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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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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8 2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30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18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18日      18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18 20:40 编辑 ]
隆重纪念全中国经租房主维权抗暴四周年.jpg
隆重纪念全中国经租房主维权抗暴四周年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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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08: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33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21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21日      21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21 08: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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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6 07: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38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26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26日      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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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2: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经租房主致胡锦涛公开信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您好: (博讯 boxun.com)

   
   
     时值十七大四中全会的开幕,我们武汉经租房主向您表达我们的心愿。
     我们是湖北省武汉市多次上访的私房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我们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武汉市房地局退还50多年来被非法没收,无偿占有和错误处理的房产。为此房主们及其后代历经了千辛万苦,受尽人间的磨难,为维护宪法的尊严,为争取收回自己合法的房产而长年上访奔波。
     1980年党中央在75#文件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宪法必须遵守”“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但武汉市房地局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不断激化矛盾,采取拖,磨的方法,忽悠广大房主。例如:市房地局主管房屋工作的副局长闫磊在奥运会前夕对向他询问落私情况的房主们盛气凌人的说:你们有什么资格问我,你们到建设部去问。有房主说那不是要我们上北京吗?闫局长说:是的,你们只管去。我们房主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闫的工作作风态度简单粗暴的错误行为,此后闫磊局长视广大房主为敌人,有人找他谈落私问题,闫磊局长傲慢的说:你们要么样玩,我就陪你们怎么玩,一直玩到底。露出了一付流氓无赖嘴脸,这样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这样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够资格当领导吗?武汉市的落私工作几年来不解决任何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不断发生都与市房地局及武汉市政府有着直接关系。
     今年四月二十三日,市房地局周玉珍局长承诺房主查询房产档案,至今不能兑现。因为武汉市房地局于1987年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房产权全部转移变更到自己的部门名下,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抢夺了我们的私房产权,这是一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犯罪行为。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现在全国各地的落私工作都在陆续解决,唯独湖北省武汉市对房主的正当维权采取欺骗手段,不断制造不稳定因素和矛盾扩大化,给房主的精神和经济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党中央胡锦涛主席.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督促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好我们的合法诉求,惩治地方贪官污吏,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我们到市房地局是来要政府历史上欠下我们的财产,不是来讨施舍的,是老百姓的财产就应该还给老百姓。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希望尊敬的胡锦涛主席给予我们这些弱势群体高度重视,我们有信心.有决心要回我们的财产,我们决不放弃。
     我们的口号:我们要不到房产要棺材!!!
     致此
     全体私房业主呈上
     武汉全体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业主
     2009915
武汉经租房主致胡锦涛公开信1.jpg
武汉经租房主致胡锦涛公开信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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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2: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经租房业主的妻子们敲面盆喊:国民党不抢房(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0月2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消息人士向博讯透露,最近温州有部分经租房业主的太太们-手挚面盆敲击,-面高喊:国民党不抢房!言外之意不言自明。经租房问题一拖就是五十年,国家既不宣布没收,又不归还业主的祖屋。另外,本月十八日全国五省市经租房业主齐聚北京,在建设部门前打出我们要回家!的横幅(如图)

国民党不抢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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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2: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回家!!!
        我要回家!!!
   我要回家!!!
我要回家.JPG
理应废止.JPG
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冤  依法维权讨祖屋反坐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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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39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27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27日      27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28 0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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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2: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




我是猫猫的舞伴(mdldwuyue) 2008-09-22 17:47

查看 (79) 回复 (2) 1

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
并不是被人们深深遗忘,而是被社会深深掩盖和隐藏着!

可是这个事情几乎在每个城市每天都在发生着的:
在城市改造的繁荣底下,我们不可能听不到多少被经租了五十多年的平民老百姓的哭声!不可能看不到建设部、房屋管理部门、信访部门门口那些老弱的经租户们的身影
这是房管部门的威权和房地产商的权益遮蔽光明罔顾社会公义的明证,悲剧不仅演绎了半个世纪,而且还在继续演绎着,看看建设部门口抗争的人们就什么都清楚了!
在所谓以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政府还能容忍这样的事实:
1958年国家以经租的方式(统一租赁)剥夺了几乎所有城镇百姓私房的多余房产,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
1966年政府对收到菲薄房屋定租超过五年以上的经租私房户的经租证统一收缴;从此经租户就成了不收房租的房东;
1989年开始全国房屋产权普查,经租房屋界定为公房,大部分公房产权在羞羞答答中合法化;
2005年建设部建住房(2005226号文明确这些经租房产产权性质"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一纸公文剥夺了所有经租户老房东们的房产权益;
剩下的就是将这些被经租的老房东们交给如狼似虎的拆迁公司、房地产商进行最后一次的盘剥……
这些年我们看到了多少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一个个投诉无门的钉子户、一幕幕的被拆迁市民的抗争、北京建设部门口、各地房管局、信访部门的门口一群群悲愤的老人
经租户们几代人辛苦攒得的房产被低廉出租,然后是无偿出租,再然后是无偿剥夺,最后拆迁公司再盘剥掉所谓的公共面积,打打折、折折旧,经租户们拿回硕果仅存的几个平方,如果不再从口袋里掏出几十万贡献给拆迁公司和土地发展商,就不要再想过回安居乐业的生活……
这是什么世道啊!什么世道啊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27 23:31 编辑 ]
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jpg
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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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0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41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29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29日      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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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0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42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30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0日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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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0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经租房业主联盟要求美国政府冻结中国政府在美资产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0月30日 来稿)

       我们的经租房业主经过多年的令人沮丧的上访投诉,中国政府仍然毫无一点真诚的意愿退回我们经租房业主的房产,我们的经租房业主亦曾尝试在中国本土采取法律途径希望能通过法院起诉有关部门收回我们的房产,但中国政府指使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我们这群投诉无门,深感无奈的经租房业主只有采取这一途径----向美国政府提出冻结中国在美国的资产(包括中国的债券),直到中国退回我们全部经租房业主的资产。

       我们第一步将会去信美国总统奥巴马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希望能尽快解决我们的经租房被撂夺的问题。把房子撤管退回给我们。若果我们的诉求得不到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积极的回应,我们第二步的行动将会升级,透过我们在美国的代表律师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冻结及拍卖中国在美的资产(包括债券),以偿还我们在国内被侵占的资产。我们人民才是中国政府的债权人,中国政府只是一个管理者,我们确信我们有权讨回中国政府欠我们的债。 (博讯 boxun.com)

       我们希望中国政府认真聆听我们这封公开信的诉求并尽快作出积极的回应。

       此致中国国务院

       全国经租房业主联盟




       附注:经租房英文应译为usurped house

                 经租房业主—usurped house owner

                 全国经租房业主联盟致---Usurped house by Chinese government owner association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经租房业主.jpg
经租房业主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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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44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1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1日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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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6: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的E-mail:全文照帖

       网友与"林大刚"先生的聊天记录:(林老先生的电脑被查抄,电脑仍在使用!贾林老爷子在聊天中屁都不敢放一个!)

***
    ---建设部[2006]308号文全党共珠之.全民共讨之.它贱踏54宪法.违背胡主席关于“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精神。

    ---私有权益网网友将展开新一轮讨论.从改造公仆思想上不依法行政入手,教育这些不懂事的公仆.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服务型政府中的-员,以利于和谐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10:50:40]

    ---老林 你因308号文被抓捕之事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58年房屋国家经租其产权性质未变,建设部[85]87号文将私产变成房地局的财产是违法违宪行为,文件保密在升级其目的是不让百姓知道事实真象,[2005]226号文为秘密文件.[2006]308号文为鸡密文件.包二奶应成绝密文件,

    ---[2006]308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付实.名为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实为掩盖事实真象拒不认错!並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由于建设部横蛮态度使各地政府.房产落实相关部门无法依法办事,连中央三令五申纠错的精神都无法进行,造成全国经租房问题久拖不决,社会不和谐局面,今天抓一个林大刚能解诀经租房问题吗?抓十个抓百个经租房主仍会坚持要房,因为百姓法律意识增強了,相信党和政府总有依法行政的那一天,那些圧在经租房主头上的政策定会被经租愚公搬开,乌云总会散去.公平.正义.和谐美好的明天一定属于坚持真理不拒強暴,紧紧团结在胡主席周围依照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经租房业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保管308号文的官员要掉脑袋的!!!老爷子

   ---是泄密罪

   ---308号文是它泄到网上去的!

   ---罪在持有308号文的官员!老爷子!

   ---你在网上看到的!何罪??

   ---你一介草民能持有机密文件??脑残才这么想!

   ---贾爷子  你看懂了吗?

   ---您放个屁呀!

   ---您放个屁呀!

   ---贾爷子 您放个屁呀!

   ---贾爷子 您放个屁呀!

   ---不放屁,我下了!

   ---不放屁,我下了!

   ---哈哈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45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2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2日        2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2 16: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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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6: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2009-6-23 2:07:05 · 来源: 新京报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赔偿范围;保密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程序合法也需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轻微犯罪不适用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草案亮点
  1
  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
  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2
  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2 16: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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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17: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告御状

中共中央总书记: 胡锦涛
全国人大委员长: 吴邦国
全国政协主 席: 贾庆林
中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我们是上海市各个区的经租房原业主,都是些硕果幸存的耄耋老人。为了讨回被政府经租占用了半个世纪的祖业,千里迢迢来到京城告御状。实在没办法呀!迫于无奈只能效仿封建时代滚钉板、拦轿子,鸣冤递状最原始的老百姓上访之路。
上海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将我们的诉求采取踢皮球的做法,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称上面没有新的政策,无能为力,你们有本事上中南海去讨!
我们急啊,上海为了明年的和谐世博会正在大拆大建,我们好多经租房正面临着被拆除的危急当口,有的已经遭到拆除,将我们的祖居宅基地批租给房地产商。他们这种连根拔的做法是违法的呀!凭什么擅自将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给卖掉?卖掉后收取的钱又装进当地政府的腰包,还霸占着,妄想再一次侵吞原业主应得的土地转让金及房屋拆迁赔偿款。
为了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我们这把老骨头豁出去了,拼着命也要轮流进京告御状,不达到目的不罢休!除非把我们给抢毙了! 天呐,没法活啦!

上海市经租房原业主受害者进京维权老人团
2009年10月30日
二告御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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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20: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有权益网网友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公安. 捡察.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经租房业主林大刚被以所谓“非法执有国家机密”罪被非法刑拘星期四将在浙江省椒江区法院开庭,一场关系依法维权经租房业主前程命运的审判即将拉开序幕,因为全国有成千的经租房业主都持有过这个贱踏[宪法] 的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因为该文件就如同强加在经租房业主身上的卖身契、 依法治国[祖屋] 回归 希望破灭苦命重新开始的宣判书。




      私有权益网网友前往椒江区捡察院,椒江区捡察院的女捡察官曾“恰如其份”比拟持有过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的(经租房主)是“小偷”,她说“全国小偷千万个,未必抓得尽,就抓他(指林大刚)一个”。强盜抓“小偷”势在必行,因为强盗势大力大,“小偷”不是强盜的对手,强盗将受害人比如为“小偷”该女捡察官实在太有才了,自愧没有她的权大!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全国经租房业主将再一次深入批判该犯法的文件. 我们经租房业主将恭侯妳再次起诉经租房业主。强占他人房产的 、起草违法违宪文件的妳不起诉,专拿房子被强占的弱小老百姓开刀,算什么公仆,真是无法无天。




      建设部[2006]308号文全党共珠之、全民共讨之、它贱踏54宪法违背胡主席关于“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精神。私有权益网网友将展开新一轮讨论、从改造一些公仆不依法行政思想上入手,教育某些不懂事的公仆、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服务型政府中的一员,以利于和谐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林大刚因308号文被抓捕之事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58年房屋国家经租其产权性质未变,建设部[85]87号文将私产变成房地局的财产是违法违宪行为。文件保密在升级其目的是不让百姓知道事实真象,打击迫害依法维权的经租房业主。[2005]226号文为秘密文件、[2006]308号文为鸡密文件、包二奶应成绝蜜文件,[2006]308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付实,名为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实为掩盖事实真象拒不认错!並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由于建设部横蛮态度使各地政府房产落实相关部门无法依法办事,连中央三令五申纠错的工作都无法进行,造成全国经租房问题久拖不决,社会不和谐局面。今天抓一个林大刚能解诀经租房问题吗?抓十个抓百个经租房主仍会坚持要房,因为百姓法律意识增强了,相信党和政府总有依法行政的那一天,那些压在经租房主头上的政策定会被经租愚公搬开,乌云总会散去,公平、正义、和谐美好的明天一定属于坚持真理不拒强暴紧紧团结在胡主席周围依照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经租房业主!!!



        私有权益网网友

                                               2009年11月2日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4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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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20: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0.png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湖南浙江等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维权代表百余人2009年10月19日怀着激动的心情前往北京展览馆观看中华人民和国建国60周年辉煌成就展,展览气势辉煌、所有成就一览无疑,经租房业主们仔仔细细寻找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成果但无功而返,只在综合馆进门醒目位置看到画面上注明53年到56年,国家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建设部所指的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成果,这么重要重大的历史事件展览馆疏忽未刊出且不是重大失误.主办方负责人有几个脑袋。




       我又拜读了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新华社合作编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编者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新华社合作,编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大事记》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它全面客观准确地记述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着重反映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我看了所有材料就找不到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成果,看来决非是一时疏忽是有点难以启齿,难以启齿最直接原因是建设部1985年下了一个87号文件,将58年国家经租私人出租房屋(房产局做中介业务)自作聪眀越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莫名其妙转为建设部所管辖各地房产部门(取名为收归国有)美其名为类似赎买,有这样花房主的钱,买房主的屋的类似於赎买吗?脸不红、气不喘真不知人间有羞耻二字,总有一天联防队员半夜将你夫妻拎起、讲你类似嫖娼搅乱社会治安。你拿出姻登记机关发的营业执照都无济于事,因为你曾将有政签发了房产证的经租房房主赶出屋、其后霸占了老百姓的经租房产。



       由于参观时间长又逢中午、北京经租房主送来了矿泉水和大面包,在此全国参观北京展览馆中华人民和国建国60周年辉煌成就展的经租房主表示感谢,面包有了、水也喝了参观中华人民和国建国60周年辉煌成就展经租房主依法维权信心更足了,面包有了、一切都会有的、寒冬即将过去,依法追回自己的合法祖屋也就为时不远了!!!




                                             私有权益网http://www.siquan.or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2 2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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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08: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46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3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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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1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经租房业主林大刚“非法执有国家机密”案11月5日开庭(图)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1月02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私有权益网网友
   
     

     
   
   
    私有权益网网友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公安. 捡察.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经租房业主林大刚被以所谓“非法执有国家机密”罪被非法刑拘145天了,即将于11月5日星期四下午在浙江省椒江区法院开庭,一场关系依法维权经租房业主前程命运的审判即将拉开序幕,因为全国有成千的经租房业主都持有过这个贱踏[宪法] 的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因为该文件就如同强加在经租房业主身上的卖身契, 依法治国[祖屋] 回归希望破灭、苦命重新开始的判决书。
   
   
    10月12日私有权益网网友代表前往椒江区捡察院,椒江区捡察院的女捡察官曾“恰如其份”比拟持有过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的(经租房主)是“小偷”,她说“全国小偷千万个,未必抓得尽,就抓他(指林大刚)一个”。强盜抓“小偷”势在必行,因为强盗势大力大,“小偷”不是强盜的对手,强盗将受害人比如为“小偷”该女捡察官实在太有才了,自愧没有她的权大!全国经租房业主将再一次深入批判犯法的建设部[2006]308号文件,我们经租房业主将恭侯妳再次起诉经租房业主。强占他人房产的 、起草违法违宪文件的妳不起诉,专拿房子被强占的弱小老百姓开刀,算什么公仆,真是无法无天。
         
   
    建设部[2006]308号文全党共珠之、全民共讨之、它贱踏54宪法违背胡主席关于“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精神。私有权益网网友将展开新一轮讨论、从改造一些公仆不依法行政思想上入手,教育某些不懂事的公仆、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服务型政府中的一员,以利于和谐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林大刚因308号文被抓捕之事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58年房屋国家经租其产权性质未变,建设部[85]87号文将私产变成房地局的财产是违法违宪行为。文件保密在升级其目的是不让百姓知道事实真象,打击迫害依法维权的经租房业主。[2005]226号文为秘密文件、[2006]308号文为鸡密文件、包二奶应成绝蜜文件,[2006]308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付实,名为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实为掩盖事实真象拒不认错!並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由于建设部横蛮态度使各地政府房产落实相关部门无法依法办事,连中央三令五申纠错的工作都无法进行,造成全国经租房问题久拖不决,社会不和谐局面。今天抓一个林大刚能解诀经租房问题吗?抓十个抓百个经租房主仍会坚持要房,因为百姓法律意识增强了,相信党和政府总有依法行政的那一天,那些压在经租房主头上的政策定会被经租愚公搬开,乌云总会散去,公平、正义、和谐美好的明天一定属于坚持真理不拒强暴、依照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经租房业主!!!
         
         私有权益网网友

         2009年11月2日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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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0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47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4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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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的E-mail:全文照帖  



    网友聊天:谈林大刚冤案


    从林大刚上访得到的联想。林老先生,被当地有关部门以莫须有的泄露国家机密罪,予以逮捕。事实上这都是子无须有的嫁构罪名。深一层揭露,就是在台州关于经租房的上访最坚决的就是林大纲老先生。而当地还有众多的经租房业主在旁观,或者叫观望。在当前的形势下,当地为了保证政绩的业绩,就把“林大刚这只老猴子”给抓起来了,目的就是要吓回当地的经租房业主。维持他们当地的无上访业绩。作为我们经租房业主,不是只有自己英勇无畏。还要多多发展当地的经租房业主,走出来。只有走出来,才能对拿回房子增加信心。


    只有大家团结起来,,如果一个人被抓,大家一起呼吁,集体上访要求释放。对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维护林大刚先生的人身权利,以及正常上访的权利。


    我们才能够有力量


    为什么我们屡屡的集体到京上访,被拦阻,就是因为他们怀有恐惧的心态。所以他们便施加恐怖的手段。截访,驱赶,关押。这是他们心理脆弱的表现。我们大家应该看到我们的力量。我们只要一团结起来建设部的头头们,就心生恐惧。他们的所谓的不可告人的什么206还是什么308号文件,就是一件件赤裸裸的抢夺民众财产的血泪书。有正义之士把他给传出来,并给转到海外网站予以刊登并揭露他们的丑恶嘴脸,这是他们心中的恐惧表现。他们四处打压。有一年我的教会一个大学生小弟兄,就被他们私自询问达几个小时。询问我的情况,教会是敬拜上帝的地方,我们教会的大学生小弟兄根本也不了解我在社会的事情,这件事情,只好作罢。我听以后,曾经询问过那个大学生小弟兄,他说那些人就跟黑社会一个样,也没有出示他们的证件,就给他放到汽车上带走了。从这件事情上,看出来他们是不敢公开做事的,做事情只能偷偷摸摸的。就说林大刚先生的这件事情,林大刚先生一个近70岁的老人,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从哪里去搞到国家机密呢?如果一个国家的机密文件被一个目不识丁的老人而搞到,说明我们的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员是多麽的不负责任。


    再来看这个206和308号文件,都是关于经租房业主的私有房屋的文件。这些既不涉及国家的机密,,更已经在网上广泛的传播。何来林老先生的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莫须有的罪名再恰当不过了。历史已经走到了21世纪,要想当年岳飞为了保卫国家,被汉奸秦桧构陷罪名“莫须有”用奸计给杀害了。难道我们的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仆人,也来构陷我们的国家主人吗?


    在当前全国的一片“大好气氛”之中,北京又将面临建国60周年大庆。我不知道浙江台州的地方政府是怎么考虑问题的。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怎么就让地方政府这么感兴趣。倘许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到北京中共中央集体反映林大刚老先生的问题地方政府会有什么反应,对地方的官僚们又会有什么结果。我想地方的官僚应该想明白一些。我们经租房业主要回我们的祖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根本无需反驳的。中央政府迟迟没有最终做出最后的决定,只是让建设部来前面抵挡着,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如果一个国民的财产任由一个文件就给剥夺了产权,在解决的时候,还给加以“什么历史遗留问题”,这对全国的有产阶级都是一个悬在头上的利剑。也许哪一天这把剑下来,又会有多少人的财产被“共产主义”了。


    所以关于经租房的问题,中央迟早都会予以解决,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不光光是我们的财产问题,现在的每一个有产者,都在关心他们的财产问题。如果仅仅凭一个文件就剥夺私人财产的权利,那么现在的每个有产者,都会怀有惴惴不安的心态。我们的国内财产流亡国外,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国家不能很好的保证私人财产的安全,那么面临的问题就是资金的转移要往最安全的地方转移。这都是不争的事实。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为了国内的经济发展,国家会很快解决经租房的这个历史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历史问题,那么有产者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财产感到放心。试想一个整天对自己的财产的安全怀有忐忑不安的心态的人对长远的发展会是一个什么态度,又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呢。大家都在怀有急急忙忙不择手段的攫取第一桶金,然后就要给资金找一个安全的场所。所以中央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就是私人的财产必须要从根上予以保护。


    转回来再说林大刚先生的问题。我想台州的有关部门的作为都是短视的。如果不能很好的保护林大刚先生,就是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的漠视态度。我想台州政府会认真思考这个问题的。


    我们现在等待着台州政府的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思考。不光光是林大刚先生的问题,还有自己的位子的问题。现在多少人在觊觎着公务员的官位,又有多少公务员自己不检点,被同僚干掉,这都是不争的事实。我想台州的有关部门一定会认真思索这个问题。


    一个不牵涉任何个人的既得利益的老人,就因为争取自己的租屋,而与地方部门根本没有利害冲突,却被莫须有的罪名关押,想想看这里面,有多少的官僚脑子里面进了水。


    也许这些官僚都是花钱买来的官位,对自己的官位太在乎,可是恰恰太在乎,反会弄巧成拙。我想台州的地方政府官员会认真考虑我写的这些文字。我想他们会给自己一个恰当的台阶下来。我们期待着台州有关部门的醒悟。


    创造历史的始终是人民,没有一个历史是少数人来写成的。历史终究会把每一件事情忠实的记录下来。就连史记作者司马迁,冒着宫刑的处罚,依然笔耕不辍的忠实的记录历史。我想我们的各级官员都会考虑自己的历史是什么样子的。如果不想把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子上,就会认真的写好自己的历史每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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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4: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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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头文件”满天飞,多、乱、杂,有的公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打架”,有的“发而不废”、“废改随意”,甚至有“暂行规定”“暂行”了几十年……这既影响了“红头文件”本身的权威性,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


  ■设定“红头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正在各地相继施行


  编者按:政府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政府为管理某类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影响的是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社会公众的利益。


  政府法制监督内容丰富,它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复议等,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无疑是政府法制监督的源头环节。因此,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既合法正当又相互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今天,本版关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探究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政府法制监督。


  长期以来,“红头文件”满天飞,多、乱、杂,有的公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打架”,有的“发而不废”、“废改随意”,甚至有“暂行规定”“暂行”了几十年……这既影响了“红头文件”本身的权威性,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如何才能让“红头文件”不“走样”?近年来,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要求起草颁布过程中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从源头上堵住一些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今年9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决定,要求乌鲁木齐市撤销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把处理结果报到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该《暂行办法》在原来“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央和外地在疆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把“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辆”纳入进来,征收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巴哈提·夏尔西别克处长说,该《暂行办法》是一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它既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法律审核,也没有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国务院早在2003年就对全国政府性基金进行了清理,明确要求政府性基金项目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并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方可实施,该基金项目既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也未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近年来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明确规定凡是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的一律不得提请审议和发布,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和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以专家论证、听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据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政府法制监督中越来越受重视,近年来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出了大量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从源头上堵住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5年来,新疆各级政府共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3699件,法制办严格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及时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2003年6月至2009年6月,江西省政府共收到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03件,审查出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72件,占总数的8.9%;2007年、2008年各设区市政府共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65件,审查出存在违法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39件,占总数的5.1%。


  吉林省政府近5年来受理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50件,审查率达到100%。各级行政机关共制定规范性文件5007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通过清理、审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为1618件,占32.3%,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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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8: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48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5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5日        5天



        今日下午两点半,浙江台州椒江区法院审理"林大刚非法持有鸡蜜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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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8: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的E-mail:全文照帖




你好:

    看到空房子的悲剧,很震惊。不知如何帮你们,看到国内的新闻封锁,气愤无比。大家团结起来,共同维护我们可爱的家园。我这里有欧洲华文报纸《欧华导报》的地址,《欧华导报》在欧洲华人知识圈中很有影响力,有将近20年的发行历史,不隶属任何政治团体,比较公正。以德国为主,辐射法国,荷兰等国家。你们可以试着联系一下。

主编叫钱耀君,Fax:0049-69-50830357

E-mail:qian@chinesen.de

希望能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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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9: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的E-mail:全文照帖


附若干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1949-2005)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国民党反动派业已拒绝接受和平条件⑴,坚持其反民族反人民的罪恶的战争立场。全国人民希望人民解放军迅速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我们已命令人民解放军奋勇前进,消灭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军队,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深望各界人民予以协助。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之。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界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人民解放军则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定予严办。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
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凡自动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须受相当的处分。

  (七)
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一般地说来,应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时,努力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善农民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线。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惊扰。切切此布。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朱德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规定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由


  查本市时有房屋纠纷发生,在一部分市民中共有行将“分配房屋”及“住房不缴租”之流言。这种流言是错误的。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于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兹为安定人民生活秩序,鼓励房屋修建与发展城市建设起见,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如其房屋属于首要战犯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经人民政府法庭之判决。
  (三)房屋买卖自由,但任何人不得有藉房屋倒把,“偷梁换柱”破坏房屋之行为。
  (四)房主有出租其房屋之权,其租额由主客双方根据公平合理之原则自行议定之。房客应依约缴租,房主应依约保障房客之权利。
  (五)房租以年或以月为期限计算与缴纳,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
  (六)房租以实物或人民币计算,概由主客自行议定,但不得以金银计算和支付。
  (七)房主确系为了自住,改建与出卖而收回房屋,是应当许可的,但须三月前通知租户,并应依约或依习惯予房客迁移费以若干补贴。此外,在租户依约缴租情况下,房主不得收回房屋。
  (八)房屋破坏需要修补时,除另有约定或有习惯法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不在或拒不修补者,租户得自行修补之。后者的修补费,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九)凡有关房屋之纠纷,当事双方争议不决者,应呈请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调解之。其在调解后仍不服者,由人民法庭判决之。
  (十)前述各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公私房屋及其租赁关系。特此布告,仰即遵照。
主任 叶剑英
副主任 谭政

1949年5月16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1949年8月11日


问:人民解放军总部所宣布的约法八章第七条中说:“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理由何在?城市里房主出租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房屋、房租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房屋有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分别。就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人们虽然可以开辟,但是却不能创造出一块土地来。因此地主占有土地并利用土地对农民施行极其残酷的剥削,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土地制度是必须废除的。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乃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但是城市房屋问题却与此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建筑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加以修缮,当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时,它就成为一种资本。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至于和城市房屋相联系的地产的占有,因为城市土地有填平整理关系,有若干投资在内,并且经过几次手的买卖,其情形比较复杂,且已构成房产资本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和农村土地不同,因此目前亦应暂不处理。

私有房屋的租赁,是资本借贷的一种特殊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括地皮的租金在内的房租时,曾经说过:“那是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偿还金”(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一页)。在讲生息资本时,他又指明:房屋按照它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只能当作固定资本来贷放(就是说,租赁)。他并说明这种贷放过程如下:“贷放者(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就是房东一一引用者)会定期受得利息,并受得所支出的固定资本价值的一部分,当作逐期磨损的代价,而在限期终了时,所贷放的固定资本之未消耗部分,即在自然形态上流回来。”(同上卷第二十一章,二七。一一二七一页)

私有房屋的租赁,既然是一种借贷资本的特殊形态,因此也就和一般的借贷资本一样,它不能构成任何生产方式,而是以不同地位存在于阶级社会里面。因此,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看:房屋是在什么样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情况下租赁,房主与房客之间具体的关系如何,租额是否过高,租赁的方式是否有压制性等,然后才可以断定。在解放以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社会里,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的剥削性质,是有几种不同的情形的。


第一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一般的房主出赁他私人所有的房屋,房东和房客站在平等地位用自由协商方式议定房租,租额在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这种房租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允许它存在,并加以保护。但是这里说的是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含地皮租金的房租。实际上一般所说的房租是包含了房屋建筑于其上的地皮的租金在内的。马克思在论到建筑地的地租时,曾特别强调决不能把基于地皮独占而收取的单纯地租,与单纯的房租混同起来。马克思指出,由于建筑的独占,地皮主“会对于贫民实行最无耻的榨取”;又说“在急速发展的都市内……真正的建筑投机对象,是地租,不是房租。”(以上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O页至六六一页)私人占有地皮并收取绝对地租和随着工业和交通的发达以及人口的日趋集中而日益增加的差额地租,这就是房租(这里所指的是包括单纯房租和地皮租金在内的房租)的过度加重和房产投机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过度剥削和投机行为是必须加以限制和取缔的。


第二种是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性质的剥削。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城市里,少数官僚资本家或豪绅恶霸,以政治权势垄断多量房屋,收取高额房租,并且经常勾结官府,扣押打骂穷苦房客。这种房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高利贷,可以认为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剥削。在城市解放以后,对官僚资本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调查确实后,应由人民民主政府依法判决,予以没收归于国家所有;对于凭借特权强收高额房租或强占、强赁房租,都应加以禁止,务必使得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方式底下进行。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以上说的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和房租。至于公有的房产,它的所有权的性质,而从它的经营是否存在着剥削关系和剥削属于何种性质,是要看占统治地位的是那个阶级或那些阶级,即国家是什么阶级或那些阶级联盟的国家来决定的。在国民党反动派亦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联盟的统治之下,所谓公有房产,在实质上乃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少数人所私有的财产。这种房产是特权者假公济私和借以剥削、鱼肉人民的工具。在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这些用人民血汗筑成的公有房屋,必须由人民政府全部予以接管。由于接管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房产和由于没收官僚资本家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私人所有的房产而来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有房产,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也即属于全体人民,更明确地说: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公有财产,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财产;由人民政府出租这些公共房屋所收得的低额房租,主要是用来作公有房屋整理、修补的基金,如有多余时,并用于扩展城市的建设(华北人民政府曾明令规定公房房租限于这种用途,参看人民日报四月十一日第三版)。这种房租是政府对人民公有财产分配使用和修理、扩展的一种合理取值,不是剥削,和私人房主利用房产所收取的房租,性质根本不同。这种国家公有房屋合理取值的房租,甚至就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里,也是必需存在的。例如现在的苏联,就是普遍收取这种房租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见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于劳动人民全体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的,都是不能够实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
京市新闻处 (1950.04.30)

【京市新闻处讯】为确定本市城区公私房地产权,完成地籍整理及有利于都市建设起见,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登记共分六种,即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涂销登记。(一)总登记:凡未领有地政局房地产所有证的,所有权人都应亲自到地政局声请登记(公产由管理机关办理),但已经领有伪地政局权状而房地情况及产权没有变更的,暂缓办理登记手续;(二)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而转移房地产的,由当事人双方会同到地政局声请登记,但继承登记可由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办理;(三)变更登记:凡是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批余房地产的,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登记,但须要会同关系人的,得个别指示办理;(四)更正登记:因现在持有的房地产所有权状与实际不符者,由所有权人声请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凡是设定典权、抵押权、地用权(建筑、通行)的,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六)涂销登记:已登记之他项权利消灭者,由原声请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会同登记。关于寺庙、祠堂、会馆、私立学校、公司、工厂、商店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之房地产声请登记者,须持有主管机关之登记证件,以其证件注明之负责人为登记声请人。

上述各项登记,如登记声请人不在本市,或虽在本市因故不能亲自声请登记者,须由其本人出具委托书,并由其所在地户籍主管机关(如公安派出所)或服务机关证明委托属实,交由代理人代为声请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应自契约成立或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声请登记。未办总登记手续即行声请其他各项登记者,应同时补办或提前办理总登记;总登记仍以原定一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为限期。逾期登记者,按日期多少酌情处罚金。房地产契证遗失声请登记,经查明有案者,须于人民日报刊登启事三日,声明原契证作废,并取具房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出之证明及两个邻居以上业主或两家殷实商号之保证,在勘查属实后,方准补发。登记声请人如以诈欺或伪造证件方法蒙请登记者,经查觉后,除没收其已交费用及撤销登记外,并送司法机关惩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逆产清管局关于伪放领地处理办法


  1950年5月2日府秘一字第2172号指示批准
1950年8月1日府秘一字第4042号指示补充
1950年5月2日
  
1,属于汉奸、敌伪、战犯及大特务等所有,经法院判决确定没收者,由本清管局按公产保管。
  2.其为一般市民所置领,并已在国统时期重缴价款,且建有房屋者,承认其所有权并准予登记,惟政府如有公务上之需要,得给价收回
。其未重缴价款,但亦经建筑使用者改领物租。
  3.伪放领之城区空地,置领后多年迄未利用者,已失去留买之本意。又城区土地,根本不适于作农田之用,为便利都市发展建设计,所有伪放领之城区空地及农地,一律收回,其在国统时期曾重缴价款者,斟酌实际情况补偿之,但在政府来计划使用前,农地部分,暂准原耕户使用,饬向本清管局承租。
  4.坐落郊区之伪放领房屋、基地、农地、空地等,一律移请郊区工作委员会,依土改规定处理之。
  5.抵领地,因系市民以等量私有土地换得者,应予承认其所有权。
  处理伪放领地补充办法
  一、连业主门前房后小块土地,已补价重领,虽未建有房屋,仍准按所有权登记,其在一分以下之零星小块土地,虽未补价,亦应承认其所有权,(因管理不便,收入无几,收回亦不能作有益使用)。
  二、未补价重领,而已建有房屋者,应先向清管局承租土地,然后办理地用权登记,但在未处理前,其产权已转移与第三人且面积不大者,应承认其所有权。
  审查伪放领地注意事项
  1.已补价重领之大块土地部份建有房屋,部分空闲或作农地即测丈划分,分别准按所有权登记及领为租(其重缴价款由清管局斟酌补偿之)。
  2.承领土地人与建房人不属一人时,已补价者准领地人按所有权登记,建房人以地用权登记,未补价者收回准建房人向清管局承租,并办理地用权登记。
  3.领地执照与现状不符者应查明是否侵占公地。
  4.原领执照或收据遗失者,经查明底案相符准予办理,不必登报取保。
  附注:本办法及注意事项仅由内部掌握,对外不公布。






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


地登字第5485号
  1950年4月25日府秘一字第1748号令公布
1951年10月20日地登字第5485号布告公布修正
1951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区房地产权,加强地籍整理,并便于都市建设起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左列各项登记,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本局依本规则办理之。
  1.总登记
凡私产本领有房地产所有证者,应由所有权人亲自到本局声请登记:公产末领有公有土地房屋执照者,应由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转移登记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而转移房地产者,除因继承由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声请登记外,均由当事人双方会同办理。
  3.变更登记
凡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更正、批余房地产者,除需会同关系人者得另行通知办理外,均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典权、抵押权、他用权(建筑通行)者,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权利消灭时,应由原声请之双方当事人会同声请涂销。
  第三条
寺庙、会馆、私立学校、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之房地产声请登记者,须持有主管机关之登记证件,以其证件上注明之负责人为声请登记人。
  第四条
声请登记人因故不能亲自声请登记者,须由其本人出具委托书,并由其所在地户籍主管机关(如城市之公安派出所或乡村之村人民政府)或服务机关证明委托属实,委托代理人代为声请登记。
  第五条
声请登记时须携带有关契证、名章、戳记、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系代理人,并应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必要时得责由代理人出具两家殷实商店之保证。
  第六条
声请登记人姓名,应以户籍本名为准,不得使用化名、别号、堂号,其前经使用化名、别号或堂号置产者,应于登记时提出确实证件,声请更正。


第七条
房地产如系共有者,应由各共有人会同声请登记,推定一人执证,其他共有人各执共有执照。
  第八条
办理登记按左列程序进行:
  1.收件
声请登记人将所有证件,交由审验人员代填声请书,经审查收讫后发给收存契证收据(经房地产交易所代办者,由该所代为收件)。
  2.查丈
各项登记,如认为有查丈之必要者,声请人应按查文通知规定之时间,邀请关系人,到场指勘。
  3.发证
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时,声请人应于指定日期内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名章、戳记,照章缴纳登记费、契税、领取所有证,或执照。
  第九条
房地登记费按左列标准征收之:
  1.房地总登记、转移登记及产权证件遗失之登记:
  甲、房屋按每间人民币二千二百元计征。
  乙、土地按每分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计征(不足一分者以一分计),空地、农地每号最多以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为限。
  2.变更登记按第一项规定征收,每号最多以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3.他项权利登记按第一项规定减半征收,涂销登记免收。
  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计征。
  第十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应自契约成立或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登记者,按逾期多少加征登记费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百;按期登记,但未按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办理手续者,亦按此规定加征。
  第十一条
各项登记逾期未办,经通知仍不办理,亦不申述理由者,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未经声请所有权登记之房地产,不得声请他项权利之登记。
  第十三条
声请登记人如以诈欺或伪造证件方法等声请登记者,经查觉后,除没收已缴费用及撤销登记外,并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市外国公私房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管理,调整租赁关系,促进房屋保养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借房产进行投机取巧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均须由产权所有人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遇有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地现状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典当等)时,也须进行登记,领取所有证或他项权利执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房屋买卖、典当,均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立契手续。
为利于房屋的维护保养,凡结构不可分割的房屋不得批卖。
房屋买卖价格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
如发现有隐瞒价格情况,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六条 产权所有人如离开本市,就委托代管人代为管理房产。代管人代产权人处理产权时,须持有产权人的正式委托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七条 没有产权人的房地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接管;产权人不在本市也没有委托代管人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第八条 租赁房屋,房主房客应当议定租赁事项,订立租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 房屋租金由房主、房客双方按“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
第十五条 房客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倒,但经房主同意,可将一部分房屋分租给他人,租金合理分担,分租的房屋由新房客与房主直接建立租约。

…….
第十八条 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第十九条 修缮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做到不倒不塌不漏,保障居住安全。
为保证及时修缮,房主应按月存储修缮费。
第二十条 房客应督促和协助房主检查修缮房屋,房主修缮费用不足时,可以与房客协商合修或垫款修缮。如房主不在京或拖延不修时,可由房客代修。合修、垫修、代修的费用由租金中逐月扣还。
第二十一条 房主故意拖延不修,致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使房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房主应负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客对房屋应注意爱护,不得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情事,房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67114


  一、城镇土地国有化,是否由中央统一宣布实行,还是由各省、地市一级机关宣布执行?



  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一九五六年已有原则指示,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具体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到十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

  中央忙于抓全国更重要的工作,对于城镇土地问题,恐怕短期内无暇过问,因此在不影响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如果你市认为需要,就可以根据中央一九五六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进行土地收归国有的工作。市里可以作出决定,也可请示省里批示,只要大方向不错,有些手续不够完整,那是枝节的问题,要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工作。  


  二、城镇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包括那些土地类型,是否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的私有土地?


  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一九六三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一九六五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



  关于土地范围问题,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什么叫城镇土地,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不宜扩大,象山东淄博这类的城市,如果把三市(张店、淄川、博山)之间的农地也划人城镇土地就不适当了。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

  如果在城镇边沿上的自留生产用地,或生产队成片居住的社员住宅基地,则不应收归国有。


  对于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二办文件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三、关于土地收归国有后收费标准的原则以及管理收费应由何单位负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局一九六七年六月三十日批复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文件中应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的三点意见执行:

  1.土地收归国有后,地产税应改为土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可略高于地产税,不要低于地产税。

  2.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方法,各地可以自行研究拟定,或沿用原来地产税的征收方法均可。目前暂不强调统一。

  3.什么时候开始,由税务部门负责或由房管部门负责,可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关于土地国有化后,由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费的一些具体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原收地产税,土地国有化后是否改收土地使用费?
  答: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原交地产税改收土地使用费,俟今后中央对税制有所调整时,再按新的规定办理。

  2.行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部队等单位自行使用的土地原系拨用,不收税、费,土地国有化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节约用地的精神,能否收取适当的土地使用费?


  答:土地国有化后,仍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3.一九六三年财政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通知,华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的旧房屋免征房地产税三年,新建房屋免征地产税五年,土地国有化后可否比照原规定办理?



  答:土地国有化后,仍比照原规定执行。

  4.私人新建或翻建()房屋在税法上有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的规定,土地国有化后,可否仍比照原规定办理?


  答:土地国有化后,原则上可以不再照顾。但碰到具体情况,如认为需要时,也可个别照顾。

  5.地产税改收使用费后,房产税能否附加在土地使用费内合并征收?


  答:为了简化手续,房产税可以与土地使用费结合在一起征收,使用同一交款凭证,但要明确划分两个科目。

  五、其他问题:

  1.对原依靠土地出租生活的鳏、寡、孤、独,是否可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解决?


  答:土地国有化后,对原靠土地出租生活的鳏、寡、孤、独,应当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解决,如果尚未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或者预算安排有困难时,可暂由土地使用费中拨出一部分交给民政部门按照救济标准实行救济。

  2.在宣布土地国有化之前的私人之间有关土地上的债权债务,是否应由其自行处理?


  答:其债权债务原则上自行处理,如有特殊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3.集体单位如农业生产队等将国有土地转租或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可否由国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费?


  答:可采取征用的办法收归国有。

  任何生产单位都不应当经营土地出租的业务,农业生产队租给城镇居民的土地,如系国有土地,应当收回,如原系生产队粮田或菜田,也应当采用征用的办法收归国有。


─────────────────────────────


《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全文采自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编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文件选编》(1948-1990年)第235--237页。主编柴俊彝,副主编张一峰、胡志勇,编辑丁世华、冯国栋。







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4.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5.鉴于实际工作中困难很多,占房单位和占房职工所在单位,经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也可给房主另外安置住房。
  6.房主的自住房因国家建设征用拆除,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由建设征用单位负责解决。
  7.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以后,应交回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的私房。交回的这些房屋要用于落实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区、局为落实私房政策,要积极开辟房屋来源。要从自建和统建房提成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屋,也可以采取调整(紧缩、并点、撤点)、改造或自筹资金新建一些房屋,用来落实私房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风尚的教育。对挤占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和被挤占了自住房的房主,要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尤其是要教育挤占私人自住房的机关单位和职工,对落实私房政策要采取积极态度,承担退房任务。职工住房原则上按现在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住房过宽的,应根据其家庭人口情况予以紧缩,并在未安排前,腾退一部分给房主。对个别不顾大局、拖延不退、屡教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被挤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们不得强行轰赶现住户。对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房管部门要教育干部、职工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坚持执行政策,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及时审理私房纠纷案件,维护法纪。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对此,各级党委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有关部门、委、办和区、局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4个城区和任务大的局,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一户一户落实,限期腾退。各区、局要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3月27日)〔82〕城发房字77号


各省、市、自治区城建局、湖南、江西、四川、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委,北京、上海、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建国以来,各城市在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以及健全基础资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自五十年代后期起,不少城市一度放松了这项 工作,特别是经过十年浩劫,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机构撒销,档案资料散失,登记制度废弛,产权不明,产籍不清,产权纠分日益增多,亟待整顿、恢复和加强。搞好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定期讨论产权产籍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力争在三、五年内把城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和登记工作基本搞完,做到产权清楚,档案资料完整,图、卡、帐与实际状况相符,使房地产产权产籍工作逐步走上健全的轨道。


关于城市(镇)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和土地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认真审查确认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建设和管理好城市,更好地为四化服务。为此,对城镇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和产籍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查、确认房屋土地所有权
1.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对城市房屋产权、产籍,必须依照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和可靠的证据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批手续和制度。
2.国有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管理国有房产。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授权单位转移国有房产时,必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当地房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房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直管的国有房产,由城市房管机关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3.集体所有房产,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集体组织依法享有本组织所有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的房产,受到国家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5.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产权的审查确认工作,由专门法规另行规定。
6.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状况,进行土地普查登记,并建立产籍资料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制度
1.城市房管机关是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政权机构。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国有房地产所有证的发放办法将另行规定)。遇有房屋的产权转移或变更(包括扩建、拆除等)以及新建、增新时,也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2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产权所有者应按规定期限申办产权登记,对于拖延不办者,可采取经济或行政手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于产权纠纷、侵权产权等行为,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加强房屋土地产权档案管理,健全基础资料
1.产权档案是审查、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掌握基础资料是搞好产权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各城市房管机关,应建立健全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字记载,保管好有关产权文件,搞好产地产平面图、账、卡等基础资料,掌握变动情况。准确及时提供各项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2.房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国有房产,更应加强产业管理,在清查房屋数量、质量、设备、基地、附属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保护统管房屋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人为破坏,任意拆改其他侵害国有房产现象,防止漏接、漏管、漏租。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1.搞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各城市房管机关应迅速建立健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还必须建立一支与任务适应的事业性质的测绘队伍,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所需经费除依靠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外,不足部分商请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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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华侨私人房产问题的公开信





    就尊重华侨私人房产问题致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风岩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2009年2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针对海外读者来信提出的问题,以“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一文报道了您对相关问题做出的解答。作为自家侨房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当事人之一,我们在看到文章之后,感到必须要就其内容向您提出以下几条质问:



   1,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此报道所做的编者案中,提到截止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这个数据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2006年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所提出的数据是相符的。众所周知,在这些已经清退的私房中,包含了1997年以来在广东、福建和海南等地清退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房”)起点以上(北京华侨为300平方米,非华侨为225平方米,各地不同)的私有出租房屋。在这些地区的政府文件中明确表示:“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注1)换句话说,早在十二年以前,那个过去的荒谬的“起点”说就已经被抛弃。那么为什么您在非常清楚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向广大华侨业主撒谎,表示“落实政策”的范围是在建筑面积为“起点以下”(即所谓“错改”的概念)的房屋呢?



    2,您作为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负有保护所有华侨权益的责任,而不是单保护广东、福建和海南等个别地区的华侨的责任。请把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它地区的华侨的理由解释一下。



    3,中国城镇业主世代相传的是私宅土地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世纪的1950年至1966年之间给大家登记的是城镇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发的产权证叫做“房地产所有证”,那时根本不存在什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1988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现的,这又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至少作为“权益保障部部长”应该清楚的常识。但您在该访谈里却称:“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您为什么要撒这个谎?



    4,1956年以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时,在城镇里针对的是属于工厂和店铺一类的“生产资料”,而非被称为“生活资料”的私人住宅,无论是私人住宅的自住部分还是出租部分。因此,在1956年进行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与在1958年进行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对产权的赎买,有过相关的合同,而后者则没有产权的转移,政府部门与产权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当时(“大跃进”时期)被各地房管部门强行侵犯的是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权,1958年以后每个月发给房主人的“定租”是从房客所交房租中取出的一定份额。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所有的相关产权人手中都持有后来被残暴的红卫兵逼迫交给房管局保管的“房地产所有证”。



    1997年以来,无论在上述沿海地区大规模清退华侨私改房时,还是在全国各地零星地清退非华侨中国公民的私改房时,所做的手续上都写的是“撤消改造,退还产权人自行管理”,这本身已经表白了相关房产的私有性质,而我们现在所向政府要求的,正是把相关房屋退还给我们自行管理,而非要求退还产权,因为相关房产的私有权属从来没有发生过变化。



    姜风岩先生应该知道,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所有宪法和“归侨权眷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要保护私人财产,那请问为什么只有广东和福建、海南等地的华侨私有财产可以得到保护,而其它地区的却得不到保护呢?又请问去年三月香港民建联代表及委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对此做出的提案(注2)又是否得到了回应呢?





       北京侨房产权人华新民(代父亲华揽洪)
       青岛侨房产权人丛莉、丛肇樑、丛肇兰




                       2009年2月17日





    注1: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 房政发[1997]20号。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处理侨房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2月23日)琼府办(1989)34号: “从现在起,凡在私房改造中已纳入改造的城镇华侨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除解放前华侨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的房地产外),应全部退还给侨房房主。”





    注2:香港民建联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国谦、蒋素云等和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曾钰成、蒋丽云和陈鑑林等于2008年3月向两会提交的《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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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49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6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6日        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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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杀向依法维权58年经租房业主第一刀






全国第一例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被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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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刚的父亲林如春为共产党出生入死. 为革命出钱出力五二年十月十日被海门区人民政府所杀害,被害时年仅三十七岁


1.jpg
全国经租房业主代表及林大刚家属在椒江区法院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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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刚大义凛然在法庭与知法犯法人员理论


3.jpg
4.jpg
焦急等待判决的经租房维权代表及家属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6 1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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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50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7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7日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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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维权人士林大刚病重巧遇严正学/吴高兴
(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9月17日
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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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意不主张封锁信息:6月份被捕的台州维权人士林大刚17号在椒江中医院巧遇严正学,林大刚被四、五名武警和两名便衣押着到心血管科看病,他留着长胡须宛若齐白石,刚出狱的严正学看见才进去的林大刚,心酸不已。林大刚的案子已经移送检察院,严、林谈及当下维权之艰难,旁听者感慨道:“生命不息,维权不止!”愿林大刚先生在狱中顽强地活下来,愿阎王爷不要他的严正学先生康复!林大刚的罪名是“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他这个吃低保的社会底层人士能有什么国家机密?笑话!据我所知,林大刚一直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我呼吁台州当局对如此老人的虐待不要太过,你有力量将依法维权的老人送进监狱,有力量在法庭上审判这位依法维权的老人,但谁都逃脱不了历史和人民的审判!

(博讯 boxun.com)
林大刚老伴电话 15857652006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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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12: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上海女人的祖居保卫战





    一位是新西兰籍上海人,一位是下岗工人。她们曾经在同一个学校度过青春,如今她们又同样为祖居被拆迁而心力交瘁。新西兰籍的用汽油燃烧瓶保卫房子,下岗的只能不停上访。


    12月2日,上海一中院在法庭上播放了这段潘蓉家被强制拆迁的现场录像



              潘蓉的祖居已经夷为平地。   摄影|孙炯



   12月2日下午4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场延续了两个下午的庭审,即将在这里落下帷幕。


  “本案将定期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当面无表情的女法官说出这最后一句话时,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新西兰籍上海人张龙其,身子顿时轻轻摇晃起来,戴着手铐的双手在桌子上不由自主地颤抖着。站在张身边的另一个被告人,他的妻子潘蓉脸色苍白,身子同样在轻轻摇晃。

 
 法警打开审判区和旁听区之间的隔离门,旁听席上的唐素娟冲进去,一把抱住摇摇欲坠的潘蓉,悄声安慰她别哭别哭,自己的眼泪却忍不住下来了,两个四十三岁的上海女人顿时哭作一团。


  唐素娟来旁听的这个案子,是上海第一起外籍人士因拆迁纠纷被控犯罪的案件。只有区区两页纸的上海市第一检察分院起诉书,仅仅用96个字就概括了案情:


  “2008年6月12日上午,为阻碍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拆迁行动,被告人张龙其、潘蓉在本市闵行区吴家巷村陆家弄24号三楼阳台上,向现场执行拆迁的工作人员及车辆投掷其自制并点燃的汽油燃烧瓶。”


  这个案情十分简单的刑案,一审定在中院管辖,主要是缘于其中的涉外因素。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潘蓉和张龙其夫妇,既是传统意义上的上海人,也是新西兰籍公民。




                                 20年前的老同学




  潘蓉是唐素娟20多年前的高中同学。


  唐素娟的老家是闵行区华漕镇,潘蓉娘家是长宁区。按照上海人通常意义的说法,唐素娟只能算是上海乡下人,潘蓉则是标准的上海城里人。在20年前的上海,这个城乡区分多少还是有些泾渭分明。


  但这并没有妨碍两人在中学成为好朋友。1985年两个人从同一所高中毕业,唐素娟考上了上海师范大学,潘蓉则到上海教育学院学幼儿教育。两人读的都是两年制的专科,毕业后各自分配了一份工作,乡下人唐素娟进入上海市环卫局下属的水上管理处,潘蓉则到一家当时很知名的国企工作。


  此后的7年间,像每个令人感叹的人生际遇一样,这两个上海女人的轨迹渐行渐远。1990年后,唐的单位由行政机关转制为国企性质的运输公司,随后又遭遇集体下岗和分流。2002年,这家企业正式倒闭。这期间,劳累过度的唐又因双眼视网膜脱落,从此戴上1600度的近视眼镜,靠每月991块社保工资生活。


  在唐素娟渐渐步入困境的时候,也是1992年后上海开始起步飞速发展的时候。也恰在此时,潘蓉成为最早一批移民国外的上海人之一。1994年,她和丈夫张龙其一起技术移民到新西兰并入籍定居,在随后的几年里,她的父母和哥哥也都陆续移民到新西兰。


  这对老同学的再次见面,是在2006年的春天,世博会前夕的上海。



                                         20年后的拆迁户



  唐素娟是在拆迁办碰到潘蓉的,她早听说这个20年前的老同学移民新西兰了,但这次才知道她嫁的老公居然就是和自己一个镇的张龙其,回国也是为处理和自己一样的拆迁问题。

  
     1994年出国前,潘蓉的公公张全余将三间祖居产权赠与张龙其和潘蓉夫妇,这套由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房产,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陆家弄24号。2005年,从新西兰回国发展的张龙其将其重新翻盖成一栋近500平方米的四层小洋楼。


  唐素娟的老家华漕镇范巷村康更弄是一个260平米的小院,下岗回家后她就和妹妹以及母亲住在一起。在她心里,希望按照拆迁政策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进行合理估价来拆迁。



  两家的房子相距不到五百米,都在虹桥机场边上,都面临世博会前的上海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扩建的拆迁问题。具体到潘蓉的拆迁方是上海机场集团,唐素娟的是上海申虹投资有限公司。



  拆迁办的人来谈了几次,双方的目标总是无法谈拢,无论是面积还是估价和补偿金额。在潘蓉和唐素娟的印象里,整个2007年是在焦灼和不安中度过的。这种紧张的气氛,到2008年上半年日渐白热化,闵行区房地产局的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也已送来,唐素娟每次见到潘蓉,总是会说起周围邻居们的房子被强制拆迁的消息在不断传来。


  潘蓉总是安慰自己,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你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给你,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她希望自己的新西兰籍身份,能多少提供一点安全屏障。“如果实在谈不成,就等法院的裁决结果好了。这是在上海,总不会一点道理都不讲吧?”


  但到了6月10日,拆迁办来人通知要准备强拆,潘蓉心里也忍不住有点发慌,她开始给新西兰驻沪领事馆官员电话,给上海市政府办公室打电话。11日晚上,她的表弟徐均过来吃饭,说政府应该会考虑国际影响的,不会强拆外国人的房子的,为了安慰她,当晚留宿在潘家。张龙其则开始把汽油桶往家里搬,为了壮胆,他甚至把从网上买来准备带回新西兰打野鸭子的弓弩也搬出来。


  这一天晚上,唐素娟也没睡好,她总觉得老同学的房子未必能保住,又觉得应防万一,于是连夜悄悄找人安排好DV准备万一强拆就留下证据。



                              电喇叭里的宣传战



  6月12日一早,潘蓉就被挖掘机渐行渐近的履带声惊醒, “我还以为又地震了。”潘和丈夫看到窗外逼近的拆迁队伍,慌忙给领事馆打电话,又给市政府办公室打电话,这时都还没人上班,最后打110,对方说这是执行公务。惶急而无助的潘蓉最后翻出一瓶威士忌,灌下几口后就和丈夫一起爬上房顶,留下徐均在卧室照看孩子。


  现场已经拉起了警戒线,这时唐素娟的准备发挥了作用,她把找来摄像的师傅悄悄安置在附近的工棚里,留下一段十分钟的现场录像。


  在画面里,潘蓉和丈夫站在房顶平台上,戴着牛仔帽的张龙其身着一身黑衣黑裤,一言不发地站在平台正中,背上斜跨着一架黑色的弓弩,脚下是一堆散落在平台上的啤酒瓶,里面灌满了汽油,用布条塞住。


  潘蓉也是一身黑色T恤和沙滩裤,与携带着冷兵器时代装备的丈夫相比,站在楼顶东侧的潘除了手里的一个电喇叭,手无寸铁。


  画面里,这对黑衣夫妇站在房顶上,楼下是数十人组成的强拆团队,几台挖掘机是前导。现场可见明显的警戒线,近处是两台消防车,和全副武装的消防武警。远处停着一部警车,七八名身着警服的警察站在警戒线边上。警戒线外的工棚附近,一些拆迁户在围观。


  潘蓉和丈夫试图捍卫的这幢孤零零的四层小楼,实际上已经在四面林立的脚手架包围之中。搅拌机的轰鸣声中,钢筋混凝土丛中的起吊机长臂此起彼伏,时不时从这对夫妇头顶上掠过。


  这场强拆是从两个喇叭之间互相喊话开始的。


  手持电喇叭的潘蓉,宣言般地向楼下一遍又一遍地宣示:


  “我们是新西兰公民,请你们不要做出任何的举动,否则会发生流血事件!”


   回应她的也是一个高音喇叭: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如果不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样要遭受查处!”


  “你是什么法律?是强盗!你代表法院吗?拜托你,我是新西兰人,你现在讲的话,代表法院吗?新西兰公民都是守法的公民。”


  对方的喇叭沉寂了一阵,突然响起一句简短的咒骂:“你这个卖国贼!”


   这场强拆与反强拆斗争,在这时似乎很快就演变成一场以民族主义为内核的意识形态宣传战。


   张龙其双手插在裤兜里,依旧不发一言,这个看上去有点焦躁不安的男人在屋顶平台上走来走去,时而爬上房顶高处向后张望,听到从房屋背后袭来的挖掘机声音,他担心陷入腹背受敌的境地。潘蓉还在举着喇叭不紧不慢地回应,她始终在强调拆迁的合法性。


  “你代表法院吗?如果有法院的裁决书,我欢迎你们进来,没有问题。如果没有,你就是强盗,侵占我的财产!我就要反抗,抵制!你是违法拆迁,我就要以暴易暴,就要发生流血事件!”


  “你能代表法院吗?是哪一个法院?哪一个法庭?代表谁?”



 这时张龙其已经消失在画面里,他站到屋顶的另外一侧,准备迎战从后侧袭来的另外一台挖掘机。画面里突然响起围观拆迁户的声音:“反对强拆!”孤零零的潘显然得到了鼓励,不失时机地继续喊话“你听到了吗?这才是老百姓的声音!”


  拆迁队伍里一个男声在警告:“你别忘记了,中国人民被欺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


  潘蓉回应,“你们也别忘记了,不管是哪国人,老百姓维权的权利总归还是有的!”



                                  弓弩和燃烧弹



  这场意识形态宣传战没能持续几分钟,很快就被低吼着前行的挖掘机打断。在消防水龙头的护卫下,混凝土围墙很快被挖掘机推倒。潘蓉此时已经无法再文质彬彬地站在屋顶一角宣讲,她放下喇叭,跑到房顶中部,拿起自制的燃烧瓶点燃,奋力向下方的推土机投掷过去。


  迅速燃起的火苗被水龙头压住,挖掘机往后退了几步又重新前进,挖斗探向二楼,只一下,阳台被挖掉半边。


  潘再次点燃汽油瓶掷下,火苗燃起,挖掘机蹒跚退下,水龙头扑灭火苗,机器再次高举着挖斗扑上来。如是场面反复进退了数次,宛若国际新闻里电视画面中常见的中东战场。


  潘的表弟徐均带着潘5岁的小儿子正呆在二楼卧室里,潘后来回忆,她已经听到孩子的哭声,儿子在喊妈妈:我不要死,我害怕!


  这时消防水龙头几次直冲上四楼房顶,潘被冲得站立不稳,她侧起身弯曲着臂膀,试图挡住水柱,摇摇晃晃地从水帘中钻过去,提起放在房顶上的一桶汽油,奋力倾倒在房顶上。


  在半年后的法庭上,潘解释她当时又气愤又伤心,这样做是“不想自己的家园就这么眼睁睁地被人毁掉”。


    在接下来的画面里,短暂的僵持迅速被打破。画面里有人在大声发号施令,徒手投掷的人群退下来,东侧一台挖掘机平伸出破除鎚,吼叫着推进到楼底下,钢制的破除鎚只用了一下,防盗门窗就摧枯拉朽般被捣破拽倒在地上。


  仿佛是陆军部队里坦克和步兵结合的推进战术,十几个人从拆迁队伍里蜂拥而出,从这个被挖掘机撕破的突破口涌进这栋小楼。


  不到十分钟,潘蓉和丈夫张龙其被这群人从楼房里带出来。瘦小的潘蓉被拉扯到最前面,眼镜已经不见,几乎被推倒跪在地下。警戒线边上的几个警察迎上去,潘和丈夫被推进一直等候在边上的警车里。


  至此,仅仅花了不到两个小时,这场祖居保卫战就以潘蓉夫妇的完败告终。潘蓉夫妇当天即被刑事拘留,送进浦东沪南路1760号上海市看守所,那里也是杨佳曾经羁押了5个月的地方。


  挖掘机和推土机高举着吊臂,从四面八方围拢过去。机器轰鸣声中,浓重的灰雾升腾起来,这栋在2个小时前还美轮美奂的四层小洋楼很快变成了一堆废墟。



                                   穿越炎夏的抗争



  唐素娟的眼泪下来了,在亲睹了自己这个新西兰籍老同学的悲惨结局后,她已经知道自己祖居的命运已然无可挽回。


  潘蓉夫妇的祖居被拆迁后,强拆以势不可当的速度迅速推进。唐回忆,一个礼拜内,潘蓉祖居所在的吴家巷村就强拆了三户人家,邻近的光华村也被拆掉了十几家,一些原本还在坚持讨价还价的拆迁户,也纷纷开始签下协议。


  一个月后的7月17日,唐素娟自己在范巷村康更弄的祖居也被强拆了。拆唐素娟的房子,依据是闵行区房地产局的一份裁决文件,这份在2008年4月下达的裁决文件结论是:先拆迁腾地,再处理补偿纠纷。摆在唐面前的补偿方案,是要么去25公里外北桥镇瓶安路的安置房,要么领取52万补偿费用,按照这个价格,唐被拆掉的这个房子是457.5元每平方米。


  唐选择了最传统的方式抗争,8月22日和11月13日,她两次进京上访,向国家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拆迁户们取得的违法拆迁证据,拆迁许可证上的面积是1382400平方米,而委托拆迁合同上竟然是超出十倍的14209557平方米。


  在这两次上访间隙的9月,唐还不忘到闵行区法院起诉闵行区房地产局的裁决方案违法。


  唐素娟的房子被拆掉时,潘蓉刚被取保候审出来,而她已被批捕的丈夫还羁押在看守所。从小到大,连派出所都没去过的潘蓉,第一次尝试到了囚徒的滋味,她对前来看守所探视的新西兰驻沪领事官员说,从没想到此生还会有这么一遭经历。


  潘被保释的理由是5岁的儿子需要照顾。从看守所出来的她,见到寄放在表弟家里的孩子,忍不住悲从心来,孩子却惊骇得躲进表弟妹的怀里,不愿叫她妈妈,原因是这场变故,使得这个四十三岁的文弱女人在数天之间面目全非。


  这个在新西兰出生的儿子,2年前跟着潘回到上海。孩子无法理解自己家里的大房子怎么突然就给拆了,更不懂为什么爸爸妈妈突然不见了。潘蓉的表弟妹说,潘在看守所的时候,孩子有时看到小区里着制服的保安也会吓得跑回来,问舅妈是不是他们又要去拆家里的房子。


  潘蓉没有办法给孩子解释这一切变故,她只好让也已移民到新西兰的哥哥又赶回上海,把孩子接回新西兰。按照法律规定,保释期内未经警方批准她不能离开上海,心力交瘁的她,也已经没有精力再来照顾孩子了,得准备延续这场祖居保卫战,还得给丈夫和自己的这场刑事官司找律师。


  这两个女人的抗争,穿越了这个2008年漫长而炎热的夏天,到深秋的这个法庭上,又交汇在一起。这次,潘蓉是被告人,唐素娟是旁听者。



                            法庭上的辩护



  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子,延续两天的庭审中,控辩激烈,潘蓉从北京请来的辩护律师夏霖甚至当庭提醒法官必须保持必要的中立。


  在法庭上宣读的公诉词里,一位女公诉人宣称,这次拆迁关系到虹桥交通枢纽工程的建设,这是关系到世博会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工程,也是关系到上海形象的工程。公诉人指称房屋2005年翻建时潘蓉以上海户籍冒名报批,“本是新西兰公民,为何一定要伪装成中国的农民?”夏霖则提出房产赠与有公证合同,翻建申报时是以家庭成员身份而不是户籍。


  控方和法官都质疑潘蓉既然要看到法院裁决才肯拆迁,为什么不起诉拆迁方而诉诸暴力对抗。在律师看来,诉讼不过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责任。唐素娟则不以为然,就在这次庭审几天前的11月25日,她告房地产局的行政诉讼已被法院判决败诉,“我们每个拆迁户打的行政官司,基本都是这个结果,有什么用呢?”


  庭审争议的高潮,在控辩双方当庭播放的拆迁现场录像时出现。再次看到这些画面,潘蓉失声痛哭,几欲晕倒。法庭不得不宣布庭审中断,召来医生。


  新西兰驻沪总领事馆副总领事葛西兰女士旁听了这场庭审,唐素娟和二十几个拆迁户们填满了旁听席。这群看上去衣衫褴褛的人,总是随身带着厚厚的材料,随时准备散发给他们认为能帮上忙的人。



                            他乡和故乡



  在虹桥机场南侧的旷野上,已经看不到任何潘蓉和唐素娟的祖居痕迹。这里已经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工地,到处是林立的钢筋柱,频繁往来作业的机械,2公里处即是不断起降着飞机的虹桥机场。


  在未来几年后,这里将成为亚洲最繁忙的机场,这个聚飞机、铁路、地铁和磁悬浮等各种现代化交通方式在内的庞大的交通枢纽,将更迅捷地吞吐着从世界各地来往于这个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的人群。


  但现在这一切,对于潘蓉来说已经没有意义。她现在只希望尽快了结这个案子,等丈夫出来就回到新西兰的亲人身边,找心理医生疗治创伤,“我已经没有他乡和故乡的感觉了。”


  她的律师夏霖估计,如果被判罪名成立,极有可能是被驱逐出境,5年内不能再回大陆。她的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们当初要是移民到一个大国就好了,这次要是真被判了,可真成了金庸小说《碧血剑》里的袁承志等,“空负安邦志,遂吟去国行。”


  她的老同学唐素娟则感叹自己这一辈只有认命了,“我能怎么办呢。我只能相信这法律,相信上访,我们这样的人只有这两条路。”她一边忙着办丈夫的低保,也不忘越来越严厉地督促正在上初二的女儿好好读书,希望她将来能出国留学考得远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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