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狄小慧,女,1922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
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王家码头路115号507室
委托代理人:陈国贵,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户籍地址:上海市黄家阙路85弄9号
被告: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伟,职务:区长: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300号,邮编:200001
第三人:上海华浙外滩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寿柏年,职务:董事长
地址:竹行码头街10号212室,邮编:20001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确认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一、黄浦区政府徇私舞弊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1、原告曾举证说明该项目是商业开发,假借旧区改造,市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化为名来强拆民宅,实为利益集团牟取暴利,在无任何合法的审批手续情况下由黄浦区土地管理局以划拨用地的性质,无偿获得将本动迁基地的68748平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拱手相让,而真正的建设项目是高档商品房。
二、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
1、人口的认定,有两本营业执照,营业居住两用房没有作出认定。
2、原告房屋地处黄金地段,本基地是根据沪建城(2001)第68号文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既然开发商享受了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是否有回迁义务,居民要求回迁又怎么能讲要求过高呢?
三、裁决程序违法
1、本案的估价机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示初步估价结果。
2、法律法规规定了原告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的相应权利,但是本案估价报告是在行政裁决书作出以后经原告索要才给原告的,原告没有机会行使上述权利,这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裁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1、本基地拆迁人的法人代表竟然是上海黄浦区城建局副局长曹正飞,政府的身份是拆迁当事人中的一员,通俗地说就是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违法作出裁决。
2、.拆迁人不具备五项基本要件,依法不能充当拆迁人,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
3、.申请人与拆迁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五、被告作出强迁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本户裁决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可是黄浦区政府为了利益集团利益,未经过任何必要行政程序很明显强拆程序违法,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严重违背了政府公平公正的立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希望贵院能够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9号)的精神,做到客观、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国贵
2012年 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