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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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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0 12: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新民: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2011年07月01日10:11腾讯历史华新民我要评论(50)
字号:T|T
[导读]华新民: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编者注:《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证》发布之后,华新民老师对文章多处史实提出了异议和修改意见。华老师百忙之中撰成此文,令编辑非常感动,特全文刊发于此。
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我对《腾讯网》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一文的几点看法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
注1:京发(1980)40号“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注2: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注3:1995年国土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4:显示房地权利一致的若干法律规定(如能认识到“国有”为虚的国有,并把以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换成“土地财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就好理解了,就一通百通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等。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0-1 0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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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9-30 1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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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 16: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文再读:




上海讨房团向政府讨私宅
(2011-07-08)


● 陈迎竹 报道 上海特派员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执政62年,背负的历史欠债之一是私有产权的归还问题。一年多来,一群上海居民每星期都在市政府门前聚集,为的正是讨回过去被侵犯的房屋产权。
  这群约百人的居民集合成一个“讨房团”,分享各自的经历和向各部门交涉的心得。他们的共识是每周持续聚集,并以合法手段按程序向各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
  在这些人中,最“出名”的莫过于57岁的郑洪——因为他是唯一跟政府打过官司的,目前手上有42个案子,估计要开庭六七十次。
  郑洪的坚持使他在有关的政府部门里都出了名。他要讨的是爷爷在1949年买下的四明村三层楼房。
  位于静安区的四明村是清末成立的民营四明银行所兴建,共100多幢上海式石库门里弄楼房,现在被列为保护建筑,不能拆。
  郑洪说,这户门牌延安中路913弄101号、三层楼、居住面积94.4平方米的房子,是他爷爷郑梅清在1949年用40两黄金买下的。当时四明村的住户多是不定期与定期两种租约合同,在日本学印刷后回国当印刷厂长的郑梅清是极少数买下房子的人。
  1949年中国政权易手后,上海在1954年成立房地产公司经租部,两年后自成经租公司,与上海市房地产公司、上海市房屋修理公司、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并列,成为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属下的四大公司。
  档案显示,经租部成立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对外斗争肃清帝国主义在上海房地产方面的残余经济势力”,在一两年内,经由多种方式,“把上海大部分私有房屋的经营管理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
  四明银行在1949年后被政府接管,1952年与其他几家银行合组成公私合营银行。1955年12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将所有在沪房地产全权委托上海市房地产公司经租部统一经租,并撤销银行本身的房地产部门。
  经租是指由国家将所有房屋收回之后,统一收取租金归国家所有,再将其中一部分还给原业主。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的郑洪从事教职,10年前离开岗位转到德国学校教美术和书法。他说,2岁的时候被“抢走”的房子后来陆续搬进了另两户人家。他从2001年开始为讨回自己有继承权的这套房子而在政府机关奔走,经过繁复的程序,逐步把相关情况厘清,并掌握有力的证明,从2008年开始先后向上海市房地局和静安区房地局提出诉讼。
  爷爷郑梅清在1957年底离婚后搬出这房子,后来被打成右派,他们家也被抄了三次,买卖房子的相关资料因而丢失。郑梅清对房子的经历并没有详细纪录,郑洪在开始这项奔走历程之前,并不十分清楚来龙去脉。但郑洪手中一份材料显示,父亲郑子宏曾在1967年向上海房地局去信,要求退回被收房屋,房地局回函告知“暂不处理”。
  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向官方申请资料以厘清真相的过程中,郑洪说自己遭遇了不少阻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申请的文件,有些被回复以“属于国家机密”。但他终究掌握了房子是爷爷买下的私产而不是租赁的证据,提出诉讼。
  为了自己的权益,他至今一直在出庭。
  大约一年前,他加入讨房团的行列,每星期到政府办公大楼前请愿。郑洪表示,这群人总数大约百人,每次到场数十人,都是早期“改造”过程中房子被没收、拆迁没获得赔偿或留下纠纷的,现在都要回头向政府讨公道。
  郑洪表示,两个月前,终于有市政府官员出来和他们见面,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家把诉求写好,由政府查档案核对之后,给予交代。
  对这些人来说,很多房子不在了,主要是希望获得赔偿,但郑洪不一样。他那老旧的房子是保护建筑,就算要了回来,也不能拆掉重建赚钱。
  郑洪说,在一次庭审之后,曾有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明白要他“开个价”。他说:“我说你房地局没拿过我的钱,要还我钱干什么?我只要把原来一户变成现在三户的房子完整地还给我。我也不要动迁赔我新房子,我只要我爷爷留下的祖宅。”
  “我要收了你的钱等于是吃我祖宗,”他比喻:“如果台湾出钱给大陆,大陆就不要台湾了吗?”
  了解这是历史问题,郑洪一再强调不是要政府道歉,只是要重新确认完整的房子产权。
  郑洪的几十个官司至今只赢了一个程序性的。十年追讨,他可能在司法等程序上胜算不大,不过他对自己掌握的证据力怀有信心,相信锲而不舍的追讨行动可以令政府的立场松动,最终获得产权的确认。他表示,走过整个程序,更重要是让自己了解了很多连他爸爸都不知道的材料,得知整个历史过程。
  “这也是收获,我父母连谁抢了房子也不知道。”
  讨房的案例其实在全中国都有,不时出现在新闻媒体,过去的大宅被分割给多户人家,在时代变更后、有了私产观念的今天,当年的屋主和后人,正陆续为丢失在时代中的权益奔走,而各地政府,则努力在寻找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平衡。
*tanetsph@gmail.com

《联合早报》


「讨房路」的归宿
【黄浦新陈】

陈迎竹 (2011-07-13)



上周关于上海讨房团的报道,引起一些回响。有读者来信叙述了自己家的经历,也有网民在微博里公开了父祖辈时代的情况。
  其实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全国很多城市皆是。
  有些人的老宅原本位于如今的黄金地段,例如上海市的淮海路和西藏路口,有些人则是原本拥有上海老城区数十幢的私宅,祖辈用来收租。还有人在杭州西湖边原本拥有一片古色古香的山庄,后来都成了泡影。
  在国家变天的年代,这些私产产权的变调,故事大同小异,但情节各不相同。有些是在政权易手数年后才出台的政策所接收,但是手续未必完整;有些是产权所有人逃难或人在异乡,家族四散,新政府乘虚而入;有些是对当事人连哄带骗,要求无私奉献;更少不了靠武力强征的,像一个网友说“爷爷留下的祖宅,一九五几年时解放军路过,政府出面说借给解放军住,爷爷就带全家搬到一小破房子,兢兢业业继续教他的数学课直到文革被迫害死……后来这房子再也要不回了”。
  这其实反映的是革命的危险。革命者在战场上的胜利,并不能自动转化成治理国政的能力。共和国成立之初,意识形态的倾向遮蔽了全面的认知能力,无法体会私有产权在经济、社会与人心方面深远影响。
  为了证明有能力改变社会,解决社会底层的住宿问题,把大群劳动阶级迁入一座座深宅大院,一幢幢楼房。一户人家的优雅瞬时间变成好几户甚至十几户的拥塞,并且明文规定,原户主不能驱逐无能力缴付租金的租户。
  例如上海盛家老宅,占地2000平方米,是30年代兴建的英式洋房,原是清末名臣兼实业家盛宣怀的儿子盛重颐的房子。现在住了8户人家。有人统计,上海4000多幢洋房,平均每幢住了10几户人家,有些还是原来主人跟后来者一起住的。
  有些房屋开始被作为官方机关办公用途,但时移势迁,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利益驱动下,被巧妙转化成为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产乃至转卖图利。昔日的共产,在今天都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产。
  这当然令原来的房产拥有者感到愤懑,因而出现了“巧取豪夺”的认知。
  这样的人也许是少数,现在更棘手也不时出现的,其实还有后来被迁入的住客,几十年后的如今也面临产权归属问题,这些人住了几十年“人家的房子”,却是在公权力的介入下住进去的,到底有没有产权,要他搬,政府赔偿多少,这些都是问题。
  广西防城港一个东南亚归侨,80年代开始追讨祖父在49年以前所建的房子,经过26年的官司终于成功。
  讨房成功的例子应该是很少数,据说有些国民党将领或台湾方面的名人曾经成功要回祖厝,但那是为了统战,因为还有更多老兵讨房无门。
  在这个历史转折中,其实看得出官方已经没有了中心思维。对于百姓要取回的产权,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都是“拖”字诀为上。
  《南都周刊》去年的一篇报道中,引述多年操办老洋房置换的掮客徐建国的分析,认为70年代末落实统战对象和高级知识分子被侵占住房的政策,只是开放之初的姿态,返还一部分,但原则上1958年公私合营时期上缴的住宅“不落实政策”。
  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对寻求政策支持的百姓刁难推阻,其实只会继续伤害公权力的威信。
  官方显然认定这些人是少数,只要等待年纪越来越大的他们随风而逝,他们的后人——就像现在很多不想多事的后人一样——自然就会遗忘或者不想理会这些复杂麻烦的事情。
  人为的烂摊子却想等待时间老人去收拾,不能不说是鸵鸟心态。但是除非能拿出魄力,用专业的管理角度去面对,根据证据、证明,一件件依据法律处理、解决,能归还就归还,不能归还就提出替代补偿方案,这必须有专门人员全心处理和面对,否则,这是永远无法交代的历史,对当事人尤其如此。
  这从积极意义上看,是证明执政能力与诚信的一项工程,从消极上看,是官方对历史债权人的和解。
  梁启超曾经坚决反对土地国有制,并且论证了国有制的不可行,在这一点与儿子梁思成壁垒分明。学建筑的梁思成相信国有制才能好好进行城市规划,结果他连致力维护的北京城墙都保不住。
  *tanetsph@gmail.com
《联合早报》
(编辑:魏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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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上海“討房團”到聯合國上訪熱度 1[color=#999999 !important]已有 320 次閱讀[color=#999999 !important]2012-5-31 07:29 |[color=#999999 !important]個人分類:社會|[color=#999999 !important]系統分類:時政資訊| [color=#999999 !important]上海, 房子, 聯合國, 大革命, 老家

上海的陳黛莉一家三口去年底到了紐約,開始在聯合國大廈前展開抗議行動。她說,老家整幢房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搶,但文革已經被國家定調為錯誤,有政策可以歸還房子,然而歷經9年上訪,房子卻始終討不回。她指責官方“是想拖死我們”。

稿
  上海“討房團”動作愈發擴大,有人甚至走向紐約,把中國國情特有的“上訪”延伸到聯合國去。他們還表示,準備聯絡全國討房者在“十八大”前進京搞聯合行動。
  來自上海靜安區的陳黛莉(50幾歲)一家三口去年底到了紐約,開始在聯合國大廈前展開抗議行動。她近日接受本報電訪時稱,老家整幢房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搶,但文革已經被國家定調為錯誤,有政策可以歸還房子,然而歷經9年各種上訪過程,房子卻始終討不回來。她指責官方“是想拖死我們”。
  陳黛莉一家是去年持旅遊簽證到美國,隨即一直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附近租房子居住,丈夫和兒子打零工,她則拉布條抗議。她說:“在中國抗議沒有用,只會傷害老百姓利益。美國是有人權的國家,會保護我們難民。”
“在中國上訪有人打我”
  抗議近半年,聯合國並沒有回應,但陳黛莉相信美國政府不會因簽證問題遣返他們。紐約的深夜,她在電話中激動地說:“我在中國上訪有人打我,軟禁我,在美國不會。每次去北京回來就挨打。這像社會主義國家嗎?九年上訪,人生有幾個九年?文革後鄧小平也翻案了,為什麼我們老百姓不能?”
  和他一起在紐約抗議的還有2001年房子被強拆的艾福榮等人。陳黛莉把上海討房團的行動推向另一個高峰。討房團是中國很多城市的特定群體,這群人父祖輩的私有房產在1958年開始被要求由國家統一齣租,稱為“經租”,後來又陸續從行政等層面被否定了產權,甚至被強制拆除。一些房子後來還被安排住進其他人家。
  然而在法律層次上,以及許多文件上,還是承認這些房子的產權歸屬,這也是討房者據理力爭、官方卻一直試圖回避的原因。
  上海的鄭洪就通過一次次官司,逐步而零星地把一份份證明文件要回來。但完整的產權回歸仍只能等待。透過對自家房產權益的追溯與梳理,鄭洪等人也都成了這一特定歷史問題的專家。
  上百名討房者在兩年前組成“上海討房團”,試圖以集體力量向官方施壓。但多次與官方接觸和溝通,始終未能解決,致使討房者漸失耐心。去年官方的約見動作曾讓討房者燃起希望,以為會加緊落實政策,最後卻落了空。今年“十八大”政府換屆在即,他們不指望會有政策上的變化,因而更加不滿。
  有人因此決定把事態國際化,希望獲得海外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支援。紐約聯合國總部外,長年都有不同國家的人因各種原因抗議自己的政府。
  4月份清明節期間,三名老人趙燮元、徐冠群和益庭勳,來到美國駐上海總領事官邸外。80幾歲的徐、益二老表示要申請美國簽證,趙則說要把討房材料交給美國。他們被告知官邸不辦這些事,但執意不肯離開,還主動要求被帶到派出所去。
  趙燮元(73歲)告訴本報:“(討房問題)國內不解決,我就向美國人提材料嘛。”
  他否認“找美國人”是受到今年初重慶“王力軍事件”的影響,只強調希望通過這一動作,引起國內政府的重視。
  討房團成員之一吳鳴怡指出,政府在發還經租房問題上,長期實行“一國兩制”是最令人不滿之處,華僑和名人的房產多被歸還了,沒名沒姓的老百姓卻只能辛苦追討。
  此外,私房變成福利分房,“政府慷經租戶之慨,拿我們的私產去收買人心,這是我們決不接受的”。而在經租房產權轉移過程中,他們也指控官方“倒賣經租房現象嚴重而普遍”。在經租房拆除過程中,他們也列舉很多案例顯示官方並沒有給予產權人補償,激化了社會矛盾。多名討房者不久前告訴本報,他們相信歸還經租房政策的落實,最大阻力來自被稱為“房老虎”的政府執行層面的利益集團。他們表示,不惜走國際訴訟之路,動員海外經租房業主後代積極參與。
  他們強調,很多產權紛爭源於沒有完整手續,如果政策是歸還,就必須落實,如果是收歸國有、沒收,“也請政府給我一紙文件,只要一個文件”。
  “我們迫切需要一個公平、正義的程式,上能告慰先祖,下能告誡子孫不再追償,停止紛爭。”
歷史留下的債
  中共建政後,因一系列政治運動,導致所謂“歷史欠債”也多。很多事情至今沒有獲得完整的處理或賠償,以致始終被視為政治言論的禁忌,除了經租房,還有整肅官僚系統與資本家的“三反、五反”;整肅知識分子的“反右”;導致大饑荒的大躍進;文革;知識青年下鄉,乃至1989年的六四天安門事件等。




陳迎竹(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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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0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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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13: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视剧《大家庭》 05


有关 【私房被抢劫的故事】 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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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13: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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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2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大刚

  在推动全国经租房维权
运动中作出贡献的林大刚
老人现患心肌梗塞住院治
疗,现急需四万元作心脏
搭桥支架手术,望全国经
租房业主伸出援助之手慷
慨解囊!邦林大刚就是邦
自己,与人玫瑰手留余香!
  祝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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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22: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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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6 2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无天,老北京谁怜?



曹保印(《新京报》首席编辑、评论员)

无法无天。除了这四个字,再也找不到其他词语,能准确表达我读《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法律出版社,20095月版)一书的感想。书的作者华新民,一个生于北京的法国人,为了保卫老北京的胡同,整整战斗了10年,而且还将继续战斗下去。在这10年里,她不止一次以血肉之躯,对抗摧毁老北京胡同的推土机,对抗推土机后面形形色色被利益冲昏了头的“野蛮人”。然而,几乎每一次,她都以失败告终,她的泪水始终打动不了“野蛮人”,她的呼声始终唤醒不了“野蛮人”。

某些官员:“别给我们提什么法律!”

特别荒谬并无比悲哀的是,在这些“野蛮人”眼里,华新民这位老北京文化的保卫者才是“野蛮人”。因为她居然在21世纪的今天,将“破房烂院”当成宝贝,转而“对抗”以汽车、高楼、商场、马路等为代表的现代文明。请不要以为,这些“野蛮人”是开推土机和砸墙拆瓦的农民工,不,不是!他们中很多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富商巨贾……
且让我们瞧一瞧,这些摧毁老北京胡同的“野蛮人”,到底怎样无法无天,又无法无天到什么程度。


在书里,华新民着重提到了一个词(或说一种现象)——“经租房”。事实上,发生在老北京胡同里的无数悲剧,大多与“经租房”这个历史怪胎有关。所谓“经租房”,是指1958年房主托房管局统一经营管理的私有出租房屋。当时政府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认为出租房屋若超过15间,超出部分就要让房管局帮着经营,负责修缮和安排租户,再与房主分享房租。迫于压力,房主不得不接受了这种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安排。一开始,房管局还把1/3的房租给房主,可随着“文革”开始,拥有房产即意味着杀身之祸,迫使私房主将房本(1949年前的房地契和1949年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交给了房管局,自此,房租被房管局独吞。“文革”结束后落实私房政策,房管局对私有房屋只发还了“文革”期间挤占的部分,而没有发还经租部分,并声称“经租房”已经“归公”。“经租”,“经营租赁”罢了,到了房管局这里,居然变成了“公然霸占”。


于是,悲剧一个接一个地在古老的北京胡同里、平民屋檐下重复上演:察院胡同23号,一个被列在保护名单上的清代老宅,被强行夷为平地,宅主人叶嘉莹想留住一间希望“借住”的小屋,都成了梦想;美术馆后街22号院,北京仅存的一座明末清初的民居四合院被强行拆除,暗中砸玻璃、拆院墙、写恐吓信的人,居然在法庭上“胜诉”;孟端胡同45号院,一座四合院中的上上品,在半夜里被开发商“偷袭”和“暗杀”,变成了一条马路;遂安伯胡同37号院,院主人梁敏明的房子还在,房屋所有证和土地证俱在,房子下面的土地竟被土地管理部门偷偷卖掉……事实上,华新民自家分别位于无量大人胡同、遂安伯胡同的两处祖宅,一处“文革”后一直没有归还,并被拆毁;另一处尽管宅还在,但宅基地也被偷偷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


在读本书时,政府部门一些极端的非法行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其一,对经租房产的地址,北京各区建委和区房管局高度保密。
其二,对经租房产的地籍图,土地管理部门高度保密,不但普通民众见不到,就连政府规划部门也见不到。
其三,房屋所有证和土地证俱在房主人手里,而房子下面的土地,居然被政府部门偷偷卖掉,然后发拆迁令强行拆迁。
其四,房管局以极低的价格,将经租房按“公房”卖给租房户,把他们变成假产权人,然后让他们拿着毫无法律效力的“房改房确保证明”,领取巨额拆迁款,而房屋真正的主人却一分钱也拿不到。
其五,2002年,政府仍确定了539个保护院落,却不公布具体名单;2003年增加到1261个,名单仍不公布。不公布的名单成了高度机密,如此一来,所谓“保护”岂非“造假”?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的今天,在首都北京,这种匪夷所思的严重违法现象长期存在于政府部门,进而产生一系列相关联的其他违法后果,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之所以如此,原因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法律和政策被既得利益者玩弄于股掌之中。而面对这一切,用华新民的话说:“法学界则多年保持着集体沉默。”也正因如此,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才敢于摆出一副流氓和强盗嘴脸,公然对受欺凌、受侮辱的平民叫嚣:“别给我们提什么法律!”

“天理伦常”究竟还有多重的分量?

在这里,我想引述书中的两个故事。
一是杨大爷的故事。杨大爷“有着一副硬朗的身骨,宽宽的肩膀,嗓子洪亮,一说话半条胡同都可以听到”。为了阻止自己所在的史家胡同被拆毁,他跑遍了京城的法律书店,又请了律师,状告拆迁公告的非法。然而,他和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却遭到了疯狂的报复,七八个人用头盔等硬器,打得他俩血流满面,杨大爷的牙也被打坏。“暴徒们边打边叫嚣:告去吧!我们黑白都有人!胡同里的居民见状都气愤极了,也感到害怕,因为拆房子的人张口就说代表‘政府’”。从1998514日胡同墙上突然贴出一张“拆迁公告”起,杨大爷一直在抗争,然而,他的官司打输了。1999年新年到来,他不再抗争……他死了,死在新年这一天。


我不想作太多的评论,而想讲另一个故事。不知道为什么,一向勇敢率真的华新民,在写这个故事时,地点模糊为“某胡同”,主人公模糊为“他”。也许,华新民自有苦衷吧,或者不是她有苦衷,而是出版社另有隐情。
在皇城之内的某胡同,有一座占地300多平方米的四合院,58岁的房主从小就住在这里,这是他的祖传私宅。从“拆迁办”进驻那天起,此后整整4个月里,他受尽了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在严冬到来的时候,他和家人以及胡同里的邻居甚至还被剥夺了取暖的权利,因为订好的蜂窝煤都一概运不进来”;“在这最近一个月里,每一天夜幕降临之后又有一块块砖头从外面扔到墙上,把他们从睡梦中惊醒”;“所能获取的那一点‘拆迁补偿费’令他根本不可能买到房子,他和妻儿除了流浪街头再不会有别的出路”……


20061122日上午,“他目睹了发生在邻居院里的强拆,那是由一个一百多人的队伍完成的,场面十分恐怖。同时,一位片儿警把他叫到了旁边,告诉他‘这就是你不久之后的下场’”。第二天晚上,他在自家的小厨房里上吊自杀。
家破人亡。够了!足够了。关于天理伦常,无论多么理性的分析,多么犀利的言辞,多么动情的表述,都比不上这两个故事更有力。在老北京胡同拆迁这件事上,在那些既得利益的“野蛮人”眼里,天理伦常究竟还有多重的分量?而一旦我们的社会、我们的首都,没有了天理伦常的安身立命之处,那么,所谓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追求,岂非流于空谈?


在阅读《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时,我每每掩卷沉思:既然老北京胡同的拆迁如此,那么,其他更多的社会领域,又会怎样呢?不敢想,却又忍不住一遍遍想,然后,情不自禁地悲从中来,难以自抑。为了不能失去的生活故乡、文化故乡、心灵故乡,华新民这位蓝眼睛的北京人,战斗了10年,写下了这本令人震撼的书。可这是怎样的书啊!与其说它是一本书,不如说是一篇浸满血泪的墓志铭,纪念着那些死去的老北京胡同,那些死去与被迫离开的胡同人。


曾有人说,如果哪一天,老北京不再拆迁,终于被整体“封存”了,那么应该记住一个人,就是站在老胡同口,用血肉之躯,顽强而又坚韧地对抗推土机的华新民。这么多年里,她屡战屡败,却又屡败屡战。可是,对她来说,这样的失败不是耻辱,应该感到耻辱的,是那些所谓的“胜利者”,那些踩着北京老胡同的尸体,或者染红了顶子,或者赚满了荷包的人。


我还想郑重提议:如果那一天真的到来时,让我们在老北京的某个胡同口,就用那些老北京胡同的黄土和清水,给这位蓝眼睛、高鼻梁、常着一袭长裙的普通北京女人,塑一尊美丽的雕像,让她默默守着胡同,守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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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11: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杭州经租房同仁的不懈努力, 今天杭州房管局又与我们展开了对话。
一. 同意查阅房产档案 有原始房产证的复印房产证 没有原始房产证的 摘录档案存根 。
二. 一个月一次与我们经租房沟通对话 。大家说虽然是个开头,我们还要联合更多的经租房人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争取早日回归自己家的房产 。

2012年10月15日  1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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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19: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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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1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宪法!还我私房!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会议的精神,1979年10月11日中共上海市委重新作出规定, 夫妇已去世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还有一段后话。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不予合法归还!国家诚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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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14: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授权  本网首发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2款


  出处: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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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14: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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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09: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采取什么方法将私有房屋演变成为“国家所有”的?!《之一》
   (2012-08-03 18:51:45)

转载▼
标签:
房产、经租房

国家采取什么方法将私有房屋演变成为“国家所有”的?!(分两节段,以57年下半年为界)《之一》  
[一]、1 9 4 9年5月16日:保护私有房屋!经周恩来审阅、修改后发布的进城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重要文件:《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布告声明:“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即定之政策。”
[二]、1 9 4 9年8月11日:保护私有房屋!新民报发布《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问题》指出: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建筑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加以修缮,当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时,它就成为一种资本。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三]、1 9 5 0 年 8 月31日:保护私有房屋!内务部地政司发布《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这些现象已经深深影响了对城市房屋的保护,以致影响城市的整个发展,故必须予以纠正。如有上述现象的城市,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城市房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因为城市的房屋占有,一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出租也是一种固定资本的贷放形式,与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和出租根本不同。所以在现阶段除应没收的某些汉奸、卖国贼、官僚资本家及战争罪犯等房产外,其余城市房屋皆应受到保护,并允许房产所有人对其房产有出卖、租赁、典当、赠与等自由,使有房屋者释去疑虑。]                                 .                                               1                                                [四]、1 9 5 0年11月25日:保护私有房屋!内务部发布《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各地人民政府给私有房主颁发了[房地产所有证];
  [五]、1 9 5 4 年 4 月5日:北京市政府动员私人空闲房屋出租进行剝削!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复查私有空闲房屋的报告》房民牵字第980号指出: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2、对每一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干部主持。3、另选一个公安派出所逐步进行。  
  [六]、1 9 5 4年 9 月20日:保护私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宪法的形式高度概括了国家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   並在第五条中再一对私有房屋指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         
  [七]、1 9 5 6 年 1月18日: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关于私有房屋的改造,作出明确规定:[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並指出:[大房主多数是封建王公贵族、军阀官僚后代和以前的投机商。如北京市大房主中属于上述成分的即占88.4%,上海李鸿章的后代即占有房屋面积十万多平方公尺。其中也有买办、大地主及城市高利贷者。纯是房产资本家的很少。因此,对房产收入的依赖程度也不相同。如北京市占有房屋百间以上的大房主中完全依赖房租生活的,占这类房主户数的63.95%,兼营商业的占26.6%,机关干部与自由职业者占12.6%。 ][三、租赁方式:共有四种,一是自己出租;二是雇佣“经理帐房”管事人员;三是设房产公司,其中有的出租自有房屋,有的完全办理经租办务;四是上海、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市由市房产公司兼营或设经租部经租私房,这是使私人房产进入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一种方法。以青岛市为例,由房主自己出租的占75%,雇人的占10%,托房产局经租的占15%。上海、南京、天津、哈尔滨四大城市都有私人房产公司。上海有四十九家,天津有二十家,南京、哈尔滨各有两家。][(三)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也有些城市仍然相当普遍。如上海平均每十三户居民中即有一个二房东,上海市八万七千六百○六户二房东中就有六千多户完全靠此维持生活。]
  [八]、1 9 5 6 年 2 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未对私人房屋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肯定,也末作出相关的指示。而中央二办的《意见》却先于此决议,而去执行了。並于56年在上海开始了私房改造。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f7615d01016dq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f7615d01016dq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0-24 0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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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10: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马二哥的博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 经租房(58年私房改造运动) 的由来 沿革.海内外经租房继承人可一览!

    向北京老辈的同仁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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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0: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经租房业主在市人大会议前抗争! (二月)

http://play.v.qq.com/play?vid=994PDy40O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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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0: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align=center还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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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2: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你:土地不是“国家的”


发表时间: 2010-10-17 09:36:50     >   1 条评论
来源:传知行学术通迅2010第七期    作者:华新民



在1982年的宪法里,增添了这么一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这只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已经拥有私人房地产的四合院主人并没有因为这两个字而丧失自己的土地财产权。
去年,我在法律出版社出了一本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其主旨之一是揭示一个真相——如果你拥有一处住宅的话,那么房屋和其相关的土地都是你自己的私有产权。而大部分国人却都以为,并且斩钉截铁地对我表示:土地是“国家的”啊!
我是从保护北京四合院开始关注土地问题的,因为几位四合院的主人们向我展示了他们收在箱子里的房地产所有证,那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49 年至1966 年之间签发的,上面有院落的蓝图和其地籍号。我又发现,其它绝大多数业主的房地产所有证都在恐怖“文革”中被逼迫交给各区的房管部门保管了,而且至今没有归还。北京如此,全国的大部分城市也都一样。我自己家在胡同里也有私宅,我在那里长大,却也被后来的种种政治风暴迷住了眼睛,没有看到那紧锁在院墙里的史实。我走进房管部门,亲眼见到了自家的房地产所有证,虽没有能要出原件,但给了我复印件,加盖了该部门的图章,这对于法院来讲,其效力是与原件相同的。
“文革”劫难后清退了部分私宅,尽管此时发给业主的是新制作的产权证,但从宗地蓝图上可以看出相关宅院的财产权利是一直保留下来的,而且是永久的。
从自己家重返社会,我开始认真寻找大陆中国整体城市土地的真相,并逐渐理出了六十年以前至六十年以来的一个清晰的城市宅基地产权脉络。我并且希望把所有的人都带出误区,不要再以为土地“是国家的”了。
在1982 年的宪法里,增添了这么一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这只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已经拥有私人房地产的四合院主人并没有因为这两个字而丧失自己的土地财产权,这不单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且也是在八八年至九五年的若干法律中规定的。同样,对于产生于1988 年土地出让制度之后的新房产的主人,由于此“出让”在大陆中国是土地产权转移的意思,与香港的“土地批租”有本质上的区别——香港政府作为香港土地的所有者,与每一位购房者都签定了租赁土地的合同,而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这纸契约和这种关系的。我们的城市政府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我们每一位业主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着对土地财产权的拥有,而非“使用土地”的权利。老宅主人是从其它私人手里买来的土地,新宅主人是从代国家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通过开发商)手里买来的土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业主的身份在我们这里都是“地主”,而非“地客”,也因此根本不存在地方政府动不动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不存在“收回”,也就不应该存在地方政府的无视私人产权的任意“规划”,以及之后发生的必须“服从”该城市规划的“拆迁”。然而可悲的是,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把视线放在“拆迁”当中发生的腐败和暴力行为上,放在所谓“拆迁补偿”数额的高低上,而不去追踪产生“拆迁”的根源,这等于是在集体默认我们这种“拆迁”的合法性。
对于82 宪法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 解释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种解释并不是新鲜的。早在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的第143条里就已经表示:“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然而这个“属于国民全体”当然不是指全民拥有属于每家每户私人所有的土地,不是指全民拥有业主个人的私人财产,和我们现在的道理是同样的。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呼吁对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市的抢救,希望停止对祖国文化遗产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土地权利的稳定,一切呼吁都是徒劳的。
在我的书里,“人”和“家”的份量是很重的,人与建筑和文化是同生共死的。我的献词,献给了“所有希望安居乐业的人”。



前一篇: 斯伟江:强拆带来什么样的“新中国”?
后一篇: 就长沙征收规定谈业主的土地财产权
标签: 华新民, 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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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6: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上海讨房团向全世界发出求救SOS!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0月31日 来稿)
     
    【经租房主】是中国大陆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私房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被政府连骗带抢地强行借去由国家代为经租,最后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政府就以“革命的逻辑”声称:房子已被收归国有了。
     面对这种赤裸裸的强盗行径广大业主奋起反抗,以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归还私房!维权时间长达数十年之久,令人愤概的是政府以种种歪理予以拒绝,至今仍未归还。


    中国这群被抢私房的庞大群体,他们的遭遇堪比二战期间被纳粹掠夺财产的犹太人,是名符其实的【中国大陆的犹太人群落】仅在上海就有8926户之多。
    我们呼吁世界各国的媒体,请关注中国这群被政府掠夺房产的弱势群体,同时请求联合国人权组织向中国政府问责:如何保障老百姓的人身权、财产权?
    今天中国政府对钓鱼岛行使主权的态度与我们对经租房主张权益的态度是相同的!为此、上海讨房团向全世界发出求救:帮帮我们吧SOS!
   
    上海讨房团2012.10.31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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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2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



     紧急关注,上海经租房主戴光阳失踪8日
   10月26日,上海黄浦区经租房主戴光阳进京正常信访,他去国务院信访办反映私房被侵占54年的历史冤案。当日即被上海市驻京办押进北京久敬庄,次日遣送回沪。
   从10月27日至今,戴光阳杳无音信、人间蒸发。因戴先生性格刚烈、不畏强暴,虽生活极端贫困,却坚持长期奋战在经租户维权第一线。现在,其家属十分担心戴先生遭遇不测,恳请国内、国际媒体伸出援助之手,协助寻找戴光阳的下落,救救悲惨的经租房主吧!


       戴光阳电话:18810122647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4 2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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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8: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了!




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需继续加大力度 市政协港澳台侨委、提案委联合跟踪提案办理情况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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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3
[/local]






    10月23日下午,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联合召开“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建议”提案跟踪办理座谈会。市政协副主席吴幼英,副秘书长张丽、高美琴,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沈伟娟、张立军、林真意、崔明华,提案委员会副主任董敏华及李飞康、张癸、张启华、袁刚委员等出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侨办领导分别通报了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静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介绍了本区的落实情况。市侨联有关负责同志,静安区等六个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侨联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委员们建议:《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侨界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执政。同时,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时间变量和成本变量的内在联系,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随着时间流逝和问题的不断沉淀,久拖不决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解决难度。要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协调制度和联动机制,各方形成合力,力争按照预定计划,3年内全部解决。

    吴幼英副主席主持会议并指出,该提案是市侨联第11次提案,充分体现了本市广大侨界群众期盼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题的迫切心情。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落政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目前尚未全部解决。希望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相关新政策的出台契机,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自觉性,继续大力推进侨代经租房落实。


(宿琳报道 金松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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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5 18: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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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3: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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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4: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21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在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提示的几个问题,经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现当事人申诉,或经复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为宜,也可撤销原判决,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二、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政府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就不一致,现政府主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经审查,未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的,仍应执行判决;如原判决确有错误,可按此答复(一)的意见办理。
三、在《通知》下达后,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案件,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申请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我们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
      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湘法民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0月22日《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第二条的执行有些问题不明确,现请示报告如下:
  一、《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房屋纠纷案件中,涉及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案件,现当事人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是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移送有关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二、《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中,涉及有落实政策问题的案件,当时房管部门与法院对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
  三、《通知》下达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移送落实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四、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案件,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上或在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以上请予答复,以便遵照执行。
                          1988年1月5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0321日 实施日期:1988032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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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8: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横舟:房地产业的祸乱



    中国的房地产业走到今天,可以说已经结束了他五十多年的历程,走到了尽头,职能官员和老板们自己买起自己的房子来。也该这样了,再走下去,按照中国的贪官和房地产老总们的意愿,中国人都得回到原始社会,去睡窝棚。
  中国人最有家的概念,每一个中国人,都想有一个温暖的家。可是,几十年以来,中国人就跟没了窝的鸡一样,总是在折腾“家”玩。具体的说,就是折腾别人的家玩。从五六年,开始实行经租产政策,六六年开始实行文革产政策,七八年开始,就进行了改革产的折腾。几十年来,就是不让你有个安稳的家。毁掉你的家,发我的横财,这就是中国的房地产业。
  什么是经租产呢?对于这个问题,年轻人知之甚少。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就在经租房产的极端政策还没有彻底纠正落实的时候,文革开始了。又有一大批私有房屋被强行或者“亚强行”的收归国有。这就是后来所说的文革期间的房地产问题,简称“文革产”。这个问题一直延续到“改革”开始,也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改革开始,在“经租产”、“文革产”问题都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又开始了强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运动。一大批城市和乡、镇的居民,被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强行的拆迁出市区,他们的私有房产占地,被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假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强行掠走,用来发个人的横财。
  然而,不论是官员还是房地产商,都知道这房地产开发的真正违法性,所以,他们都是急功近利,不负责任的开发一片片的楼脆脆、楼危危……。只要把钱一赚到手,就赶快扔下一个烂摊子拔腿走人。这就把国家的房地产业,弄成了杀鸡取卵式的经营方式。时至今日,还真不知道那个房地产开发商,他们还有中国户口,还是中国人……
  房子越建越多,住上房的人越来越多少。有的人具有几十套、几百套的住房。而大多数人没有一平米住房。大多数人买不起房住,又有大多数住房卖不出去。请问,这是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吗?这缺德的局面还能维持多久呢?
  彻底解决中国的房地产问题,要从根本上做起,落实“经租房”政策,落实“文革产”政策,落实“改革产”政策,把从老百姓那里抢来的财产,还给老百姓。让每一个中国老百姓都有房住。赔本消灾,破产还债,还中国房地产业一个清白,给受侵害老百姓一个公平。不惜一切代价,哪怕是军管中国,也要重新启动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扫除祸害,还中国百姓一个和谐家园。也给广大地产业商人一个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做生意的机会。如果大家都去睡窝棚,你那别墅就住不安稳了。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是共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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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8: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批驳周其仁“城市土地国有化之谜”关于“私房改造(经租)”等的论述(非观点学术之争,旨在澄清事实真相)转发(5)   评论(16)
10月22日 13:45

  批驳周其仁先生的“城市土地国有化之谜”中关于“私房改造(即经租)”等的论述(非观点和学术之争,旨在澄清事实真相)(周其仁先生的文章载于今年10月12日的《经济观察报》http://www.eeo.com.cn/2012/1019/234812.shtml 下面是周其仁文章内容和我的批驳(红字

  第一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那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宪法,第10条的第一句,就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读下来不过11个字,简洁、清楚而斩钉截铁,就像是陈述一件久已存在的事实。


................


         文章很精彩......    请到
         华先生的搜狐微博




         围观:


       http://huaxinmin.i.sohu.com/blog/view/2427767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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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4: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午三点继续在中院内四号庭开庭,因本案在一星期前已申请开庭录音录相,今天经过法庭反复调试最终说可以录了,但不知是真是假,等下去法官那查看。如果上午是忽悠我们,那下午我们要求休庭。还有,下午的案子我们提前写了申请中止,但中院为了节省时间加快步伐,违反程度序两个案件决定一天开完,下午我们也将和法庭就这一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庭辩驳。

                                           2012.11.08     1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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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参与《维权》的同仁是如何记录《维权史》的?

湖北武汉市的冷明朋友是这样做的:


冷明的部分博客

冷明的部分博客.jpg

http://www.54-ok.com/show.asp?id=2875



武汉访民“翻墙”查阅博讯有关自己的报道/视频

春节长假,武汉访民彭汉怀、邱清华在互联网上查找自己的有关报道。当看到自己的报道由衷高兴,他们发现逐级上访时徒劳的,一点用都没有,通过互联网把自己冤情公布于世,让众人评判,起码心里平衡。


   
   



·视频:上海讨房团在房管局郑重祭祖 讨要经租房 (图)
·台州椒江经租房讨房团请愿讨要被霸占房产(图)
·上海讨房团示威,讨要被霸占的经租房/视频(图)
·上海讨房团:经租房啥时可以终止改造?(图)
·杭州讨房团2月最后一次讨还经租房活动/视频(图)
·武汉讨房团夏幼华等谈房产被霸占不还/视频(图)
·浙沪鲁四市讨房团集体请愿 三月两会再进京上访求助国际 (图)
·上海讨房团要求法院立案遭拒 四川被征地村民抬伤者请愿 (图)
·上海讨房团继续行动遭暴力扒衣 (图)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示威 台州讨房周四讨人权(图)
·上海讨房团的第三封公开信 (图)
·《上海讨房团紧急声明》
·上海讨房团继续讨房维权活动 (图)
·视频: 6月22日上海市政大楼的讨房团集会情愿
·上海经租户讨房团继续集体维权行动 (图)
·上海经租户讨房团连续一年多讨房未果 (图)
·上海讨房团敲着脸盆讨祖屋 (图)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租房讨房团进行抗议行动(图)
·上海经租房业主讨房团抗议示威行动升级(图)
·给上海市长韩正的请求书/上海讨房团
·武汉讨房团夏幼华年前在房管部门讨要祖屋(图)
·撤销经租 还我私房/上海讨房团

·公开信/上海讨房团
·夜战房老虎/上海讨房团
·上海讨房团愤努了!
·集会游行申请书/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人大代表真“尽职”,不与人亲与狗亲!/上海讨房团
·上海讨房团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


·武汉讨房团夏幼华年前在房管部门讨要祖屋 (图)
·武汉访民夏幼华谈被拘留经过/视频 (图)
·短讯:武汉访民夏幼华、向金凤被行政拘留
·武汉访民汤素芳、夏幼华等到市信访办
·视频:夏幼华等去武汉房管局拉横幅敲锣讨房
·武汉讨房团夏幼华等谈房产被霸占不还/视频 (图)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1-9 1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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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0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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