腕部压痛。阅送检X光片示:未见明显异常。
结论:未构成轻微伤。

受伤者自称被人用剪刀扎伤,但从检查结果来看,其伤口情况与被剪刀扎伤所形成伤口风马牛不相干。段惠家人对医学一窍不通,恳请全世界看到本网页的仁人志士帮忙做如下定:
1
病历摘抄所描述的伤口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伤势检查所见描述的伤口是不是由剪刀扎伤所形成的?
2
即使段惠民“扎”人技巧高超过人,但在互殴过程中,是否具备沿皮肤高低起伏,略呈弧形的表面,深浅划一地“扎”出上述高难度伤口的条件。
3
什么“扎”???。“扎”是用利器前后、左右或者上下划动吗??????
4
为什么病历摘抄所描述的伤口与鉴定中心对伤势检查所见描述的伤口方向、面积大小不一致?
虽然段惠民家人已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就是否实施鉴定明确表态。鉴定结果对能否洗清段惠民用剪刀伤人的莫须有罪名至关重要。在此,段惠民家人感谢全世界医学内行以及关心段惠民的各界人士。

2008422日上午900在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13段氏惨案”。段惠民的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移交行为违法”。
2006113日凌晨030分上海公民段惠民、段春芳兄妹俩住缩在北京宣武区农机招待所,深睡中突然被以高卫国为首的上海市驻京办十几个人绑架(不明身份)并遭到警察严建国指挥下十几个绑匪半个多小时惨绝人寰的轮番的殴打。上海市驻京办恶人先告状报“110”,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056分接处警后以治安案件立案:1、段惠民被伤害案;2、段惠民涉嫌故意伤害案;3、段春芳被伤害案。
同日上午1200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应上海市驻京办的建议,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规定》第九条把三个案件移交上海市驻京办处理。114日中午段惠民回上海后即遭刑拘、劳动教养。58天时被上海黄浦公安分局抛尸在马路上。
200712 日段惠民带着“如他的去死,能够唤醒政府和警察的良知,他的死也值得。希望他是最后一个死亡者”。

四位原告:段波平,胡小妹、段春芳、段若飞
联系电话:1331191862502163213098
2008622




附:
司法鉴定申请书
人:   段春芳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泗泾路15314
邮编:200002
         项:
请求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对申请人请求的袁伟明、韩明二人的伤口是否为被剪刀扎伤后所形成的伤口进行鉴定。
        由:
 
2006
11 3
1
时,袁伟明、韩明二人称自己被段惠民用剪刀扎伤,报警后北京市大栅栏派出所并没有对上述二人的伤势情况作任何勘查,也没有伤势的照片,只有二人的自述。
当日袁伟明、韩明二人在友谊医院就诊,从当时的就诊纪录(参见案卷34号第40-41页,第45-46页)对伤口的描述来看,伤口并非扎伤所致。
2006 11 9日,袁伟明、韩明二人又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了鉴定,从鉴定结论对伤口的描述来看,伤口也非扎伤所致。令人不解的是此时的伤口长度和深度均有所扩大。
恳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就友谊医院病例卡上对袁伟明、韩明二人伤口的描述、鉴定机构对袁伟明、韩明二人伤口的描述与用剪刀扎伤伤口的关联程度予以鉴定。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春芳
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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