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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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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16: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澳同胞今年两会上要求发还内地经租房产
港澳同胞今年两会上要求发还内地经租房产!

案 由:




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內 容:





1958年,內地規定達到一定面積的私人房屋(面積達180



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產),業權人須與政府簽



訂房產經租協議,將房產交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修繕和安排租戶,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業權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發。文革結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實僑房政策,對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發還經租的房產,但經租後才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至今未獲發還,一些省市至今甚至連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的房產尚未發還。





問題所在





一、 經租房是業權人用他們自已的勞動所得購置,這些業權人在建國初期沒有被評定為“地主"或“資本家"成份,其房產也沒有被人民政府沒收,政府並對其經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在1958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經租房也沒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經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二、 當年經租房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只是委托國家協助經營租賃而已,並沒有將房產賣給國家,產權完全沒有發生轉移,法律上經租房至今仍為業權人所有;



三、 去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物權法已頒布實施後的今天,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決。經租房不盡快發還給業權人,有違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四、 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解決建議





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



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 完 -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84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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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16: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民建聯全國政協委員譚耀宗、曾鈺成、蔣麗芸、陳鑑林及全國人大葉國謙、蔡素玉等代表,於3月4日在北京召開記者會公佈上述提案
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社會、經濟及民生等多個領域提出十一項提案,並提出相關解決建議。十一項提案如下:
1.內地供港食品穩定機制
2.完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3.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爭取在香港建立石油期貨市場
5.設立機制解決港人投資內地房地產遺留問題
6.切實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7.華僑華人歷史編入大中小學教材
8.加快協助香港特區政府開發深港邊境禁區
9.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10.優化《造紙產業發展政策》
11.轉基因水稻外國專利權問題

有關提案詳細內容和解決建議,歡迎上民建聯網頁www.dab.org.hk瀏覽。

http://www.dabhk.com/emagazine/past/08_Jan_Mar/function.htm
http://www.dabhk.com/emagazine/past/08_Jan_Mar/function.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9 16: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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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2: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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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北美中文网

北美中文网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http://www.mmmca.com/blog_yyclx/disp/comment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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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01: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全省同胞书

告全省同胞书
全省各地市的父老乡亲:
全省各地市人大代表、政协代表:
我们是被非法剥夺的年逾六、七十岁至八十岁的经租房户老人,代表着全省各地老城区数百个家庭,上千名群众。由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至六十年代我国处于路线斗争极端残酷的时期,左倾思潮泛滥,越左越革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了1958年的全国城镇私房改造运动——即经租房运动,矛头直指城镇广大劳动人民的唯一生活资料——祖辈辛辛苦苦留下的几间旧屋,其目的就是要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当时居委会干部都称“国家有困难,要老百姓帮助政府解困,将房子交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维修,今后你们有困难,国家会帮助你们解决的。”老百姓都很老实,很听话,就把房子交由政府,谁知这一交,近五十年了,也没有给老百姓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甚至还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老百姓的房子已经“国有”了,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现在的经租房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现在的住户已成了经租房的房东,他们可以出租,收租金,他们的子女还可以继承,甚至还可以买卖,在拆迁上他们享受私房者的一切待遇。真是岂有此理到了极点,中国老百姓到底犯了什么罪?!又是依据什么法就把老百姓祖传的合法房子说没收就没收了,什么手续都没有办,全凭他们的一个文件,说给别人就给别人了。中国老百姓自己的房子就给自己的人民政府没收了,这个理叫老百姓到那里去说?这样一个是非分明,连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我们这些老人奔走申诉了十多年,仍无法得到解决,全省各地的房管局仍坚持没收老百姓的房子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是党的政策。各位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你们来评评理,哪有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把劳动人民赖以生存的房子也改造、没收掉!哪有霸占人民的财产还有一个政策,真是荒唐,荒唐的事只能出在那荒唐的岁月,我们应该正视历史,深刻吸取历史的惨痛教训,绝不能在这段历史面前仍是非不分,仍坚持过去的错误观点,错误做法,坚持没收老百姓的房子就是政策这样的强权霸道的说法。
去年全省各地市的市委、市政府发起了关于构建和谐建品质城市的群众性建议活动,我们经租房群众为此也提出了很多建议,想共同为解决这历史遗留问题,共同为构建和谐品质之城而努力,但我们建议如石沉大海,有去无回。为什么近在我们身边的市人民政府,我们的呼喊也难于听见,我们这班老年人的苦苦诉求为什么就不能引起人民的政府应有的重视。我们只是想要回我们自己的原来老房子,即使五十年老房子已被使用的破烂不堪,我们也没有要求给以应有的赔偿,只是要归还就算了,但就是这样最低的要求,也被无理地拒绝。去年十月一日我国开始实行的物权法,更是明确地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还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明确规定了没有双方签订合同的任何物权变动都是无效的。在国家这样明确的以物权法的规定来尊严宣布我们国家的个人物权同国家、集体的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情况下,有人、有单位仍视国家的法律明文为儿戏,坚持过去的公开损害,侵占人财产的错误而不改,还大言不惭地说这是坚持党性,简直到了混淆黑白、人妖颠倒的地步!
在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向全市的父老乡亲,向全市各地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们呼吁,求求你们发扬爱心、声援我们这些年老的弱势群体,为我们近五十年的不公正对待,不公平遭遇,为我们的有限的晚年伸出援助之手。
我们口号是:
还我宪法!还我民生!还我祖屋!
还我物权!还我和谐浙江!

浙江各地市经租房户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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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0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全省同胞书

自相矛盾的红头文件---------
(85)城住字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 (85)城住字87号)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
 一、
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
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
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
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
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有有关规定办理。
 八、
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二)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的,不予补偿。
  (五)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要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六)处理私房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占用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较远,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起来,加强领导,组织房管、财税、侨办、司法等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应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从实际从发,制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积极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凡是因处理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职工住房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把职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附: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983年4月和9月,分别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财政部、统战总、司法总、国务院侨办,对台落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50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150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但同时又提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改造起点,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到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关于补留自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原则和时间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私房改造时,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政策给房主留过或留够自住房,现在房主提出要求补留;有些房主因当时在外地,没有要求留给自住房,后来迁回本地,要求补留;也有些房主当时已按政策留过自住房,但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又要求增留自住房。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这里的已留过自住房包括房主原自住房较多并全部留下的和房主原自住房较少,但从被改造的出租房中已经调剂过的两种情况。《意见》中的应留而未留主要是指房主的私房全部是出租的,自己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房主要求留房而没有给调剂过住房的;房主当时在外地,没要求留自住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之前迁回本地的。对于房屋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意见》中规定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对于私房改造时已留够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五)关于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问题。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即国发〔1983〕139号文中,对代管房产中属于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这里不包括代管房产中超过改造起点的原出租房。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凡出租房屋超过改造起点的,均应纳入改造。但对于这部分代管房产,因为当时已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产权人又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办理私房改造手续。处理这部分代管房产,既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当前的政治形势。因此,《意见》中规定: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虑到近几年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过去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以及196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城住字第445号文件精神,已经作出规定并陆续进行了处理,因此,《意见》中规定: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216日 
实施日期:19850216
 (中央法规)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0/22/d2d1a112484cb5945371b83d77e3bc46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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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12人联合控告北京市天安门分局/武汉拆迁户

经租房业主12人联合控告北京市天安门分局/武汉拆迁户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0月30日 来稿)
    2008年10月20日下午2点15分,我们12人在北京天安门被警号051611的警员拦截。
   
     下午2点27分,我们被带到北京天安门地方分局内,警员051611对我们12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登记后,要我们准备照相登记。这时来了一个50岁左右的高个警官,接过警员051611的工作,将我们关进了关押区。对我们不闻不问、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时间长达六小时,其中有病人要吃药,也不给水。 (博讯 boxun.com)

   
    晚上19点,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将我们之中的五名经租房业主进行照相登记,其余七人都没有按规定登记、照相给予任何说法。
   
    晚上20点,这个50岁左右的高个警官要我们12人离开天安门分局,由于天太黑,我们害怕被等候在分局门外武汉政府的截访人员殴打,要求21日天亮离开公安局,遭我们拒绝。过了一会这个50岁左右的北京高个警官下掉警号对我们进行威胁,要把我们赶出天安门分局,我们还是不愿走要求给个说法。这个警察出去后带着3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对我们实施了绑架和殴打,导致65岁的孙明明、82岁的侯兰英二位老人受伤严重,其他人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恐吓;并伙同等在外面的武汉截访人员,将我们12人强行押送到北京东管头水头庄南里甲4号,武汉驻京办黑监狱。
   
    请问北京天安门地方分局那个50岁左右的高个警察,为什么上班时间要下警号?老百姓为什么在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地方分局里面却没有人身安全保障?
    我们强烈要求天安门分局改变工作态度,追究这个50岁的高个警察的法律责任,并在适当范围内向我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呈:公安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国内外新闻媒体
   
    控告人:陈明光 电话:13329706920 027-65212709
     高 新 电话:13437288825 027-62029038
     戴幼萍 电话:15002741716 孙明明 电话:15827088690
     王桂华 电话:027-88066481 侯兰英 电话:027-82810801
     黄幼兰 电话:027-62853632 郑秀贞 电话:027-84524196
     易 娟 电话:15623082554 黄文豪 电话:13476826480
     杨素群 电话:027-65031921 刘艳青 电话:027-63539030
   
     2008年10月30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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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0: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半个世纪的产权纠葛

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郭宇宽





半个世纪的产权纠葛








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批市民来说经租房却是盘恒在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房管部门告诉他们经租房产权早就是国家的了,这是国家政策所以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这些业主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租出去的房子,怎么转眼就成了别人的财产呢?尤其在北京大量经租房业主正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他们的努力在很多时候显得孤立,他们为此而憔悴和悲愤,他们无助的眼神让人心碎。

要想全面的理解事实从而作出客观的判断,我们首先要从梳理清楚这一段历史纠葛的来龙去脉开始。这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一些没落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不争气的子孙,如果不愿意卖祖产被称作败家子,最稳妥的方法就是靠出租祖产获利。不过当时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城市的房价都没有现在这么贵,所以甚至连老舍笔下的骆驼祥子也可以买一间宅子,那个年代恒产曾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1958710的北京日报的一则报道可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心态这次经过各区对私有房主进行动员和组织讨论,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东城区冒儿胡同的王秀贞说:我们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全民都在搞社会主义大跃进,可是我们房主仍然站在门外,坐吃房租,太可耻了!我要求政府尽快接受我们的申请,也让我们早一天进入社会主义。

   
1958年前后,从北京开始人民委员会经过动员以后接受房主的申请,当然几乎没有人敢不申请的。私房主把房屋交给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代了过去的房地产中介商,将收上来的住房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分配国家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适当照顾房主的生活情况,以所收租金的百分之2040分给房主。这样强买强卖,有剥夺私人合法财产的含义,明显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所以也有一些房主鼓着勇气提出质疑,不过这种胆大包天的质疑被一纸文件定性为两条道路的斗争,换句话说谁敢于质疑这一政策的合法性,谁就是质疑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种气氛下经租房政策几乎没有遇到阻力,就得以在各大城市推广。


    在有的文件中将这表述为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政府没有说,当时的环境下谁也不敢问。


   
直到文革结束了这一切,根据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意见,房租被被视为不劳而或的收入,和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给予的定息一样被取消。而且家中保留旧社会的房地契,被称作变天帐属于红卫兵小将们打击的对象,于是很多房主们战战兢兢的把房地契交到各地的革委会,以求自保。今天在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你可以看到不少房地契被作为文物出售给收藏爱好者,这些大多就是文革中流失的。


   
当中华民族终于挺过了文革的梦魇,在确信这场浩劫结束以后,一些业主想起了自己在文革中被剥夺的权益,按理说自己的合法私人住宅,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当时讲的是代租,也就是说政府扮演了相当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角色,房屋业主仍然是业主。于是提出发还房产,至少也得继续支付文革中被剥夺的部分租金。不过也许是因为在过去的年代我们的国家遭受苦难的公民何止千千万万,很多人家破人亡,命都丢了,失去几件房子在那时看来算的了什么?所以并没有落实政策部门从法律的角度认真对待。



1985
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让经租房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后的经过一系列教训我们的政府终于认识到,试图包办一切的行为是不切实际而且危险的,延续了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渐渐成为了历史,进入九十年代房地产热席卷全国,尤其在北京上海的这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这样的希缺资源刺激着资本的神经。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没有商量余地的强制性拆迁在各大城市的老城区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会远低于所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以留下丰厚的利润空间,不过在拆迁中有一类居民却常常抱着欢天喜地的态度,所以有时候北京上海的媒体确实能够找到个别居民对这电视镜头说:拆迁政策好,我们早盼着拆迁呢。这类人肯定不是神经有问题,那是什么情况呢?家住北京鼓楼西大街的马吉昌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不平事。


   
马吉昌家祖上传下明代的四合院,在5817间房子成了房管局的经租房,一个月总共给二十块钱补偿,文革以后就再也没给过。后来马吉昌家里添丁房子不够住希望把老宅子要回来,被房管局干部斥为反攻倒算,从此再也没敢开口。住在这些房子里的主要是一些和房管局有关系的机关干部,后来陆续分了或者买了新房,但是由于经租房延续计划经济年代的低房租所以大都没有退给房管局,而是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干脆空着堆堆旧东西。有的房子空着78年都没人住。前不久老马家的四合院也遭遇了强制拆迁,对于那些经租房,房管局和拆迁公司联合办公,两张桌子摆在一起一边房管局把房子卖给住户每平米250元,另一张桌子拆迁公司支付每平米67千元左右的拆迁补偿,这对于那些住户,尤其是七八年都不住的那些住户简直是一笔飞来横财,所以高高兴兴的赶来,拿上钱就走了,拆迁工作异常顺利。可真正的房主马吉昌一家傻眼了,明明是自己家的房子,房管局怎么能替业主卖了呢?而且当年占了自己家房子的人得了大笔拆迁补偿,真正的房主却一个字儿得不到,天底下有着样的道理么?


   
更有甚者,房管局一些人利用手中职权瞄上了经租房这块肥肉,名目张胆的从中牟利。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


   
但是很多经租房已经被房管局卖了,或是正在面临被出售的命运。丁艾等人行动了起来,他们目前已经收集了上百家经租房和代管房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发布到网上,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私人房产,大约9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所能作的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讲法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一种不仅违法而且可耻的行为。



            
执行原定政策还是维护宪法尊严的艰难选择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同时那些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正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他们表示是今天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明确表态,让他们深受教育和鼓舞,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那个《宪法》形同虚设,那个老百姓明明受到政策伤害,也要作出笑脸举手拥护的年代永远过去了。



附:从已公开的文件档案审视经租房政策的历史脉络


         
郭宇宽 搜集整理



    1956118,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批评租赁关系中存在种种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仍然普遍存在。”“解放以后大房主对政策采用观望态度,得过且过不修缮房屋,并且低价出卖房屋。

   
得出结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的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合理的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指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195864,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量化改造起点为: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其后又于1958620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扩大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1964113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提出的意见认为:


   
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的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给以制裁。


    1964918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高院《关于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根据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采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


   
但后面又说: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非常自相矛盾的,如果经租房不能继承,那他的家属已什么身份继续领取租金呢?)


1966924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俗称中发(1966507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中没有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及拒绝返还房产所持的却就是这个文革文件,时至今日仍然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198521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19871022,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1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989916,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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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7 17: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历史遗留私房业主的呼吁信

国内经租房主维权代表王季勇今天中午被国保人员带走。据王季勇的儿子向我们介绍,前天,武汉肖昌海等四名经租房主来到湖南长沙后,王季勇接待了四人。今天中午十二点左右,王季勇因其它事情到长沙裕南街派出所办事时,被赶过来的武汉国保和长沙国保人员传唤,现在下落不明。

    据介绍,王季勇今天被带走,是因为他被指控协助肖昌海等人,而肖昌海等人已安全离开长沙。王季勇是湖南长沙经租户,同时也是私有权益网版主,因上访,他多次被关押。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13


    今天武汉多位访民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武汉经租房主肖昌海于昨天在长沙被长沙经租房主于派出所内抢出后,逃到湖北宜昌一网吧内上网时,被武汉警方抓捕。有肖昌海的朋友说,肖昌海的母亲今天在武汉黄鹤楼派出所曾经看到肖昌海了,但现在肖昌海下落不明。今天我们还得到消息,昨天被抓的湖南经租房主王季勇到今天下午已超过了二十四小时,仍未获释。由于昨天王季勇组织人员将前来看望他的肖昌海于长沙裕南街派出所抢出,警方指控其防害公务,现继续将其关押。



    另据悉,由于武汉访民程雪、胡国红夫妇近期一直被看守人员堵在家中,甚至不让其外出买菜,昨天邹桂兰、朱汉珍等六位武汉访民到程雪家看望时,被监视看守人员强行阻止,不让进屋。当朱汉珍等要求进屋时,看守人员立即叫来了当地信访部门、警察共一、二十人,双方在程雪家门前发生激烈争吵和冲突,六十多岁的朱汉珍还遭到漫骂。胡国红欲出门时,则被威胁“出门就要被打,还要被抓到派出所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15






                   武汉市历史遗留私房业主的呼吁信

             强烈要求公安部门立即释放非法关押的私房维权人员


    首先武汉市全体私房业主向长沙人民群众及王季勇先生致以崇高的敬礼和谢意!

    武汉市私房业主多年来一直坚持向武汉市房地部门讨回在运动期间被房管部门非法无偿占有的合法私人房产。武汉市房地局部门集团既得利益,抵制执行党中央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极大损失我们私房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我们私房业主经济损失巨大。

    对于私房维权人员维权行为,利用公权力,动用各级政府及街道社区公安部门压制私房维权人员,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关押,限制私房维权人员的人身自由,粗暴践踏国家宪法和公民的人权,他们也是进行威胁利诱、打、压手段,并利用政府给予的行政权力,为自己房地部门的利益而压制上访群众。

    武汉市公安部门不为民着想,偏听了房地部门的假汇报一面之词后,在湖南长沙乱用警力,将到湖南长沙游玩、散心的肖昌海抓到长沙火车站派出所关押起来,当地群众对武汉公安人员违反法律的行为,感到愤慨,指责武汉公安凭什么理由乱抓人,当地群众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坚决抵制,救出了肖昌海,事后14日武汉和长沙公安合伙又将长沙私房业主王季勇和武汉的肖昌海秘密抓捕关押,此前,武汉市有几位私房维权人员被非法关押至今未放,在此武汉市私房业主对长沙当地群众主持公道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我们武汉市的私房业主对非法关押私房维权人员表示声援和坚持支持。

    我们武汉市私房业主强烈要求立即释放湖南长沙王季勇先生、肖昌海先生和其他非法关押的私房维权人员,特此呼吁!




                                  武汉市历史遗留私房业主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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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7 23: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政府:我是流氓,我怕谁!肖昌海被关进法教班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2月17日 来稿)

    我是流氓 我怕谁,这句话用在武汉市政府身上,恐怕是最适合不过。一个政府竟然动用警力在北京——长沙——宜昌等地大肆搜捕一个手无寸铁,又无任何犯罪纪录的维权人士肖昌海,以限制其自由为后快!
    这正应了苏格拉底说过的话:“强权不是真理,强权的基础是暴力。真理只能以正义为基础。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国家,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全体国民在政治和司法权利上基于自由的平等,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极端不正义的情形下,暴君就是盗匪。如果窃贼掌握了武力,窃贼就会用欺骗和暴力掠夺他人的财产,不论是神圣的或者是世俗的,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不是零敲碎打,而是一扫而光。如果窃贼掠夺了全部的财产,还以暴力为基础炮制出匪徒的法律,去奴役全体暴力下的人民,那么掠夺了全部的财产的武装窃贼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反而会把他们的首领塑造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神。因为在凡夫俗子看来,无所不能的神自然是正义的。在罪恶登峰造极的国度里,欺骗和暴力掠夺就成了法律。
     在把他们的首领塑造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神的年代里,肖昌海家的祖房被窃贼用欺骗和暴力掠夺,不是零敲碎打,而是一扫而光。为要回世代相传的祖房,肖昌海四处奔走,倾谈自己的诉求。因为他相信“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国家,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全体国民在政治和司法权利上基于自由的平等,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被多次关押在“黑监狱”长达2百多天的肖昌海怎么就是参不透,“在罪恶登峰造极的国度里,欺骗和暴力掠夺就成了法律。”


    笔者和肖昌海谈到还会坚持要祖房吗,得到的回答是那么的坚定:“要!不仅是我要,我还要带着大家一起要!”恐怕这就是让武汉政府不惜一切的代价,最终在宜昌将肖昌海抓到的真实原因。武汉市某些官员在接待维权人士时振振有词:“你们要房子,要什么也好,必须自己要,不能和大家一起要,更不能大家跟大家一起要,这叫群访,违反信访条例,违反了就要关法教班”这些话真的振住了不少人,从此武汉无人敢言!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如果窃贼掠夺了全部的财产,还以暴力为基础炮制出匪徒的法律,去奴役全体暴力下的人民,那么掠夺了全部的财产的武装窃贼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我是流氓 我怕谁!
    2008年12月16日 肖昌海被关押进武昌余家头法教班..........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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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22: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产权人的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 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 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b2c830100c15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2-28 23: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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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3 16: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依法办案意见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于2008817日依法向贵院起诉省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履行职责(特快专递EX192535571CN),至今既未见立案通知,又未见依法驳回起诉的裁定。

众所周知,法律是定纷止争的利器,而司法公正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化解社会矛盾,不仅靠中央(含中央政府)的政策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其精神保持一致的行政措施(红头文件),更靠人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当公民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行政决定,即“红头文件”越权、违法、与上级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对其进行审查的建议,不仅无可非议,而且有利于政府法制建设;政府依法对公民建议书进行审查,给建议者一个说法,还民众一个明白,不仅责无旁贷,更是打造诚信政府的需要。

06年4月,400多位公民请求省政府审查建设厅苏建房(1993)444号红头文件的建议书——因为种种原因,或下情未能及时上达,或达而未能有效受理等,多次催办无结果,形成行政不作为,我们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求,我们的诉权理应依法得到保护和支持。相信省政府领导只要看到上述建议书,他们绝不会允许其职能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与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唱反调;绝不会允许政出多门,用对策代替政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保护并支持我们的诉权,立案审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也符合胡锦涛主席不久前根据国情特色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

维护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权威,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确保有法必依、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有错必纠,促进安定和谐,是国家机关的天职,也是人心所向。我们不希望地方上能处理解决的案子,矛盾上缴,极不情愿地被推入到涉诉涉法的信访队伍中去。

为此,请求对我们的起诉:
1、依法立案审理;
2、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

我们不反对案外通过有效的司法、行政、人大等监督,省建设厅在今年九月起进行的行政权利大清理中,能主动并按期在年内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包括苏建房(1993)444号文,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令畅通,实现各方共赢,共促和谐。


成以公、李孝阳、洪 钧、程路庆、张栋生等111位公民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附:起诉状)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3 17: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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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3 1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5年07月20日 (中央法规)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 2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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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3 20: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
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
1964715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同时.私房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这笔巨大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今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了我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在,就这次会议的机会,对报告的基本精神和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如下说明。
()
   报告第一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
  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王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王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采用国家经租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现在,全国城市和一部分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房屋约有建筑面积一亿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基本上消灭了房屋租赁中的资本王义经营.在房管战线上取得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对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房屋棱纳入改造的一些房王.主要是地主、富农和资本家是心怀不满,死不甘心的,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机会,找寻各种借口,企图恢复资本主义经营,有些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反攻倒算。据湖南省益阳市去年调查,发现在一千二百多户私改房主中,有六十户强占或破坏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十一户;强占房屋的有三十一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十四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四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类似的同题。这些情况,反映了在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当前我国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
  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指出: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是错综复杂的、曲折的、时起时伏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我们必须时刻记住这一指示,用阶级观点分析私房改造工作中的问题,正确地掌握政策,打退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猖狂进攻,教育一般房主服从社会主义改造,保卫私房改造的胜利果实。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过去的私房改造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一些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包括出租和自住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屋也买行了经祖;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
  上述情况表明,在私房改造工作中.既有阶级斗争御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又有过去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且,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坚决打退不法房主的反攻倒算,又要按照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合情合理地解决过去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只 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
   报告第二部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
   一、关于巩固私房改造成果的问题
   ()应当加强对房主的社会主义教育和改造工作。要明确地向房主讲清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和宣传私房改造的政策,教育他们服从政府的法令,克服他们企图恢复资本主义经营的各种幻想。对于那些依靠房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经过法院给以必要的制裁。
   ()慎重处理房主要求退房的问题。凡已纳入改造的房屋,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坚持继续进行改造, 一律不能退回。过去,有些地方,按照省、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对明确划分为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房主出租 的房屋,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也不宜重新调整。
   ()给房主的固定租金,只要符合规定,应当稳定不变;不应因房主家庭收入的变化或者房主要求而增减 变动,以免引起房主思想波动,造成新的问题。
   给房主的固定租金,是作为赎买的费用,按照过去的规定,一般不应高于原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也不应低于原房租的百分之二十。过去,有些地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对房主中少数困难户的定租略高于原房租百分之四十的,为了继续照顾他们的生活,可以不再降低。过去,有些地方由于除去房地产税、维修费和管理费以外,再付给房主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固定租金,就会赔钱.因而给房主的固定租金略低于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以不再调整。
  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土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当地房管部门已经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再继续付给房主定租,就不相宜,并且也有很大困难,因此,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 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二、关于调整改造起点,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报告中指出:在现阶段还不可能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情况下.私房改造的起点,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界限。改造起点应当订得适当,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改造起点过高,私人出租房屋的数量过大,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房管事业,同时,一部分属于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房主,还会利用较多的房屋从事资本主义经营,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改造起点过低,会把总共占有几间房屋的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也纳入改造,打击面过宽,混淆了阶级界限,不利于孤立地主、富农和资本家,也不利于在劳动人民之间通过租赁关系相互调 剂余缺。
  从过去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来,改造起点订得过高的(例如三百平方米),只是个别的城市。改造起点订得过低的(例如低于五十平方米或者一律实行无起点改造),主要是一些小城市和镇。在这些地方,把一部分总共只占有几间的工人和贫、下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因家庭人口一时减少或生活困难,以及为帮助亲友解决居住困难和协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职工家属,匀出一些自住房而出租的小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的镇把房主的自住房也纳入了改造,房屋被改造的房主竟达到全镇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在被改造的房主中,中、贫农占百分之七十多,引起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的不满。根据上述情况,报告中规定:过去改造 起点订得不适当,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
   ()“报告中,对调整改造起点的作法,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符合于一九五八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对于改造起点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又照顾了各省、自治区对这个问题的统一规定,这样,可以做到大部不动,只有个别过高和少数过低的,才进行调整;不致引起大的波动。特别是可以避免过多地退房造成新的纠纷,给剥 削阶级以可乘之机。
   ()“报告中指出: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等劳动人民被纳入改造的小量出租房屋退还给他们;同时,这些房屋多数与自住房相连,也不便于房管部门经营管理。
   ()“报告中提出: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过去占有这些房屋的,多数是工商业资本家,而且已经纳入了改造,因此,一般不宜变动,至于那些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如果不便于经营管理,并且是一些劳动人民的小量出租房屋,也可以酌情退还。在还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今 后,不要再一律搞无起点改造。
   ()关于房主的自住房,也是一个纠纷较多的问题。报告中重申了过去的规定。
  报告中提出: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在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对于自住 房占有较多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经动员出租而纳入改造的房屋,则不宜退还。
  报告中提出: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住房真正留得少的,主要发生在改造起点偏低的小城市和镇,并且,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中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小房主。适当照顾他们的实际困难,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对自住房本来不少的,特别是其中一些地主、富农、资本家无 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则坚决不能给他们调剂房屋。
   ()鉴于过去暂缓改造房屋的房主思想顾虑最大,房屋失修情况最为严重,因此,报告中规定了要对 这些缓改的房屋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以利房屋的维修。
   ()按照报告中的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给房主的房屋,在具体做法上,报告中也提出了比较灵活 的办法。即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 或给于适当的补偿。
   退还房屋的时候,考虑到国家经租已经几年,在经租期间由房管部门收取的房租和付出的修缮费、房地产 税、管理费及房主的定租等项开支,难以分户算清,因此,一般可以不再结算。如果相差过大,而且又有帐可 查的,岂可以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按照报告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整的时候,对于应该退还给房主的房屋,如果房主不愿自己经营出租房 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私房改造工作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报告只对其中一些较大的问题做了规定。这些问题,凡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进行处理,基本上符合报告中规定的原则的,可以不再变动。此外,还有其他具体问题,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过去各地的做法也不同,不好都做统一规定,请各地房管部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原则,加以解决。
   ()处理私房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应当稳妥、慎重和细致地进行。要向干部和群众讲清私房改造的政策,肯定工作的成绩,不要否定一切。对于过去工作中的缺点和遗留问题,不要一般化地、笼统地纠偏,不要给干部和群众泼泠水,不要简单地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应当按照政策,同干部和群众商量,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合情合理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三、关于如何进行镇的私房改造工作的问题
   ()现在,就全国范围来说,有许多镇还未进行私房改造工作。在这些地方,因为受到已改造地方的影响,许多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很严重,有些房主还千方百计地收回出租房屋,企图逃避改造;自住房一时有多余的房主,也不愿出租。这种情况,对于维护房屋,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是很不利的,应当设法解 决。
   ()镇的情况很复杂,私房改造工作,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报告中,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七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规定,设有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以农业为主,绝大多数居民是农业人口,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规定,社员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租赁和买卖,因此,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在这类地方,即使设有镇的建制,也应当照此办理)。在这类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中,有一部分在土地改革时没有触动地主多余的房屋,现在,有些地主还有大量的出租房屋,富农和资本家也有不少出租房屋。这种情况,与我们杜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 建设是有矛盾的,需要另作研究、处理。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的镇,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当考虑到这里一般是既有工业人口, 又有农业人口的特点,并且充分接受过去的经验教训。
  报告中规定: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这主要是为了不把总共只占有几问房屋的贫、下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小量出租的房屋纳入改造。按照这个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付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一般以占租金的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四十为宜。
   (四) 哪些镇进行私房改造,哪些镇不进行私房改造,应当由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审查批准。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通过典型总结经验,制定具体办法以 后,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来搞,不要一下子全面铺开。
   四、关于允许私人出租小量房屋,加强私房管理的维修工作的问题
   现在,城市私有房屋(包括小量出租和自住的房屋),约占城市房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中绝大部分是住 宅,约占城市住宅总数的三分之一。镇的私有房屋,在镇的房屋总数中,占的比重更大。这些私有房屋在解决 城镇人民的居住问题上,还有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城镇私有房屋中危险破漏的情况很严重,每年雨季房倒屋塌的主要是私房。在私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也还有不少问题。同时,也还有不少城市没有认真加强对私房的管理工作。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报告中提出了一些政策原则和具体措施。在执行这些原则和措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报告中提出:在对出租房屋较多的房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经租以后,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小房主的思想顾虑,调动他们修房的积极性,并且通过租赁或买卖,调剂房屋的余缺。但是,也不免会产生抬高租金.进行非法剥削和只收租、不修房等问题。因此,房管部门不能只是宣布了这项政策规定就算完事,而应当积极加强领导和管理,争取收到最大的实效,防止和克服可能产生的毛病。
   ()“报告中规定: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同时,又要保障房主合理的房租收入。现在租金过高、过低的,允许适当调整。调整租金是关系租赁双方切身利益的复杂问题,必须十分慎重。即不能轻易降低,也不要轻易提高。要经过调查,充分酝酿,结合实际发生的租赁纠纷,逐户地具体解决。在降低过高租金的时候,必须注意使房主能够负担房地产税,维修费,收回折旧费,并有一定的利润,不能压得过低,以免房主无力修房,影响房客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在提高过低租金的时候,必须注意结合组织房主修房和建立修缮基金等工作,加强房屋维修,保障房客的利益。
   ()“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私房买卖的管理,建立买卖、登记,和审批的制度。在这一工作中,房管部门必须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禁止以买卖房屋营利。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介绍私房买卖的业务,挖掘私房的潜力,掌握私人出卖的房屋,由无房、缺房职工优先购买。私有出租房屋的买卖,应当保障房客的利益,允许优先购买,并且,不准随便撵房客搬家。私人出售的空闲房屋,在无人购买的情况下,房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收购,用来解决无房、缺房职工住房的迫切问题。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仍应根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的规定,继续停止向私 人购买房屋。
   ()现在有些房主,尤其是干部和职工,不愿自己直接经营房屋。有些房主因为在外地工作等原因,直接经营房屋也确有困难。房管部门可以按报告中的规定,办理托管业务,用房租维修房屋,定期结算.结余部分交给房主。通过这种办法,可以把一部分不纳入改造的私房置于房管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加强房屋维修,减少租赁纠纷。在进行这一工作的时候,必须坚持房主自愿的原则,不许强迫命令。要经过房主本人正式申请,根据房屋维修状况和房租的数量,在确能以租养房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凡是没做过这项工作的地方,应当先进行典型试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托管的具体办法,应当报请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目前许多私房严重失修的情况下,加强对私有房屋维修的管理,是私房管理工作的中心。
   不论私有出租房屋或私有自住房屋的修缮,都应该动员和组织房主自己的力量.不能单纯依赖国家投资和贷款,沈阳市房管局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他们在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同公安、民政、建筑材料供应等部门协同一致,经过各区人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动员居民委员会和街道积极分子,深入到户,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宣传房屋政策,发动和组织房主修缮房屋,并且,具体帮助他们想方设法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问题。由于他们充分发动了群众,不仅房主自己积极筹划资金,全家参加修房劳动,而且有许多房主的亲友也一齐下手帮工,许多职工房主所在单位的组织也尽可能给以帮助。这样,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不用政府多少贷款,就整修了大批有倒塌危险和漏雨的房屋,获得了很大成绩。他们的经验,值得各地参考。    许多私有出租房屋严重失修,是租赁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房管部门不能听任一些房主只收租、不修房,应当加强管理。报告中,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的基本精神,是要动员和督促房主履行修房 的义务,不许他们推卸责任。
  报告中指出.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这个办法只能有条件地个别采用,不能盲目收购,助长房主把包袱甩给政府的思想。采用这个办法的条件是:修房费用很大,房主生活确有极大困难,动员、督促或强制修房都不能解决问题;房客无力垫修;也没有别人愿意购买这所房屋。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这个办法,一方面,是因为房管部门不能坐视房倒屋塌,使住户流离失所;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国家给房主大批贷款修房,房主用租金收入陆续偿还以后,房屋会比原来增值,既维持了私人的租赁关系,又让房主占了便宜,反而不如由房管部门按房屋现价收购更为合算一些。至于房屋破漏不很严重,需款不多,如果房主确实无力修房,则应当采取其他办法或给予贷款,不宜收购。对于私人自住 房,则更不要采取收购的办法。
  私房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各地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具体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镇的私房改造工作,更要有具体指导,防止发生偏差。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私房改造工作中做出统一的布置,然后由所属市、县贯彻执行。参加这次会议的各地房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布置来进行工作;或者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并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 员会批准后执行;不要不经批准就自己行动起来。
   有关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应当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办理。有关教会、庙观的出租房屋的改建问题,应当按照一九六三年六月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的规定,由各地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此外,关于港澳同胞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我们正会同华侨事务委员会拟订办法,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给各地参照执行。
  私房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的任务很繁重。许多地方房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力量很薄弱,应当适当补充加强;要设立起经常的工作;领导上更要把这方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关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报告。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经过房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改造和 私房管理工作的任务。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 2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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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4 17: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良知者揭开武汉“法教班”黑监狱内幕(一)

有良知者揭开武汉“法教班”黑监狱内幕(一)
作者:武汉经租房业主  

对于“法教班”被关押人员,我们真的很无奈,明知道他们都没有罪,却因为上面领导的命令,不得不执行,违背良心的将他们抓来,关在这里。我们真的搞不懂政府用这么大的人力、物力去抓那些合法上访者,为什么就不用这些钱去帮别人解决问题,我了解的很多上访者都是家里受到不法侵害,有理有据,并不是无理取闹。政府为什么就不去听听他们的声音呢?不去切实解决他们的诉求,而是采取截、堵、抓、关、判等无赖的手段对待这些上访者,有些上访者多次遭到关押,一年有大半年都在“法教班”里度过,造成家境悲惨,一贫如洗,真的很令人同情!

就拿肖昌海来说吧,2008年,一年有200多天在“法教班”里过的,就是为了要他们家世代相传的房屋,却遭到当地政府的无情打压。按说他家的祖房在80年代初就应该还给他家了,因为当时国家有落实私房的政策,但武昌区房地部门因为他家祖房地处闹市,起了霸占的心思。于是将房屋强行拆除,然后进行作价补偿,这肯定会遭到肖昌海家人的反对,你说当地房地部门用了个什么下三烂的方法?做为国家行政部门竟然去找到早已出嫁多年的肖家的姑娘(亏他们满世界找呀)。用1000多元人民币将肖家140多平方米的产业给结算了。别人肖家还有儿子,孙子,又有上代老人合法继承房产的遗嘱,你做为国家行政部门你都不过问,谁有资格来跟你们签这个结算手续,你们难道不明白?!只能说这叫巧取豪夺,不要脸了!你在别人的地基上用了这么多年,赚了多少黑心钱呀,到现在你还不还,却将别人关在这里,真是看不下去了!不说了,这里我只能尽我说能,为这些被非法关押的维权人士向世界呼吁,希望世界上有良知的人们和媒体关注武汉人权状况,是哪些官员在主管武汉市“法教班”黑监狱把他们揪出来,爆光! 以下是我在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法教班”偷拍视频,真实的反映了“法教班”内关押人员的情况,以后如有可能我还将披露,因为我还有良心。

视频链接:

http://www.canyu.org/n4842c9.aspx


武汉市数十位访民"两会"会场集体请愿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月05日 来稿)   
    民生观察获悉,湖北省武汉市二00九年人大政协会议于昨天召开。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武汉市四、五十位访民集体至武汉市今年的两会现场---武汉剧院请愿,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替民说话,有访民因此被堵在家里,还有现场访民被截走。
     [size=-6](博讯 boxun.com)

    据现场访民杨素群介绍,今天来的访民中许多是经租房或文革产私房业主,其中有肖昌海的家人、孙明明、王桂华、庄重、张福英等人。武汉访民高作康今天原计划也到武汉剧院请愿,但一大早就被他所在的街道等人员堵在家中,未能到现场。这批访民到武汉剧院后,现场同时来了许多警察和截访人员。孙明明就在上午被她所在的社区人员给截走了。
   
    武汉私房业主们这次两会请愿,仍然是要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维护大家的私有财产的权利。由于肖昌海现仍被关在“黑监狱”中,其家人今天再次要求当局放人。据悉,今天上午武汉市人大办公室的官员接待了这批武汉访民,现场警察也未采取行动,中午时他们劝访民们离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1-5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6 1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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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15: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良知者揭开武汉“法教班”黑监狱内幕(二)

[日期:2009-01-05]来源:参与  作者:武汉经租房业主[字体: ]

视频一:武汉武昌余家头轮渡附近法教班的放风时间
视频二:公安提审无辜百姓后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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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殘破蒼涼的老教堂默默訴說歷史的苦難/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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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http://www.canyu.org/n4879c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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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15: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经租房主11\12月份维权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2月31日 来稿)
(以下内容由武汉经租房主提供)


      11月,武汉经租房主联合起来集体到武汉市各区委政府门前请愿,要求见书记、区长,希望区委政府督促各区房地局公开查询他们完整的私房产权档案,明晰产权,确认私房产权是否被各区房地局非法变更他人,要求纠偏纠错,依法返还他们在过去政治运动中被无偿占有的私房。 (博讯 boxun.com) 11月11日,50余经租房主到江汉区政府门前请愿,时间达3小时。区长李海燕答应11月18日接待,大家满怀狐疑离去。

     11月14日,全市60余经租房主集体到江岸区政府门前请愿,时间持续到中午1点,江岸区信访局长被迫接待,称‘区长不在,有什么问题向他反映’。对大家提出的要公开查询私房产权档案之事,他说‘他没有权力,要由市里说了算’。塞责敷衍才是他真正的本意。

      11月18日,50余经租房主按约来到江汉区信访局大厅等待区长李海燕接待。结果信访局的人说‘市房地局原局长死于癌症,要出席追掉会接待取消’,愤怒的业主感觉受骗,立即到江汉区政府门前拉横幅、喊口号,要求区长要信守诺言。到11点,区长李海燕才姗姗来临。李区长称‘出租的房屋就是生产资料,就要“改造”,查档案的事要市里决定,他做不了主。返还你们的私房是很复杂的事,你们要耐心等待,不要到处乱跑’。业主门普遍认为他一个区长对政策太不了解,对他说的‘出租的房屋就是生产资料,’感到好笑。

      11月19日,全市60余经租房主联合到武昌区政府要求见区长,未果。到门前拉横幅、喊口号示威请愿,结果遭来大批警察,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横幅被缴。两名经租房主胡德宇、李文幼被抓,晚6点才释放。此事,海外媒体已作详细报道。

      11月23日,武汉经租房主杨素群、孙明明、高作康、梁自有、黄幼兰、侯兰英、郑秀贞、易娟、庄重、李诗容、肖昌海等13人到随州探访《民生观察室》刘飞跃老师。《民生观察室》于24日已作报道。

      11月24日,胡德宇等部分经租房主与十几名拆迁户顺利到达北京上访告御状。25日武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将这些到北京上访的人员带回办事处,在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条件下准备将带他们回武汉,这些人员开始了2天的绝食并将自己反锁在屋中。

      12月15日等几名武汉到长沙看望维权人士王季勇,被武汉市国保警察跟踪,欲将肖昌海非法扣押,遭到长沙经租房主声援,将肖昌海从当地派出所抢出,使其安全离开长沙,长沙经租房主代表王季勇则遭到武汉市国保警察用布袋照头围欧报复。

       12月16日被武汉市国保警察在湖北宜昌一网吧里抓到,并送进武汉市武昌区余加头法教班(也称黑监狱) 12月23日 武汉被关进法教班的高新,陈明光,肖昌海,李文右等人的家属到武汉市委门口进行抗议活动,要求对政府非法关押维权人士给个说法,遭到警方打压。

      12月24日武汉被关进法教班的高新,陈明光,肖昌海,李文右等人的家属到湖北省政府进行抗议活动.,并递交了诉求。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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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8: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 1958年8月6日刊登的

人民日报  1958年8月6日刊登的
标题:“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北京、辽宁等地通过“国家经租”等形式
把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
作者:
日期:1958.08.06
版次:6
版名:
专栏:
正文:
    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北京、辽宁等地通过“国家经租”等形式
    把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
    新华社5日讯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目前
已经在不少城市展开。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最近就进行这一工作的重
要意义和改造的方针、政策等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负责人首先阐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
它的重要意义。他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
城市的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
金,一般说来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
度的一部分,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
彻底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出
租的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同
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城市出租房屋的私人占有制
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表现在房主只收租而不关心
保养修缮房屋,房屋破漏倒塌日趋严重,影响到住户的安全;有些房
主任意抬高租金,甚至索取额外费用,加重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
的生活;同时房屋利用很不合理,许多私房不能统一调配使用和充分
发挥房屋应有的作用。这些都直接间接地妨碍了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
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利的。由此可见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
会主义改造,无论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上看,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负责人说,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以及目前全国出现的大跃进的形
势,给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群众的觉悟大大
提高了,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城市里出租房屋私人占有制的存在,
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而且妨碍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
展,因而愈来愈多的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他们说:“什么都改造了,为什么私房不改造?”“社
会主义不允许剥削,为什么还让房主剥削?”一部分房主经过教育也
认识到靠房租吃饭是可耻的,认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人
心所向,因而也积极要求加速改造。有的房主说:“私营工商业已经
改造了两年多,我们还在收房租,太不光彩了,要求赶快改造,做一
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群
众基础。
    负责人接着详细说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
政策。他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
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来进行,也就是采取类似赎买
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等方式纳入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息,来逐
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
房主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逐步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负责人说,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造形式是“国家经租、依租定
租”。因为这种形式适合于私房改造的特点,它不仅在当前可以起到
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也可以直接
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所谓“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就是房
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
配使用,而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的标准是按租金的百
分比计算,即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给
房主的固定租息等部分作适当分配。原则上应当首先照顾房屋的保养
修缮,其次照顾房主的生活。在一个城市内,定租总水平不应该超过
房主原租金净收入的总水平,一般以低一些为合适。由于房屋质量、
用途及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的不同,定租需要有一个幅度,根
据各地经验,定租一般以占租金的20%至40%,平均30%为宜。
    那么出租多少房屋才进行改造呢?负责人说,根据“统筹兼顾、
适当安排”的方针,目前对于一部分不以房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小房主,可以允许其存在,因为他们主要不是依靠剥削为生,同时他
们出租的房屋常常与自住房屋连在一起,如将出租部分予以改造,不
仅不便于修缮管理,而且从群众习惯上说也不太合适。按照这个原则
并参照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在大城市一般可以对出租房屋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建筑面积)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可以对出租房屋一
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城镇)可以在出租房屋五
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的限度内适当选择一个标准进行改造。由于全国各
地情况不同,上述标准只是大体划分,不是硬性规定,各地可以灵活
运用。凡合于改造条件的房主出租的房屋,除因自住房屋较少,允许
房主适当抽一部分调剂外,其余全部进行改造。对于一些老、弱、病
、残及其它无劳动力的房主,他们出租的房屋虽然合于改造条件,但
是考虑到改造后他们的生活无法维持,而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也可
以暂缓改造,等以后情况变化再作处理。
    负责人还谈到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他说,除房主雇用
的专业房屋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由房产部门予以安排外,现在无职业
但有就业条件的房主,应当随着当地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步吸收参加生
产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对房主的思想改造是一件长期的重要工作,除
有职业的房主可以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改造外,无职业的房主应该通
过居民组织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进行教育,逐步改造他们的资本主义思
想。
    负责人最后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抓紧时机加速进行私有出租房
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争取在1958年年底以前完成
私房改造任务;已经进行改造的城市需要做好扫尾工作并有计划地对
房主进行思想改造。在进行私房改造的时候,必须在各地中共党委的
统一领导下,做好调查摸底,充分进行宣传教育,坚决贯彻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法。
    负责人还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和职工积极协助政府推动房主接受改
造;房主本身也应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做好思想准备,安
排好自己的生活,积极主动地申请改造,以便早日进入社会主义。
    新华社5日讯 全国许多城市正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部分—
—私有出租房屋,加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目前为止,辽宁、吉林
、黑龙江三省和北京、南京、青岛、济南、成都、苏州等十多个城市
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广州、兰
州、石家庄等城市也正在积极进行;还有许多城市正在进行试点或作
准备工作。根据不少地区的规划,今年年底以前全国城市的私有出租
房屋都将基本上完成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
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
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在没有改造以前,许多房主由
于存在着资本主义思想,他们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
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租赁关系混乱,部分房主任意抬高房租、
索取额外费用,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同时房屋的利用也很不合理,有
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使房屋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特别
是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后,许多城市提出了几年内改变城市面貌的
规划,私人出租房屋不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很多
城市居民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他们纷纷写信给政府有关部
门,要求迅速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
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
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中共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抽调干部展开了
这一工作。
    各地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一般都采取了国家经租的形式,就
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
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
20%到40%,定租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各城市还根据当地
情况适当规定了改造的起点,对于留给房主住的房屋、债务问题以及
今后继续加强对房主教育改造等问题也作了具体安排。
    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都作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
武汉市创造了依靠群众、结合街道整风开展这一工作的良好经验。这
个市的居民在整风运动中,通过专题鸣放和大字报,围绕着私有出租
房屋问题展开了大辩论,推动房主接受改造;对于房主的政治思想和
经济生活情况也依靠群众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
张旗鼓地宣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使房主们觉悟提高,自愿接受
改造,因此全市在一个多月内就全部完成了改造工作。对于不属改造
范围和暂时不能进行改造的出租房屋,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也加强了行
政管理,帮助房主、房客协商,调整租金,换订租约,使租赁关系正
常化。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4 19:05 编辑 ]
人民日报  1958年8月6日刊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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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 12: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相矛盾的红头文件---------
(85)城住字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 (85)城住字87号)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
 一、
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
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
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
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
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有有关规定办理。
 八、
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二)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的,不予补偿。
  (五)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要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六)处理私房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占用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较远,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起来,加强领导,组织房管、财税、侨办、司法等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应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从实际从发,制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积极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凡是因处理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职工住房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把职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附: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983年4月和9月,分别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财政部、统战总、司法总、国务院侨办,对台落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50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150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但同时又提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改造起点,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到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关于补留自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原则和时间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私房改造时,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政策给房主留过或留够自住房,现在房主提出要求补留;有些房主因当时在外地,没有要求留给自住房,后来迁回本地,要求补留;也有些房主当时已按政策留过自住房,但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又要求增留自住房。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这里的已留过自住房包括房主原自住房较多并全部留下的和房主原自住房较少,但从被改造的出租房中已经调剂过的两种情况。《意见》中的应留而未留主要是指房主的私房全部是出租的,自己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房主要求留房而没有给调剂过住房的;房主当时在外地,没要求留自住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之前迁回本地的。对于房屋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意见》中规定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对于私房改造时已留够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五)关于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问题。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即国发〔1983〕139号文中,对代管房产中属于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这里不包括代管房产中超过改造起点的原出租房。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凡出租房屋超过改造起点的,均应纳入改造。但对于这部分代管房产,因为当时已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产权人又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办理私房改造手续。处理这部分代管房产,既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当前的政治形势。因此,《意见》中规定: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虑到近几年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过去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以及196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城住字第445号文件精神,已经作出规定并陆续进行了处理,因此,《意见》中规定: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216日 
实施日期:19850216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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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11: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志雄何故初三跳楼



     朱志雄何许人也?曰,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总经理。人称朱总。赫赫有名的朱总为什么跳楼自杀,为什么选择在牛年初三、人间普天同庆的节日自赴黄泉?他在职期间在硚口区修建了许许多多楼房,而自尽时又选择跳楼,而不是其它方式。不论其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似乎说是:生也楼房、死也楼房。

     朱某寻短见的起因,是贪污受贿、畏罪自杀?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还是因为女人桃色纠葛、情场失意?或是落实私房政策时顽固地继承文革衣钵侵害了许多私房主,害得别人家破人亡,如今良心发现,以死而谢天下!等等不得而知。不过硚口区的许多被剥夺了私房的业主倾向与后者联系起来。因为该公司过去的所作所为伤透了他们的心。硚口区的私房主,在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案件,都是硚房公司所为(具体是现集团公司的前身所为),没收后该公司又变着花样:小修、大修、加层、拆危、改建等等,再又以此为理由,硬塞几个钱给你。就说这栋私房已经卖给他们了。这样,经过这一操作过程:无偿接管(即没收)—大小改建(实为修理)—自订价格—硬塞钱—假借“国家收购”之名,自买自卖完成掠夺民房之实。在实施这一过程中,未经任何法律手续也未经业主的同意或知情。使得硚口区许多私房变成了他们的所谓公房,私房主的祖产、祖辈的血汗就这样变成了该集团公司的原始积累!可以说该公司丧尽天良,作孽多端、善恶终有报,不论迟和早,如今报在朱某身上,必然乎?偶然乎?

     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所以无论个人、企业、公司对人行事,都必须:与人为善。多行不义则自毙。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无所不包的历经千年的道德准则:强占私宅,无论何朝何代都是非法的!是伤天害理的缺德行为。做了缺德的事,又不思悔改,定然会有所报应!何况党中央早在1980年就颂布了:“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的文件,这就是伟大的老一辈革命家胡耀邦同志制定的同样伟大不朽的75号文。可以断言:凡是拒不执行党中央文件精神者也决无好报。党纪国法迟早会将那些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者绳之以法。变着花样掠夺民产拒不返还者损害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损害了党的历史光辉,也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在改革开放之后,该公司实行政企分离。当我们找到该公司要求落实上述【1980】75号文件精神时,他们推脱说,我们是企业,你们的房子是在公司手上保管着,但是无权返还给你。要房子找政府去!找共产党要去!一句话将私房主合理的经济诉求,推向政治矛盾;你如果再“上访”就给你扣顶“赖访”的帽子,或者送交居委会监控,甚者,送交派出所办“法制班”。改革开放卅年来,该公司仍然是名分实未离、亦政亦企的特殊利益集团。相当于非生产型央企。因此;同样是做房子、卖楼花,该集团公司的老总与一般的房产开发商的老总不同,要搞钱就只有贪污受贿这一条路了。

     2007年有一古稀私房主在公司找到朱某。希望向他叙述自已文革产房子问题,朱某堵在办公室门口,十分高傲,不屑一顾地说:“去找郭凯。”“我不管,我也不听!走走走!”说完“叭”的一声把门关了。自此之后古稀老人再也不敢找他。

     如今,朱某采取这样的方式结束了自已的生命,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谜团。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朱志雄的自杀案在武汉市民中引起一片震动,特别在我们要房子的群体人中哗然。春节拜年祝贺时竟相谈论,并同落实私房政策扯在一起。实际上很多私房主并不认识他,与他没有任何矛盾,更谈不上什么个人恩怨。为什么幸灾乐祸、弹冠相庆?民心使然也!

    早在三十年前党中央就颁布了【1980】75号文件,对于文革中被没收的私房十分明确提出:“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如今三十年过去了,武汉市的房产部门的各级“落私办”仍然是“顾客盈门”“高朋满座”。干什么的?要房子的。要什么房子?要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由此可见,房产部门三十年来并未忠实地执行中央政策,致少说还未落实到位。据其内部工作报告,还有数百户未处理,只占整个案件的百分比不大云云。诸不知这一栋房子就是业主的百分之百的家。对党中央落实政策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与各区房产公司及其下属房管所有很大的关系。各房产公司难辞其咎。

    朱志雄所领导的硚房集团公司更难辞其咎。深究起来,该房产公司可以说罪大恶极。三十年前党中央的【1980】75号文件下达,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央红头文件只下达到县团级,肯定该公司知道文件精神,老百姓并不知道有这么好的政策“返还私房”,不知道没收了的房子还会退给自已,在老百姓蒙蔽无觉的情况下,各房产公司、各所、逞机将手上无偿接管的私房略加修理做点手脚,就对业主说:此房已改建,不宜留房自住,决定由“国家收购”,价格每平方米5—25元(当时猪肉市价每斤7元)。而后,不管你是否同意,按照这个定价送钱给你,如若你拿了钱,你的私房就算是卖给他们了,成了该公司的财产了!就算落实了中央政策了。天啦!他们在骗谁?骗蒙上级。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表现。欺蒙党中央!欺骗自已的良心,老百姓把朱志雄的自杀说成是其良心发现,不过是老百姓的民心背向而已。

    当时头脑清醒的私房主,害怕中套,不愿领这名为“落实政策”的房子钱,有的心想这点小钱拿了今后不好说话,就坚决不去领钱,房管所就上门硬塞,摧促去公司领钱,房主不愿意去的就找其亲人:上学的儿子或其叔叔姑姑领钱,(本文作者在汉正街的房子就是叔叔拿的钱)在那个团难的时期叫人去领不相干的钱,不领白不领,谁怕钱烫手?但是如今,这个钱就成了他们的籍口,成了他们对抗党中央的挡箭牌。“房子巳经卖给我们了。已经落实了不准翻案!”苍天有眼,这是何等的冤枉!老百姓心里有杆称,欺心就是欺天,终无好报。
    党中央倘若知道下级如此忽弄上级、如此对待群众,如比巧取豪夺民宅,肯定会将这些“乱作为者”绳之于党纪国法。多年来这些私房业主,含辛茹苦,到各级机关上诉,吃尽了苦头,心里满含着怨气,朱志雄本来与他们联系不上,但是恨屋及鸟,也就不难理解。民心历来如此,奈何?

    历史证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的忠实地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是多么重要!党的利益与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桥房集团公司为了小团体的特殊利益,玩弄中央政策,拒不返还文革产侵害了老百姓的基本物权。伤人之心,人岂不恨之!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关心民生的决议精神。武汉市也提出过民生工程,也就是民心工程。本文认为武汉市的最迫切的民心工程就是:下定决心,排除阻难、切切实实落实党中央【1980】75号文件精神。首先解决文革产问题,接着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其它房产问题。因为当今时代,住房是个社会热点问题,一套两住室的价格,工薪族青年人要为之奋斗一生,对于老祖屋返还的愿望自然追切。这是其一。

    其二、文革产中央有明文政策规定,迟早都要执行落实。

    其三、解决文革产有重大历史意义。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浩劫,我们应以抗震救灾的精神帮助浩劫受灾人。以减轻其在生活中的困难,抚平历史上的创伤。此外从大的意义上讲为历史增光。

    其四、现在有足够的财力可以一举解决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中央投资四万亿搞基础建设,那是硬件,而属于软件建设的则为民心工程。其重要性应不言而谕!

    拿朱志雄说事之三

    现在,时新换位思考。在发生分歧或纠份时就是换一个角度、换一个位置,占在对方的立场上客观的考虑问题。本人不妨与朱志雄也来个换位思考。虽然与他没有任何个人纠份和瓜葛。

    一、他占在我的立场上。

    二、我占在他的立场上。

    首先,假若他是我,也有落私问题。我在汉正街693号的门面房(继承祖产),在文革时期被当时的硚房公司干部周为民(现已退休、仍没死。)强行无偿接管。并且,拍桌打椅,当面吼叫“就不认你房主,你去告我!”自此之后,所有关于“接管”“收购”的文件都没有我的名字,完全不认我房主。(出于政治歧视)1980年我平反了再去找该公司,他们答曰:谁给你平反找谁要房子去!1985年市落私办“准备将门面房返还业主”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消息被周为民提前知道,此时的周为民又从硚房公司调到了区房产局“落私办”,撞到了周某的枪口上,如同秦香莲的案子转到了陈世美手上那样,结果可想而知。硚房公司在笫一次收购楼上的基础上,经过11年慢长的岁月之后,又搞了个第二次收购的把戏,搞了个假落实、真掠夺。整楝私人楼房就成了硚房公司的“公房”。按照当时党中央和武汉市的政策精神,硚房公司强行收购“准备落实的私房”是完全非法的!武汉市区属房产公司类似如以上巧取豪夺的情况不在少数。正因为房产公司搞了这一套“塞点钱而不返房”的假落实,落井下石,使得我们的案件更加复杂,因而蒙冤、穷困、流落数十年!

    假如朱志雄与我一样。有待落实的私房问题。他也绝对不会放弃维护自已的祖业。如果他仍是硚房集团的老总,他的祖产可能老早就返还了。绝不会拖到今天。他会根据中央和武汉市政府的文件,办得妥妥贴贴,顺理成章,理直气壮。决不会如同我们这些人如此的艰难困苦!而且仍在痛苦的申诉上访之中。

    假如他家也有这类落私问题要解决,维护他自已的物权,返还自已的祖产在他的掌控之下,不过是举手之劳、小莱一碟罢了!可惜啊,他不是我。他没有我的不幸遭遇!

    二、朱志雄身为硚房集团的老总,在硚口区也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既是政府官员、手上又掌握着一个亦政亦企的集团公司。在硚口区、特别是在全市的黄金地带汉正街上拥有不计其数的商业大楼以及居民小区,可以说是大厦成林、小区成片。手上握有我们这个时代最宝贵的财富——房子。有了这些房子就可以八面来风、呼风唤雨,尽情享乐!至少应该过得非常惬意。即使出了什么小纰漏:例如包二奶之类的黄色案件、或者酒后开车的交通案件、甚至失手伤了人命的刑事案件,他都有可能摆平,即使贪污受贿,彻底退赃,也不致于肯定要命(枪毙)。为什么急急忙忙要在正月初三寻短见呢?每年的正月初三都是普天同庆欢度春节之时,这个时候自尽对自己的后代对家庭岂不带来永久的伤痛。难道没有考虑坚持几天,拖到春节过后上班再说。难道有什么巨大的危险逼近、迫在眉睫、不可逾越、,只有寻短路才能摆脱,只有一死了之,才是最佳选择?。到底发生了什么严重的事情?发生了比上述案件更大的重案!为了掩盖不为人知的重大秘密。不能不马上了结呢?现在不得而知。这个秘密可能被他带进火葬场化为青烟永远不可搜寻了。

    从正面来说,假若我有朱志雄的地位,我连死都不怕还怕什么?无私则无畏,无畏再加上无私,我就可能在他这个位置上干出惊天地、泣鬼神的伟业来。因为我手上有三个法宝:一是中央政策、二是执行权力、三是大量的房子。首先在摸底的基础上:凡是原房存在的,经原房业主或其后裔申请者,按中央【1980】75号文精神,坚决的无条件的彻底的退还!对于代管房、托管房、经租房等纠纷房屋只要有档案根据,一概酌情解决:该返还的返还原房;无原房的给商品房、小区房、二手房。该补偿的按现在市场价格给以现金补偿,决不让老百姓吃亏!本着维护【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本着抗震救灾的精神,清偿历史陈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返还时给点好处,也算是几十年来的回报。这样将所有历史欠账一笔勾销,利国利民,增加了人民福祉,岂不是功德无量。皆大欢喜。倾硚房集团之房产,解决硚口区的落私问题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即使矫枉过正,何罪之有。即使亏了我一公司,又有何惧?如此,既使不会留名千古,绝不会遗臭万年!

    武昌区的吴天祥同志,倾个人之家的力量,救济了无数的困难群众,很多故事涉及房子,甚至把自巳女儿的房子借给别人,解人之危等等。有口皆碑,是我党数千万党员的榜样。

    假若朱志雄有一丁点儿吴天祥精神,他就不可能犯什么错误;还假若他按照吴天祥精神办事:倾硚房集团之房产,全面解决武汉市的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其效果将是十分巨大的、影响也必然是深远的,其意义不亚于创下了一个更为和谐的硚口区!可惜啊!他不仅没有运用自已掌握的机遇和权力。干一番伟业,为党分忧、为民谋幸福!反而做出了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家人的坏事,走上了不归路。

    如今一切皆已过去,他已自裁。即使他有什么重罪,法律不会追究己径死亡的嫌疑人罪行。盖棺定论,他以自已的行为写下了可悲的结局。一个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走向了自已的反面。也令人婉惜。

----------------------------------------------------------

     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

     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我国目前立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三个代表'精神指导下,建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私有权益的物权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做好两项基本工作。
     1、确立对私有权益的非歧视性保护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行的立法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体现在物权法的制定领域就主要表现在立法中过分强调不同社会主体质的差异性,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立法要求和不同的法律保护,将政治上的先进性外化为经济上的先进性,并进而在立法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市场主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严格限定公益目的,排除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2、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对私有权益提供全方位、有效的保护

    传统的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先买权等。我国现存的用益物权体系分散规定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中,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这样杂乱的用益物权体系显然不利于对物的(主要指动产)的充分利用,不符合物的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也不利于对私有权益的全方位、有效的保护。因而健全和重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为大势所趋。


                                   作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何大龙

                                              文章转自武汉私房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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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12: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给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的申诉报告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共产党您在哪里?请替我家申冤!

    现呈上两张2001年6月20日拍的喊冤照片。这两张照片是武汉市孙中山铜人像附近三民路56号(老号70号)楼上的情景,看此照片我们可否考虑一下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一个混官欺民,民告无门的城市能否称作文明城市?
   (二)也许您要问为什么不到有关部门去告状,而要当街喊冤呢?
    武汉市江汉区的干部(属民权街办事处)黎明、李喜东等人,他们不是公安人员,也无任何合法手续,一而再、再而三的随便爬梯、翻墙私闯我二楼民宅,打人、捉人、关人,违反了刑法238条、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我们的人身财产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打110报警它不管,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它不采,向法院起诉它也不管,万般无奈,我们人民除了喊冤以外又有什么办法呢?
   (三)也许您要问我有什么冤要喊?
      照片上写得很清楚,我家32栋房公私合营(请注意公私合营含股份制的性质,不是被没收的财产)可见我家对私房改造政策是积极支持的。根据私房改造的规定,私改后业主可留有产权属于自己的私改留房(房地局隐瞒了我家的私改留房档案)。从53年到66年文化大革命,我家都一直住在武汉市三民路老70号一楼和二楼的全部及其后巷----华德里老4号楼上的一间砖板房里(此事的作证文书有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碧云居委会、中共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委员会、统一街房管所管段:杨锦奎、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住用户光辉百货的原经理周三荣、同济医大协和医院心内科党支书记曹林生和其他街坊邻居十多人的签名证明)根据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七号的法规规定,这房屋私改(57年)后留给业主自住的房屋其产权仍归原业主。但是我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2/3部份被统一街房管所挤占至今没有退还,为此我们向江汉区政府写了三次复议申请书,要求它对其下属的房地局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0年75号政令、武汉市政府武政81年38号政令,违反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7号法规的掠夺民房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然而江汉区政府的领导非但不管反而压制我们老百姓,不准我们在我居住的二楼阳台内写冤字。多次以美化市容为由侵犯了我家的人身权、财产权,2003年8月12日它又指使其下属民权街城管人员,无任何合法手续爬梯、翻墙闯入我二楼私宅,见人就打,黎明死卡我这近70岁老头的喉咙,差点要了我的命,他们捣毁我家的财物,将我和读书年龄的儿子赤脚绑架到洪益巷派出所,派出所不管又用汽车押解我们到民权街办事处,关在二楼城管办公室一天一夜,这就是我们的冤。
   (四)谁维护党给人民的民权?
      国家干部--土匪黎明私闯民宅打人、捉人、关人案,我们向江汉区政府申请复议,其法制办公室作伪证(见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说我们申请复议的时效过了,不受理。作为领国薪、吃民饭的江汉区长面对法院令其重新复议的判决书仍不管其下属的违法行为.后来此事通过武汉市中级法院转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该院立案庭替我们立案,但审判庭却不审被告的违法行为,凌驾在立案庭之上,说不能立案,而且不退由江汉法院转来的诉讼费。这事我们向院长投诉,院长先是说调查,其后一推再推,甚至在院长接待日也不接见群众了。这就是全国先进法院--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的形象--可悲!可叹!通过以上情况所以照片上写得很清楚,区长吃混饭不管混官案(此区长如此渎职行为,后来还升任武汉市副市长,可笑不可笑)上面也说到了武汉市的法官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的情况。请问:共产党制定的宪法给我们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这里又有哪个干部来履行党和国家交给他维护民权的法定职责呢?
   (五)从照片看武汉市的丑恶形象
      您看照片上写得很清楚,混官欺民、民告无门,区长渎职不管混官,法官借故不审区政府侵犯民权案这就是武汉市的丑恶形象。
   (六)这里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我们这里的房地局长对抗国法行政、掠夺民房,城管混官黎明等(民权街官)违法执法、随便打人、捉人、关人。请问:他们究竟是台湾欺压人民的国民党还是北京三个代表的共产党?请问这里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七)武汉市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的现象,共产党应不应该管一管?
      在我们这个全世界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里,中央宣布要依法治国,我省宣布要依法治省,武汉市宣布要依法治市。可是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是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民权街的干部黎明等人,死卡年迈70岁老人的脖子,两次将老人赤脚非法拘捕、架拖游街到洪益巷,两次非法囚禁无罪的人民,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了《刑法》第238条,为什么不治罪?我家是台属,我们在台湾的亲戚问我们(台属证见附件):
   (八)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共产党在哪里?
      台湾的同胞对我们说“共产党要解放台湾就得要台湾人民说共产党好”!台湾搞公民投票就是要台胞表态“共产党好不好”?我家是台属,我们母亲的弟妹,我们的表兄、表妹及其子女问我们“我们台湾同胞既受北京共产党的关怀,那么关爱台属的中共中央中办发(1981)44号的政令为什么在武汉竟然行不通?为什么文革期间,红卫兵挤占的房子,北京都发还了,你武汉为什么不发还?你家喊冤叫屈,区长不复议其下属的违法行为,法院立案庭立案但行政庭却不审理,这说明什么问题?”这问题我们也答复不了,因为我们也不知道高唱三个代表的共产党在哪里?我们希望高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称有执政能力的三个代表的真正共产党今后能领导武汉的国家机构依法行政运作,依法平息冤案,维护民权、民生在治国安邦等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对台湾同胞和我们的亲属作出答复,请不要辜负国人对共产党的希望!!!

    最后请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新口号的共产党新一代领导人重温中共中央中办发(1980)75号行政法规的一段话“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予以发还”又说“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武汉市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房地局)将党中央规定必须在3-5年内完成的发还文革产私房的任务搞了近三十年还没有完成,请问共产党的党政领导应不应该监督他们依法行政?
   
    拿我家来说

    1。请敦促武汉的房地部门将我们父辈:陈达、陈福庭、陈日光在1957年将陈家32栋房子参加公私合营时的留房档案拿出来看一看,根据规定将留房的产权还归业主!
    2。请敦促武汉的房地部门依法行政(中办发80年75号、武政81年38号、中共中央中发(1981)44号、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7号等行政法规)将文革期间挤占我家的私房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2/3部份约36平方米还归我陈家(此房后面的1/3部份现仍为我陈家居住)
                                                                  
                                         此致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

                                      喊冤人:陈志先等7人

     回复意见  
     内容
(回复单位:武汉市政府、 回复时间:2008-07-08 10:01:44、 经办人:武汉市信访局)
来信已转武汉市江汉区协调处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武汉市政府、 回复时间:2008-10-29 16:59:56、 经办人:武汉市信访局)


    武汉市江汉区回复如下:
    你通过网上省长信箱反映留房产权问题的来信,我们于2008年7月15日收悉。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涉及以下第3条事项,不予受理,请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
注:陈志先反映留房产权的问题,在贯彻武办法〔2006〕28号文件精神时,江汉区解私办已按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程序,受理了陈志先提出的申请,现已移交给房产公司调查核实,待结果出来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此告如。

    留言内容:

    我认为以我们现有实力,在当今的世道下,想拿回我们的东西很难,也得付出很大代价。所以我们首先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光一个城市的联合肯定是不够的,至少得一个省,最终目标是形成全国大联盟。增强自身实力,才有说话的资本。其二,得寻求其它非正常途径,大路不让走,我们就自己劈开一条道来,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比如可以通过世界人权组织,外国著名的电台,报纸……既然他们不说人话,我们也没必要跟他们讲什么仁义。那些东西是欺软怕硬的,都是纸老虎,你比他狠,他才会就范。
                                                       武汉私房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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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 23: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公检法联合发文严惩越级上访人员

     湖北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去年下发2008年27号文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加大打击力度。文中规定凡违反“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人将训诫,警告,处罚,教养。

    根据这个文件的下达湖北省武汉市几乎各区都紧急成立了针对信访群众的“法教班”。凡多次进京上访的或又将要进京上访的就会不需任何理由送进“法教班”,关起来。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的肖昌海就是因为得知他将要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而且到过市两会会场,于2008年2月1 5日下午一回到家就被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派出所民警强行带走,两小时后关进“法教班”经租房业主高作康三次被送进“法教班”。以前的大多数经租房文章,着眼点都在讲法与讲理,或者诉苦、乞求,什么相信政府是英明的、法律是公正的等等。这些都难以奏效,我们大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中国的法制和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行政和依宪治国还只是理想和口号,还在“不断地推进”,至于什么时候落实到行动上只有天知道。我们天天看到的现实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政府带头违法。既然依法行政还只是理想和口号,或者遮羞布,讲理讲法又怎么会有用?经租房问题是当今中国四大社会问题之一,涉及4000万人之众,这无疑大大增强了我们维权的信心和决心。人民到底是主人还是任人宰割的顺民、愚民?是主人就请湖北省政府还我们的祖业产。

    200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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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01: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近期落私突出信访问题的紧急报告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近期落私突出信访问题的紧急报告 1.JPG
关于近期落私突出信访问题的紧急报告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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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5 15: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呈两会全体代表书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与会全体代表诸公钧鉴: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政府为解决当时全国各地城市中,因特殊的人口流动所引发的住房奇缺问题,竭力动员城市私房主,尽可能多地出租房屋,帮助新生的政权渡过难关。在随后的1958年,为便于统一管理和修缮,有效保障房主、房客双方的权益,中央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旨在达成上述意图的国家经租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即:强制性要求城市私房主,将其出租及空置或出借的全部房产(包括通道和厕所等附属设施),交由政府管理。各地房管部门相继同私房主签订了经营租赁契约,约定房租的收缴及房屋日常维护修缮由官方负责,房管部门每月从所收租金中,提出20%-40%给房主,房屋权属性质不变。1966年文革伊始,红卫兵小将和造反派把持的房管部门,公告勒令私房主交出房屋产权证及经租契约,违者格杀勿论。同时,各地房管部门均单方面中止了经租契约的履行,并声称私房主应得的房租,一律暂停支付,待上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再正式取消。

长久以来,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主,一直不懈地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租房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然而,我们对政府的无比信赖和依靠,换来的却是敷衍推诿或无情打压。我们的私有房产持续遭到野蛮拆除或非法变卖,各级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任何涉及经租房的诉讼。我国改革开放已逾卅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反观千百万经租房主,竟依然在文革的丑恶阴影中痛苦而无助地挣扎!

各位代表,经租房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之所以久拖难决,恐怕与往届人大、政协监督乏力不无关系。值此两会隆重召开之际,还望诸公为民请命,于代表职权范围内就经租房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国务院或建设部提出质询案。另外,我们期盼本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经租房问题列为特别议案,提交大会讨论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如果大会不支持有关部门肆意侵吞公民合法房产的行为,谨请早日立法,将经租房产权归还给全国房主!




                    经租房业主

                                                                    2009.3.5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5 1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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