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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武汉市房屋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在市委的领导下,我局根据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和市政府《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151号)文件精神和维稳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着“化解矛盾、确保稳定”这个大局,努力拓宽了对合理诉求的化解渠道,切实加大了对符合政策案件的解决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有力地遏制了赴省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受理案件总数789件。其中已回复按政策不能解决的有487件,占61.8%;拟解决和正在解决中的有203件,占25.6%;疑难杂症案件待研究的有99件,占12.6%。落实了专项资金5297.92万元。通过市、区共同努力解私工作出现了较好的局面,创造了稳定而有秩序的工作环境。现将解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私房政策的基本情况
落实私房政策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政府部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各种方式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这项工作主要包含1 9 5 8年前后城市私房出租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纠正错收错改问题;文化大革命中被接管的房产以及华侨房产、宗教房产、去台人员弃留房产、历史上错判人员的房产等,处理在极“左”时期的代管产、“献产”和“上山下乡”时期没收的房产等等。从1 9 81年开始至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进行了3 0年,我市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绝大部分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仍有少数私房业主还在不断地上访,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重新处理1 9 5 8年前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推F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二是要求重新处理和解决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三是要求处理解放初期接管、托代管、侨产、献产等其它历史问题;四是业主的私房发还后原承租户的安置问题。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多年来的信访问题,在全国同等城市也同样存在。我市反映在上访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还比较突出。到目前为止上访诉求人员情况是:1 9 5 8年前后的经租房有2 8 5户,6.34万平方米;文革产有2 1 3户,3.0万平方米;其它解放初期接管、托代管、侨产、献产等其它历史问题1 5 0户,2.4万平方米;部分承租户1 2 0户,总计7 4 9户,11.7 5万平方米。
上访人员的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市落私群体经常相互联络,形成了一个6 0多人的重点上访群体。全都是一些退休人员,年龄结构平均在6 0岁左右,其中:江岸区5人,江汉区2 1人,桥口区1 4人,汉阳区8人,武昌区1 2人。二是经常聚会联名上诉,挑头人组织部分群众,每逢重大节日和会议就到赴省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今年两会前后,就有1 4人到北京上访,要求落实在政策以外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由于多年接访,形成每蓬周二、周四就到我局接待大厅集会,周一、三、五也有多人零散上访。其它时间他们还会一批一批地到区政府和区房管局集会闹访。有时还拦横幅、挂标语、喊口号、堵电梯,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四是他们坚持不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的明确回复,坚持要求要回过去已按政策处理结案的房产,形成了一个无休止地长期地缠访、闹访的局面。动不动就以如不解决就进北京上访相威胁。相关部门对无理闹访人员无有效处理措施。
二、各类落私房产情况和主要诉求
(一)经租房的情况
经租房是指1 9 5 8年前后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根据1 9 5 6年中G中央书记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 9 5 8年4月1 9日《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 3 4 2 0栋,1 0 1.7万平方米私房。
1 9 8 5年以来,我市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8 5)城住字8 7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_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 7)城房字第5 7 5号)规定的条件受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主要处理对1 9 58年私房改造中由于时间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和“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将有些不该改造的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所遗留下的一些错改的问题,进行纠偏纠错。经统计共4 5 3户,已结案2 5 5户,占5 6.3%。截止目前为止,受理诉求的共2 8 5户(其中包括曾经解决了现在又要求重新解决的部分),建筑面积6.34万平方米。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认为改造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要求纠错发还房产。二是认为政策不合理。要求按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重新审视1 9 5 8年私房改造的政策及有关落私政策问题,质疑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三是要求翻案。对有些历史资料和实际情况的认定有疑异,部分业主对过去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处理。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一是过去凡是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三是过去按政策已经处理过的不再重新处理。因此目前我们大量的工作是按政策规定进行甑别和处理,积极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反复用国家的政策来说服诉求者息诉罢访的问题。
(二)文革产的情况
1 9 8 0年1 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 9 80]7 5号)要求:“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我市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对文革产进行了大量的发还和处理工作。在文革十年期间(为l 9 66年5月1 6日至1 9 7 6年1 0月6日),我市无偿接管的私房共1 7 72 1户,建筑面积1 6 7.3万平方米,已处理1 6 9 0 7户(其中,发还原房1 2 6 4 7户,经济补偿4 2 6 0户),占9 5.4%。剩余的经过2 0多年的落实私房政策,基本上已按政策处理完结。但目前对“文革产’’问题的诉求仍有2 1 3户存在着各类问题,涉及3.0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认为当时按政策处理时作价补偿不合理,现在仍然要求解决家庭住房问题。二是对房产公司和区解私部门所作的“房屋已拆除改建”的认定有争议,尽管过去因拆除改建已领取了作价补偿款,但现在仍然坚持要私房。我市的政策规定:一是已按规定做出了作价补偿处理结论,但未领取作价补偿款的,现在可领款并计复息。(有这种情况的诉求人,不愿接受这个条款,要求按现在的标准补偿。)二是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确属维修性质,且未领取作价补偿款和未享受公房安置的,发还产权同时进行收支结算并腾退承租户。三是已按文件规定发还原房或已处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上述几种情况,在具体处理实施中情况很复杂,操作难度较大。
(三)承租户安置的情况
2 0 0 7年前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政策,将1 9 5 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连同承租户发还给业主,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这种带户发还使业主和住户的产生了新的矛盾。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过去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专项的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当时是“谁家孩子谁家抱”。对承租户的安置是一个全国性的共性问题,2 0 0 5年1 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 0 0 5]2 2 6号),文件要求:“带户发还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订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我市制定的2 8号文研究解决了安排住户的资金和房源问题,使带户发还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较大难度。涉及住户共余1 2 0户。诉求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补偿的2 4 0 0元/平方米的标准偏低,比目前经济适用房标准低6 0 0元,不如拆迁户,既无保底又无补助;二是补偿标准中没有考虑到住户的地段和营业用房等具体情况,他们要求区别对待;三是原业主的房产带户发还后,业主单方面提高了房租,使承租户与业主产生矛盾,现对承租户安置时要签订《承租户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需业主、承租户和房产管理部门三方签字,业主和住户互相不配合,使安置承租户问题难以解决,承租户意见较大。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1-25 15:50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