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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4日)李惠芳、陈启勇、陈燕燕、陆福忠、王蓉华第10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权抗议司法不公。
李惠芳、陈启勇在家遭遇飞来横祸,被诬妨碍公务。李惠芳被处劳教一年半,陈启勇被处劳教一年。李惠芳、陈启勇对劳教所依据的事实有异议,遂向事发地普陀区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妨碍公务案的立案、移送长宁区公安机关的信息、向申报劳教的长宁区公安机关申请接受妨碍公务案的信息等一系列政府信息,但普陀区公安分局以及长宁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为此李惠芳、陈启勇向分别向普陀区法院和长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普陀区法院和长宁区法院违反法律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权要求普陀区法院立案受理。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判决;仅以: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判决陈燕燕败诉。陈燕燕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规定”原文及法律出处,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装聋作哑,拒不提供“相关规定”原文及法律出处。
1996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蓉华诉上海市虹口区四川路天潼路口地块(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地块)开发商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案一审过程中,隐灭原告王蓉华提交的2份证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二审过程中隐灭原告王蓉华提交的所有证据。更为恶劣的是:二审庭审时法官代被上诉人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示伪证。庭审结束后又隐灭伪证,因此在案件卷宗内并无伪证。但法官的判决依据是自己制造的伪证,王蓉华在调阅案件卷宗时发现了自己提交的证据被隐灭,法官制作的伪证也不在卷宗内、法官或者说是法院违法行为后依法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拒不纠正错案。为此王蓉华要求二中院“还我证据”。
陆福忠赴京,在地铁天安门站(车站在地下)被查明访民身份、接回上海后,其户籍地派出所给予陆福忠行政拘留处罚。为此,陆福忠于2011年底起诉户籍地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至今既不立案受理又不裁定不予受理。陆福忠遂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
201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