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律师表达支持连蕾父母上诉状
律师:张志胜、桑祺禅、任莉莉
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生,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韩家园励志学校的英语教师连蕾车祸去世,已经在全国人民的法律活动中引起高度重视,现在我们看到呼玛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非常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连蕾父母提起诉讼十分的正确,我们代表律师表达支持!希望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法院给连蕾车祸赔偿案件应该合理合法的判决!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原告:连森斌,男,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被告: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
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1、2009年5月
2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赵力通驾车肇事,当场致原告人的女儿连蕾(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
2、被告人陈立东(肇事车的车主),即此起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人于2009年5月22日,与原告人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百元(实际赔偿壹拾陆万元)。被告人陈立东就赔偿问题,对原告人多次说他的车辆没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家里很困难,连住的房子都是他父母的,就这么一台破车,没有赔偿能力,直接最后承诺只能赔偿14万元。原告人无法接受这么可怜的赔偿条件,被告人陈立东提出如果你能够签26万的赔偿协议和出26万元的赔偿收条,可再给你两万元。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我的爱人被气的犯了心脏病了。我只好在他准备好的协议书上面签字,并写了26万元的收条(实际收到16万元)。
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得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该赔偿协议。原告就是被告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判断失误,以为被告当时真的拿不出来更多的钱,并非其真实就16万元钱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得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赔偿协议
此后,得知被告人陈立东肇事的车辆投保了三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人在极不情愿的签了赔偿协议书,知此后,又感到受到了极大的蒙骗和愚弄,极度悲情和苦恼。原告人在被告人陈立东的蒙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原告人为失去独生女儿而失去生存信心和未来生活希望),极不情愿的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以此确定的权利义务是显失公平的。原告人为求得公道,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要求被告人陈立东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
3、其余被告人赵力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人陈立东、赵力通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直接赔偿原告人。
4、关于被告人陈立东说:在旅店赔偿原告人10万元现金的事情。
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被告人陈立东说:在客运旅店提前一个小时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见审判案卷)
反驳理由: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第2条“甲方将上述261600.00元,在签订协议之时,将现金一次性付给乙方。”
被告人承认协议书和收据都是在呼玛县呼玛镇正棋储蓄所签订。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一个小时前在客运旅店,在没有签订协议书,没有写收据的情况下,提前付给原告人10万元钱现金。这样的行为即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情理。应该是在储蓄所双方所签订协议书,原告人写收据以后,被告人才可能给原告人转存16万元钱。再说被告人一个小时以前的时候,在“路路通”和别人办理和黑P-76544小轿车的赔偿事情。
被告人说:在没有任何人看见的情况下,给原告人10万现金,有可能吗?为什么不一次性到储蓄所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或者在旅店一次性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被告人在旅店给原告人现金,如果是假钞怎么办?原告人不可能同意在没有验钞机的情况下接受10万元钱现金。如果使用了验钞机,是那台验钞机?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而在7月28日上午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储蓄所办理赔偿。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10分开始。46分开始。)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赵树有主张给原告人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被害人连蕾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80分开始。168分钟开始。)
被告人陈立东妻子邵志华的电话录音。她没有否认只是给16万的事情。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玛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连森斌、张佰艳(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