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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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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09: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若干处理意见》
                                   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私方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文革”期间接管的私房已处理完毕;目前,正在处理1985(此处可能是笔误,应为1958年 ----索袓業  )年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在发还属错接、错改的原私有出租房屋产权时,均采取由房主与现住户“换约续租”的办法处理,这在当时起到了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据1990年调查,我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主有6162户其中属华侨、港、澳、台及知名人士的有621 户。原有住房8746户,属自住房挤占的已腾退完毕;属原出租(借)房的住户有45336户,在这些“换约续租”住户中,有些在旧城改造时,房主不要求保留私房产权而已得到解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换约续租”户的租赁矛盾常有发生,私房主在落实产权以后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呼声日渐高涨。究其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部分私房主住房本不宽袷,收回房屋使用权是为了改善自已的居住条件。
  二是近年社会上私房出租的租金大幅度上涨,而“换约续租”的租金限得过低,房主在经济上吃亏太多。对这一问题,最近我局已会同市物价局,财税局联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府领导同意,对“换约续租”的租金标准从今年起作了适当的调整。
  三是拆迁保留产权的重置价结算与市场房价相差甚大,房主如收回房屋使用权后空房出售得益非浅,诱使房主逼赶租户,由此而引起租赁纠纷的增多和矛盾的加剧,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解决“换约续租”的私房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房屋,应按新的租金标准由房主与现住房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并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后,按《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办理。
  二、在租赁期限内,房主无正当理由不得逼赶租户和擅自加收租金。如承租户另有住房时,房主有权提出终止租赁协议,收回私房使用权,租房应将私房腾还房主使用。
  三、各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应将“换约续租”的租户视作无房户优先安排住房。
  对私房主住房困难确需收回房屋自住的,承租户和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腾还房屋,以避免纠纷。
  四、“换约续租”的私房遇国家建设征用时,房主要求保留产权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安置住房时在租赁期限以内的,应维续租赁双方的原协议至期满。
  2、安置住房时租赁期限已满而终止租赁关系和保留产权的私房难以独立分户安置原租户租的,原租户的住房安置,由建设单位提供成本价房源,租户所在单位或租户个人出资有偿解决。
  五、“换约续租”的租户在租赁期满后的搬迁房源,宜通过多渠道解决。对无建房、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私房主和租户的住房困难情况列入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地通过专项解困房或微利房的途径由单位和个人购房解决。


http://www.livingyou.com/InfoRef/ShowInfo.asp?NewsID=590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5 1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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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12: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发还公告


                                              市侨房公告【2009】第08号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文昌北路耀华大街14号首层,测量:3区3段490地号,建筑面积99.2591平方米。

2.永汉南路65号(新:北京南路56号),测量:1区4段2323地号,建筑面积198.8865平方米。

3.天成路67号(新:71号),测量:1区3段3388地号,建筑面积376.7062平方米。1-3项申请人杨嘉淇是产权人本人。穗府侨认证[2006]27号

4.宝华路宝华正中约38号之右(新:38号),测量:3区4段3290之1地号,建筑面积326.4935平方米。申请人李树 是产权人李永传(又名:李寿炽)的儿子。穗府侨认证[2008]1号

5.西湾路3号之1,测量:南岸区2段953之2地号,建筑面积合计38.4960平方米。申请人刘丽开是产权人本人。穗府侨认证[2006]23号

6.长寿东路延桂坊2号(新:2号、2号之1),测量:3区1段2589地号,建筑面积269.0116平方米。申请人胡彦章是产权人麦素娥的儿子。穗府侨认证[2006]25号

7.光复北路530号711、811房,测量:2207图2幅132地号,建筑面积合计105.8224平方米。上述房屋是拆迁原光复北路86号(测量:8区1段4472地号)补偿。申请人周丽萍是产权人冯铭的妻子的受赠人。穗府侨认证[2007]16号

8.下九路西来北约5号(新:13号),测量:3区3段2935地号,建筑面积104.6866平方米。

9.西槎路阳光二街47号901、904房,测量:3215图1幅64地号,建筑面积合计116.4452平方米。该屋是拆迁原多宝路113号(测量:3区4段1832地号)补偿。8-9项申请人谭巧是产权人胡宝珍的受赠人。穗府侨认证[2005]32号

10.人民北路金玉巷17号,测量地号:7区2段4007地号,建筑面积97.83平方米。申请人司徒迎新是产权人本人。

11.海珠中路1号及骑楼,测量地号:4区1段1365地号,建筑面积496.3072平方米。申请人谭瑞香、谭瑞匀、谭灼传、谭伯熙是产权人谭光辉、谭光相、谭冯德的继承人。

12.大新路和宁里45号,测量地号:1区3段2168地号,建筑面积147.0893平方米。申请人何杜   是产权人本人。对1-9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多宝路121号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对10-12项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一日


http://www.laho.gov.cn/ywgg/fwgl/fwfh/t20090731_68030.htm


私有权益网bbs: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2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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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07: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转发给你
们,望即贯彻执行。
做好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肃清十年内乱所遗留
的消极后果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局面的一项战斗任务。各区、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其现实的和
深远的政治意义,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相应力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这项
工作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政府对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作了
如下调整: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庞宗荃、统战部王玉珊、纪检
委陈明、市建委李金声、计委卢金发,经委陈振宝、财委耿忱、文委鲁林、市公安局
孙勃、市法院李文效、谢庆丰、房管局高仲林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
高仲林兼任主任。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

十年内乱期间,我市有一万二千八百户,四万七千四百间,八十四万多平米的私
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已落实七千九百多户,
占应落实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二。到目前,尚未落实的还有四千八百六十二户,房屋一
万零一百五十六间,涉及进住户六千八百零四户,建筑面积约三十三万平米。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决
定,按照全面动员,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批解决的原则,现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的步骤、方法和几项措施作如下部署:

一、工作步骤、方法

本着把工作做深做细,既积极又稳妥的精神,主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深入动员和具体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局,各单位
要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原原本本地传达贯彻下去,要宣传落实私房政策的重要意
义,宣传市委、市政府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和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还要讲
清当前房源的紧张情况;与此同时,做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当前重点是进行普查登
记、验证核实以及综合整理、分房到户和经济结算等项准备工作。普查登记、验证核
实,是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基础,一定要严肃认真的对待,保证不丢、不重、不
错。
(二)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按照房源情况,全市今冬明春作为第一批,初步安
排落实八百户,即腾迁进住户一千户。落实的对象是那些愿意交出应交的私产房屋的
私房主;愿意作价出售私房的私房主和“三高”、华侨中的有关私房户。以上,以普
查核实的表报为基础,分别情况进行排队及早制定出落实计划。
(三)认真进行经济结算。经济结算是落实私房政策中一个重要环节。根据以往
经验,这项工作宜早不宜迟,因此要做在前面。特别是要提前把第一批落实私房户中
的有关经济结算工作做好。
(四)切实做好落实第一批(即今冬明春)计划的各项工作,并为下一步安排作
好准备。要求实行两个“三包”:即进住户所在单位包分房,包动迁,包经济结算;
私房主所在单位包交出应交房屋,包偿清修缮费,包不强撵进住户搬家。具体方法是,
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同时,对应落实政策的私房主和进住户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分
工和要求是:
区和基层落实房屋政策的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掌握并核实调查表,制定落实计划,按系统向有关单位分配房屋,提出落实
和腾迁的对象和期限。
2.收回房主应退还的公产、私产房屋,继续用于落实政策。
3.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与房主和进住户进行经济结算,清结应收、应付的款
项。
4.办理房屋作价公购、补偿及有关调房事宜。
5.对经动员说服、耐心教育无效、拒不腾迁的进住户,负责向法院起诉,实行
强制搬迁。
各系统,主管局和有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接到由落实政策部门分配的房屋和落实的户名后,及时通知职工进住户,
要按期做好动员腾迁和清理租金工作,对职工欠租的负责代扣。
2.私产房主的所在单位,要主动与进住户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促使进住户早日
腾迁。
3.按照基层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提供的依据,督促房主交出应退还的公产、私产
房屋。
4.配合基层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做好经济结算工作,督催有关房主偿清应交的税
金和修缮费。
5.协助解决进住户在腾迁中出现的人力、车辆、时间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主,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没给进住户安排住房以前,不得撵赶进住户搬家。
2.在结清房租的同时,按规定交清应交的税金和修缮费,如无力交纳修缮费,
可由房管部门按原房修缮前的情况,作价公购,不再进行经济结算。
3.被压缩挤占的私房得到全部或部分落实后,应该立即迁入,不得借故推延。
4.提倡将自住有余的房屋,按照统一作价公购的办法,卖给房管部门。
5.私房主与占用私房的单位互换产权时,必须取得房管部门同意。
6.涉及城市建设需要,原私房已经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规划另建的,
由基建单位进行补偿安排。如原房已震损并经修缮过的,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震损
不能居住并已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采取残值补偿办法处理,不再落实私房
政策。

对进住户(包括单位),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识大体、顾大局,克服困难,服从分房安排,不得借故讨价还价,刁难、拖
延,甚至拒不腾迁。
2.不得调换或转让所住房屋;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方式占房。
3.按照规定向房管部门如数交付房租(房租从进住之日起计算)。偿付租金,
原则上一次付清,如个人一时有困难,可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分期扣还(房屋毁
坏不能居住,房管部门未收租金的,不计房租)。
4.必须保持住房原状,特别是在腾迁时,不得拆卸或破坏原房设备。
5.已另安排住房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迁出;借故刁难、拖延腾迁的,由所在单
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强制迁出。
6.占住私房的单位,应积极安排腾迁并清付房屋租金。需要留购私房或与私房
主调换产权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腾迁期限,不得迟于1983年6月底。
7.凡通过打砸抢或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而自占、自分、自住的,由所在单位限
期强令迁出。
8.对现住在尚未落实政策的私房中的进住户,由所在区的公安、房管部门负责,
一律实行户口冻结,不准增户、分户,也不准调换或转让其现住房。

二、几项措施
(一)加速新建住宅的施工进度,确保房源的落实。房源是落实私房政策的物质
保证,新房按时交工,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应作好安排,确保房源能尽
早落实。所有负责水、电、道路、商业网点、文化、托幼、卫生、公用服务设施的部
门,也要主动配合,做好配套工作,以便动员住户及时迁入。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一切不正之风。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共产主义道德
风尚的教育,使被压缩住房的私房主和进住户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统一安排。
要求一切从事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反对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
一致,坚持按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
策的若干规定》办事。
(三)加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办事机构,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落实房屋
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落实私产房屋政策办公室设秘书资料组,对区工作组,对
局工作组,并相应充实力量,现有人员不足,由市房管局负责配齐。市内各区、局及
基层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建立或充实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负责同志,设立
专职或兼职人员,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来源:天津市政府

http://www.b2b99.com/laws/df/tianjin/2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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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07: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临夏市“文革”私房问题调查(三)

                            黎元君
  
                发布时间:2006年1月29日 23时48分


      我写该文章的目的不是攻击、诽谤临夏市人民政府。其实,落实社会主义出租房屋改造、“文革”私房政策,是近半个世纪的历史问题,不是本届政府造成的结果。我和委托人认为反映情况是为了早一点落实中央的政策。本文章纯属我本人的观点,如涉嫌侵权,请起诉笔者或联系解决。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表明,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

               中央政策未落实    各执一词谁是非

一场“文化大革命”(以下称文革),把我国的法制建设破坏殆尽,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拨乱反正,全盘纠正“文革”的错误,又使多上破碎的心得以慰藉。然而,从1980年中央决定落实私房政策开始到现在已经25年了,在临夏市居然还有那么多的私房问题未有一个平息上访的结论。究竟是上访群众错误理解中央落实私房问题的政策,胡搅蛮缠?还是有关机关领会中央和甘肃省的相关文件不深或错误?是上访群众利益熏心,重复要求?还是有关机关于公于私不愿处理,抵制中央和省的政策和精神?

中办发[1980]75号文件明确规定:“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于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的中办发[1986]6号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强调,“对于‘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处理的历史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为了解决私房问题,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国家部、委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总之,中央私房问题的政策精神非常明确,基本原则是:“谁占谁退”、“谁拆谁补”。不但如此,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还下发了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的文件。看来,各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私房问题有了依据,不会“摸着石头过河”。但奇怪的是,临夏市的约100户私房主却从地方到中央“鸣冤叫屈”,而临夏市人民政府也反复下文“声明冤枉”,告知上访群众不要重复要求处理私房,并告诫有些上访群众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信访条例允许的范围。

临夏市信访局于2005年3月23日回复上访群众:“我们认为,‘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房屋宅基地问题,当时县委已于1979年至1986年间妥善进行了处理,不存在再次翻腾、再次落实的问题。”[1]

怎么落实的呢?临夏市信访局答复;“按政策采取有原房的退还原房;被机关单位占用、被拆除,或者因当时保持市容而用铺面兑换木料的,进行了划拨地皮和议价处理;从农村拆回房屋,在城市原宅基地或无偿划拨的宅基地上自行修建;或由房产局修建了楼房或平房予以安置。其中,相当大部分用无偿划拨地皮的方式进行了处理。”[2]

依据什么政策处理的呢?是依据临县[1979]345号文件处理的。处理得对象和范围是:“对没收、挤占、拆迁、兑换、议价的私人房屋,由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城关镇、落实政策办公室从上到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3]

而上访群众却又是一种完全对立的说法,其语言描绘表明对当地人民政府失去了信心,有些词汇纯粹出于自己抑制不住的感受,笔者理解为不具有整体代表性:“我们是深受‘文革’残酷迫害的甘肃临夏市回、汉居民,因当地政府的黑暗与凄凉,我们100多户房屋和宅基地受害人在当地上访四年多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有关领导的答复,特委托群众代表前来北京上访。”[4]

“群众只知道落实办公室当时落实了壹佰多户知识分子、干部、台属、侨眷的部分房产或给流落街头、河边搭棚临时居住的人为了州庆市容环境划了100平米获130平米不等的宅地,以此为由,冒名向省上作了‘文革’政策已落实处理的结果档案,可政府不敢公布,要求逐户调查了解,他们还是不敢面对,这是为什么???”[5]

临夏市信访局答复上访群众的私房问题时非常肯定私房问题已经解决,如果再解决,就是再次翻腾、再次落实的问题。当然,上访群众反驳的理由是政府是解决了一部分私房问题,但,对于上访群众的私房问题根本就没有解决,不存在再次翻腾、再次落实的问题。本案私房问题究竟是已经解决,还是没有处理,双方各执一词,笔者为了帮助上访群众和政府解决这些矛盾,也分别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临夏市信访局、临夏回族自治州信访局、甘肃省信访局、甘肃省建设厅信访办寄去律师建议函,但没有回复。我觉得十分遗憾。因此现在笔者不能做出结论,不过,既然临夏市信访局答复已做出了处理,上访群众又说没有,何不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呢?

[1]、[2]、 [3]  临夏市信访局2005年作出的《关于对部分群众上访要求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房屋宅基地遗留问题的答复》

[4]、[5]上访群众于2005年10月27日《关于要求落实文革期间被侵占宅地、房屋问题的申诉书》

http://corp.dnc.cn/com/liyuanjun33/ns_detail.php?id=32308&nowmenuid=71033&cpath=&catid=0
甘肃省临夏市“文革”私房问题调查(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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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来源:皖发[1982]66号
                       作者: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日期:82-07-06

    省委、省人民政府:

    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省政府皖政[1981]182号文下达后,各级党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具体政策不够明确。各地迫切希望省有一个统一的妥善的处理意见,以便遵循。“文革”期间,我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和没收了一批私房,部分市、县根据当时省革委会的文件,又错误地进行了私房改造;一九六八年以后下放城镇居民的私房被作价收购,作价款有的被抵为下放安置费等。据统计,全省“文革”期间需要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约有二十一万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六年,我省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已被改造的私房有二百九十二万平方米,大部分是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的。但是,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有的未按政策规定办事,降低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面。据统计,全省城镇错收错改房屋约有三十四万平方米。迅速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和同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字371号文件的精神,我委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市、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和一九五八年以来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问题

    “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地分期分批地予以发还。

    1、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挤占的私房要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内腾出,退还私人。

    2、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

    3、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要尽快退还,不得再拖。

    4、凡职工个人现住挤占的私房,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一律由职工现在所在单位负责另安排其住房,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将所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

    5、“文革”期间省革委会革生字[72]35号文件违背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降低了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范围,按照这个文件改造的私房应该退还。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城建总局去年11月对湖南省请示关于“文革”期间私房改造问题的答复精神,“文革”期间各地按照一九六四年国务院国房字21号文件和同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宇371号文件的规定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一般不再退还,可以按房主原租金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租金率补发私房主五年定租。

    6、一九六八年以来,无偿接管的城镇下放居民的私房,应退还;已作价收购归公的下放户私房,原房主已回城落户,要求退房自住的,可以收回作价款,退还住房。房主不回原城镇的,一般不再退回原房屋,如原来作价过低,可合理补给差额,差额标准由各地、市、县自定。

    7、凡“文革”期间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没收的私人房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或者原占用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

          二、关于解决一九五八年以来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必须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但是,对私房改造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也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1、私房改造起点是私改的主要政策界限。在一九六四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字371号文下达以前,即一九六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省辖市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八十平方米,县城、集镇为建筑面积五十至八十平方米。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私人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例如: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原则上可列入改造。该文件下达以后,即从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起,对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凡未达到以上改造起点而被改造的私房,原则上要区别不同情况退还给私人。原来按地主、富农、资本家对待,实行无起点改造,现在房主的成份属于错划已纠正,其出租房屋又未达到上述改造起点的,应予退还。属于摘帽子改变成份的不退房。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以后,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不进行私房改造。一九六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经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但不符合私房改造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2、房主的自住房被私改了的,应当退还。私房改造中房主自住房留得少的,或者房主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按私改时家庭人口和当地一般居住水平退给一部分房屋。但是当时已留足自住房的,不能因家庭人口增加再增加自住房。

     3、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举办街道工业、福利事业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动员房主将自住房出租或出借,纳入私房改造了的,应当退还。

     4、私房改造的定租,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在此之前未发的定租按房主原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幅度给予补发,定租不足五年的,补足五年。

     5、凡符合私房改造政策改造了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一律不准倒回。应向私房主讲清政策,教育私房主服从国家法令。对强行夺占国家经租房屋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采缺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已经夺占的要限期迁出,拒不迁出者,要依法处理。

     6、对过去缓改未改的私有出租房屋,今后不再进行改造。当前城镇住房紧张,应当允许私人从自住房中挤出部分房屋出租。

          三、关于退房办法和落实私房政策经费问题

    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和房屋,原是哪个单位造成的仍由哪个单位负担;原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占用单位或所在市、县负责。需要退给私房主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来的房屋,或者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也可以将原房折价收购。原房已拆除,按当地拆迁规定办理。退还给私房主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支,原则上不再与房主结算,所差定息也不再补发。但经房管部门改建、扩建使房屋价值增加较大的,可由房营部门将原房折价收购,或退给面积、质量同等的房屋,亦可将改建、扩建部分折价卖给私房主。

    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屋,如原属出租的,退还产权后,一般应保留现有的租赁关系,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办好换约继租手续,私房租金可略高于国家的租金标准,高出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还原房,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

    房屋退还后,现住户的住房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在未安排好迁让房屋前,私房主不得逼迫住户搬家。住户与私房主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经房管部门调解无效时,由地方执法部门仲裁。

    四、在工作安排上,首先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再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各级党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任务大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一户一户地落实,力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处理完毕。
    各地、市、县可以根据以上各条的原则,制定本地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省建委党组


                                             1982年7月6日

       http://china.findlaw.cn/fagui/xz/27/148614.html
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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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0: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房主的呼声



           经租房产权变异于“十年浩劫”时期。经租房产权的纠葛因“十年浩劫”造成,我们认为,经租房业主的合法产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经租房权属的现状。


       1、虚拟的“权属”。政府凭国家权力,避开原合法所有人和应经法律程序,依与国家宪法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单方面变更、转移权利人,将被政府代理原合法所有人出租(经租)的房产变更、转移为“国家所有”。它无任何法律确认,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2、实质的权属。因政府代理合法房主出租(经租)房产,始终未与原合法所有人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双方间合法房主与政府这一代理出租(中介方)者的关系,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确认的灭失。从法律角度上说,在实质上,房权始终是原合法所有人的。 
     经租房的权属长期存在一个不利社会秩序、安定的争议。它源自上述两种权属现象的并存(即法律界所谓“一女二夫”现象),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断和确认。我们希望此历史遗留问题,能通过物权法的实施,作出一个法律的明断。



    二、物权法所保护物权,应涵盖其依据的母法一贯主张的内容。

  
        综观建国以来的各部宪法、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有: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对政府已承认,并颁发合法权属证书的物之权属,非经法律程序变更、转移的明文规定。相反,各部宪法(及后来的相关国家法律),均不断地肯定和强化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精神。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切”和“追究”,明确了据此制定的子法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


    三、“落实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全国已退还一批经租房,成绩应予肯定。但尚存以下问题:
  1、国家统一“落实政策”,进度和结果却极不一致。一些省市已清退发还原房主房产。但相当多地方对房主予身份歧视。有港、澳、台胞或华侨,外籍华人等身份或其他特殊背景者,基本全部落实,对普通房主却不予清退。有一些省市,也已经退还普通经租房业主的经租房。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与民争利,坚持执行“早就应该废止,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文件”,继续强占公民合法房产。
  2、“经租”政策“一国两制”。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改的就“归国家所有”,漏改的和现今的,不论房主出租多少私房,国家不再经租。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为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应该消除对房主身份、地域等歧视,落实宪法、法律的精神。



    四、经租房问题彻底、合法解决的重大、深远意义。


        彻底、合法地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下,可安民心,不致让民众因此问题的存在,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诚信,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行政方针有任何疑虑,可让所有老百姓都不因此问题的存在余悸在心——担心政府“过几年又来一次”,而能真正安居乐业;上,可以体现我们党和政府对老百姓真正的爱,可以促使党和政府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尽快付诸现实,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长治久安,凝聚起全国民众的心,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齐奋发,早日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经租房合法业主

    (附2516名全国经租房主签名,名单太长!略!)  


                                   2009年9月6日谨呈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34&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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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2: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49年前祖宅“由私变公”




     公房资料列入密件引发诉讼 职能部门集体旁听

              123.95平米私房1960年捐为公房后无法查阅档案


                                          记者 刘秀浩

              市民将私房捐赠为公房后,是否能在相关管理部门查阅产权资料?有关这一话题引发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昨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进行。这是松江区第一起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天,松江区环境、交通、建设、房地等近十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派出了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49年前祖宅“由私变公”





       66岁的上海市民施仁兴(原名董顺云)状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该局公开产权原属于其父亲的一处123.95平方米房产的产权资料。


       起诉书显示,2008年,原告施仁兴因拆迁发现其祖宅,松江区潭东街44号(现中山二路)面积为123.95平方米(共5间)的房产权属已经转移归国有,因此原屋主继承人并不具有房产所有权。施仁兴向相关部门咨询情况时才发现,这处房产由其父亲在1960年通过文字资料将权属捐献,房产性质早已变为公房性质。



       让施仁兴疑惑的是,1960年已成人的他并未听说过父亲将房产转赠国有,与此同时,父亲并不识字,理应无法提供书面的捐赠材料。



       更让他吃惊的是,当他委托律师对相关权属变更原始材料进行查询时,松江房管局档案室显示,这部分文件属于“保密”文件,不能调阅。



       施仁兴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原业主董邱倌(施仁兴之父)于 1960年4月将位于松江区潭东街44号(现中山二路)面积为123.9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信息涉及到董邱倌及其继承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施仁兴认为,松江区房管局以文件属于保密为由不将信息公开损害到了他的实际利益。



      律师认为胜诉机会不高


      松江房管局一副局长及代理律师出庭,该局在法庭表示,作出信息不公开原因在于,根据2006年上海市房地局下发的《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下称《通知》),所有公房资料全部为保密资料。同时,《通知》本身也属于保密文件,无法对外公开。




       原告施仁兴的代理人,中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文革表示,即使施仁兴所申请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也应当说明理由,但是被告松江房管局提供的所谓的理由也属于保密范畴,无法让人接受。



       庭审现场,双方律师答辩的要点并没有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本身,而更多纠结于手续性问题。松江房管局代理律师表示,原告通过信访方式进行上访,房地局已经按照程序给予答复,因此并无过错。



       被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包括原告父亲手写的捐赠材料及上海房地局文件等,均以保密文件为由没有向原告以及旁听席公布。


       这一案件的结果似乎并不乐观,周文革表示,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案由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胜诉率仅10%左右,大部分原告要求不会获得支持。



       由于房价飞涨,目前松江城区房产价格已经超过1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施仁兴这一案件或许最终将牵涉到一起价值100多万元房屋资产的实际归属问题。但是从整个庭审过程来看,作为原业主子女的施仁兴在目前状况下,既无法获得当年父亲的转赠文件,又无法获得房屋档案。



       对于这一起居民捐赠私房转公房的原有产权问题来说,法院如何判决这类信息公开程度将是第一步。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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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2: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保证“不涉密信息一律公开”

                                                              潘洪其

        湖南省近日召开会议,要求凡属不违背保密规定的政府决策活动、工作结果等政府信息一律公开,让全社会共享政府信息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共同监督政府工作。(见8月13日《长沙晚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照这个规定,可知湖南省要求“不违背保密规定的政府信息一律公开”,虽然听起来似乎很“激进”,但并未突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限制,更没有超出《保密法》的要求,实在是“保守”得很。


  如何判断某个政府信息是否真的涉及国家秘密?如何判断其一旦公开是否真的违背保密规定?按照现行《保密法》,除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外,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都有权将自己的有关事项设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这就意味着,当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某项信息公开申请时,后者如果要予以拒绝,“保密”将是一个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公民如果要求行政机关为此举证,后者可以很轻巧地辩称,由于该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透露具体内容将违背保密规定……
  行政机关一口咬定某项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实上也就推卸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或者说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申请人身上。然而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悖论——公民要证明某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不得拒绝公开,就必须知道该项信息的具体内容,而在该项信息正式公开之前,公民要知道其具体内容又是不可能的。这种逻辑很像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笔下的那个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军人只有成了疯子,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准停止飞行;但是,军人如果能意识到飞行危险而提出停止飞行,则说明其头脑清醒,必须继续执行飞行任务。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订《保密法》,建立严格规范的定密责任人制度,削减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设定国家秘密的权力,克服现行保密制度中定密主体过多、定密标准过于随意、定密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保证“不违背保密规定的信息一律公开”不至于流为一句正确的废话。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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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2: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公开中的保密法

                                   林世钰


       2006年5月,外交部1956年至1960年形成的秘密档案经解密后,正式向中国公民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开放。这是继1949年至1955年外交档案于2004年解密之后,外交部第二次解密档案。


      《保密法》的前身是《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1951年6月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秘字377号命令,公布施行《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该条例框定的国家秘密共17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甚广,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公开交流的信息比较少。
  “文革”大动乱引发的“大民主”,给国家秘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文革”结束后,1980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重新颁布,并对之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反省和完备。
  1985年,《保密法》的制定提上日程。
  《保密法》的“前世今生”
  1988年初,国家保密局成立。随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保密法律关系的法律,它的制定施行意味着中国保密工作走向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这位行政法专家注意到,《保密法》的制定施行与中国行政法的建设是同步的。“我国于1986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制定,1989年通过行政诉讼法,《保密法》的制定施行正逢其时。”
  《保密法》继承了暂行条例关于保密范围的制度设计,将暂行条例第二条共十七项保密范围精简排列,形成《保密法》第八条共七项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了解立法进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立骅于今年9月28日在法制日报撰文回忆,“在立法工作过程中曾经有过一些探讨研究,要不要规定相对比较抽象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最终形成了共识,《保密法》本身是公开的,它的条文并不保密,要保的是国家秘密事项。”
  于是,我们今天看到《保密法》规定的七项国家秘密范围清晰直白: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有了基本范围,还不能据以定密。《保密法》为此在操作层面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定密依据规范,即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这一创新性的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我国相当长时期的定密机制,中央定规矩,全国统一执行。”陈立骅在文章中说。
  《保密法》的制定施行,让很多人的保密意识苏醒了。
  但在很多年里,《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一样,几乎是有形无声的,直到2005年。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
  2005年9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一改往日的低调,和民政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多年来国家保密局首次在公众面前亮相。
  这一天,敏感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样令人瞩目———从当年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当新闻发言人沈永社微笑着出现在记者面前时,他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的身份本身已经成了新闻。
  似乎是为了呼应当年正在酝酿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次会上,沈永社表示:“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
  新闻发布会四天后,民政部网站公布:截至2005年9月14日16时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1626人死亡,失踪426人,紧急转移安置1316.1万人;倒塌房屋145.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71.4亿元。
  此前的8月8日,两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这个文件对5年前的7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71号文件 “秘密级”中的内容包括: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而在新文件中已经删除了“死亡人员总数”。
  回望历史。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直到1979年11月17日,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才披露地震死亡24万多人。而发生于1970年1月5日的云南大通海地震,30年后才解密死亡人数为15621人。
  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政府部门顺应信息公开趋势,将一些“神秘”的历史事件还原给公众,如外交部。
  从2004年1月16日开始,中外人士均可到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查阅自己感兴趣的解密文件:包括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各种重大外交事件文电、政府间条约和协定等。具体到日本战犯被免予起诉、解放军炮轰金门、中苏关系演变时两党的会谈记录,皆可一览无余。
  这些标志性事件,除了注释“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以外,也推动《保密法》修订快马加鞭。
  法学家受邀走进国家保密局
  2006年2月15日下午两点半,坐落在北京一条深灰色胡同中的国家保密局迎来了杨建顺、姜明安、白建军等知名法学家。
  他们是来参加国家保密局举办的《保密法》修订专家座谈会。
  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保密法》,沿用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定密标准模糊、范围过宽、程序不严、期限过长等问题明显。从1995年开始,《保密法》修订工作启动。
  这次会议的召集者,是2005年履新的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夏勇此前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身份,让人容易理解他此举的含义:借助昔日同行的法学思维,使《保密法》的修订更完善。
  杨建顺介绍说:“《保密法》的修订工作始于1995年,1996年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法草案,但直到2007年,草案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历经十年的《保密法》修改太难了。”
  那次会议,给杨建顺留下的是“畅所欲言,气氛热烈”的印象。“当时我就如何完善定密,解决秘密过多过泛等18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还提交了修订《保密法》的建议。大家争先恐后发言,基本上该研究的问题都研究了,大家评价都不错,对《保密法》的修改寄予厚望。”
  今年5月13日,杨建顺又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请柬,邀请其参加《保密法》修改专家座谈会,收集对《保密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那次会上,13位法学家都畅谈了自己的看法。会后,杨建顺和他的学生一起,花了半个多月时间写出了17页、1.8万字的修改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
  6月27日,《保密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这个公开的姿态有很重要的宣示意义:如今,阳光立法已成常态,就连《保密法》也不例外。
  链接
  兼顾“保密”和“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如何兼顾保守国家秘密与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流通和有效运用这两种价值,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纵观各国有关国家秘密的法规范,国家秘密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国家秘密是与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者情报;其二,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是以各类法规范和制度为支撑的;其三,国家秘密分为诸多不同的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保密机制和措施;其四,国家秘密具有可控性和动态发展性,各国立法皆随着形势发展而对国家秘密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区别标准予以不断完善。
  作为国家重要权力的保密权须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在现代法治各国,强调对定密权和国家秘密标志的严格规范,不断充实和完善解密程序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的危机管理机制。此外,随着国家间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家在保守商业秘密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如美国于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EEA),日本正在研讨制定《技术情报适当管理法案》,将参照美国《经济间谍法》完善相应制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亟须加强。
  “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这是各国相关法规范所确立的共通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正在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开始兼顾“保密”和“公开”这两种价值。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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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逆公开大潮而行

                                                盎山

         
       中国本来就没有法治的传统,现有的司法系统又难以取得信任,因而一些和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往往得不到公众足够的重视。针对民事案件频发领域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同样,7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也没有多少媒体聚焦。几天后,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被拘捕,媒体的焦点也放在国企腐败上,没多少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事件。


     《瞭望》倒有一篇寥寥数语、欲言又止的文章,点出了现行《保密法》的痼疾:“秘密过滥”、“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畅”,“一些官员亦多习惯于随意定密以防民、以设威、以自保”。从“救济不畅”这条看来,力拓的4名员工这回是“死定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子,能否聘请律师、律师会见嫌疑人都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审判也不公开。


      公民莫要以为,我又不在外企工作,作为平头百姓也接触不到国家秘密,《保密法》与我何干。武汉居民王柏明因为同居纠纷,被情人举报,公安局先以盗窃罪立案,后来又以诈骗罪移交检察院,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后,案子不知怎么摇身一变成了涉及国家机密,王柏明至今被押。其兄申请国家保密局做机密鉴定,不被理睬,于是状告国家保密局不作为,但法院又不受理。可见一旦被定为涉及“国家机密”,要想得到司法救济比登天还难。


      当然,大部分和保密相关的事件都走不到司法救济这一步,常见的是以保密为由的防民、设威、自保。有的部门将所有文字材料及领导讲话一律纳入绝密或机密范围。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多达数百万件,相比而言,美国的数字只是10万件左右。在媒体常常看到的是:记者采访或是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被官员以“国家秘密”为由挡驾。过去中央发布的涉农的“1号文件”也被定为“秘密”,只发到县团级,一个要给农民实惠的文件,农民自己却看不到;职业病、流行病、环境问题都有人以国家秘密为由来遮掩;最可气的是,四川大地震死难学生人数,都曾有官员说这是国家秘密。


      这样滥定秘密的例子层出不穷,不少人期盼《保密法》修订能纠正这一点,明确保密义务主体、定密权限、标准和程序、司法救济途径。然而,看到《保密法》修订草案的人肯定会大失所望!


      人们善良地期待《保密法》的修订是为了顺应《信息公开条例》所代表的、趋于透明政府的大势,而其实《保密法》修订主要是为了应对在新技术(光、电、磁、互联网)带来的保密困难,旨在强化保密而不是限制保密范围。


      对于平头百姓更可悲的是,明明没什么机会接触到国家机密,更不知道什么被列入了国家机密,却还是保密的义务主体。修订草案依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艾未未自发进行地震死难学生人数调查,说不定一不小心也掉入泄露国家秘密的法网。


     《保密法》修订没有理会透明政府的呼吁,仍旧保留现行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定密权限,仅此一条就能看出——“秘密过滥”仍会长期存在。


      那些身陷“保密”囹圄的人最关心的司法救济,修订草案也含糊其辞,压根没提在争议情况下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修订草案不仅没能诊治随意定密、程序不清的痼疾,在某些条款上甚至比现行法还模糊,例如:现行《保密法》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修订草案将此改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这个“涉及”的模糊给选择性执法提供的打击面就大得吓人了。


       可笑又可气的是,修订草案对保密期限没有具体设置(这意味着“一密定终身”的情况仍难以缓解),却对违反《保密法》的行政罚款数目作了具体说明:“…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部关于处理国家机密的法律,不去定秘密的期限,却去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显然是给权力机关留方便之门,却给普通公民设下了杀威棒。


       记者报道说:“这项立法被列为‘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保密法》修订过程也很注重‘保密’。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介绍,对修法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向各省级政府的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甚至没有召开过专门的专家论证会。”从此或许不难看出——为什么秘密过滥、保密期过长没受到制约,而行政罚款具体数目却出现在条文里。


       这部显然仅反应个别行政部门意见的草案即将成为国家级法律,而百姓热望的信息公开目前仅是行政条例。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宗旨。然而立法(包括修订)过程缺少公众参与,就很难实现“权力需要监督,权利需要救济”的理念。

       公开与保密,谁是原则,谁是例外?《保密法》修订草案当然没有明说,但指导思想却无疑是: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这个修订草案把人们从《信息公开条例》看到的一丝曙光又遮住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就在这各种力量博弈中艰难行进,一不小心反而会后退一步。在公民敢于追问四万亿怎么花、燃油价格怎么定、公务支出都用在哪这样的公开大潮下,我们又看到了这样一部纵容随意定密的的《保密法》修订草案。



                                  (转载本文请注明“透明中国”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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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3: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

     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

                                                  吕芳 小丁 翻译


      我们,来自全球40个国家的信息公开团体的125位成员,代表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国际机构和金融机构、捐赠机构和基金会,私营公司、媒体和学者,于2008年2月27-29日聚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在卡特中心的主持下,特此采纳以下宣言与行动计划以推进知情权的通过、贯彻、执行和行使。
         
        序言:
         
        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9条所规定的人类拥有“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以及《欧洲人权宪章》第10条关于“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的类似规定;
         
        重视 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在“克劳德·雷耶斯诉智利”一案中所得出的关于《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中“承认公民普遍享有知情权,政府必须为该权利的行使提供机制”这一结论;
         
        鉴于 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已通过明确的声明和宣言表达了其对知情权的认可,鉴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已开始制定关于知情权的重要计划,鉴于最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各国政府保证公众有效的知情权所做出的要求;
         
        认可 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赞同 知情权可以促进市场效率、商业投资、政府事务竞争、公平行政,和人们对法规之遵守;
         
        确信 对知情权的政治承诺有利于知情权立法和相关措施的充分采纳以及彻底执行;
         
        强调 尽管知情权在过去十年中已取得很大进步,但诸如国家立法缺位、执法程度不一、持续的政治阻力等挑战依然存在。
         
        结论:
         
        本次会议在此做出以下结论:
         
        1、 知情权应为所有文化与政府体制所共有。
         
        2、 信息不公开将严重影响穷人、女性和其它弱势、边缘群体之利益,因此社会各阶层皆应享有对知情权的保障。
         
        3、 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
         
        4、 信息公开是促进人类和国家安全的必要和有力措施。
         
        5、 新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极大的潜在便利,但在获取和管理数据上的诸多限制不利于许多人受益于新技术。
         
        6、 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虽然重要,但却不足以建立和维持知情权。
         
        7、 同等重要的是建立适当的制度框架并提高公共行政能力,以便管理和提供信息。
         
        8、 同样关键的是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认识,用包括公共教育等手段保证其行使知情权的能力,并培养社会各阶层对信息公开的支持。
         
        9、 自由且独立的媒体是确立和完全享有知情权的基本要素。
         
        原则:
         
        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关键原则:
         
        1、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2、 所有国家皆应制定关于知情权的有效法律。
         
        3、 知情权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区域发展银行,以及双边和多边机构。这些公共机构应率先成为信息公开之模范,并支持其他机构或组织建立透明文化。
         
        4、 知情权既应被国际和区域组织视为准则,也应遵循以下原则深植于国家和地方法律:
         
        a.      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
        b.      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
        c.      依据下述第5条所列之条件,知情权的适用范围应被延伸至非国家行为者;
        d.      知情权应包括索取和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公共机构主动发布与其核心功能相关信息之义务;
        e.      要求索取信息的权利与个人利益无关,任何情况下个人或组织皆无须为索取信息提供解释或理由;
        f.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和措施应包括为保障实施和使用便利所设计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障碍(如费用、语言、表格或要求方式),确立明确的责任以协助信息索取者,并在限定且合理的时间段内提供其所要求获取的信息;
        g.      对信息公开的豁免,尤其在法律中,应予以谨慎规定,且其范围应在国际法所允许的程度以内。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
        h.      不公开信息的举证责任归于信息持有者;
        i.      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措施使其完全公开;
        j.      信息公开措施应包括针对不服从官员的明确惩罚和制裁手段;并且:
        k.      信息索取者应有权对任何决定、任何拒绝提供信息,或任何侵犯知情权的行为向一个有权做出具有约束力决定的独立部门,最好是中介机构如信息委员会(专员)或者专家调查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 知情权也适用于以下非政府团体:获得公共资金或福利(直接或间接)的;履行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开采公共及自然资源等公共职能的。知情权仅需被应用于这些资金或福利,活动或资源的使用方式。除此之外,当大型营利公司所持有的信息符合《国际人权法案》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时,这些信息也应对所有人公开。
         
        6、 国家和国际组织应确立一个提供以下功能的实施系统:
        a.      知情权的公平行使;
        b.      培训公职人员行使和使用知情权;
        c.      开展公共教育和培训以唤醒人们充分行使该权利之意识;
        d.      配置必要资源以确保高效和及时的管理;
        e.      加强信息管理以促进信息公开;
        f.      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
        g.      由立法和主要审查机构对执法和守法进行审查。
         
        7、 应制定能进一步促进知情权和提供支持性立法框架的配套法律。类似法律应包括:强制公开政党和竞选资金的法律、游说公开、档案法、揭发保护,以及专业公共管理法。并且,与此类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如官方机密法令中包括的部分内容,应予以废除。
         
        行动计划:
         
        为使上述结论与原则生效,应开展下列行动计划:
         
        对于国际社会:
         
        1、 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所有分支,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区域性发展银行和贸易组织――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应该依据上述结论与原则落实知情权。
         
        2、 作为即将制定信息公开公约的第一个跨国组织,欧洲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应确保未来的“欧洲政府文件公开协定”遵循上述结论与原则。
         
        3、 在世界银行进行下一次信息公开政策评估时,应设立一个公开的咨询程序,以使其政策遵循于上述结论和原则。其他国际政府组织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信息政策遵循上述结论和原则。
         
        4、 国际与区域性机构应当:
        a.      采取措施保证所有国家皆具有促进和保护知情权的有效机制;
        b.      发展保障知情权的切实措施;
        c.      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跟踪机制,如同侪审查,持续监测遵守知情权的情况。
         
        5、 国际捐赠者应通过技术支援和充分的长期资助,采取基于单个项目或整个部门的新的援助方式支持国家建立、执行和落实知情权。
         
        6、 捐赠资金协议应要求捐款者和受援者公开国际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等信息。
         
        7、 考虑建立信息公开措施的区域或国际机构应确保与其公民社会和专家就知情权进行充分的协商。应召集专家组以支持其建立信息公开措施的工作。
         
        8、 当报告其朝向“千年发展计划”的进度时,信息公开法的通过和执行应优先被视为重要因素。
         
        9、 捐赠者应提供资金以支持监督、分析和评估知情权的实施和影响,包括通过学术研究,提出适用指标和实用的评估工具。
         
        对于国家:
         
        10、     每个国家应保障上述结论和原则所表明的知情权。
         
        11、     国家应将促进知情权与其发展和增长战略以及部门政策相结合。
         
        12、     国家应寻求多方伙伴关系以提高其在实践中实施知情权的能力。
         
        13、     国家应设立独立执行机构,如信息委员会,并由该类机构提供无障碍、可负担,和及时的申诉补救措施。这些机构应有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策和公开信息的命令。
         
        14、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政策和系统,以助其正确地建立和保存记录,并履行对知情权的义务。
         
        15、     负责信息公开的公职人员应接受有效的培训,分享世界范围内最好的实践经验,并积极寻求非政府组织和捐赠者的支持。
         
        16、     为保证知情权在营利性公司的有效实施,政府应当确立最小行政负担的规则,根据知情权的一般原则确立豁免制度,并进行阙值测试以确定哪些实体应受知情权之约束。
         
        17、     信息公开制度应包含一些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统计数据收集,以及必须的年度报告。
         
        对于公司、专业和公民社会组织:
         
        18、跨国公司和大型国内企业应自愿承诺积极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类似行为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19、应发展技术创新,并分享促进知情权的新方法。
         
        20、应开展针对知情权、相关法律实施、社会经济影响、政治遵从、权利行使和落实,以及知情权如何改变人们的生活等方面的学术研究。
         
        21、知情权的支持者应致力于推进、发展、起草,以及实施知情权文书和法律的指导纲要。这些指导纲要应以促进遵循上述原则的知情权制度为宗旨被广泛推广。
         
        22、所有利益攸关方应参与对知情权及其影响的监测与评估,包括通过提出适用指标和实用的评估手段。
         
        23、公民社会应通过对公共信息的索取和利用,以及对其权利的促进和捍卫完全享有知情权。
         
        24、发展和促进自由独立媒体,记者应接受针对行使知情权的培训。
         
        25、信息公开团体应着力团结所有致力于信息公开的利益攸关者。
         
        26、卡特中心将联合其他机构,通过高层次的交流、出版、会议和会谈推广亚特兰大宣言。
         
        我们号召所有国家、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以及全球关注信息公开的团体,依据本宣言中的结论与原则,为了我们的共同目标采取行动,一道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发展和培育知情权。
         
                                  佐治亚州 亚特兰大市


                                       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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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19: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经租房主致殃视台长的公开信

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阁下:
                       由贵台制作并正在热播的大型专题片《辉煌60年》内容翔实、气势恢宏,堪称一部史诗般的力作。然而,对于1958年中国政府巧立名目,强制“改造”全中国城镇私有出租房屋一亿多建筑平方米的这个重大史实,该片却未置一词。
众所周知,当前的城市拆迁存在着惊人暴利,其原因就在于被拆迁的房产中掺杂了大量的经租房。各地房管部门在1966年文革期间,强行“接受”了全部经租房产并无耻霸占至今,这数百万间总计建筑面积一亿多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就是中国城市拆迁无本万利的奥秘所在!
贵台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传媒,本应尊重历史、如实记录新中国60年间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唯有如此,才能让全世界人民真正见识中国政府和执政党的伟大、光荣、正确!
有鉴于此,全中国经租房主谨恳请焦台长阁下督促《辉煌60年》的全体工作人员,尽快对该专题片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为新中国光芒四射的60年增色添彩。
                           即颂近祺  不具
全国经租房主 顿首   

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232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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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19: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86)6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1986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







                                                198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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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15日 组通字(1986)36号)






  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都明确要求,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各项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对台胞台属的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工作。中办发〔1984〕32号文件还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抓总工作。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计划下半年完成。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需要对已基本完成任务的单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揭露矛盾,抓紧解决该落实政策而未解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解决建国以来(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需要落实政策的知识分子历史遗留问题。至于经常性的知识分子工作,如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虽不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但也应认真督促,常抓不懈,切实做好。


  这次检查的内容是:


  1.冤、假、错案是否都已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复查结论是否已同本人见面;有关档案材料(包括受株连的无辜家属子女的档案)是否已按政策规定清理完毕,并做好善后工作。
  2.对因受错误处理造成使用不合理的知识分子,是否已依照政策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
  3.因冤、假、错案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原在城镇工作的知识分子受错误处理下放到农村期间结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是否已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减发的工资,是否已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发,或立据分期补发。知识分子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其他错案,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是否已给予适当补助;工资明显偏低的,是否已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在工资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得到解决或已有解决方案。
  5.“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是否已按规定退还本人,或发给折价款,变卖价款。对于被查抄原物确实无法找回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采取用类似物品顶退等办法予以解决。
  6.“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是否已腾退给房主;实在腾退不出的,经商得房主同意,是否已采取作价收购、顶退、议价租用、立据限期退还等办法做了解决。
  7.需要落实政策而本人已调离本地区、本单位或已死亡的,其问题是否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得到解决。
  8.对于从事业余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收取合理酬金而被当作经济犯罪、受到错误处理的案件,是否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九条精神复查纠正。




  二、组织领导与步骤方法


  1.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或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由干部部门)牵头组织。
  2.检查工作要强调以单位部门自检为主。凡准备宣布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单位,应经单位党委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听取单位知识分子和职代会意见等),党委和群众都认为确实已经完成了任务,再行宣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可选择少数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认定不合要求的,受检单位的党委要做出检查,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设在地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除单位自检外,抽查工作可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自行组织,也可在征得地方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地方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应积极配合。在抽查时,人员要精干,不要搞检查团之类的组织。
  现在,离党中央要求的基本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期限时间不多了。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在检查中坚持严格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防止发生单纯赶进度、走过场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报告报送我部。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日期:1986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1986年09月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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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20: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解读物权法:征私宅先解决住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7日解读物权法时表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有分析称,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不过该法案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没有将拆迁征地补偿问题细化。

  官方新华社报道,法工委负责人当天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与征收补偿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接受毁体采访。在谈到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的规定时,法工委负责人指出,物权法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获得通过的物权法共5编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

  但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的,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给予保护。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民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1993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并回答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转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民众关心的问题。


----------------------------------------------------

附:法工委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节录


      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数据,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数据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http://www.stnn.cc/china/200703/t20070328_500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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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21: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将向进京上访大省派接访组 严处上访牟利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中与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为了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明显好转,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争树立相信和依靠基层,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导向,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便民措施】 初访问题60天内解决
  问:《意见》在方便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
  中央政法机关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对外公告,就地就近受理督办依照信访条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问题。
  省、市、县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确保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要及时公示。
  上级政法机关要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到下级、到基层直接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政法机关开展联合接访,共同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法机关信访专网受理群众信访,及时回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减轻当事人负担。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终结制度】 诉求已解决将不再受理
  问:《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意见》强调中央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但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信访秩序】 严处非法代理上访牟利
  问:《意见》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提出,对违反规定上访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有序上访。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 对缠访公开听证
从“上访”到“下访”:信访制度日常化释缓社会矛盾
乡镇干部自曝信访内幕:曾花数万截访一人
中央每年将抽调干部组成信访督导组开展下访
薄熙来:信访要“釜底抽薪”而不能“扬汤止沸”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73862.html
中央将向进京上访大省派接访组 严处上访牟利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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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干部自曝信访内幕:曾花数万截访一人


  编者按:


  这是一名乡镇干部在信访工作中的真实经历,而且这种经历还在不断继续。作为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被上访者、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等做着形形色色的解读。然而,当真正走进他们,你才会理解他们的无奈和隐衷。一个基层信访干部的生存状态,折射着体制的痼疾,也在砥砺着那些“习以为常”的神经。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干部“截访”的心路历程


  我在乡镇工作十几个年头,从事信访工作6年多,10多年来在几个乡镇干过,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分管信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自从分管信访以来,我天天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李水富(化名)是一名远近闻名的老上访户,至今未婚、无业。从17岁随父亲以“受迫害”为由上访,30多年来,他几乎每年都要在重大会议召开时(如中央、省、市级“两会”等)上访。
他一旦进京,或到省上、市里,镇政府都要安排专人去接访,甚至中途截访。每次接访,我们都要安排两人以上去,到省城、北京来回一趟,每次差旅费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上万元。

  近年来,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每到全国“两会”等时期,镇里都要派出5名干部24小时跟随李水富,陪吃陪喝陪睡陪上厕所,一次耗时半个多月。如果一年下来有多个敏感期,每年单是稳控他一个人的费用就多达数万元。如一不小心失控,还要到火车站、汽车站分头堵截,堵不住就到北京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次,一位领导来市里视察,根据上级指示,李水富等“不稳定分子”一定要在监控视线之内。所在镇政府安排两人提前3天到其住处进行监控。当我们过去时,李水富不在家,这可急坏了工作人员。经过四处打听,得知他父亲生病住院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医院,在医院附近蹲点。大热天,负责监控的2名工作人员站在楼顶,晒得像“黑鬼”一样。由于每2个小时要向领导汇报一次李水富的去向,有时遇到他在房间打瞌睡,工作人员看不到他在房间里晃动,心里就发毛。由于不能惊动李水富,只得托请院方人员亲自到房间观察一下方可放心。如此心神不安一连几天,直到领导视察完,“盯梢”工作才算结束。

  在我们镇,既有李水富这样的个体上访案件,还有诸如未转正的民办教师、对补偿不满意的拆迁户等集体上访案件,每到重大敏感日期,都需要专人监控。一旦失控,我们必须围追堵截,确保他们不进省上京,实在控制不住,一旦到了省城和北京,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在信访登记机关“销号”(不被上级机关记录),确保不被“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苦了基层党委、政府


  多年来,基层乡镇为了信访稳定工作,设立了信访部门,投入大量资金,安排了一大批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前几年,信访部门是个群众的出气筒、社会的减压器。自从实行了信访“一票否决”制,上级信访部门成了“香饽饽”,只是苦了最基层的乡镇党委、政府。有些群众上访,确实是由于个别政府部门或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原因。有些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差,三言两语想把群众打发走,能一天解决的拖上一个月,更有甚者办事不公,恶语相加,激起了群众不满,造成上访案件。

不好处理的是,有些上级机关的个别接访者乱表态,致使当事人诉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不切合实际,一个小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成了大问题,最后诱发了越级上访。由于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但是对不负责、不办理的上级机关和部门却没有实质性的处理措施。慑于上级“一票否决”的威力,许多乡镇对上访人除了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围追堵截外,别无他法。有时,还得委曲求全,不得已做一些让老实人吃亏、“会闹腾的”赚便宜的事来。

  最难解决的是一些比较棘手的群体性上访案件,在我们这里有一个村,村里有两大家族,每次村委会换届,双方都争得不可开交。如果一方上台,另一方就聚集人群挑毛病、找茬子,将问题都找到了“文革”期间,找到了十几年前的土地承包问题上。他们经常为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争执不休,镇政府领导换了多茬也难以解决。许多村民认为上访就能解决问题,上访就能引起更高领导的重视,致使我们的工作天天忙于接访,许多日常的行政事务根本无法开展。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9094233.html
乡镇干部自曝信访内幕:曾花数万截访一人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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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09: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维的庐山私房
  
  
   ——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庐山代管房屋的风波
  
   引人注目的提案
  
   19873月,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处收到的众多提案中,有一件引人注目:案由:吁请依法发还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在庐山的代管房产案
   提案人:黄维
  
   这个提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不仅在于作为中国现代史上一位有特殊影响的人物——黄维,是本提案涉及的主要当事人,而且还在于它使人们引起注意,某些地方当局是如何落实中央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的。据黄维介绍,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在庐山约有五百户。截至目前为止,提出申请要求发还在庐山的代管房产的有三户。一是辛亥革命元勋之一李烈钧的房产,由其子李赣驹(民革上海市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提出要求发还其父的房子。二是张治中的房产,张治中原系国民党兰州行营主任,1949年国共谈判时的国民党代表团团长,由其女张素我(全国政协六届常务委员)申请归还其父房子。另一户,就是黄维本人要求发还的房产。85岁高龄的黄维诙谐地对记者说,在大陆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在庐山有代管的只是极少数几个人,问题并不难解决。李烈钧谢世已有30多年,张治中也于10多年前逝世,唯我还能活着申请发还自己在庐山的代管房,可能是在大陆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中独一无二的人物了。(在海外,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有人提出申请归还在庐山的房产。)
  
   但是,使人不解的是,这三户申请归还房产的时间,都是在国务院1983年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以后才提出的,按理说,是有章可循的,而至今却无一人得到落实。问题出在哪里?是国务院的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呢?还是他们的要求有违于国务院文件精神?都不是。毛病就出在地方当局的态度上。
  
   中将司令的房产
  
   让我们返回到黄维本人的房产问题上。
  
   黄维,原国民党第12兵团司令。1948年冬淮海战役时,所属部队被歼,本人被俘。19753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已改恶从善,予以特赦;同时,被安排参加全国政协工作。长期以来,他联系台湾故旧,积极做祖国统一的促进工作。
  
   他在庐山的房间共有11间,座落在庐山莲谷路38号。据他介绍,这11间平房是从一个英国人手里买来的,不属豪华住宅,系一般民宅而已。但该房屋地处颇佳,倚山傍径,幽静清雅,面积也大,石木结构的建筑面积有170平方米,宅基地2000多平方米。当时,黄维由于忙于战事,将房产委托给他家一个保姆的女婿苏某管理。1949年庐山解放,苏某立即将该房产问题向军管会报告,当即被接管成为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由于此举表现积极,再加上以后工作一贯努力,苏某被吸收参加了公安工作,并多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他一直居住在黄维托他管理的房屋中。1985年,苏某因年龄关系从庐山公安局副局长的职位退下来,改任庐山公安局指导员。可以说,苏某夫妇是该房屋产权属于黄维所有的最好证明人。解放后,黄维由于长期服刑身不由己,不可能提出房产问题。1975年,他特赦参加政协工作后,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国家的处境,特别是中共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他自然也不会提出此事。
  
   申请发还的冷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有了变化。
  
   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处理好解放初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文件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代管房产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同时,还特别规定,对应该腾退的代管房产,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属于单位和单位职工使用的,由单位负责腾退。”“有退房任务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点,积极腾退,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使用的,要带头腾退,对拒不腾退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年春天,即19842月,黄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申请发还庐山11间房屋产权。但是,正如黄维所说,从那时至今,已有四年时间,而有关地方领导对于在庐山应发还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采取了或者置之不理的态度,或者是把困难上交,向中央要钱要房子来解决庐山房产问题。
  
   不值一驳的答复
  
   正是在这种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作为政协委员的黄维,终于在全国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说了话——提出了第34号提案。他在这个提案中明确提出要求解决李烈钧、张治中和他本人的房产权问题,并尖锐指出,落实江西庐山这三户代管房产的政策,不是区区几间房子的问题。而是争取人心的问题,同时,表明国务院规定的政策不是装点门面说得好听,而是确实要兑现的。
  
   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将此提案转送江西省委、省政府研究办理。
  
   这年9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黄维发来对34号提案的答复,这个答复主要是两个内容:
  
   一是:“……至于要求发还原房产的问题,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据此,李烈钧、张治中、黄维等在庐山的代管房不能发还。
  
   对此,黄维指出,中办和国办的文件,适用范围是华侨私房政策,以及国民党军政人员回国定居的问题,而他自己并不是这个范围的。他说:我不是现在回国定居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而是全国解放时就留在大陆直到1975年特赦新生。但江西省政府却把我与现在国民党军政人员回国定居混为一谈。不仅如此,江西省政府还把应按国务院处理代管房产的文件办理的问题,转而引用中办和国办后来发的文件上的那一段话,作为不发还房产的依据,这显然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
  
   在这里,记者有必要指出一点,即:黄维的34号提案是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问题的文件写的,国务院文件在先,中办和国办文件在后,后一个文件并没有否定前一个文件的规定,那么,江西省有关人员为什么置提案中的国务院文件于不顾呢?这种舍此取彼的作法,究竟是出于什么动机呢?
  
   更使人奇怪的是,江西省的答复中还有这样一段:据悉,前不久黄维委员曾亲自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找过私房管理局的负责人,私房管理局的负责人已向黄维委员当面作了说明,代管房子不能发还。黄维说,本来,堂堂正正的省政府公函中使用据悉之类字眼已属不妥,而且,正是在这个据悉的掩饰下,捏造了一段黄维去城建部的事实。黄维说,他虽居京已多年,却从来不知城建部在什么地方,更谈不上去找私房局负责人?
  
   于是,黄维亲自写信去城建部查询。这年113日,该部房地产业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向黄维发来(87)城房管第6号函,称:关于前不久黄维委员曾亲自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找过私房管理局的负责人,私房管理局的负责人已向黄委员当面作了说明,代管房不能发还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私房处负责同志没有接待过您,也没有就您的房产问题向黄委员当面作过说明。
  
   如果城建部这个信件的内容属实,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江西省的答复中所说据悉,到底从何而来?当着当事人的面,捏造这样一种情节,除了说明经办人对提案极不负责或者漫不经心外,还能是什么呢?
  
   用这样的态度显然解决不了问题。果然,一年过去了,34号提案中的问题仍然拖而不决。于是,在今年(1988)七届一次全国政协会议上,他再次挺身而出,提交了一个0353号提案:请求国务院查明江西省政府对政协六届五次会议34号提案的答复案。
   接着,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决定:建议国务院交建设部研究办理。
  
   面面俱到的建议
  
   现在,黄维正在等着有关部门的研究结果。但是,他在对记者的谈话中,也表示希望通过舆论监督促成此事的解决。目前,他住在北京复兴门外一套三间的公寓里。他说,如果有关部门确有诚意,问题并不难解决。他考虑到了目前各方的处境,因此,提出了一个可谓是面面俱到的建议:
  
   一,发还原住房11间,以及宅基地2000多平方米。
  
   二,如果不发还原房,而把房屋及宅基地照公平合理的标准,折价发还,他也愿意接受。
  
   三,如果现在发还他的原房或折价还有困难,他愿分担这一困难,只请求发还产权,即发给他在庐山房产的所有权证。
  
   四,如果国务院关于处理代管房产的那个文件无法在下面兑现,代管房不能发还,那就请宣布没收他在庐山的代管房,办理没收手续,发给没收房地产的证件。
  
   五,如果有关领导出于照顾和关心,指示房管部门把他在庐山的房子与在北京居住的公房对调,他也将不胜感谢。
  
   记者今年(1988)8月中旬访问黄维时,他刚从庐山回来。据他说,他所在住处11间平房安然无羔,只是昔日僻静的坝旁修了一条柏油马路,直逼他旧居门前,门前小径也插进了这条大马路。他不计较这些,甚至还为家乡的变化感到高兴。他认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并不过分。他希望能通过自己房产权问题的解决,使落实政策这样一件大事取信于世人。
  
   (原载《法律咨询》1988年第10期,本文主人公于19894月去世)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1 1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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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华人庆祝人头税平反三周年

讨回祖屋的行动

时间:2009-06-2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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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陈小萍(右)将总理哈珀书面讲话,转交予华人保守党协会主席袁海耀。 (加拿大《世界日报》∕葛健生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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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纪念铁路华工基金会主席盘占元(中)及其出任基金会秘书的太太黄春桃(右)﹐与基金会副主席胡龙杰(左)出席庆祝会。(加拿大《明报》/李敏摄)

    世界日报623日电 据加拿大《世界日报》报道,加拿大平反人头税622日满三周年。华人保守党协会于当地时间21日晚间,举行平反华裔人头税三周年庆典餐会。加拿大联邦保守党主席柏立德(Don Plett)、华裔国会议员黄陈小萍、以及国会议员庄文浩(Michael Chong)等约250人,共同出席该场餐会。
  黄陈小萍代表总理哈珀宣读平反人头税三周年讲话,提及华裔人头税平反三周年是个大日子,华人为建设加拿大而付出的努力不可抹杀。自1885年起征收的人头税,是加国史上不名誉的一页,但哈珀总理是第一位就人头税事向华裔小区道歉的总理,也因为有华人小区的努力,也才有今日加拿大发展的面貌,华人贡献是很重要的一环。
  黄陈小萍在宣读完后,即将总理书面讲话转致在场的华人保守党协会主席袁海耀。


        讨回祖屋的行动




2006年6月22日,一则消息轰动全球,尤其震动了各国华人社会:加拿大总理哈珀代表政府用英语、法语和粤语对过去曾向华人征收人头税一事正式道歉。他说:“我们谨代表加拿大人民和政府,就人头税问题对华裔加拿大人表示全面道歉,对中国移民因此被排除在外表示最深切的歉疚。”其他3个反对党的代表也在会上致辞,表示支持政府的声明。政府还向健在的当年曾缴纳人头税的25位老华人以及400名遗孀每人赔偿2万加元;并向受此政策影响的人提供其他资助,设立发展教育基金,全部开支估计达3000万加元。哈珀总理还高度评价了华人对加拿大做出的积极贡献。
    至此,经过100多年的顽强抗争,华人为争取平反人头税的斗争终于取得阶段性的胜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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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几乎所有国内大城市里至少上百万户人,他们或者是他们父辈的私房,在1958年被国家统一“经营租赁”。在其后的很多年里,他们中的很多人成了住房极其紧张的“特困户”,甚至无处栖居,流落街头。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之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突然发现,曾经被国家“经营租赁”的祖屋,其所有权其实从来也没有被剥夺过。换言之,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去要求把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发还给自己,或者至少,对这些长期被占用的财产给出某种补偿。于是,他们开始了讨回祖屋的行动。这注定是极其艰难的行动。有关返还他们祖屋的政策,到目前为止只是在南方沿海一些地区“开”了一些“口子”,全面的政策出台以及法律上的确认,尚未见出端倪。这件事的历史背景和目下态势,折射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顿挫、坎坷,也预示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可能的前景。







历史回顾   加拿大华人“人头税”



                 加政党争相许诺平反华人“人头税”



    距离1月23日议会选举日期越来越近,加拿大主要政党的选票争夺战也越来越激烈。为争取百余万华人选票,第一大党自由党和第二大党保守党均表示一旦上台执政,将重视平反“人头税”的工作。

    何为“人头税”?为什么会牵扯百万加拿大华人感情,以至于影响他们的选票走向?

血泪历史

    2004年,时年97岁的一名华裔老者查理·康(音译)将加拿大联邦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为在他80多年前入境加拿大时向他征收“人头税”道歉,并退还当年所付的500加元税款和利息。

    1922年,年仅15岁的查理·康在一名已经移民加拿大的叔叔帮助下,从中国南方来到加拿大。

    按照当时加拿大政府的规定,从中国来的移民都必须支付50至500加元不等的“人头税”。

    查理·康回忆说:“当我来到这里时,只有中国人要付税。其他人不需要。这不公平。”康说,他不后悔来到加拿大,因为他在这里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他怎么也忘不了在入境时遭受的侮辱性体检和人们的偏见。这就是为什么在事隔这么多年后他还要向加拿大政府讨还公道。

    “四五十年前,我就想要回(那500加元),但根本没人帮我。如果我现在再不说出来,就没有人可以说这件事了。”

    康的朋友、时年82岁的吉姆·王(音译)说:“这是一个想把‘黄祸’挡在加拿大境外的政策。”王的父亲和叔父在交纳了“人头税”后来到加拿大,参与了修建连接加拿大东西部的太平洋大铁路。靠了这条大动脉,初生的加拿大奠定了日后发展的基础。

    然而,1885年太平洋铁路竣工后,加拿大联邦政府即以重税限制对铁路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华工及其家属入境,并于1885年7月20日通过《华人入境条例》。从1886年开始,每个华人入境必须缴纳50加元“人头税”;1900年7月18日,又将“人头税”增至100加元;1903年7月10日,再次调升至500加元。这笔钱相当于当时一个工人两年的工资。

    1885年至1923年间,约有8.1万人支付了这一税款,给加拿大政府带来了2300万加元(1932万美元)收入。为进一步限制华人入境,加联邦政府又在1923年6月30日通过禁止华人入境的《排华法案》,法案1924年1月1日生效,直到1947年废止。在此期间,除极少特例外,几乎所有华人新移民都被加政府拒之门外,这其中也包括了当时已在加生活的几千华工的妻子儿女,数以千计的华人家庭被迫过起了天各一方的生活。

    2004年,联合国曾公布一份报告草案。报告呼吁加拿大政府对支付了“人头税”的华裔移民和在1970年被赶出新斯科舍省的黑人进行补偿。但是,这份报告对加拿大政府没有约束力。

选票争夺

    进入新年,随着议会选举日益临近,关于华裔“人头税”的讨论迅速升温。各党派纷纷表态,企图拉拢华裔选民。

    保守党领袖斯蒂芬·哈珀4日表示,保守党上台后将重视解决“人头税”问题,并将就“人头税”向华人正式表示道歉。当天晚些时候,马丁在接受一家电台采访时首次以个人身份就“人头税”向华人表示道歉,但没有说明将来的自由党政府能否这样做。

    自由党和保守党先后申明在华人“人头税”问题上的立场,是两党争取少数族裔移民选票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4日,马丁还宣布取消已征收10年之久、数额近1000加元(约合885美元)的移民落地税。哈珀当天也宣布在其第一个任期将把移民落地税先降到100加元。

    加拿大华裔组织“华人促进会”说,华裔可决定加大约20个选区的投票结果,选战最为激烈的多伦多市特里尼蒂—什帕迪纳选区也是其中之一。

    角逐这一选区议席的有自由党人托尼·亚诺。在2004年议会选举中,他曾以805票的微弱优势战胜对手──新民主党华裔候选人邹至蕙。而邹今年正再次与他角逐该区议席。

    综合最近几次民意测验结果,自由党和保守党在全国范围的民意支持率难分伯仲,但保守党的支持率已经出现了赶超自由党的趋势。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1 12: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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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13: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间长,房产变化大,情况较复杂,政策性强,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落政工作有一定难度。为此,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落政工作的领导,各委、办、局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私房落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处理好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1964〕第21号)、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第87号)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凡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老生常谈!+套话+屁话+空话+不要脸的话!)

    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范围,应予落实政策:

    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

    2、产权人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改造起点以下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含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前已按“两个”无起点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   (随意放屁!)

    4、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

    5、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后改造的属非建制集镇的房屋。


    三、自住自用房屋、出借房屋、出租房屋和动员出租出借房屋及非建制集镇的认定。 自住自用房屋,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时,由产权人及其亲属居住使用并不出租的房屋,以及原系自住自用,解放以来从未出租过的空关房屋。


    出借房屋,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时,由产权人或亲属等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没有收取租金或变相租金的房屋。

    出租房屋,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亲友、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收取租金或变相租金的房屋,以及解放后曾经出租过,在改造时空关的房屋。


    动员出租出借房屋,是指原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因政府或集体事业需要而被动员并安排出租出借的房屋。

    非建制集镇是指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七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本市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原郊县三十四个建制镇以外的农村集镇(郊县原三十四个建制镇即:上海县的莘庄、龙华、七宝、北新泾、漕河泾;嘉定县的城厢、安亭、南翔、真如;宝山县的城厢、罗店、大场、江湾、五角场;川沙县的城厢、高桥、杨思、洋泾、南汇县的惠南、新场、大团、周浦;奉贤县的南桥;松江县的城厢 、枫泾、亭林、泗泾、金山县的朱泾、张埝;青浦县的城厢、朱家角、练塘;崇明县的城桥、堡镇)。

    四、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起点,市区为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郊县(包括原东昌区以及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地区)为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


    五、关于错改造房屋的处理原则。

    (一)经认定属错改造的自住自用房屋,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仍由产权人或亲属自住自用的,发还产权,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2)现已由产权人或亲属自行与他人交换使用的,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

    (3)现已分配给他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予以腾退。但考虑到私房遗留问题时间长、房产变化大,加上国家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腾退面积较大的,应考虑现产权人目前居住水平酌情腾退一部分,其余部分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如产权人同意,也可将原房作价收购,另配公房解决其居住问题。

    2、经认定属于错改造的出租、出借房屋,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

    3、经认定为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如产权人居住确有困难的,可视情适当配给公房(其中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配房),解决居住问题。

    4、凡经认定属于错改房屋中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的,可作如下具体处理:

    (1)私房改造时的原承租人(借用人),现未变动的,均发还给产权人管业。

    (2)产权人同意作价收购的,可由现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作价收购。

    (3)产权人与现承租人双方愿意建立租赁关系的,发还产权人管业;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产权人出售给现承租人。房屋的租赁和买卖,均需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产权人不同意作价收购,又未能与现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在撤销改造的同时,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

    (5)错改造房屋在公管期间,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予以经济补偿,如房管部门已收到过补偿费的,则由房管部门负责补偿。涉及腾退的,可由拆除单位或私房落政部门另配公房解决。


    六、关于留房。 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产权人已另有自住自用私房或已从出租房中划留过住房的,以及改造的非居住用房,原则上不再补留。如果私房全部出租,改造时产权人在本地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应留房而没有留房的,以及房屋改造时产权人不在本地未留房,但已于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前户口迁回本地的,均应视其被改造的房屋数量多少,以及考虑改造时本地人口的实际情况等酌情补留。留房的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八至十平方米,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并按照第五条第4项处理。

    七、“文革”中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应按当时私房改造政策处理,房屋不再发还。

    八、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凡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改造而定租发放不足五年的,一次性补足五年。定租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按百分之二十补足。

    九、落实私房政策申请发还房屋的手续,应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申请;如房产分属几个区、县的,应分别提出申请,也可迳向原主改区提出申请。申请时产权人应交验有关证件,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对提交的证件,落实私房政策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须经本市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十、发还错改造房产的审批。凡按照规定应予发还产权或腾退房屋的,市区由主改区(包括跨区改造的房屋)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送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会同区房管局批准办理(原由市房管部门批准改造的房产,由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审批)。郊县由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会同县房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十一、凡经批准确定落实私房政策的腾退房屋,应贯彻“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直接通知归口单位负责落实,单位应在其自建房源中优先提取房源供落政使用。房源、经费如有困难的,应按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单位使用的房屋,通知使用单位归口落实;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使用的房屋,通知其所在单位归口落实,如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子女按其长幼顺序由子女工作单位归口落实;在本市无归口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区、县私房落政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经确定应腾退发还的房屋,现住户迁出时,应一律交由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给产权人。经落实政策腾退发还自住房时,产权人应即搬回原自住房,并将配得的公房交还房管部门或原配房单位,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借故不交。此类回收的落政专用房源,应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统一使用管理。如原配房单位另有需用,应商得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

    十三、凡确定应腾退发还的房屋,应按《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对现使用户合理安置,及时动迁。如现使用户无理拖延不搬,按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搬迁。

    十四、对错改造房产的作价收购、补偿,按照市房管局规定的估价标准办理。对房屋折旧的年份计算,以批准改造年份为准。凡由归口单位补偿或作价收购的,其经济收支均不与房管部门结算。

    十五、发还错改房产时,对发还前有关租金、税款、维修、管理费等各种经济收支互不结算(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前应领未领的定租准予补发)。对增添或拆除少量建筑设备的,一般按现状归还房主。对增搭建、翻建的房屋,其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所有。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十六、按规定应予发还产权或应还产腾退的房屋,如因国家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不便发还或发还确有困难的,报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如属还产腾退的,应由房屋使用单位另行安排住房。

    十七、凡属土改中按政策规定应予没收、征收,但当时未作处理,后经纳入改造的房屋,一律不再变动。

    十八、对非建制镇原工商业者出租属于土改保留的大量工商业用房,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以后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一律采取适当经济补偿的办法解决。

    十九、已经纳入改造的房屋,产权人认为有遗留问题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复查后进行答复,任何人不得对已改造的房屋侵占破坏。

    二十、华侨私改遗留问题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47号)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本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内部掌握执行。由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对外不作公开宣传报道。


                           市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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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14: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








各区房地局、各县房管所:




现将《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学习,并在私房改造工作中按照执行。过去市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日市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收回,汇交市局。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房主出租房屋,已改造一部分,还保留了一部分,要否继续改造?



意见:过去已经批准保留的出租房屋,现已由房主收回自住,不再改造。
私房改造以后,房主由于经济困难,从其自住房屋中挤出少量出租,并且明确今后收回自住的,这部分出租房屋可以不予改造。



二、房主现有全部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但扣除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保留自住房屋后,其余部分不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



意见:凡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扣除经房管部门批准保留房屋后,其余部分应该纳入改造,同意给房主保留的房屋应划归房主所有,在申请书和管理资料上注记备查。


三、在一九五八年四月《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公布以后,房主将其出租房屋收回自住或者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出卖的这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凡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发出私人房屋登记通知以后被房主擅自收回、拆除或出卖的出租房屋,除了出卖房屋属有意分散产业,逃避改造应予追究外,其他一般可不予追究。但应与其现有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凡在私房登记通知以前、大合营以后出卖房屋者,除出租房屋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大户须加追究补改外,其余可不予追究。



四、怎样对待房产共有人的分户问题?



意见:在市区主要以房管部门发给的有关所有权状等证件为准。凡是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如果只有分户的土地权状且房屋不能分开,仍为共有性质的,原则上仍作一户计算。在郊县,如果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确实分家并有分产分居证件或周围群众证明,一般可以同意其分户计算出租房屋面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分产分居的,如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要从严掌握。



五、凡出租房屋属几个共有,共有人中另有其他出租房屋,应否将其与他人共有部分与其另外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出租面积?



意见:应该按其共有产业中个人占有分额与其独有出租面积一并计算,够改造起点的改造。至于共有产业,仍作一户计算其全部出租面积,按规定起点进行改造。

六、房主在同一幢房屋内,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改造时其公用部位(如楼梯、过道、灶间等)是否作出租面积计算?



意见:可以按房主和房客的实际使用情况按比例计算出租面积。为了照顾房屋管理上的便利,通过协商划分产权范围和公私共有的部位,并书面载明公用部位的使用权利。


七、房主借给亲戚朋友或房屋代理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应当作出租房屋看待?



意见:如果有代缴房地产税,代修房子以及因看管房产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等等变相租金的,一般应作出租房屋论。
凡直系亲属一向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居住部分应该看作房主的生活资料,凡非直系亲属居住的部分,如果不收租金或变相租金,一般也不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

凡房主在国外,以后要回本市()居住而委托亲友看管房屋,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批准手续,可以不作出租房屋看待。对那些有意长期空关变相出租企图逃避改造的房屋,则应从紧掌握。


八、对于郊县城镇劳动人民出租的小量房屋,或者与其自住房屋相连的小量出租房屋,如果超过改造起点不多,是否可以不改造?



意见:如果房主自住面积并不宽余或者改造后经国家经营管理不便的,可以不改造。如果房主坚决要求改造,也可以接受。过去,对类似情况的房屋已经改造的,除对只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外,一般不再变动。


九、房主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改造时如何处理?



意见: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如果改造后影响房主居住或者国家不便于经营管理,而且商店使用面积超过改造起点不多的,一般可以不改造。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不变,也可以退出改造。


十、过去改造了的不满起点的生产用房,在处理遗留问题时发还了,是否可以重新处理?



意见:过去对不满起点改造了的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一般不再变动。现有少数地方,发现不满起点改造的生产用房已发还房主的,如没有发现房主有其他出租房屋,可以不再重新处理。


十一、私人房主坚决要求将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或自住房屋进行改造,是否可以接受? 意见:不宜接受改造,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



十二、公私合营企业用的房屋,已随企业加以改造,而私房另有不满起点的出租房屋未作企业投资,是否与企业用房一并计算加以改造?


意见:不宜一并计算。过去已经一并改造的,则不予变动。


十三、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和资本家兼地主的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过去已经改造了,是否可以不发还?



意见:过去已经改造了的出租房屋,不予发还。已经发还的,目前暂不处理。



十四、在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年期间,因国家或集体需要,动员房主把解放后从来未出租的自住房屋暂借或租给公家集体事业用的,如果满改造起点,可否进行改造?



意见:如果有约定归还的,一般可以不纳入改造。如果房主另有足够自住房屋(在一般居住水平以上)则可以会同原动员单位动员房主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一般不予变动。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房主的实际需要和原来留房情况,分别退还一部分或全部。


()凡是动员出租的部分与其现在自住房屋结构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并且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的;

()凡是动员让出作为集体福利事业使用,并曾约定归还,而房主目前又确定需要自住的;

()动员让出的房屋没有收过租金及其他费用,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确实需要自住的;

()其他因特殊情况动员让出,现已无法归还原房,房主又要求迁回自住的,可以大体相等的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房屋价格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


十五、机关、企业、部队等单位借用的私人原自住房屋一向不交租金,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

意见:不改造。但是如经双方协议由使用单位代交房地产税或代修房屋,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满改造起点的改造。


十六、房主在市区、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改造时,可否一并计算面积?


意见:原则上应该一并计算。如果房主家在市区,两处出租面积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按市区改造起点规定一并改造。两处出租房屋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但其在郊县城镇的出租房屋满70平方米的,按郊县起点规定改造,市区部分在房主的同意下也可以一并改造。如果房主家在郊县,市区、郊县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按郊县起点规定一并改造。房主在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如属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应一并计算面积,但目前可先改造其在建制城镇的出租部分。


十七、私房改造时,搁楼要否一并计算?



意见:如果搁楼高度满一点二米并已住人的,应一并计算。


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至于过去已给房主留有足够住房,目前虽然人口增多,一般不得再增加留房,因房主或房主的直系亲属在外地,过去改造时没有留自住房,目前已经迁回本地居住的,在这次处理时,可以调剂给一部分自住房屋,产权归房主所有。


十九、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本人或者其父母在外地,是否给其留房?


意见:凡常住户口在本市,可以保留一定的自住房屋。对华侨和港澳同胞的留房问题,为了照顾政治影响,可以在改造的同时留给其一定房屋(在留房面积上不宜过严,由市、区、县根据房子和房屋结构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十、已经改造的空关房屋没有给房主定租的,应否给以定租,并从房屋调配时起发给定租?


意见:可以。


二十一、私房改造时,如租金过高,应否参照公房标准及周围同等房屋租金情况先适当降低房租后进行改造?



意见:原则上应该先适当降低租金后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房屋中租金过高的,则暂不变动。


二十二、私房改造时,对于房租欠储的修理费确实无法追回,如何处理?



意见:参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布的《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以及说明第二条的照顾精神,由区房地局提出意见经区人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地减、免了结。对于那些定租金额较大或者房主是四类分子家属,暂缓处理,等房屋纳入改造后再说。



二十三、私私之间租地造屋,到期屋归土地业主,归进房屋的土地业主往往因缴纳过户契税而不愿归进房屋和改造,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七月八日中共上海市委私营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私房改造对房主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内部掌握)第八条的精神,对归进房屋的过户契税,从宽予以适当减免,但必须经区、县房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委批准。


二十四、房主将房产典押给他人,房屋纳入改造时,典押的房价如何处理?



意见:典押房屋应视同出租。按规定加以改造,由房主领取定租。私房之间典押价款,原则上应出典()人与承典人(承押人)协商解决,如果出典()人无法找到,房管部门应适当照顾承典()人的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租金。房屋纳入改造后,由房管部门测定租金,承典()人变为承租人,按规定向房管部门交租。如果过去由承典()人申请改造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十五、改造房屋附属的前后花园、围墙、凉棚、亭台、水井、树木以及同一房主所有的土地,改造时如何处理?



意见:应当随房改造,不另计定租。公私共有的,应按比例确定公私所有权限。


二十六、房主不在本市,代理人不肯负责,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可以不承认其为合法代理人,应认真进行产权审查,提出意见,经报区、县人委批准后,改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


二十七、房主或其代理人同意将出租房屋申请改造,但产证遗失或放在国外,如何处理?



意见:在未发现其产权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先接受改造,按照规定缓发定租。如果房主生活困难,可以从定租项下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如果代理人一向依靠房租生活,房屋改造后发生经济困难的,也可以从定租项下酌情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


二十八、郊县的所谓代管房屋,过去都是由部队、镇人委以及其他县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这些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应在这次私房改造扫尾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排队,按有关土改、没收、私房改造以及代管等政策,经报县人委批准,分别加以处理。


二十九、同一房主或一户在两个区(或两个以上)都有出租房屋,其改造应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还是归房屋建筑面积较多的所在区负责。



意见:原则上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改造,有关区协助办理。如房主不住在本市或者房主已经有出租房屋改造了,则由原负责改造的区负责改造,其他有关区协助办理。各县也可照此办理。


三十、过去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件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875704.html?fr=q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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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22: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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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前半生



                2009年09月09日10:48
                    中国新闻周刊



  “经租房”的形成,跟特定历史时期人们的产权意识有关,也跟城市市民的产权硬度有关




  本刊记者/罗雪挥  文/马莉




  “前门楼子九丈九,四门三桥五牌楼”;
      “前门楼子九丈九,九个胡同九棵柳”;
      “前门楼子九丈九,王口花炮响上头”。




  解放前,老北京的前门地区曾经非常繁华,很多老百姓在那里置办了自己的私宅。 1944年,20岁左右的少女包璋,嫁到了前门附近的孙家。孙家在当时的前门,颇有几处房产。光绪9年间,孙家的祖上曾购置了北孝顺胡同4号、5号、甲5号,三个院落共占地一亩八分,约合1200多平方米。 婚后的包璋过着和美的日子。夫婿孙继昌是家中独子,夫妻俩受着中国老式家庭礼仪的熏陶,对双方老人都很孝顺。孙继昌一进岳父家的门, 每次都先揭缸盖,看见没粮食了就赶忙去买了送来。包璋娘家也是个大家族,包璋的曾祖父曾位列包氏宗谱,是正宗的包公后裔。不过,到了包璋父亲包桂荫这一支,家道已经败落了。
  子女多,吃饭的嘴也多,常常遭遇亲族白眼,包璋父亲一气之下,领着全家人到外面租房住,但没过几个月就交不上房租了。孙继昌索性把岳父母一家都接来住。人口增加了,孙家搬到了位于北孝顺胡同的祖屋。坐北朝南的三个院落里,住着夫妻双方的亲眷20多人,是标准的四代同堂,有老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包璋夫妇以及孩子们。 包璋识大体、贤惠,而且待人接物周全,她将大家庭中成员间的分寸拿捏得十分妥帖,周围人对她都十分敬重。虽然有点祖产,孙家生活其实并不宽裕。包璋结婚时,新人穿的婚纱、西装都是向外人借的,刚办完喜事主人就催着讨还,新妇包璋不得不为一家生计终日辛苦张罗。
  1949年初春,解放军浩浩荡荡进入北平。前门这一大家子,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新社会。1949年5月,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发《布告》,依法保护市区内各阶层人民的房地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1953年,新中国政府给孙家发放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了孙家自前清时候置下的房产。孙家就此安居乐业,夫妻双双进入了北京市曲艺团工作,包璋担任舞美,负责管理服装,孙继昌则做会计。
  两人一起步行上下班,感情非常好。  房荒 解放后,北平以继承祖产为主的私房占多数,一度达到了总房源的67%。私房房主多为普通大众,有教授、医生、工程师、商贩、工人等。民国时期,城市普通老百姓尚买得起房,根据社会学家陶孟和的调查,1927年素称“寒苦”的小学教员月薪是38元至50元,年薪大约是500元左右,在城里买栋四合院攒两年工资就够了。这些私房,有的自住,有的出租。有些人专靠出租私房为生,俗称“吃瓦片”。孙家没有“吃瓦片”,但也指着房子“生养死葬”。
  1962年,为给婆婆预备寿材,包璋卖掉了草厂二条的半边院子,此外哪怕手头再拮据,包璋也没考虑过卖房。都是血汗钱,一栋自己的房子,就意味着老百姓的一条活路。 祖上传下来的房子当中,到底还是有一部分房屋从包璋手上“经租”给了外人。1958年6月,北京市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经租”的办法,即将城区内15间或建筑面积225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交付国家统一经营收租、修缮。孙家并未出租过房屋,但是因为拥有两处房产,也成为被改造的对象。
  “经租房”名义上由国家代理经营,但实质则是国家对城市房屋的管制。进行管制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应付城市越来越严重的“房荒”。房荒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先是抗日战争,之后是国共内战,战火毁了不计其数的城市私有住宅,也使处于战争年代中的人们很少有投资盖房的意愿。新中国建立后,多数城市空地多,空房少,市民居住十分拥挤。而北京市则由于军队和机关纷纷进城,大量外来人口突然涌入城市,更加剧了“房荒”的紧张。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当时的财政主要向工业等领域倾斜,北京市政府大规模增加住宅供应的条件尚不具备。“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修筑房屋。”1949年8月12日的《人民日报》刊文称。
  北京建国后兴建了一批中央机关大楼,部分商业及文化设施,如扩建了北京饭店和国际饭店,修建了中国美术馆、工人体育馆等,但新修民房则数量有限。当时在城根关厢和一些空地上,曾仿“兵营式排房”的形式,抢建了一批平房。1951至1952年间,东单地区共建平房349间。
  由于当时城市住宅极度短缺,这些新建的住宅无疑是杯水车薪。 前门孙家的院子再大,也拦不住“房荒”的激流。受农村土改“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启发,减租运动盛行全国。也有人认为,城市解放了,普通的市民就可以白住房子,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虽然《人民日报》发表了反驳这种论调的文章,但当时的左倾思潮还是占了上风,并逐渐催生了“经租房”的诞生。
  1958年,包璋变为“经租房”房主。1958年,遍布中国城市的“房荒”得以缓解。全国被“经租”的私房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其中,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囊括6千户人家。   改造 1958年6月10日,北京首都剧场召集了出租15间以上的房主会议,之后全市还有大大小小的动员会。 一个月之内,老北京大部分私房的“经租”改造就完成了。这样的速度并不稀奇。那一年,共和国的跃进纪录频频:人民公社林立,粮食“卫星”上天,大炼钢铁成风,私房的改造工作在“超英赶美”的气氛中跃进,催促着私房主的“申请改造”。
  被改造的房主,多少还是有些情绪。宣武区房主纪坤敏说:“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房主程顺达过去是粮商,他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包璋无奈但平静地接受了现实。房子虽然“经租”,但说到底,产权还仍然是自己的房产。包璋办理了“经租”手续,北孝顺胡同44间房,给孙家留下了14间,其余的30间房则被政府“经租”了。房租有三分之一左右返还给房主。包璋每月固定领到的租金是46元,多少贴补了一些家用。已经5岁的女儿孙允玉已经懂事了,对于“经租”那会儿的记忆还算清晰:“北房奶奶住,南房是厨房,西房住外公外婆。南房两间是孩子的,一张一间多房长的大木床躺着五个孩子,倒没有太挤着。” 离北孝顺胡同不远的西罗圈一号的房主王大鹏,家里因为人口少,只给留了三间房自住,其余的90多间房子都被“经租”了,而且大都被房管局租给了底层手工业者和无业者。解放前,王家的房子也出租,但租户都是精心挑选过的,例如飞行员、地质工程师,省政府主席的太太等。这栋昔日住过赛金花、徽州状元洪钧的讲究的宅子,自此变身为“大杂院”。 大家庭的风俗人情,藏进了孩子们的记忆。孙家院子最好的时候是春天,粉红色的海棠花把整个屋子熏得香喷喷。院子中间是一个堆起来的土山,上面栽着桃树、樱桃树和梨树。
  夏天,满架子都是玫瑰香葡萄,一家人就在葡萄藤下乘凉、吃晚饭,温馨又惬意。  回家 那时所谓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虽然表达了一部分人希望实现“公有”制度的愿望,但与工商业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同。私房即使出租,仍然属于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并不是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就“经租房”本身而言,也并没有出现过被国家“赎买”或“类似赎买”的事实。“经租房”的私产产权,经过新中国政府登记认定之后,至今没有变更过。 包璋守着自家的房子,伺候病弱的公婆,照料五个子女,仍然过着相对平静的日子。家里还有一些她陪嫁的首饰,包璋打算将来给子女们留个念想。 真正的变故发生在“文革”初期。红卫兵勒令房产主携带房契到房管所交公,前门孙家也不例外。可是,在孙家尚没来得及“上交”的1966年8月20日,红卫兵冲进了北孝顺胡同的孙家,翻箱倒柜,把家里的细软首饰、房屋地契,连带1953年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都一并抄走了。孙继昌气得躺倒在炕上,晕死过去。“经租房”的房租停发了,孙家也被赶进由门道改建的一间房里,房子质量低劣并且透风,天冷时,痰盂第二天都结了冰。 “文革”初期,北京市共“接管”了8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建筑面积占解放初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 孙家从北孝顺胡同搬离,一晃就是10年。
  1982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但政府只发还了“文革”期间被挤占的房屋,没有发还15间以上的“经租”部分。 包璋回到了老宅,此时的院子已经面目全非。大院里的各家住户,都积极盖房向外扩张,宽敞的院子,只剩下了一条很窄的通道。“文革”时还在院里修过防空洞,直挖到一间房子都陷下去了。而在前门近年的改造中,包括各种老字号和孙家的自住小院和“经租房”在内,如今都已经是一片瓦砾。八旬的老人包璋,不得不寄居在亲戚家里。 西罗圈胡同一号也不复当年的样貌。
  房主王大鹏和老伴均是高级知识分子,如今不得不蜗居一隅。百年黄松木,高高的门廊柱子,精美的雕花隔扇与主人的红木家具,都陷落在周围堆得满满的垃圾中。一位来王家探访的朋友,出门时不小心被甩在地上的瓜皮绊倒,只得拄着双拐离开。 如今,在广州、厦门等地,“经租房”已开始落实返还。幸运的房主需要办一道“撤销管理”的手续。北京的“经租房”房主们,则还在为“回家”做着不懈的努力,有极少数“经租房”业已发还,比如房主刘敬宜、房主钟惠兰的私有房产。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废止了1964年9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废止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这给“经租房”主们再次带来了希望。 对于“经租房”主人来说,“经租房”不仅仅是家庭财产,也是对家的信仰和依赖。这里不仅有青春的记忆,也是现存者寻找自己故去亲人影踪的唯一地方。 前门大街改造好以后,85岁的老人包璋曾有一次回到前门。 女儿孙允玉回忆,游览的整个过程里,包老太太盯着老宅废墟中的香樟树,一言不发。她念念不忘的心思是,老孙家传下来的这点祖业,不能够就在自己手上没了。
     
     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9-09/104818613328_3.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3 2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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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22: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问题已成为我市穩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上访群体已形成近十年之久,而且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少数人的策划、煽动下经常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经常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一、诉求的起因
  (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4月19日 [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
但是、上访群众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规定重新审视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 质疑 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企图彻底否定 2005 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 《 关于 “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浬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
  (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
    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只好先将此问题搁置一下,待有相关政策时再予研究。
  (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 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滿,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二 、 我市已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
    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0.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 1985 年 以后实行过 “带户发还” 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
    据我们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0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
      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中办发[1980]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  “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 28号和其配套的 《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0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006[28]号《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 ,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已办结35件 。正在审理中的有514件。
       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已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
      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
   (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
   (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 1956年 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 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因此,在1958年进行的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凡符合改造条件改造的私人房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发还。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00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六、我局下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堤高认识,強化工作责任制?
    为了做好今后的稳定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再次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要继续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抓紧抓好,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和信访工作一线,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甚至矛盾纠纷升级,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局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回告,并根据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系统的信访情况做到事事有记录、月月有统计、 情况有分析。 同时,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不留死角盲点, 全面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的情况, 对排查出的各类信访突出问题, 尤其对涉及 “解私”、 “拆迁”、 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曾进京卧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信访的人员和问题作为重点,按照一事一表逐件建立台帳,明确责任领导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包案处理,将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问题不积累,矛盾不激化。
   (三)坚持领导带班负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继续坚持从2007年8月份起我局系统就建立起的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带班负责制和24小时信息畅通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信息,积极进行综合分析、快速反应、妥善应对,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同时我局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所在辖区的信访、公安、维稳、综治、街道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凡遇有关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动向和其它重大不稳定问题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汇报。
   (四)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准备。
    在解私工作中,继续实行解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日常工作和稳控 “两手抓”,一是要积极推动全市解私工作的开展,要各区房管局做好接待、咨洵、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解私申请的回复、房屋的发还、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二是要主动的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72名解私上访的重点人员实行盯控的同时,对不属于解私范围上访人员和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遏制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尽快控制局面就地平息事态;四是要对在市内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确保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对遇赴京非正常上访随时启动紧急预案。

                                二00八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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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主的半个世纪创伤

                                                               张申义


“经租房”三个字,别说外国人不明其意,就是今天大多数中国人也不明白这是什么回事。可是对那些经租房主却是心头巨大的创伤、难以言尽的苦难、挥之不去的噩梦。因为这是涉及到千百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中国政府不是承诺要建设和谐社会吗?不是在宪法上言之凿凿地保证“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长达整整半个世纪,在经租房问题上,中国政府恰恰违反宪法,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权,而至今没有任何迹象表示其愿意反思、停止侵权,予以纠正。这就使我们有必要加以剖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故名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管理、收租、维修等,把租金的20%至40%发给经租房主作为收益。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停止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未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让手续,他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中国政府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是墨迹刚干,言犹在耳,就轻诺寡信,出尔反尔。在1956年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把风马牛不相及的“经租房”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完成了对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由国家通过各地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经租房产。经租房业主不得不与国家签订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仅仅是经租,根本未涉及产权变更。
1964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不同部门,明目张胆地对经租房进行变本加厉地侵权:
▲ 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房产管理局的“国房字第21号”文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把维护权益的经租房主的行为上纲为“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恣意变更经租房业主产权、实行侵权的“第1号文件”。
▲ 同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法研字第80号”文件《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文中说:“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赤裸裸地公然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这种行径在人类文明史上空前未有。
▲ 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是一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时代。有关部门贴出布告,勒令私房主上交房地契,并随之中止付经租费。很多房主被红卫兵抄家后又遭扫地出门,经济和社会秩序荡然无存。当一切回复平静后,房主们赫然发现,自己的房子现在住不回去了。原本给国家经租的房子现在已经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国家了。有部分人的房屋虽然名义上还是自己的,但已经失去了对房子的使用权,甚至丧失了居住权利。
文革结束,恢复正常秩序,尤其是改革开放,经租房主天真地以为政府会否定极左路线,建设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是吗?中国政府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无不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然而,铁的事实又是怎样呢?
▲ 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中这样写道:“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又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 1988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 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首都以及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对非法侵占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进行疯狂掠夺,擅自出售经租房主的合法房产,供既得利益部门、集团、个人挥霍、享受。
就这样,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地方当局沆瀣一气,共同扰民、坑民,使广大经租房主和他们的子女被非法地、无偿地剥夺了财产权(还有生命权、自由权),陷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局面!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政府维护人权的成就!
正像中国“十佳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国家目前的这种寡断,唯一的获益者即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益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延续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价值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做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
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有两条信息吸引了全世界的视线:
一、《北京青年参考》3月2日报道:2月15日下午3点半,新加坡财政部长尚达曼,在向国会宣读政府新财政年度预算声明时宣布,全体新加坡人将获得政府送的(农历新年)红包。去年新加坡财政盈余64亿新元(约合人民币320亿元),创下1994年以来最高纪录。因此,新加坡政府决定从中拨出18亿新元(约合人民币90亿元)还富于民,其中8.65亿新元(约合人民币43亿元)将分两次在今年4月和10月,作为分红发给年满21岁的国人,而穷人与老人受惠更多。
二、中新社华盛顿一月二十四日电(记者邱江波):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今天说,美国纳税人将收到通过邮局寄达的数百美元退税支票……经过与布什政府、国会两党以及美国各个利益团体的紧急磋商,美国国会众议院今天公布了由美国政府提出的总成本达一千五百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
新、美等国政府的惠民政策与中国政府的侵民政策,不啻有天壤之别!中国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抉择,我们将拭目以待。
http://www.chinesen.de/static_html/2008/200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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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3 18: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穗港人「钉子户」 百平米房索330


http://www.wenweipo.com   [2009-09-11]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70.png放大图片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427.png

 吴家的老房子在地铁施工中心位置(左边两层旧房),显得非常突兀。本报广州传真

本报广东新闻中心记者 敖敏辉

 预计于2012年开通的广州地铁六号线,迁拆工作遇上「最牛钉子户」。位于6号线文化公园站旁的一栋两层共110平方米的港人住户吴伟国,坚持自己拥有房权,要迁拆方赔偿330万元始肯搬出;而国土房管部门和地铁总公司则指该栋房是公房,吴先生实属租户,只肯提供一次性补偿10万元或异地续租两方案。双方各执一词,纠缠3年仍无法达成协议,地铁公司称因工程受阻至今已损失1,200万元。广州市政府裁决处于8月中发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限令吴伟国一家搬出;而吴伟国则已向法院起诉广州市房管局,现正等候审理。

 引起拆迁费争议的房子,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杉木栏路37号,是一栋两层高砖木结构的老房子。坚称自己拥有上述楼房业权的港人吴伟国,今年67岁,1980年与妻子离婚后,返回广州与父母同住上址。关于这栋房子的来历,吴伟国说,其母亲及家人是马来西亚归国华侨,1923年从马来西亚回到广州后,就在此定居生活;1945年,其父母花费1,500大洋,在日军炸毁的一块空地上建起这栋房子,并一直居住至去年先后去世。他本人在其间去了香港,并娶妻生子。

地铁六号线正行经该楼

 吴伟国承认,房子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至1958年,中央提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号召私有房屋交由国家经租,吴伟国父亲表示拥护,但母亲不同意。不过,最后其母还是接受了劝说,将房子交给国家出租,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返还租金。之后,有关部门向其父母收取房屋维修费,每月定额上交。

 吴伟国说,他回到广州后,一直与父母同住。2006年,广州地铁六号线规划正好经过其房子,房子面临拆迁。他指,由于一楼一直作为店铺经营,他根据当时同地段铺面买卖价,提出一楼每平方米4.5万元、二楼每平方2万元,要求补偿330万元,但被拆迁部门一口拒绝。

指国家经租非收归国有

 其间,广州市房管局向吴伟国出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表》,称该房归广州市房管局所有,并提出两个补偿方案:其一是一次性补偿,给予约10万元的弃租补偿;其二是异地安置其他房子继续出租给他们。

 吴伟国反问:「10万元赔偿等于给你1分钱买早餐,你能买到吗?」他称,房管局所持的房产证的来历为「1958年国家经租」,房管局无权没收此房子,因国家经租并不表明房子已经收归国有,只是国家代为出租。

 房管部门则称,吴家从数十年前开始,便在缴纳租住该房屋的租金,表明从吴伟国父辈开始便承认了房子归房管部门所有。对此,吴伟国反驳称每月交的80多元并不是租金,而是房子的维修费,从其父亲开始便一直在交,延续下来形成习惯。他表示,自己并不是和拆迁方作对,只是为了争取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330万元的赔偿金是几年前提出的要求,现在物价上涨了,应该不止这个价了。」他表示,赔偿标准绝对不会降低。

http://trans.wenweipo.com/gb/paper.wenweipo.com/2009/09/11/YO090911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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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0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劫一楼——上海赵家产业 六十年共产殆尽


                                                     2009-09-11


在中国政府大肆庆祝中共建政60周年纪念之际,许多百姓有苦无处诉。近来,一些历史学者甚至把中共60年建政史称为一部血淋淋的掠夺史。《不同的声音》采访了上世纪初上海滩鼎鼎大名的茶叶大王赵植初的后人赵汉祥老人,深入探访他的私产是如何在六十年内被剥夺殆尽,由富商沦为露宿街头的流浪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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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a]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butongdeshengyin/m0904jkdv-09112009144212.html


[wma]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butongdeshengyin/m09011jkdv-09112009152937.html[/wma]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butongdeshengyin/m0904jkdv-09112009144212.html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butongdeshengyin/m09011jkdv-09112009152937.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5 0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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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1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遭遇的挑战

作者:李聆群 文 晓融 译

来源:本站编辑部

来源日期:2009-8-24

本站发布时间:2009-8-24 21:06:42

阅读量:294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6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5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需建立信息公开体系,然而,在过去的一年里,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有诸多不满,甚至引发了若干针对政府部门的诉讼案件。本文总结了中外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的研究,并从立法和实施的角度来探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

   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在制定过程中的时候,让许多学者甚为担忧的一个问题便是其将如何在整个政府体制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更具体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主要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阻力,有待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改进:

1)相关部门的态度:在信息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困难之一就是转变政府机构以及信息掌控者的观念。 尽管政府保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现代政府机构基本上对国家保密的限度持有一个大致标准的态度。然而,在没有系统的激励体制之前,这种保密文化依然完整地保留延续下来。

2)政府执政能力:中国政府各部门面临着信息公开的强烈诉求。政府的执政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资源、培训,和技能。近期的研究表明,尽管约有60%的政府官员认为他们部门有着充足的资金和人力,但是分配不均衡——贫困地区受到的限制较多。研究还发现,针对信息公开方法的培训还远远不够,政府官员对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施行缺乏了解。

   在档案制定和管理等技术层面,有关政府官员认为,对这一技能缺乏了解是妨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3)监管职责:围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或谁应该承担施行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研究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这一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职责界定的模糊。在对四个省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后,莫于川和林洪潮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此外,他们还发现,在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能轻松逃避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死角。尽管死角存在于地方政府,但实质上并不是由该政府部门监管,而是由国家部委、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监控。

4)实施模式:中央>地方>中央:中国所采用的领导机制表明,中央政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了一个原动力,但是并没有对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央政府希望,创新的方法和政策能在地方政府的日常操作过程中产生,并转变为适用于全国的模式。然而,尽管中央对此项政策给予了保证,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模糊性以及缺乏来自中央政府的明确指导大大削弱了该条例在地方层面的施行力度。

立法

    在中国,另一个阻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施行的因素与其三个立法特点有关: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正如Hubbard所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并不享有最高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法律,而仅仅是国务院的相关规定(p. 10)。换句话说,与享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保密法》和《档案法》相比,该条例并没有包含严格的法律定义来指导信息公开。这就为某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信息提供了借口。

2)相关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同样需要相关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包括行政赔偿措施、个人信息、电子政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制定或立法的初级阶段。

3)司法解释:条例本身在文本上具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成为了阻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的瓶颈。其司法解释亦成为了有待中国最高法院讨论的事宜

其他挑战:

1)公众意识:Piotrowsk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国官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更好的向民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此之外,他还考察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各种需求。例如,在北京,民众就信息公开起诉当地政府,而在海南省,政府官员则称在20093月,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没有任何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2)公共图书馆和档案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公共图书馆和档案室规定为保存、管理记录、为公众免费提供信息并咨询政府的重要场所。但是,与大城市相比,农村偏远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组织不规范,设备简陋,达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廖文:《信息公开要解法律瓶颈》,《瞭望》,2009年第21


陶逸:2008论信息公开背景下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咸宁学院学报》,28(1)期

王锡锌:20095月,《靠什么持续推动信息公开?》

王锡锌:20096月,《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2009年8月6日查找

赵东,肖志宏:2008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解读》,《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21

张良图:2008年,《论公共图书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图书馆建设》,20085



周圆:2009年,试论面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图书馆建设》,《现代情报》,2009年第29卷第1期

Horsley, Jamie P. 2007. Toward a More Open China?

Hubbard, Paul. 2008. Chinas 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Challenges of Nationwide Policy Implementation, Open Government: a journal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Vol. 4 (1).

Neuman, Laura, and Calland, Richard. 2007.Making the Law Work: The Challenges of Implementation. In The Right to Know: Transparency for an Open World, edited by A. Florini.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2009.09.16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6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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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09: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产合法的私有财产







前   言


    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多年漫长历史的封建社会,它的国情维系于农业和小手工业的经济。因此,土地是社会经济基础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富的来源,供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居住。在土地上建造的居所(房屋)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实现生产和消费的自然循环。房屋就变成了一种合法的、自我的私有财产,这是社会发展、社会经济消费的一种不移的实事,它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这一合理性不会因为朝代的更换和政治制度的变革而变化,私有和买卖的经济关系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长期延续,这种延续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的进化。


               第一章 改造的第一步


    新中国的建立,到现在近六十年了。回顾我们所走过的这段历史,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极端复杂性、变态性、不平衡不稳定性,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激化、两者的交错缠结,使中国的革命和变革所面临的双重任务:一是巩固新生的政权,防止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维护民族的尊严和国家的统一;二要打碎旧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发展近代工业文明,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有这些就成了新中国领导人决定经济变革的历史使命。新中国的建立,作为武装斗争的政治革命这一点是成功的,有着伟大的意义。经济作为中国深层次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心态几乎没有改变,仍然是一个贫穷落后的一穷二白的国家。仍处在内忧外患之中。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急需要有个经济强国的理论。由此在经济落后的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大力发展国民经济。首先必须解决生产资料谁占有的问题,因此1952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统战部的一个文件上批示,认为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已经是国内的主要矛盾。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又进一步强调:“要把资产阶级看成一个敌对阶级。”正是从这种政治关系分析出发,而不是从现实经济分析出发,毛泽东又进一步提示了:“要让资本主义在中国绝种”的结论。思想先进的人们提出了经济强国要学习西方的经济管理,经营方式等等并提出公有制和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共存,经济互补的新经济理念。思想保守的人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首先没有贫富贵贱,财产公有、劳工神圣。就此,允许资本主义经济合法存在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共同纲领。承认商品经济为必经阶段的新民主主义的道路,及主张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党内同志受到了毛泽东的严厉批判。因此从1953年起,开始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1953年9月7日毛泽东召集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指出:“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在毛泽东的大力推动下,1954年—1955年迎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但就在此时,党内在全国农业合作社的进度问题上发生了分歧。1955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华东区、中南区和冀、津、京等十五省市书记会议上批评在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消极情绪,得出了邓子恢思想右倾的结论。用重炮轰邓子恢领导的农村工作部。从1955年的7月到1955年的10月毛泽东先后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10月4日到11日中共中央第七届六中(扩大)全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把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关系到提到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突出的位置加以考察。并号召全党让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尽快在中国绝种,消灭私有制。毛泽东的这些意识和观点助长了党内急躁的情绪,加速了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和党内军事共产主义的左倾思想的漫延和泛滥。也为私有房屋(生活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作好了组织准备和思想准备。


                第二章
历史的劫难


    随着三大改造的深入,在社会舆论、新闻报刊的大力宣传下,意识形态领域中,加速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消灭一切私有化的东西,都必须经社会主义改造而达到占有。于是在1955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了二办的意见。1957年2月城市服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及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央主要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从1955年底到1958年8月6日四个文件的出台时间隔了三年,也就是说从1955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二办提出私房改造到1958年后半年才开始了私房改造工作,此事为什么推到1958年呢?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原因:1956年根据陈云提出的:“国家市场和自由市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原则。根据城市工商业、手工业的所有制结构问题,1956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央的这个文件中尖锐地指出:“要防止和纠正有一部分贫农和干部总想扩大公有化的范围,希望一下子削灭私有,变成为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无偿剥夺他人合法财产的错误倾向。”从这一文件中可以看出就私有改造无偿剥夺他人合法财产在当时就已经认定是一种错误的倾向。

    第二个原因:陈云于1956年的第六次国务会议上了言中认为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对个体农庭经营户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时期内还需要单独经营,允许一部分小商贩分散经营,保留原有的经营方式。

    第三个原因:毛泽东于1956年12月7日于统战部、工商联、民主建国会的负责人谈话时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私营。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956年12月29日,刘少奇在讲话中指出:“可以允许资本农用他们的定息开工厂,有这私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这样经济就搞活了。”这是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承认在中国商品经济落后的社会条件下不但不能根绝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而且还要让它们有一定的发展,以弥补社会经济的不足。依据上述原因,私有房屋的租凭虽不属于生产资料的范畴,它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属生活资料。于1958年被纳入改造。私房改造混淆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界限。这种大刮共产风的错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等价交换的社会经济原则,只能在协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不能采取政治手段而达到无偿占用的目的。党内一些极少数人利用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大刮共产风、浮夸风,在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任意上纲上线,挑拨离间,这真是务虚名而遭实祸。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由人祸造成的,是一场切切实实的对合法私有业主财产的大劫难。


                 第三章
经租产的泪


    随着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的建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全面推广和发展,加快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的步伐,从而暴露出了高度集中统一下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的种种缺陷和弊端。

    1、经济方面。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服务于政治战略的需要。以行政手段灭管理经济,导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和所有制结构的一大、二公。使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政治权力过大,管理过多。忽视了商品价值规律。大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统负盈亏,固定工资。在商品交换、商品生产、社会消费等领域。人为的控制价格、控制商品的流通和交换,导致市场萎缩、经济效益低下。

    2、在政治方面。民主和法治不够健全,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以政治手段灭代替宪法,违法现象增多。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不断增加,社会上矛盾突出。这就给国家的各项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国家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开端,宪法条款中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在风起云涌的政治斗争中,被遗忘和践踏。在这种法制得不到保障,行政政策高于宪法条款的制度演变中,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发展到思想理论战线上、舆论宣传战线上。个人迷信盛行,独断和专治代替了民主和法治,谎言代替了真理。这是个人崇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这种“大跃进”消灭私有制政策的重大失误,“共产风”“浮夸风”无限扩大和漫延导致了国民经济出现了危机的局面。为了扭转危局,控制局面 .1960年12月14日到1961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彻底纠正“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强迫命令风,彻底清算、坚决退赔。不要务虚名而遭实祸。毛泽东在会上讲话指出:“‘共产风’是‘人祸’要求大家勇于承认错误,有多少错误说多少。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有什么反什么。要求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风。由此在七千人的大会上(1961年召开)对1958年以来在大跃进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作了总结。对错误性质和根源进行了深刻分析。但是这次会议对阶级斗争扩大化,左倾错误扩大化没有进行系统的、认真的、彻底的清理。对毛泽东本人在党内的日益严重的专断现象也没有纠正和制止。

    关于私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着手纠正在58年私改中存在的问题,借着1961年七千人大会的东风,对在私有房屋的改造问题上存在的违反宪法问题,是否应该属于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组成部分。公民的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应该不应该同工商业改造的定息划等号,经租和赎买有没有改造的原则界限。在这种改造界限不清、定性不准、经租无期、产权不明。中央政府也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广大“经租产”的产权人。依据宪法条款和经济租赁法则,房屋租赁合同等民法法则,要求归还被国家经租的房产。就当时出现的问题,国家房管局于1963年12月30日给国务院打了一个报告,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这就是历史上很著名的21号文件。

   在21号文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我们需要提示一下:

    1、1958年8月6日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的谈话的发表(我们称“谈话”)1964年21号文件和“谈话”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根据宪法(“五四”年宪法)定性为资本主义的剥削,改造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其所有制(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出租房的租金是否属于剥削性质,我们用恩格斯说过的一句话可以概括“房东与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作的关系,而是一种商品的买卖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的学说理论清晰的阐明了“浸水是对劳动者假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私有出租房收取的租金定性为剥削,是将合法的经济租赁关系政治化,政府用政治手段强加罪名,而达到占有的目的,欲加之罪真是何患无辞。

    2、所有制和所有权公民的私有财产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财产就归其个人所有。宪法和民法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做为公民的住所,应属于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公民对其生活资料行使的权利,只有所有权。所有制—也叫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社会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一种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形式。因此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这是民法的解释。所有权—是国家法律确认的财产所有人对物质资料首先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独立自主性,具有一定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这晚国民法对所有权的解释。

    3、类似赎买的政策(而不是赎买的政策)由国家经租
   (1)什么是赎买政策: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有代价地,以和平的方式把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逐步收归国有的政策。赎买的形式,采取定息制度,对私方人员分配工作并保留较高的薪金,目的是减少改造的阻力和生产的损失、破坏。国家经租:是指在私房改造时。国家对私房主出租和房屋以租赁的形式,并支付一定的租金,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租金,出租给他人的一种房屋租赁政策。

    4、定息和租金定息——指我国在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的一种经济制度。租金——出租某种财产或物品,而定期获得的经济收入。出租土地,房屋收取的收入,统称为租金。以上我们就两种改造,国家所采取的政策,从本质上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民法法则的要求,国家经租的私有房屋只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从21号文件中也未对这一财产的所有权进行非法剥夺。国家的任何法律和民法,对“经租产”的归属,认为是国有财产,没有法律条款的规定。因此产权人依法索要自己的财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无可非议的!是合法的。

    在21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问题,国家只是做法有限的纠正。只是将违反改造政策的私房(如自住房、空闲房、杂房)作为部分偿还的政策规定,而就这有限的纠正也被各级房产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文件所限制和刁难。使这一落实政策的工作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整整进行了几十年都没有完成。这些地方政府的官僚的政客,在他们的手中掌握着政策落实的“生杀大权”但是他们的权利不是为民所用,而是为已谋私、为已谋权,为已谋钱。这真是贪官当道九重天,哪有公理在人间。含泪上方走天涯,每每归来不见家。这就是今天“经租产”业主们的血和泪的诉说。


             第四章 短暂的曙光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但进当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华国锋同志,重申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没有作出对文化大革命错误的纠正。为民纠正“文革”的错误,从1978年起到1982年在五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保障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历史冤案、解放思想、摆脱个人迷信马由缰束缚、纠正左倾路线几十年来给党和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展开了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全面否定文化大革命,正确评论毛泽东的历史功过,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纠正“左”的错误,提出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1982年12月4日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宪法中写到共产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6年2月22日中办发[1986]6号文件下发地方,(见咐件1)。随后又下发了补充意见。(见咐件2)。“六号文件”要求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这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文件中提到(“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问题与从代管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另作规定”)针对“经租产”的历史(错误改造、违宪改造问题)国家建设部于1985年2月15日和1987年10月28日先后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87号文件,一个是57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22日也发了一个30号文件。国家建设部(85)87号文件提到(第一条)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部(87)575号文件提到(第二条)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国家属国家所有。中发(66)507号文件是个什么样的文件?1966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年代?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已经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16日到1976年底)确定为动乱的十年,是历史性灾难的十年,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十年,是党内“左”倾路线猖狂的十年。十一届六是全会党同意要否定文革的十年,要清算历史的欠账,打破文革的精神枷锁。要拨乱反正,还一个历史的清白。

    507号文件是历史背景我们先不谈,我们先谈一下文件的内容。

    1966年9月23日,中共中央《中发(66)507号》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意见的报告,报告如下:(文件的第二条)“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千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中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我们请问建设部的官员们(制定文件的)国家经租的私有房产和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能联系在一起吗?财政、贸易和手工业同老百姓的房屋问题能同等吗? 现我们针对87号文件和575号文件(建设部发)的所有权问题谈一下其违法内容。

    首先财产所有权,按照宪法和我国民法的定义,财产所有权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消灭。

    1、所有权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物在自然状态上的不存在,因此所的权也就消灭了。
    2、所有权的转让转让财产的结果,取得人得到所有权,而出让人则失去所有权。
    3、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人将所有物抛弃,使物成为无主财产,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就消灭了。
    4、所有权因国家的行政命令和法院的判决而消灭国家依法征购征用、征收所有权人的财产、没收所有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强制变卖所有人的财产等,这些都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消灭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

    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灭失必须是依法进行。 做为国家城市建设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通过本部门的“红头文件”而进行改变,要想灭失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经租产” 必须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受权书, 在接受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依法下达87号和575号这样的文件。可见建设部的这两个文件,已经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擅自剥夺了经租产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它不但违反了宪法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原则,也动摇了国家根本大法的根基 ,同时也是对民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法律底线的公开叫板和挑战。国家建设部违法文件的出台,也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房产管理局,用这一上方宝剑更加疯狂的侵害公民利益,践踏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87号文件和575号文件所起的作用真可谓是助纣为虐 、危害四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这种文件所代表的一种旧势力的思潮本身,就是一种流毒应该予以肃清。所代表的又是一种“左”倾路线的残余,我们心中的问题是希望国家建设部,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上做好带作用。广大经租产的业主们所看到的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春的希望 ,在87号文件和575号文件的出台后也已是昙花一谢,令广大业主们失望。


          第五章 认真执行国务院21号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21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务院21号文件的批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 ,望各地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 有计划的分期分批的加以解决。” 依据国务院的批示,国家房管局21号文件,主要解决的是纠错纠偏工作,有以下四点主要精神:

    1、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合理调整改造起点,实事求事的解决好58年私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执行国家改造起点的偏差。
依据这一精神对低于和高于私房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不能实行无起点改造。实行无起点改造的,应予纠正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改造起点以下的房屋。

    2、在当前不能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情况下, 私房改造起点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界限。
此条是指在私房改造工作有些地方政府将劳动人民和小作工业者的少量房屋(改造起点以下的)也纳入了改造,只要是出租房就实行了国家经租,取消了改造起点,应于纠正。

    3、允许公民有小量的私有出租房屋存在,并公开宣布属于原业主个人所有,允许出租和买卖。
此条规定在1984年国家建设部1984年《半月谈》杂志第9期有明确的答复。城乡建设保护部住宅局私房地政处《有关私房的两个问题答读者》第一条指出“在私有房屋改造起点以下的,应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行占有和毁坏”这是建设部对21号文件第三个问题最好的最充分的解释。

    4、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允许出租。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 ,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下应当允许。”这一规定主要是指对1958年已经改造过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在国家于1964年私房改造复查工作中,(主要指1958年私房改造中对当时缓改和漏改的私房业主的出租房进行补改的问题 )不允许进行第二次重复改造。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的21号文件的四项精神和政策规定,对劳动人民的私有出租房屋执行无起点改造所造成的重大工作失误和政策偏差,应实事求是的给予纠正,退还改造起点以下的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第六章“经租产”合法的私有财产


    “经租产”历史遗留问题是当今政府侵权最严重、政策最复杂、管理最混乱同时也是最棘手的一个历史问题。改革开放,权责私有化经济引出了“经租产”历史问题的清算, 现时的中国正向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国家转型。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号会议通过(2008年15号文)废止了1964年9月18日“国家经租产不允许继承的批复”。这一司法条款的废除,对经租产的产权是国有和私有的产权纷争有了明确的答案经。经租产继承权的恢复,确定了“经租产”私有权的属性。那么解决”经租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是国家建设部(1985年)城房住字87号文件和87年的575号文件两个文件中提到”经租产“是国有财产的违宪违法问题是不容质疑的。 国家制定的”经租产“政策实质一直是一种租赁合同的民事关系,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 建设部从1982年到2007年所制定的五部文件(经租房政策落实文件《1982年731号文件  》、1982年10月30日《1985年城住字87号文件》、1985年3月16日《1987年城住字575号文件、1987年10月28日《2005年建房住字226号文件》、 2005年12月24日《建房住(2006)308号文件》、 2006年12月25日)都应该废止和修改。在国家重提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今天,建设部的上述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文件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要杜绝政府政策优越于法律制度的这种现象 ,政策必须依属于法律,政府的规定和国家机关的政策没有超越于法律和违背法律的特权。因此建设部应尽快出台新的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依法确定私房改造的权属性质,归还被国家经租的私有房产。

    在经租房这一利益问题上,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条文,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社会的必由之路。



                                         2009年5月24日



咐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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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866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1986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

                                               198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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咐件2: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15日 组通字(1986)36号)


  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都明确要求,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各项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对台胞台属的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工作。中办发〔1984〕32号文件还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抓总工作。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计划下半年完成。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需要对已基本完成任务的单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揭露矛盾,抓紧解决该落实政策而未解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解决建国以来(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需要落实政策的知识分子历史遗留问题。至于经常性的知识分子工作,如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虽不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但也应认真督促,常抓不懈,切实做好。
  这次检查的内容是:
  1.冤、假、错案是否都已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复查结论是否已同本人见面;有关档案材料(包括受株连的无辜家属子女的档案)是否已按政策规定清理完毕,并做好善后工作。
  2.对因受错误处理造成使用不合理的知识分子,是否已依照政策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
  3.因冤、假、错案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原在城镇工作的知识分子受错误处理下放到农村期间结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是否已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减发的工资,是否已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发,或立据分期补发。知识分子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其他错案,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是否已给予适当补助;工资明显偏低的,是否已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在工资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得到解决或已有解决方案。
  5.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是否已按规定退还本人,或发给折价款,变卖价款。对于被查抄原物确实无法找回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采取用类似物品顶退等办法予以解决。
  6.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是否已腾退给房主;实在腾退不出的,经商得房主同意,是否已采取作价收购、顶退、议价租用、立据限期退还等办法做了解决。
  7.需要落实政策而本人已调离本地区、本单位或已死亡的,其问题是否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得到解决。
  8.对于从事业余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收取合理酬金而被当作经济犯罪、受到错误处理的案件,是否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九条精神复查纠正。


  二、组织领导与步骤方法
  1.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或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由干部部门)牵头组织。
  2.检查工作要强调以单位部门自检为主。凡准备宣布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单位,应经单位党委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听取单位知识分子和职代会意见等),党委和群众都认为确实已经完成了任务,再行宣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可选择少数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认定不合要求的,受检单位的党委要做出检查,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设在地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除单位自检外,抽查工作可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自行组织,也可在征得地方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地方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应积极配合。在抽查时,人员要精干,不要搞检查团之类的组织。
  现在,离党中央要求的基本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期限时间不多了。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在检查中坚持严格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防止发生单纯赶进度、走过场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报告报送我部。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日期:19860915日 实施日期:198609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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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改造指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房屋是一种合法的、自我的私有财产、是老百姓的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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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杂谈』 [315出击]合法私房24年艰险危难上访、诉讼之路!路在何方?

作者:ljh0506 提交日期:2009-4-26 20:23:00 访问:148 回复:11  
2008年3月16日,《齐鲁晚报》刊登了记者们在3.15维权周特别调查的文章后,3月17日上午,该文中所接受记者调查的当事人李建华就将报纸送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信访室,请法院对该文所述的诉讼数量及其内容予以核实。并申明自愿对该文所述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法院领导十分重视,派出几名得力法官带着相机于3月18日下午3点赶到现场进行拍照调查。合法私有楼房的危险破烂程度令法官们“触目惊心。”该特别调查刊发至今已近十二个月了,市南法院有关领导和法官至今没有对该文所述的诉讼数量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
   然而,事情的进展仍然是十分艰难。目前,广大百姓遇到了难题和麻烦事,绝大多数都会面临“相信法律去法院”和“相信政府去上访”两种抉择。我们手持省委、市委及市房管局的专用文件要求其依规行政尽快解决问题时却被无理的推给了法院。而法院在对此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案件至今已审办了多达84次之多,至今仍没有审清,仍在继续。此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系列案件的现实状况给相关部门提出了最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倡导百姓“信法走法”?还是“信访走访”!众多的上访者也因此问题陷入了空前的绝境。
   怀着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无比拥护信赖的坚强信念,我们手持青岛市房管局根据中央、省委、市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精神,早于1986年2月28日就下达的“发还产权、全部迁户、经济结算”三项决定和“即抓紧办理内部销帐止租手续”一项规定的“迁户腾房发还”的专用文件,多年来持续在市有关部门申诉上访,光呈寄、呈递的书面材料就多达近千份,均无合理合法、事实求是的书面答复和处理结果。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胆大枉法、冷酷无情的“你爱上哪儿告就到哪儿告,最后还得转到我这儿处理”的答复逼迫我们从2003年初开始走上了“依规文明上访”这条不归之路,多年来已数次去省进京申诉上访。在上级信访部门的多次督办下,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多次向上级呈报和向我们出具了严重违法、违规、抗政、失实的书面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只虚假的讲了“发还产权”一项,却人为故意隐瞒了“全部腾房迁户、规定经济结算”和“即抓紧办理内部销帐止租手续”等几项最为关健和实质性的问题。另外,产权人内部的继承问题早已由市法院1990年后的两份终审判决书依法据实予以认定并判决。但是,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的几份书面答复意见竟敢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篡改编造,以此来混淆是非掩盖其行政乱作为之恶行。本来应该严格认真执行市委文件“全部腾退任务及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最迟不得晚于1986年底以前完成”的问题被他们行政乱作为拖到今天仍没解决。该答复意见最令人不解的是:青岛市落私工作二十多年了竟然还有“迁户腾房发还”问题没得到解决!竞敢公开枉法抗政把房主自住房屋当成“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国家经租房再次错误处置!在经过艰难八审的《物权法》早已颁布实施的今天,在青岛市竟然还有持有合法私有房产证和合法手续的“国家经租”房?!原本完好无损的房屋如今成了破烂危房,竟还敢睁眼说瞎话为“原房发还?!”然而,就是这样一份非常明显而又非常严重违法、违规、抗政、错误的书面答复意见却能得到市信访局责任人的错误支持,以其同样的行政乱作为手段,彻底封堵了我们的“依规文明上访”之路:2005年10月14日,市信访局责任人在既无认真调查又无事实证据佐证、敷衍塞责,以一份“青访涉法转字(建)(2005)第7号”《涉法来访事项转送单》把问题无理推给了市中级法院。
  “在百姓心中,人民法院应该是最讲法,最讲公平、公正的地方,是百姓生存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对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始终保留着一份最朴实的信赖。但是,这份信赖会得到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吗?
   “依法据实理性维权”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我们保存的百余份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诉讼系列案件至今已是第八年了。在区市两级法院审办至今的84宗案件中:(1)虽是错案但属完全审结的有61件;(2)在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已再审4年至今尚无结论的有4件;(3)2007年12月28日向市南区法院呈交、至今仍在审查的民事起诉案件有10件;(4)2008年1月31日,按省高院立案庭答复、变更被告等事项后向市南区法院呈交行政起诉案件有1件;虽又被违法用口头驳回但仍在持续上访申诉。(5)2008年7月再次向两级法院提交行政诉讼2件,至今仍没有按法律规定的书面回复;(6)2008年12月16日向区法院提交的“房屋赔偿”民事案件6件,至今仍没有回复;(7)已申诉长达多年、多达数次的民、行诉讼申诉案件不在此84宗案件之内。我们据实反思异常艰难的“依法据实理性维权”历程之后,非常坚定的认为:在已审结、再审、申诉、提交、审查的84宗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诉讼系列案件中,区市两级法院完全违背了“有过错有责任”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法理学原理及审判原则: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查明过错、确定责任、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各方面都严重侵犯了产权人对其合法私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各级党和政府相关文件的明确规定;非常明显的错案率高达100%;在陆续已下达的几十份裁定和判决中,至今仍没有一份是“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的裁判结果。并且,前后矛盾百出,越审越乱、越审越错。如今,竟然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的“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纠纷诉讼”异常错误的认定为“房屋权属纠纷!”真是天下奇闻。区市两级法院在多年已84次审办此合法私房维权系列案件中已经严重丧失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因为多年来,两级法院虽经多达数百次的调查了解、审理认定,但至今仍没有查明认定确凿证据和清楚明确的事实;仍没有查明分清过错责任;更没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对此,我们强烈表示:坚决不会服判息诉,将继续维护法律尊严,依据《宪法》、《物权法》和《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的严格明确之规定,结合完好的合法私房由于市房管局责任人的行政乱作为而破损成为破烂危房、已造成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和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事实及现实,为己为民为国家,坚信法律不动摇,坚决将依法理性维权进行到底。
   如何应对未来更加艰难的依法据实理性维权之路,我们仍信心十足,仍异常坚定的认为:市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肆意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给公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肆意将责任推给党和政府及法院,让其都无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执法枉法、欺压民众”等坏名声,损其形象,实属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不良问题,政府、法院都应严查重打,纠错澄清。决不能把“为了私下捞好处而任意违规、抗政等行政乱作为的责任肆意推给党和政府,个人发财,政府买单。人民法院也不应该成为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各种借口理由肆意违法违规抗政那些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49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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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侵占了我的房子
                       2009-09-01 12:51
                       控 告 状
  
  控告人:袁影,现年50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控告人: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江津区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楼7楼
  法定代表人:简代富(局长)
  控告事项:
  控告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长期强占公民合法私有房产110.64平方米40多年,其行为已构成财产侵占罪。房管局长期侵占控告人之房屋,使控告人之母亲居无定所,迫使母亲周玉才上吊身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故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返还房屋所有权,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其父袁树仁房屋位于江津区通泰街11、13号三间房屋(面积110.64㎡、属砖木结构),在1965年11月25日前已被江津市政府确认为袁树仁之私有房屋。(见证据:江津镇人民委员会公函),据此就足以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属私人所有,由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受“过左”思想的影响,1965年11月25日江津区房管局借“根据上级指示《对私有出租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由,将其父亲房屋实行了无起点改造“没收”,因当年其父亲被划为右派,无力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房屋被“没收”后由房管局进行租赁至今。(据了解该房屋已于2003年扩建)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8]31号文件精神,父亲于1978年底予以平反(附证据:通组字[1978]31号文),平反后父亲便立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江津房管局落实通泰街11、13号三间房屋的产权问题,通组字[1978]31号文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中的冤假错案做了专门规定:“本人生活有困难的酎予补偿,冻结的存款、扣发的工资应退还本人;被强占的私人房屋,应一律退还,个别退还确有困难的,要另行帮助解决住房问题。”通组字[1978]31号文规定的清清楚楚,仍使得父亲投诉无门,房管局为继续侵占房屋于1981年3月30日以川委发(1979)92号和川革建(1979)352号文件回复辨称:“已被国家改造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再属私人所有”。 事实上(1979)92号和川革建(1979)352号针对的是被“经租”的部份房屋,而父亲之房屋总面积仅110.64㎡,根本不存在超出部分,所以不存在经租房(需要申明一下:经租房的含义是什么?是老百姓的房子租赁给国家拿去救济他人,产权仍然属私人所有),更不属于没收对象,是江津房管局故意没收、挤占的情形,是属于文化大革命中平反落实政策的对象。因此,1981年3月30日房管局的回复属故意顶撞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精神,蓄意拖延、滥用职权、顶住不办,中央办公厅一再贯彻,要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期限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其中挤占华侨和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人的自住房要在今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由于各基层房管局对(1980)75号文件领会不透彻,处理不彻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少遗留问题。与此同时,中央再次出台:中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尽快将:对于“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处理的历史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予以纠正。对被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安排。生活上妥善安置。中央的文件规定得清清楚楚,可仍使得父亲投拆无门,父亲不间断的申诉直至1988年。江津市房管局仍错误运用“川委发(1981)44号文件”第一条,自圆其说称:“产权属国家,继续维持改造”。真正的川委发(1981)44号文规定:“中、小城镇出租住宅用房改造起点为80至100㎡,非住宅用房为30㎡,地主、富农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资本家未纳入公私合营的生产营业用房和一直出租的住宅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但原资本家在公私合营以后,挤出部分自住房屋出租的,应达到改造起点才改造。凡未达到以上改造起点而被改造了的私人出租房屋,都应按省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予以纠正。原来按资本家对待,实行无起点改造。现房主的成分属于错划已经改正,其出租房屋又未达到改造起点,也应予以纠正。有关“文化大革命”中查抄、挤占的私有房屋,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什么叫起点改造、什么叫无起点改造?什么叫文化大革命以前、什么叫文化大革命中?连这最起码的政策杠杆都鉴定不清,还算什么政府的执法者?中央的(1980)75号、(1983)9号、(1984)32号、(1986)6号文件以及(1987)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575号文件。作为“江津专区”的房管局,难道就没有看见中央的文件?真是对抗中央的精神顽固到顶了,简直是一股害群之马,父亲申诉至1993年,无奈之下父亲又在重庆政法大学第三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调查取证,遭到房管局拒绝,就这样父亲通过信访申诉十几年,一所属于自己的私有房屋被房管局侵占40余年。
  2004年控告人受母亲之托继续维权。在近四年的控告中,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认可和支持,(见证据:国务院法制办建议书四份、国家信访总局督办通知以及建设部无数次的督办书)。可江津房管局仍顶住不办,导致申请人长期控告、重复上访,迫使控告人之母亲上吊身亡,江津区房管局强占民房的行为影响了安定团结、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损害了民生问题。触犯了《宪法》第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的规定,故控告人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返还被侵占的房屋所有权,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控告人:袁影
  2009年8月12日
  


    http://www.jcwq.org/html/falvyuanzhu/20090901/5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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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房屋屡被侵占,我如何能主张权利?


  恳求社会给予法律救济申请书

  申请人:石爱华,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现年59岁,汉族。
  申请人:李丁善夫,男、1946年9月24日出生,现年63岁原是井下矿工,71年在井下上班时矿井发生塌方,右腿下肢粉碎性骨折,肢体残疾人。90年因陈旧性骨折经常发作在邵阳市矿灯厂公伤提前退休。
  在家前过道租书、后进自住房开茶馆。
  家庭地址:湖南邵阳市大信街城北派出所综合2号楼203室。
  电    话:0739-8926636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光文市长
  案由:
  滥用职权包庇邵阳市房地产局屡次作假,侵占私改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石爱华继承父亲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私房一座,座落在湖南邵阳市大信街54号,2004年5月9日被民福花园开发商拆除。
  2003年3月大信街门牌双号从44号至66号中间段进行拆迁,其中有三户主的继承人向房产局申请落实私房政策:52号杨祥任、54号石砥川(本家)、64号李约伯。
  52号杨祥任家(已逝世),92年已领取了新的房产证,新证户主更妻名贺小翠,这一次房产局下文把新证以外的属于国家的房屋面积二层和三层四间房面积作私房面积落实,以每平方米510.00元赔偿。该户新证面积75.79平方米,这一次拆迁享有210.00多平方米。自住第一层,全部作营业面积计算。
  64号李约伯92年已领了新的房屋书证,这一次房产局下文把新证以外的五间房面积每平方米,按180.00元作价补偿。
  2003年3月11日,本人依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的出租房被改造了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
  中共邵阳市委文件《关于落实房屋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第4款①④规定如下:
  ①、属于劳动人民出租的住宅用房进行了改造的,其应落实政策的建筑面积限额是,在市区低于100平方米。
  ④、房主自住的房屋和未出租的空房。
  房地产局收到了本人的申请书的同时收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57.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图》56.63平方米,1956年《房地产所有证》登记房屋层数二,登记私改时期1958年12月22日:本屋留地下原住外及二楼各壹间共留两间所外全部改造,印鉴国经租。第一层有一间自住房和二楼一间自住房23.29平方米,第一层和第二层居住和实用面积80.73平方米;
  《代管私房结算协议书》1980年城内房管所退还文革68年1月侵占第三层后一间阁楼16.6平方米;
  《发还房屋产权通知书》1988年4月19日退还阁楼第三层前一间私改空房31.86平方米,第三层阁楼面积共48.46平方米。(该书隐瞒了市委文件[1987年]23号落实私房政策规定,导致了本人符合落实政策的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没有享受到落实。当时父亲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房地产所有证》登记二楼一间私房没有退还拒绝在《房屋平面图》上签字,不换书证)以上书证证实了本人有四间房屋没有出租面积129.19平方米,过道、走廊、天井没有出租,不属于改造面积21.52平方米,本人没有出租的面积共计:150.71平方米。
  证实了出租两间面积47.49平方米确凿事实。
  如今宪法、房地产法、落实私房政策公开化,你知我也知。要求房地产局按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退还我《房地产所有证》登记二楼一间自住房23.29平方米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
  第一层前一间出租房19.75平方米和中间天井8.33平方米;
  第二层前一间出租房27.74平方米和私改时期登记《房地产所有证》二楼一间自住房23.29平方米,共79.11平方米。
  房产局收到本人的申请书不作任何答复,房产局没有按照先落实后拆迁作出答复书,开发商不与我家洽谈拆迁安置,享受不到同其他被拆迁户平等地安置权,法律给予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四项权利被剥夺。
  眼睁睁地看着其他被拆迁户纷纷签订协议书,拿到奖励金,优先选择安置房和门面。尽管我家合法手续齐备,有法律依据,权大于法,主张不了自已的权利。
  2003年3月1日我姐石晓华从宁夏赶回邵阳市拆迁,多次依法举证找房地产局恳求落实。不但没有落实,反而恶语攻击。我姐承受不了这种不合法、不平等、拖着不处理,横蛮无理的霸权作风无可耐何之下,又气又恨一病不起,2003年7月26日病逝,享年才61岁。
  从2003年3月拖至2004年3月底房地产局仍不作书面答复,最后只剩我一户。
  2004年2月22日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家共垛的间墙拆除。私人的自来水管被拆走,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向城北路派出所报过案),在恐惧中度日,向主管城建付市长杨盛勋电话呼救,才平息了以上事情的发生。
  在政府的干预下房产局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第一份不退还侵占的私房答复。该答复篡改了原件《发还房屋产权通知书》经办人欧阳乔英签暑的意见:(后间内一间)。答复书篡改写:成两间。
  2004年4月16日向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面答复本人最高人民法院有通知不能立案受理,我这属历史遗留问题只能由人民政府按政策处理,被拒绝。
  2004年4月26日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拖延至2005年3月30日在市政府办三楼西头会议室召开石爱华房屋终结会。
  到会单位有;市法制办魏主任、市信访局贺科长、房产局谢、范、雷三位科长,大祥区信访局黄付局长。由邵阳市政府主管城建、拆迁领导人周飞鹏主持会议。
  本人呈交了完整的政策依据和真实可靠的合法凭证,在会上隐瞒不公开报道,我举手要求发言并举证,被周飞鹏制止。
  市房产局提供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没有合法的事实证据,周飞鹏作出口头决定,宣布:“石爱华的私有房屋不予落实,维持房产局原来的意见。”对于房产局2004年3月30日第一份不真实的答复不予追究。
  明知本人的合法房屋书证具在,蓄意枉判,包庇房地产局非法侵占私人房屋面积79.11平方米,剥夺了本人就地享受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以上落实私政策规定保护的权利,公开触犯宪法、房地产法和政策规定。
  侵害没有消除本人行使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向上级机关反映。
  2005年4月6日向湖南省建设厅依法举证反映,批复到房产局。
  房产局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第二份答复,该答复凭空捏造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多次专题答复,并安排市法制办进行复查,捏造市法制办复查意见。
  本人持第二份答复找法制办主任曾东楼要复查答复,曾看到被捏造的答复,当时愤怒的拍案而起,一定要向市委书记盛茂林汇报,并向我要了一份答复复印件。
  向市政府领导人周飞鹏要专题答复,拿不出任何答复,不追究房产局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让房产局任意地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年的4月18日持答复再次到湖南省建设厅反映,批复到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政府不能为口头决定出具证据,把我往市房产局推,同年的6月8日房产局作出第三份答复称本人的房屋建筑面积194.21平方米,共3层(既一层三间、二层二间、三层二间)房屋7间。1958年私房改造前,该户出租四户,共计:80.65平方米。石砥川自住后进一间及三层后房一间共计:48.27平方米,三层前一间空房31.86平方米,公用面积33.43平方米。1958年私房改造时石砥川本人申请,政府将自住的两间房为留房外,其余全部改造,改造面积145.94平方米。该答复不攻自破,自行暴露。
  众人周知法律是以书证为准,本人的书证所登记的房屋事实私改以后,由政府和房管部门所发,私人房屋的保障凭证。《房地产所有证》所登记的事实私改运动时期1958年12月22日确定本人当时的自住房地下原住外二楼各壹间共留两间,印章国家经租。国家明确规定对城市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改留给房主二楼一间自住房23.29平方米不属改造;私有房屋的过道、天井、走廊33.43平方米不存在与出租户进行分摊,书证证实出租房两间出租面积47,49平方米,书证如山。
  本人的书证揭发了房产局瞒报、谎报、篡改、捏造房屋事实称私房改造面积145.94平方米不成立,知法犯法已构成侵占私房事实罪。
  2005年8月9日和11日向国家建设部和国家信访局反映,认真地审查并核对了我的房屋书证所登记的房屋事实,合法的。安慰说:“国家绝对是法大,绝不是权大法律会保护你的,是对的你就坚持”。批复到湖南省建设厅,省建厅批复到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又不执行。
  同年12月7日再次到国家建设部反映,答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状告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同年12月26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至2006年3月20日作出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府复决字[2006]第6号,本府查明称房屋所权人石砥川私房改造面积107.23平方米,与本人呈交的房屋书证登记私房出租面积47.49平方米不符。本人向承办处申(孙)科长要看事实证据,回答:“邵阳市人民政府没有交证据来省,这哪里有证据给你看,湖南省人民政府还是帮你,责成邵阳市人民政府对你的私房进行复核”。本人对这份不真实,没有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四)、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的决定书不服。
  同年4月10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呈交了行政复议终裁申请书至6月15日超过了终裁日期,国务院办案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本人:“不予受理“。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九)(十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人不能接受。
  邵阳市人民政府收到了2006年3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府复字本府决定:责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邵阳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石爱华私有房屋落实政策问题的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
  12月4日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办作出邵政复核字[2006]03号复核意见书,超过责令限期不执行责令对石爱华的私房不进行复核。
  本复核机关查明称原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我的父亲)私房改造面积145.94平方米,本人要求提供证据,居然无证可举。明知本人的合法房屋书证具在的情况下,竟敢帮房产局作伪证,加入侵害本人的房屋面积,剥夺本人享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2006年12月11日本人持复核意见书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被拒之门外,不接收申请书。接着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以本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不予受理。
  …… ……
  2008年8月由市政协包案人曾东楼主持听证会,本人向到会代表呈交了房屋书证和法律、政策依据。房地产局答辩书称本人私房改造面积145.94平方米,在听证会上不提供任何事实证据。在座代表对没有证据的答辩书不提出质问,反而以没有证据所谓的事实与本人的房屋书证登记的事实进行比较,这样的听证会失去了合法、公正、公平、透明。
  2008年8月12日开听证会至2009年2月13日超过规定日期没有作出处理结果。由房产局作出第五份没有证据,拒不退还侵占私人房屋的答复拖延、敷衍、制我陷入与房地产局无止境的答复书周旋。
  由于政府包庇、支持、参入阻力不断地在加大,依法维权难似实施。开发商本应赔偿给予我的第一层临街的门面安置被房产局再一次掠夺。
  本人以正规的法律途径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光明磊落地走访举证维权,要回原本属于本人的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
  2009年4月30日本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九、十一)规定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被拒之门外不接申请书,又被关闭在法律救济大门之外。
  从2003年3月11日申请至今,侵害行政行为横行畅通,合法者仍在处处受阻。在这几年来我没有过上一天正常人的生活,写反映材料成了我生活的全部。正规渠道走不通,强迫自已自学五笔上网请求法律救济。
  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无法办理新的房屋书证,坐立不安,心急如焚,棒着合法书证主张不了权利。
  请求社会各界人士给予弱势公民给予法律救济。
  在此
  叩谢
  石爱华敬上
  证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图》《房地产所有证》《代管私房结算协议书》《发还房屋产权通知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33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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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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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国宪法》公布施行至今有二十七年,国家机关没有遵守和执行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人继承父亲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房地产所有证》建筑面积198。20平方米,其中被湖南邵阳市房地产局非法侵占了79。11平方米。
       2004年4月26日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至2005年3月30日,政府主管城建、拆迁秘书周飞鹏的终结会上,申请人提供的合法房屋书证不公开报道。房地产局提供不出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之下。周飞鹏作出了口头决定,宣布:“石爱华的私房不予落实,维持房地产局原来的意见。”
      公开地触犯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权属登陆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和《意见》说明(四),中共邵阳市委文件《关于落实房屋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第4款(1)(4)规定。
      公开包庇并纵容房地产局非法侵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
     剥夺公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本人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规定赔偿的权利。
      2005年8月9日和11日本人的房屋书证通过国家建部和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进行逐一审查,核对、核实过受国家法律保护。批复到湖南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往邵阳市人民政府批。
        邵阳市人民政府无视批复,不作处理。
      2005年12月7日再到国家建设部反映,答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告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2005年12月26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至2006年3月22日作出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府复决字[2006]第6号。本人呈交的房屋书证所登记的房屋数据不作查明事实。本府查明称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私房改造面积107。32平方米。
      本人3月27日亲自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拿决定书,看到107。32平方米,坚持要看确凿的事实证据。复议处孙(申)科长说:“邵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给证据,省政府哪有证据给你看,省政府还是帮你责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对你的私房进行复核。”
      本人对这份没有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四)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的决定,实事失真,不服。
        2006年4月13日向国务院递交了行政复议终裁申请书至终裁日期6月15日,国务院法制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明显违背了行政复议第一条、第六条(九)(十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不能接受。
      再说邵阳市人民政府收到2006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府复决字[2006]第6号本府决定:
       责令邵阳市人民政府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对邵阳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石爱华私有房屋落实政策问题的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复核。
      超过责令限期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邵政信核字[2006]03号,不执行责令对石爱华的私房落实政策不进行复核。收到省决定书的同时收到了本人的房屋书证,不依照房屋书证所登记的事实进行复核。本复核机关查明称本人的私房地产改造面积145。49平方米,提供不出事实证据。
     2006年12月11日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被拒之门外,不接见,不受理。
    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本人属落实私房政策范畴,不予受理。
   本人棒着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确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为有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包庇,房产局于2004年3月30日、2005年4月11日和6月8日,2008年8月12日和2009年2月13日共五份答复,拒不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抗拒不退还本人的合法的私有房屋面积79。11平方米。
    由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渎职枉法阻止本人依法举证维权,导致了本人的第一层临街前一间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19。75平方米和中间8。33平方米,共28。08平方米门面安置再一次被邵阳市房地产局抡去。
    本人赖依生存第一层过道租书后一间自住房开茶馆面积65。93平方米得不到第一层的安置权。
     以上的宪法、法律、政策国家机关带头违反,触犯。官官相护织成巨网,老百姓依法举张权利,处处受阻挡。
       有权力可以弄虚作假,把真相隐瞒,违法的答复象通行证,畅通把公民的合法私房侵占。
     我越依法,越受伤。逐级上访到北京,驻京办截访,抓访,囚禁上访员,不服从行暴打上访人员。
    本人的私人房产被侵占,上访人身安全无保障。我该怎能么办?
   
2009-03-24 评论( 1 ) 阅读( 445 ) 分类( 未分类 )
评论: 共 1 页 1 条

石爱华
2009年4月30日再一次到湖南省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又被拦在大门外,门卫打电话通知邵阳市石爱华要求复议,回答:"不收"。我又一次失去了法律救济,我心急如焚,遗留问题没有书面答复,我无法进行办新的房屋书证。这逼迫我上北京上访,去上访又被截回。这该如何是好?
发布时间:05-01 18:03

美国中文网:
http://www.sinovision.net/blog/sy534025/details/8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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