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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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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2: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04.jpg


市侨房公告(2012)第04号  发布时间:2012-06-2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一德路193号及骑楼房屋的首层,测量1区1段373地号,原产权册记全幢建筑面积387.5532平方米,产权人为陈德斋、杨瑞存两人各占1/2。
  申请人陈昌辉[私改时是香港同胞(穗府侨认证[2008]12号)]是原产权人之一陈德斋(私改前已故)的儿子,申请人陈成义是原产权人之一杨瑞存[私改时是华侨身份(穗府侨认证(2012)4号)]的孙子。
  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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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0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宁明县“民屋变公房案”县政府造假的情况说明

                 2012-07-09 12:01:35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335


6月初,本网记者亲赴广西宁明县采写该县饼加工合作小组房屋被县政府强行划为国有资产一案,稿件刊发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国内众多网站纷纷转载,一些媒体也对此表示关注。


编者按:6月初,本网记者亲赴广西宁明县采写该县饼加工合作小组房屋被县政府强行划为国有资产一案,稿件刊发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国内众多网站纷纷转载,一些媒体也对此表示关注。日前,该案原告给本网发来一份情况说明,惊曝宁明县政府伪造证据,诬陷原告已承认其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原告在给记者发来的情况说明中,逐条驳斥县政府所伪造的不实之处,为廓清事实真相,除了原文标题,本网原文刊出,不做删改。



中国市长网:


第一.2008年在宁明县法院庭审前双方交换证明材料时,我们收到对方交来1991年2月的伪造《报告》一份,他们说是我们原告向县政府写的《报告》,所以被告第三人黄炯球还在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庭审上宣讲这个伪造《报告》,当场被原告揭穿。这是张冠李戴。

这个《报告》有如下的伪造:


1、《报告》第1页第9行称:“1955年中央号召走互助合作道路,实行“行业归口”而组成糖饼合作店”。


我们是饼食加工小组(县档案局文件证明,如附件1)。饼食加工小组在1956年3月组织成立,不是在1955年。


2、《报告》第2页第2行称:“本店与卢志姑购买的房屋契约由陈会计交给副食品加工厂作过渡股金入股(当时并没有办理什么协议手续),生产工具亦搬到副食品加工厂。”


饼食加工小组的人员没有人知道陈会计拿屋契去作过渡股金入股的事,我们只知道陈会计拿屋契去给副食品加工场帮助保管。陈会计是饼食加工小组雇佣的,他没有权利拿屋契去作股金入股。


他们说当时不办理协议手续,那么这样的“股金入股”能成立吗?股金的定额是多少?定息如何领取?


3、《报告》第2页第16行称:“1963年左右,由合作总店通知糖饼店下放人员去领取1958年至1960年(饼食加工小组在1959年9月已被解散回家自谋生活)在副食品加工厂工作期间的公积公益金”。
这里通知的是糖饼店,不是饼食加工小组,因此我们不得领取这匹公积公益金。


4、《报告》第3页的空白处有刘汉章1999年3月16日签名的“此材料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合议的材料,并给他人代抄的”。


这里的“我们几个人”指的到底是谁?总之不是我们几个原告人。既然刘汉章这样写了,办案人员为何不跟踪去查找“我们几个人”呢?是谁“代抄”的?


5、宁政裁决字[2007]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裁定书)的第二页第一行起,就是把这个伪造《报告》照样抄写搬上去的,根本不是我们原告人的“申请”。



第二.《处理决定书》第4页第7行称:“经调查查明:陈秀珍等人于1957年6月买得兴远街2号房屋。此后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饼食小组全体成员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职工,其生产工具及生产场所(房屋)等经折价后作为入股股金划为公产”。


这个“经调查查明”称: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哪一个政策的规定?这个“经调查查明”。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1956年已经完成。哪里还有在1957年6月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饼食加工小组的全体成员过渡为国营企业职工”。是那一条政策规定的?是那一级政府批准的?


“饼食加工小组的生产工具及房屋等经折价后作为入股股金”。这是谁批准对饼食加工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折价入股的?如何划为公产?

第三.宁政初字第10号[2008]行政判决书第17页第6行称:“证据12证明1958年饼食加工小组于公私合营时期,由集体经营过渡为国营,全体成员过渡为国营职工。其房屋因国营需要作价折款,未予以退回。该证据存档在宁明县档案局,是历史记载”……



但是,宁明县档案局证明,查无此“历史记载”。


第四.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行称:本院认为:“兴远街2号房屋已于1959年公私合营时转入副食品加工场,已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样说来,饼食加工小组连续三年参加公私合营,兴远街2号房屋,有一次被购买处理,有两次被没收处理。饼食加工小组的成员有两次被过渡成为国营企业职工。这些统统都是造假的。


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称:“兴远街2号房屋已于1959年公私合营时已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但是《处理决定书》第3页第5行却说:“1959年和1960年宁明县因经济发生严重困难而实行机构调井压缩人员,饼食加工小组的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务农”。


既然这样,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为什么认为:1959年公私合营时,兴远街2号房屋“已属国家所有财产”了呢?当时人员已下放农村务农,1959年还有谁来搞这个公私合营呢?你们是怎么搞的?


但是,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处理决定书》第3页第5行称……饼食加工小组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务农,按照1962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合作小组的小商贩下放农村务农的意见的报告》的规定,已做了退还股金现金等安排,现争议的兴远街2号房屋,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应属于国有资产”。


看来他们以上几次对兴远街2号房屋的处理觉得还不够。1962年10月再作一次新的没收处理。真是多灾多难啊——兴远街2号房屋。他们说:“饼食加工小组部分人员下放务农,已做了退还股金现金等安排”。但是,退还多少股金现金了呢?他们为什么不能举证?
我们说:是假,见不得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


第五.2004年11月16日,县政府召开质证会后,由于久拖不决,我们反复上访崇左市政府,副市长王琨芳很重视此案,指令宁明县政府将饼食加工小组的档案材料反馈上去给他。但是,2005年9月25日,宁明县政府就上报《宁信报[2005]23号》(附件2)称:“经调查,陈秀珍等4人上访反映的兴远街2号房屋地权的归属问题,糖烟公司与个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该案发生在“文革”期间,跨越时间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当时的办理人员有的已经不在人世,有的不知去向,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调查工作进展缓慢”……


在这里,他们就是这样欺上压下,制造假材料去欺骗上级领导。该案是发生在“文革”期间吗?是兴远街2号房屋地权的归属问题吗?是糖烟公司与个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吗?当时办理此案的方锦易、黄斌都还健在,并写有证明材料上报给县法制办了,他们为什么说“有的人已不在人世,有的不知去向了呢?”他们就这样存心去欺骗上级领导,他们是不讲天理良心啊!






陈秀珍 劳惠新
刘英章 雷丽华
2012年7月2日









附件:①县档案局证明。



②《宁信报[2005]23号》2006年6月12日抄于崇左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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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四)】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2012年07月13日 09:50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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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春/图)
现行宪法对其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实质上属于征收,应尽快“补课”,一是考虑对被征收者做合理补偿,二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将非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类似继承得来的长久使用权。
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弄清它的来龙去脉,或许有助于理解我们土地问题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谈客观事实,描绘它的历史脉络。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制度变化
1950年前后的土改仅限农村,城市土地则基本维持原状。1949年4月25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指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当废除”的同时,专门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而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即临时宪法)第3条又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在实践中,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护,各地政府还据民国时代的地契对其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
1954年宪法仍有限地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明确保护。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产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如苏州可达86%)。那时,房地产买卖相当活跃,如一些名人(如吴祖光等)为在北京安家购置了房地产。
在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正式提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目的是“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仍常被热议的“经租房”即源于此);二是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进行公私合营。
改造的起点是50平方米,私有房产凡超过该标准,就要由政府经租或合营。实践走得更远。据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所作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实践中“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或“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而租金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文革”开始后则完全取消)。
经租意味着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不再有所有权。1964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80号)即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与之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也随之丧失。
但是,城市中仍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该意见还首次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不过,其中指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土地只是“空地、街基”。
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它将上述意见扩大解释:“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该文件显示,那时土地国有化路线存在一些内部争议:“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当时,“造反派”是革命和正确的代名词,显然,一步全体国有化是该文件的意旨。该记录成为“文革”中以“革命”的名义侵夺城市私人土地产权的行动纲领。
亲历者回忆,当时“革命群众”高呼“不交出土地证,砸烂你的狗头”!并将收缴的地契上缴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动将土地证上交。
作为“文革”产物的1975年宪法,并未明确追认上述行为,也未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国有;其中“城乡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规定,从侧面反映当时城市中仍保留着非国有土地。
总之,当时的城市土地国有化未经过正式立法,其依据是政策性文件甚至行政部门内部记录。
1982年起,城市土地一律国有
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不久,1982年3月2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仍要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直到当时,有关机关没有一律国有化的意图,并试图恢复被侵夺的土地产权。
就在同年底,现行宪法颁布,宣布城市土地一律国有。这不仅事关亿万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还事关此后城市扩张被纳入城市范围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据参与当时修宪的肖蔚云教授回忆,修宪时一些人主张农村土地也一律国有,理由是若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会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国防建设。但后来虑及农民的土地是在“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骤然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于是只规定城市土地国有。
城市土地国有,在事实上为获得建设用地提供了便利。其实,这完全可由征地制度解决。
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复函(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中,首次隐晦地回答了上述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能和价值存在较大不同,把土地所有权降格为使用权,需要考虑对差价进行公正补偿。
就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不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城市土地国有又引发了新的难题。在现行宪法制定时,几乎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无偿划拨。显然,此时土地一律国有,是与上述制度较为契合的配套制度。
之后,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并进而产生了日益巨大的用地需求,对此既不能无视但显然又不宜沿用划拨。因此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进而形成了建设用地划拨与有偿出让的双轨制。这种双轨制部分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难题。
我国城市土地国有的历史基本如上,有一些需要继续解决的难题。要言之:其一,现行宪法对其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实质上属于征收,应尽快“补课”,一是考虑对被征收者做合理补偿,二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将现行宪法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特殊使用权,它不同于政府划拨或出让而来的,而是类似继承得来的长久使用权。
其二,城市土地国有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最便捷且又有效的解决之道是,将现行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解释为仅针对1982年修宪时既有城市范围内的土地,而不包括之后城市扩张而新被纳入到城市范围内的土地。这是使土地流转多样化的最可行出路,是尊重农民土地权利的必然要求。这样,可以解决当前只要城市范围扩张,被纳入其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一律只能由政府直接征收的困局,避免由此而来的一些矛盾,以建立一个趋于和谐的利益基础。
而且,经济领域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早已是社会共识,宪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此而言,随着城市范围扩张,新纳入其中的土地应该可以继续保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变。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学者)
网络编辑:刘之耘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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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2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文新发
华新民《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我对《腾讯网》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一文的几点看法(
http://news.qq.com/zt2011/ghgcd036/)
(附本文在腾讯网历史频道的链接:http://news.qq.com/a/20110701/000579.htm)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1,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2,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3,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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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21: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房契、老地契的法律效力



老房契、老地契的法律效力.jpg



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过至少两起当事人持有老房契、老地契主张权利的情形。说是老,是因为颁发日期为1952年或1953年。确定房屋、土地权属时颁发的证件均为“所有权证”。相信在北京,应当还有相当多的家户里,还有这样的古董。
了解这样的古董证件法律效力,就需要看中国公民建国以来对土地的权利变化状况。
按照建国前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规定的目标,为了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到1953年时,《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权属凭证大量颁发给个人。
随后,1953年试办农村合作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1961年人民公社,农民个体经济开始向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农民从土改中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宅基地、坟地所有权尚未动摇。相应地,原先颁发的权属凭证除上述范围所有权外,其他部分已失去效力。到1963年,中央发布《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至此也丧失殆尽。


       ...................................................................







       五毛吴法天祖宅被强拆也惊乎:这是赤裸裸地掠夺私产啊!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7-21 2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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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4: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经租房讨房团冒着狂风暴雨继续抗议
请看博讯热点:抗议示威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8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上海今天十级台风狂风暴雨讨房群体坚持在大沽路100号上访讨房抗议活动!!!上海讨房团在住房保障房管局抗议行动,警察没有来.我们将用行动与图片来发出讨房团讨房的呼声,警告腐败的当局把经租房转为公産和变私钱到贪官个人手中,人民不答应.讨房是为了民族尊严和人权,为了推动政治变革.我们将坚持斗争为,走向民主与法制社会貢献力量!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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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4: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主台风中进行抗议活动

作者: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8/8 20:07:26


上海今天十级台风狂风暴雨讨房群体坚持在大沽路100号上访讨房抗议活动!!!上海讨房团在住房保障房管局抗议行动,警察没有来.我们将用行动与图片来发出讨房团讨房的呼声,警告腐败的当局把经租房转为公産和变私钱到贪官个人手中,人民不答应.讨房是为了民族尊严和人权,为了推动政治变革.我们将坚持斗争为,走向民主与法制社会貢献力量!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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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2 23: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十年代私房怎样被改造成官产

                                        ——"住房六十年系列(1)


如果有一天,当你耗费数十年心血买下的房子,或者祖辈给你留下的祖产,突然被国家一纸文件充公了,你能接受吗?这看似天荒夜谈的事情,还真发生在这土地上。

这一切要上溯到46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之一就是“国家经租”。政府通过“经租”把私房充公,这也造成了诸多遗留问题。
71858656.jpg










国家充当中介征收私人房屋,再分租给干部职工



中共接管政权前曾承诺保障私人的房屋产权,还说要长期实行。不过,很快新生政权就开始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把私人房屋收归国有。当时有许多私房业主十分不满,也有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但是这些都被归结为向社会主义进攻

新生政权曾承诺不侵占私人房产,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且要长期实行




中共接管政权前夕,城市民众原以为可以仿照中共的农村土改,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不过,中共在接管政权前没有支持这种主张,而是承诺要保护私人房产,且要长期实行

战后国内断壁残垣,住房十分紧张,新生政权希望通过保护私人产权来鼓励私人出资来建房: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19498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58年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征收私房后分租给干部职工,即国家经租


1955社会主义改造启动,1956年中央开始向私房动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无力承担私房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因此私房改造极为缓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依然接近60%。从1958年起,政府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统一征收上来后,然后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干部职工,而私房业主只获得租金的百分之2040分的补偿和部分自住房屋。这种方式被称为国家经租,即国家充当房产中介,把私房统一征收起来后,分租给干部职工。以这种方式征收的私房日后被称作经租房

中央希望借此方式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同时解决当时房屋紧张。中央称经租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如何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当时相关文件没有提及。

房主不满: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


低工资、高福利、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为干部职工提供房屋居住,算是一种福利,因此租金很低;私房业主只能从这低廉的租金获取百分之2040分的补偿,吃了大亏。而且国家统一征收,还规定了资金的多少,不得议价,有强买强卖之意,所以房主难免有情绪。有被改造房主称: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还有房主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此外,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19498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法学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1957年反右运动前的大鸣大放期间,有诸多批评私房改造的声音,称政府靠国家经租的形式来解决住房紧张乃药不对症,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法学学者谭惕吾还在鸣放中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问题是屋少人多、不够分配所造成;把房屋充公了也不能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她还指出私房改造违反了宪法: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谭的看法也得到当时官方的印证。例如,19555月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私房改造出于政治所需,政府回应批评: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


针对类似批评,1957年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回应。他强调: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他还表示:几年来,我们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管理,但收获不大,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之后,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在经济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19586月,张永励调任第二商业部副部长,他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
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张永励直白称,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很明显,官方施行私房改造,有其政治目的,缓解住房短缺更多的只是借口。另一方面,此时对于私房的态度,跟中共初期的显然相左,过去中共主张保护私人产权来解住房紧张,而现在要通过消灭私有来解决。





政府一纸把私房充公,中介摇身一变成主人



原本国家只是作为中介代房主放租,房主要回房子本理所当然,但国家一纸文件就直接掐灭这种念头。文革爆发后,房主的租金被停发了,还被红卫兵抄家。改革开放后,房主要追回被没收的房产,大多无果而终。因为经租房俨然成了一块肥肉,政府把这些国有房产转卖私人并从中捞油水,利益成为归还经租房的最大障碍。

房主要求归还房屋,政府一纸掐灭诉求:经租房类似赎买,因此不退还,后代不得继承


房屋主人要求加租,要收回房租,在当时被定性为阶级斗争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如此写道。

此前政府动员房主把房产交给国家统一房租,然后逐步改变所有制。但怎样改变所有制,只字未提。1964年谜底揭开了。1964年政府一纸公文直接就把私房充公:

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房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慎重处理房主要求退房的问题,凡已经纳入改造的房屋,应当坚持继续进行改造,一律不能退回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房主: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给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


政府认为经租是类似赎买,以前的租金是用来买业主的房产的,这听起来有点像分期付款,不过这种方式令房主十分不解。房主反问:

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房主们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详细]



文革爆发,政府停发房主租金,红卫兵抄家把房主轰出去还没收房产证


经适房一事带来了诸多问题,问题还没有解决,文革就爆发了。文革爆发后,政府连原本微薄的租金都停发了。各地红卫兵抄家时还把私房业主轰出去,抢占私房没收房产证,如196612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北京的房主马振环一家就遭此厄运: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详细]

 
官方文件承认红卫兵抄家合法。19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文革文件中没有直接涉及经租房问题,而是要求取消公私合营的资本定息。不过由于当时租金被视为不劳而获的收入,被等同于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的定息,所以租金被看作定息而停发了;至于取消公私合营,说白了就是直接没收私房了。这个文件日后被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结束了,但政府继续沿用文革逻辑,再次明确经租房一律归国家所有


文革结束后,82年《宪法》出台,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不过政府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建设部多次出台文件确认经租房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因此许多在文革中被强行霸占房屋的房主,欲告无门
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详细]



国产实为官产”,政府转手把私房转卖给私人从中牟利


国家实行经租房本意是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它从私有变成公有,但是政府把以实行公有的名义把私房充公后,却转手给卖给私人了,政府一倒手就捞了不少油水:

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详细]



利益成归还经租房最大障碍,私房业主维权难于上青天


经租房变成一块肥肉,政府从中捞的油水太多了,私房业主要维权自然难于上青天。私房业主张积年就是众多维权者的一个,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2005年,一些人商量到建设部门前进行抗议,已熟知信访规则的张积年坚决反对,意识到这样做事情会被枪毙,结果他的意见被大家给否了。他说他们这是拿鸡蛋碰石头,他们说他这是怕死……去年3月,时逢全国两会召开,他们八九十人又来到建设部,说是天冷,从北门信访室来到正门晒太阳,结果被警察逮了7人。建设部指他们聚众滋扰、引人围观,为此出具一份公函给辖区派出所,要求对这些人依法处理。有6人因身体不适放出,一人被控是组织者而遭5天拘留。……这一位是女士,又是回民,又没接到拘留通知。出来之后即指责警察实施人身虐待,几个人一合计这就把公安局给告了。开庭的时候100来人涌进旁听,弄得法庭窘迫不已。那里派出所拿出建设部公函,说是建设部让自己这么干的。[详细]







结语



房子不仅是家庭财产,还是房主的心血,那里有房主的过去记忆,有房主和故去亲人影踪。保障私有财产并不是摸不着的概念,因为保障了私有财产,就是实实在在地保护家,保护这些值得珍视的

http://view.news.qq.com/zt2012/sfgz/bak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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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 8月 6日  人民日报 第6版 文本版




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北京、辽宁等地通过“国家经租”等形式
把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


新华社5日讯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目前已经在不少城市展开。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最近就进行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造的方针、政策等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负责人首先阐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它的重要意义。他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的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一般说来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部分,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彻底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出租的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城市出租房屋的私人占有制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表现在房主只收租而不关心保养修缮房屋,房屋破漏倒塌日趋严重,影响到住户的安全;有些房主任意抬高租金,甚至索取额外费用,加重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生活;同时房屋利用很不合理,许多私房不能统一调配使用和充分发挥房屋应有的作用。这些都直接间接地妨碍了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利的。由此可见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无论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上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负责人说,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以及目前全国出现的大跃进的形势,给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群众的觉悟大大提高了,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城市里出租房屋私人占有制的存在,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而且妨碍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因而愈来愈多的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说:“什么都改造了,为什么私房不改造?”“社会主义不允许剥削,为什么还让房主剥削?”一部分房主经过教育也认识到靠房租吃饭是可耻的,认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而也积极要求加速改造。有的房主说:“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了两年多,我们还在收房租,太不光彩了,要求赶快改造,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负责人接着详细说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他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来进行,也就是采取类似赎买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等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息,来逐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逐步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负责人说,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造形式是“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因为这种形式适合于私房改造的特点,它不仅在当前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也可以直接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所谓“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就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而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的标准是按租金的百分比计算,即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给房主的固定租息等部分作适当分配。原则上应当首先照顾房屋的保养修缮,其次照顾房主的生活。在一个城市内,定租总水平不应该超过房主原租金净收入的总水平,一般以低一些为合适。由于房屋质量、用途及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的不同,定租需要有一个幅度,根据各地经验,定租一般以占租金的20%至40%,平均30%为宜。

那么出租多少房屋才进行改造呢?负责人说,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目前对于一部分不以房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小房主,可以允许其存在,因为他们主要不是依靠剥削为生,同时他们出租的房屋常常与自住房屋连在一起,如将出租部分予以改造,不仅不便于修缮管理,而且从群众习惯上说也不太合适。按照这个原则并参照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在大城市一般可以对出租房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可以对出租房屋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城镇)可以在出租房屋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的限度内适当选择一个标准进行改造。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上述标准只是大体划分,不是硬性规定,各地可以灵活运用。凡合于改造条件的房主出租的房屋,除因自住房屋较少,允许房主适当抽一部分调剂外,其余全部进行改造。对于一些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力的房主,他们出租的房屋虽然合于改造条件,但是考虑到改造后他们的生活无法维持,而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也可以暂缓改造,等以后情况变化再作处理。

负责人还谈到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他说,除房主雇用的专业房屋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由房产部门予以安排外,现在无职业但有就业条件的房主,应当随着当地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步吸收参加生产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对房主的思想改造是一件长期的重要工作,除有职业的房主可以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改造外,无职业的房主应该通过居民组织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进行教育,逐步改造他们的资本主义思想。

负责人最后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抓紧时机加速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争取在1958年年底以前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已经进行改造的城市需要做好扫尾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房主进行思想改造。在进行私房改造的时候,必须在各地中共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调查摸底,充分进行宣传教育,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负责人还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和职工积极协助政府推动房主接受改造;房主本身也应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做好思想准备,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积极主动地申请改造,以便早日进入社会主义。

新华社5日讯 全国许多城市正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部分——私有出租房屋,加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目前为止,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和北京、南京、青岛、济南、成都、苏州等十多个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广州、兰州、石家庄等城市也正在积极进行;还有许多城市正在进行试点或作准备工作。根据不少地区的规划,今年年底以前全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都将基本上完成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在没有改造以前,许多房主由于存在着资本主义思想,他们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租赁关系混乱,部分房主任意抬高房租、索取额外费用,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同时房屋的利用也很不合理,有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使房屋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后,许多城市提出了几年内改变城市面貌的规划,私人出租房屋不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很多城市居民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他们纷纷写信给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迅速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中共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抽调干部展开了这一工作。

各地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一般都采取了国家经租的形式,就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到40%,定租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各城市还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规定了改造的起点,对于留给房主住的房屋、债务问题以及今后继续加强对房主教育改造等问题也作了具体安排。

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都作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武汉市创造了依靠群众、结合街道整风开展这一工作的良好经验。这个市的居民在整风运动中,通过专题鸣放和大字报,围绕着私有出租房屋问题展开了大辩论,推动房主接受改造;对于房主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生活情况也依靠群众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使房主们觉悟提高,自愿接受改造,因此全市在一个多月内就全部完成了改造工作。对于不属改造范围和暂时不能进行改造的出租房屋,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也加强了行政管理,帮助房主、房客协商,调整租金,换订租约,使租赁关系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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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08: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不付钱的“赎买”
2012年08月01日18:50人民网
江菲我要评论(74)



资料图.jpg


这是一群沉默了近半个世纪,终于发出自己声音的人。

在他们身后,很多人直到死去都没有胆量说出这句话,而是把遗憾、不解和委屈留给了自己的儿女。

更多的人在听到相同命运的人的呼唤时,只是胆怯地摇摇头,迷惘而恐惧地退回到历史的阴影中。“还是算了吧!”他们说。另一些人不安而警惕地回答:“嘘———别再提这事儿了,我们害怕。”

然而站出来的人们似乎下定了决心。他们拿着泛黄的文件、复印了多次的证明,坚定地说:“你们这么做是违反宪法的!是对我们的欺骗和掠夺!我们要求根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所要求维护的,不是简简单单的钱物,而是祖上辛苦积攒下来的私有房产。仅在北京市,这批房产就达到了20余万间。在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中,这些房子不仅代表着祖辈的血汗和悠久的建筑文化,更代表着数以亿计的金钱,以及房产主今后可能享有的生活水平。

一切的发生,要上溯到45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

“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

2003年初冬的一天,我随马振环走进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廊下胡同10号的住所。周围的院落早已墙倒梁翻,只有这里还很完整。“住户都搬得差不多了,可我就是顶着不让他们拆———我得保留证据。如果拆光了,我们可能什么也要不回来。”

马振环56岁了,兄妹4人,她排行第三。这一天,我见到了其中的三个。一家人都很老实,不太会说话,问题提出后,常常是想了又想才回答,脸上挂着那种诚恳而无助的神情。

“我们家是地道的劳动人民。买这处房产时,大奶奶(马的爷爷的嫂子)已经60岁,我奶奶也44岁了。奶奶30多岁时爷爷就去世了,钱是她们俩在大户人家当了一辈子老妈子攒下来的。老辈人么,想法很简单,就是置办一处房产,可以不再出门做工,靠出租房屋过点安稳日子。”

在一张1936年由北平市政府核准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书上,我看到:这处房产在民国21年(1932年),按每亩60万元(当时货币)的标准地价买下的,共占地九分五厘三毫。房屋价格尚无处可查。买时是三进四合院,共25间房,马家又自建了4间。解放后,这处房产也得到了新中国政府的承认。

本来,马振环爷爷的兄弟们都携家眷住在这里,但马家却人丁不旺,到1958年时,十五六口的大家族,就只剩马振环的奶奶领着独生儿子和媳妇这一门。人少屋多,空着的22间房陆续出租给7户人家,每月50多元的房租和马振环爸爸的工资,成了一家7口主要的经济来源。

在上世纪50年代,这是普通又艰难的一家人。一位辛劳一辈子、操持全家的奶奶,一个从16岁就开始工作养活家人的父亲,一个患了严重神经官能症、无法做家务的母亲和4个大大小小的孩子。

他们是乐观而又善良的,靠着出租房屋,父亲的工作,以及对新社会的信心。然而从1958年夏天开始,他们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被一步步打碎了。

“突然有一天,国家就让把出租的房子交上去,说‘经租’了,就是政府负责经营出租,租金分我们40%。”马振环说。他们谁也不清楚当初是否和政府签订了什么协议,“应该是有的,但谁也没见到过,全部都保留在区房管局,老百姓家里没有副本”。只有大哥马振铎记得,发了一个好像叫“国家经租房本”的东西,作为凭证,由他每月到银行领取那40%的租金,金额是22元4角。

马家奶奶在1959年去世,父亲也于1998年病逝。过去的四十多年中,不知是什么原因,谁也没过多地和下一代人谈论起这件事的细节。

1983年,马振环的弟媳刘光苹嫁进来,她性格泼辣,喜欢聊天,公公倒常常和她谈起当年的事情。她说公公对这项政策的评价是,政府号召私房主支持国家建设,解决国家的住房困难,“当时我们觉得这也是应该的”。

马家交出了22间出租房屋的房地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自留了7间房———其中一间是门廊,一间免费借给一对盲人夫妇住,一家7口其实只住5间,最大的也不到10平方米。

22元4角的房租一直领到1966年7月。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他当时没有索要任何收据、签字或凭证。“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大哥说。他认为这可以拯救全家人。

“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

10年后,当马家人从干校、从农村又聚回北京这处“家”时,4个孩子中3个都已成家,大哥有了个女儿,马振环搬到丈夫家去住,这5间房重新接纳了热热闹闹8口人。

1979年,国家颁布落实房产的政策,将“文革”期间收取各家自住房的租金归还。“当然不是全部,我们家大概二三百块钱的样子,说是扣除了修缮费,虽然什么也没修过。”马振环说,“但大家还是挺高兴的。”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马家院子将一步步归还它的主人。他们愿意为此等待。

6年后,政府通知马家,发还自住房的房产证。这次是弟媳刘光苹去领的。当时马家已有了4个家庭,大小9口人,仍然只住5间房。刘光苹说自己说话有些冲,见房产证上标明的并不是院子的全部,立刻问:“那我们家经租的那些房子呢?”

对方看也不看她说:经租的?还没政策,等吧。

十几年的等待中,刘光苹几乎每隔几个月就到房管所去要一次“政策”,大家都觉得“总会有的”,“就快有了”。但直到马家的老人都离世了,政策还是没有“下来”。

他们不知道,政策其实早就有了。早在1964年,中央的内部文件就已经将经租房定性为“收归国有”。20多年后,城乡建设环保部(今建设部)又颁布几个文件重申这项决定,并明确表示经租房已“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不予退还”。

刘光苹回忆说,公公一直对她讲,不要着急,不要老去给人家添麻烦,“政府是不会骗我们的”。老人甚至将被经租的几十年间的22间房屋的房地税钱都留着,告诉她将来房子发还,不要忘记交税这项“应尽的义务”。“我公公是那种打酱油的钱绝不买肉的人。”

如果不是2003年夏天,中廊下及周边胡同开始面临大规模的拆迁,马家肯定还会耐心等下去。

这个夏天,拆迁办、评估组川流不息地来到小院儿。马家人眼睁睁地看到那些属于自己的房屋被丈量、被评估、被作价,然后根本不与主人商量一下,就打算拆掉,他们终于着急了。马振环被选为全家的代表,出面“讨公道”。也就是从那时起,他们才知道这个院子早在30多年前就不再姓“马”了。

可这是怎样的一家人啊!那对盲人夫妇一直白白住着马家的房子,没人向他们收取房租;院子里原本还住着一个“五保”老太太,无依无靠,也是马家不断地贴补吃穿,直到送终;住在胡同的70多年里,马家人没一个和街坊红过脸,吵过架,即使对使用经租房的人,也还是像房东一样热情周到。

然而他们却一直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大哥在采访过程中多是沉默。他30多年前的那个保护家人的举动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

马振环一直住在丈夫家。

弟弟和刘光苹两口子,一个下岗,一个内退,目前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还有个上学的儿子。如果这处房子拆掉又没有合理的补偿,真不知靠什么生活,到什么地方住。

“早知道是这样,当初就不找个有私房的嫁了。”刘光苹说。大家都笑,没人认为她在埋怨。刘补充说,“可不是,当初我们单位要分我一套两居室,一来调查,有私房,就黄了。也不看看是一共4家才有这么几间房。”

而在拆迁中,作为房主的马家,一共只得到6万多块的“砖头瓦片钱”和最低标准的拆迁安置费。“一共才70万出头,4家分,你算算,每户拿不到20万,让我们到哪儿去买房?”

但是,住在马家院子里、已经达成协议并搬走的5户,每户至少得到20万,而且,协议签得越晚,安置费的标准越高。其中一户,别处有房,从没在此住过;有两户把自家私建的小厨房办了房产证,算在拆迁面积里,领了钱;还有一户为了多领钱,将一间小厨房办成了别人名下的房产证,也领了钱……刘光苹气呼呼地一户户列举。

“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天天在家,量房子拆房子的,我得看了文件才让他们进哪。”她笑自己道:“看我多傻,别人用我家的房子套钱,我还傻呵呵地帮人家算账。这么多年,我们早从这院的房东变成门卫啦!”

“但是我们产权人的财产用什么来体现呢?”马振环拽着我的手问:“院子是我们家祖辈花钱买的,我们不是资本家,也不属敌逆产,当初国家是承认的。可是到头来,我们获得的补偿最少,享受的福利最差,生活水平最低,受的委屈最大。我们全家都是老实本分的守法公民,爸爸一辈子都说要‘相信政府’,可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凭什么这么对待我们?”

“什么叫类似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

马振环这些话,45年前没人敢问。而45年后,当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时,又没人能够、愿意回答。他们像是一群无事生非的人,无论寒风还是烈日,不断地要求被政府部门接见,一再地要求解决。

“我们不是乞求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啊!那些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呀!”戎权秀老太太今年已经80岁了。和马家不同的是,戎家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拆除。她和二儿子一家,目前借住在亲戚家的两间平房里。

“那是1957年,或者是1958年,一个居委会的人到我家来,问我:你有房产吗?”戎老太太回忆道。

“有啊!”她回答。

“有多少间?”来人问。

“在大宏庙有一所,花市有一所,一共将近30间吧。”

“自己住多少间?”

“孩子都小,就住4间。”

“剩下的都出租了?”

“是啊。”

“您这出租的房子,赶明儿起国家就给你经租了,给你们经租费。”来人宣布。

“啥叫经租呀?”戎权秀不明白。

“就是国家给你管理,房子漏了、坏了,国家帮你修。”“那我那房钱呢?”戎权秀急了,一家7口,5个孩子,房租是惟一的生活来源。

“您这个情况,孩子多,又没工作,给你40%,这是顶头儿的了!”来人说。

“是就我一家,还是大伙儿都得这样啊?”戎权秀还是不放心。“都这样。出租到15间的,都是国家管了。”

戎权秀见没什么可商量的,就没说什么。

没过两天,那人又来了,说:“大伙讨论过了,你的房子就这样了,自住4间,经租的给你40%房租,你回头把房地契都交上去吧!”

戎权秀没敢说什么,第二天就把两处院子的房地契送去上交了,“低眉顺眼,蔫不叽儿地送去,蔫不叽儿地回来了”。她也没有得到任何字据和收条儿。

戎权秀的父亲戎世昌解放前是有名的翡翠大王。16岁在玉器行当学徒,凭着天分和勤奋,19岁时就能自己开店,渐渐成为设计、鉴定和工艺样样顶尖的专家。1937年日本人进北京后,戎世昌因不愿“伺侯日本鬼子”,不再做生意,而靠以前积攒下的房产出租为生。

戎权秀是戎世昌的第4个女儿,像其他儿女一样,她也从父亲那里分到了两处院落。房产被经租后,为贴补家用,戎权秀到工厂里去当工人,一直工作到退休。

戎权秀说自己是个“大大咧咧”的人。“原来我家有多少处房子,我都弄不清。这些事情,出嫁前是我父亲管,结婚后是我丈夫管。”

但是,今年4月,她自家住的院子被拆掉了,只给了她2.3万元的“砖瓦钱”。她和两个儿子家选择回迁,每套房子还要再交12万元。一下子要再掏30多万元,她终于坐不住了。

“我的房子都归国家了,还让我再掏钱去买房,我上哪儿去找钱?”戎权秀觉得自己太委屈了。“住我房子的人,户户都有单位分的福利房,根本不愁没地方住,平空白拿二十几万,当然欢天喜地的。我们这世世代代没有福利房、贡献自己房子的人,国家把房子拿走了,就这么不管我们了?”

二儿子史卫国是快50岁的人了。因为有“私房主”这么个名分,他不但福利分房没资格,连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他拿出一个装满文件的夹子,把当年的政策一条条地用彩笔画出来:“那些人说这些经租房都是‘公房’,咱们看看‘公’从何来?”

这些材料经租房主们早已烂熟于心,随便哪一个人都可以背出任一章节,并对其中的关键字句进行“点评”。

第一件是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中指出:

“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私房租金:……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这说明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而到了1964年1月13日,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对国家经租房屋的说明变成了: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名为《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强调道:“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而且,这租金也只发到1966年9月,“文革”结束后也没把钱补给我们。

1985年,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发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认为:“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1987年,该部又印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提到:“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应该算进入正常法制轨道了,为什么还发布这么明显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文件?这算不算任意没收公民财产?这种情况下,再让我们去买房,别说我们没钱,就算有钱,我们敢买吗?

戎权秀在大宏庙(现更名为大宏巷)的院子仍在。“根本不敢带妈妈去看,他老人家肯定受不了。”史卫国说,他去看了几次,有几间早已墙斜屋漏,根本没人住。但由于是“公房”,即使他们无处可住,也无权再去居住。

“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

经租房主虽然数量庞大,各有各的故事和困难,但他们的经历大体是相同的:有15间以上房屋出租———被国家经租———交房契———归公———拆迁———无处居住———上访。因此,大多数人是在近两年才开始走上信访途径、讨要产权的。

但也有例外。戎权秀同父异母的妹妹戎权环,就是一个已上访达10年之久的“硬头”。

国家实行经租前后,戎权环的父母先后病逝,她和两个弟妹尚未成年,和外公一起生活。但按规定留给他们的自住房,却是几间别人正在租住着的房屋。住户不肯走,她们不得不一直在外另租他房。

30多年来,戎权环一直和儿子、女儿挤在一间平房里,直到女儿出嫁。为了让儿子结婚,戎权环又不得不在退休后四处打工,条件只有一个:有地儿住就行。2002年,她居住的地区拆迁了,因为房产不是她的,也就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她和儿子、媳妇以及刚出世的孙子挤在一间借来的14.8平方米的平房中,无望地等待。

在1996年一封给北京市政府的信中,戎权环记录了她与北京市崇文区信访办公室张主任的谈话:

张:你的事,区长过问过,有批示,给你买房,服装公司(戎退休前的单位)付不出这笔钱,你自己也拿不出,谁能拿?

戎:政府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张:政府解决不了。房子没有。等单位公房去“康居”吧。

戎: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只有在单位交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才有权力去“康居”,不是个人想去“康居”就能解决的。而我们单位根本就没有公积金。

张:康居去不了,就等拆迁,没有别的出路,一句话,政府解决不了。

在不断的上访和查档中,她发现,当年她姐弟三人被经租的6处房产中,有两处早已划在别人名下,成了别人的房产。这下她更坐不住了。别人劝她:能找回来一两处就不错了,别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戎权环说:“那不行,就算是国家的,也不能随便就给个人了啊!这不是贪污吗?”

她找到区政府,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房子是经租产,经租产是国家的,爱给谁给谁,跟你没关系;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答复说:如果区政府的答复你不满意,你就去告它吧;她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起诉,法院回答说:你的经租产已经是国家的财产了,你没有权利再来维护你个人的利益了。实在不行,你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而在北京市纪检,对方说:你的问题不归我们管,你还是去北京市政府复议处吧……

在一封申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产权管理和转移问题的复议书中,戎权环写道:

在查档中,×局长讲:“这些房产都是我的。”我让他拿出房契、蓝图以及房产证的副本。这位局长讲:你要是非要看证,我一两天就办一份给你看……

“……几十年来,我们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和生存权。10年的信访申诉,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无一人问津……那个一阵风吹来,把人家吹得一无所有的时代已是历史。今天我们的国家是法制社会,是有人权的国家,政府已有了私房租金不封顶、帮助私房主收回出租房等维护私有房产所有权的举措,而我们被国家经营管理的房产……政府却迟迟不将产权退还,这是何道理?”

戎权环保留了所有信件的复本以及邮寄挂号信的收据,甚至总结了“10年信访备忘大事记”。对于肯听她讲讲这些故事的人,她总是说着说着,眼圈儿就红了:“你可能觉得我觉悟太低了。可那是因为我受的伤害太残酷了。这么多年,没人帮助和理解我。”

几年前,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她说过:“您所讲的,我完全相信。”她一直记着这句话,这大概是她第一次得到来自“官方”的信任和理解。她还把这句话列到了她的“大事记”里。

“可我不怕麻烦。我剩下这十几年全搭上,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戎权环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经租房主的想法。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

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处。

早上8点半起,北京的经租房主就陆续地聚集到这里。有的从大兴,有的从顺义。几乎全是老年人和中年人。

“一开始根本没人接待,就是登一下记,等一上午,就走了。”魏秀玲说。她是上访的北京经租房主的带头人之一。“每个地方都差不多。有一次在市政府信访处,我们去了30多人,老是说一会儿就接待,一会儿就接待,结果我们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午饭都没吃,最后也没人出来。”

“要是起诉呢?”

“没用,所有法院都不受理。”

接待过程不到1个小时。接待人员的回答核心只有一点:建设部1985年颁布文件中认定“经租房产权归国家”的说法,全部是依照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回复”的精神,而不是建设部的自行规定。

有人问:那高法精神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那是另一个问题。高法的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部自己无权作出这种规定。

问:可1964年高法的文件是违背国家宪法的,而且只是对一家地方法院的批复,不能算有法律效力。

答: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问:可是最近沿海城市已经开始对经租房中的侨产做归还产权的工作,为什么对老百姓就不行,我们都是国家合法公民,国家为什么能保护、归还华侨的房产,对自己的公民就不能?

答:那是广州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我们建设部管不了。

问:那国家有没有政策不就没区别了吗?

答:……

问:如果我们老百姓的经租房产问题要解决,还需要哪些工作?国家觉得有什么困难不能还我们产权?

答:对于经租房产的问题有定论,认为当时的改造是对的。

问:但我们认为不对。我们都是劳动人民,当初谈的是经租,不是捐产。国家说“赎买”,如果你们能拿出一份合同,证明国家当初给了我钱———哪怕是一分钱,我们签了卖房的字据,那我们就认。可是并没有。您说这不是国家在欺骗我们吗?

答:这话我可不能说……唉,你们也别逼我。实际上你们研究了那么多文件,心里肯定比我明白多了。

问:我们来了这么多次,您帮我们向上反映了吗?

答:当然反映了……

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建设部产权司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毫无余地地拒绝了采访,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只是执行中央的政策,没什么好说的。”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高智晟律师形容他接触经租房问题后的心情说。他是全国十佳律师,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第11条,就把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囊括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条款。

高律师强调“这是一个法律的真实”,即:国家仅以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无偿获得公民手中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这种违反宪法的状态长期存在至今。

另外一个“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相应的“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政策的房产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私有房产主希望通过司法公正,解决与政府之间的房产矛盾时,往往发现自己陷入欲告无门的境地。

高律师说:“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不只是权力,也是义务,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它的审判权来保障公民的诉权,使一个社会拥有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经租房”房主们依宪主张的权利,还会被漠视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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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8: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笫二届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jpg


今天政府将发展公共住房提到国家发展的高度,这次笫二届<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组织者邀请了学界.政界.业界境内外嘉宾共同参与研讨,住建部和上海房管局的管员也出席并作主题发言.我们上海市经租房业主今天赶到复旦大学会议现场,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的官员提出诉求,向苍天发岀呐喊[还我经租房]!!!
6 分钟前
来自上海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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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 23: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雄辩女陈亚星(网络图片)
厦门女舌战4车城管 揭中共抢劫民房历史
【正体版】 【打印机版】
【字号】    


【大纪元2012年09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谢东延综合报导)“你有产权证吗?这是我们家100多年前的房子。中国共产党才90岁,这需要产权证吗?”“有本事去钓鱼岛啊!”近日,厦门鼓浪屿“奇女子”慷慨激昂地演讲,“骂”走4车城管、武警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引发网络围观。据悉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原定昨天(9月1日)下午3点召开发布会,但突然在中午宣布临时取消。而此房产女业主与当局就产权问题已打8年官司,并揭露出一段中共抢劫民房的历史。


“有本事去钓鱼岛啊!”
8月24日上午,厦门鼓浪屿雄辩“奇女子”与上门要拆除其在围墙上搭盖的花台的城管舌战,慷慨激昂地演讲质问让城管哑口无言。
“你有产权证吗?这是我们家100多年前的房子。中国共产党才90岁,这需要产权证吗?”
“中国的人权在哪里?老百姓的财产谁来保护?四部车子的公安、城管、武警全出动,有这样的阵容怎么不去钓鱼岛啊?为什么在鼓浪屿老百姓的家里?”
“出动这么多城管、武警、四部车,这么大阵容,就来对付我一个老百姓,有本事去钓鱼岛啊!”
最后4辆电瓶车的城管、武警灰溜溜地撤走,其精彩的雄辩羸得了围观群众的鼓掌叫好。
产权官司打8年 揭出中共抢劫历史
该视频中发生争议的房宅位于厦门鼓浪屿晃岩路47号,据说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城管执法究竟是否合理,房屋产权归属引发了民众的热议。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原定于9月1日下午3点召开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突然中午宣布临时取消。
有大陆媒体记者发现晃岩路47号房子的外墙上挂着一牌子,上书“此房与林巧稚无关”。


晃岩路47号(网络图片)



晃岩路47号房子的外墙上挂着一牌子,上书“此房与林巧稚无关”。(网络图片)

由于视频在网络引起热议,8月31日,厦门政府在其政府网发出了《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网上传播“鼓浪女激辩城管” 视频情况的说明》,讲述了执法经过及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
说明中称,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


晃岩路47号门前的饮料摊(网络图片)

还说晃岩路47号房宅产权属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 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份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
2003年,厦门市政府计划要把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并将原有的承租户搬迁并异地安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
2009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一年搬走,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厦门鼓浪屿雄辩“奇女子”陈亚星向大陆媒体记者表示, “1985年嫁进来,当时这房子二层就是婆家一家在居住,楼下确实有租户”。陈亚星称,林巧稚有无住过该房子,自己并不清楚,而这房子的产权问题自己已经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打了8年的官司,“确实是我们一家没有达成搬迁协议,但也没有得到妥善的安排”。
据公开资料显示,厦门市政府公布的说明中所说的晃岩路47号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又称国家经租产,是50年代未、60年代初,中共对私人拥有出租房屋超过20间(含)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的进行共产没收——实质就是抢劫。至1963年底,中共抢夺所得私房面积“约有1亿平方米”,1966年9月前曾付少量固定租金给原业主。
到中共所谓的改革开放后,1984年,为吸引华侨回中国投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把一定范围内的部份经租房发还给华侨。目前有大批经租房业主长年上访维权要求中共交还所强抢的房产,尤其是上海的经租房业主团的维权活动相当活跃。
这样看来厦门鼓浪屿晃岩路47号权属正如陈亚星女士质问城管所说的,“你有产权证吗?这是我们家100多年前的房子。中国共产党才90岁,这需要产权证吗?”

(责任编辑:刘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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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07: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鼓浪女激辩城管牵出的中共罪恶历史作者﹕周晓辉





从8月30日上午开始,一段“鼓浪女激辩城管”的视频在一些网站播放,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据悉,事件起因是该名女子在自家修建了一个花台,从而招致4部车辆的武警、城管、公安前来对付。
在视频中,面对城管索要产权证,女子理直气壮地反问道:“你有产权证吗?这是我们家100多年前的房子。中国共产党才90岁,这需要产权证吗?”“你们是国家执法人员,你要举证,证明这产权是你共产党的?讲道理哎。”该女子还气愤地道出了城管两年前将自己家的门、窗、锁头等抢走的罪恶,并反问自己“违反了哪一条法”。在女子气势如虹地质问声中,城管、武警等无言以对,只能灰溜溜地离开了。
从女子一系列的言辞中,可以推断:一、该房屋是其祖上留下的房产,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房屋在两年前被砸并被洗劫;三、所建花台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显然,视频在引发民众热议的同时,也让厦门市政府深感不安。9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当次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文章称,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一是无证照经营小吃,二是在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这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至于该房产,文章称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过,文章承认房屋权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陈亚星和其丈夫李景强不过是公房的承租户。2003年,因要将该房产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厦门市政府要求原有承租户搬迁,但陈亚星拒不执行。双方打了几次官司,陈亚星败诉,2012年的终审判决要求其在一年内腾房,将房屋返还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先不说厦门推出的相关条例是否合理,也不说为何鼓浪屿管委会可在屋顶加层做旅馆而不许百姓建花台,其实关键问题是晃岩路47号的房产到底姓“公”姓“私”。厦门市政府所言的林巧稚曾住在这里,并不能说明其房屋产权就是属于林医生的,更有可能是属于陈亚星或其丈夫李景强家族的房产,只不过因为几十年前不幸被中共夺去,而被迫姓了“公”。
好在厦门城管也公开承认房屋产权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要厘清这一段公案还得从历史说起。中共1949年建政后不久,就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社会主义改造”或者说是“消灭”运动。最先开始的是消灭农村地主的“土地改革”和镇反,消灭城市资产阶级的“工商业改造”运动,以及消灭信神的普通百姓的取缔会道门和镇压宗教的运动。至少几十万人在上述运动中殒命。上个世纪50年代未60年代初,中共又开始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前提判断:城市私人房屋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私房主出租房屋是剥削,所以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今天的我们看来,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易,如何谈得上“剥削”?而且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几十年后,遍地皆是的城市私人出租房屋和红红火火的中介都在否定着当年中共的改造成果。当然,中共自打嘴巴的事情不止这一桩。
当时,所有被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付给产权人一定数量的固定租金,但到1966年9月底,固定租金停付,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中共利用改造运动,在没有征得房主同意或者强迫房主的前提下,将无数私有房产变为了“公产”,而且根据中共后来的政策,已纳入国家经租产的房产不能归还给原产权人或继承人。换言之,因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所以也就不存在落实政策的问题。毫无疑问,以国家的名义来占有民众的私有财产,这样的罪恶只能发生在独裁和专制的国家。
根据陈亚星笃定的言辞,笔者推断,陈亚星现“租住”的这栋房屋或许就属于这种情况。本来是祖上留下的房产,国民党统治时,还是自家的资产;日本人来了,也没有说要霸占;偏偏共产党来了后,将自家的房产变相充公,而且还理直气壮说自己违法,这个世道的确是颠倒黑白了。而让这个世界变得颠倒黑白、变得没有人权的正是坚持一党专政的中共。
无疑,“鼓浪女激辩城管”让一直被凌辱的我们懂得,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再选择沉默,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中共的政权终将淹没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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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09: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女雄辩城管引轰动 官媒:执法太温柔
打印版圖片版PDF阿波罗新闻网2012-09-04讯】  
 居住在鼓浪屿的厦门女士陈亚星说退城管的视频上传网络后,短时间内点击量突破百万,该事件引起大量民众与媒体的关注。厦门卫视进而采访陈亚星,并在节目中安排来宾探讨该事件。节目播出后,引来民众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关注,广东维权人士天理痛批该节目“颠倒黑白”。
一段于24日拍摄的视频,近日在网络上引起极大的轰动,视频里,面对前来执法的4车约30位城管,鼓浪屿原居民陈亚星据理陈述,城管无言以对因而离去,现场游客鼓掌叫好。陈亚星在视频中表示:那么大的阵仗不应是对付老百姓的,应该去打钓鱼台。

厦门女业主陈亚星(视频截图)

有网友表示:陈女士的不惧公权,为自己申辩,这是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十分支持!
“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共产党用革命的名义抢劫”
“厦门女子舌战城管 有本事去收复钓鱼岛”的视频引起轰动后,厦门卫视对该事件进行报导,并在节目中请来一位薛姓律师以及鼓浪屿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对整个事件进行谈论。节目播出后,引发民众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关注。
长期帮陈亚星打官司的广东维权人士天理痛批节目“颠倒黑白”。他表示:厦门卫视断章取义,将对陈亚星的采访进行剪接,使得焦点模糊。他要求“厦门卫视播放原采访的录像,不要用合成编辑过的视像欺骗广大群众!”
陈亚星接受厦门卫视采访时提及她的房产属于过去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而这些内容节目未予采用。对厦门卫视这种模糊焦点的作法,天理解释道,“社会主义改造是违法的、没有人性的、抢人民财产的一次运动,如果厦门卫视敢把这些事提出,就等于为共产党捅了大窟窿。”
天理认为,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原订于9月1日下午3时召开的记者会临时取消,也应该跟怕“社会主义改造”被重新提及有关。
署名a310110的网友:关键是那个100年与90年之说深得民心。就像网上流传的段子:这房子、这土地,大清国时是我家的,北洋时是我家的,民国时是我家的,就连日本人统治时也是我家的,你来了就他妈全成你的了。
陈亚星在视频中表示:共产党只有90年,而他们从祖先开始住在那里已经超过一百年了,房子属于谁的很清楚。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表示,社会主义改造的本质就是“共产党用革命的名义抢劫”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完全是地地道道的黑社会性质的大规模行动。一旦提及社会主义改造这个中共中央已经有文件说明是“过程有教训”的历史,将使得共产党的合法性再度受到检验。
厦门卫视:“城管执法过于文明”
厦门卫视节目中,薛姓律师表示:此次城管执法过于文明。该说法也引起民众不满。一位“鼓浪齐天”的网民发帖表示:鼓浪屿城管,历来是选择性执法。
“我经常看到,他们一行动,一堆人数十个浩浩荡荡,经常是警察、武警、保安联合行动,有的还抄家伙,一副耀武扬威的样子。装模做样包抄围堵,一路冲锋陷阵大喊大叫,令人惊叹的是,眼皮底下的违章摊点不抓,专门冲击那些新来的‘小走鬼’(小贩),动起手来,如狼似虎,水果乱滚,一地狼籍。”
天理指出,这次执法“太温柔”,其实是多少摄像头、多少眼睛注视下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动手,将变成一个重大事件。他表示:城管执法是否文明不是城管或律师来表述的,而是法律与人民来断定的。过去城管执法大家是有目共睹,谁见到城管谁都恨。
该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城管的存在就是天朝野蛮体系的一个明证,它的存在就是低文明的、反文明的、反人类的,就是不合法的,在任何一个法系里边,都是不合法的,在共产党的法系里也同样是不合法的。
节目中所请到的另一位来宾鼓浪屿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也是24日当天率领4车城管到陈亚星家门口执法的人,他在节目中表示,当天对陈亚星进行的是对她占道摆摊的劝告。但在24日的视频中,他不断质问陈亚星有无房产证。
天理表示:城管执法不需要问房产证。此外,他也指出,在节目中所展示的证明该地属于厦门市土地房产局的文件,也只是判决书。对于该教导员说政府有产权证,他表示是子虚乌有的事。他透露,在他代理该案几年来,有关单位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房产证。
有网友质疑厦门卫视的节目是变相辟谣。“ausu1227”的网友:要是ZF(政府)有理,他们早就先发视频了!就是看影响太大了,基本上属于变相辟谣。
至截稿前《看中国》记者试图连系陈亚星女士,她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zhongkang      来源:看中国记者杨蓉真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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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2: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鼓浪女激辩城管”事件的背后 是一场的产权官司



来源:今日早报


2012年09月03日08:05 我来说两句(1)



  “鼓浪女激辩城管”事件的背后


  是一场扯了八年的产权官司


  近日,一段“鼓浪女激辩城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不小轰动,点击率和评论成千上万。
  视频中,当时现场的争执缘起这位女住户在围墙上搭盖的花台,被指为违章搭盖,因此城管、公安等执法人员要拆除,但遭到该女子拒绝,并引发双方争论。
女子情绪激动地发表数分钟的言论,不断向执法人员发问,随后不久,执法人员搭乘电瓶车撤走了。女子的行为在网络上得到网友的许多赞赏;同时厦门城管不爆粗的文明执法,也得到不少肯定。

  近日,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就此事作出回应,说明当时的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针对有关部门的说法,当事人女住户陈亚星也现身回应。
  【执法部门】
  承租人有两项违章行为
  据介绍,8月24日上午,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翁星春带队,对鼓浪屿景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常规清理整治。整治队伍经过日光岩大门附近时,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
  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等,以及《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相关规定。
  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违反了《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表示,陈亚星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且屡教不改,在执法队员对陈亚星的违反规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时,陈亚星本人手持摄像机现场拍摄录音。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未与其当面争执,待陈亚星所聘两位员工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收拾完后,执法人员离开。
  谈及自己所拍摄的视频在网上造成轰动,陈亚星称自己还没时间上网查看。她称该视频不是自己所上传的,或是家人所为。而针对有关部门在媒体上所做出的说明,她个人有些不认同。
  “在自家门口摆摊卖水,我不否认,当时城管来执法,我也将东西撤下了。”针对部门称陈亚星违法摆摊、无证经营,陈亚星回应称,自己所设的卖水点,只是在自家门口,摊点的所占位置也小,“我也知道违法,但在岛上,居民在自家门口设点卖水的也不止我自己。”
  陈亚星称,自家门口的卖水摊才设立一个多月,初衷并不完全为了赚钱,“这个摊我雇了两个员工帮忙,一个月要支付6000元工资,一瓶矿泉水才卖2元钱,水钱也抵不过员工的工资”。陈亚星称因之前房子围墙低,总是有游客往家里丢垃圾,无奈之下,自己也想通过这种办法,让员工在卖水的同时,以防游客再丢垃圾。
  “在围墙外架设木制的花架,也是这个原因。”陈亚星称她承认,在24日及之前自己确实将矿泉水放在木制花架上兜售,但执法人员一说自己也都撤掉了。而针对视频中所提到的木制花架是违章建筑,陈亚星并不认同,她称架设的花架没有落地,游客都很喜欢,经常在这拍照取景,何来像官方所称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的说辞。
  至于所谓的房子产权归谁所有,官方给出的说法是该房子的权属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称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
  对此,记者来到晃岩路47号,发现该房子的外墙上挂着一牌子,上头写着“此房与林巧稚无关”,陈亚星称这是工人挂上去的。
  官方的说明一出,陈亚星就接到了很多媒体及朋友的关切电话,“1985年嫁进来,当时这房子二层就是婆家一家在居住,楼下确实有租户”。陈亚星称,林巧稚有无住过该房子,自己并不清楚,而这房子的产权问题自己已经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打了8年的官司,“确实是我们一家没有达成搬迁协议,但也没有得到妥善的安排”。
  而对于官方称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一说,陈亚星对此说道,“房子老旧,都有白蚁腐蚀,我将它打通是为了通风,以防腐化。”陈亚星称,此前自己也曾向管委会提交修复房子的申请,但都没有得到批复,为此不让房子腐化自己只好“动手”整理。
  而对于官方称自己乃是“租户”一说,陈亚星对此否认,并称房子的产权问题目前她已经请好律师团为自己维权。 据央广
  而就当事人陈亚星提及的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也进行了介绍,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分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
  而根据厦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户应搬迁并异地安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
  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透露说,2009年2月起,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鼓浪屿房管所发现后多次现场制止,但陈亚星仍继续强行占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占行为提起诉讼。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鼓浪屿晃岩路47号二层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该房屋完整返还给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房子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局
  房子产权有法律争议,已经聘请律师团维权






http://house.focus.cn/news/2012-09-03/2314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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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租房業主在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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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陈志先 性别:男 籍贯:汉年龄:75岁 退休
身份证号: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三民路56号 联系方式:027-85364XXX
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良智
住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武汉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申请解决私房产权问题的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志先于2012年5月28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被告认为:原告反映的问题属于申请人认为私房错改,要求予以返还的问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实际情况是,该条规定的是法院的受案范围,而非行政机关的复议范围。因此,武汉市政府以此为理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充分亦不合理,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原告申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6月13日






申请决定书 .jpg



补充告知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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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营到经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3.jpg沈彬
发表于2012-09-04 00:38
新中国对于私房的政策,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时间开始·
   
  愈来愈多的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说:“什么都改造了,为什么私房不改造?”社会主义不允许剥削,为什么还 让房主剥削?一部分房主经过教育也认识到靠房租吃饭是可耻的,认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而也积极要求加速改造。有的房主说: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了两年多,我们还在收房租,太不光彩了,要求赶快改造,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
  其实,对于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是1950年代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造形成的“经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之后新中国居民的住房样态,其影响甚至延续至今。新中国对于私房的政策,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解放之初,百废待兴。政府希望通过保护私房产权,积极鼓励私人建房,并保护房屋的合法租赁、流转权利。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称:“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 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住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 可图。”所以,“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收取过高租额的行为”。
  与此同时,新中国没收了官僚资本、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大大扩充了公房资源。但城市中私有房产仍然占很大的比重,北京、天津、上海私人房地产比例分别为53.85%、53.99%、66%。而且,绝大部分私房是用来出租的。
  虽然,在解放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 不过,随着“三反”“五反”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随着整个社会进入革命快车道,拥有大量房屋、靠租金过日子的腐朽生活,日益不见容于时代;另一方面,翻身做了主人的广大劳动者,也不愿继续旧社会的受盘剥的房客生活。
  1955年底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分析了当时私房出租中的种种弊端,比如租金混乱,存在“二房东”、“顶费”等名义的盘剥;而房产主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只收租,不修房。据上海九家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1954年修缮费仅占房屋 租金总数的0.6%。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了前述意见,成为城市私房改造开始的标志。公私合营、国家经租,成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第一阶段是1956年在工商业的公私合营高潮中,对整个房产业,进行公私合营改造。第二阶段是1958年以国家经租形式,继续对私房进行改造。
  在第一阶段,关于实施公私合营之后房主的租金所得,中央认为:“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 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据此,上海市拟定了租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维修养护费35%,管理费15%,业务损失 5%,资本家所得18%,地产税和复旧费27%”,并由此推算得出“资本家所得约相当于资本年息的1%~1.5%”。但是资本年息的比例,后来被提高到了 5%(即五厘定息)。
  五厘定息,远远超出房地产商的猜测。因为当时经营管理最好的一家企业,1954年的盈余只合年息一厘三,因此,认为能有二厘定息已经不错。后来 听说,定息比照公债利息,可能定在三厘,大家喜出望外。之后,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关于公私合营定息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的报告发表后,房地产资本家“皆大欢 喜”。
  从另一个角度说,房产商赚了,政府就亏了,在1956年的这场房地产公私合营中,定息、私方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房屋修缮,成为地方政府的沉重负 担。1958年2月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说:“上海市由于动手较早,经验不足,背了包袱。”
  也就是在1958年这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政府对于私房改造的政策发生了微妙变化。当时“大跃进”已全面展开,决策层认定:公私合营不适合私 房改造的特点,相反“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便易行,易于为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至此,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第二阶段——经租。
  在经租模式下,当时上海政府部门给出的定租比率是“以应收租金的20%~40%为宜,平均30%”。这样与第一批合营户的“五厘定息”相比就低很多,只相当于前者的六成左右,自然引起这批房主的反弹。“为什么先改造搞合营,后改造搞经租?”“政府照顾大户,很周到,定息高,还可以安排人,小户生 活困难,定租低,人又不安排,这是什么道理?”
  针对这一情绪,当时上海市政府没有采取政治运动的手段推行改造,而是提出“加强行政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修理、统一租金标准、统一房屋使用、 统一租赁)”的渐进改造路线。1958年4月,上海公布施行《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规定改造起点以上出租房屋,必须按月、按实收租金额储存维修费用,每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者,储存40%;每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50-500平方米者,储存30%。
  这个行政管理办法,对继续改造起了促进作用。全市出租私房15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计8926户,《管理办法》公布后两个月中,有5175户储存了维修费用,存储金额共27万元。
  但是,在1958年上半年,武汉市大规模地组织了“国家经租运动”,通过鸣放、大字报、动员大会等形式,让改造户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中接受改 造,效果明显。当年五六月份,第二商业部向全国积极介绍武汉模式,还开了现场会。随后,上海也采取“武汉模式”迅速开展了经租改造。也就是在这个时候, 《人民日报》刊发了本文开头处那篇积极推进经租改造的报道。
  这些做法使得私房改造的“大跃进”得以实现。据1958年9月的统计,上海市区各区申请改造的有7406户,占应改造户的87.67%,其房屋 面积约占应改造户面积的60%。到年底时,市区已改造了98%。至此,中国完成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一个“经租时代”:市民向国家承租房屋,支付微 不足道的“名义租金”。■
  (作者系《东方早报》评论员。本版编辑郑景昕,工作邮箱:zhengjingxin@wxj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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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4 00: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不是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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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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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0 1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彬:鼓浪屿的“100年老房”主人是谁?

                        
阅读次数:  198

                        
       “经租”本来就是让政府来负责出租房子,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但“革命的逻辑”并不是这么一回事。1964年,最高法在给广东省高法的批复中认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最近关于房屋的产权问题争议很多。厦门鼓浪屿一位女业主与城管激辩“谁是房屋的主人”也颇受关注。其实,根据报道,官方称房子的权利人是当地房管局,女业主只是租户。而女户主表示:房子原来就是婆家的,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后被政府接管了。事实上,此类所有权暧昧的房产并不少见,这是1950年代私房改造运动留下的难题。
解放之初,百废待兴。政府希望通过保护私房产权,积极鼓励私人建房。不过,随着“三反”“五反”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拥有大量房屋、靠租金过日子的腐朽生活,日益不见容于时代。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开始。公私合营、国家经租,成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
第一阶段则是公私合营阶段,1956年在工商业的公私合营高潮中,对整个房产业,进行公私合营改造。这些房产企业合营之后,原房主被给予“五厘定息”,也就是年付房产现值的5%的收益。
“五厘定息”,实际上超过资本家自己经营房产的收益,所以资本家“皆大欢喜”。大业主刘湖涵说:“政府对我们实在宽大。”不久,政府部门也发现自己“亏了”,决定改弦易辙。
之后,房改进入第二阶段——1958年的“经租”阶段,这主要是针对私宅的改造。“经租”,私宅交由政府“经营租赁”给他人,租户向政府交纳租金,由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维修,租金中扣除了相关费用,按原租金的25%左右(甚至更低)的比例,作为“定租”交给房主。
经过“经租”,租户见不到房主,只向政府付房租;房主也无法实际控制房屋,给人的感觉是房子所有权改变了。其实,“经租”本来就是让政府来负责出租房子,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但“革命的逻辑”并不是这么一回事。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广东省高法的批复中认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之后,政府部门也坚持经租房属于国有的认定。
但经租房后来则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后来“经租”的定租不再交给房主,政府单方面违约,那么所有权还能算转移了吗?
其次,对私宅的改造,和对私营企业的改造还不一样,哪些算房主的自住房不该改?哪些该改?这有一个“起点”问题。1956年,上海市区房屋公私合营的起点为1000平方米。1958年,上海市区改造起点下调至150平方米,郊区降低至 70平方米。就是说房子大于70平方米的,就要接受改造,要由政府“经租”。实际上连这条政策线,都没守住。
很多房子是在“改造起点”以下的,但阴错阳差地都也给“改造”了,被称为“错改房”。比如,华东管理局建工老专家李震球,50年代去大西北做建设,把自己一套在上海的房子,交给组织照应。这套房子,没有达到前述的“改造起点”,但还是被改造了。这位专家退休回上海时,再也要不到房子了。再比如,按当时的政策,残疾人的房子不应该被改造,结果有些还被改造了。所以,当年很多房产的改造,是违反政策的,这也造成了如今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抢房子”运动。当时华侨自有的、不属于改造范围的房子,原房主也被迫搬出,或者让原房主居于一角。这个行为,从来不被政府所承认,之后也成为向华侨等“落实政策”的重头。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符合当年政策的,归国家所有;不符合的,“国家尚未明确”。
之后,政府部门提出若干补救措施:一是补发当年的定租,在革命的逻辑中完成对私房的产权的转移;二是给予补贴,买下房子;三是要求当年强占私房的单位腾退。
但问题拖延了几十年,次生矛盾一堆。因为对城市居民来说,向国家“经租”的使用权房,本身不是一般出租房,本身就有一定的财产权,特别是遭遇拆迁时几乎和产权房一个待遇,这些人凭什么向原房主腾房?所以,有的只能“带户清退”,把房子还给原主,但是因为租户不腾房,房主还是没有完整的产权。这项政策还有一个名字叫“落政代经租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发还产权,暂有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房产)。
为解决历史问题,政府不得不从中和稀泥,比如某市的处理原则就是:“先解决华侨房产,再解决国内人员房产,先易后难,逐步解决”,采取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个一点”的办法……
合营房、经租房、错改房、抢占房、落政代经租房……归根到底,总要回到这个问题:谁才是房子的主人?原房主认为“经租”没改变产权;政府部门认为早已收归国有;房子里的现租客,一直以此为家,这是他们的使用权房。历史和现实纠结在一处了,无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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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0 22: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霸佔經租房 就象日本掠奪釣魚島

【新唐人2012年9月20日訊】2012.9.18日,中國人民在9.18紀念國恥日。第二天,就是2012.9.19日。來自上海和杭州市的經租房產權人,一起來到上海市房管局(大沽路100號)紀念「家恥日」經租運動54周年。共同進行討還經租房抗議活動。


國家維護主權我們百姓支持,人民維護自己財產權國家已有憲法保護。但是,萬惡的房管部門霸佔私人家園——經租房。就是不肯歸還。視憲法法律為廢紙。繼續堅持改革開放下文化大革命,拿著政治迫害文件64國房(21)威脅經租房產權人。其行為就象日本政府掠奪釣魚島情況一模一樣。所以經租房產權人堅決支持中國政府維護主權的立場,一定要日本強盜歸還釣魚島,經租房產權人也要求政府主持公道。想想國家釣魚島被日本強盜掠奪是多麼的屈辱。想想經租房產權人私房被房管部門掠奪也是同樣的屈辱。同是受害人更應該理解和支持。強烈要求政府解決經租房被掠奪的實際情況,儘快依據憲法法律精神歸還私人房屋——————經租房。

上海.杭州經租房討房團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size=-1](上海.杭州經租房討房團)



[size=-1](上海.杭州經租房討房團)

http://www.ntdtv.com/xtr/b5/2012/09/20/a767628.html.-%E9%9C%B8%E4%BD%94%E7%B6%93%E7%A7%9F%E6%88%BF-%E5%B0%B1%E8%B1%A1%E6%97%A5%E6%9C%AC%E6%8E%A0%E5%A5%AA%E9%87%A3%E9%AD%9A%E5%B3%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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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0 22: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保卫钓鱼岛 上海杭州百姓讨要经租房

作者:上海.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9/19 23:35:42
2012.9.18日,中国人民在9.18纪念国耻日。第二天,就是2012.9.19日。来自上海和杭州市的经租房产权人,一起来到上海市房管局(大沽路100号)纪念“家耻日”经租运动54周年。共同进行讨还经租房抗议活动。
   国家维护主权我们百姓支持,人民维护自己财产权国家已有宪法保护。但是,万恶的房管部门霸占私人家园——经租房。就是不肯归还。视宪法法律为废纸。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下文化大革命,拿着政治迫害文件64国房(21)威胁经租房产权人。其行为就象日本政府掠夺钓鱼岛情况一模一样。所以经租房产权人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维护主权的立场,一定要日本强盗归还钓鱼岛,经租房产权人也要求政府主持公道。想想国家钓鱼岛被日本强盗掠夺是多么的屈辱。想想经租房产权人私房被房管部门掠夺也是同样的屈辱。同是受害人更应该理解和支持。强烈要求政府解决经租房被掠夺的实际情况,尽快依据宪法法律精神归还私人房屋——————经租房。
                           
上海.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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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0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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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08: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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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23: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老宅产权之争



       一段“鼓浪女激辩城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不小轰动,当事人陈亚星所住的百年老宅,因为产权归属问题,屡次受到城管的管制。陈亚星称由于历史原因,房子一开始就没有新中国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官方的说法是该房子的权属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几百平米的老房子散落着一些建筑垃圾,她称这是城管的逼迁所为,而厦门政府则称她违章划地。一场民间与官方的产权拉锯战正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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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13: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段厦门卫视直播陈亚星当事人的采访而没有播出的内容


采访而没有播出的内容.jpg


     http://club.jjjaaa.com/shipin/thread-484117-1-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9-26 1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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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14: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学网   网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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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0 11: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28元强购汉口民生路商铺之转呈中央领导篇 (图)


2012-04-04 22:54:4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7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张业遂先生, 转呈:

中G中央胡总书记

《就追究武汉市房管局违法行政、打击报复侨胞致中G中央总书记的函》







                    




中G中央胡总书记钧鉴:

我是美国华侨,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91号商铺房海外合法继承人。现住342 Horizon Drive, Edison, NJ 08817, U.S.A.。 该房为乙砖二层, 楼下为商铺,建筑面积156.38平方米,宅基地为0.123亩。

这是一起历经30年艰难诉求、久拖不结、以权压法、倍受海外侨胞注目的案件。

这是近几年来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杨松第一次亲自介入落实私房政策的信访形式案件。是武汉市房管部门涉嫌打击报复侨胞的案件。

这是一个个案但又不是个案,因为它伤害的不仅是侨胞的权益,还有4500万侨胞对中国法律的信仰以及对GCD和政府的感情。

这是一起原本简单、是非分明的案件。在武汉市政府的问责下,武汉市房管局以一封寄出国门向海外侨胞郑重承诺的红头文件作了以下的记载:

“我局会同江汉区房管局、区房产公司现场查勘,一致认定该房确系大修性质,为此江汉区房管局向我办请求发还产权。04年9月市落私领导小组在讨论此案时认为,鉴于目前没有安置住户的资金渠道,如果带户发还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决定待资金到位后再发还。市长及管市长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问题。请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由以上摘录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1. 首先, 两个不同级别职能部门均作出了“退还民生路91号房屋产权给原业主继承人;2.一致认定该房确系大修性质,并非拆除改建,原房可以发还;3.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行政投诉中心介入本案。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中发办(80)75号文件指出:”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10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同时75号文件又科学预见到:“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着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31年后的今天,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的现实情况被不幸言中。

一.严重违反信访工作纪律:

如上所述,江汉区房管局、武汉市房管局分别于2004年以江落办82号,2006年武落办7号文件作出退还民生路91号房屋产权决定。该决定6年来一直停留在纸面上, 甚至资金到位后仍未予以兑现落实。针对武落办7号文“待时机成熟”、“请耐心等待一段时间”暇疵,文字模糊,办案不设时限,把红头文件当欠条。据此,我先后在大洋彼岸以不下20次传真、信函要求该局执行决定,兑现承诺而未果,该答复不答复。我亦专程回国半年,多次登门求见,均是置之不理、雷打不动、躲避、冷漠信访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市井无赖式的表现,严重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信访条例》14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试问市房管局已若受理了,原则上应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或者转下去书面告之了?是你们制造了问题,冤有头,债有主,不找你们又找谁呢?在事实面前你们要么叫屈,要么置之不理,要么百般辩解,要么我行我素。领导重视就是大案、要案。市委书记百忙之中亲自过问、亲笔批示两年多了,案子至今事未了、案未结,这个案子就这么复杂吗?把老百姓当作可以随意捏弄的泥巴!市委书记批示后你们曾找过当事人谈过一次话没有?陆续近10次的去信可能主要官员连眼皮都没有抬一下。信访在武汉房管部门成了“言塞湖”。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群众的信访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关于解决民众信访问题的规定和制度,并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为何一到地方一到武汉房管部门就一反常态、变调了呢?这种对上阳奉阴违, 惯用战争年代手段打击上访者,外一套内一套好似地下组织,将上访群众当成刁民,把侨胞视为敌对势力,落政几十年上访几十年,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二.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组织

这个问题可由三件事来加以说明:

1.2009年市房产局一张《房屋情况调查表》以拆除改建不实内容呈报市委监察室。但凡不可思议的事情,官方都有办法让它合理起来,多的是手段。每一个作恶的地方政府部门,都可以找到动手的依据。按惯例《调查表》对有争议的事项应重证据、重政策、重法律。应附有相关房屋档案资料。按全国落私办要求,落私政策公认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阅房屋原始的历史资料,首要的条件要有提供拆除和改建的上级批文,应有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面积测绘、施工各项图纸等,所有这些全部没有。而市房管部门向市委汇报的内容是:“我司建房只需向房产局上报计划即可”。(口气真大,这里的司是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并栋改建的资料和工程资料档案,因历史久远,资料帐目已销毁无从查找”。如此强词夺理,滑天下之大稽!

2.所谓的《江房局房政字(86)第148号拆除房屋拆价收购通知》,纯属无中生有,弄虚作假。原来房子业主黄幼英(我母亲)于1970年病故后我是该房屋内定主持人。我的家庭全家户口至今登记在民生路91号户籍册上。我从未接到(86)第148号通知,通知上自然不会有我的签字盖章凭证。 司法上认为: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必备条件。事实是该部门从未将江房局房政字(86)第148号通知送达给业主。江汉区房管局对于送传情况未予查明即作出决定,属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江房局房政字(86)第148号通知无效。关于假冒业主签字笔迹,经与房管局张国安处长初步鉴定系经办人同一笔迹。

3.江汉区房产公司向市委提供的《武汉市民用房图卡》资料附件中有多处虚假涂改疑点,如66年无偿接管时该房屋图卡记载为高砖(明显有涂改痕迹),而辖区档案室资料是乙砖结构。这些年, 武汉房地产领域窝案频发,因诚信而饱受民众质疑。震惊全国和海外的武汉房管部门“经济房6连号”事件发生后, 武汉市长坦诚说出这是“政府丑闻”。类似房管部门“6连号”还有多少黑幕,弄虚作假,至一路绿灯欺骗上级。弄虚作假成了常态!希望法律能象“6连号“打假一样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

三.红头文件成了废纸。诚信何在?

众所周知, 在中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红头文件,它们是具体行政执法依据,是止争定纷利器。一个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是有连续性的, 它不以领导人变换而变换, 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尊重前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是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要说我国政府换届,执政党不会发生改变,就是西方政党交替,后执政党也不能不认可前任政党的职务行为, 否则,社会、经济秩序、国际交往如何进行,这是法律常识。

“民无信不立”。耐心等待了6年2180多个日日夜夜,经过江汉区房管局一审,武汉市房管局二审决定, 这起民与官信访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很明确的“该房只是大修性质”的结论,只等现任房管局领导层执行, 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误, 恢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此后望眼欲穿长达6年的折腾后,武汉市房管局居然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说话不算数,立马变脸不认帐。这与匪区何异?非但不依法履行自己发出的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 反而凭借手中的权利让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该局竟然精心策划组织下层企业以《调查表》意见否定堂堂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部门生效的法律效力公文,让上级服从下级,让红头文件形同废纸, 闻所未闻。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必然致使事态升级。给海外侨界造成负面影响。坊间老百姓见过最牛的政府部门,没见过最横的政府部门。武汉市房管局就是最横的政府部门。(06)武落办7号红头文件决定赢了也是白赢,叫你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一个法律不能保护民众和侨民权利的时代, 就是一个不安全的时代。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这里我必须重申:在没有正式废止(06)武落办7号行政决定书的情况下,1.一个下属民事企业以《调查表》形式悍然否决生效的红头文件,属程序违法, 要多荒唐就多荒唐! 2。相关职能部门不应对上级生效的法律公文进行实体审查, 不能出尔反尔, 自打耳光。江汉区房产公司04年既参与武落办7号文件的决定,又参与江落办82号文件现场勘查, 又用调查表形式反对这两份文件的决定, 这套把戏谁不知道, 无聊至极!3。超越法定权限。调查表意见与该决定内容冲突, 文件打架, 结论非此即彼, 抵触生效上位法无效。4。调查表未与行政相对人见面, 暗箱操作,有鬼才不敢公开,属程序缺位、民意缺位、监督缺位,偏离了法制轨道。上述4条是司法行政的基本常识。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 武汉市房管局如此不畏法度,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滥用职权等问题, 最根本原因是与民争利、向民夺利。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作出“并非拆除改建“结论后,又拿不出确切证据,而作出相反的行政行为, 颠倒黑白漠视武落办7号、江落办82号生效公文决定,明目张胆执法犯法,影响社会稳定。

四.商铺28元人民币/平方米作价收购, 制造火药桶

拆迁补偿, 点出中国当前最红火的焦点。 我家房屋于光绪末年置地,建于民国初年。一直受到各个时期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即使政权更替,亦不剥夺合法私有财产是古今中外的惯例。民生路91号房屋于我来说, 尊严和感情大于物质利益。 我已是70多岁的人了, 我的祖父曾是那个时代的精英, 他早年留学美国。我对自己也调侃说谁叫我当了美国人的爸爸和爷爷呢。 我希望我的子孙也能“回家”,回到祖先用自己的一生血汗积累才购置了一份房地产。我告诫自己千万不要忘记把“事实真相”告诉后代,让他们不要忘记祖辈的血汗是如何得来又如何失去。侨产凝聚了华侨华人的思乡情怀,是海外华侨华人在大陆的根基所在。 保护侨产是中国宪法对华侨权益的精神体现。

从古到今, 对老百姓来说房产权就是生存权。党的(80)75文件重申: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建设部(82)449号文件落私政策的中心问题就是产权转移。我家原房存在, 要的是原房有何困难。把占了老百姓近半个世纪的房子发还给老百姓有何困难?百姓赖以遮风挡雨的家,即便是寒舍也有尊严, 也有百姓的朴实与温暖。“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缘何武汉房地产部门“发还”有困难? 为什么发还有困难总在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这都是“土地财政”在作怪。与民夺利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上不了国际社会的台面!在法治政府语境下, 为人民服务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如果政府部门总是琢磨着黄金地段的巨大利益, 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违背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在法治社会,家处民生路黄金钻石地段,号称绝板地块, 不应成为人们提心吊胆的事由, 或是横竖都是羊的错, 应该被吃掉!

综上所述, 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和侨胞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权利的正当行为。由于我的信访诉求被长期搁置,众多信函寄出石沉大海,无奈之下,我只好逐级向上反映,但是我的正当权利却触犯了市房管局个别人,引起他们的极度不满和寻机报复,尤其是市委书记在我信函的批示被认为是给地方形象摸黑,触到他们的“面子工程”。近期竟然以一个莫须有的文件[江房局房政字(86)第148号通知]决定将民生路91号当街繁华商铺以28元/平方米低价强行收购,这实际上连瓦片钱都不够!与市场价相差几千倍!!!当地侨胞闻讯后舆论一片哗然,怎么作价补偿款连买半张返程回大陆机票钱也不够!太不人道。武汉许多文革产业主发出惊呼,文革是四人帮无法无天无偿接管私房, 过了近半个世纪后, 武汉市房管局对老百姓实行“无偿收购”了。所谓无偿收购就是用原业主40多年积累的商铺租金极小极小的一部分收购原业主房产。文革业主又将面临一场新的灾难。这种强盗式敲骨吸髓掠夺唯有武汉市房管局做得出,这不是抢劫是什么?还有什么词比“抢劫”更准确!而且是用欺骗和高压下的抢劫!人在做,天在看。四人帮无偿接管还保留原业主产权及自留房(含产权),而武汉市房管局现任领导人急功近利连原业主自留房产权、宅地产权统统无偿收购了。文革的死灰还在复燃!文革产业主一批又一批,聚集在市政府大门口、省政府大门口、到北京找说法,导致矛盾激化,不仅给落私政策摸黑,也损害了政府形象,拿几十年前计划经济粮油票时代补偿标准坑害老百姓,做天下人所不齿之事。

五.维护侨胞国内正当权益

落实私房政策是国家多年针对人民纠错改正的承诺和对政府部门的要求。根据宪法51条关于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和“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清退文革中被挤占的侨产,使一批华侨、侨眷的历史旧案得到复查纠正,侨胞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让海外侨胞的心灵创伤得到迅速愈合。

诚信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原则,诚信将会赢得国际友人、港澳同胞、华人华侨更大的尊重。



此颂近祺





美国华侨、专家 Zheng Guo Du 谨呈

2011.1.14





通讯:342 Horizon Drive, Edison, NJ 08817, U.S.A.

手机:732-397-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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