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国贵 男 ,
身份证:310102195212190410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88弄9号
邮编:200011
手机:13381884870
原告:黄苏沪 男 ,
身份证:310224196409243115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南朱家宅43号
邮编:200125
手机:13262569833
原告:金勇强 男 ,
身份证:31010419630327043X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388弄40号401室
邮编:200231
手机:13801977715
原告:杜林强 男 ,
身份证:310229196904230815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罗家183号
邮编:201702
手机:13918359652
原告:唐秋荣 男 ,
身份证:310104195710303652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苑宏新村8号104室
邮编:200231
手机:15221603358
原告:孙成玉 男 ,
身份证:310102591214201
住址:上海市生义码头街131号
邮编:200010
手机:13701914412
原告:王志华 男 ,
身份证:310221196401212833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北王家巷81号
邮编:200233
手机:18616334530
原告: 马春英 女,
身份证:321028196812206020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715弄46号101室
邮编:200434
手机:13701650637
原告:冯德文 男 ,
身份证:31022419600111801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群乐村西冯家宅24号
邮编:201209
手机:15021755750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福奎 职务:局长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
邮编:100043
原告于2012年1 月 18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41989779831)将原告的诉状寄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起诉被告所作出的具体刑事拘留处罚行为违法。但是,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做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特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刑事拘留30天的具体处罚行为违法。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无辜遭被告打击报复并遭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刑事处罚行为违法,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立案,秉公司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金勇强 杜林强
唐秋荣 孙成玉
王志华 马春英
冯德文
附件:
1.刑事拘留原告30天的《刑事拘留处罚决定书》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请法院取证。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