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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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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23: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曲國良討房專輯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0-8-25 13:31






wmv下載錄像文件  

    新唐人電視台 [url=http://www.ntdtv.com]http://www.ntdtv.com'[/url]


【新唐人2010年8月25日訊】上海經租房業主及繼承人維權上訪討房團的曲國良老伯,為要討回被當地房管局非法侵占的私房,手持多份法院的判決書,長期以來往返區、市房管局要求依照法院的判決予以落政還房,均遭到拒絕,更卑鄙的是房管局私底下更改了他的房產檔案。為此曲國良老伯多次進京上訪要求解決,京滬兩地來回折騰,至今仍毫無進展。

拿著代表國家法律遵嚴的判決書形同廢紙一張,政府究盡認為權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權?值得深思!曲老伯奔波多年,長期討房無望,搞得妻離子散,望著簡陋的家,面對已經25歲的兒子至今仍與自己擠在一張床上的窘迫生活欲哭無淚!他從拿到勝訴的法院判決書那一刻起,經歷了從希望到失望,從失望到絕望,從絕望到狂妄的心里路程。

為了基本的人權和兒子的生存,他決定拼到底,以命討房!這就是絕大部分討房者的共同心態,這種現象難道是政府天天叫嚷的和諧社會嗎?

上海經租房業主及繼承人維權上訪討房團
2010年8月22日
新唐人电视台 http://www.ntdtv.com/xtr/b5/2010/08/25/a421970.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8-25 2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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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0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01.jpg 02.jpg 03.jpg 04.jpg 05.jpg

tdtv.com/xtr/b5/2010/08/25/a421970.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8-26 1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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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11: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經租房主們打橫幅喊口號在上海市政府前抗議




【新唐人2010年8月25日訊】(新唐人記者趙子法採訪報導)8月25日,三十多名年齡已高的經租房主們到上海市政府住房保障部前抗議討要長期被當局強借不還的房產。他們喊口號打橫幅,當局出動了兩輛警車勸散了抗議人員,期間沒有一名政府官員出來對應他們的抗議。


上海經租房主討要祖產三個多月 政府不對應


今天上午九點半,一支白髮蒼蒼的討房隊——上海經租房主們來到上海大沽路100號的上海市政府住房保障部前抗議討要房產。討房隊以五六十歲的經租房主們居多,其中最高齡是兩位82歲老婆婆。


他們打著六七條橫幅,高喊“打倒腐敗!”“要回我們的祖產”等口號,要求政府歸還從1958年被國家強行收走經營出租的房產(簡稱“經租”)。


現場聚集了不少圍觀民眾,還有民眾拍照錄像。


在場人士介紹:警察從探頭(監視攝像頭)看到我們後,先是交通警察前來干涉,我們說“我們沒有佔據道路”後,先後來了兩輛110警車。他介紹,警察們對他們的遭遇都很了解,並且同情他們的祖產被經租後得不到償還不得不在這麼大年紀還來上訪的境況。現任的上海於書記對他們的問題也很了解。


現場的警察們唯恐影響擴大,力勸經租房主們進入市政府大廳。在大廳中,經租房主們還繼續打橫幅喊口號,但直到他們離去的11點半,也沒有一名政府官員出來詢問並處理。


為此,在場人士說:經租房問題由來已久,政府官員也沒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他出來講話還怕講錯,講了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沒有什麼用。他還不如不出來,安安穩穩地拿他一個月的一萬多塊工資多好。


據悉,上海經租房主從今年的五月開始到現在,堅持每週一次到住房保障部討房,目前還沒有取得任何成效。


上海經租房涉及幾萬人口 金額巨大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紹:上海被當局以“經租”名義佔去的最大一戶約兩千多平米,最小有一百平米。目前上海的經租房戶大約有一萬多,涉及到的經租房人口大約幾萬人,出來要房子的都是每戶代表。涉及的面積及金額巨大。


他揭露:目前經租房不是被當局繼續“經租”外,就是被當局非法偷改房主名字後出售。例如2003年,上海盧灣區思南路46號佔地1500平米,房間面積700多平米的法國式洋房被偷偷改變名字後轉賣給上海市永業集團(按時價5萬元計算約三千萬元)。該房子隸屬於投奔中共的一名姓趙的前國民黨退役官員,他的房子於1958年被中共當局“經租”後至今沒有歸還。趙先生已經作古,他60多歲的兒子身體多病無力討房。


上海經租房主曲國良老人,至今和25歲的兒子還住在一間破舊不堪的房子裡。儘管中共法院判決政府歸還他們被“經租”的房子,但房管局一直拒絕。法不責權,法不責官,是目前中國普遍的現狀。


今年60多歲的老人陳家堂,討要經租房已經四年了。670多平米的祖產只討回80多平米:上海當局按照1958年9月陳家的戶口登記,以每人10平米的房產計算,再以市價的60%折算還錢,還給陳家143萬人民幣。


上海是中國經濟發展中心,房地產價格直逼國際一流都市,寸土寸金之理婦孺皆知。昔日平房今天常常是高樓聳起,在房子被強行經租了50多年,人均住房面積大為增加的今天,真不知道上海當局內部規定究竟是按照什麼標準把每人的住房面積限定在10平米,而且賠償費用有什麼理由打折為市價的60%?那麼陳家討回的143萬元可以乾什麼呢,對此,陳家堂無奈的說:“這點錢買不到房子的。”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說:“全國經租房面積有一億平米,目前國家歸還賠償尚不到30%。經租房這個問題政府也知道,他們的好多政策不得人心,再不改革,到時人民會反抗的,內部也會反抗的。”



http://ntdtv.com/xtr/b5/2010/08/25/a422047.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8-26 1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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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8 19: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秦氏家族讨房记

        每周三秦家三兄妹(秦锡昌、秦文娟、秦文萍)都会出现在上海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大厅,与全市的经租房讨房大军汇合,聚集在市政大厦前维权抗议示威。

         这是一个特殊的家庭,家中有8个残疾人 (奶奶、姑姑、兄弟姐妹)。父亲秦涤心解放前是中国的轴承大王,艰苦奋斗打拼一辈子创下的上海轴承厂、五金店等实业,在五十年代全部被迫上交给国家,唯留下几间赖以生存的房子,可房管局也不肯放过,将它强行抢走,使得这个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家庭雪上加霜,居无定所。

        秦氏三兄妹说:我们家遭受的苦难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家财全部被共产,父母遭受迫害相继离世,留下一群患有智障、精神病及聋哑的残疾子女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为了讨回被抢走的房子三兄妹不断上访,到处奔走,几十年来均被以种种借口及无赖托词予以回绝,秦家只是上海讨房团众多访民中的一例。

        为什么大家要骂:上海房管局是官商勾结的腐败局!因为它抢霸着我们的经租房这块肥肉,就拥有了丰厚的腐败资本,可以大搞见不得阳光的黑幕勾当,侵吞老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我们经租房业主的房产档案凭什么要你房管局作为机密文件不肯公开? 在私房落政这一块,房管局既是运动员又是栽判员,缺乏监管机制给腐败留下温床。 为此,上海的私房落政要从反腐败入手,斩断他们的腐败链,深挖蛀虫,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考察工作时强调:……坚决惩治贪污腐败,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附视频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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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20: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拆出旧贵族(5):席家豪宅被强拆案中有案/王宁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8月2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案情:博讯数次报道此案,最近上海高院作出判决,赔偿800万。上海黄金地带、临街占地1500平米的洋楼,被非法强拆了。这个地皮至少几亿人民币。
     二、三十年代已经是非常著名的住友银行买办的席聚星先生在上海购置下来几处各是占地面积一两千平方米的花园洋房大豪宅。这位历史上大名显赫的银行大亨和他的直系以及旁系兄弟们分别拥有和掌控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德丰银行、宝信银行、住友银行、运通银行、华俄道胜银行、中法工商银行、华义银行等几乎全上海的金融命脉,而那时的上海则是全中国,乃至亚洲的金融中心。
     
     席聚星的儿子席德基还有3年才出生的时候,即1927年,席德基的巨大豪宅已经由他的父亲席聚星买好了。 这座占地1500平米的巨大宅院位于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1113号,是一栋非常漂亮的欧式花园洋房。今天价值数亿元人民币。但是席德基的太太奥桑娜 Gloria Osuna 在北京的律师孙海先生说:“其实那个商业繁华区的历史名宅不是每平方米4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每平米10几万也不是卖不出去的,那个地点是无法估价的,谁要感兴趣去买, 那价格很难说是什么。”
     
   
    图片:上海淮海中路1113号过了一个世纪的席德基的豪宅,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他从来没有获得实际上居住的权利。这个大房子拥有上百间大小不同的房间。
    博讯资料图片
     
     1985年开始从事职业律师工作的孙海先生是位于北京天安门广场边上的纵横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之一,大股东是沈先生。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受席德基先生的遗孀奥桑娜女士的代表、她的美国朋友詹宝鹏老先生出面委托为席家那座淮海中路1113号花园洋房的拥有归还事宜和被强拆等打官司。孙海律师对我透露了一些围绕这座今天价值至少上亿元的巨大豪宅的戏中戏和案中案。
     
    博讯之前对此案分别几次已有详细的报道。(请浏览底部相关报道)大都知道进入1950年代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很多都给没收了,或以公私合营的名义将私人银行或公司化为那个“公”所有。席家的财产也不列外。所以老银行大亨席聚星为儿子席德基买下的那幢大豪宅就归公 – 上海音乐学院了。邓小平复出开始了平反冤假错案,席家的豪宅就有得以还回主人的机会了,但是,这幢大豪宅从80年代开始谈判物归原主的问题一直未果,进入到九十年代至今,中国到处是拆、拆、拆,那幢大豪宅也没有逃过被强拆的厄运。因为当时拆除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1113号席家大花园洋房的时候并没有正式征询主人的意见,也没有正式直接通知给在美国的主人或其继承人。
     
   
    图片:昔日金融大亨的花园洋房楼已经被强行拆除了。多么凄惨的景象!这里现在是一处停车场了。 博讯资料图片
     
     当2000年初,席家代表詹宝鹏老先生从美国飞到上海再去淮海中路1113号时,那幢大豪宅已经不见了踪影,席家花园被强行拆除了,地上连一片瓦都找不到了! 2001年2月20日,席家代表委託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沈甯律师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诉状。直到这个月的两周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诉后的终审裁决,决定维持原来中级法院的裁定赔偿800万元人民币,就是相当于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足一万元人民币,是不足市价的1/4。而且那1500平方米的土地还不能算,因为中国的土地自从1949年都是公家的,所以中国私人房产下的土地是不存在买卖的。
     
     上海淮海中路1113号原来跨世纪的大豪宅已经不见了,豪宅的主人席德基的遗孀奥桑娜女士成为了那笔财产的继承人。她委托在美国的朋友詹宝鹏先生全权代理处理那座花园洋房的后事。她们在中国的法律代理人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已经决定将向北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今天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之一孙海先生告诉我:“我们收到美国那边的授权委托函之后才可以进行申诉。”他还说:对该申诉“有希望”。他说申诉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的期限。
     
     就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一事,孙律师期待着能引起广泛的关注。就此他今天说:“有关领导也会关注的,可能会对这个案子有相当的监督作用。”
     
     这次上海高级法院裁决拆除属于违法,但没人去追究,违法拆了席家花园洋房但不予裁决违法强拆后给席家的赔偿。孙海律师强调:“这是很矛盾的,非常不公的。”他解释说:从10年前“违法拆除算起,那个地域房产10年多的增值被组织拆迁者享有,还受法律的保护。” 就是说,今天法院裁定的赔款额度800万元人民币是按照违法拆除前的房价赔的。按照今天那里的房价,孙海说,赔偿至少是六千万元。他马上又说:“这个诉讼的成功不是为了钱。”我问那是为了什么结果呢?孙律师回答说:“主要是为了要回来房子,不是要钱。”我又问:“房子已经给强拆了,哪有那个房子了?”他说:“按照法律就得再盖一座,和原来的一样,然后还给主人。”
     
     孙律师还说:“象这种花园洋房在上海快绝迹了,又是在最好的商业街上,可以说根本没有什么市价了,要多少钱都行。”
     
   
    图片:不谙华语的席德基先生的遗孀奥桑娜和她的中英文兼通的朋友詹宝鹏先生。
    博讯资料图片
     
     就这桩大型古民宅遭违法强拆案中案的情况,孙律师透露,那份有席德基签名的卖出席家花园洋房的案件已经由上海警方按照刑事罪行拘了参与冒充制造假文件的人,那份冒充席德基签名的文件的时间是席德基先生已经在美国过世了。被拘留的人退出了买房人给的上百万的钱。后来警方就释放了这几个人,不予追究了。据说这个案中案与早在美国定居了的席德基的姐姐有关。
     
     既然法院说拆除是违法,那就是一桩法律案子了。花园洋房被抢走还没有归还本来就是一桩几十年未决的不止上亿元的大案子,但是事到如今是案中有案,案中生案,是不是就是钱惹的祸呢?
     
     在采访快结束的时候,孙海律师感慨的说:“我们律师事务所早给美国发去了律师费用等的合同,但是至今也没有签。为了这个案子我从北京来往上海10几次了,旅差费等全是我自己出的钱。詹先生的朋友出了一些法院的费用。我们需要和美国那边尽快签合同。”
     
     我问孙海律师:“房主没给钱,那为什么你们要管这个案子呢?”他说:“第一是觉得太不公道,要争个公道。另外就是为朋友尽义务。我北京的朋友张先生介绍的这个案子。”
     
     
    聯絡王寧先生:nick.wang@nzccn.com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Modified on 2010/8/28)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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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15: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粮液官司再生变故
陈冰






1.jpg




  五粮液官司如此裁定,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意料。图/IC





  陈有西律师表示,鉴于宜宾中院不是受诉法院,高院收到诉状后近两个月不受理又不作答复,移交中院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告知,尹家已经决定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

  记者/陈 冰

  出人意料,五粮液酒窖官司再生枝节。

  自620日尹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之后,79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原告尹孝功。

  法官表示,高院接到起诉书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同时也同宜宾法院和有关方面进行了了解。但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同时,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在与家族协商后,尹孝功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054亿元,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


2.jpg




  尹孝功对于下发的《行政裁定书》感到一头雾水。







  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标的最大的案件,按目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诉讼收费标准,尹家为此预交的诉讼费将在50万元以上。

  在等待了将近一个月之后,8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来拿《行政裁定书》。

  在四川省高院起诉,迟迟没有关于两案是否立案的通知,现在却由宜宾市中级法院下发了《行政裁定书》,尹孝功一头雾水,莫名其妙。

  

  莫谈产权

  

  这份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行政裁定书》写道:

  这是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83日下午4时,尹孝功等家族代表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他们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8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5人。在区政府二号楼底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在这次沟通会上,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先讲话,他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

  接着,翠屏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提出:第一,区政府2010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第二,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如此裁定,如此处理,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意料。

  尹孝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先不说自己是向高院起诉而由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单就周家宾副主任所说的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这事儿就非常荒唐!堂堂政府行政部门,难道受一个企业主导?

  此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指出,行政诉状和民事诉状从620日就已寄出,四川省高院除了召见原告和代理律师外,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早已超出七天法定的立案审限。不知道四川高院有什么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尹孝功,现在突然由中院做出裁定,有权吗?这是明显侵犯当事人诉权的。

  而且,尹家行政起诉针对的是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于今年512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宜宾中院却就此认为《决定》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宜宾中院将政府现在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为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依政策治国时代的行政行为。理解事实概念和理解法律概念均属错误;袒护违法行政的意图还没有审判就已经显示。

  另外,酒窖之争何以变成房产诉讼?16



3.jpg



  老窖门口,五粮液的工人师傅在工间休息





  口明代酒窖的性质、是否纳入私房经租范围,这些问题本身就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而如今,法院未经开庭原被告双方辩论,直接将酒窖定义为房产,纳入房产纠纷,借此引用司法解释将本案拒之门外。

  尹孝功百思不得其解,如果不谈酒窖的产权,如果酒窖不是尹家的,政府又何必大动干戈谈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又如何谈下去呢?

  说理,必须找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锲而不舍的尹孝功决定继续将官司打下去。

  

  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89日,尹孝功就宜宾中院的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尹家在上诉书中指出,宜宾市中级法院以历史房产问题应由政府处理为由,对行政案不予受理。将讼争的事由的决定权,交由被告方去决定,完全丧失了一个国家司法审查主持公正的功能和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四川省高院下交管辖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在收到原告诉状七天内做出决定,四川省高院已经直接违反。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高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

  案件一审由合议庭做出不受理裁定,从来没有向原告告知组庭名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程序违法;原告尹孝功选择高院起诉就是因为早料到在宜宾不可能不受行政干扰,一审裁定送达的当天,宜宾市翠屏区纪委、监察、信访就找原告中的5人谈话,公务员对原告施加压力,当地行政插手干预公开进行,明显不适合由当地法院审理。因此,四川省高院的移交管辖既违法法定程序,又违反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宗旨,此移交行为不当且无效,宜宾中院的裁定系无权行为,不能成立。

  为此依法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请严格执法,撤销中院裁定,由贵院直接受理本案。

  812日,就民事案受理问题,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约见尹孝功,要求尹家提供诉讼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但是否受理意见依然不明朗。

  陈有西律师表示,鉴于宜宾中院不是受诉法院,高院收到诉状后近两个月不受理又不作答复,移交中院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告知,尹家已经决定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

  814日,尹家将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尹家在行政起诉状中指出,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内,长达45天,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也不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指定管辖行为,没有做出书面裁定,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和告知,严重侵犯原告诉权,直接违法;当事人并没有向宜宾中院起诉,该院系无权管辖、无因管辖、违法管辖;本案属符合高级法院一审的四川省内乃至全国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宜宾中院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向原告告知,没有保障申请回避权;直接违反法定程序。其《裁定》行为无效。

  现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特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请依法受理或者指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在《民事起诉书》中,尹家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尹家于2010620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该院本应遵守法定期限,在七天内作出受理还是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原告。但是直到7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和原告诉讼代表人尹孝功,对受理问题进行商讨,释明高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要到1亿以上,1亿以下应当由中院一审。

  原告经过商量,决定将本案标的明代600年的16口酒窖估值为1亿起诉,包括目前半年被五粮液公司侵占期间的使用费540万元,总标的达10540万元,达到了管辖级别要求。79日,原告向四川高院送达了修正后的民事诉状,法院收讫。但7天过去,四川高院仍然没有立案。原告催请法院依法尽快立案。725日,原告律师再次向四川高院寄出《再致四川高院立案庭函》但四川高院仍然既不受理,也不答复。现已经25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现被告对完全符合高级法院受理条件的民事案不依法受理,可以视作不受理。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现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直接起诉。且本案标的1亿多,又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或者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新民周刊

http://xmzk.xinmin.cn/xmzk/html/2010-08/30/node_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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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顺口溜



                             经租房落政年年无望,



                             世博会赚钱月月盈利,



                             讨房团维权周周含冤,



                             官老爷作秀天天剪彩。





                             房管局信访纯属忽悠,



                             接待日官员集体失踪,



                             绝望的访民举牌呐喊:



                             老天爷呀帮帮我们吧!



         这就是上海讨房团老人们目前处境的真实写照,温家宝总理27号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连最起码的制度性规章都不遵守老百姓难道还会相信什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吗?



这样的官员能治理好国家吗??



这样的公仆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





附视频<上海讨房团-7>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2010.09.01


DSC03904.jpg DSC03906.jpg DSC03907.jpg DSC03909.jpg


私有权益网BBS:网址:↓↓↓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15&page=1


0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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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国安介入讨房活动 公安抢相机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0-9-3 14:11

【新唐人2010年9月3日讯】(新唐人记者赵子法综合报导)持续了四个多月的上海经租房主在市政府前讨房活动,经本台及海外媒体多次报导,政府的对应在9月1日有了新的变化:国家安全局派人到现场拍照经租房主们抗议活动的录像,在场公安还曾一度抢走了讨房队的相机。




2010年9月1日,上海经租房主在市政府前抗议讨房。


海外媒体关注 国家秘密警察出动 公安抢相机


9月1日周三上午八点多,上海二十多名经租房主们照例来到市政府前喊口号打横幅,举行讨房抗议活动。公安开来了一辆警车,现场还来了两名乘坐普通轿车的国家安全局的秘密警察,女国安带着胸牌,男国安对抗议场景進行拍照。



2010年9月1日 上海经租房主在市政府前抗议讨房


2010年9月1日 上海经租房主在市政府前抗议讨房


在场公安试图阻止经租房主们拍照,他们还一度抢走了经租房主的相机,几名经租房主立即围了上去,将相机夺了回来。

经租房主还透露:公安后来很狼狈,警车坏了开不回去,只好推回去了。



信访窗口形同虚设 当局“讲一套,做一套,实施起来又是另一套


在9月1日的上访活动中,依然没有任何政府官员出来接待他们的上访。录像中的穿白色衣服的是保安人员。

经租房主:我们每周三要求市房管局领导出来接待,始终没有任何音讯,不见踪影。他们质疑当局官员是不是“集体失踪?”

对每次赶来驱散抗议活动的公安警察,他们揶揄说:反而是肩负着世博及全市维稳重任的110警察同志频繁出警,先后十几次赶赴大沽路100号示威抗议现场。体现了人民警察爱百姓的优良传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租房主表示,经租房主多次预约房管局局长的接待:上海房管局局长承诺每周三是信访接待日,公仆承诺每周三一次的接待,应该履行,但没有一次接待过。我们去了四个多月,只派了一个处级干部张杰(音)在5月份接待过,后来就再也不敢出来了。

针对当局的对应,他说:他们讲一套,做一套,实施起来又是另一套。好多事情就是在骗,我们已经被骗五十多年了。他们骗死人不偿命。







118平米房子被借40年 租费186元5毛 房管局被称吃人不吐骨


曲国良老人白须飘飘,经常带着红色帽子站在横幅旁边。他已经60多岁了,腰椎骨质增生,体质多病,长期和25岁的儿子生活在13.5平米的房间里。

他持有1994年法院判决上海房管局必须归还房产的胜诉判决,但房管局一直不还房子。他的儿子说:我们118平米的房子,上海房管局经租了40年,只给我们186元5毛!这个数字我记得非常清楚。

手持政府法院归还房子的判决,但房管局迟迟不肯归还该怎么办?上海法院对曲国良说:“有本事你们找胡锦涛去,问问他为什么不落实。”经租房主讽刺当局:法院胜诉判决书还不如一张擦屁股的纸。

上海经租房主将房管局称为房老虎:它的四爪沾满了我们经租房业主的鲜血,侵吞我们的房产,吃人不吐骨!


上海经租房主:经租房问题不解决, 维权上访讨房行动不结束


上海经租房主呼吁:52年前,国家用强制的手段,以经租的形式抢走我们的合法私有房产,到今天已经整整半个世纪,政府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仍然霸占着我们的私房不肯归还!

我们是一群七、八十岁的老人,为讨回祖宗留下的房产,与房老虎周旋抗争了几十年。曾经三次组团到北京冲中南海,上天安门告御状。现在世博会期间依法照常维权上访讨房子!经租房问题不解决,维权上访讨房行动不会结束, 必将直接影响上海的维稳大局。

希望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正视问题不回避,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不要让我们从希望到失望,从失望到绝望,再从绝望到狂妄!


他们表示:每周三的讨房活动将持续到上海世博会的结束。




http://www.ntdtv.com/xtr/gb/2010/09/03/a42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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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6: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投书】上海讨房团顺口溜


【正体版】 【打印机版】
【字号】    





【大纪元9月2日讯】上海讨房团顺口溜
经租房落政年年无望,
世博会赚钱月月盈利,
讨房团维权周周含冤,
官老爷作秀天天剪彩。 房管局信访纯属忽悠,
接待日官员集体失踪,
绝望的访民举牌呐喊:
老天爷呀帮帮我们吧!  

(照片当事人提供)




这就是上海讨房团老人们目前处境的真实写照,中共温家宝总理27号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连最起码的制度性规章都不遵守老百姓难道还会相信什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吗?

这样的官员能治理好国家吗??

这样的公仆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2010.09.01



http://www.youmaker.com/



观看视频请点击下面链接:↓↓


http://www.epochtimes.com/gb/10/9/2/n3013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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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8: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住!这是我管的地盘!”




    前天,2010年8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大楼一楼,大型电子屏幕前, 坐着30多人,正在聆听一位年约50岁左右的人讲话。


    讲话的人是武汉市著名房产维权人士:胡晓九先生。听众是来自本市各亇不同区的“要房子的人”。这是怎么回事?要什么房子?“文革房”“经租房”等,就是在卅年前政治运动中,被错误沒收的私房。谁干的这事?当然是当时各街的房管所、各区的房产公司所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些原私房主及其继承人,根据党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精神、宪法和物权法,持续维权:向市房产管理局討要原来属于本家的祖产、根据政策本应落实返还的私房。这些听众大多数是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其中宋封林老人年过85岁,耳朵失聰,柱着枴杖,歪着身体,站在胡晓九的跟前听着,唯恐漏掉一句話。此时突然从信访接待室来了两个人,一位是该局房产管理处的张国安处长,另一位是民警。张处长抢过一个老者手中的文件一看,上面是从网上下载的: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似乎触到痛处,张国安处长当即对着胡晓九大吼一声:“打住!”“我叫你打住!”。胡晓九反驳道:“我要讲,你管不着。”。张处长:“打住!这是我管的地盘!”争吵起来;处长气势汹汹,命令民警再叫人来,胡晓九毫不示弱,“不准人讲話是犯罪行为,你是法盲!”双方高声大叫,场面立即混乱起来。若不是众人从中阻拦,恐怕肢体接触难以避免。民警说:“他就是政府”。使人立即想起,在监獄中服刑的犯人对獄警管理者的称呼:“政府”。有位姓胡的太婆说:“今后我们大家都不称他为张处长,改称张政府。”



2010-09-02 05:08:3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现场目击者、听讲人张国纲等                2010.9.2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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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18: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原房在也不退?又解决了一户(有图有真相)


20100805153957906-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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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3: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主在市政府前抗议烧纸钱
[size=-1]-祖产凭什么被贪官腐吏霸占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0-9-9 21:58






下载录像文件          新唐人电视台 [url=http://www.ntdtv.com]http://www.ntdtv.com




(新唐人电视台记者赵子法报导)9月8日周三,上海经租房主们例行讨房抗议活动又在市政府前举行。讨房的老人们喊口号打横幅,为贪官污吏烧纸钱。下午一点半,他们被十几名警察驱散。

8日上午九点多,30多位经租房主来到大沽路100号的上海市政府前,他们喊口号,打横幅抗议,横幅上写:维护宪法还我私房,上海经租房业主维护上访讨房团;政府要遵宪依法速速归还经租房等。

现场人士介绍:最后来了一些别的地段的警察,本地警察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来,是别的地段抽来的警察。

他还介绍:我们还在市政府前烧了纸钱,烧政府贪官的纸钱,共产党大概快完了,否则他们怎么那么惊慌,网络电话监控。


[size=-1]9月8日,经租房主们在上海市政府前打横幅抗议




[size=-1]9月8日,经租房主们在上海市政府前打横幅抗议




上海经租房主呼吁道:经租房讨房团的老人们面对超过欧美的上海房价,想要改善住房条件,连做房奴的资格都没有,银行不肯将钱贷给无还款能力的老年人。怎么办?华山一条路!向抢走祖产的房管局讨回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经租房!祖上留给子孙的房产,凭什么被那帮贪官腐吏给霸占着?

“在上海世博园区有周周演活动; 在上海大沽路100号有周周闹上访。一边是莺歌燕舞,一边是哭天喊地。真是冰火二重天啊! ”

本视频是上海经租房主们提供的2010年9月8日在上海市政府前的讨房活动掠影。






[size=-1]




[size=-1]




[size=-1]




[size=-1]9月8日,经租房主们在上海市政府前幅议,许多警察赶来。







[size=-1]


视频请点击↓↓↓


http://www.ntdtv.com/xtr/gb/2010/09/09/atext428358.html



新唐人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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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0 10: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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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網 Myradio 線上討論區 » 自由討論區 » 私房業主聲明

http://forum.hkreporter.com/talks/viewthread.php?tid=894683&extra=&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9-10 1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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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22: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禁闻】杭州64人联名罢免区人大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0-9-24 07:41






【新唐人2010年9月24日讯】由杭州市民张建中发起的,64人连署罢免人大代表赵之毅案,在中国引起了关注。发起人张建中因私产被喜得宝集团公司董事长赵之毅占用多年,他认为赵之毅的行为是知法违法,已经失去作为人大代表的资格。可是,他的申请不但被驳回,还遭到喜得宝公司起诉。


由人民直接发起要求罢免人大代表,这在浙江省乃至全中国都不多见。8月17号,杭州市民张建中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有64名公民签名的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虽然被区人大常委会驳回,但事件经媒体报导后,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新闻事件。


8月19号,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张建中提出罢免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事宜的答复》,认为综合64名选民各项理由,张建中提出的罢免不能成立。

因为张建中本人不是赵之毅原选区下城区潮鸣街道选民,而且联合署名的64人中,其中原选区选民不足50人,而且所提出的罢免理由也不成立。


9月21号,喜得宝公司说,张建中出于个人私利,人为将一起已被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普通房产纠纷案,演变为「选民罢免人大代表案」,使得喜得宝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喜得宝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建中赔偿损失。


杭州自由撰稿人昝爱宗向《自由亚洲电台》表示:“他是以前房子的事,找记者,请了半天也请不来一个记者。但是他通过罢免这种事情,新闻性比较强,时效性也比较强,也有轰动效应。所以他走这条路,反而一下子了把他的事情引起关注。”


昝爱宗说,据张建中介绍,杭州市下城区羊千弄的房产占地0.76亩,是他祖上房产。1968年,被杭州漂染厂,也就是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前身,强行占用,到现在都没有归还给产权人。


去年7月21号,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认定,由赵之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喜得宝集团,在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仍然擅自拆除了还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妨害了民事诉讼的進行,而处喜得宝1万元的罚款。


杭州维权人士朱虞夫也向《自由亚洲电台》表示,张建中这个做法很好。现在是网路时代,有的权力部门一手遮天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http://www.ntdtv.com/xtr/gb/2010/09/24/a434191.html#video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9-25 13: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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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2: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四”宪法起草地   浙江杭州刘庄


                      2010年9月20日 全国部分省市经租房业主代表在杭州召开研讨会!

                         庆祝浙江杭州刘庄全国经租房研讨会园满召开!


草根-1.jpg
颁布56周年-2.jpg
成功召开-3.jpg
文革房业主-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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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6: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坏账还清旧账不欠新账

                    甘肃化解年目标化解矛盾积案超九成

                    本报记者 周文馨 本报通讯员 赵志锋




  每年都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每年化解率都达到90%左右,也就是说每年都有约10%的矛盾纠纷成为积案,这些积案往往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甘肃省委、省政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决定在2010年开展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


  还清旧账不欠新账


  37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笑虎要求,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工作组、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重大社会矛盾积案领导包案,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化解工作负总责,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换人,积案不化解工作组不撤销,力争到今年10月底活动结束时化解率达到90%以上。

  活动制定了严格的检查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凡未能完成规定任务指标的地方和部门,取消2010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积案应当解决而未解决,或化解工作不彻底、稳控工作不到位,致使积案出现反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相关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活动的核心任务是“清理坏账,还清旧账”,使90%以上的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同时,要在“不欠新账”上狠下功夫,防止出现矛盾和问题沉淀、累积。截至7月底,全省共排查新矛盾21464起,化解20002起,化解率达到93.2%


  风险评估预防先行


  今年3月份,白银市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棚户区改造工程拉开序幕。该市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249万平方米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建成住房65792套,建筑面积474万平方米,使棚户区25万人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如此大规模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如何避免引发重大矛盾,成为摆在当地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拆迁未动,评估先行。今年初,白银市委派出分管政法的领导带领三县两区的政法委书记,就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机制赴东北三省进行了专项考察。并在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白银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白银市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白银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白银市靖远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机制,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抽调400名干部,成立房屋丈量、土地丈量和综合执法组,经集中培训后,细化量化指标,将拆迁和维稳工作落实到每个干部身上。

  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有序,截至目前,白银市今年棚户区改造涉及的9个片区,拆搬迁543918411人,未发生一起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记者从甘肃省委政法委获悉,截至目前,庆阳、陇南、甘南、白银、武威、酒泉等市州,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等部门都已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他市州和部门也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政策。


  严防重治标轻治本


  据统计,80%的矛盾纠纷都产生在基层,80%的矛盾纠纷按照政策都能在基层解决。

  既然如此,为什么年年都会产生众多社会矛盾积案呢?甘肃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维稳办调研发现,造成群众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上”“下”分离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一些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偏低、工作作风偏差。

  为此,甘肃要求各地在建立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的同时,着力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进一步加大综治维稳中心“软实力”的建设。同时,要通过今年开展的作风建设年活动,彻底改变一些基层干部的作风问题。

  近年来,甘肃各级综治部门都层层举办了综治维稳干部培训班,并将其定位为实践培训、方法培训、经验培训及作风培训,既让基层干部学以致用、用有所成,还要让他们肯干、苦干、能干、会干。

  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是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载体,也是建立长效化解机制的重要舞台。甘肃各地在建设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时,力争“硬件、软件一起抓”。

  平凉市建设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要求健全议事例会、信息报告、工作台账、督查督办、应急处置、检查考核六项制度;定西市要求建立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统一回复、统一回访、统一归档”的“七统一”工作流程。

  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组建了一支集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社情民意恳谈、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平安便民服务队”,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了“有一张笑脸、有一杯热茶、有一个答复,多一些宽慰,少一些埋怨,多一些劝导,少一些指责”,在实践中锻炼了干部、增长了才干、改进了作风。今年上半年,全镇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100%

  429日,甘肃省首家驻街道检察室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挂牌成立,贴近群众、贴近基层,靠前服务,零距离了解群众民生诉求,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责。这个街道检察室的第二项职责,就是在辖区内开展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5月,甘肃省委成立了了7个督察组,对全省各市州、省直部门开展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进行了全面的督察。7月初,甘肃省又召开了推进会通报了前一阶段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下一阶段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悉,10月上旬,甘肃省委还将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州和有关部门的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五十二年前,共产党一纸“红头文件”就把全中国城市里过半数老百姓的房产“被改造”,明曰:“经租”。 是不是坏账、旧账?现在又在城市中搞城市化进程,大势拆毁经租房。这难道不叫“欠新账”吗?
咱老百姓不光看你怎么说的,更看中你怎么做的!咱老百姓心中有杆称呢!

    五八年被经租的房产解决了多少?老百姓心中都有数呢!


    决不是你一句“话解”就事了的!



   这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为共产党“利用”了五十二年了,也该回归它的主人们了!




   咱老百姓不看广告!看疗效!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9-25 17: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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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房地产司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房管字[1993]32号


湖北省建设厅:

    接你厅“关于明确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鄂建〔1993〕243号),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当前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申我国房地产管理一贯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对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国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

    由各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国有房屋,其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与经营。

    根据上述两个原则,1.直管国有房屋长期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仍然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2.公共娱乐房屋(如影剧院、文化宫等)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3.单位与单位之间插花之地,包括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的空地,原则上应按原批建时划定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界线;否则应作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处理。

                                            199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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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9-26 12: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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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7: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资金
    吴幼英副主席主持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
              2010年08月02日


    7月30日下午,市政协副主席吴幼英主持召开“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资金到位问题的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听取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侨办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

    市政协副秘书长朱志诚、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丁志坚、常务副主任马银芳及部分委员、有关党派团体同志等参加。


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zwh/node4905/node4909/u1a41741.html




    “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建议”

                  提案办理小型跟踪情况  

     10月23日下午,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联合召开“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建议”提案跟踪办理座谈会。吴幼英副主席,张丽、高美琴副秘书长,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沈伟娟、张立军、林真意、崔明华,提案委员会副主任董敏华,以及李飞康、张癸、张启华、袁刚委员等出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侨办领导分别通报了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静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介绍了本区的落实情况。市侨联有关负责同志,静安区等六个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侨联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委员们建议: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侨界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执政。同时,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时间变量和成本变量的内在联系,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随着时间流逝和问题的不断沉淀,久拖不决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解决难度。要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协调制度和联动机制,各方形成合力,力争按照预定计划,3年内全部解决。

  吴幼英副主席主持会议并讲话。她指出,市侨联已11次提出同类提案,充分体现了本市广大侨界群众期盼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迫切心情。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落政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目前尚未全部解决。希望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相关新政策的出台契机,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自觉性,继续大力推进侨代经租房落实。  
 
      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需继续加大力度 市政协港澳台侨委、提案委联合跟踪提案办理情况



                                    2009年10月28日





    10月23日下午,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联合召开“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建议”提案跟踪办理座谈会。市政协副主席吴幼英,副秘书长张丽、高美琴,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沈伟娟、张立军、林真意、崔明华,提案委员会副主任董敏华及李飞康、张癸、张启华、袁刚委员等出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侨办领导分别通报了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静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介绍了本区的落实情况。市侨联有关负责同志,静安区等六个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侨联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委员们建议:《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侨界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执政。同时,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时间变量和成本变量的内在联系,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随着时间流逝和问题的不断沉淀,久拖不决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解决难度。要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协调制度和联动机制,各方形成合力,力争按照预定计划,3年内全部解决。

    吴幼英副主席主持会议并指出,该提案是市侨联第11次提案,充分体现了本市广大侨界群众期盼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迫切心情。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落政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目前尚未全部解决。希望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相关新政策的出台契机,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自觉性,继续大力推进侨代经租房落实。


(宿琳报道 金松摄影)









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zwh/node4905/node4909/userobject1ai37190.html



出处: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19&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9-26 1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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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住房日


     “经租房”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麻雀护巢行动




    10月4日是世界住房日(人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与上海世博会主题契合,即“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联合国人居署期望通过活动的举行唤起世人对城镇现状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基本权利的关注。

    在不能安居的中国人为自己安居权艰苦争取的同时,在中国公民“还我安居权”组委会倡议全体不能安居的中国人进行大散步、大上访活动。以及响应在联合国广场展开发起的麻雀护巢行动(简称麻雀行动),发出“还我土地、护我家园”的呼声。

    今天10月4日,中国浙江台州“经租房” 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老先生在台州政府有关部门门前,打出“10月4日世界住房日,维护宪法尊严,还我私有房产,还我安居权”标语进行抗议!以彰显讨还祖屋私有房产的决心。并蓄长胡须,誓言“讨不回房产决不剃胡须”!

    2009年6月中国浙江“经租房”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因祖房遭当地政府霸占半世纪,控告浙江省建设厅后,遭到当地国保人员秘密逮捕,浙江台州椒江区法院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浙江台州中级法院以犯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关押长达八月之久。

    年届7旬余岁的林大刚老先生,因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租房”被没收,多年以来不断上访,持续遭到当地政府打压与长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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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2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
         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86)6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1986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




                                           1986年2月22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5 2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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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09: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1955-1959年房地产大事记




提要:195816日 国务院公布修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51216日 中共中央第二办公室提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在一两年内完成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512日  城市建设部成立。

  1956年底 城市服务部成立,下设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城市房产住宅工作。

  19572月 城市服务部召集第一次全国厅、局长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初稿)

  195745日 城市服务部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着重研究城市住房缺乏、租金、私有房产改造、管理等四方面问题。

  1957726日 城市服务部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住房缺乏,是在国家建设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现象。……由于国家正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不可能对新建住房大量投资。建议实行以下办法缓和住房紧张情况逐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1.适当修建职工住宅;2.采取各种办法鼓励和组织群众投资自建;3.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4.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维护保养好现有房屋;5.合理调整分配住房;6.实现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私房租赁管理。

  19579月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其中谈到公房租金偏低,强调: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应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每月房租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 6%~10%,平均为8%左右。

  195816日 国务院公布修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8126日 城市服务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集中讨论私房改造,公房住宅租金,房管组织领导及住房规划等问题。初步提出住宅建设奋斗目标:要求大、中、小城市分别将现有每人平均二、三、四平方米的住房水平,在五年内一律提高到每人四、五、六平方米的平均居住面积水平。

  其后一段时间,随着住宅管理重点转向私房改造,曾改由第二商业部房产管理局主管房产住宅工作。

  1958211日 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合并为建筑工程部。

  195885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发表谈话,阐述了对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方针政策,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6 09: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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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1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来源:人民网
  

(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兴建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 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一切目前可以不举办的工程,都不应该举办;需要举办的工程,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必须精打细算,严格掌握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防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的,应该尽量利用;尽可能不征用或者少征用耕地良田,不拆或者少拆房屋。

第四条 征用土地,须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用地的数量,然后由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者数次核拨;建设工程用地在三百亩以下和迁移居民在三十户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

用地单位申请核拨用地时,须送交征用土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的属境、位置和经批准的数量),并附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附平面布置图),施工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但是申请核拨铁路、公路路线用地和国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时候,经过批准用地数量的机关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

第五条

土地经核拔以后,用地单位应该协同当地人民委员会向群众进行解释,宣布对被征用土地者补偿安置的各项具体办法, 并给他们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适当照顾的情况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然后才能正式确定土地的征用,进行施工。如果征用大量土地,迁移大量居民甚至迁移整个村庄的,应该先在当地群众中切实做好准备工作,然后把有关征用土地的问题,提交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解决。

第六条

遇到临时抢险或者紧急用地的情况,如果事前来不及完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可以先行进入地内施工,同时尽快补办征用土地的手续,并向群众进行解释。

第七条

征用土地,应该尽量用国有、公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的或者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应该发给补偿费或者补助费。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对于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办理。

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该在保证原来的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树木等物和农作物,都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者补助费以及土地上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和农作物的补偿费,都由用地单位支付。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

第九条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补偿,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给补偿费。

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员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 又不以土地收入维持生活,可以不发给补偿费,但必须经本人同意。

第十条

征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地基, 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果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

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对准备申请征用的土地进行测量、勘探的时候,应该先征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测量、勘探使土地所有者受到损失,应该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修建工程进行中,需要临时使用征用范围以外的土地,作为堆存材料的场所和运输道路等,商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可以租用或者借用。因进行修建工程而使未被征用的土地受到损失的时候,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该给土地所有者以应得的补偿。

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 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已经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应该将征用的土地,绘图造册, 一式两份, 送当地县或者市人民委员会审核盖印后,一份存县或者市人民委员会备查,一份由用地单位自己保存。

第十五条 已经征用的土地,如果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必须把不使用或者多余的土地交由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拨给其他用地单位使用或者交给农民耕种。

已经征用的土地,如果在种植一季农作物的期间暂不使用, 在不妨碍建设用途的条件下, 应该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有农作物正在生长的土地,应该尽可能等到收获以后动用。

第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时候,由当地人民委员会通知坟主迁移。用地单位应该发给适当的迁葬费, 并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无主的坟墓, 由用地单位代迁。无地迁葬的, 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协助找地迁葬。迁移烈士的坟墓应该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

被征用土地内,如果有值得保存的文物和名胜古迹,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会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文化部门妥善处理,负责保护。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修建工程进行中,对于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水源、渠道、交通等,应该会同当地人民委员会妥善处理,不准轻易阻断和破坏。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需用国有、公有土地,应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核拨,并且向群众进行解释。

拨用农民耕种的国有、公有土地的时候, 可以根据他们的生活情况,由用地单位给以适当补助。对地上附着物、农作物的补偿和对原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的安置, 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拨用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学校、人民团体等单位正使用着的国有、公有土地的时候,对原使用单位迁建所必需的房屋和地基等问题,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会同申请用地单位和原使用单位,本着紧缩用地、用房和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协商处理。原使用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尽量自行解决;原使用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尽量采取互换、调剂办法解决,无法互换、调剂的,由申请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原来依靠公有土地收入兴办的公益事业,在这项土地被拨用后,仍须续办而经费无着的,应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按照事业的性质分别在主管部门的事业经费内开支;如果无法开支,应该及时报请上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条

公私合营企业、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用地以及群众自办的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援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和用地单位的上级机关, 应该对已经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情况, 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浪费土地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 应该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对征而不用和多余的土地,在不妨碍建设用途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收回。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应该将征用土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综合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区征用土地的办法;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变通办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注释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五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十二月五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已收入本书第四册。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对此《办法》进行了修正,经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同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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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管局的腐败、渎职

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同志:

温州房管系统之腐败,是温州人人皆知的事,在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枚大旗下导致了公权不适当的膨胀和滥用,更凭藉乱舞政策的大棒,房管局不知害苦了多少温州老百姓与家庭,房管局积怨太多,已成为温州人民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们是一群弱势的老年群体,每个家庭都拥有1952年温州人民政府发的并盖有人民政府与市长大印的房产证、这个共产党政府发的产权证现在房管局竟大权独揽,什么商量都没有,说没收就没收了,岂非共产党政府发的产权证,就这样被房管局推翻了,这样的怪事人民政府怎样向人民交待?

为解决温州市房产历史遗留问题,2009424日市委发布(200928号文件,决定成立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房管局),文件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市区房产历史遗留与信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但经近一年半的等待与折腾,房管局竟回绝了100多老人所有投诉,把认真落入党的政策置于死地,这就不能不引起广大老人的愤怒,而房管局竟倒打一把,说群众扰乱影响他们办公,紧闭大门,不准群众进入,试问群众何罪之有?房管局自己行政不作为,篡改群众房产档案,任意辩解弯曲政策,利用手中的大权要怎样就怎样,这样的房管局能给人民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吗?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温州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徵结所在:
一、
落入政策阻力重重,根本原因是主管领导与房管局的腐败:早在1994年温州市八届人大代表孙玉英等13名代表于1994415日联名向八届二次人大提交了“市府要坚决纠正违宪行为”的提案。1994年十一月二日再次上书请求重新研究市八届二次人大会议第46号议案。最后此事转到了当时市主管领导杨秀珠手上,她当时就说“我当主管,就不会解决”!根据当时测算解决经费需两亿元,结果杨秀珠私贪了两亿伍仟万出逃国外。

2008年十月原房管局局长吴权书在房管局105公交站(站点)看到老年维权群体的活动,就咬牙切齿地说:“这些是阴沟里泥鳅,掀不起浪的”而吴权书本人却以权谋私,以安置房为诱儿拉拢温州各单位官员,并以所谓暂定价私分了142套黄金地段的高层楼房,他本人在腾桥黄坑建有1000多平方米的高级别墅,如此腐败管员大权在握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吗”?
二、
房管局在对待市委文件“认真落入党的政策”方面,采用种种手段,阻碍政策的落入:
1
混淆政策界限:

落入私房政策包括两个时间段私房产权,一部分是1959年二月以前私房产权变化情况,属经租房范畴,另一部分是1959年二月以后的产权变化的情况是不属于经租房范畴,这在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198412号文件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私房改造范围与时间问题中第二点明确指出“私房改造的时间应以1959年二月和对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时间以19658月这两个时间的房屋使用和产权情况作为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依据”但房管局在此次落入政策中,将这样简单明显的界限也混为一谈,将1959年二月以后房屋的一些产权变化情况也统统归入经租房来处理,以此扩大经租的范围,阻碍了经租房政策落入,也阻碍了私房政策落入。在众多的案例中,房管局将很多1964年甚至文革中被占的房屋都说是经租房问题,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如此蛮横无理,政策全由房管局当官的说了算,为什么就没有人管一管?
2
篡改政策原意

1959年私房改造时,中央明确指出是“出租私房”的改造,任何非出租私房部分都不属于改造的范围。这个私房改造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改造对象,结果也被房管局篡改的一太糊涂。把老百姓自己产权中非出租部分面积如中堂、后堂、走廊、强制以众用分摊瓜分给各住户,而将这些瓜分部分的面积,统统归入经租面积,如此一来增加了房主的经租面积,使原来一些未到改造起点的房主而纳入改造,而这些分摊部分实际也没有分摊给各住户,结果被房管局私贪了。这种“出租私房”改造政策以外的私货也作为政策来推行而且还没有群众说话的权利,就这样把你没收了,这种挥舞政策大棒,实为肆意掠夺老百姓房产的做法,给党,政府的威信,给老百姓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3
篡改房主产权档案:

房管局一方面不允许产权人查阅自己家的房产档案,一方面又肆意篡改的产权人的房产历史档案。在房管局给群众的信访复函中,出现了许多怪事,如吴国基(离休干部)的复函中将别人家的房子说成是他家的出租房子,就这样增加了他家的出租面积以达到改造的标准,吴国基同志都拿到该户的证明了,但房管局还强调档案而不改,更有许多群众的房子,历史上是借给亲戚住的,没有收租金的,但房管局硬说是出租,结果也将其纳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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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搅混水:
为落入此次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在去年八月份市领导小组曾有过三点指示,其中一条就是“有诉求,才有立案”,在多年的群众投诉中最多的也只有壹佰肆拾多位,但房管局偏偏散布全市有肆仟多户,以吓唬政府不能动手,若动起来经费无法解决。这实际上是房管局在此次落入政策以前的既定政策“一个也不能动,防止一动百动”的顽固立场。

以上就是房管局一年多来的对待市委办200928)号文件的态度,请市委书记倾听民声,关注民怨将房管局这老大难管一管。

此致

敬礼

联系电话:88516093

地址:温州水心梅一幢101

温州经租房老年群体签名(附后)

                                  2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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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去年老人们写给政府的一封信。

给温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公开信
(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温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我们是温州市140多位的老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租房,把我们劳动人民祖传的仅有的一点房产剥夺至今,已五十年了。五十年来,我们的长辈走过了五、六十年代听政府的话,把房子交由政府帮国家解困,六、七十年代自己变成住房困难户,八十年代变成住房无房户这样的人生艰难历程。这些事对你们这些四、五十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讲是难于置信,但这确确实实是你们长辈经历过的一段人生苦难历程。五十年的折腾使我们每个人的家庭受尽了住房的煎熬,现在我们都已经老了,过去的人生再也无法弥补,我们只希望不要再这样一年一年的折腾下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我们反映经租房问题至今已快二十年了,有好多老人等不到问题的解决都已离开人世,为什么现实对我们这些经租房业主这样的残酷、无情!上一届双代会期间我们也通过多渠道反映了温州市经租房的严重问题,虽然20087月份市委成立了经租房工作组,但至今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一直是拖!拖!拖!这难道就是对待群访的态度吗?我们希望肩负着神圣职责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能真正做一个有良心有责任感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把我们几十年几代人的诉求带到大会上。你们要珍惜自己的政治身份,也要懂得怜惜别人,千万不要麻木不仁,把我们的呼声当作耳边风,把我们给你们的公开信当作废纸随便一扔。我们不是无赖,我们是名正义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讨债的。我们祖传的房子原本就是我们劳动人民用自己的血汗换来的,但被剥夺至今已五十年了,还不还,那些政府有关部门倒还高高在上神气凌人,我们讨债的老百姓倒成了罪人似的,只得低声下气,哪有这样的天理啊?欠债要还,天经地义,这是中国人做人的起码信条,千万不要忘了自己首先是一个中国人,中国人就要讲这起码的信条,若起码的信条都不要了,哪还有什么信仰可言!我们要讨回自己的祖传房子是不动摇的,是不会懈怠的,还折腾不折腾就要看政府有关部门了。若2009年还要继续折腾下去,我们这些老人就要再受罪,我们这些花甲之年老人是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

此致

温州市广大经租房业主
2009221

http://bbs.703804.com/thread-25191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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