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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干错了就yynw立即引咎辞职,不要拿老百姓当替罪羊。老百姓不该为失败的改革买单。
(一)老百姓无法知道自己干了非法集资。
不出事都是合法集资,出了事都是非法集资——老百姓不能事前判断。
国有银行不给中小微企业输血,提供金融支持。而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必须找钱,他们是支持“非法集资”的。他们出政策,出文件,站台,电视宣传,认定资质……这些绝对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关键是用款方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本来政府此时应该“拉兄弟一把”,救活企业,但他们不愿意出钱,便由公安方面抓人,定性为“非法集资”。政府的电视台,便未审先定性,也高调宣传这是“非法集资”。还有,用款方如果是个骗子,把钱挥霍和转移,那就定性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办案,有20%到30%的提成,那么地方政府抢着办这种案件。
看出来没有,地方政府始终是赢家,不出一分钱,不吃一点亏,还大赚便宜。审批执照得拿钱,中间收税不可少,出事后办案有提成!
好心的企业家也是受害者。他们本来也是想做些事的,可是一旦资金断链了,就成了非法集资。昨天是英雄——政府鼓励他们吸收资金,大胆地干,把事情做大,给尽所有的荣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诚信企业家……今天是狗熊——非法集资,进了牢子。
真正的骗子,也没有多少事。出了事,多送些钱,定个非吸,几亿,几十亿的资金也到手了。坐上几年就出来了。
真正坑害的是老百姓。
政府作为监管部门不去监管,老百姓听了政府的宣传,又看政府给他们那么多的荣誉,就相信了,怀着爱党爱国、拥护改革的心态把血汗钱投了进去。但是老百姓没有监督权,不能查帐。一旦出了事,老百姓便血本无归。
就这样,诚信缺失的社会里,地方政府是最不讲诚信的。
老百姓有了钱,一是放家里,二是放银行,往其它地方投,都可能是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本身就有点闲扯。
一是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政策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集资,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等几种情形。
——这个老百姓不当家。与老百姓没关系。问题是,目前的所谓非法集资,都是经过权威部门批准的,都是钢钢的。再 说,如果不是合法批准的,电视台为什么要宣传?难道政府的电视台就不把关?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形式除以货币为主外,也有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获得民间资本。
——这个给老百姓没关系,只要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都是合法的,不是高息。何况,高官站台、电视宣传时也没有说过这是高息。出了事才说是“贪图高息”。高息低息是以不出事为标准,而不是以利率高低来定的。对不对?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发展民间金融,并不限定于单位集资、亲戚朋友之间借钱。要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要是光是在亲友之间借钱,要是单位集资,当下的民间金融改革绝对不存在。
四是利用媒体宣传。
——这一点更是扯淡,中国也没有民办媒体,都是官方媒体。明明是非法集资,他们为什么要做宣传,连央视也宣传非法集资。
从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来看,这个法律本身就是有毛病的。我郭一平看着,这个恶法不除,还有哪个人敢参与?
法律本身就有毛病,充满不确定性,说不圆通。是不是非法集资,出了事,地方政府多部门定性,研究定性。可老百姓当初如何知道这是非法集资呢?好像是专门为老百姓挖坑。
非法集资之说,实质上是为了掩盖改革失败,推卸责任,让可怜的老百姓为失败的改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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