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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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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07: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尾大政策”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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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00: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上海讨房团在房管局郑重祭祖 讨要经租房
请看博讯热点:抗议示威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4月0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4月5日,上海讨房团全体成员在“经租房”的主管责能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所在地“大沽路100号”门前举行“壬辰清明集体祭祖”仪式!他们烧纸祭祖,还高呼口号,引起警察干预。
   
    他们的房子被房老虎抢去整整半个世纪之久,许多产权人巳故去,许多房子已被拆除,可至今仍在被“改造”之中,究竟还要改造多久?套在老祖宗头上“剥削阶级”的帽子还要戴多久?难道还要传给继承人继续改造下去?代代相传永世不得摘帽?
   
    他们信中说:“清明前老祖宗托梦给子孙‘房子讨回了吗?钱赔偿了吗?’咋回答?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房老虎太无赖!老祖宗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抢房,找谁要!为了给祖宗的在天之灵有个交待,我们今天举行了‘壬辰清明集体祭祖’的仪式,大家带来了纸钱.锡箔.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在现场焚烧,祭奠我们的老祖宗。”
   
    中国轴承大王秦涤沁的一幢小洋房原址就是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所在地市政大厦的大沽路100号,这次祭奠行动中,秦家三兄妹面对着老宅地将父亲的-件丝绸长衫随着祭祀用品一并焚烧给老人家,祈求祖宗保佑子孙早日完成讨房大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2/04/201204061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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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00: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进行壬辰清明集体祭祖活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5 22:27:24

  
今天上海讨房团全体成员在【经租房】的主管职能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所在地【大沽路100号】门前举行【壬辰清明集体祭祖】仪式!
我们的房子被房老虎抢去整整半个世纪之久,许多产权人巳故去,许多房子已被拆除,可至今仍在被【改造】之中,究尽还要改造多久?套在老祖宗头上【剥削阶级】的帽子还要戴多久?难道还要传给继承人继续改造下去?代代相传永世不得摘帽?
清明前老祖宗托梦给子孙"房子讨回了吗?钱赔偿了吗?"咋回答?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房老虎太无赖!老祖宗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抢房,找谁要!为了给祖宗的在天之灵有个交待,我们今天举行了【壬辰清明集体祭祖】的仪式,大家带来了纸钱.锡箔.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在现场焚烧,祭奠我们的老祖宗。
中国轴承大王秦涤沁的一幢小洋房原址就是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所在地市政大厦的大沽路100号,今天秦家三兄妹面对着老宅地将父亲的-件丝绸长衫随着祭祀用品一并焚烧给老人家,祈求祖宗保佑子孙早日完成讨房大业!
南无阿弥陀佛!
  
上海讨房团  2012.04.05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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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21: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宪法 还我祖屋!



703.gif


70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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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台州数十经租房业主讨房遭假警察无理阻挠

作者:浙江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10 20:46:46

2012年4月10日是台州市市长信访接待日,台州讨房团数十人要求市长接待,讨房团成员在市政府信访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时却遭到身穿警服、肩、袖戴警标的“警察”(后来才知道是联防队员,是假“警察”)蛮横阻挠,并抢夺讨房团横幅,当时现场大乱,为了保护讨房团横幅、讨房团年逾古稀的林大刚老先生用身体缠着横幅,使这些“警察”抢夺阴谋难以实施。

市长信访接待日说得好听,有哪一次市长认真接待过百姓信访,为百姓解决过实际困难问题。市长信访接待日只不过摆摆形式走过场而已。就拿我们经租房产权问题成百上千次的上访,每次接待都得到千遍一律,同样的一个回答:“上面没有政策”闭口不谈经租房政策是违宪、违法的政策。这样的市长接待日能给百姓解决问题吗?所以信访的积案越积越多。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2011年12月6日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讲话:“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帐,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我们经租房业主希望能还清欠我们54年的历史旧帐,从此不再来上访。

浙江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2012年4月10日






p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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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4-10 22: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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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经租房讨房团来美国/丁华,洪玲玲和刘桂芳联合国上访抗议维权记

请看博讯热点:“麻雀行动”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4月1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04/07)在网上看到上海经租房讨房团的消息:中国轴承大王秦涤沁的一幢小洋房原址就是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所在地市政大厦的大沽路100号,这次祭奠行动中,秦家三兄妹面对着老宅地将父亲的-件丝绸长衫随着祭祀用品一并焚烧给老人家,祈求祖宗保佑子孙早日完成讨房大业!他们(讨房团)到美领馆要求签证来联合国上访被关公安局。我们(丁华,艾福荣,陈黛丽)深表同情并大力支持他们加入我们的维权抗争--向上海政府要还我们的住房!
   

    为我们站台的德国父子。儿子为父亲做英文翻译,真让人感动。
   

    80多岁的德国老人为我们拍照。
   
    那个右边戴白帽的女人骂我们不爱国。受到大家指责。北京人问:国家是谁的?是我们的,不是中共的。我们的国家我们会不爱吗?
   
    侧面的中国工人说:“以人为本”是错的!人有各种人。应“以理为本”!
   
    支持我们的游客。(见艾福荣的视频!)
   
    菲律宾朋友和我们。
   
    其中一个长得像中国人的男学生说:不要做中国人。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4-10 2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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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20: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图,视频)

2012-04-11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业主们批评当局对经租房问题的处理是采取“一国多制”,因为名人的房子早已归还,而普通民众的私房至今不还。
Photo: RFA
图片:4月10日,浙江台州经租房业主在市信访办请愿。(业主提供/首发)




RFAORG.jpg




视频:4月10日,浙江台州经租房业主在市信访办请愿。(业主提供/首发)
各地在五十年代被当局以“经租”为名,占据半个多世纪的私房业主,连日发起讨房请愿活动。本周一,浙江杭州的经租房讨房团成员拉起横幅到位于平海路的市房管局上访。其中王先生周三告诉本台,房管局相关官员还是不肯接待他们:“星期一上午,我们去了二十多人,我们的标语诉求是还我私房,尊重宪法,在房管局门口集会,也有不少老百姓指房管局不要脸,抢老百姓的财产。”

记者:有没有人出来接待?
王先生:没有。围观的一些群众也加入我们的队伍。我们的队伍不断壮大。警察也来了,来了些110警车,问我们干什么,我们说讨回私房,把以前的房产证给他看了,看得他一头雾水。

王先生说,请愿者要求房管局抛弃“文革”思维,向兄弟城市广州等学习,尊重《宪法》精神,尽早解决经租房归还问题。他批评当地官员:“政府机构现在不作为的多,因为他们对上报喜不报忧,比如杭州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向省政府及主管机关,不会去反映,第二,他们对抢夺老百姓财产的政策,没有反省。”

星期二,浙江台州“讨房团”的数十成员乘着当天是市长信访接待日,在市政府信访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时却遭到警察和保安阻止。六十多岁的业主刘先生周三说:“去了二、三十人,我们要求市领导接见,但不给接见, 我们在大门口拉起横幅,他们不给我们拉,官员说没有相关政策。”

记者:昨天有没有保安和公安在场?
刘先生:有几十个,四五十人。他要我们拿掉条幅。
记者:条幅上写的什么?
刘先生:写的经租是自己的房子,要求还房子。我们都是正当的要求。

刘先生说,市长信访接待日却不听百姓的声音,质问“有哪一次市长认真接待过百姓信访,为百姓解决过实际问题。“接待日”只不过摆摆形式。刘先生说,54年前,共产党为了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占据了他们的住房,导致他一家四口,居住在不足四十平米房的房间:“共产党刚解放的时候没钱,他叫我们给他住一段时期,后来就是‘经租’,到58年被他们抢去了,我四个人,我老婆儿子还有女儿,四十平方米的房子,我现在还睡地铺,我们都六十多了,去年,区长都到我家里看过,他们说没办法。”

星期二,山东济南也有讨房团向政府请愿,业主们穿着写有济南讨房团的状衣,拉起“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合法私房何时回归”的横幅在市政府请愿。

刚从北京上访回来的温州周女士周三说,当地有四十多名经租房业主去请愿:“二号到了北京,五号到建设部上访,还没有结果。今天早上在温州市市信访办请愿,去了四十多人,他们(官员)就是拖拖拉拉,不给解决。”

上海讨房团数十人上周四清明节及本周三两次前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请愿。请愿者李先生对记者说:“我们今天也去了,今天大概有五十来个人, 4月5号我们也是这么多人,当天我们烧纸,烧了几件衣服,因为我们一个经租业主,他们给国家收去的房子,原来就在大沽路100号这个地方,今天我们在黄陂北路上的侧门,我们在那个门口,来往的人多一点。”

记者了解到,中国并不是所有的经租房都不归还,而是因人而异的,李先生说,曾担任中华民国陆军一级上将、1949年随国军移居台湾的汤恩伯在上海的一栋别墅,就已完好无损的完璧归赵:“汤恩伯在虹口海伦路有一座别墅,被某一个机关占用了,后来政府把这个机构撤出来,把他的房子装修好后,还给他的后代。他的政策是一国几制,不是一国两制,他想还你就还你,不想还就不给你。”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hu-04112012095202.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4-13 2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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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20: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JAPAN::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上海、浙江省、山東省、レンタル プロパティの所有者は、任意の部屋 (写真、ビデオ) の 5 つの嘆願書記事タイトル :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图,视频)
翻訳タイトル : 上海、浙江省、山東省、レンタル プロパティの所有者は、任意の部屋 (写真、ビデオ) の 5 つの嘆願書
記事URL :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hu-04112012095202.html
更新日 : 2012年04月11日
情報元サイト : Radio Free Asia - 北京 アジア太平洋
登録タグ : RFA Radio Free Asia ラジオフリーアジア 中国 北京 アジア太平洋

記事本文 :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业主们批评当局对经租房问题的处理是采取“一国多制”,因为名人的房子早已归还,而普通民众的私房至今不还。

記事タイトルを自動翻訳 : 記事タイトルをGoogle翻訳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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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省、山東省、レンタル プロパティの所有者は、任意の部屋 (写真、ビデオ) の 5 つの嘆願書 /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http://t.co/dJRNzBeF 翻訳→ http://t.co/esCRxQXV #中国 #ニュース
4月12日 7:20 Google翻訳
RFA_Katherine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图,视频):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的政策是...
http://t.co/M9dzL3FU
4月12日 1:59 Google翻訳
RFAChinese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的政策是“一国多制”...
http://t.co/EV5GQLka
4月11日 23:50 Google翻訳
dangbomingzhi
#freeaivv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http://t.co/8dcIaz8o #freeaivv
4月11日 23:23 Google翻訳
cnbrknews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
http://t.co/HwpgL2ZJ (RFA)
4月11日 23:23 Google翻訳
RFAxiaozhu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的政策是“一国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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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Daily
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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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的政策是“一国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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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鲁五市经租房业主请愿讨房 业主指名人房已还普通人未还: 上海、浙江杭州、台州、温州及山东济南的一批经租房业主,连日来分别发起讨房行动。而上海的业主星期三告诉本台,他们已是一周内第二次行动,业主批评当局的政策是“一国多制”...
http://t.co/qs6MPwks
4月11日 23:23 Google翻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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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16: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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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颐和路30号看共和国最早的房产调整政策


--作者:四书斋主


大概在去年,孔网上拍到了一份档案,当时主要是卖家在说明中提到这份档案中有我国美术史学者何乐之的亲笔信,为了这个才买了下来,当然也主要是因为档案不贵。回来后仔细研究了这份档案,觉得除了何乐之亲笔写的的几十张材料比较有价值外,更有价值的是这份档案的内容,是一份反映特殊时代的中国房屋改造的个案材料。整份档案是围绕着南京颐和路30号的产权和房东与租户的矛盾而组成的,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个民国时期建成的私人所有的小洋楼是怎么样一步一步的变成国家的房产。
民国时期的南京颐和路和现在北京的中南海一样,是政府高官所居住的地方,当时称为公馆区,这里有许多民国政府要员的宅第公馆,也正由于政要官邸集聚,加之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这里也成为外国使(领)馆集中设置的地段。据统计,颐和路公馆区有蒋纬国、马歇尔、陈诚、顾祝同、汤恩伯、阎锡山、马鸿逵、汪精卫、杭立武、邹鲁、薛岳、胡琏、周至柔、钮永建等名人公馆多所,这里还有加拿大、墨西哥、巴西、葡萄牙、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等使(领)馆等多处,而这些公馆就编号来说和30号是近邻,如顾祝同公馆是颐和路34号、汪精卫公馆是38号,阎锡山公馆是8号、陈布雷公馆是4号等等,这些公馆大多是国民党建都南京后建造的,建成的时间大约在三十年代中期以后,颐和路30号也是当时这一批建成的。
建颐和路30号这座洋楼的是耿季和先生,这个1916年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的高才生,1919年去英国马可尼无线电公司实习,1922年回国后任东北三省国际电台台长、交通部电政司帮办等职务。1929年至1942年任北京鑫昌矿业公司总经理,后因同日本人争夺矿产而被害双目失明。1943年回南京养病,1949年去世。在国民党开发首都南京时期,耿季和先生买下颐和路30号这块地,并通过银行贷款修建了这座洋房,洋房建成不久日本占领了南京,这座公馆被汪伪政权的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汉奸钱大奎占用,日本投降后,此处又被国民党国防部官员霸占,直到南京解放。解放后,这个公馆的主人家才真真住上了自己的小洋楼。1951年,耿季和的太太去世后,儿子耿奇继承了这处房产。

耿奇1952年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河北保定工作,离开了南京,房子由父亲的老友吴文华居住并代为管理,并向耿家交租金。1958年4月,何乐之先生一家搬了进来,同样也向耿家交租金,后来陆续还有三家人搬了进来。

档案中记载1958年8月还在保定的耿奇填写了《申请社会主义改造房屋情况表》,从此之后,这个房子就纳入了社会主义房屋改造运动之中。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这个文件指出“城市私有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故必须在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形式为: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换句话来说,在当时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同时,也对私有住房进行改造,使之成为国家所有的房产。当然,这种房屋产权的改造是有一个过程,是逐步进行的,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消灭私有制,产权归国家所有。现在看来,这个运动确实是一场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剥夺,更有讽刺意义的是产权的所有人还要提出申请!
1958年8月之后,这栋洋楼除给耿家自留的几间房子外,其余的房屋归属了政府,所采取的步骤是租客不再向房东交租金而是向国家交租金,国家把收到的房租的20%按照定息给房东,而产权归国家,耿家从政府手中每月得到的定息是19.5元,到1966年文革开始共得人民币1876元,文革开始后,这部分定息也取消了。
档案最后的时间是1978年,这个房子还是归属于政府,至于现在的归属我没有查到,不知道在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后房屋是否归还给了耿家,但按照以后国家的政策,这个房子恐怕还是国家的。
从网上查到了房屋改造运动的大事记,大家可以看看:
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认为:“城市私有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故“必须在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形式为:“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是为长达半个世纪的经租房现象的最初始文件。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量化改造起点为:“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其后又于1958年6月20日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放松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尤,改造者迅速广布全国。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实为所有者,这里则将之改为“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是为第一份有涉经租房所有权问题的文件,亦属目前拒不返还房屋的依据。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1966年9月24日,“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本不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及拒绝返还房产所持的却就是这个“文革”文件,时至今日。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说:“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年,最高法院作出有涉经租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耿奇老人现在怎么样也不得而知。在网上查到南京的一家敬老院里有一位老人叫耿奇,并且年龄86岁,和档案中的耿奇同岁。






http://mjlsh.usc.cuhk.edu.hk/Book.aspx?cid=4&tid=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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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0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经租房人继续讨房行动

作者: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16 21:30:16


4月的杭州,春风拂面。桃花盛开,一片和谐气象。但是,就在这个和谐社会里。有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还天天生活在“寒冷的冬天”,仿佛文革还在继续。现代文明和法律制度他们永远体验不到。那么他们是谁?

他们就是中国的经租房产权人。经租房产权人在经租房被房管局强占以后整个生活和政治环境都发生了彻底的变化。过去50年经租房产权人天天生活在痛苦和斗争中。他们被剥夺了政治权和财产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被红卫兵和房管局迫害和打击。在落实私房领域里杭州市的环境还是“北极的气候”


所以,今天杭州市经租房产权人和以往星期一一样。来到杭州市房管局所在地。平海路平海大厦,向杭州市房管局领导进行信访要求归还私人房屋----经租房。


可是,相关领导没有来。群众来了不少。经租房产权人控诉了,掠夺私人房屋的违犯宪法行为。群众纷纷议论说,见过不要脸的小偷。没有见过抢了百姓房屋不敢见人的房管局领导。

经租房产权人气愤的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会掠夺老百姓的房屋?只有疯狂的“红卫兵”,另外可能就是还在用文革思维在指导工作的房管部门了。

所以,温总理说:必须改革解放思想,才能防止再次发生文化大革命,我们老百姓都理解和支持温总理。杭州市经租房产权人支持政府改革开放,支持建设法制社会和阳光社会。只有法制健全了我们的经租房才能真正回家!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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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4: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凤凰周刊》官方博客  特殊的“跑房户”——北京代管产、经租房历史调查
4b8bd145tbdeb65eaa958&690.jpg                         图:       1951年换自民国房地契的房地产所有证.



2012年的春节,王爱苓是在国家图书馆度过的。
这个瘦弱而又精干的女人,近十年来的生活,是在“跑房子”中度过的。与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被强拆失房的上访户不同,她家的房子——北京魏家胡同31号院(今46号)依然矗立在原处,里面住的却是与她毫不相干的人。房子是自己的,却住不进去,因为她的房子有一个特殊的名字——代管产。

这是一个与中国特定历史阶段交织在一起的名字。
为了要回房子,王爱苓几乎研究了中共建政以来有关房产的各类政策法规条例,泡图书馆、找政府房管部门成了家常便饭。
而在北京,像王爱苓这样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与政府发生纠葛的特殊房主有3万余户。
魏家胡同31号院
魏家胡同31号院位于北京二环以内,它最初的主人曾经身份显赫。
新中国成立前,这里住着王爱苓丈夫刘小平的祖父刘润川一家。刘润川是国民党张学良部下第53军116师师长,1945年买下这个院落,大儿子刘占英被登记为房产的产权人。
1949年,新旧政权交替,刘润川受军令于新中国成立前夕携家眷随国民党去台,独留刘占英在上海。彼时,在大陆,几乎一夜之间,无数房产因主人的离开而成为空房。
1950年初,北京市政府发布处理城区无主房地暂行办法,将当年底仍无人办理登记及因证件不足未能登记的房产视为无主房产,并将其地址分批公告于《人民日报》,3个月内仍无人办理登记或者登记证件不足的,由地政局移送公逆产清管局代管,代管期限为3年,期满即列为公产。不过,相关布告也声明,领有国民政府地政局所发产权证明而现状、名义均无变更或未经转移的房产,不适用于该办法。王爱苓表示,她家的宅子便属此列。

魏家胡同31号院被公逆产清管局接管后,内三分局第八派出所搬了进来。“文革”中,刘占英被下放安徽农村,时代剧变的运动中,自身命运已是不由自主,房产等身外之物自然无暇顾及,刘占英一直以为,房产当年被接管后已经归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作为一项和平统一中国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构想形成,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在中共中央198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及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问题,表示“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藉故推延”。
身为前国民党师长的刘润川和民革成员刘占英一时间成为重要的统战对象。上海统战部领导也多次慰问刘占英,并邀请刘润川回大陆定居。


1982年,王爱苓第一次走进魏家胡同31号院。新婚的夫妇到北京旅行,受刘占英委托,去看看过去几十年运动中毫无音讯的祖宅。找到宅院时,他们发现院子里住的全是陌生的面孔,据称是中国工商银行的职工。
刘占英于是向上海市统战部、民革主张北京的房屋产权,得到重视,二者很快与北京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政策。1986年,北京东城区房管局确认产权归刘占英所有,并对房屋提出了三种处理方式:要么作价卖给政府,要么连同住户一同收下,要么等腾退。刘占英决定留下魏家胡同31号自住,等待腾退后发还,成为唯一的选择。但哪想这一等就又是10年。
漫长的等待

在等待腾退的漫长过程中,刘家不间断托北京的亲朋好友打听进展,开始时得到的答复总是“在腾退中”,到后来,房管局就再不理会,要求刘家直系亲属办理了委托前来。
10年之后的1996年,下岗在家的王爱苓正式接受公公刘占英的委托,到北京“跑房子”。彼时,她这种到处找各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还没被叫做“上访”。

她在北京市落私办(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东城区落私办之间跑来跑去,后又被告知“房子被没收了”。王爱苓云里雾里,去法院询问情况,法院告诉她,如果房子被没收,须有法院判决,但房管局却拿不出任何相关判决。
无奈,经刘占英打招呼,王爱苓找到了国务院参事张丰胄。张亲自致信北京市有关领导,希望催办此事,未果,又发公函给时任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后得王亲笔批示,要求北京市统战部“按中央的政策协调处理”。按王爱苓理解,所谓“中央的政策”,即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去台军政人员政策,依据该文件,刘家的房子属于代管房产中的自住房,“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
2000年,北京市国土局却在信函中答复王爱苓, 1950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按无主房产公告代管,承认刘占英的房屋产权,但不发还原房。一怒之下,王爱苓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北京市国土局和房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办理产权证,但两次都被裁定驳回起诉权。
就这样,王爱苓在各级统战、国土、房管、落私办、纪检等部门及法院间奔波,应要求,她一度从统战部门开来刘润川对抗战有功的证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给她16年的“跑房子”生涯画一个圆满的句号,要回房子的事一时间似乎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她去要求办证,对方让她先找人腾房,她去找工商银行要求腾房,又被告知办了证就腾。“懒得理会那么多了。”王爱苓无奈地告诉记者,2012年春节后她去看宅子时发现有两间空着,于是打算先“强行住进去再说”。


而就在王爱苓不停上访打官司的过程中,她认识了华新民,并了解到和自己一样常年“跑房子”的另一拨人——经租产房主。
华新民的胡同宅院
高鼻梁、深蓝色眼睛的华新民所有的童年记忆,都是以北京胡同、四合院为背景的。她的祖父华南圭是1903年首位官派到法国公益工程大学的留学生,学成归国后,曾担任京汉铁路总工程师和天津工商学院院长。1948年中共建政前夕,一位地下党员找到华南圭,希望他能为新政权工作,华南圭欣然应允,出任都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总工程师。
定居北京后,华南圭于1913年购下无量大人胡同18、19、20号院作为居所。也许因为太太是位波兰女子,华南圭还亲自设计了中西合璧的无量大人胡同19号院。
“大跃进”时期,农业人口大量进城,住房资源紧张,政府开始动员城市有房者将更多的私有房屋对外出租。接下来1958年北京市又出台了一个强制性规定:北京城市居民的房产凡出租达到15间以上或达225平方米以上,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经营、租赁和管理。

此时华家自住18号,19、20号院则出租在外,其中19号院自1955年租给了北京市委,经北京市委行政处安排,先后住在这里的包括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孙方山一家,华北局书记范儒生一家,北京市委行政处长李岳南和市委机关团委书记宋天津等。到了1958年,19号和20号院被纳入了经租范围。按规定,华家每月可领取原租金的1/3,其余被政府提取,曰用以“房屋修缮”。“文革”爆发后,连那1/3的房租也没有了,华家还被迫交出三个院落的《房地产所有证》。

1964年,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打算修缮自住的18号院,全家暂时搬往妻子单位宿舍居住。不料到1966年,房子还没修成,“文革”突如其来,18号院竟被建国门房管所擅自拆除。1967年底,孙方山作为“彭真死党”被迫害入狱,全家被从19号院赶出,华家宅子被造反派接管,成为大杂院,一夜之间,无数“野房子”在院落的空地间“长”出来。
关于北京城区私人房产在1966年的命运,1999年编就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志》是这样记载的:“年内,私人房产主迫于‘红卫兵’的压力,于七八月份陆续交出私房?‘文化大革命’初期区局被动接收私有房屋132692.5间,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16386户;其中自住房53446.5间,出租房79246间。于9月16日全部纳入公房管理。”
1976年,“文革”结束前夕,华家举家迁往法国。
被驳回起诉权的官司
远离家乡10余年后,上世纪90年代,华新民回到北京定居。


此时的华新民眼见儿时玩耍的四合院、胡同逐渐消失,她投入到胡同保护的工作中,成为一名知名的胡同保护人士。而对于自家的祖宅,虽然有几次去信要求清退而无果,被告知“还没有政策”,华新民却没有太多上心,总认为政府终归是要还的,直到2004年。
2004年底,华家19、20号院及“文革”中房管局在18号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楼上都被写上了“拆”字,这让华新民大为惊谔。在她看来,即便房屋里的住客换了一波又一波,无量大人胡同18、19、20号院始终是华家的财产,没有华家人同意,房子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但事实是,虽然华新民手持产权证,推土机依然开进了华家的院子,2005年,她家的祖宅遭遇了和很多四合院同样的命运。
华新民选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2006年11月,她作为父亲——93岁的产权人华揽洪的代理人,向法院递了诉状,被告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第三人为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华新民找来律师,律师都认为,华家至今仍然是合法的房地权利的拥有人,打赢官司肯定不成问题。
在法庭上,华新民直问,在自己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实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性项目,自家的私宅土地为什么被行政部门擅自划拨出去,继而又被卖给了这家公司?
为了证明自己家人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华新民向法庭出示了无量大人胡同私宅的民国时期的房地契、上世纪50年代由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以及颁发此证的时任人民政府地政局副局长的亲笔信和家住房客的证明信。
但庭上激辩三个小时后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却并未继续审理,而是由法官直接宣读了一份驳回华揽洪起诉权的行政裁定书,理由是华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所涉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而未能提交能够证明目前华家仍对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之后华新民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提供房产转移的证据,却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据有关资料,1958年北京城郊区共有私有房屋90万余间,其中城区83万余,房主8万余户,其中出租15间以上即达到经租标准的约6000余户,占整体私房的1/4左右。
1980年代,大陆出台政策,大量返还“文革”期间被挤占、接管的城市私房,但并不包含“大跃进”期间被经租的房屋,“文革”时上交的《房地产所有证》也没有退还,而只给返还的自住房屋和少量出租房屋(经租时在225平方米线下的)颁发了一张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当很多经租房主第一次去询问有关自家经租房的问题时,答复都和华新民得到的一样:“还没有政策。”再过几年,又答复:房子早已归公,并拿出一份建设部1985年出台的“(85)87号文件”,该文件表示:凡经租房屋一律收归公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一纸红头文件就宣称归国家所有,你建设部算哪门子国家?”一位经租房主曾这样怒问。然而到了1995年,建设部又发文,表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但不给房管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际上否定了几年前“收归国有”的说法。


华新民告诉记者,对于像代管产、经租房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全中国是很普遍的,但在某些城市,已有政府部门解决的案例。比如去年江苏无锡市政府就在其征收条例中,承认私人对经租房的产权,在拆迁时给予经租房主补偿。
而对于侨产,上世纪90年代,广州市早就出台规定,要求尽快返还私改经租、代管侨房。福建等地也有类似举动。2006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接受媒体采访称,截至当时,全国共清退了近4000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
王爱苓也告诉记者,2011年,有媒体报道,国民党一级上将何应钦的侄子到南京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领到了补偿款。该房产位于山东青岛,面积近千平方米,为何应钦的弟弟何辑五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期间购买,上世纪50年代被作为无主私房被政府代管,其原址现在为某部队招待所。近些年,一些地方的代管产业主自海外归来后,陆续持民国地契要回了自家老宅,老宅已被拆除的,则得到了赔偿金。但大部分代管产至今仍是代管状态,由各种单位使用。
北京房管部门也曾多次找王爱苓协商,希望将房子作价处理,标准为市场价的4折,但她坚持要回房子。“我的房子还在,为什么一定要给我钱?市场价还不是他们说了算,我只要房子。”王爱苓认为,房管局之所以不退还原房,是出于利益考虑,“他们得到院子,拆了重新盖一个,能卖上亿。”

本文刊于《凤凰周刊》2012年11期,总42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4-18 14: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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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4: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管产、经租房利益黑洞


大翔凤胡同27号院是孙宗万家的四合院,1958年被经租后,孙家自此失去了对大部分房屋的控制权。“文革”后落实政策,只发还其自住的两间北房。如今,陌生人住进来,在院子里大兴土木,她与对方交涉不成,进而将代管房屋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局起诉至法院,官司却败诉了。


孙宗万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在未经规划批准施工许可情况下翻建东屋,这其实是其代理人张积年的一个计策。当前,所有主张对经租房产权的案件在法院都不会被受理,而以此理由起诉,不仅可以立案,且必然涉及经租房产权问题。


张积年提醒孙宗万,当前发生在这个院落的一切,从一开始就是个阴谋。




经营收入不菲




孙家的院子坐落于文保地区什刹海,院门正对恭王府后墙。2005年,曾被经租的南房和东、西房里的住户陆续迁出。孙宗万打听得知,一家名叫天鸿的公司得到了这几间房屋的租赁权,原住户搬迁费用,即由该公司出资。天鸿公司及后来接受租赁权转让的威邦投资公司都曾多次与孙家谈判,试图收购北房的所有权,但均遭拒。


2011年,未经孙宗万同意,院子里经租部分被大肆翻建,翻建方分别为恭王府景区办和东、西房“房客”。后西屋被转租给了一位外国人,每月租金约9000元。此前,每间屋的租金只有近百元。


2005年,张积年安定门内大街197号被经租的四合院祖宅,被改造成了楼房式样的安定宾馆,改建由宾馆经营方出资,经营收入与房屋出租方分成。前门粮食店街的经租房,临街部分已被改为门脸,由房管局租给他人用于开小吃店。


南锣鼓巷福祥胡同的王世倜则一度直面房屋被“偷卖”的惊险。5年前一天,一位法国人来找他,说一个叫北方华鼎的公司准备将13号院卖给他,但他查阅房屋档案,发现产权人写的是王世倜的名字。但北方华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他们提供的产权证件齐全,卖房者就是产权人,并称保证不会出现纠纷。


王赶到北方华鼎的门脸,竟发现13号院确被制成四合院模型在出售。一询问,才知道自家被经租的13号院使用权已经从一家工厂名下被北方华鼎以300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且“没有期限”。


王世倜自住的11号就在13号隔壁,他自此天天看守着自家的院子,不厌其烦地跟来看院子的陌生人解释13号院的情况,一次又一次地打消他们购买院子的念头,院子就这样暂时被保了下来。


资深四合院经纪人代振宇介绍,北京只有40%的四合院属于产权没有任何纠纷的私房,剩下的60%都是“公房”,“除单位直管房外,其余的都在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手里。”


北京市各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于2002年左右成立。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法人证书显示,作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修建服务等,也包括房地产经营开发。一些有政府部门背景的公司也参与到对四合院的开发中。前述购买孙宗万家经租房使用权的天鸿公司,就有公开资料显示其前身为“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经营公司”。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现在变成寸土寸金的老北京城,至今还没有清退给私房主的经租房大多在二环以里,这无疑是一笔令人垂涎的庞大资产,也或可视作有关部门迟迟不发还经租产的部分原因。




产权转移的阴谋




更诱人的利益在于,将大杂院里的住户腾退后翻建的四合院,在市场上售价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元。


“当他们有了整个院子,就可以达到整体出售的目的了。”孙宗万这样解释她坚决不卖自住北房的原因。

南池子普渡寺西巷3号的丁艾也曾面临类似境遇。当年,她家的房子并没达到经租标准,前院14间房却在运动中被扩大化执行。几年前,前院的住户陆续被清走,原本完整的四合院被房地中心强行砌起的一堵墙生生隔成了两半。


2004年,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北京市开始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文化保护区域内的四合院等房屋。代振宇回忆,也正是从那时起,政府允许外地人购买北京四合院。奥运会前的2007年,四合院交易达到鼎峰。


颇有意味的是,在一期题为《四合院孕育大市场》的电视节目中,丁艾出现在镜头里,她介绍,院子为其祖父民国时期购买,1949年后,他们取得了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院子的另一边,一个中年男子却对着镜头说,他刚从政府部门——房管局手里买下了宅子的前院。


节目没有呈现的是:几天前,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来人,要求丁艾为买主指界,以便为买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丁艾拒绝。


出乎丁艾意料,当买主上门,他手里竟也拿着一本房产证,相关登记表上房产来源一栏写着根本不涉及产权转移的“国家经租”,原产权人一栏空白。


根据有关法律,房产须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交易。围绕两证,北京私房主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了角逐。


一方面是代管产,据有关法规,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可由登记机关代为登记,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不给房管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一方面是经租房,张积年认为,这些房屋在被经租之时只是由政府代为管理,因此,经租房主持有的新政权成立初期颁发的私产产权证才是唯一有效的产权证明,而非房管局“自己给自己发”的那份。


一份1989年的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显示,“现所有权登记人”为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并有盖章,产权来源为国家经租,却无原所有权登记人冯爱侠等人签字。据了解,正是通过这样的操作,北京市各区房管局将相当部分“直管公房”产权转到了自己名下。2007年前后,各区国资委一纸公文,又把包含经租产和代管产的“直管公房”的“产权人”统统自房管局更名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

相关部门在给这部分“直管公房”办理另一个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却遇到了阻力。2011年初,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就所辖区域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进行公告。一位叫韩萌的女士在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里发现她家两处经租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被登记在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名下。她即刻以两个院子产权继承人的身份,给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写信,要求撤销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对韩家两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两个星期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发来回复,表示韩家两个院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东城区房地管理经营中心申请的,但到东城区房管局查阅档案后,国土局得知这两宗地原为经租,因此暂停了两宗地的土地登记工作。


以张积年为代表的100多位经租房主也纷纷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副局长谢俊奇在与他们会谈时,承诺以后不再给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经租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相较之下,代管产房主大多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很难时刻关注房子现状,也难以联合反映问题。




地被卖出去了,房产和法律成了儿戏




华家在无量大人胡同的宅院土地出现了“一地两证”的情况:华家拥有新政权在上世纪50年代发的有宗地号的《房地产所有证》,华富金宝却在2004年获得了包括华宅所在地在内的“金宝街6号地、7号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地号。此前的2003年3月,华富金宝却将金宝街6号和7号地当成自有财产,抵押给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贷出巨额人民币。次年9月,这两块地再次被华富金宝向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抵押贷款。


2004年底,华家19号和20号宅及“文革”中房管局在18号宅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楼上都被写上了“拆”字。2005年初,在没有签写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华家无量大人胡同19号、20号的房屋分别被不拥有该宅产权的北京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公司(隶属于房管局)和建国门房管所“卖”给了当时的租户,价格均为每平方米1000多元。由此,租户也就具有了表面意义上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所有人”身份,因该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而租户在参与了一场虚拟的财产变更后,欣然在同意拆迁的协议上签了字,拿到了拆迁补偿,推土机就开进了华家的院子。


年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拆迁风波再起之时,各路媒体纷纷采访多年来致力于胡同保护的华新民。“事实上,经租产、代管产的清退和非法的卖地合同的废除,才是胡同保护的核心问题。”华新民说,只要让真正的房主人回了家,四合院自然能得到好的保护和修缮。相反,房子下面的地若被卖了,开发商便可在地上为所欲为,即便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都不过是“儿戏”。


华宅的消失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尽管华新民和其他房主曾对规划部门、开发商等提起多次诉讼,但都失败。她也曾多次致信有关部门乃至在华宅基地上盖起的香港赛马会,仍无人理会。2008年3月19日,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完工。它庞大的体量,豪华的装饰,显示着这个城市向“现代化”狂奔的急切心情,曾经的华宅所蕴藏的历史积淀,被它无情地压在了身下,也逐渐被这个城市越来越多的人遗忘。


记者/李光敏  特约撰稿员/宫羽

本文已刊载于《凤凰周刊》2012年11期,总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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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租房成员抗议发还房屋时搞一国两制
作者:上海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18 15:02:13

上海讨房团强烈抗议政府在发还经租房时搞一国两制,并以"经租房是国家大的政策,目前没有新的政策,请耐心等待"的谎言来继续忽悠经租房业主,而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欺下瞒上千方百计阻挠经租房的发还工作。一部经租史浸透了血和泪,一部经租史充满了邪和恶。
经租运动简史—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租;
以坑蒙拐骗的方式经租;
以群众意见的方式停租;
以内部通知的方式国有;
以一国两制的方式落政;
以暗箱操作的方式倒卖!
  
上海讨房团   
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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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1: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去台人员房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大陆去台人员房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关智慧


本文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四篇。


大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是一个概括的提法,它不是单纯的一个问题,而是包括性质不同的几个问题。所谓性质不同,是指某类具体房产反应着不同的政治、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大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主要包括接管没收国民党军政机关的房产问题、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及反革命分子房产问题、没收地主房产问题、“文革”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的房产问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问题、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公私合营收归国家所有的房产问题以及代管房产问题等。兹分述如下:



一、接管没收国民党军政机关、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及反革命分子房产问题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建房[1992]44号文”)规定,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和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接管的国民党军政机关房产和没收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是人民的胜利成果,不予退还。


为探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还是要回到历史的起点考察一番。


19494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第三条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929日发布,已失效)第三条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24日发布)规定,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建房[1993]487号文”)针对接管、没收房产的问题补充如下:原去台人员房,当时已明令接管、没收,但是具体接管手续不完备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已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作为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不再变动、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房产一直由产权所有人的亲友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管理使用,并已经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可以不再按接管、没收处理。


既然已经明确接管没收国民党军政机关房产、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是人民的胜利成果,不予退还,那么还存在什么遗留问题呢?


根据建房[1993]487号文的提示,其中可能存在接管手续不完备的情况。具体怎么不完备,不甚明了。但是,结合《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关于没收决定必须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由省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的规定推测,所谓“接管手续不完备”可能包括依法应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而未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而越权没收的情况。这种越权没收是违法的,不能完满实现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果。如果确实存在越权没收的情况,那么建房[1993]487号文关于已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作为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显然有点轻率。因为建设部能否代替或超越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行使没收决定权,在合法性上是很有疑问的。


此外,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土匪、特务、恶霸及反革命分子都是比较笼统的政治概念。如果这些政治概念没有匹配精确的认定规则和公正合理的认定程序,那么认定错误的可能性在所难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88]18号)透露的信息,这种错误确实是存在的。一旦发生普通公民被误认为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土匪、特务、恶霸或反革命分子,并据此没收房产的情形,就会发生冤案,就可能发生房产发还、落实政策的问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没收地主房产问题


建房[1992]44号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没收的房产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628日发布)第二条没收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1121日公布)第三条没收地主在城市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正常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没收的房产不发生退还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没收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错误。去年11月份,我为江苏一位朋友祖宅落实政策的问题提供过法律政策咨询。这位朋友遇到的问题,恰恰是根据土地改革法没收地主房屋中发生的问题。事情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江苏省宝应县县城镇陆宅原房主1938年去世,陆宅由其三个儿子继承。1940年陆氏三兄弟为避战祸逃难重庆,陆宅托付本家一位陆姑奶奶管理。日占时期,陆宅被日伪警察局长陈志英霸占。抗战胜利后,陆家后人通过向国民党县政府申诉,要回陆宅,但仍托付陆姑奶奶管理。1958年陆宅被“统管”。1972年,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向陆姑奶奶补发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丙项规定之精神没收陆姑奶奶名下多余房屋16间。2001年宝应县房改复查办公室复函陆家后人,承认将陆宅16间归入陆姑奶奶名下纳入改造(经租房)有误,并给予更正,但同时认为正名后的陆宅仍然符合经租政策,应予改造,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不予发还。


针对江苏陆宅问题,我提供了以下咨询意见:


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没收陆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丙项。《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丙项内容如下:


“(一)除地主所有的土地应予没收分配外,对地主的应当没收的其他财产,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丙、地主在农村中所有的不直接使用于工商业的多余房屋,及其中的家具,均应没收分配。在没收地主房屋时,应在其原住房屋中留给一份。家具随房屋分配,由农会加以适当调整。地主在城市中所有的房屋,一律不动。地主在农村市镇上所有的房屋,其直接使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及已出租给私人使用的,一律不动。”


根据《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丙项的规定,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没收陆宅的行为是根据土地改革法律没收地主土地之外的其他财产(房屋和家具)的行为,这和经租房所有权收归国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经租房所有权收归国家的法律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及相关规定。


收通知的对象是陆姑奶奶,但陆姑奶奶并不是陆宅的所有权人,所以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的没收决定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对陆宅真正的所有权人没有法律效力。


宝应县政府房改复查办公室将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没收陆宅的行为界定为经租房收归国有是指鹿为马。因为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最早明确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是198511日发布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不可能在1972年的时候就知道经租房所有权当时就要收归国有。所以,我怀疑宝应县政府房改复查办公室在2001年的时候将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没收陆宅的行为界定为经租房收归国有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偷换概念的方式,变通实现继续占有陆宅,不予发还的目的。因为根据目前的私房政策,经租房符合改造起点的,所有权一律收归国家。

而如果将宝应县城镇革命委员会没收陆宅的行为界定为没收地主土地之外的其他财产(房屋和家具)的行为,那么宝应县政府房改复查办公室在2001年的时候继续坚持没收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127日实施,现行有效)明确指出:“…………经研究认为,我院 19638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根据这个规定,在2001年的时候,宝应县政府房改复查办公室即使发现陆宅仍然符合土改没收政策,也不能再实施没收。


亲自接接触到上面这个真实的案例后,我才意识到,半个世纪前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没收地主房屋的历史绝非完美无缺,其中的确也遗留了一些直到今天仍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三、“文革”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的房产


建房[1992]44号文规定,“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不予退还。


但是,以我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来判断,人民法院接管没收房产的裁判出现错误,也不算稀奇。《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87]30号) 通知,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88]18号)指出,对改判无罪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收的私人财产,应按照中办发<1983>9号、<1986>6号文件规定,予以发还。但对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判决没收的农村地主财产、城镇私房和私人企业等,要分别按照土地改革、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私合营的有关规定处理。发还房屋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法(研)发<1987>30号《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3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建国初期有关案件涉案财产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涉案财产不应予以发还、解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裁定维持原审裁判;

2、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涉案财产应予解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解除代管或监管,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3、对涉案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的,如涉案财产系被裁判没收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予以发还,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如涉案财产系被裁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解除代管或监管,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大陆司法系统对于历史案件中存在错误裁判没收私人房产情况有清醒的认识和相当的准备。去台人员因大陆人民法院错误裁判被没收房产的,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妥当解决。



四、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房产(经租房)

建房[1992]44号文规定,(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产(2)“文革”前已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仍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政策规定已纳入改造的房产(3)“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或“文革”后漏改、缓改已按政策补改的房产以及(4)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公私合营,已属国家所有的房产已属国家所有,不予退还。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参见《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20115月修订版)》(http://agui.bingxin.fyfz.cn/art/974560.htm),这里不再赘述。



五、代管房产

(一)
代管房产的来历是这样的:解放初期,大陆城镇政府机关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了代管。后来,这些被代管的房产就形成了我国现存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房产,即代管房产。

(二)

实际上,代管房产的范围可能还要更大一些。根据上海市政府195032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代管房产包括逃亡之国民党政府各级公务人员所有房地产无人经营者、国民党政府保管汉奸财产中之房地产、外侨之房地产因业主离沪无人经营致被人窃占者、经国民党强行霸占之房地产,未经权利人申请发还,或虽经申请发还但因委代理手续欠缺、证件不齐或业主死亡合法继承人未能判明,有代管之必要者等诸种房产。

另外,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94)建房产字第31号)透露的信息,代管房产的代管人除了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外可能还有使用单位和军队。

但是,提到代管房产,最主要还是针对政府房屋管理机关代管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

(二)198398日,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代管房产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
2、代管房产,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的,原则上由国家合理作价收购,其中个别需要退还原房自住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3、代管房产,因城市建设拆除和改建的,由原拆除、改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属于危房拆除的,给予残值补偿。原拆除、改建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4、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不予补偿。

5、代管房产发还时,不计收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租金收支也不再结算,对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协商,按实际情况合理处理。特殊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6、凡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邀请来大陆的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产,要列为重点进行处理。处理上述人员的房产,要多从政治上考虑。凡本人回来定居要求发还者,其祖遗房产和原来居住的房产(包括部分接管没收的房产),应该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

7、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于国家所有。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对发还产权提出请求的,可按法律程序办理。

8、对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审查批准处理的代管房产,已经执行的,一般不再变动。


(三)建房[1992]44号文在延续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变通规定如下:

1、对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确定产权人(系指弃留房产的原去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之后,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国家代管期间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维修费用的,酌情向产权人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2、对原去台人员代管房产,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的规定办理,即“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改造起点与补发定租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补留自留房。应当考虑当地私房改造开始时海内外家庭人口和当地私房改造时留房的一般标准补留房,但不发还房屋,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不再补扣维修费;代管房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除发给定租和补偿留房残值,其他经济收支互不结算。

3、凡按照常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处理的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不再重新处理。其范围包括:

1 “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已处理的;

2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国发〔1983139号、中办发〔198444号及中办发〔19877号文件处理过的代管房产;

3)按照国家、原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法规规定,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现提出申请并交验证件,审核属实,经原审批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审批、可承认产权,房屋按44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房[1993]487号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1、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现仍为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的部分,可以发还其原房产权;



2、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去台人员近亲属的房产按去台人员代管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44号文、487号文处理;



3、原去台人员代管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需经共有人共同申请,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44号文、487号文处理;


4、房屋产权人产权证件遗失,产权人提不出任何证件或证件不足,经查内部档案也不能认定产权的,暂缓办理。

  
(五)代管房产实际上属于无主房产,其中一部分产权已归国有,一部分可能落实政策重归私人,其余未定产权的房产仍然处于无主状态。虽然无主,但和很多有主房产一样不能免除被拆迁的命运。那么,代管房产在拆迁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北京对拆迁涉及代管房产情形遵行如下规定:

1、在代管房产拆迁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代管人身份与建设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征用拆除代管房产,必须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拆迁手续齐备并交付补偿价款后,经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同意,统一发代管房产拆、改、调拨或转让许可证。

4、代管房产补偿价款存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银行专户,统一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刚刚知道在地皮金贵、房租飞涨的北京、上海或其他城市居然还有这么多无主房产的时候,觉得简直不可思议。不知道这些房主的旧主人回来看见自己的房子不免被他人占管、私搭乱建、随意处置、草率拆迁的情形,心里作何感想?在我,虽然只是一个旁观者,在心里仍然不由升腾起一股荒凉、悲哀的感情,久久挥之不去。

又不由想到前几天看到梁启超故居的情形。前几天正好路过梁启超在北京的故居,顺便参观一回。从外面看,梁宅建筑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及到里面一看,心里凉了半截:院子里歪歪斜斜住了很多户、私搭乱建、杂乱无章,连过道里也搭建了一个小房间。回来在网上一搜,搜到一篇《梁启超故居杂乱不堪一个院子住了60户人家》的帖子,说梁宅院里的赵先生不满张先生私搭乱建、占用通道,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想不到我们竟是这样对待梁先生的故居!


六、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纠错及落实政策


1、建房[1993]487号文指出,对原去台人员已经接管、没收的房产,按当时政策规定如确属错误接管、没收的,允许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经原批准接管、没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复查纠正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44号文、487号文处理。

2、如上所述,大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中包括几种性质的房产问题。要解决问题,首先要核实清楚问题的性质,以便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因为不同性质的房产问题,解决的途径、政府部门、政策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如何确定房产问题的性质呢?根据经验,我觉得应当重点从发生时间、房产被接管或没收的依据、接管或没收的实施主体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3、判断房产问题的性质,需要查阅房产档案资料。很多地方的房屋管理部门基于各种顾虑未必情愿提供房产档案的查询服务,这为当事人了解房产档案信息增加了不便。就北京而言,查询私房档案的问题已经得到初步解决。2012221日,北京市建委做出京建函〔201256号批复,指出经租房、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与落实私房政策相关的原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查询房产档案材料的,由上述人员到原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落实私房政策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后,符合原产权人或其亲属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书面回复主要包括原房屋坐落、面积、间数、原产权人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方面的内容。

京建函〔201256号批复明确要求北京房屋管理局提供私人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所提供的档案信息有限,未必能完全满足私房主及亲属全面了解房产档案的需要。



http://agui.zhoushaohua.fyfz.cn/art/10473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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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前言:本文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五篇。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党史的角度探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关于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一、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


社会主义改造从1955年夏季开始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争论。由于毛泽东对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小脚女人”、“右倾机会主义”的尖锐批评,农业合作化开始急躁冒进,形成了超高速发展的猛烈浪潮。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猛烈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的迅猛发展,“三大改造”由之前的按计划有步骤稳步前进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
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过于迅猛,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偏差,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了一些历史问题。

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对于社会主义改造遗留的问题进行了精辟的概括,对导致遗留问题产生的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同时对于遗留问题的解决做了明确的提示。这些概括、反思和提示包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诚恳的自我批评,是比较中肯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下面引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的原话:

“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进行,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总结,有深刻的教训应当吸取。主要是在巨大的胜利面前骄傲了,不像过去那样谨慎,那样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尊重党内民主了。”

“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下许多问题,需要党仔细地调查研究,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进行有系统的调整,来逐步加以解决。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问题。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但是,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有限度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些问题在改造过程中大都或多或少有所觉察,可是,来不及反复研究和慎重决策,就在改造高潮中被掩盖起来。这些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急过粗带来的其他问题,只要冷静下来,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调整,是可以在实践中依靠经验的积累逐步加以解决的。客观形势要求党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调整和改革。”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 胡绳主编: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8月出版,284290页)

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建国以后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政务院秘书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主任要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李维汉同志在《回忆与研究》中深刻检讨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教训,指出“一九五六年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到来,固然是建国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基本上成熟的结果,但当时在指导思想上也带有急于求成的因素。首先,改造的步子急了一些。……公司合营高潮期间,几百万私营工商业一下子涌进来了。这样,必然手忙脚乱,工作粗糙。其次,在高潮中,把大量并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带进了公私合营企业,后来长期没有把他们区别出去,而是同资本家一道改造,混淆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挫伤了这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才把这些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去。”(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780页。)

李维汉等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刻反思,使得社会主义改造后期混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将大量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同资本家一道改造的遗留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197911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同意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并给予其劳动者的各项待遇。


二、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


197911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报告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一九五六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本来属于劳动人民范围,和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来阶级属性不同,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然强烈要求将他们和原来的资本家区别开来;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且为了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

2、关于区别的范围

区别工作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的和死亡的)中进行。

3、关于区别的标准

区别阶级成份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根据一九五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党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劳动者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

2)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一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一至二人,手工业雇佣一至三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


3)合伙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本人资金不足两千元,参加主要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即:经营管理、财产处理、人事任免和奖惩权者,也应划为小业主。


小业主虽有轻微剥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

从当地解放之时到企业公私合营,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不应划为劳动者;个别资本主义企业在解放初期即实行公私合营的,可从企业合营起,向上推算,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也不应划为劳动者。

受雇于资本主义企业,从事脑力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者,不应划为资本家代理人。
有些行业,例如批发商、钱庄等,虽不雇佣或只雇佣一个工人、店员,但占有资金较大(例如在两千元以上),取得的利润相当于一般资本家剥削收入的,不应划为劳动者。

4、进行区别工作的原则


1)要实事求是。对确实是劳动者的,都应当坚决地区别出来,有多少是多少,不要搞什么比例限制。


2)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为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

3)办法要简便易行。一般可以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群众和本人宣布。不逐个交群众评议。

5、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各项待遇问题

1)本人的原来成份应明确是劳动者。现在在企业和工人一样从事劳动的,填“工人”,是干部就填“干部”。

2)政治上应与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入工会。

3)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4)他们的股金的处理问题,以后再议。

小结: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政策,纠正了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将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改造)的“左”倾错误,实事求是,解决了一个改造遗留问题,使一大批被错误对待的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待遇,是值得祝贺的。

实际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有很多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地方:

第一、都发生在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第二、错误的性质都是在改造对象上从资产阶级扩大到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将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按照对资产阶级的改造政策一并改造;第三、小商小贩纳入改造成为鼓动加快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由。“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19586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正是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纳入资产阶级工商业改造两者在性质上相近,且相互关联,所以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三、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的产物,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倾向十分明显。

19561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转批部分的最后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我们可以不客气地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一两年内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完全是瞎指挥。

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复杂。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得非常清楚:“在处理房产问题时,比资本主义工商业复杂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占有者就是资本家,而出租房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阶级,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都出租房子。因此要很客观地、细致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一概称为资本家。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出租房子的少数是资本家,大多数是一般市民、工人等等,所以要求我们要细致地解决问题,不要概念化,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一套就套糟了。”(195828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

事实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有不同认识、怕收支不平衡背包袱、私房主的抵制)进展十分缓慢,截止1958618日,除了部分地区已按期完成或正在积极行动外,还有不少城市尚未着手进行。(1958618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甚至到1960年底为止,在全国范围内还有14%的市及23左右的县还未进行或者没有完成改造工作。(19615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从一开始就带着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贯穿了私房改造的全过程。

19582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里讲到:“在三大改造胜利地完成以后,广大职工和城市居民对城市私人房主采用种种非法手段剥削房客和利用各式各样的借口赶房客搬家等行为表示极为不满,有人气愤地质问政府:‘都改造了,为什么房屋不改造?’最近我部和各城市接到不少人民来信和大鸣大放中提出的建议(如太原市接到大字报数百张),都要求党和政府对城市私有房屋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86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这么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

在当时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中,我们看到的只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完全不是摆事实、讲道理。小商小贩改造了,私房改造就刻不容缓了?小商小贩改造纠正了,私房改造是不是也要纠正?

2、目前还没有人证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出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正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情况科学结合的产物。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对资产阶级进行和平赎买,并非中国共产党凭空捏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19551029日,毛泽东在与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

具体到城市房产问题,19498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明确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深入阐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政策。《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表示: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确立的城市房产、房租政策被19508月《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继承。《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城市房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改造城市私人出租房屋,逐步改变私人房屋的所有制是很突然的。从19508月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租赁关系到19561月通过改造改变所有制是一个“突变”。那么,这个“突变”在理论上的转折点体现在哪里呢?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渊源在哪里呢?

就我本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向来是临时抱佛脚——有限的视野来看,在《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之前,似乎没有哪篇社会主义经典文献或哪位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或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李维汉等)论述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基础,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很成问题的。

3、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关系。195312月,中共中央批发宣传部拟定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详细的阐述。毛泽东在审定和修改这个宣传提纲时写了这样一段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是资产阶级,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对象上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将非资产阶级的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纳入改造,在性质上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并无太大区别,实际上偏离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座“灯塔”,犯了“左”倾错误。这个时候,毛泽东他老人家的圣明就体现出来了:总路线刚开始宣传的时候,他老人家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人偏离“灯塔”,犯“左”或“右”的错误。果然!

4、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两个前提判断明显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前提判断:城市私人房屋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私房主出租房屋是剥削,所以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15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所不能允许的。”(1957102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节录))


但是,这两个判断显然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了简洁起见,我在这里引用一下恩格斯本人在《论住宅问题》中的原话来说明问题:

“试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前一种关系。相反,我们要谈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十分平常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各种调节一般商品买卖,特别是调节‘地产’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首先要计算的是整个房屋或房屋一部分的建造和维修费用;其次是依房屋位置好坏程度而定的地价;最后,决定问题的是当时的供求状况。”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租价即所谓的租金由下述几个部分构成:(1)地租;(2)建筑资本的利息,包括承造人的利润在内;(3)修缮费和保险费;(4)随房屋逐渐破旧无用逐年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建筑资本补偿费(折旧费),包括其利润在内。”

“一句话,租赁合同是一种最普通的商品交易,在理论上,它并不比其他任何交易对工人有利些或有害些,只有涉及劳动力买卖的场合是一个例外。”

恩格斯在这里讲的很清楚,租房者和房东之间只是商品买卖的关系,不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房东所得租金并不是对租房者的剥削。

这个道理,当时参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贡献卓著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家许涤新在大会上明确讲过的。许涤新在19582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里谈到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比较时讲到:“但房东是出租房子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可惜,他的话没有人听。

5、用私人出租房屋的一定比例的租金来赎买私人房屋的所有权是荒唐的,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什么是和平赎买?1955109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它不是国家用一笔钱或者发行公债来购买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也不是用突然的方法,而是逐步地进行,延长改造的时间,比如讲15年吧,在这中间由工人替工商业者生产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工人生产的利润中间分给私人的部分,有说一年四五个亿的,有说没有这么多的,大概是一年几个亿吧,十年就是几十个亿。我们实行的就是这么一种政策。全国资本家的固定资产的估价,有这么一笔账:工业方面有25亿元,商业方面有8亿元,合计是33亿元。我想,如果15年再加恢复时期3年共18年,工人阶级替资产阶级生产的利润就会超过这个数字。”

按照毛泽东的这段表述,和平赎买对被赎买者未必是件坏事。从盈亏计算角度,资本家的私有财产(生产资料)被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赎买后,资本家是不会蚀本的,甚至还能有利润。
但是,这种对资本家生产资料的和平赎买显然不能适用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赎买。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工人的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房屋出租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房屋租金只是房屋本身的孳息,理想的状况下,房屋租金在扣除折旧、维修等费用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如果要对房屋进行赎买,必须另外单独支付赎金,而决不可以用房屋产生的租金来赎买房屋自己的所有权。这样看来,如果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付了赎金的话,那么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相当于没有支付赎金。所谓私房的和平赎买,有点像生活中的一句玩笑话:“我请客你掏钱”。


四、结语


1、我认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改造对象上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将非资产阶级的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的私人房产纳入改造,偏离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灯塔”,犯了“左”倾错误。这种错误在性质上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并无不同。所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恢复其劳动者待遇的政策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21980年以后,针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承认其中存在遗留问题,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落实政策的措施。但是,私房改造中的受害者及其后人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肤浅、专断、不彻底、不光明正大甚为不满,在法治事业取得相当进步的今天,他们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就我本人了解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建委)对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民意反映十分重视,并已经通过集体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在相关人民群众和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了良性的沟通桥梁


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0/info66582.htm)。这种姿态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秉持像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那样的胆识、诚恳和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实事求是,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没有这样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只会导致思想上和实务上的混乱,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也就不可能取得突破,所以,理论上的反思和总结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我觉得现时代有一个问题,就是理论被庸俗化了,大家只把理论作为应付各种考试的敲门砖,完全忘记了理论真正的意义在于启发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认识社会,解决实际问题。

3、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不断有人发出不同的声音。现在可以说,这些不同的声音中,很多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例如谭惕吾在民革中央小组扩大会195765日会议上提出的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批评。遗憾的是,谭惕吾的正确的批评意见不但没有被采纳,她本人反而因此被打成右派,连发言的权利也失去了。这是不正常的。又如中国共产党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许涤新在19582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所讲的关于房东与房客不是剥削关系,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要细致区分出租房屋占有者的阶级成分,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等,这些意见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这些意见显然没有得到重视。所以,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不同的声音发出来,从中遴选正确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 胡绳主编: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8月出版。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19827月版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9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方卓芬、方梧著:《回忆许涤新》,中国海天出版社


http://agui.zhoushaohua.fyfz.cn/art/1048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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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租房主再次被领导拒绝接待

作者: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23 21:48:58


今天是2012.4.23日,杭州市经租房屋讨房群体又聚集在杭州市房管局门外要求杭州市房管局相关领导接待广大经租房产权人。

但是,今天杭州市房管局相关领导仍然拒绝接待广大经租房产权人。老人们情绪相当激动。他们说房屋借给政府,一个手续都没有就被莫名其妙的掠夺走了。我们要回自己的房屋不但不接待我们,还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我们守法公民关进监狱。世界上怎么有这样不讲道理的信访部门?大家纷纷表示准备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向中央和人大等机构进行申诉.一定要把经租房人被迫害的悲惨命运展现在世人面前。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J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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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历史问题及国家的对此所做的一些法律依据及政策


时间:2012-03-11 02:27
来源:  作者:无我 郑州律师 点击:1119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64.09.18
【实施日期】1964.09.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
《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房字21号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同时,私房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望各地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以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64年1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一九五八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约合十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按照上述办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一亿平方米,这对于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情况很严重。也有不少房主千方百计撵房客搬家,有的房主甚至拆房卖料,企图逃避改造。
(二)
为了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
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经过法院给予必要的制裁。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对于一些依*房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应当继续加强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全部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情况下,私房改造的起点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界限。因此,对于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适当的,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
(一)大中城市改造起点达一百平方米至二百平方米之间或者稍多一些的,一般可不再变动。个别地方改造起点达三百平方米的,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适当降低改造起点,继续进行私房改造。
(二)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五十平方米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改造起点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避免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矛盾,又不宜一律重新调整。我们意见,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三)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四)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予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五)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房屋退还后,原来的租赁关系,一般应当换约续租,房主不得撵房客搬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时候,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以上问题,凡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进行处理基本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不再变动。
三、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镇的私房改造工作。
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七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为避免触动占有房屋不多的小房主,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过去已经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
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现在是否进行私房改造,如何改造,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
四、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加强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对出租房屋较多的房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经租以后,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可以调剂余缺,减少私人修房和建房的顾虑,减轻国家建设住宅的负担。但是,也不免会产生抬高租金,进行非法剥削和不注意修房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一)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
(二)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同时,又要保障房主合理的房租收入。现在租金过高、过低的,允许适当调整。
(三)对于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加强管理,禁止投机倒把和以买卖房屋盈利。私房买卖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经过审查批准,才能成交。
(四)房主不愿自己直接经营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经营,用房租维修房屋,定期结算,结余部分交给房主。房主不愿继续委托经营时,可以在结清账目以后,将房屋退回房主。
(五)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维修的管理工作,提倡建立房屋修缮基金,从每月房租中提取适当数量储存起来,专门用于维修房屋。对于那些生活并不困难而只收租不修房的房主,房管部门应当督促他们修房;拒不修房的,应当由法院判决,强制他们修房。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六)目前,不少房主确实无力修房,建议从城市征收的房地产税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私房修缮的贷款。同时,对于私房修缮所需要的材料和劳力,有关部门也给予适当的安排。
私房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很复杂,各地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总经经验,在今后一、二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有关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应当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办理。有关教会、庙观的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应当按照一九六三年六月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的规定,由各地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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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城住字87号
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试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和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一九五六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后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相比看离婚协议书的格式。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二)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予补偿。 (五)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六)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占用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较远,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起来,加强领导,组织房管、财税、侨办、司法等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应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积极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凡是因处理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职工住房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把职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一九八三年四月和九月,分别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财政部、统战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对台落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被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改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一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一九六六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五十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一百五十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但同时又指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改造起点,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都是有效的。
(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中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一九七九年乌兰夫同志在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是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五九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七年到十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一九六○年以后,特别是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一到二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不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五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一九六一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五年,只涉及到六十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关于补留自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原则和时间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私房改造时,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政策给房主留过或留够自住房,现在房主提出要求补留;有些房主因当时在外地,没有要求留给自住房,后来迁回本地,要求补留;也有些房主当时已按政策留过自住房,但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又要求增留自住房。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这里的“已留过自住房”包括房主原自住房较多并全部留下的和房主原自住房较少,但从被改造的出租房中已经调剂过的两种情况。《意见》中的“应留而未留”主要是指房主的私房全部是出租的,自己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房主要求留房而没有给调剂过自住房的;房主当时在外地,没要求留自住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之前迁回本地的。对于在房屋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意见》中规定“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对于私房改造时已留够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五)关于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问题。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即国发〔1983〕139号文中,对代管房产中属于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这里不包括代管房产中超过改造起点的原出租房。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凡出租房屋超过改造起点的,均应纳入改造。但对于这部分代管房产,因为当时已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产权人又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办理私房改造手续。处理这部分代管房产,既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当前的政策形势。因此,《意见》中规定:“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虑到近几年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过去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以及一九八二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城住字第445号文件精神,已经作出规定并陆续进行了处理。因此,《意见》中规定:“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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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初期代管房产未按规定申请产权,房屋转归国家所有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 法(民)复〔198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浙法民他字19号关于马本师诉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卷宗材料收悉。据你院报告的情况,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应参照1953年1月12日政务院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中第4项“城市私有房产的代管”第3款:“凡人民政府代管之房产,其产权仍属原业主,但非因不可抵抗原因,逾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曰起计算两年为期,公布代管者,自代管之日起计算两年)无人申请发还或判明为敌伪战犯等之产业者,政府依法收归国有”之规定精神处理。由于马本师未按上述规定申请产权,同时,马本师在干部登记表上又曾明确表示过放弃该房的产权,因此,该房产权早已转归政府所有,不宜再变动。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马本师诉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84)浙法民他字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马本师诉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产纠纷一案,我院研究后,对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该如何认定处理,感到没有把握,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原告人:马本师,男,64岁,汉族,浙江省嵊县人,现任冶金部规划院副总工程师,住北京市白广路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眷11栋2号。
被告:浙江省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合。
法定代表人:章正观,男,嵊县唐地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马本师系浙江省候县浦口乡浦口村人。其父马孟希于1919年在嵊县黄译镇下街马路边第803号建造砖木结构土各为“寄芦”房屋一座,计正屋5间,居头屋各2间,面积共355.86平方米。马父用此屋开办蚕行经商。当时马孟希妻已死,4个女儿均出嫁(现均死亡)。马孟希与邻王桂干之妻(寡妇)姘居,生子马本师。1928年马孟希病故,马本师8岁时由其叔父马害初带去抚养,马本师母仍回原夫家生活(马母1964年死).从此“寄芦”无人居住,一直共锁。1946年,经伪黄泽镇民代表主席薛奕璋(1981年死)批准,在“寄芦”房屋内开办民众女学堂。解放时,该学堂转为黄泽镇1-8村校。1950年该房屋作镇人民政府办公用房。土地改革时,该房屋归属未作明确处理(黄泽乡土改时未颁发土地证)。土改后不久镇政府搬离,“寄芦”房屋列为公房管理,并一直租赁给黄泽土产公司、供销社使用。1979年11月以来,马本师以“叶落归根”为由,多次向嵊县人民政府要求归还“寄芦”房屋产权。1980年3月,由黄泽财税所出面与供销社签订了“翻建公房”协议书,供销社将该屋拆除,翻建为楼屋。1981年1月21日,嵊县人民政府信访室,嵊县财政税务高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屋产权进行调查后,由嵊县财政税务局发了嵊财税群字第022号关于黄泽“寄芦”房屋产权问题的批复给马本师。认定马本师早年已自动放弃了“寄芦”房屋的产权,早已由政府作无主房列为“公房”收归国家所有。马本师接批复后不服,以“寄芦”房屋并非敌伪财产,相信嵊县人民政府是不会也没有理由收归公有的”等为由,于1981年3月向嵊县人民法院起诉。今年5月3日马本师给绍兴市中级法院承办人信中称:“我从来没有向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或讨论过我要赠送‘寄芦’房子的产权问题”,“我平时不管这所房子,不想这所房子,更没有想过要赠送这所房子”,“退一步说,即使我表示过,组织并没有表示接受过,也没有办过手续”,并提出鉴于财政税务局已无法退还原“寄芦”,要求给予赔偿。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原属马本师之父马孟希,但马本师从1928年父死至1946年房屋关锁后,由伪镇民代表主席作主开办“民众女学堂”至解放,马本师对此从无异议。早在解放前该房屋已用于公办事业,解放后一直由政府列为公房管理;马本师在1949年、1954年、1956年的干部履历登记表上多次明确载明:解放前无房屋”,“我是单身汉,没有家”,“我父亲没有遗留给我任何财产,只有债务.我未承认,亦不承认。”1956年干部表上又写明:“我记得我父亲有一所房子,我在信中说‘不要那所房子,亦不承认是我的,母亲可作主卖掉’其后(兄嫂余梅姑)回信说那所房子已用于办学校,我(在信中说)表示应捐送学校。”马提到的信现已无法查找。马提到的兄嫂也已死亡。但马不要那所房屋态度是明确的。且马所填履历时期处国家政治生活正常时期,应认定是马本师的真实意愿表示;50多年来马本师(包括其已故的四个姐姐)一直不过问此房屋,实际上房产权早已不属马本师家了。现时隔50余年,马以“叶落归根”提出归还房屋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我院研究认为,座落在嵊县黄泽镇下街马路边的“寄芦”房屋原属马本师父亲马孟希的遗产。解放前,被“民众女学堂”占用。土地改革时,马本师虽未申请登记该屋,但该屋不属没收、征收的范围,且当地政府也没有对该屋予以没收、征收。马本师虽在干部履历表中,对家中有无房产有所填写,但干部履历表不具处理房屋的文书,干部履历表填写后马所在单位组织没有向马本师征求过房屋的处理问题,也没有与房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联系过,马没有以任何形式向房产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过赠送或放弃产权的声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将该屋作自动“放弃产权”处理不妥,可将该屋现作代管处理。鉴于原房屋已被拆除翻建,应折价赔偿。该屋出租的租金本应照算给马本师,马本师亦应偿还历年的修理费和代管费,但该屋的修理费和代管费难以计算,因此,可将该屋的租金抵作该屋的修理费和代管费。
当否,请复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 设 部 文 件
建住房[2005]226号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笔者点评:

这一做法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它公然违反了

《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立法法》第四条、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第七十六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等等有关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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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08: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文革产户夏幼华上访被拘留五日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24 21:21:34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424日消息:武汉文革产户夏幼华今天早上到硚口区政府找领导上访反映情况,回家后被派出所找去说谈话,接着又被硚口区国保带走。

到晚上,夏幼华的丈夫向外发出消息,夏幼华被行政拘留五天。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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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2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台州经租房业主信访日讨还被霸占房产

作者: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25 21:57:49

  
    2012年4月25日是台州市椒江区安排领导下访接待日,原本接待我们经租房团体6人,约定顺序号第二号,奇怪的是大接访也要开后门,把我们挤到后面,后经林大刚老先生严正交涉,才算轮到第四位名次才得到接访。
    在接访过程,我们提出(85)87号文件严重违宪、违法自相矛盾之处。(85)87文件其中“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但接下来又说“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作为政府一个行政部门,竟出现自相矛盾的政策性文件,真让人匪夷所思。
    各级地方政府把这样一份明显违宪、违法的文件捧为圣旨,作为金科玉律非法文件向广大经租房百姓传达,我们经租房业主岂能容忍这种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政策,奉公如法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家强。
   当地政府说上面没有新政策,无法解决,我们只好上北京讨说法、要政策。
    维护宪法尊严,还我私有房产,还我人权,还我尊严!还我五八所被非法掠夺半个多世纪私有房产——经租房。
    国家保主权,百姓保产权,香港回归、澳门回归、经租房何时回归?
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2012年4月25日
以下今天的活动图片:





20120425090322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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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8: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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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6: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强悍了!只是估计没几个人能够看全你搜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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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09: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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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14: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夏幼华拘留期满众访民赶赴拘留所迎接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4/29 12:10:46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年4月29日消息:武汉市经租房文革产维权人士夏幼华日前被拘留五天(武汉文革产户夏幼华上访被拘留五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244)。今天是她拘留期满的日子,武汉访民童斌、汤素芳、陈明光、张人强等十余人今天上午赶到武汉市公安局第一拘留所,迎接夏幼华出狱,并向她献上了鲜花,以示对她维权行动的支持。

以下是今天迎接夏幼华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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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1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武汉市委阮成发书记一封公开信》一位旅美侨胞在汉的遭遇

2012-03-20 15:24:13
  
致尊敬的武汉市委阮成发书记:这是一起申诉31年跨越两个世纪从起点又回到起点撕开伤口撒盐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及性质恶劣的涉侨案件。我是旅美侨胞访问学者,专家教授杜正国。是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91号商铺海外合法继承人。该房建面156,38平方米,宅基地0,123亩,楼上为自留房,于1966年11月在那个特殊年代被“武汉市政府”无偿接管至今。
1986年10月29日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江房局武政字(86)第148号拆除房屋折价收购通知书》上假冒房主签名。法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必备条件,江汉房地局对送达《通知书》情况未予查明即作出定性,依据不足。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称“对需要作出撤消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原房还在的,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当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的,可先明确产权”。2004年9月江汉区房管局复查民生路91号文件房屋历史档案时,会同市房管局,区房地产公司三方一起到实地勘察,认定该房屋只是“大修”并非拆除改建。故此,江落办(04)82号文件作出撤消原判决,文件决定将民生路91号房屋产权发还给原房主合法继承人管业。“2004年9月市落办领导小组在讨论此案时认为该房屋内现有企业和个人承租户各一户,鉴于目前没有安置住户的资金渠道,如果带户发还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决定待资金到位时再发还,请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2006年3月市房管局一纸寄往境外发还侨胞房屋产权红头文件长期停留在纸面未履行。拖了六年之后,以一个下级公司红头文件截然相反决定推翻市,区两极政府红头文件,把国之重器行政案件委托一个区房地产公司来做,属超越权限及程序违法,红头文件变废纸。这一奇特“以下犯上”事件,把法律文书权威性都钉上了耻辱柱,引起海外侨胞关注和质疑。应该说围绕本案“大修或拆除改建”之争,早在04年9月24日和06年3月28日江落办82号文武落办7号文早已作出了生效的裁决,明确认定民生路91号房屋确实系大修性质,然而作为下级的区公司竟然翻供在另一起认定中作出与上级,及上上级明确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拆除改建)。下级如何调查上级,自己人调查自己球员兼裁判有失公允,难以服众,这种公然违反一般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政行为背后,有没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局与前任领导人之间纠纷实际上已经有了结果“谁不能举证,谁承担责任”。本案是确认之诉(发还产权)不是偷换概念《关于XXX要求有解决,,,,问题的回告》之诉,诉,俗称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向当事人面对面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古今中外概能莫外,证据至上理念强化了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点非法必要,推翻武落办(06)7号文拿不出证据,何以服天下,只能留下千古骂名。民告官难于上青天,赢了也白搭,让你赢了一阵子,输掉一辈子,房子还是继续被强占,这是可怕的现实,这是法律的悲哀!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第13次会议上强调“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到了地方完全变了调子。现任武汉市房管局不走法定程序否定生效红头文件严重违法:  
1, 市房管局在执法中故意将侨胞请求落实武落办(06)7号公文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推给江汉区公司,江汉区公司非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无权受理侨胞行政申请,到头来还得让普通百姓通过诉求方式教导其行政职责。市房管局坚持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在2011年7月5日回告函中居然一字不差的克隆了区房地产公司的认定至北京高层,其谎言应了坊间“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引起轩然大波,致使该局在国内名声大振。克隆认定是对舆论监督的敷衍和蔑视,其性质比红头文件一正一反阴阳版本更严重和恶劣得多。
2, 江汉区公司用谎言炮制的江房司(2009)24号红头文件漏洞百出,瑕疵满纸,错误低级,可见其制作人智商之低,心肠之黑,这种人怎么能代表堂堂政府?附件中有明显涂改痕迹,涉嫌灭失,隐匿,伪造档案,建议上级机关将其认定的拆除改建应予撤消,对主要当事人追究责任。该公司辩称民生路91号房屋与毗邻的四栋房屋合并建为砖混一等三层楼房一栋,内容失实,实际情况是四栋商铺房临街门面维修前后原状未发生变化,四栋门牌号依序是85,87,89,91号,户籍簿上的登记是任何人无法推倒的事实。原房基础未动,三层是加层靠后占屋顶面约35-40%,有照片对证作证。
综上,市房管局克隆‘认定’行为违法,主要证据缺失,应予纠正错误,还我合法房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市房产局不能以公司《调查表》作挡箭牌,以江房司(09)24号推翻业已生效的武落办(06)7号红头文件决定,即使有歧义,也应走法律程序,还原事情真相,还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Zheng guo Du   711camino Grovo ave  Arcadia CA91006 USA      
美国华侨访问学者 专家教授 zheng guo Du  2012-3-18 传真

  
  

  
  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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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抢了侨胞商铺房和自住房? 
一位旅美人士在武汉市房管局的遭遇(续2)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书》 
  尊敬的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先生: 
  投诉人:杜正国,旅美华侨、访问学者、专家、教授,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91号商铺房海外合法继承人。
住711camino Grove ave.Arcadia,CA91006 U.S.A。
 
 被投诉人:武汉市房管局,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
  投诉事项:  
1、不服武汉市房管局“关于杜正国要求解决原民生路99号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回告”以下简称回告。注:该文实际是由市房管局办公室起草送至“属地管理”处盖章发出的。 
 不服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江房司[2009]24号《关于杜正国要求解决其父原民生路99号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 
 以下简称江房司24号文件 
 2、请求依法落实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落办(06)7号《关于杜正国先生要求发还产权的答覆》内容,以下  简称武落办(06)7号文件  请求依法落实武汉市江汉区私房政策办公室江落办(04)82号《关于处理民生路91号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请求》内容,以下简称江落办(04)82号文件。 
 事实理由与依据:对江房司[2009]24号文件和回告的内容提出如下异议:两文所认定的事实与下列客观事实以及政策不符。 
 一、核心内容——本案平反冤案经过:民生路91号房屋是带土地临街商铺,位于该市最繁华商业中心寸金寸土地段,建面156.38㎡,宅基地0.123亩,楼上为自留房。于1966年11月文革时被武汉市房管局“无偿接管”至今未退还。1980年中央中发办75号纲领性文件指出:“发还私房,是党的即定政策”。京发(80)140号文“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根据(87)最高人民法院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问责下,2004年江汉区房管局复查民生路91号房屋历史案件时,会同市房管局、区房地产公司三方一起到实地勘察,认定该房屋只是大修,并非拆除改建,故此江落办(04)82号文件作出:撤销原判决,平反冤案,拟将民生路91房屋产权发还给原业主管业。2004年9月,市落私领导小组在讨论此案时认为该房屋内现有企业和个人承租户各一户,鉴于目前没有安置住户的资金渠道,因此,决定待资金到位时再发还,请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根据武政办37号文件:“市区两级对各类落实私房政策案件的处理,已按政策规定处理的落私案件、一律不得推翻重新处理”。
  武政办(06)28号文再次重申,已按政策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的规定,故本案是“大修性质”结论不得推翻重新处理。守规则,就是守住宪法底线,各级办案人员守住房管系列自己制定的规则。
  二、武汉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负法律责任:代表政府脸面和形象武落办(06)7号红头文件是经市落办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经制作机关审议的文件,问题是这种具有法规律令的官方文件,应该具有严肃性、政治性、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出尔反尔,言出法不随,视为儿戏,然而这种常识性理念被该局现任领导人开了玩笑,当成废纸一张,拒不执行,拖了六年之后依然不见“出生”迹象,甚至胎死腹中。为此,当事人在大洋彼岸以“行政不作为投诉事由书写40余封传真及信函,要求落实公文关于发还产权行政确权的决定,结果都当作了“大西洋的风”连感觉都没有,两次专程回国登门求见被拒!总之,死猪不怕开水烫,不承认当初白纸黑字承诺,都在叙述两个字:赖账!对照该局09年公示的“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四访促和谐工作通知”(开门接访查民情、主动约访排民扰,带案下访解民难,上门回访暖民心),”完全是作秀,逗老百姓玩,挂它人羊头,卖自己狗肉,假话、大话、空话。该局积案如山,问题成堆,维稳成了历年头等大事,群体访赴京访愈演愈烈,应引起省市领导人高度注意的是,因房产纠纷导致武汉公民陈绪兴到联合国举牌上访长达几十天,公民孙武俊在加拿大渥太华国会冰天雪地坚持举牌抗议几个月,引起当地热议、注目,还有青山镇老家陶洁红。还有人计划去台湾总统府找马英九先生请愿。
  三、市房管局不走法定程序否定两级政府生效红头文件严重违法:该局在执法中“先入为主”故意将侨胞长期请求落实武落办(06)7号公文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推给区公司,把国之重器委托公司来做,显然是违反法理法则。下属公司非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无权受理侨胞行政投诉事由,依据国务院305号第5条行政裁决第三条,只有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作出行政“认定”,将区公司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故该公司所谓认定是“无效”认定。市房管局以下属调查表“以下犯上”形式悍然否决武落办(06)7号文件、江落办(04)82号文件,令人瞠目结舌,这在程序上、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应由外部监督参予以示公正。退一步说,即使对武落办(06)7号文有歧义,还是要通过法律程序,生效法律文书是不是正确根本就不能成为它是不是要被执行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要不要尊重法律的问题,美国最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四、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创第一个史无前例丑闻。贻笑天下,将繁华市中心商铺房拆迁补偿一平方米币28元,近乎抢劫!与周边市场差价两千多倍,侨胞扣除手续费出现倒贴美金,鱼肉百姓堪比纳粹德国掠夺犹太人私人财产。空麻袋背米,用瓦片钱强买黄金,谁不服往死里整。十年浩劫,红卫兵放鞭炮敲锣打鼓成群集队送来红色大喜报,无偿接管还保留侨胞楼上整层自住房及事实上的房产权。现任房管局领导人将文革死灰复燃,用巴掌稍大一张回告,借拆迁补偿之名,强制性将侨胞房产包括自住房掠夺一空,化为乌有,使侨眷未来生活一片暗淡,大陆历史就不是倒退到文革,而是倒退到世界历史上找不到的黑暗地方去了!!!民生路91号民生路93号房屋是我的祖父及父亲早年留学美国用真金白银添置的两份财产,即使在万恶的旧社会,抗日汉口沦陷亦未被掠夺,如今,片瓦无存。现在一些人乐观的认为类似文革的悲剧不会重演,可要知道当初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时也不会想到日后自己被斗死的命运。 
   五、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创第二个史无前例丑闻,将落实私房业主的“子女福利分房”立案到侨胞在国内原所有在单位专案调查,坊间说成是“驴唇不对马嘴”,强暴中央政策,这是对党中央落私政策一次无法无天颠覆性改动,开创武汉市落政三十年来第一例恶例,震动北京,因体制内反响强烈被制止,丢人丢到国际上了。 
   六、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创第三个史无前例丑闻:精心上演同一部门同样内容三个红头文件打架荒唐闹剧。搅浑水,出现一正一反两个版本鸳鸯红头文件,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个法治国家,就同一案件,两个不同层级红头文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都是一种笑话,闻所未闻,让法治蒙羞。
   七、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创第四个史无前例丑闻:市房管局开二十一世纪先河,没有原始主要证据照样认定。认定不需要证据可以凭空口说,该局坚持以“口供为本”办案方式,在回告函中居然一字不差“复印”式克隆了公司认定上传至北京高层,其谎言应了坊间一句“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该局辩称:民生路91号房屋与毗邻四栋房屋合并建成为砖混一等三层楼房一栋,内容失实,实际情况是,只要你站在马路上就可看到四栋商铺房临街门面维修前后原状未变,四栋门牌号依序仍是85、87、89、91号,户籍薄上登记是任何人无法推倒的事实。原房基础未动,三层是加层靠后占房面约35-40%,有照片作证。推翻武落办(06)7号文件不拿出证据何以服天下,认定的唯一标准就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的唯一手段,该局与前届领导人纷争实际上已经有了结果,而且与侨胞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谁举证不能、谁就承担责任”,请把暗箱操作拼凑的证据在网上公示,评一评、证明一下,证据至上理念已是当今办案信条、弱势群体能依赖的就是法律,仅仅是法律,当法律天平发生倾斜,失去了公正,就等于断绝他们的希望,将他们逼上绝路,让他们看透了政府,这种失望是很难根治的,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在买一把菜刀也要实名制的今天,请不要把百姓逼于理性之外。 
   八、江房司(09)24号是一份误导市委组织,误导庄严法律,破绽百出,捏着鼻子哄眼睛作假红头文件。
(1)发往上级的公文竟然没有公章,
   (2)附件没有档案室印章,没有存档记录。
   (3)擅自设定行政管理事项如公文红色标题《关于×××要求解决其父原民生路99号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无权受理行政申请,
   (3)公文屡屡出现笑掉大牙全国罕见的低级错误,如将上司主抄单位,抄送单位名称叫错是不严肃的,又如将张国安职称区分不清,将业主安置房二间说成一间,公文内容只有一、没有二等等。
   (4)江房司(09)24号文称,并栋改建资料因历史久远资料已销毁,据内部人士透露是故意隐匿灭失不利证据。中发办(87)落实私房政策明文规定,文革产要建档案,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记载。
   (5)拆除改建主要证据不足,没有危房论证,没有拆除及改建必备的批文,没有用地,规化许可证,验收证,面积测绘各项施工图纸等等,基于以上显著特点,这份编号为江房司(09)24号红头文件存在满纸严重瑕疵,表叙不全说理有误,内容失实,损害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议巡回展示,作为行政腐败黑标本“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九、自己起诉自己,自己调查自己。
民生路91号房屋事实,政策,证据未变,唯独行政长官发生变化,自己人调查自己球员兼裁判员有失公允,难以服众,加上区公司既参与武落办(06)7号文件白纸黑字一致认为是大修性质,又参与江落办(04)82号文件,“只是大修,并非拆除改建”,现在翻供,肯定了又否定,恶性反悔,自取其辱,脸往哪里搁,以身试法,法律成了任人玩弄之物。  
    十、市房管局包庇无良公职人员涉嫌贪污50000元币(?)实名制八次举例不立案。  
    十一、江房司(09)24号文件作出不利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前,应当告知而没有正式告之。 
   十二、市房管局耍无赖,让人很无奈,当前社会最可悲的是政府部门诚信缺失,道德缺失。一切承诺若无其事不算数,确切地说是耍弄欺骗手段,自以为骗术很成功很高明,却把政府信誉抛到九霄云外,一切政府部门行为在于主政官员,是主政官员缺德、耍无赖。领导包案解决是哄人的,不理不睬不接触不回答,迫不及待“生米煮成熟饭”是挑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第二十条,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中国老百姓是讲契约精神的(红头文件),中国老百姓也不会主动找政府麻烦,一般是政府找了老百姓麻烦后,老百姓才做出反应。侨产凝聚了华侨华人的思乡情怀,也是海外华侨人在祖国大陆的根基所在。 
   民生路91号房屋因拆迁补偿28元币/㎡致倒贴美金,吸引了海内外人士目光而闪闪发亮,它已经成了一标志,一把标尺,检验和测量中国政府和法律公正程度,测量公民私人财产在这个伟大的国家到底能获得多在程度的保护。
  我们恳请媒体记者朋友支持正义,调查和披露武汉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乱作用,制作江房司(09)24号文件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其中腐败行为公之于众。让天下的理天下来判,每次鼠标点击都是一个回应,关注就是力量。 
   旅美华侨访问学者、专家、教授 Zheng Guo Du 
 2012年 月 日
   武汉市房管局有点邪红头文件成废纸拆迁补偿房主倒找钱 

 一位旅美华侨在武汉市的遭遇(三)

 尊敬的武汉市市委书记阮成发先生: 

 我是旅美华侨访问学者、专家、教授Zheng Guo Du,是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91号商铺房海外合法继承人。该房于196611月文革时被武汉市房管局无偿接管至今。本案是一起诚信缺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海外侨胞十分关注案件。正如我生前文中提到:两级政府红头文件变废纸,拆迁补偿28元一平方米房主倒找钱,成了二十一世纪旷世奇闻。吸引了海外同仁、法律界人士、传媒人士、广大网友围观,它已经成了武汉市一把標尺,检验和测量大陆政府和法律公正程度,测量公民、华侨华人私人财产在大陆到底能获得多大程度的保护。 


 一、拆迁补偿每平方米5-120元是文革又一轮浩劫18世纪英国首相皮特曾经这样强调私人财产重要性,即使最贫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王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武汉市文革房业主也借此套用风能进、雨能进、房老虎(房管部门)不能进。温总理最近强调虽然进行了改革,文革的错误和封建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文革房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在另一部分人的心里却是刻骨铭心的伤痛,他的家族命运因为这三个字而改变。文革已被定性为十年浩劫,无法无天,可是文革结束后武汉市房管局至今还把文革的战利品、非法强夺的房产以拆除改建塞钱忽悠名义不予归还,并由强占者以强权低价收购,塞了钱就等于结案等霸王条款单方面作出不合理价格使非法侵占合法化,手段卑鄙阴险毒辣,文化革命在文革房领略死灰复燃,文革余孽依然猖獗,武汉市房管局实施拆迁补偿5-120/m2不等就是文革又一轮浩劫的具体表现,文革房业主扣除手续费倒找钱,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活生生的现实,这是武汉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开创的第一个史无前例。其所作所为颠覆了法与权的关系,鱼肉百姓堪比日本鬼子堪比纳粹德国掠夺犹太人私人财产。十年浩劫无偿接管还保留侨胞楼上整层自住房及事实上的产权,现任房管局分管领导人用巴掌稍大一张回告,借拆迁补偿之名将侨产包括自住房掠夺一空,化到房管所名下,使侨眷未来生活一片暗淡。现在一些人乐观地认为类似文革的悲剧不会重演,可要知道当初总设计师也不会想到被削职为民失去自由,前国家主席刘少琦也不会想到日后自己被斗死的命运。文革房业主的今天也许有可能是现在房子主人的明天。市房管局拆迁补偿令中国倒退三十年,即使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28/m2也不够建筑成本,这样标准的本身就具有掠夺性,欺人欺到兔子也会咬人的地步,我想现在的政府不会不知道,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将心比心,如果老百姓用这样的比价来拆政府的房屋,政府会怎么样!如果让房管局长官、办案人现在还是依照30年前工资水平领取工资,你们会答应吗?28/m2这与日本鬼子、土匪抢劫有何区别!28/m2现在到哪里能买到房?拿几十年前标准坑害老百姓,做天下人所不齿的事就不怕遭报应吗!真是越来越不像话,这是什么世道!!!著名经济学家孙立平教授谈及私有财产在共和国的遭遇时,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统治者用左手将民众的私有财产拿到国库里,又用右手从国库里拿到自己的兜里。这个比喻很精彩,如果再说得直白一点,实际上就是用社会主义名义抢劫,用改革开放名义分赃。众所周知武汉市房地产领域是一个水很深很浊的地方,国家审计局早就提醒过:近年来,贪官90%涉及房、地产。06年建设部通报:房地系统是贿赂案全国高发地区。在一个权力运行未能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房管局头头脑脑们,要想独善其身、洁身自好、不贪不腐实在比登天还难,坊间有一句好官也许有,清官和恐龙一样,只能到博物馆里见到。不给钱不办事,一对一方式办案,造成官员主动摆谱给你形成没有利益他不办事的印象。作价补偿早已被这帮没良心的靠当官捞油水混饭吃的混混们活生生倒退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粮油票年代。



  二、下级翻供,用公司红头文件否定两级政府生效红头文件是中国法治社会一大笑话 

 民生路91号房屋一案是一起纠正24年历史错判案件,依照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房有关事项通知》精神,2004年在武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问责及市行政投诉中心介入下,江汉区房管局在复查民生路91号房屋历史案件时会同市房管局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一起到实地勘察,一致认为该房係大修性质并非拆除改建。故此江落办(0482号文件作出撤销原判决,拟定将该房屋产权发还原业主继承人管业。049月市落私领导小组在讨论此案时认为该房屋现有企业和个人承租户各一户,鉴于目前没有安置住户的资金渠道,因此决定待资金到位时再发还,请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总而言之,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一致作出该房确系大修性质原房存在结论,是本案关键核心内容,然而在长达6年望眼欲穿耐心等待后,现任房管局分管领导人居然违背白纸黑字承诺,耍无赖、翻脸不认帐,非但不履行自己发往国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凭借手中的权力让公文善始不善终,迟迟不能兑现,堂堂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做成的行政决定,竟然被一个下级公司翻供,恶性反悔,以企业红头文件悍然否决,属程序不合法,白纸黑字上承诺变成了谎言。

众所周知,红头文件是执法象征物,是止争定纷利器,是执法依据,按照正常法理,大至一个政权小至一个单位都有上延下续继承性,是一个连续责任的政府部门,现任领导人对前任、前前任职务行为不能不认可,不要说政府换届执政党不会发生变化,就是西方政党交替,后执政党也不可能不认可前任政党的职务行为,否则社会经济秩序如何推进,这是小学课本常识。 


 三、江房司(0924号是一份误导上级误导庄严法律漏洞百出满纸瑕疵胡说八道红头文件

1、该文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公文处理规定,即江落办(0482号武落办(067号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標的物(房屋维修及拆除改建)再次发文,这一原理全世界通用。

2、超越权限,该公司非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无权受理《关于XXX要求解决其父原民生路99号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行政申请。

3、该文作出不利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前,应当告之而没有告之。

4、该文违背上位法规定,与武落办(067号文中条款明显打架、黑白颠倒,按原则下位法抵触上拉法无效。

5、发往上级的公文竟然没有公章。

6、附件没有档案室章印没有存档记录。

7、篡改房屋档案,将房屋建筑结构乙砖涂改为高砖做成危房为拆迁提供依据,尽管卷宗清楚记载是乙砖。

8、公文屡屡出现笑掉大牙全国罕见的低级错误,如将主抄单位、送抄单位名称叫错,极不严肃等等

9、拆除改建主要证据缺失,没有必备的上级批文,没有用地、规化部许可证、验收证、以及各项施工图纸鉴于这份编号为江房司(0924号文件存在满纸瑕疵,表述不全、说理有误、内容失实、损害红头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议作为行政腐*败黑标本在全省全国巡回展出,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四、没有原始证据照样定案,武汉市房管局开二十一世纪先河 

 灯越拔越亮,理越辨越明。应该说围绕本案大修或拆除改建之争,早在049063月江落办82号,武落办7号文早已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裁决,明确认定民生路91号房屋确系大修性质,原房存在。武汉市房管局有些邪,坚持以口供为本方式办案,看不到法律的影子,在回告中居然一字不差,复印式克隆了公司认定:该房屋1978年拆除,与毗邻的四楼房屋合并改建为砖混一等三层楼,建筑面积863.83m2”。这一认定纠正武落办7号文中不正确认定。该房将至今不能出示证据仅靠口头和陈述方式即行认定,令人不寒而栗!认定不需要证据,可以凭空口说,法律基本常识当真被狗吃掉了?既然是声称已查明了事实,就应出示查明事实的证据面对面出示证明一下。该局与前届领导人纷争实际上已经有了结果,谁举证不能,谁就闭嘴,承担责任。尽管当事人一再郑重声明:拿出证据就案结事了,不出示证据当事人无法接受。虽螳臂挡车也要阻挡。认定的唯一标准就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唯一的手段。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古今中外概能莫外。证据为王,证据至上理念是当今办案信条,****武落办7号文件不出示证据让前任局长周茂棣先生曾经的上司背黑锅,下重手、有失公允、有失风范、只能留下千古骂名,何以服天下。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13次会议上强调: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武汉市房管局人治模式是法律之外的手段,一个作恶的政府部门多的是手段,有法不依是人治,治民不治官、治人不治己也是人治。人治拒绝程序,不确定性现任领导人随意识转移而转移。据有识之士披露,武政(09151号文件通篇3000余字,竟有7处出现抽风式集体两字,穿连裆裤,为抱团腐*败预留空间。151号原稿是:对有争议的如拆迁、改建、维修、是否领取补偿款等问题,要有充分证据给予证明,做手脚改成要组织集体认定。这就是416日我拒绝阮竹青局长先生和他穿连裆裤的团队组织学习别有意思江房司(0924号文件原因,换了马甲我和我的兄长都懂!不走法定程序塞了钱就认定已结了案,被拍死了,完全是文化革命的那一套,扩大红卫兵战果,我真不明白像这样的人渣,有什么资格呆在为人民服务的岗位上  

五、领导干部四访促和谐通知是一场虚假作呕政治秀  

当事人在大洋彼岸按信访流程书写四十余封函和传真如泥牛入海,07年前湖北省委副书记前市委书记在我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书上作了批示,被当成耳旁风。为此两次回国登门求见被拒,不承认当初白纸黑字承诺,都在叙述两个字-赖账。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武汉市房管局曾经是政府组织部门,积案如山,问题成堆,此起彼伏集体赴京上访成了上头最头痛的问题,房管局应趁着老百姓暂时还相信进京告御状管用的时候好好想想了,为什么你们说的话那么多人不相信,花纳税人的钱买老百姓不要到北京上访,掩盖自己的问题,保住官帽,钱能使一些访民打退堂鼓,但治标不治本,用钱摆平上访,买不来真和谐,凡是社会出现大规模反复上访,肯定和政府部门某项政策管理有关,要反躬自问,该调整政策的就得调整,不能靠维稳、扬汤止沸。因房屋纠纷武汉公民陈绪兴到美国纽约联合抗议举牌数十天,武汉公民孙武俊在加拿大渥太华国会冰天雪地举牌抗议长达数月,还有青山镇陶洁红,引当地热议注目。 

 这是需要说话的时代,我相信在共和国兰天下,没有人一手遮住法制的阳光,通过网络互动,汇集民智,听取民意,排解民怨,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官员工作常态,我相信当人类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时候,任何人凭借权力封闭受害人的咽喉,用抵触心理对付网络舆论都是徒劳的,我希望借此表达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沟通和交流的善意,作为被批评者武汉市房管局首席公务员周玉珍局长女士,你将如何面对和接纳批评者意见,甚至是非常尖刻的近乎修理的批评意见。给上级领导人写信不是老百姓的初衷,政府应该体谅老百姓的疾苦,我们不差钱,老房子对于我们来说,人的尊严、感情大于物质,是对家的信仰和依赖,这里不仅留下了年少求学的记忆,也是现存者寻找自己故去亲人影踪的唯一地方,毕竟住了几十年,所有的记忆都在那里,老家传承下来的这点祖业,不能在自己手中没了,被别人采取简单的粗暴方式黑掉!如果说我在掌握了该房所有证据因为种种原因阻挠达不到应有的公平合理的目的,我是决不罢休的。 

 旅美华侨访问学者、专家、教授Zheng Guo Du

                                                                                 2012422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4-29 2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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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8: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受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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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21: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2007年前后,北京各区国资委一纸公文,把包含经租产和代管产的“直管公房”的“产权人”统统自房管局更名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

      相关部门在给这部分“直管公房”办理另一个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却遇到了阻力。2011年初,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就所辖区域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进行公告。一位叫 韩萌的女士在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里发现她家两处经租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被登记在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名下。她即刻以两个院子产权继承人的身份,给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写信,要求撤销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对韩家两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两个星期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发来回复,表示韩家两个院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东城区房地管理经营中心申请的,但到东城区房管局查阅档案后,国土局得知这两宗地原为经租,因此暂停了两宗地的土地登记工作。

      以张积年为代表的100多位经租房主也纷纷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副局长谢俊奇在与他们会谈时,承诺以后不再给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经租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相较之下,代管产房主大多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很难时刻关注房子现状,也难以联合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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