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国贵 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
身份证:310102195212190410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88弄9号
邮编:200011
手机:1338188487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
法定代表:周正 局长
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174路
邮编:200002
原告于2011年11月13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32228682031)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11年12月20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41986903231)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2年1月10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41987092331)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黄)行决字【2011】第2001102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确认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原告在青浦前云路福明村被非法拘禁12天的行政行为为违法。
3.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居住于上海市黄浦区王家码头路115号507室,房产是有两家企业注册在内的经营商住两用房,全家以此为生。2006年8月31日遭行政强迁后,至今没有一个说法。原告全家赖以生存的经营住宅被灭失后,生活没有来源,为讨回生存权与居住权,从此原告被逼上辛酸的维权之路。因多年来原告一次次到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控告无果,只得赴京控告。
2011年10月1日中午,原告途径北京中南海新华门时,遭到北京警察023488,025093的问询,在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关押7小时后转交上海驻京办。嗣后乘火车10月3日抵达上海,被押至上海黄浦区小东门派出所,警察017937等用威胁的语言、粗暴的手段对待原告(衣服被撕坏),无任何手续将原告押至黄浦区拘留所拘留5天。释放后,直至2011年11月22日上海黄浦区小东门派出所警察才将拘留原告5天的黄浦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原告。
10月8日释放那天,黄浦区小东门派出所数名警察及街道社保人员用警车又将原告强行胁持至郊外青浦前云路福明村黑监狱限制人身自由19天,直至2011年10月19日释放回家。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立案,秉公司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陈国贵
2012年 1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黄)行决字【2011】第2001102598
2.上海市黄浦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沪公黄拘释放字20110796号)
3.原告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