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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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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2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show288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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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
积分:3
提交时间:3-23 1:13 悬赏分:20  回答数:5
浏览数: 经租房问题
我有房产证,但房产局不给我办理我家的经租房!去了市里投诉,没效果,请问该怎么办!

补充:我的房子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问题补充

亲爱的朋友,您好!请您认真听取以下律师的意见,同时为了表达对回复者的感谢,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请您在期满前选择一个最佳答案。为了使您的法律问题得到更快的解决,您还可以:
  如果您想聘请律师,点此免费发布委托。

     最佳答案
丛伟华律师
[广东-广州]
认证:诚信律法通
电话:13609037783
积分:35416
查看律师信息
提交时间:3-23 17:20
经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大致情况为:50年代中私房改造,于56128日一份中央文件提出经租一词,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从文义看,50年代对经租房有逐步收归国有的意思,但无如何收归国有的规定。1996928日,最高法院《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但是,并未明确经租房是否事实上丧失所有权。
改革开放以来,经租房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租侨房一律清还;二是经租的非侨房无规定。即同样的所有物,同样的事实,却因所有人身份不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早在1992年,最高法院已经下文把经租纠纷定性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宪法修改和物权法生效后,虽法律已明确私人房产的合法性,但经租房产的性质仍无具体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所以,你的问题目前无法办,只能保管好产权证,等待。 对最佳答案评价咨询人 show28813030 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你的答复!使我了解到真相!
中顾网律师 汪敏华 2008-4-4 23:40:46 发布的关于本咨询的最新评论:
提起行政诉讼。

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9ask.cn/souask/q/q3349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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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5: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分钱惹的祸/

宁景伦 口述;周重 整理

我叫宁景伦,我家在北京西城区火神庙10号及旁门有房二十六间半。1958年经租时,政府给我们留了八间,余下的通通经租。家里每月去银行领那十八间半房子的经租费,一共十八块九毛钱,全家好几口人就靠这点进项过日子,虽说艰难却也省心。任谁都想不到,就这点可怜的经租费竟然引来一场牢狱之灾!

1958年阴历正月十五早上十点多钟,我们家大白菜馅儿的饺子刚下锅,就听见院儿里有人高声叫骂:你们这些剥削阶级早该枪毙!......我母亲循声推开房门一看,只见房管员郭某就站在门外,他气势汹汹地质问我们:为什么把这月的经租费多算了八分钱?顺便说一句,当年的经租费是先由房主算出来再报给房管所审批。那年我十六岁,正赶上过年家里事儿多,大人就让我帮着算房租,没想到我一时粗心惹出了大祸。这功夫我赶紧跟郭某解释,但他不容分说破口大骂:你这个小流氓为什么不往少里算!还想当剥削阶级的继承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哪!......那时候我也是年青气盛,上去就搧了这个比我大不了几岁的房管员一嘴巴,劈手抢过他手里的算盘摔在地上。郭某一瞧不好,扭头就跑了。功夫不大带回一帮公安,连男带女十多个,二话不说强行把我母子押回派出所,当天下午送到刘海胡同的西四分局。五天之后,把我母亲放了,公安逼我在劳教通知书上签了字,随即将我解往俗称k 字楼的北京市第一监狱.。1958年3月4号,我被押送茶淀农场强制劳教。我有幸成为该农场在新中国首批接收的七千八百六十五名劳教分子中的一员,这些人平均年龄为十九岁零四个月。当年劳教没期限,为给我们定罪量刑,农场特意召开坦白检举大会。队长告诉我们:老实坦白就放你们回家。这下可炸了锅喽!什么‘八国联军是我爷爷带来的’‘他姥爷是一贯道堂主’‘黄河口子我掘的’更邪乎的是竟有十一岁的毛孩子承认强奸四个妇女。经过这么一通儿折腾,总共弄出来大案60件·中案850件·小案885件,其实这里面绝大多数是张冠李戴信口雌黄,只求早日回家,哪儿知道这下儿把柄可攥在人家手里了!所有口供记录在案,铁证如山还嚷没罪吗!1960年2月茶淀农场为肃清‘西藏叛乱’的恶劣影响,再次召开全场坦白检举大会,揪出了一批反革命别动队。1963年5月,农场通知我劳教期满予以解除并安排留场就业,任命为放水组长,月工资四十六块五。这以后不到一年又把我调回北京新都暖气机械厂上班,归公安五处管辖。本以为这下儿行了,能留北京侍奉老家儿,再好好地攒两年钱娶房妻室过日子吧。哎,老话儿说得好: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1966年一闹文革,因为我们家是经租户,可以说被列为抄家对象那是在所难免。


1966年8月25日上午九点多,北京41中和39中两个中学的五十来个男女红卫兵都是高中生 ,联合抄我们家。小王八蛋们连搬带砸,那阵势吓人呀!这还不算完,他们大概嫌光打骂不过瘾,就强行给我老母亲剃阴阳头,我年近八旬的老父亲刚要上前阻止,竟被他们一拥而上当场活活打死。我脑后也挨了一闷棍,血流满面不醒人事,他们以为我死了,就弄辆三轮车把我扔到医院太平间不管了。当时死的人太多,烧不过来,尸首就都堆在那儿。当天半夜里我被冻醒了,从死人堆儿里爬出来,坐在地上发愣,看太平间的老头儿心眼不错,劝我:小伙子,你们家没了,你爸爸死了,你妈轰回农村老家去了,你赶紧找地儿逃活命吧!那时候人都木了,家没了只有往单位跑了。等我浑身是血一到厂里,值班的领导立马儿把我关禁闭了。听说后来红卫兵上厂里要了几回人,厂里都没同意,这也算救了我一命吧!后来又过了一年多,事态慢慢平息了,我被遣送回茶淀农场。68年我的问题被定性为敌我矛盾,继续接受劳动改造。就在这期间,我哥宁景昆因不堪没完没了的批斗,于67年8月24日愤然投河自尽。这事儿我也是多年以后接到我哥四川德阳单位的通知才知道,至于他究竟是自杀还是被自杀就只有老天爷清楚了!接着说我的事儿,69年11月17号 ,农场搞战备大疏散号称38天工程,军代表宣读我的罪状之后,大兵把我押回河北保定府青苑县东吕村监督劳动。从69年到89年前后二十年,我在东吕村天天下地干活,每年村里发100斤皮粮,纯粮食也就70斤,这可是我跟老母亲两口人的口粮,剩下的就全靠野菜打补丁了,乡亲们见我母子可怜,偶尔也接济一些吃的。就这么着,虽说缺衣少食,毕竟母子能相依为命也就知足了。

我是89年费尽周折才辗转回京的,现在人也老了,没别的想头了,就盼着房管部门把我祖传的经租房产还给我,对我九泉之下惨死的父兄也算有个交代。

人一上岁数觉少,有时候夜里睡不着就爱琢磨这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儿。我老想:就因为家里有那二十来间房,就因为我多算了八分钱,凭什么得遭这么大的难哪,这世道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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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2: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业主祖屋“被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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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01: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的优越就是便于腐败;便于享受特权;便于打击报复;便于统一口径欺骗国民;便于隐盖自身罪证;便于官官相护,便于官商勾结;便于盗用全国人民之名压民主之声……
有奖征文:《评党史》、《世纪大谎言》、《从陈良宇到黄菊之无限狂想》、《国、党,我择谁》、《大星居中,疯狂自大》、《所谓“组织原则”》、《法与权》
寻公堂,焚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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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01: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的优越就是便于腐败;便于享受特权;便于打击报复;便于统一口径欺骗国民;便于隐盖自身罪证;便于官官相护,便于官商勾结;便于盗用全国人民之名压民主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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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09: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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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1: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超富”群体下的新经租房业主是怎样产生的?咋办?他们是改革的最大障碍?

    建设部很早出台过一份文件(私有出租房屋和社会主义改造)(85)城住字87号,还有国房住(21),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80号,以上文件所述其实明目张胆地先违宪。践踏了我国母法即宪法自己制定自己藐视,失去了宪法的尊严,同时不遵从历史事实,历史是考量一个政府的做事是否公正公平,“违宪可耻,护宪为荣”。

    现在社会产生了一个权力“超富群体”之后又滋生了很多很多的“新经租房”业主这一个群体,不亚于旧社会时代那些“权贵富豪”、“洋行买办”先生们的房产置业,深信建设部下属地方相关部门“局所”了事指撑,我手头暂无确切数据(有待收集)。但从报纸杂志上,这一权力“超富群体”房产置业上为他的下一代的下一代的下一代的子子孙孙的户名置业安排的妥妥当当……奇怪这个权力“超富群体”能量之大,是谁培养出来的?他们的房产置业放心大胆地有宪法保护着他们的私产,我国四部宪法中都写上私产受宪法保护字样。反过来看一下,剩余下的房产都在经租,老经租房业主排斥在宪法之外不受保护,甚至法院都不能管辖,只有政府私房落政办可插手,显得法律荒唐和律师难以救助。天天在宣传依法治国,口号形同虚设,显得奇者怪异,不知哪位先生学者可以在QQ上热议讨论一下。

我的QQ号907960446,电话/传真:0573-x3649013,地址:嘉兴市文经里19幢201室  益廷勋



这里是经租房业主QQ群,

经租房(61967642)
欢迎大家来做客,畅谈私有权益网论坛(经租房):http://www.siquan.org/bbs/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5-27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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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办理经租房房屋所有权证

系统推荐答案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你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去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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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1: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在行动

秦璐

   去年10月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份《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总值为22.83万元”。虽然这一数字曾遭遇不少质疑,但是它却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城市居民财产主要由房产组成。
   但是,城市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也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在国家不断的推行房改政策和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涌现市场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才真正的拥有了自己住房的“房产证”。这些事情在建国初期是老百姓想都不敢想的,那时候城市居民不是租住单位的房子就是租住房地局的房子,很少有人拥有子的房产。
   但就是在房改政策不断落实、房管局每天发放大量“房产证”的今天,还有一大批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的产权在争议之中,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遗留下来的“经租房”(一种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这些房屋的原产权人或其后代在向国家争取这些房屋的产权。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这样的房屋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

   终于有了答复

   9月11日,以魏秀玲女士为代表的近80人终于在经过多年信访之后,得到了北京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于魏秀玲等同志反映经租房产返还问题的信访答复》。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房管局本着“从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魏秀玲等同志做了如下答复:根据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的规定,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是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国家租金,不能收回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一答复令魏秀玲女士等人很失望,他们决定继续向上级反映此事,并寻求媒体的帮助。记者就是在他们自行组织的一个媒体见面会上得知此事的。

“经租房”的来龙去脉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真正了解“经租房”是怎么一回事的人并不多,包括五、六十岁的老北京人都不太清楚。问及他们租住的房屋产权归谁时,他们的回答不是房管局的就是单位的。
   说起“经租房”的来头,就要从建国时谈起,1949年刚刚建国时我们国家并没有多少房屋,北京城里的房屋大部分是以前的皇亲贵族、官僚、资本家的私产。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一份《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显示,北京房屋私产率为53.85%,上海、无锡、江苏私产率更高,最高的达到86%。
   《意见》中还对房屋私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私房改造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1958年国家宣布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出租房屋达到15间或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都须交由国家经租。租金所得20%~40%归私房主,其余的归国家。除了少量敌伪产外,这些房从文革后也默默地成了房管所的“主要房产”。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经租房”的性质: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也是9月份魏秀玲等人接到的北京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答复》所依据的文件之一。
   1966年文革开始后,中央转批了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一个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件称:“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贸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从那时起“经租房”的产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大多数“经租房”房主的产权证也在这个时候被收缴。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下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1966年的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精神,“国家经租房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这一通知在1985年以(85)城住字8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全国各地开始执行。
质疑“经租房”产权归国家
   如此众多的文件,在当时信息传递不是很便捷、人们还没有冲破旧思想的桎梏的情况下,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哪里去了。
   今年80岁的戎权秀老人给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她家的这段历史:“我有私房33间,分别在崇文区的两个地方。一处是北京崇文区花市中三条63号(旧门牌)院内的13间,其中4间自住,其余9间出租;另一处是北京崇文区前门大宏庙胡同20间,全部出租。1958年,政府决定凡是私有房产出租在15间以上的都一律归政府统一管理,我听说叫做‘政府经租’。所以除了我自己住的4间以外,其余29间全部由政府经租。经租后,我每月到银行领取房租的40%的经租费。到文革的时候国家房管局来人就把我的自住房产本和经租费本全部收走了,到现在也没还给我,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领过房租。1978年,国家落实政策归还了我自住的4间房的产权,但那29间房的产权问题一个字也没提……”
   如今,这些“经租房”原产权人的后代找来了当年的有关文件,也知道自己的祖产怎么一步步的变成国家的了,但是他们觉得这很不公平。
   魏秀玲女士对记者说:“从1955年的文件中,‘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可以看出,在建国时对我们这批人的房屋产权是承认的。可是在64年的文件中却提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我们很想问问,在承认我们的产权的情况下用我们本应该得到的租金来买我们的房子这合理吗?另外,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批复是根据(国房字21号)文件的内容进行批复的,法院的批复根据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才对,根据某个部门颁发的文件就进行批复,这合理吗?”
   另一个有同样情况的梁景禄先生,觉得用《宪法》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了:“从新中国有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受到保护,54年《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按照《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所以,我个人认为(85)城住字87号、国房字21号、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这三个文件是违反宪法的,应予以撤销。”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自己的房子不知不觉的变为“国家所有”,魏女士他们很无奈:“即使所有的文件都合理合法,但也要有完善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移手续,我们没有在任何有关的法律手续上前字,那么,到目前为止‘经租产’至少产权不明的财产,所以我们就会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南方部分省市已归还“侨房”

   令魏女士等愤愤不平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南方部分省市已经将当年国家“经租”华侨的房子归还其本人或其后代了。
   “华侨的‘经租房’可以还,我们的为什么不能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华侨待遇不为什么不平等?”
   据记者了解,华侨的“经租房”归还也是有其原因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吸引更多的侨资和侨汇,广东省申请中央批准,广东省制定政策将“国家经租”的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本人。
   虽“国家经租”行为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将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的政策并非在全国范围进行,只在广东、福建少数省份实施,由省政策规定、落实,在1986年4月17日,粤发(198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退还私改侨房的通知》中亦对租金是否退还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退还华侨‘经租房’,在‘国家经租’期间,与业主不作经济结算。”
   记者登陆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找到了一份《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其中第二条“需提供的材料”中对房屋类别进行了划分——即侨房和私房,对私房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如下规定:“私房(国内业主):国内业主的须提供个人成份证明(由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可见,珠海已经承认国内“经租房”主的产权了,并在开始逐步返还。

   建设部答复“没有政策”

   由于关于“经租房”的多数文件都是基于“国房字21号”文件颁布的,而这一文件的颁发单位正是现建设部的前身,于是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接待日,记者随魏女士等人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处。
   产权处的杨家燕副处长接待了我们。信访接待日前来放映问题的人很多,在一片嘈杂声中大家七嘴八舌的对“经租房”的相关文件的不合理、不合法性一一进行批驳,争论长达一个多小时,最后杨处长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我们只能按照以前的政策办,还是要巩固社会主义成果。”
   杨处长一再解释,当时的文件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颁布的,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些都是没办法改变的,现在也没有接到中央的新政策要求全部返还,所以只能按照原来的政策和文件办事。
   当问及为什么广州等南方省市已经开始返还“经租房”时,杨处长的回答是,“那是地方上的事,广州比较有钱,是特例。”接着对于大家提出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广州有政策,中央就没有政策,广州不归中央管吗?”等问题杨处长没有明确的回答。
   不过杨处长表示,问题已经反映上去了,至于反映到哪一级了,杨处长没有回答。
   一个多小时的争论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魏女士感觉他们还是在原地踏步走,但是他们会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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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23: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张桂兰等八位访民扬州旅游被抓回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5月28日 转载)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0年5月28日消息,武汉访民张桂兰等八人近日到江苏扬州旅游,今天凌晨被武汉方面出动大批人员抓回武汉,张桂兰等到下午还未获释。
   
    据张桂兰给本工作室打来电话说,本月的23日,她、高新、高作康、胡新建、孙明明等八人到江苏扬州旅游,在此顺利地度过了几日。昨天晚上一点多,武汉市各个区、街道、派出所的人员突然出现在八人居住的旅馆内,强行将八人抓住,分区、分街道连夜带回了武汉。
   
    张桂兰是汉口江汉区居民,她说她是今天中午十一点左右被带回武汉的。到武汉后,她即被带到了汉口新华街派出所,到下午三点还未获释,派出所人员称等候上面处理。本工作室致电孙明明、高新等人时,电话都无法接通。
   
    据悉,由于扬州距上海很近,武汉方面兴师动众抓捕这八人,相信是担心访民们前往上海游世博。



               国内旅游 武汉国保警察也紧跟伺候哟


国内旅游 武汉国保警察也紧跟伺候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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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5-29 0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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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7: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致市国土局局长的一封信

前言
2009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国土局再东城区XX胡同XX号门外贴出了公告:将根据东城区房屋管理经营中心(企业性质,买卖房屋的)的申请,为其办理土地证。公示时间仅为15天。实际东城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不是合法的房屋产权人。为制止和抗议这种违法行为,北京市几十位私房主,不顾天寒地冻,顶风冒雪走访了东城,西城,宣武,崇文等四个区国土分局,并多次走访市国土局。
2010年元月8日,市国土局三位领导接待了来访群众。我有幸参加了会见,有感而发写下如下随笔,供社会各界人士欣赏。

关于“经租房”一词:
官方注解:是指五十年代末期,我国政府通过发给定租的赎买形式,对城市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简称。。。。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摘自北京市建委信访答复意见书

百姓注解:原经租房主的私房产是盖有人民政府大印的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程序,都不能剥夺百姓的房产。所谓“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
您好!
昨天我有幸与您一起度过了一个难忘的上午时光。在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您必定参加过无数大大小小,形式多样的会议。但我相信,没有哪次会议能比昨天这个座谈会给您留下的印象更深,感触更强烈。这可能是您又一次听到这么多来自最底层市民的心声。发言如此激烈,如此直白,如此不容置疑,不容辩解,如此不留情面,弄得几位领导坐不住,脸发红,言语支吾,失去往日的自信,十分尴尬。
您参加过的各种会议,无非是或听上级领导传达什么,或是您向下层训教什么。碍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您或许从来也没有直接面对过这么多可爱爱可敬的平民百姓。然而您必须得承认的是:百姓的一针见血是对你们工作的巨大帮助和促进,使你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像那种说什么“如果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走诉讼”的话的人,其实际是一种推辞。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并不是什么问题都能够通过诉讼解决的。比如关于经租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明文规定:各级法院一律不受理。你们没有办法解决的事情,就自己给自己规定工作受理范围是么?那如果我是老师,遇到问题学生,我是不是就可以自己给自己规定:不教授问题学生?
您自我介绍说,您是去年九月份才调入国土局的。我给您一句忠告:希望您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熟悉您的业务,明晰您的职责,作一个合格的人民公务员。(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请您听:在2003年我到市房管局上访,当时市房管局座落在东城区南河沿南湾子胡同。一位市房管局领导接待我时居然说出这样的话:我还真不知道经租房是怎么回事~笑话!渎职!)。
由于“房产”“地产”这俩个话题与百姓息息相关,太复杂了,换个说法:这盆水太深了,太混了。更需要你们广泛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呼声,不能直走高层路线。昨天的会面仅仅是个开始。
昨天9:30会议刚开始,工作人员朱某就说什么:“今天的会10:30结束,领导还有汇报会。”可是你们完全没有料到这个不起眼的会面一直持续到中午一点。那么多的话要说,那么多的问题要问,岂止是三言两语就结束的了的?一个小时怎么够用?可见你们太低估了问题的复杂和严重。你们明知今天与广大群众见面,就应该准备充足的时间,不能再安排其他会议。这就是你们的工作。
这次几十位平民百姓持续走访城四区四个土地分局和三次上访市国土局,可见群众的决心有多大。我们是在正当维权,是在推动法制社会的前进。如果等东城国土局给东城房屋管理经营管理中心发下土地证,生米做成熟饭,再想推翻这个事实,那简直比登天还难。
土地的权属登记是个非常严肃,严谨的事情,关系到成千上万户,应该做到万无一失。在这里给国土局提个好建议: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个月?俩个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广泛地,深入地进行宣传,要做到家家户户,人人都知晓(像你们东城只用15天时间,只在门外张贴这样笨拙的方式绝对不可取)方可开始登记,以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自2005年,市房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一部分经租房原产权人补了自留房,但每间房不过补十几万元(每米7-8千不等),这实际就是瓦片钱。土地可比房子贵多了。请问国土局:我们的土地钱哪去了?再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供各位领导学习,参考:我花了一万元钱在东城区盖了一间房,盖好后一出手可以卖到三,四十万元钱。而花同样多的钱在大兴、密云、房山等偏远地区盖完全相同的房,盖好后只能卖几万块钱。这其中的巨大差距出自哪里?谁都明白,在地位差价 !!!地域区别决定了房价的不同。也就是说:先有地,后有房。地是根基,房子是附属物。现在开发商为什么先要买地,因为没有地,他就没地方盖房。
老百姓请国土局为自己家房子所在地做地价评估,国土局说:“没办法评估,作价。”请问现在不断冒出来的“地王”,他买下的几百亩地,价钱达几百个亿,这个价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国土局给几百亩地作价,也得从一平方米多少钱,一亩地多少钱算起,那么大的数字都算的清清楚楚,怎么老百姓这一亩三分地就算不清楚呢?真正的原因在于:国土局的领导和专家们根本就没承认过百姓“有地”。
北京乃至全国,有一些大单位,中央部委,军队等,在若干年前跑马占地圈了很大一片土地。在目前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不用花大价钱买地,只花砖头瓦片钱就可以非常便宜地大量盖房,方便少数人。据我所知在XX省,110平的三居室只卖到六、七万块钱,真让我羡慕死。
如果按一些人的说法:土地是国家的,那开发商还用得着买地么?随便盖房不就行了么?实际开发商买的就是使用权(目前在我国,对于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并没有明确划分,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反正怎样需要就怎么样来。这一点上与房子的产权和使用权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我国解放初期,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这一制度,劳苦大众为了生存与养老,必须倾毕生精力买点房产,待老了丧失了劳动力后好有个依*,而买房子的同时也相应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个权力是买来的,不是偷来的,不是抢来的,因此是受宪法保护的。现在政府无偿划走百姓的土地,卖给开发商,这其中的巨大差价哪里去了?房管部门将我们的房子拿走,美其名曰:经租了,归公了;地产部门又根本拿不出我们的地产档案,糊里糊涂的就把土地卖掉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如果这种事发生在各位领导身上,你还会说什么“以前的土地证(指文革前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或土地证)现在有没有用,专家也说不清。”这种不负责任的话么?请问市国土局地基处梁处长:你是专家么?请梁处长多多找来些专家,我们大家与专家一起来议一议这个话题,看看有哪位专家敢说这种混淆是非的话?身为国土局的干部对法律的认识多么欠缺,多么肤浅,这种认知水平只能为本就乱成一锅粥的现实再添一把堵。如果哪位专家敢“说不清”这个问题,我明确告诉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并没有发生变更,这盖有政府大印的土地证始终是合法有效的,谁敢否定,请你出示法律依据。
昨天各位领导一再强调:今后对有争议的土地将暂不发证。这样说关系到俩个问题:
              表面上看是为避免侵权,发错证。实际上暗含着把原属于百姓的合法土地证也吊了起来,吊你个十年八载,百姓永远也拿不到土地证。
              你们只意识到“今后”怎么办,我来问问对这“以前”的事怎么办?在这里我来提醒各位领导:自从1949年建国以来,政府对人民的私有房子,土地是进行过登记的,并且于1949年至1951年前后,先后在一些政府报纸上进行过公示。比如我家的房地产就被公示在1950年12月3日的人民日报上,序号为“XXXX6”这说明国土局对土地的管理是从新中国诞生就有的,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无论国土局是哪年哪月从房地产管理局分出来的,你国土局始终掌握着北京市的所有土地,也就是说我们百姓所有拥有的土地资料也一定在你局手中。你们应像房管局一样,查出我们拥有的相关资料,并告知我们每一家,每一户。

现在国土局整日里忙着炒地,卖地。你们首先得明确这土地的来源,出处,是有主儿的 ,还是没主儿的。炒错了,百姓不答应,后患无穷。
市国土局法规处丁处长讲“。。。我放下手中的工作,去接待赵XX。。。”我认为你接待群众,谈的也是关于土地问题,决没有超出你的职责范围,干点实实在在的事儿,比你研究一百个书面问题强的多。你连“赎买”这个词也弄不明白,你能有多大的水平?如果老百姓不是基于被侵权又无处说理这样一个事实,何必几十个人顶风冒雪三番五次的找上门来?
希望各位领导静下心来好好反思一下,你们整天忙着开会,都在干什么,有什么有益于普通老百姓的作为?
最后我再告诉你们:当初我们这些私房主可是都交了“房地产税”的,这是有据可查的。还有,在文革期间我们被迫上交给房管局的产权证上,是明明白白写着“房地产证”,也有今天国土局的责任在内。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土局与房管局退还我们上交的“房地产证”。因为文革早已被否认,是谁的东西就应该还给谁。
洋洋洒洒,想到哪儿写到哪儿,这都是我的心里话。
“美文共欣赏”,欢迎提出不同看法,互相提高,让更多的人也来关注关于“土地归属”这一难题。
祝您一切顺利!
一位座谈参与者杜女士

2010年元月

另注:我家的经租房座落在市中心二类地区,房子已拆除,很有代表性,特殊性。有机会希望与您会面、交谈。


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经租房进行慎重处理和解决。在全国来说至少关系到几百万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更应该加以重视,对广大群众的反映更不能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请有关部门公开答复,也希望各界人人士给予关注:
一、“文革”之初将自住私房没收,经租房费停放,依据是什么?这种“文革”行为是应该肯定还是否定?“文革”后将私人住房产权返还,为什么对经租房不再提及?
二、1958年对公民出租房实行经租并没有约定经租房产权变更这是不是事实?
三、当时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什么部门什么人有权可以违背宪法行事?
四、有关部门说,经租房是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重要”为什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党中央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社会主义改造是对农业手工业和私人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的改造,城市工商业者手工业者都安排了工作都有工资劳保待遇,对经租房主有谁给安排了工作?有谁享有工资劳保待遇?
五、有关部门说将经租房没收是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从而推论出来的。请问法院是审判机关还是立法机关?高法的批复又有什么法律根据?
六、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是从租房人每月向房管部门所交房租中提取20 % 转给经租房主的,政府没花一分钱就把全国所有的经租房不声不响也不公诸于世的给没收了,作为人民政府怎能如此对待人民,这合乎以人为本的精神吗?他们既不是专政对象也不是阶级敌人,关乎至少几百万人民的房屋产权被剥夺,请问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吗?
七、1958年的经租房,直到三十年之后的1988年确定产权归公所有,正式没收了,这又是为什么?
八、双手沾满矿工血汗的煤老板们,财产过亿,房产不计其数,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平民百姓祖辈传下的房产却不明不白没收了,让人无法理解。

天啊,人间怎么有这样不讲道理的政府借了人民的房屋去出租(如果不借要了你的命)借了你的房屋就叫经租房。借了以后。共产党办公厅说房屋就是国家的了,全国人民你们来评评道理。为什么?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支持经租房主的谈话!政府几十年来无视经租房主们的利益,任意侵吞他们的个人财产,违反自己制定的宪法,连臭名昭著的文革错误也不去纠正,来个装傻充愣,不理不采。这种不作为,不改错的行为太失信于民了!欠债还钱,不该吃的吐出来,赖是赖不掉的!希望政府拿出魄力,做点顺应民心的事实,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经租房问题。

强烈要求国家,政府公开答复历史遗留的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办法!百万经租房主及其后代翘首期盼政府早日拿出解决的办法。



中国财富积累60年:改革开放提高国人生活质量

中国新闻周刊2009034期封面

    > 导读:

  上海永安公司的公私合营史

  “经租房”前半生

  年广九:从瓜子商贩到中国最早百万富翁之一

  张兰:用辛劳换钱 用钱换艺术品

  大地主刘文彩5亩土地的权属变化

  “李大同”家族财富史映照工商业家庭财富变迁


        ......


                                          “经租房”前半生




    “经租房”的形成,跟特定历史时期人们的产权意识有关,也跟城市市民的产权硬度有关

  本刊记者/罗雪挥  文/马莉
  “前门楼子九丈九,四门三桥五牌楼”;“前门楼子九丈九,九个胡同九棵柳”;“前门楼子九丈九,王口花炮响上头”。
  解放前,老北京的前门地区曾经非常繁华,很多老百姓在那里置办了自己的私宅。 1944年,20岁左右的少女包璋,嫁到了前门附近的孙家。孙家在当时的前门,颇有几处房产。光绪9年间,孙家的祖上曾购置了北孝顺胡同4号、5号、甲5 号,三个院落共占地一亩八分,约合1200多平方米。婚后的包璋过着和美的日子。夫婿孙继昌是家中独子,夫妻俩受着中国老式家庭礼仪的熏陶,对双方老人都很孝顺。孙继昌一进岳父家的门,每次都先揭缸盖,看见没粮食了就赶忙去买了送来。包璋娘家也是个大家族,包璋的曾祖父曾位列包氏宗谱,是正宗的包公后裔。不过,到了包璋父亲包桂荫这一支,家道已经败落了。
  子女多,吃饭的嘴也多,常常遭遇亲族白眼,包璋父亲一气之下,领着全家人到外面租房住,但没过几个月就交不上房租了。孙继昌索性把岳父母一家都接来住。人口增加了,孙家搬到了位于北孝顺胡同的祖屋。坐北朝南的三个院落里,住着夫妻双方的亲眷20多人,是标准的四代同堂,有老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包璋夫妇以及孩子们。包璋识大体、贤惠,而且待人接物周全,她将大家庭中成员间的分寸拿捏得十分妥帖,周围人对她都十分敬重。虽然有点祖产,孙家生活其实并不宽裕。包璋结婚时,新人穿的婚纱、西装都是向外人借的,刚办完喜事主人就催着讨还,新妇包璋不得不为一家生计终日辛苦张罗。
  1949年初春,解放军浩浩荡荡进入北平。前门这一大家子,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新社会。1949年5月,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发《布告》,依法保护市区内各阶层人民的房地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1953年,新中国政府给孙家发放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了孙家自前清时候置下的房产。孙家就此安居乐业,夫妻双双进入了北京市曲艺团工作,包璋担任舞美,负责管理服装,孙继昌则做会计。
  两人一起步行上下班,感情非常好。  房荒解放后,北平以继承祖产为主的私房占多数,一度达到了总房源的67%。私房房主多为普通大众,有教授、医生、工程师、商贩、工人等。民国时期,城市普通老百姓尚买得起房,根据社会学家陶孟和的调查,1927年素称“寒苦”的小学教员月薪是38元至50元,年薪大约是500元左右,在城里买栋四合院攒两年工资就够了。这些私房,有的自住,有的出租。有些人专*出租私房为生,俗称“吃瓦片”。孙家没有“吃瓦片”,但也指着房子“生养死葬”。
  1962年,为给婆婆预备寿材,包璋卖掉了草厂二条的半边院子,此外哪怕手头再拮据,包璋也没考虑过卖房。都是血汗钱,一栋自己的房子,就意味着老百姓的一条活路。祖上传下来的房子当中,到底还是有一部分房屋从包璋手上“经租”给了外人。1958年6月,北京市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经租”的办法,即将城区内15间或建筑面积225平方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交付国家统一经营收租、修缮。孙家并未出租过房屋,但是因为拥有两处房产,也成为被改造的对象。
  “经租房”名义上由国家代理经营,但实质则是国家对城市房屋的管制。进行管制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应付城市越来越严重的“房荒”。房荒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先是抗日战争,之后是国共内战,战火毁了不计其数的城市私有住宅,也使处于战争年代中的人们很少有投资盖房的意愿。新中国建立后,多数城市空地多,空房少,市民居住十分拥挤。而北京市则由于军队和机关纷纷进城,大量外来人口突然涌入城市,更加剧了“房荒”的紧张。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当时的财政主要向工业等领域倾斜,北京市政府大规模增加住宅供应的条件尚不具备。“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修筑房屋。”1949年8月12日的《人民日报》刊文称。
  北京建国后兴建了一批中央机关大楼,部分商业及文化设施,如扩建了北京饭店和国际饭店,修建了中国美术馆、工人体育馆等,但新修民房则数量有限。当时在城根关厢和一些空地上,曾仿“兵营式排房”的形式,抢建了一批平房。1951至1952年间,东单地区共建平房349间。
  由于当时城市住宅极度短缺,这些新建的住宅无疑是杯水车薪。前门孙家的院子再大,也拦不住“房荒”的激流。受农村土改“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启发,减租运动盛行全国。也有人认为,城市解放了,普通的市民就可以白住房子,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虽然《人民日报》发表了反驳这种论调的文章,但当时的左倾思潮还是占了上风,并逐渐催生了“经租房”的诞生。
  1958年,包璋变为“经租房”房主。1958年,遍布中国城市的“房荒”得以缓解。全国被“经租”的私房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其中,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囊括6千户人家。   改造 1958年6月10日,北京首都剧场召集了出租15间以上的房主会议,之后全市还有大大小小的动员会。一个月之内,老北京大部分私房的“经租”改造就完成了。这样的速度并不稀奇。那一年,共和国的跃进纪录频频:人民公社林立,粮食“卫星”上天,大炼钢铁成风,私房的改造工作在“超英赶美”的气氛中跃进,催促着私房主的“申请改造”。
  被改造的房主,多少还是有些情绪。宣武区房主纪坤敏说:“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房主程顺达过去是粮商,他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包璋无奈但平静地接受了现实。房子虽然“经租”,但说到底,产权还仍然是自己的房产。包璋办理了“经租”手续,北孝顺胡同44间房,给孙家留下了14间,其余的30间房则被政府“经租”了。房租有三分之一左右返还给房主。包璋每月固定领到的租金是46元,多少贴补了一些家用。已经5岁的女儿孙允玉已经懂事了,对于“经租”那会儿的记忆还算清晰:“北房奶奶住,南房是厨房,西房住外公外婆。南房两间是孩子的,一张一间多房长的大木床躺着五个孩子,倒没有太挤着。” 离北孝顺胡同不远的西罗圈一号的房主王大鹏,家里因为人口少,只给留了三间房自住,其余的90多间房子都被“经租”了,而且大都被房管局租给了底层手工业者和无业者。解放前,王家的房子也出租,但租户都是精心挑选过的,例如飞行员、地质工程师,省政府主席的太太等。这栋昔日住过赛金花、徽州状元洪钧的讲究的宅子,自此变身为“大杂院”。大家庭的风俗人情,藏进了孩子们的记忆。孙家院子最好的时候是春天,粉红色的海棠花把整个屋子熏得香喷喷。院子中间是一个堆起来的土山,上面栽着桃树、樱桃树和梨树。
  夏天,满架子都是玫瑰香葡萄,一家人就在葡萄藤下乘凉、吃晚饭,温馨又惬意。  回家那时所谓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虽然表达了一部分人希望实现“公有”制度的愿望,但与工商业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同。私房即使出租,仍然属于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并不是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就“经租房”本身而言,也并没有出现过被国家“赎买”或“类似赎买”的事实。“经租房” 的私产产权,经过新中国政府登记认定之后,至今没有变更过。包璋守着自家的房子,伺候病弱的公婆,照料五个子女,仍然过着相对平静的日子。家里还有一些她陪嫁的首饰,包璋打算将来给子女们留个念想。真正的变故发生在“文革”初期。红卫兵勒令房产主携带房契到房管所交公,前门孙家也不例外。可是,在孙家尚没来得及“上交”的1966年8月20日,红卫兵冲进了北孝顺胡同的孙家,翻箱倒柜,把家里的细软首饰、房屋地契,连带1953年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都一并抄走了。孙继昌气得躺倒在炕上,晕死过去。“经租房”的房租停发了,孙家也被赶进由门道改建的一间房里,房子质量低劣并且透风,天冷时,痰盂第二天都结了冰。 “文革”初期,北京市共“接管”了8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建筑面积占解放初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 孙家从北孝顺胡同搬离,一晃就是10年。
  1982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但政府只发还了“文革”期间被挤占的房屋,没有发还15间以上的“经租”部分。包璋回到了老宅,此时的院子已经面目全非。大院里的各家住户,都积极盖房向外扩张,宽敞的院子,只剩下了一条很窄的通道。“文革”时还在院里修过防空洞,直挖到一间房子都陷下去了。而在前门近年的改造中,包括各种老字号和孙家的自住小院和“经租房”在内,如今都已经是一片瓦砾。八旬的老人包璋,不得不寄居在亲戚家里。 西罗圈胡同一号也不复当年的样貌。
  房主王大鹏和老伴均是高级知识分子,如今不得不蜗居一隅。百年黄松木,高高的门廊柱子,精美的雕花隔扇与主人的红木家具,都陷落在周围堆得满满的垃圾中。一位来王家探访的朋友,出门时不小心被甩在地上的瓜皮绊倒,只得拄着双拐离开。如今,在广州、厦门等地,“经租房”已开始落实返还。幸运的房主需要办一道“撤销管理”的手续。北京的“经租房”房主们,则还在为“回家”做着不懈的努力,有极少数“经租房”业已发还,比如房主刘敬宜、房主钟惠兰的私有房产。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废止了1964年9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废止理由是,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这给“经租房”主们再次带来了希望。对于“经租房”主人来说,“经租房”不仅仅是家庭财产,也是对家的信仰和依赖。这里不仅有青春的记忆,也是现存者寻找自己故去亲人影踪的唯一地方。前门大街改造好以后,85岁的老人包璋曾有一次回到前门。女儿孙允玉回忆,游览的整个过程里,包老太太盯着老宅废墟中的香樟树,一言不发。她念念不忘的心思是,老孙家传下来的这点祖业,不能够就在自己手上没了。  





出处:私有权益网     经租房业主的网站: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84&page=1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85&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3 18: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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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贈友邦,勿与家奴说经租房, 与房奴





根据明报专讯,俄罗斯国家杜马(下议院)于2010520 日以绝对多数的票数,批准了中俄两国元首 2009 10 14 日签署的《中俄边界东段补充协定》。至此,颇受关注的中俄边境协定,分别通过了中俄两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审查,中俄东段长达 4000 公里边境终於定形,意味着俄罗斯远东地区曾经属於中国的 150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在法律上永久归属于俄罗斯。


全国人大常委上月底通过这部曾被人指为 "卖国 " 的边境协议时,极为低调,他们根本不敢在其中央级的大的新闻媒体报道此事,而只有一份京城小报在有关报道中轻轻带过。




根据《中俄边界东段补充协定》,对中方来说实际上是 " 丧权辱国 "的割地条款,因为中国放弃了总面积达 150 万平方公里的领土,相当於 41 个台湾或 1360 个香港。而俄罗斯只是将把黑龙江省附近面积为 337 平方公里的小塊土地移交中国,其中包括黑龙江银龙岛全部、黑瞎子岛一部分,以及位於俄罗斯赤塔州额尔古纳河上游名为大岛的岛屿。




19世纪至20世纪,因统治中国的清政府腐败无能,先后被迫与俄罗斯政府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爱辉条约》和《北京条约》等41个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沙皇俄国侵占中国领土,仅根据不完全统计,至一九四五年止,共有五百八十八万多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二分之一还要多!列宁领导苏共建国后,曾宣称要废除俄中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归还所侵占的中国领土,但一直没有落实。按理,中国如今表面上强大了,应该理直气壮地从俄罗斯手中收回被其占领的领土,从而使两国之间存在300 多年的边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虽然俄国政府已经改朝換代由沙俄,苏联変成俄罗斯,中国政府不但没有收回失土,却以新的协议和协定,承认了两国以前的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中国总面积达 150 万平方公里的领土,永久划归俄罗斯。




有趣的是在中国境内一些经租房业主从清朝,民国到中共建国后至1958年,用真金白銀所購入的房产都有房契並在国家登記在案,在憲法的保护下,却在文化大革命时由于红卫兵的强逼把房契上交,便被国家归公,不于犮还,全国被经租的私房达1亿多平米,约六千万户。而且这个將老百姓的私产归公的决定卻从未经人大常委开会讨論通过認可。



这种宁贈友邦,勿与家奴的做法,竟然犮生在今日之中国,虽然经租房主一再向人大委員会提出要收回房子,那些人大代表卻漠然处之,置若妄闻。



而那些友邦在清朝跟中国簽訂的不平等条约,虽经改朝換代,人大仍予以承認照单收货。



自己的老百姓的房产卻不予退还,人大代表了誰的利益。



15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足够莫斯科毎个市民在远东建一幢別墅,而我们天朝的子民卻仍要过著蝸居和房奴蚁族的悲慘生活。


http://talk.bbs.house.sina.com.cn/thread-4614535-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3 19: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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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2: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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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胡新建逃亡途中谈上访、维稳、“黑监狱”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6-9 22:09:22
近日,刚刚从“黑监狱”中逃跑出来的武汉访民高新、胡新建向民生观察工作室讲述了他们前不久因到江苏扬州旅游,被抓回武汉关进“黑监狱”、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以下是二人的谈话录音:



2.JPG



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09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11 2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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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0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30余国有望就归还纳粹掠夺财产制定国际规范


                               2010-5-20




        520   据外电报道,一位美国官员19日透露称,几十个国家有望很快就返还被德国纳粹掠夺的财产制定统一国际规范达成一致。

  美国国务卿主管纳粹屠杀事务的特别顾问埃泽斯达特(Stuart Eizenstat)表示,30多个国家将于20日在捷克首都布拉克举行会议,草拟归还纳粹掠夺财产的指导方针。

  埃泽斯达特说,如果大会达成一致意见,将出现解决该问题首个国际规范。他表示,希望这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能够于6月初宣布。

  埃泽斯达特说:“这是这个难题首次得到指导意见的规范。”

  埃泽斯达特说,这些规定应该允许在执行过程中保持灵活性,或者采取其他赔偿的方式,因为某些人可能使用一些财产已经几十年了,强令归还不太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公平。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德国纳粹党统治下,约600万犹太人被杀害,纳粹党还掠夺了欧洲各地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黄金、艺术品与私人或公共财产。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12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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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0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43国赞同将纳粹所占犹太人资产归还原主





2010-06-11




[提要]  43个国家9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达成一份国际规则,同意将纳粹所占犹太人资产物归原主或归还给合法继承人。美国国务院犹太人大屠杀事宜特别顾问斯图尔特艾森施塔特说:“我们在给(大屠杀)遇难者及其亲人迟来的公正方面取得巨大进展……这是65年来第一次。
    43个国家9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达一份国际规则,同意将纳粹所占犹太人资产物归原或归还给合法继承人。

    按美联社的说法,这份规则为开先河之举,但不具约束力。
 

  美国国务院犹太人大屠杀事宜特别顾问斯图尔特艾森施塔特说:“我们在给(大屠杀)遇难者及其亲人迟来的公正方面取得巨大进展……这是65年来第一次。”

  经济学家悉尼
扎布鲁道夫2007年发布一份研究报告,大屠杀发生前,犹太人当时在欧洲拥有100亿美元至150亿美元资产。报告说,这些资产大都被纳粹强占,从未归还或作出赔偿,以当前价格估算,相当于1150亿美元至1750亿美元。

  2009年6月在布拉格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同意就归还事宜展开协商。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12 09: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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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0: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网财经 > 城市 > 上海 > 正文



    上海市政府宣布“红头文件”未经公开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010年06月12日 00:23中广网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11日宣布,上海从即日起全面清理俗称“红头文件”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明确规定,那些没有公开过的“抽屉文件”绝对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上海此次清理“红头文件”的范围包括全部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以及含有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刘华还表示,此次清理要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硬伤”问题。对于这些“硬伤”,上海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废止、修改、纳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修改等。


上海市政府规定,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在清理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予公开的“抽屉文件”绝对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此次清理“红头文件”将坚持“开门清理”,扩大公众参与,通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汇聚民智,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上海市政府宣布“红头文件”未经公开不能作为执法依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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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0: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xxxxx信访局.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12 2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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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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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民国时期的房地产登记卷.jpg

经济与法:一切皆有规则:



http://bugu.cntv.cn/nettv/ibugu/nettv/ibugu/live_channel2/index.shtml?type=VOD&vodu=nettv_cctv2/cctv2-2010-06-1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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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6-14 01: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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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4 01: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祖宅被强制拆除 6房主联名状告市政府

  “这房子是我们的祖宅,我们在这里已经住了100多年了,怎么能说拆就拆呢?”2006年,在昆明小有名气的“私房菜”餐馆被强制拆除,昨天上午,餐馆的6位房主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对簿公堂。


  百年祖宅被强制拆除


  “私房菜”餐馆位于昆明市护国路头道巷73号,“那是我们的祖宅。

”房主胡伟琼女士说:1969年祖母去世,1983年换产权证后,祖宅所有人是胡伟功、胡伟光、胡伟琼、李伟生、李伟昌、李伟民共有,之后他们在祖宅所在地开起了“私房菜”餐馆,“1989年2月,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核,当时确定了我们现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并出具了相关材料,我们也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可我们一直都没能领取土地使用证”。



  1992年10月,昆明市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把该片区作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试点。为促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1993年经盘龙区政府批准“注销、收回该片区用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8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将该片区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了昆明市房屋开发总公司,之后的2004年11月,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该片区土地使用权证,对头道巷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远建公司对头道巷73号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房产面积为114.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736元,总价值63.9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开发商提供两种拆迁安置方式供胡伟功等人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现房安置,即提供三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可胡伟功等人对这两种方式都不满意。


  2005年12月,远建公司向五华区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五华区房管局裁决:“两种拆迁安置办法任选其一,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搬迁,否则将强制拆迁。”2006年10月,五华区法院根据五华区房管局的申请,对头道巷73号房进行了强制拆除。


  6房主联名状告市政府


  2007年1月,胡伟功等6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昆明市政府、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盘龙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收费不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确认行政机关重复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2007年9月,昆明中院一审驳回了胡伟功等人的诉讼请求。胡伟功等人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今年2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作为原告方的胡伟功等人情绪激动,“这是我们的祖宅,你们凭什么说拆就拆,你们收了费却不发给我们土地使用证,同时又将土地使用证发给第三方,属于重复发证,违法行政!”


  被告: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收回


  针对胡伟功等人的说法,昆明市政府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胡伟功等6人主张的土地使用权早在1993年就被政府依法收回,胡伟功等人已不再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且此案不存在重复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情形”,昆明市政府代理人表示:所谓重复颁证是指在同一宗国有土地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土地使用权人,存在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胡伟功等人并没有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该宗地的使用权早在1993年被政府依法收回,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已依法注销。


  “我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昨天的庭审中,盘龙区政府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都提出此事与自己无关,认为自己不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机关,无权向胡伟功等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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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4 01: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祖宅被强拆 南京市民怒告白下区政府
                                                                        2009年12月02日 14:40:56



  “我家祖传的清代老宅,7架梁,清水砖。今年7月 4日,在没有经过调解,没有听证,‘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就被有关方面强行拆掉了。我们认为被告的强拆程序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我们的人身权、财产权。”事发后,南京评事街38号老宅主人马东亮把白下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昨天,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交换了证据意见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介绍,因为古建筑被拆,民告官的案例在南京并不多见,本案能进入司法程序富有标本意义。

  起诉  “没听证就把我家老宅强拆了”

  虽然马东亮没有到场,但是儿媳妇陈霞作为代表出席了开庭。陈霞告诉记者,“评事街38号,那是我公公祖传的百年老宅,我家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年代是解放前。实际上,这个房子是清代的,七架梁,清水砖,最初层高有6米,后来被隔成了阁楼。文革的时候,这个老宅被充公了,但是,1983年公家又把房子还给了我家。”陈霞回忆说,这个房子相当来之不易,1983年,公家把产权归还的时候,老宅里住了2户人家,当时那2个住户就是不肯走,没有办法,“我们家就用自己的2套房子换回了这个百年老宅。”

  陈霞说,今年7月4日,白下区政府把这个老宅夷为平地,是强拆,阁楼里家具都没有搬走,被强拆后73岁的婆婆因为气愤过度引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来南捕厅调查的中央调查组才走不久,而且,之后,有关部门又邀请了文物专家对南捕厅一带的古建筑进行调研,但是,她家的老宅还没来得及被调研评估,就已经被拆了。一怒之下,9月25日,马东亮一家一纸诉状把白下区人民政府告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行政起诉状里,记者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条: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私有房所作出的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祖宅、将之夷为平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事实和理由一栏,上面写着:被告依据2009年6月4日宁房裁字(2009)第0457号裁决书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并于2009年7月4日上午在中央调查组和市领导已明确叫停老城南拆迁的情况下、在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被拆迁户还有60%没搬迁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调解、没有听证,“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百年祖宅及屋内财产一并夷为平地。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程序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

  现场  被告律师陈述引来现场嘘声

  昨天上午,“马东亮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场座无虚席,数十名市民自发前来听审,但是被告缺席,仅代理律师到场。

  庭上,原告出具了7项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该房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被告作出了强制搬迁的违法行政决定;3.《白下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被告实行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更是明显违背其公布的流程;4.建邺法院调解笔录,原告私有祖宅来之不易;5.根据媒体的报道,原告的祖宅尚未经过甄别,无法判断是否是古建筑(应被保护)即被强拆;6.相关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私有合法祖宅被夷为平地;7.原告配偶死亡证明,被告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对此,被告律师答辩认为,白下区人民政府涉诉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应依法给予维持,理由如下:2009年6月4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经拆迁人南京城建历史文化街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原告位于白下区评事街38号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事宜作出宁房裁字(2009)第045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原告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第16日,完成评事街38号房屋的搬迁,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未能在裁决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正因为原告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履行搬迁义务,被告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涉诉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具有法律及事实根据,程序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持。其次,被告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无事实依据,其该项起诉依法应给予驳回。同时,被告律师提出原告配偶死亡与事件没有关联。而且被告律师认为,原告不该告白下区政府,因为白下区政府并没有参与强拆,而是其他部门进行强拆的。

  不过,被告律师的陈述遭到了现场市民的嘘声。在接下来的原告证人到场时,8名与原告互不相识的市民回忆了当天马东亮住宅房被强拆的经过,“7月4日上午8点左右,公安、市容、执法办人员等浩浩荡荡的,他们拉起了警戒线,阻止市民进去……用铁锹、铁棍,具体拆房的是什么人不清楚,但是能叫动公安的,你说除了政府还会有谁呢?”证人的证词几乎如出一辙,但各有各的细节,有人佐证看到了盖有白下区人民政府大红印章的强拆通知书,也有人称看到了挂有白下区拆迁办工作证的人员。

  经过近3个小时的“交锋”,审判长赵雪雁,审判员洪途、宋振敏共同认为,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大焦点,一是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二,被告实施的是不是强拆行为?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日再判。不过就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还是“各执一词”。

  庭外调解可能性不大

  [焦点一]   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

  在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这个问题上,被告律师的依据是《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第227号文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原告律师说,相关人员多次找过陈霞,陈霞要价很高才谈崩的。因此,被告律师认为,这次强拆是合法的。

  针对被告律师的说法,原告认为,这个规定其实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是相悖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有权作出强拆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做出强拆决定。

  “而且拆迁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暂不论区政府是否有资格,《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第227号文第五十六条也只是关于强制拆迁的依据,并不是强制搬迁的依据。用强制拆迁的规定作出强制搬迁的行政决定显然有误。”

  [焦点二]   程序是否错误?

  在白下区政府的官方网站上,2008年7月10日,政府信息栏内有一份规范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即《白下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二是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程序。要求全区所有拆迁项目在强制拆迁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程序。三是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期限。四是做好强制拆迁前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工作。五是注重加强拆迁工作各个阶段的协调。通过相关部门的及时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钝化矛盾,解决问题。

  对此,原告认为白下区人民政府对马东亮房产作出的强迁行为却明显与其公布的程序不符,“要求全区所有拆迁项目在强制拆迁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程序,光这一条,被告就没有履行,既没有听证也没有讨论,显然程序不符。”而被告代理律师则称这只是网上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实际上,南京市房管局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了。在拆迁裁决书生效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其中一种就是行政途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程序也是对的。”

  [焦点三]   能否对古建筑说拆就拆?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强调,评事街38号的强拆,白下区政府并没有参与,实施强拆的是相关部门,因此,原告不该告白下区政府。但是,原告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对评事街38号老宅实施强拆并不是一般人能够叫得动的,“没有白下区政府的组织他们怎么敢对老宅实施强拆呢?!”

  同时,原告律师提出,被强制拆迁的百年老宅有特殊性。“它是解放前建造的,系祖宅。2009年6月~8月,相关部门对该片建筑进行第三轮普查,甄别是否应作古建筑保护。然而,在尚未确定马东亮家房产是否应为保护建筑的情况下,6月29日白下区政府作出强迁决定,并于7月4日实施强拆,这不仅给马东亮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利于古宅、文物的保护。试问,假设马东亮的房产属于保护建筑,那谁又应对此负责任呢?”对于被强拆的是古建,不该说拆就拆的观点,被告律师认为,“只要是纳入拆迁范围的,照理都可以拆。不能被拆的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个古建筑是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保单位的,例如:南京市市级文保单位就不能拆。但是,评事街38号这个老宅,在被拆的时候,文物部门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而且,在那个时候,拆迁许可证都下来了,相关部门要对这片进行改造,如果此时文物部门出来叫停,对拆迁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最最关键的是,文物部门有没有生效的文件呢?!”

  [焦点四]   此案会否庭外调解?

  此案并没有当庭判决,而是择日再判,那么会不会庭外调解呢?昨天,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不会庭外调解。

  据介绍,所谓行政案件,就是公民对相关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从而上诉,也就是市民通常所说的“民告官”。“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民告官’,市民马东亮对白下区政府强拆自己祖宅不服,从而把对方告上法庭。”据透露,这种行政案件只有三种可能,一是原告撤诉,二是原告胜诉,三是原告败诉。

  新闻延伸  古建被拆民告官希望能成为标本

  专家表示,因为老宅被强拆而引发民告官的现象并不多,“这个案子很有标本意义。”专家说,以前谁家老宅被拆,拆就拆了,没有把官给告了的。“以前大家都只关注文保单位的保护,但是,文物保护并不等于只保护文保单位。”这次,老宅主人把官给告了,这是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说明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了,对社会监督更严格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文物不是只保护文保单位,而是对有一定历史遗留价值的建筑也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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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7 2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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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房”业主维权跳楼被劝救
2010-06-21 15:44:0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6次


     今天上午,在武昌大堤口,武昌区房地产局的七楼平台的旗杆下,一位年近花甲的老汉,在散发了100多份“告同胞书”之后,准备跳楼。在高楼危台之下,就是进门大理石台阶,趟若掉下必死无疑。人命关天,此事立即引起大家重视。有人报警,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是110,接着有武汉电视台经视直播、武汉晚报等共八家媒体相继到达现场并录了像。因为涉及落买私房政策问题,记者采访被拒。武昌区房产部门领导立即出面劝解,承诺给予解决,老汉才慢慢爬下危台。
    现将老汉散发的“遗书”抄录如下:“告同胞书:本人张世雄,家住武昌粮道街地区。我家原有房屋壹栋,座落在武昌区粮道街白土塘11号。具有武汉市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证号33959﹙文革期间,被武昌粮道街房管所无偿霸占至今﹚本人曾多次找到区房地局、市房地局有关领导反映,至今无果。本人迫于无奈,只好向所有民众公示。请求有关颌导,按照国家法律及中央文件精神,返还我家的合法房屋产权!!!此呈  申告人张世雄”
   请注意,老汉的请求是:按照国家法律及中央文件精神,返还我家的合法房屋产权!这真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请求,这也是法制社会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何须冒死请求?人们不禁要问:武汉市房产部门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连这最基本、最普通的权利要拼死请求。为什么全国大城市的“文革产”在党中央【1980】75号文件的指导下都解决了。唯独武汉市以折价补偿代替原房返还;以地方土政策代替和对抗以老一辈革命家胡耀邦为首制定的英明伟大的党中央的政策?为什么?武汉的“文革产”怎么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巳经30年后的今天,历史遗留的无偿接管的私房仍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他们是在怎样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真是行政不作为?还是行政乱作为?使得张老汉如此以命相求?凭心而论,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浩劫”,这不是现在官员的错,是历史的错误,现在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社会缺乏诚信,热哀于搞“阳”谋等等,都是“文革的后遗症”。当时无偿接管的私房,在1980年之后确实给了钱,但是当时根本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甚至话都没点明,怎么能算是别人的房子产权已经卖给你房管所了呢?别忘了,你们是房产专业部门,自古以来,哪有如此荒唐的房产交易行为?人家不承认这是合法交易,你怎么办?作为共产党员首要的一条准则就是:实事求是。别人的房子,还存在的原房理应归还。俗话说:人不死、债不烂!人死了房子还在,你硬说你已经给钱买下的,人家要求你拿出买房的证明来,你又没有。你承认错了,但不退还原房,还是企图按老办法给点钱算了。今非昔比,别人不接受。现在的房价很高,老百姓亏不起,古话说:哀民生之多艰。党中央一再提出:关心民生。房产部门应该身体力行。岂能自我授权自定政策:每平方米2800元,人家接受不了。怎么办呢?打官司、法院不受理、不立案;倘若换位思考,你能怎么办呢?张老汉此举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顺便说一句,张老汉今早倘若不慎从危台滑下!就是因此将祖产返还给你,你还是得不偿失!何况人家并非因你一跳而动容。
                                                         2010.6.21



http://www.54-ok.com/show.asp?id=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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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8 10: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房管局挤占城市祖宅产生的社会矛盾
经租房、文革产的产权人和继承人,联合起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呼吁房管局早日归还本来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房管局继续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给社会造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1
、房管局的侵占行为引起了全国多年来上访不断,信访、房管局、法院踢皮球造成了社会深层次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2、由于房管局的侵占多年来公房、私房在同一四合院内,邻里打架、纠纷不断,给法院、派出所加大了工作量浪费了大量警力。3、房管局的侵占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四合院房主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倍受侵害。4、公房、私房在同一四合院内影响房屋翻修,不利于微循环改造,破烂不堪,影响城市风貌。5、由于房管局的侵占多年来公房、私房在同一四合院内,院门永远关不上,产生的盗窃案不计其数。原告都是因自住私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侵占至今未返还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党中央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就作过结论:文化大革命是错误的。是一场浩劫。原告就是这场浩劫的重灾户。被告及其下属:各区局及各街房管所,在此期间,以革委会的名义,对以上原告的自住私房,发布的强行无偿接管的行政文件,侵占了原告的自住私房,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了【宪法】精神。被告是侵权得利方,时至今日,被告理应予以纠正和落实。
早在1980年党中央就制定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中办发(198075号文。这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的文件,但被告囿于既得利益,阳奉阴违,欺上瞒下,采起各种阴谋鬼计以非法手段,以塞钱补偿的方式,制造冤假错案,进一步的定格和固化文革成果。剥夺了按政策本应返还给房主的自住房。被告的以上行为违法又违纪,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房产权以及依附于其上的生存权利。因此,原告强烈要求撤销以补偿款已领代替返还私房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如下:
1
在中央文件颁布之后的1980年起,出现了补偿款,而不是在中央提出落实私房政策之前,明显是被告以补偿款袖笼政策,代替返还私房的中央政策。显然违法!
2
补偿款并非是被告﹙房产公司﹚的资金,而是落实私房政策中规定的:在返还私房时,对从私房接管至当时的租金收入的一部份。实际上是房主的钱。用房主的钱房主的房子其实质就是侵占。
3
补偿款的发放更是违法: a、根本不涉及房产权的买卖。原告有意避开实质,绝口不谈私房产权转移。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B、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以免惊动房主。﹙正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现在被视为无效决定﹚ C、不按法律程序,硬塞钱,若房主害怕中招不愿领钱,就通知他人代理。被告采用了战争中对敌人的策略:明修栈道,暗渡陈仑。涉嫌强迫交易和欺诈!
4
补偿给钱,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怎么能以正常交易来定案呢?被告对多名原告的回复称补偿款已领就算是房子已经卖给他们了,就算是结案了,这种说法,荒谬绝伦,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理应撤销。5 被告擅自以补偿政策搪塞上级,如此超低价,证明了被告借补偿之名,行掠夺私人住房之实。6 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章明文规定: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城市私房。作为政企分离的各区房产公司,用强行补偿及折价收购本应落实返还的原告私房,显然错误。
原告一致请求法庭,判定被告以发给补偿款代替党中央的返还私房及强行收购违法,应予以撤销。
虽然原告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受蒙蔽者,且都未返还私房。原告的私房被侵占走了!请求法院给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侵占原告的私人住房,不仅夺了其使其居无定所。更为严重的是,占其祖产视同挖其祖坟,为了给老祖宗争口气原告们将秉承温总理的活:公平和正义比太阳更光辉!党中央发布中办发【198075号文已经30年了。请法庭看当时党中央是怎样说的: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如今30年过去了,被告作为房地产专业政府机关,仍然积案如山,问题成堆,难道不应问责?!
论房管局挤占城市祖宅产生的社会矛盾.jpg 市祖宅业主联盟业主论坛:http://house.focus.cn/msglist/7050
http://house.focus.cn/msgview/7050/193147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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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 00: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经租房返还动态



10035.jpg 10036.jpg


全国经租房返还动态来源:

私有权益网论坛:
http://www.siquan.org/bbs/list.asp?boardid=2&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7-1 00: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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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01: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民建聯全國政協委員譚耀宗、曾鈺成、蔣麗芸、陳鑑林及全國人大葉國謙、蔡素玉等代表,於2008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記者會公佈上述提案



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社會、經濟及民生等多個領域提出十一項提案,並提出相關解決建議。十一項提案如下:

1.內地供港食品穩定機制

2.完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3.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爭取在香港建立石油期貨市場

5.設立機制解決港人投資內地房地產遺留問題

6.切實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7.華僑華人歷史編入大中小學教材

8.加快協助香港特區政府開發深港邊境禁區

9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10.優化《造紙產業發展政策》

11.轉基因水稻外國專利權問題



有關提案詳細內容和解決建議,歡迎上民建聯網頁www.dab.org.hk瀏覽。






案 由

發還港澳同胞租房



容:



1958年,到一定面的私人房屋(面積達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業權須與政府簽訂產經協議交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修和安排租,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業權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文革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實僑房政策,對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發還經租的房,但租後才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至今未獲發還,一些省市至今甚至連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的房尚未發還



問題所在:



一、 租房是業權人用他自已的勞動所得置,業權人在建初期有被為“地主"或本家"成份,其房有被人民政府收,政府並對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所有」。在1958年的改造"運動中,租房也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二、 租房業權簽訂協議,只是委托經營而已,並沒產賣給國家,產權完全移,法律上租房至今仍為業權人所有;

三、 去年3月16日第十人民代表大第五次會議過並頒布了「物法」,明確規定私人的物受法律保,任何位和人不得侵犯。在物法已施後的今天,租房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租房不發還給業權人,有法律的定,家法律的尊

四、 租房主的不、投,使租房這個歷問題,已成會穩定的因素。






要根「物法」的相關規定,快研究制定

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租房,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問題



- 完 -



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7-7 0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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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2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致老部长俞正声

中共上海市委俞正声书记:

您是前任的建设部部长,对历史遗留下来的“经租房”问题比上海任何一位领导都清楚。在7月9日将要召开中共上海九届十二次会议之际,我们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团向上海市委提出诉求:尽快归还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经租房!

据官方网站人民网(强国论坛)报道《落实经租房问题》E政案第5110号的提案已被立案。

另据北京来电,面对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轮番进京上访的态势,建设部在今年3月16日召集全国各地房管部门的官员开会,在关于经租房的归还问题时明确表态:私房落政由各省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自行落实解决,只要财力允许哪怕全部归还,建设部也没有意见,文件暂时不出。这就是中央政府所称的属地解决!

甘肃省天水市积极响应,在4月24日的(天水日报)上刊登: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对私房改造等社会突出问题,根据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灵活的措施加以解决……。着力解决好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维护社会安定。象天水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领导都有魄力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据悉已有部分业主拿回了被侵占的房子,例: (秦区私改办发(2010)6号、10号等)归还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建设部将它作为试点,叫作“天水模式”难道上海市就不能学习学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www.laho.gov.cn




房屋发还公告:   


(2010)
第01号  2010.01.01   发还7户


(2010)
第02号  2010.02.01   发还3户


(2010)
第03号  2010.05.01   发还3户


(2010)
第04号  2010.07.01   发还7户

广州市自八十年代起经租房的发还工作始终没有停顿,虽是以华侨的名义在做,实际上通过有效、灵活的措施在分批分期地归还普通百姓的经租房,所以广州没有上访潮。为何上海市不借鉴借鉴?


《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秦政(1987)第31号;

《大同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同政发(2003)83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7号(2004);

均明确规定:凡经租房遇到拆迁的一律全部落政解决。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与法》(102)“李白后代争房记”报道过此类案例,上述地区的经租房业主都得到落政解决,拿到了赔偿款。可是为什么上海市的许多经租房在政府疯狂的卖地运动中遭到拆迁,租客得到安置与补偿,各区房管部门拿到卖地款,唯独产权人啥也没有,其中的猫腻究尽隐藏着多少腐败黑幕?

以上海市的实力解决此类历史欠帐可谓小菜一碟,我们的祖传家产经租房被你们白住白拿长达半个世纪, 几十年来我们从有房产的小康一族沦为城市赤贫,成了被边缘化且饱受苦难的弱势群体。请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能咽下这口气吗?我们也不想在世博会期间,给上海这座光荣城市的脸上粘块红药膏,可实在是没办法呀!几十年来为讨回房子,反复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来回奔波,许多人从黑头讨到白发,在维权路上倒下的老人不计其数死不瞑目真作孽啊!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6月11日宣布,上海市明确规定,那些没有公开过的“抽屉文件”绝对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必须让什么建住房(2005)226号、沪府办发(1991)28号等见不得阳光的抽屉文件统统见鬼去吧! 我们的房子是被你们抢走,得利的是上海各级房管局,与建设部不搭界它捞不着一分钱,所以不必再拿建设部的违法“红头文件”作挡箭牌。冤有头债有主,谁抢房谁还之,谁得利谁还债!

今天上海政府开始大规模建造廉租房、公租房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1958年同样的问题,原本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却要我们去承担,强行被“国家经租”的房子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最后扔下一句“经租房已收归国有”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真乃是中国特色,堪称世界一绝! 活脱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俞正声书记您在今年1月中共上海九届市委十次全会结束时的群众观点须臾不能忘记讲话中讲道:“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我们经租房业主的集体上访是利益所求,无奈之举。请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看在我们经租房业主为上海今天的繁荣而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份上.将强行借去的经租房还给我们吧!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团 (附签名单)


               
联系人:  吴鸣怡  18939761651



                                     (2010.07.07)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00&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7-9 2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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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2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急呼吁





我们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团向全社会紧急呼呼,由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私房落政官员的不作为,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意见之规定,在信访条例规定的领导接待日连续7个星期三拒不出来接待。已造成市房管局与访民的敌对阵势, 4次惊动110出警赶赴现场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经租房这一特殊群体的访民大多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其中有癌症,心脑血管,糖尿病,腿脚不便柱着拐杖的病人,都是些七、八十年的耄耋老人,在上海既闷热又潮湿的黄梅天,一大早倒腾两、三部车从四面八方赶到大沽路100号等待官老爷的接待,可令人愤概的是始终没有任何领导出现过,也没人出来讲句安抚的话。连110出警的警察同志都表示:坚决支持访民的无奈之举,合法维权行动,非常同情这些白发苍苍的祖父祖母辈的老冤民!政法委也表态支持我们的正义维权,向一切邪恶的腐败势力开刀! 惩治腐败,还我房产!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仗着以建设部违法红头文件为无赖依据,习惯于战争年代的思维大搞地下斗争,不公开地暗箱操作以坑、蒙、拐、骗的恶劣手段鱼肉百姓。房管局抢房子没有政策,对抗党中央欺下满上,经租房落政这个问题没什么复杂的,复杂的是触及到了房管部门各个利益集团及个人的腐败神筋,他们将部分经租房私自划拨给下属的三产公司,用行政的手段变更产权,这是违法行为。还有擅自将地段品相好的经租房上市交易谋取暴利,这是贪污腐败行为。其中的猫腻和黑暗这只盖子不敢揭,所以千仿百计阻碍落政,侵害我们经租房业主的权利。落政处最近约部分访民到各自区域的落政办谈政策解释,结果没有一户有实质性的解决方案,纯粹是愚弄访民,全是掏桨糊的作秀,完全是一付政治流氓的嘴脸。


有媒体报道,80岁的退伍老汉反复维权上访25,最后刺死忽悠他的庸官后跳楼自尽。私房落政处的沈乐萍被人指着鼻子咬牙切齿地骂:你这个恶毒的女人,狠不得将你分尸五段!这些说明什么?老百姓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这些风烛残年的老人被市房管局的公仆们耍得团团转没了方向, 他们表示由于长期郁闷气恼,晚上失眠得了精神忧郁症,发展下去就要变精神分裂症了。随着事态的发展,情绪的失控,已有部分老人产生了极端的想法,不测事端的发生是避免不了的。为此,呼吁全社会的有识之士,请关注经租房维权老人的处境,加入到申援的行列吧!请上海市政府尽快作出明智的决策,让经租房早日回家!


在解决经租房这个历史遗留冤案上,房管局侵权,经租房访民维权。现在是考量市住房保障局官员执政能力的时候了,面对凶涌而来的集访潮,是继续以极左手段打压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还是走“天水模式”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市房管局将维稳的重任推向社会、公安局乃至政府?将申诉渠道堵塞,使老百姓的冤气、怒气无处发泄,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危及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对那些一张报纸一杯茶躲在阴暗角落做缩头乌龟的官员必须要强化问责制。纳税人有权力要求政府对那些做不好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开除其公职。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这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



致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



抄送: 韩正市长、刘云耕主任 、冯国勤主席、吴志明主任等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团 (附签名单)



                                                                      (2010.07.09)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0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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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21: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公告〔2010〕第04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南华东路92号(新门牌601号)房屋,建筑面积261.3531平方米,测量53209地号;



  2.南华东路242号(新门牌519号)房屋,建筑面积49.062平方米,测量53290地号。1-2项申请人曾志聪、曾章棣申请发还房屋。曾志聪是原产权人曾法鑑的儿子,曾章棣是原产权人曾百揆的女儿(穗府侨认证[200825号、海府侨认证[20081号)。
  3.南华西路132号(新门牌57号)房屋,建筑面积123.552平方米,测量51361地号。申请人冯炎棠是原产权人冯敏时的儿子(海府侨认证[201001号)。
  4.原恩宁路昌华大街23号房屋(测量:34228622861,之2,之3地号),建筑面积711平方米,征用拆迁补偿在多宝路昌华大街32号(测量:D2105292地号)首层、二层和三层。申请人李嘉伦是产权人李赐豪(穗府侨认证[200822号)的妻子。
  5.荔湾区第十甫广厦居3号,测量:23993地号,原产权册记建筑面积130.5266平方米。申请人谭耀光等人是产权人谭文焕(又名谭焕章)的子孙。谭焕章(荔府侨认证[20083号)。原于201021日《广州日报》B7版页登载的《房屋发还公告》(市侨房公告[2010]第02号)第3项内容作废。



  6.越秀区先烈路区庄村51号,测量地号:龙区82956地号,建筑面积36.11平方米。申请人钟慧斌是产权人本人。

  7.东华东路581号(旧:东华东路112号及骑楼),测量地号:92800地号,建筑面积184.9354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对第1-3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45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对第67项有异议者,请到东川路94号之1三楼越秀区第四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广日.jpg




http://www.laho.gov.cn/ywgg/fwgl/fwfh/t20100701_79507.htm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98&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7-10 08: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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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5 16: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又去大沽路100号

       刘海生局长:


       上海市的私房落政工作到今天这种局面,与市房管局长期以来对抗党中央,欺下瞒上的作风及行业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落政落了几十年,被落政户上访了几十年。主管私房落政的公仆们以施恩者自居蛮狠无理,将原本体现党和政府的阳光政策变了味,使人民群众恨之入骨。特别是沈乐萍这个女人素质极差,人品极坏,仗着手里那点权专横拔扈,对这种引起人民群众公愤的不合格官员要撒职查办,查一查她与各区房管部门勾结克扣被落政户房产的贪污腐败行为?暗箱操作捞了多少黑心钱?郎教授讲:全世界最腐败、无赖的公务员在中国。你们不要被他言中!

       我们这些老人寒透了心,当年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被人民推翻后溃逃台湾,今天难道人民的政府就不能引以为戒吗?房管局抢老百姓的房子丧天害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知错就改,求得人民的谅解。我们强烈要求:定期公布落政公告;经租房的档案必须公开;落政要接受群众监督;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打开你们这个见不得阳光的“口子”!国务院是我们坚强的后盾!

        刘局长:最近上海经济适用房都在摇号选房,老百姓开心得很,你们领导的脸上也笑开了花。可我们经租房业主的心在流血,50多年了被抢的祖产至今还讨不回来,伤心啊,孩子要结婚没房子,自己要改善住房条件没有钱!你们政府不能这么不讲理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老毛是怎么教育你们的?上海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对我们经租房业主这个特殊的群体要有个说法!不能跳开我们这个“口子”

       今天我们又去大沽路100号等待领导接待,这已是第8次预约求见,结果还是公安局的110警察第5次出警,我们也担心这种状况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2010年7月14日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03&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7-15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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