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文革产)及落实政策的法律问题
一、“文革产”的由来及述评
(一)实际上,我在《经租房研究》“经租房收归国有”部分已经写到“经租房”在“文革”中被挤占、接管的问题。因为缺乏资料,当时直接引用了《中国青年报》 2003年12月17日的一篇文章中关于红卫兵强占私人房产的描述(江菲:《不付钱的“赎买”》 )。
这里不妨重温一下:
“(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二)《不付钱的“赎买”》提到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幸运的是,我后来居然看到了两份当时红卫兵要求私人房主上交房地契的大字报。我看到大字报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0年9月5日,我收到华新民女士(北京古城文化的执着保护者、2008年被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评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十大杰出人物”)的邮件,说得知我关注“经租房”的问题,她愿意把自己的著作《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赠送一本给我,其中有一些关于“经租房”内容,或者对我了解问题有所帮助。
就在《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第97页,我看到了“文革中北京红卫兵(收缴私人房产)的通令”。由于资料珍贵,这里不惜原文引用。
大字报一:
“最后通牒
警告房管局:
……略
我们警告你们!从今天开始,赶快行动,把资产阶级王八蛋们,狗崽子们通通赶出去,把房子给腾出来,把房主的房子通通没收。给资产阶级混账王八蛋们小房子、破房子住,要高房钱,给真正的劳动人民大房子、高房子住,收低房钱。
井冈山一中 顶天立地的红五类子女
1968年8月22日”
大字报二:
“最后通牒
霸占着房产的资产阶级吸血鬼们:
解放前,你们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榨取大量房产,你们住着高楼大厦,庭庭院院,摆你们资产阶级臭‘气’,而广大劳动人民却无一间房,露宿街头。解放后,你们仍然住着你们霸占的房产,吃房租,剥削人民,而且住着十分宽敞的房子,你们甚至于宁可空着房子,也不往外租,以至造成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困难,十分拥挤,有的甚至老少三辈住一间房子,这和地主利用霸占的土地,剥削农民有什么两样。这种现象再也不允许继续下去了,你们这一小撮房霸们,别装糊涂了,你们全部房产,你们霸占着的每一块土地、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是劳动人民的血汗,真正的房主不应该是你们,而是劳动人民,现在是物归原主的时候了。
正告你们资产阶级房霸们,造你们的反,专你们的政的日子到了!
现在命令你们:
1、除了你们自己住用(不得多于一般居民面积)外,统统到房管所登记、交出、归公,自己留住的房子按公价交房租。
2、凡是由房管局‘经租’的房屋和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归公。
3、黑帮和资产阶级反动‘权威’和一切牛鬼蛇神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一般居民的最低水平,把多占的房子统统交出。
4、自即日起,限你们在十天之内,主动到房管局办理登记、交出手续。
你们要明智点,如果你们用任何借口拒不执行,顽抗到底,我们绝不会放过你们,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己负责。
抗大附小 红色尖兵(大翔凤小学)
1966年8月22日”
(三)从上面这两份大字报,特别从抗大附小的大字报可以知道,当时挤占、接管私人房产完全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强取的。因为在当时,“造反”“专政”这些词绝不是开玩笑,而是足以让人家破人亡、魂飞魄散的。
但是,有一点让我十分困惑,出面强占私人房产的是红卫兵,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最后接受私人房主房契地契的却是房屋管理局。房产最终也没有落到红卫兵个人手中,而是落到了房屋管理局或房管所名下,这是让我很难理解的。唯一能说服自己的解释是,红卫兵被政府利用,政府浑水摸鱼,成了无政府动荡状态的受益者。
(四)抗大附小的大字报还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虽然经过了革命、改造,虽然新中国成立已经7年,但是中国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无产者对于有产者、富人的阶级仇恨还十分强烈。一个未必确切的猜测是,当时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能和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一样,通过不道德、不公平的手段攫取了社会财富,引发了广大无产者的愤怒。这种愤怒,在“文革”中以类似“民众私刑”的方式爆发出来,结果是伤害了更多无辜的人。
所以,如何建立一种促进社会财富在民众中公平分配的财富流动机制是很重要的。没有这种机制保障,人性的贪婪和恐惧势必会造成一波又一波的两极分化,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社会动荡。
(五)“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民族的大劫难。“文革”中强占私人房产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从某种意义上,“文革产”成为一个城市必须涤除的污点,因为这确乎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德性。
说到城市的德行,我忍不住扯远一点,谈一谈北京这座城市的一点看法。北京是一个美丽和伟大的城市,具有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宽容气质。但是,从房屋产权变更方式的角度考察,北京可能是中国房屋产权非正常变更最频繁、最广泛的城市。这可能和北京的历史有关。
自从元代以来,北京一直作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历代统治集团往往把占领北京作为确立对全国统治的标志。所以,每一次统治集团的更替,势必伴随大量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律,在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中得到最鲜活的注解。
二、“直管公房”、“经租房”、“文革产”、“标准私租房”及“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
(一)2007年4月份,我在网上发表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研究》),这是我最早开始关注北京的政策性房产问题。
我在写《直管公房研究》的时候,已经从其他资料上了解到北京存在三类公房: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代管公房。虽然已经知道,但是并不敏感,也没有深究。只是因为直管公房方面的资料相对充分一些,于是以直管公房为对象,写了《直管公房研究》。
大约在2008年4月份的时候,我突然收到了一笔稿费,原来是我发表在网上的《直管公房研究》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选用,因此付给我一笔小小的稿费。
我想,既然这么多人对《直管公房研究》感兴趣,那么我有义务使它更加完整和清晰,于是在2008年5月份完成了《直管公房研究》的修改版,发表在网上。
(二)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房管所所有或管理的公房。我在研究直管公房的时候,注意力集中放在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和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等等比较纯粹的技术性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至于房管所的公房从何而来,是否带着“原罪”,则完全没有注意。直到最近才从华新民女士那里了解到,原来房管所的直管公房很多都是由“经租房”或“文革产”转变过来的。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直管公房原来都是私人的房产,后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或者在“文革”中被红卫兵强占,逐步变为政府的公产房。这样,在我的脑海中,“直管公房”、“经租房”和“文革产”就建立了一种历史的联系,形成一个关于北京政策性房产的相对较为比较完整的印象。
(三)受一位台湾同胞的委托, 2010年9月14日我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及权属科查询一处房产的档案。西城区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并告诉我所查询房产为“文革产”而非“经租房”。于是,我发生一个困惑:“文革产”和“经租房”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原来没有被国家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政府挤占、接管,这无疑属于“文革产”。但是,假如一处私人出租房屋先被国家经租,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又被政府接管,那么这处房产在政策性质上到底定位于“经租房”还是“文革产”?落实私房政策的时候,是按照“经租房”对待还是按照“文革产”对待?不得而知。
(四)北京市从1983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在落实“文革产”政策的过程中又形成一种“标准私租房”的政策性房产。“标准私租房”的形成过程大概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在“文革”初期接管了一部分私人的房产,并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将接管房产出租给其他市民,这样在房管所和其他市民之间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承租人向房管所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与供求无关。这里,我也必须说句公道话,当年政府从有房者手中接管私房,然后又将接管私房以极低的租金租给其他无房者居住,颇有一种“劫富济贫”的意味。当然,如果接管房产被政府机关、军队、其他公务部门或者有权势的个人占用的话,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问题是,我们无从知道接管房产在无房市民和公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
北京市政府落实“文革产”政策时,有一部分“文革产”是带着公房承租户发还给原产权人的。原产权人不得将承租人赶出租赁房屋,并且只能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样在产权人和带户发还的承租人之间就发生了一种基于政府强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房屋租赁关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 2001年11月4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显示,截止2001年11月份,北京市尚有1.9万户标准私租房户,并且“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与市场房租价格差距较大,影响了产权人的财产收益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可以想象,在标准私租房关系中,产权人和承租人和谐共处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据我所知,在《物权法》通过后,标准私租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矛盾一度严重激化,甚至有的产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引发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文革”中还产生了另外一种奇怪的房产,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这个表述应当是比较客观的,说明新中国成立的前几年,城市住房很紧张,有很多群众没有住房。
为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政府一方面从有房者手中接管了数量可观的私房,另一方面又在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了一些新的住房供给无房群众居住(政府是否在未进行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住房,不能确定)。
在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如何处理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也让政府头疼。 1983年8月1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凡不影响院内公共交通、上下水使用和左邻右舍通风采光的,原则上均按公产保留,产权归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所有。这样就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文革产”返还房主后,院子里多了几间公产房,里面住着公房承租人。
这种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我亲自见识过的。2007年8月到2008年1月初,我在景山后街碾子胡同9号租屋居住。院子中间北面的两间屋子就是“文革”期间,房管所在私人院子里加盖的。里面住着一对60岁左右的夫妇。有一次,我晚上交房租在房东屋里和房东大哥聊了一会。他知道我是学法律的,就把房管所在他们家院子里盖房子的事情告诉我,然后问我《物权法》通过以后,房管所在他家院子里加盖的房子是否构成侵权?我已经忘记怎样回答他了,好像只是说了一些同情或者愤慨的话。
后来我关注政策性房产的问题,查到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知道按照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是属于房管所的。前一段时间,我和华新民女士见面时,她也谈到这个问题,我告诉她按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属于房管所。华女士好像说,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私人的,政府未经产权人同意在私人土地上盖房是违法的。
三、中央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 1980年11月8日发布,现行有效)指出:“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
附1: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
……”
(二) 1980年10月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80]城发房字264号,现行有效)再次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
(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城住字第445号, 1982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
(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87]城房字第575号 , 1987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四、北京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 1980年9月18日,京发[1980]140号)。具体内容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相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1983年3月11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但必须抓紧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居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国内、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随着房主、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子女日渐长大,矛盾将更尖锐,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三)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 1983年3月2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条在‘文革’初期,由房管部门或由其他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接管的私人房产,要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
确认产权,需由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明、交房收据或其他有关证件。产权人死亡,由其亲属继承遗产的,需先经公证机关公证;产权有纠纷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
五、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党中央和北京市落实“文革产”的政策文件来看,政府纠正“文革”错误,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胡耀帮书记掷地有声的批示,给人以无限的感动和鼓舞。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文革产”已经回到了原房主手中。这是令人欣慰的。
但是,总的来讲,目前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文革产”或私房业主在申请落实政策中面临重重阻碍:
(一)有法而不知。很多“文革产”的产权人根本无从了解党中央、中央部委和北京市发布的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不知道法律(政策)早已赋予自己要求落实政策,返还房产的权利。当然,这里边有个人的原因。但是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公示义务。
法律或政策制定出来,应当向民众公布,特别是这种纠正政府错误,清偿对民众历史欠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最充分的公示,尽可能使每一个受害的家庭尽早得到返还房产的福音。
但是,根据我的观察,政府在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公示的问题上,甚至存在利用信息监控手段,有意遮掩的嫌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这是党中央发布的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也是广大“文革产”业主的“人权宣言”,政府后来发布的很多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都是以这一份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例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转自http://www.54-ok.com/show.asp?id=189, 2010年10月18日访问)。 奇怪的是,现在在网络上很不容易搜到这份文件,甚至连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都没有收录。对此,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政府在有意掩饰这份文件,这当然是不应该的。
(二) “文革产”历史档案无法查询。
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建委转发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京建权[2006]1219号,以下简称《查询办法》)。《查询办法》第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可以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等原始凭证的。但是,前几天我持委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查一处“文革产”的历史档案的时候,被明确告知只能查询1983年落实政策后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历史档案是不对外提供查询的。所谓“原始登记凭证”是指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的纸质档案。这种解释令我甚为失望,结果当然是无法查到“文革产”的历史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无法查询房产历史档案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没有房产档案资料,私房业主要想进一步主张权利就十分艰难,因为政府机关很容易以“没有证据材料”为理由来推塞。
所以,我认为,就象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公示一样,“文革产”、“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也应当向当事人完全公开,一味遮掩只能引发当事人向更消极的方向想象。
(三)诉讼无门。《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1987]30号, 1987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二条的规定,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经租房”)、“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文革产”)、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1992年11月25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返还“经租房”、“文革产”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仍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只能通过落实私房政策的方式主张权利。由此想到,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真是令人钦佩!
(四)程序性障碍。昨天,我原来一个同事在QQ上发了一个动画给我:唐僧师徒四人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来到西天取经,见到如来佛祖,如来佛祖问唐僧:“带U盘了吗?”唐僧愕然。佛祖又问:“移动硬盘呢?”唐僧无语。
“文革产”业主向政府部门主张权利,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动不动摆出一些“上级规定”的特殊的程序条件,让当事人措手不及。仍以我接手的案件为例,根据《查询规定》附件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但是,这个继承权公证书就很不容易提供。因为我的当事人1948年的时候(15岁)被国民党抓丁带到台湾,中间与父母断绝音信几十年,大陆没有哪个户籍部门可以出具他与父母身份关系的证明。而没有这个证明公证处就不给做继承权的公证,没有继承权的公证就无法查询房产档案(当然,即使真的提供了继承权公证,也可能因为其他要求未满足而不能查询)。因此,单单是程序上的障碍就足以将当事人拒之房产档案室的门外。
六、结语——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经租房”、“文革产”、“院内被建造公房的私房”的产权人成为受害者。但是,我们其他人也不要幸灾乐祸,就在今天,强制拆迁的故事不是每天都发生吗?不是已经有人因强制拆迁而跳楼或者集体自焚吗?强势者不是每天都在上演强占他人房屋的故事吗?所以,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骨子里是一样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在人类社会的直接展现。只要强弱并存,只要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不变,“文革产”的故事就不会消失。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文革产”故事中的受害者。所以,“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我们今天讨论“文革产”的问题,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抱怨和指责,而是希望从历史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最后,我们希望所有的“文革产”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每一个家庭都能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
关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