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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泄密给中共最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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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17: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來源: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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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立法院会5月7日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图为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敲槌。(中央社)


【大纪元2019年05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中华民国立法院今天(5月7日)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政务官、退役将领管制出境期最长6年,并将中港澳等地区列入国家机密保护法规范范围内,严惩泄漏、交付国家机密给中共者,可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若是绝对机密加重其刑至1/2,即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在战时泄密更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退离职涉机密人员 境管期最长6年
中华民国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避免涉密官员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规定国家机密核定人员、办理国家机密业务人员,退离职未满3年要出境,应经原服务机关首长核准。
民进党立委李俊俋曾于2016年的记者会中说,许多国民党卸任的直辖市长及涉密官员,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包括前台北市长郝龙斌及前台中市长胡志强都自开后门,将3年年限缩短为卸任后3个月即不必申请。但管制期间3年、不得缩短,管制期间得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年。
现行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机密核定人员、办理国家机密事项的业务人员,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3年,出境应经其(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首长或授权之人核准,得视情形缩短或延长。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删除“缩短”,并增加延长的期限,除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第1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过3年,并以一次为限,等于管制年限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共谍案适用刑法外患罪章 泄密给中港澳可重判
此外,现行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规定,泄漏或交付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为,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换言之,泄密给中共者最重可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现行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4条规定,刺探或收集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通过条文规范,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给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
针对今天立法院三通过刑法外患章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王定宇表示,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来,外患罪章的条文长达84年从没有修正过,也无法因应现行宪法规范的领域和现实状态。刑法长期以来不能发挥保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以致于出现台湾共谍被轻判、背叛国家的退将如柯政盛、许乃权等判刑确定之后,还能领到高额退俸的畸形现象。
王定宇强调,共谍案终于可以依据刑法外患罪章严惩了,最重要是面对中共的武力威胁和渗透,透过本次修法得以保护台湾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他表示,三读通过的第115-1条条文,明订中国(中共)、港、澳、境外敌对势力适用外患罪章,是有效的将共谍纳入的方法,这样比用敌人定义更简单、清楚,这是数十年来非常重要的一步——将共谍列入外患罪章,等同“敌国”。
王定宇说,因为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针对未经政府授权和中共签订协议者,罚责只处20万元(新台币,以下同)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类似之违反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这和刑法第113条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较实在过轻,所以这次也同时修正刑法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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