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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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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2: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曹国荣告政府案在浙江温州开庭


作者:傅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3 9:03:08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年1月3日消息:浙江经租房主曹国荣告温州市政府房管局案于2012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温州中级法院开庭。经租房主傅涛、王季勇代理了该案,下面是代理词。
  
附:代 理 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人傅涛及王季勇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及温州市经租房维权群体的意愿,作为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不服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日作出的温政函[2012]1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义务代理人,今天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记得一年多前也是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地,同样我本人与王季勇代理了诉郑阿风房屋排除妨害一案,作为被告上诉人参与诉讼。两者案由不同,庭审焦点却一致:既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然而世事沧桑,两个当事人的诉讼身份却发生了颠倒变换,由被告转为原告,而这来回变换的身份,既浓缩了经租房主因祖宅而发生一个家族的命运悲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历程艰难,以及经租房主及代理人维权诉讼风险担当……
本案起因: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不服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对曹国荣承租的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权属意见》有关材料及相关证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温政函[2012]1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今天通过庭审调查,被告人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裁决所依据的材料,又听取了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理由的答辨,谨对于本案形成的基本认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第三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为非合法的适格拆迁人主体
2006年,温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对鹿城区永川段(二期)工程区域拆迁改造,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颁发了“温拆许字(2006)第23号.第23-1至-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开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看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只能是人民政府,除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作为征用主体即拆迁人对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只是一个临时性工程组织机构,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不具有拆迁资质,建设施工资质。由此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征用主体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为,因此而均为非法无效。
存在的质疑是: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地位,能否自征收,自申请,自裁决?法律依据何在?
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程序违法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利害关糸人。申请人,利害关糸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糸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事实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在没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没有向被拆迁人曹国荣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告知书,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鹿城段永川路工程涉及被拆迁近千户数众多,违反了颁发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构成违法。
关于拆迁公告及时效问题:原告对温拆许字(2006)第23号.第23-1至-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其内容毫不知情,直到笫三人温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向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时才知道《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搬迁期限内,无法及时行使自己应有的法定权利。故原告的诉求,因原告对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行政行为及其内容不知情,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供新的证据,申请信息公开部分说明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工程,财政局文件表明资金不到位。其二温州市规划局2012年12月5日刚刚发布的永川路工程二期"规划建设工程用地批前公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听证公告。充份表明,永川路工程二期前置条件虚假,被告应对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实为错误裁决,应认定违法,予以撤销。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上述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首先,被告从行政裁决开始直到今天审理,从未出示征收条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温州市人民政府仅仅自裁自说"江滨路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建设项目己经市职能部门批准立项"。执行批准立项如取代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做出的征收决定明显违法。征收条例规定目的是限制被告单方面做出征收决定而无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监督,而恰恰就是这一证据被告却不能出示该征收项目已经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纵观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作出行政裁决具体行为的证据,我们没有看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证实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没有看到原告曹国荣被拆迁"房地产所有权证",没有看到证实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所占用土地性质,没有看到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所用的土地证实已批准收回,没有看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没有看到近千户被征收人的只言片语。且原告对房屋权属及所用土地所有权均存在异议,事实存在不清。
征收程序违法,征收人回避了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尽的法定义务,剥夺了被征收人合法参与征收的权利,其做出的征收决定应属违法。                     
本案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时缺少作出行政裁决具体行为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也存在很多的质疑"硬伤",在程序和实体的违法,必然导致错误的行政裁决。
四、本案争议焦点: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众所周知: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城市私人房屋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或文革期间被政府侵占的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原告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至今始终没有转移。被告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原告经租房业主。
既然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私人房屋由政府经租后转变为国有,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自己取得原告经租房经营管理权转变为国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包括二方面,从取得房屋经营管理权转变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我们不妨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论说,从政策,法律,社会政治背景三个层面来对有关中央部门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作一些梳理与浅谈剖柝。
一.1954年宪法,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解柝: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解柝:《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所有制并不是所有权,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经租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附期限的。显然,到目前为止,这个期限并没有截止。但是,被改造房屋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意见》并未明确。
三.1964年1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解柝:《报告》沿袭《二办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正处在由私有转变为国有的过程中,但《报告》并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家所有。
四.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发布当日实施,
《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解柝:《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登记并不反映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五. 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见附件五)
解柝:《财政报告》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这份报告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红卫兵在文中被反复强调),其合法性和科学性首当其冲遭到质疑。第二,《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越权?第三,将关于企业公私合营的规定之“精神”直接贯彻到经租房的问题上是否妥当?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解柝:《暂停支付的意见》这是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决定)
七,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解柝: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比照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解柝: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
《处理意见》“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解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建设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肯定后的,首次否定。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经租房现状。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
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解柝:最高人民法院极其错误的观点,终于给予了纠正。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得出结论:国家经租的房屋允许产权人后代继承,经租房产权的私人性质从法律上重新得以恢复确认。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政策历史脉络产权归属逐步演变的过程。目前为止,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登记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从不允许继承到充许,从实际丧失到恢复所有权。
下面从政策的制定主体等角度进一步来分柝;  
仍依以上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性质,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是怎么变没有了?及目前产权现状。
一、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意见;
三、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四、6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五、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 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七、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将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从上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从法律上来解读: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可以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性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通过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的梳理,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能成立的。
再从宣称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产权变更看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接。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
经租房契约,问题是经租房主与政府房管部门签订经租契约时,并没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 逐步实现所有权的变更条款,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并没有就经租房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支付对价。经租房主仅仅提取房租金20%-40%作为房租金收益。其余收益作为政府房管部门的经营管理,维修。房租金20%-40%怎么能够作为赎买呢?房屋的成本价何在?你政府不用化一分钱就赎买我的祖宅,我的地产。而且经租房的定租只发到1966年9月底。
房产交接,经租开始的时候,经租房主将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管理。但是,从经租房主订立的字据可以知道,这个交接中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很难说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接。
所有权转移公示,变更登记,经租房主从始至今也从未签字办理过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所有权转移。
社会政治背景:经租房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纠葛,从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变化看国家有关部门对"经租房产权性质"定性,仅从产权依附于人身权利,从对人权尊重看其产权演变过程。
50年代称城市房屋私有权人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者"采用赎买政策,进入大跃进时期。
60年代对经租房讨房为"阶级斗争,防止反攻倒算",到60年代中期"实际丧失所有权"。
70年代"维护私房改造成果"。
80年代"明确宣布国有"到"方针路线正确"。
90年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改错纠正,正确坚持"。2005年代"少数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稳定、依法处    理""正确坚持"至今。                       
经租房经历了从赎买到丧失,改造成果到正确坚持,尊重事实到尊重历史,这样坚持是否正确?这样历史是否应尊重?
经租房主们讨房经历了被阶级斗争,反攻倒算说,再到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稳定,依法处理。这样处理是否依法?这样处理是否对人权应有的尊重?!
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对人类一场劫难,进入一场疯狂,很多经租房业主在文化大革命对于变更登记中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环节耿耿于怀,因为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贴出大字报,强令经租房业主交出的。因此,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过程是一个在完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以一种非常野蛮的方式实现的。但是所有权转移缺少了其他各个环节。这种非常野蛮,疯狂的行为是否应当肯定其正当合法性?!
法律和经租房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建设部不能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用政策强奸法律,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者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法律完全向政策屈服,中国的老百姓还信任希望什么呢!
五、讼争房屋没有进行国家“经租” ,何来属国家所有之说。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双方所讼争房屋,从没有纳入社会主义出租房屋改造范围,从原告庭审证据可以证明,早在1952年原告父亲就为了支持当时解放浙江沿海岛域和加强海上攻防力量,无偿借给部队作船用器材仓库用,后部队改为他用至今。原告父亲为解放浙江沿海岛域作出过无私贡献。
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庭审证据可以看出,缺少了一份至关重要证据,即59年社会主义私房出租改造"经租议定书",来证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之间的一个经租行为成立。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前身)之间从未有过签订"经租议定书",所以根本没有进行国家"经租",无国家"经租",何来借用房屋属国家所有之说。
其二,原告59年起从未收取过经租房主提取房租金20%-40%作为房租金收益,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未能提供出收取房租金定息证据。也未能提供出原告59年前出租房屋收取房租金证据,原告不存在出租房屋,不存在国家经租,不存在经租房主身份。
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原告房屋经营管理行为只能视作为法律上"无因管理"范畴。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本案中,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所谓的"房地产登记总薄",记载有关原告房屋信息,及相关64年图表的证据,只是被告单方无因管理范畴,不能说明双方有约定义务。
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对曹国荣承租的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权属意见》共2页,首页其中未尾称"1992年5月24日,该房产权己被登记在我局名下,产别为"国  第二页未能提供,也无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公章,这残缺不全证据效力应为无效证据。 令人称奇的是第二被告人房屋权属意见为何不提供共2页完整证据。      
第二被告人应出示"被登记在我局名下,产别为"国"所称的登记表,国有公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真接证据,来证明讼争房屋权属合法变更。
原告房屋并没有被纳入社会主义出租房屋改造范围,不存在改变其"所有权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即使部队借用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单就本案诉争的部队借用房屋而言,也不适用经租房政策范围。应当适用《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41号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
六、对本案的反思与处理建议
通过对本案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关中央部门文件政策的梳理剖柝,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宣称原告曹国荣私人房屋(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缺乏不充分的,事实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这让人联想起了经租房政策犹如卖新疆"切羔"的陷阱,美丽的外表下,从始到终充满诱惑、欺骗,最终霸王硬上弓。霸王,强人也,力大也。硬上弓,指强弓,须极大力方可拉开。连楚霸王这样的强人,都需要硬拉弓,这样射出去的箭,一定是"强箭",如此大量的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单方面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进入一个“大国无私房”朝代。这么大的一件“政府强奸民意”行为,与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现代产权意识的今天格格不入。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普通石头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家无孝子、片瓦无存。“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无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无存”的原因,并不是“家无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经租房政策。我们的上一辈人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也先后倒下在,古代封建的上访这条坎坷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这实在让政府.法律感到蒙羞。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言弃的历史接力棒。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中国人的传统美德。
国家对祖宗基业继承也是如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27日在联合国用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义正词严地驳斥了日本代表儿玉和夫关于钓鱼岛的谬论,重申了中国的严正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李保东大使还义正词严地指出“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权利。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这一洪亮的声音代表中国的正义之声响彻在庄严的联合国大会厅里。
     我们代理人代表经租房群体重申:“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有史以来我们祖屋就是我们原始固有的私人合法财产”。 同时指出:“不管政府采用任何非法行为都不能剥夺我们拥有的财产权,也动摇不了我们维护权利,捍卫人权的决心。采用裁决、强拆、终结等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权利。这也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
处理建议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能跟上时代潮流。
经租房业主经历多年政冶运动,怀揣恐惧,从在经租房产权问题上认识混乱到现代产权意识个体逐步觉醒,到今日产权意识群体性增强,发展到群体性聚合,从全国到各省市间的联合集会,勇敢走上街头抗议,联合赴京建设部前静坐,呼喊口号的群访。政府某些执政者总是传统的崇尚暴力压迫社会反抗,为什么不能让对抗走上对话,搁置争议走向和谐?!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地皮、房价飞涨的今天,经租房主后代难以承受之重,我们祖辈曾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作出了一种牺牲,暂且不论是被迫的还是自愿,但是从客观上,这种牺牲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贡献,这是事实。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初步繁荣、进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今天,特别是温州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的政府和国民是不是应当对当年经租房业主的重大牺牲表示敬意,并且给予一定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多渠道多方法,运用现行一系列政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纯化消解这一敏感的社会矛盾。
读库恩所著江泽民传,其中有一件让我无法忘却感慨很深事例。孙恒教授是江泽民上海交大同学,曾是美国德雷克塞尔大学教授,也是江泽民儿子指导教授,他在20世纪50年代到美国深造,"我跑了"。孙恒教授沉思说。
虽然多数像他这样有钱人都逃离了祖国,孙恒父亲却留了下来,试图同共产党合作重新建设这个国家。起初孙的父亲被授予"民族资本家"的称号,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却受到严重迫害,财产被没收,尊严被剥夺,最终因得不到治疗而病逝。
孙恒教授加入美国籍己经50年了,他从没有回过祖国,甚至拒绝了江泽民主席个人的邀请,他沉思道:"对这一切我百感交集,在中国的体制下,我失去了父亲。但我对江主席寄予厚望"。
在德雷克塞尔大学,当孙教授向江主席解释,他是因"个人困难"没有接受邀请时,江温和地回答"我完全理解"。
文化大革命对于国家国民伤害,人们记忆犹新。只有彻底解决文革余毒下经租房产权问题,让私房业主重新回到自己祖宅,有尊严的生活着,让整个社会少一些冲突,多一些公平正义,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一定会出现。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私人财产能否得到保护?人权是否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没有改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款。原告公民的私有房产如任意非法剥夺,却又不对照宪法,这种“双重标准”!中国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用在此是再恰当不过了。
请合议庭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多创造一些阳光拆迁条件,远离强拆暴拆血拆,多一些温暖,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经受历史检验,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与理性,实践法治精神,做出本案公正判决。
  
  
代理人:傅 涛   
手机:15190409205
2012年 12月  27日


左:代理人傅涛.中:林大刚.右:代理人王季勇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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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2: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例经租房主告政府案 温州开庭 控辩激烈(图)2013-01-03跨越半个多世纪的中国私人房屋归宿权案,也即首例经租房业主告政府多个部门侵占私人业权,上周四在温州法院开庭,当天吸引了众多民众到场旁听,庭上控辩激烈,法官择日宣判。该案代理人认为,判决结果将反映政府对处理经租房问题的立场。

图片:左起:温州市经租房业主王瑞忠,代理人王季勇,傅涛,摄于开庭前。(林大刚提供)


因私人房屋的业权归属问题,中国各地每年发生数十起经租房业主维权事件,但成功状告并被受理开庭的首例案件,上周四在温州中院开庭。原告人是温州经租房维权代表王瑞忠,他的经租房于2006年被强拆,他委托两名代理人控告政府侵占私有财产。本案的开庭吸引了许多经租房业主到场旁听。代理人之一的傅涛星期四告诉本台,辩论焦点集中在1958年私人房屋被政府侵犯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他的房子究竟有没有经过国家经租也是一个焦点:“我们谈经租房的这段历史,我们主要从政策的层面、法律的层面、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全面地对经租房的历史进行一系列的剖析。我们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建设部1995年对它的最后界定,经租房的产权状况应当仍然属于经租房的产权状况,维持现状,说明了对经租房的产权仍然应该属于老百姓所有”。

产权归属法律依据成焦点

傅涛介绍,案件的被告方均属政府部门:“被告方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温州市房管局,第三被告是温州市永川路拆迁指挥部”。

据介绍,庭审由下午2点半至晚上九点,在长达六个多小时的审理中,座无虚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房产归属权进行了激烈辩论。傅涛说:“政府方关于本案的焦点,他认为我们1954年发的产权证作废了,我说,作废或不作废,你应该拿出法律依据,依法作出解释”。

五十年代将私房改“经租”

在五十多年前的政治运动中,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八十年代,各地经租房产权人及他们的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归还房产。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地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而此案的审理,被看作是温州法院突破法律禁区的大胆尝试。曾从事法律工作的傅涛说:“法院工作人员跟我们讲,是全国首例,确实在我们实践中也是首例,也许是法院一个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不奢望他们能恩赐我们什么”。

近年,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的经租房业主上访维权行动时有发生,但政府部门始终未作出正面回应,或以“政府没有新的政策”搪塞。傅涛说,各地经租房业主人数多到无从估计:“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都有类似的情况,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个数字我们很难讲,有的说百万,像我们扬州有三千户都不止”

专程前往旁听的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周四对记者说,业主代表在庭审中讲述了经租房的来龙去脉:“是怎么被共产党收为国有的,因为经租房产权没有变更,到了现在,我们仍然认为产权没有变更,还是我们的。1985年建设部出台文件,收归国有,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经租房业主维权,一定要讨回我们的祖产”。

他说,中共十八大之后,新领导人提出治国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讲了,以宪治国,1954年宪法出来以后,就保护私有财产,58年他们违反宪法,剥夺我们私有权,他们是违法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jz-0103201312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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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2: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跨越半个世纪之诉,令人震憾心霏代理(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圣诞期间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播北京首例审理了一起"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跨越世纪的行政诉讼。
    法院行政庭座无虚席,淅江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专程赴温州到庭声援并参加了旁听,原被告双方经过庭审调查,激烈辨论,长达六个多小时审理,于当晚近九时庭审结束,等待宣判。
    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法院立案及审理中一直设为法律上的禁区不予受理。此案立案经过一波三折,方进入审理,经租房这一敏感的历史遗留问题,终于抹去历史的尘土清晰摆在人们的面前,还原那一段无法忘却惨痛历史。
    此案审理也许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种突破法律禁区大胆尝试,直面社会存在的矛盾,敢于放下历史包袱,人们期待着。
   


     代理人简介:
    代理人傅涛 扬州市人,曾从事律师工作,因图文并茂报道多起拆迁自焚,参与维权活动及书写文章,对社会进行报道在国内外网络引起很大影响。07年5月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捕一年,被境外媒体所称为大陆网络记者,成为有影响的维权人士。
    同时也是一名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主维权人士,曾参与多起公民抗暴拆迁维权事件,至今仍活跃于各项维权活动,仗义直言并义务代理各项维权诉讼案件,为时代留下 一个底层民意真实记录,不停息的为中国走上法治之路奋斗 。
    手机:15190409205
   
    代理人王季勇 长沙市人,现移至境外的私有权益网主编,在国内期间创作一百余篇维权视频节目,后被封删。为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主全国维权领军人物,从05年起组织参与多次全国十余省市经租房主赴京联合上访静坐示威,曾参与多起公民抗暴维权事件,曾先后受到多次限制人身自由关押,一度受到劳教调查威胁等。成为敢于直言,不惧公权有良心和操守的维权领军人士。
    至今仍活跃于各项维权活动,并义务代理各项维权诉讼。
    手机:18974967909
   

代 理 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人傅涛及王季勇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及温州市经租房维权群体的意愿,作为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不服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日作出的温政函[2012]1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义务代理人,今天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记得一年多前也是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地,同样我本人与王季勇代理了诉郑阿风房屋排除妨害一案,作为被告上诉人参与诉讼。两者案由不同,庭审焦点却一致:既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然而世事沧桑,两个当事人的诉讼身份却发生了颠倒变换,由被告转为原告,而这来回变换的身份,既浓缩了经租房主因祖宅而发生一个家族的命运悲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历程艰难,以及经租房主及代理人维权诉讼风险担当……
    本案起因: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不服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对曹国荣承租的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权属意见》有关材料及相关证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温政函[2012]1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今天通过庭审调查,被告人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裁决所依据的材料,又听取了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理由的答辨,谨对于本案形成的基本认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第三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为非合法的适格拆迁人主体
    2006年,温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对鹿城区永川段(二期)工程区域拆迁改造,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颁发了“温拆许字(2006)第23号.第23-1至-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开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看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只能是人民政府,除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作为征用主体即拆迁人对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只是一个临时性工程组织机构,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不具有拆迁资质,建设施工资质。由此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征用主体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为,因此而均为非法无效。
    存在的质疑是: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地位,能否自征收,自申请,自裁决?法律依据何在?
    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程序违法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利害关糸人。申请人,利害关糸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糸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事实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在没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没有向被拆迁人曹国荣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告知书,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鹿城段永川路工程涉及被拆迁近千户数众多,违反了颁发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构成违法。
    关于拆迁公告及时效问题:原告对温拆许字(2006)第23号.第23-1至-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其内容毫不知情,直到笫三人温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向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时才知道《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搬迁期限内,无法及时行使自己应有的法定权利。故原告的诉求,因原告对被告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行政行为及其内容不知情,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供新的证据,申请信息公开部分说明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工程,财政局文件表明资金不到位。其二温州市规划局2012年12月5日刚刚发布的永川路工程二期"规划建设工程用地批前公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听证公告。充份表明,永川路工程二期前置条件虚假,被告应对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实为错误裁决,应认定违法,予以撤销。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上述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首先,被告从行政裁决开始直到今天审理,从未出示征收条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温州市人民政府仅仅自裁自说"江滨路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建设项目己经市职能部门批准立项"。执行批准立项如取代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做出的征收决定明显违法。征收条例规定目的是限制被告单方面做出征收决定而无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监督,而恰恰就是这一证据被告却不能出示该征收项目已经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纵观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作出行政裁决具体行为的证据,我们没有看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证实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没有看到原告曹国荣被拆迁"房地产所有权证",没有看到证实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所占用土地性质,没有看到原告(被拆迁人)曹国荣所用的土地证实已批准收回,没有看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没有看到近千户被征收人的只言片语。且原告对房屋权属及所用土地所有权均存在异议,事实存在不清。
    征收程序违法,征收人回避了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尽的法定义务,剥夺了被征收人合法参与征收的权利,其做出的征收决定应属违法。
    本案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时缺少作出行政裁决具体行为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也存在很多的质疑"硬伤",在程序和实体的违法,必然导致错误的行政裁决。
    四、本案争议焦点: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众所周知: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城市私人房屋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或文革期间被政府侵占的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原告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至今始终没有转移。被告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原告经租房业主。
    既然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私人房屋由政府经租后转变为国有,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自己取得原告经租房经营管理权转变为国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包括二方面,从取得房屋经营管理权转变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我们不妨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论说,从政策,法律,社会政治背景三个层面来对有关中央部门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作一些梳理与浅谈剖柝。
    一.1954年宪法,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解柝: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解柝:《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所有制并不是所有权,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经租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附期限的。显然,到目前为止,这个期限并没有截止。但是,被改造房屋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意见》并未明确。
    三.1964年1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解柝:《报告》沿袭《二办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正处在由私有转变为国有的过程中,但《报告》并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家所有。
    四.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发布当日实施,
    《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解柝:《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登记并不反映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五. 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见附件五)
    解柝:《财政报告》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这份报告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红卫兵在文中被反复强调),其合法性和科学性首当其冲遭到质疑。第二,《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越权?第三,将关于企业公私合营的规定之“精神”直接贯彻到经租房的问题上是否妥当?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解柝:《暂停支付的意见》这是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决定)
    七,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解柝: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比照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解柝: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
    《处理意见》“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解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建设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肯定后的,首次否定。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经租房现状。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
    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解柝:最高人民法院极其错误的观点,终于给予了纠正。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得出结论:国家经租的房屋允许产权人后代继承,经租房产权的私人性质从法律上重新得以恢复确认。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政策历史脉络产权归属逐步演变的过程。目前为止,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登记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从不允许继承到充许,从实际丧失到恢复所有权。
    下面从政策的制定主体等角度进一步来分柝;
    仍依以上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性质,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是怎么变没有了?及目前产权现状。
    一、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意见;
    三、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四、6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五、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 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七、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将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从上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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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2: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上来解读: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可以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性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通过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的梳理,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能成立的。
    再从宣称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产权变更看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接。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
    经租房契约,问题是经租房主与政府房管部门签订经租契约时,并没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 逐步实现所有权的变更条款,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并没有就经租房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支付对价。经租房主仅仅提取房租金20%-40%作为房租金收益。其余收益作为政府房管部门的经营管理,维修。房租金20%-40%怎么能够作为赎买呢?房屋的成本价何在?你政府不用化一分钱就赎买我的祖宅,我的地产。而且经租房的定租只发到1966年9月底。
    房产交接,经租开始的时候,经租房主将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管理。但是,从经租房主订立的字据可以知道,这个交接中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很难说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接。
    所有权转移公示,变更登记,经租房主从始至今也从未签字办理过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所有权转移。
    社会政治背景:经租房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纠葛,从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变化看国家有关部门对"经租房产权性质"定性,仅从产权依附于人身权利,从对人权尊重看其产权演变过程。
    50年代称城市房屋私有权人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者"采用赎买政策,进入大跃进时期。
    60年代对经租房讨房为"阶级斗争,防止反攻倒算",到60年代中期"实际丧失所有权"。
    70年代"维护私房改造成果"。
    80年代"明确宣布国有"到"方针路线正确"。
    90年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改错纠正,正确坚持"。2005年代"少数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稳定、依法处 理""正确坚持"至今。
    经租房经历了从赎买到丧失,改造成果到正确坚持,尊重事实到尊重历史,这样坚持是否正确?这样历史是否应尊重?
    经租房主们讨房经历了被阶级斗争,反攻倒算说,再到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稳定,依法处理。这样处理是否依法?这样处理是否对人权应有的尊重?!
    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对人类一场劫难,进入一场疯狂,很多经租房业主在文化大革命对于变更登记中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环节耿耿于怀,因为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贴出大字报,强令经租房业主交出的。因此,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过程是一个在完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以一种非常野蛮的方式实现的。但是所有权转移缺少了其他各个环节。这种非常野蛮,疯狂的行为是否应当肯定其正当合法性?!
    法律和经租房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建设部不能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用政策强奸法律,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者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法律完全向政策屈服,中国的老百姓还信任希望什么呢!
    五、讼争房屋没有进行国家“经租” ,何来属国家所有之说。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双方所讼争房屋,从没有纳入社会主义出租房屋改造范围,从原告庭审证据可以证明,早在1952年原告父亲就为了支持当时解放浙江沿海岛域和加强海上攻防力量,无偿借给部队作船用器材仓库用,后部队改为他用至今。原告父亲为解放浙江沿海岛域作出过无私贡献。
    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庭审证据可以看出,缺少了一份至关重要证据,即59年社会主义私房出租改造"经租议定书",来证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之间的一个经租行为成立。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前身)之间从未有过签订"经租议定书",所以根本没有进行国家"经租",无国家"经租",何来借用房屋属国家所有之说。
    其二,原告59年起从未收取过经租房主提取房租金20%-40%作为房租金收益,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未能提供出收取房租金定息证据。也未能提供出原告59年前出租房屋收取房租金证据,原告不存在出租房屋,不存在国家经租,不存在经租房主身份。
    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原告房屋经营管理行为只能视作为法律上"无因管理"范畴。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本案中,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所谓的"房地产登记总薄",记载有关原告房屋信息,及相关64年图表的证据,只是被告单方无因管理范畴,不能说明双方有约定义务。
    被告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对曹国荣承租的永川路36号201室房屋权属意见》共2页,首页其中未尾称"1992年5月24日,该房产权己被登记在我局名下,产别为"国 第二页未能提供,也无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公章,这残缺不全证据效力应为无效证据。 令人称奇的是第二被告人房屋权属意见为何不提供共2页完整证据。
    第二被告人应出示"被登记在我局名下,产别为"国"所称的登记表,国有公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真接证据,来证明讼争房屋权属合法变更。
    原告房屋并没有被纳入社会主义出租房屋改造范围,不存在改变其"所有权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即使部队借用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单就本案诉争的部队借用房屋而言,也不适用经租房政策范围。应当适用《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41号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
    六、对本案的反思与处理建议
    通过对本案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关中央部门文件政策的梳理剖柝,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宣称原告曹国荣私人房屋(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缺乏不充分的,事实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这让人联想起了经租房政策犹如卖新疆"切羔"的陷阱,美丽的外表下,从始到终充满诱惑、欺骗,最终霸王硬上弓。霸王,强人也,力大也。硬上弓,指强弓,须极大力方可拉开。连楚霸王这样的强人,都需要硬拉弓,这样射出去的箭,一定是"强箭",如此大量的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单方面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进入一个“大国无私房”朝代。这么大的一件“政府强奸民意”行为,与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现代产权意识的今天格格不入。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普通石头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家无孝子、片瓦无存。“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无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无存”的原因,并不是“家无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经租房政策。我们的上一辈人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也先后倒下在,古代封建的上访这条坎坷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这实在让政府.法律感到蒙羞。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言弃的历史接力棒。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中国人的传统美德。
    国家对祖宗基业继承也是如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27日在联合国用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义正词严地驳斥了日本代表儿玉和夫关于钓鱼岛的谬论,重申了中国的严正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李保东大使还义正词严地指出“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权利。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这一洪亮的声音代表中国的正义之声响彻在庄严的联合国大会厅里。
     我们代理人代表经租房群体重申:“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有史以来我们祖屋就是我们原始固有的私人合法财产”。 同时指出:“不管政府采用任何非法行为都不能剥夺我们拥有的财产权,也动摇不了我们维护权利,捍卫人权的决心。采用裁决、强拆、终结等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权利。这也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
    处理建议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能跟上时代潮流。
    经租房业主经历多年政冶运动,怀揣恐惧,从在经租房产权问题上认识混乱到现代产权意识个体逐步觉醒,到今日产权意识群体性增强,发展到群体性聚合,从全国到各省市间的联合集会,勇敢走上街头抗议,联合赴京建设部前静坐,呼喊口号的群访。政府某些执政者总是传统的崇尚暴力压迫社会反抗,为什么不能让对抗走上对话,搁置争议走向和谐?!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地皮、房价飞涨的今天,经租房主后代难以承受之重,我们祖辈曾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作出了一种牺牲,暂且不论是被迫的还是自愿,但是从客观上,这种牺牲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贡献,这是事实。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初步繁荣、进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今天,特别是温州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的政府和国民是不是应当对当年经租房业主的重大牺牲表示敬意,并且给予一定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多渠道多方法,运用现行一系列政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纯化消解这一敏感的社会矛盾。
    读库恩所著江泽民传,其中有一件让我无法忘却感慨很深事例。孙恒教授是江泽民上海交大同学,曾是美国德雷克塞尔大学教授,也是江泽民儿子指导教授,他在20世纪50年代到美国深造,"我跑了"。孙恒教授沉思说。
    虽然多数像他这样有钱人都逃离了祖国,孙恒父亲却留了下来,试图同共产党合作重新建设这个国家。起初孙的父亲被授予"民族资本家"的称号,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却受到严重迫害,财产被没收,尊严被剥夺,最终因得不到治疗而病逝。
    孙恒教授加入美国籍己经50年了,他从没有回过祖国,甚至拒绝了江泽民主席个人的邀请,他沉思道:"对这一切我百感交集,在中国的体制下,我失去了父亲。但我对江主席寄予厚望"。
    在德雷克塞尔大学,当孙教授向江主席解释,他是因"个人困难"没有接受邀请时,江温和地回答"我完全理解"。
    文化大革命对于国家国民伤害,人们记忆犹新。只有彻底解决文革余毒下经租房产权问题,让私房业主重新回到自己祖宅,有尊严的生活着,让整个社会少一些冲突,多一些公平正义,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一定会出现。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私人财产能否得到保护?人权是否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没有改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款。原告公民的私有房产如任意非法剥夺,却又不对照宪法,这种“双重标准”!中国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用在此是再恰当不过了。
    请合议庭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多创造一些阳光拆迁条件,远离强拆暴拆血拆,多一些温暖,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经受历史检验,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与理性,实践法治精神,做出本案公正判决。
   
   
    代理人:傅 涛
    手机:15190409205
    2012年 12月 27日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1/201301032147.shtml#.UOZYu1mc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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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冰之审?全国首例“经租房主”状告政府一案在温州中院开审




(林大刚老先生和傅涛、王季勇先生在一起)



(当事人曹国荣和代理人傅涛、王季勇在一起)


2013/1/3)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所谓经租房屋,是当局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有房屋出租的人家的私人房屋强行拿过来,由政府(房管局)经营管理,后稀里糊涂被共产成国有。刚刚在温州市中级法院上演的这一场诉讼,原告曹国荣是曾经被共了产的经租房房主,被告是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房管局,曹国荣委托的代理人江苏扬州的傅涛先生和湖南长沙的王季勇先生,是对经租房历史研究和维权专长对法律工作者】


20121227日下午230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58年城市私人房屋被政府侵占(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跨越世纪的行政诉讼,这是全国第一例法院审理经租房案。之所以是全国首例,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件,发生在1958年对城市私人房屋被政府侵占(经租房)事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法院立案及审理中一直设为法律上的禁区不予受理。这,如日本国对二战时期慰安妇和细菌受害者提告均以“国家无答责”一样,不予受理。


曹国荣先生对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房管局的提告之所以获得法院受理,既有曹国荣先生和代理人不懈努力的因素,也是一个机缘巧合。因为曹国荣的私人房屋遭遇拆迁,温州市政府对房屋真正所有权人和房管局发出了强制拆迁对裁决,曹国荣不服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72日作出的温政函[20121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将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法院只能破例受理该经租房权属纠纷并开庭审理。


据了解,即使按照当时的政策,曹国荣先生的祖遗房屋也不属于被经租的对象,因为曹家的房屋原来是借给部队的,并不存在出租牟利要被共产前提条件。当然,私房主即使将房屋出租牟利了,按照现在的市场经济规则,政府强制经租也是不法行为。


庭审中,经租房受害者座无虚席,淅江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老先生专程到庭声援并参加了旁听,原被告双方经过庭审调查,激烈辨论,长达六个多小时审理,于当晚近九时庭审结束,等待法庭择日宣判。


此案立案经过一波三折,方进入审理,经租房这一敏感的历史遗留问题,终于抹去历史的尘土清晰摆在人们的面前,还原那一段无法忘却惨痛历史。


此案审理也许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种突破法律禁区大胆尝试,所以整个庭审直播北京相关部门。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独立直面社会存在的矛盾,作出公正的判决。


曹国荣电话:13806882621


涛电话:15190409205

王季勇电话:1897496790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3/01/blog-post_2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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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07: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业主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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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7: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新年第一强拆,鹿城区副区长林世南真牛与中央对抗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月12日 来稿)



2013年1月5日上午,在温州市鹿城区副区长林世南率领的二百多人下,鹿城区永川路一带被“特警”、“公安”、“ 城管” 、“保安”和各种外地口音不明身份之徒包围,建立割离区实施新年笫一强拆行动。


    曾在这里世代安静平和地生活了几代人老老少少,永川路居民们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恐怖的叫骂声,铁器砸门声,挖掘机轰呜声响彻天空。永川路一带鸡飞狗跳,部分居民被破门而入,强行被扭送押出自己家门,居民周爱珍为了捍卫祖宅,在楼上用汽油瓶对入侵者扔去,并放煤气进行抵抗,被十几人強行拖离抬出,凄惨呼救不绝于耳。




      
    上了年纪的人说,日本鬼子又来了;中年人说想起了文革悲惨的情景;年轻人对此在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孩子们对这一天的恐怖黑暗记忆将伴随其成长和终生。
   
   


      
    制造这个事件的“头等功劳”已经被记在了鹿城区副区长林世南的头上,恭喜了! 通过这个事件,人们可以看出林世南这个人“胆子”大,敢于和中央的“脉搏”不一致,敢于对中央政府的各项明令禁止规定置若罔闻,而为其所需的另搞一套。
      
    今后,林世南在民众任何人面前满面笑容,善意盈盈等的表现,那都是在“演戏”,无济于事,不会再有人相信他。这个人先天不足本性太恶,胆子太大,眼中无法。只要手里有权,就敢胡作非为,无论走到哪里,那里就不会太平!  
    摘自:2013年1月10日 温州都市报报道:
   
   


   
    "近日,鹿城区政府组织五马街道、江滨路鹿城段指挥部、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对永川路的90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予以拆除。五马街道辖区的三位“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全程监督,并作为现场见证人,见证拆迁现场的物品保全及接收工作"。
      
    2012年12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审理了一起属全国首例的经租房受害者曹国荣诉温州市政府、温州市房管局“58年城市私人房屋被政府侵占(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诉讼。仅仅一星期,温州市鹿城区就失去了耐心,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即对同地块的被政府侵占(经租房)祖屋及其它不同性质房屋实施了不法强拆。
   
   


      
    在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而温州市鹿城区却根本无视国家法规,违法实施了强拆。
      
    法治离我们还有多远?当权力不受制约,公民财产可以被政府随意掠夺,公民房屋被不法强拆。证明中国法治并不因为新一代总书记习近平的一句政府要“依宪行政” ,而会对地方政府已失去理性在长期强拆惯行下,而出现丝毫的任何改变。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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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7: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强拆祖屋 周爱珍扔汽油、开煤气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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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1月0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12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圣诞期间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审理了一起曹国荣诉温卅市政府,温卅市房管局"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诉讼。温卅市鹿城区终于失去了等待判决结果的耐心,对私人房屋(经租房)被政府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大开杀戒。
    2013年1月5曰上午7时25分至10时。浙江省温卅市鹿城区区长带队组识二百多人,下属有法院、行政执法、区公安局、特警、街道社区,前往温卅市浦边路周爱珍家在经租房产权争执未决根本没商量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強拆。周爱珍为了捍卫祖宅在楼上用汽油瓶对他们扔去,并放煤气进行抵抗,被十几人強拆人员一伙強行冲进拖离抬出,把周爱珍家祖宅几乎拆完,引起极大民愤数百人围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日施行,在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的今天,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温卅市鹿城区却无视国家法规。本文作者呼吁社会关注,让私房业主重新回到自己祖宅,有尊严的生活着,让整个社会少一些冲突,多一些公平正义。(周爱珍057781710061)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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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婦女扔汽油瓶戰拆遷隊 官出動特警擒民


1月5日,浙江溫州市鹿城區經租房房主周愛珍以扔汽油瓶大戰200人強拆隊,終因寡不敵眾,眼睜睜看著自家1018平米的三代祖傳住宅被政府非法強行拆完。(知情人士提供)



【大紀元2013年0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霞報導)1月5日,浙江溫州市鹿城區發生一起居民抗拆事件。經租房房主周愛珍以扔汽油瓶大戰200人強拆隊,終因寡不敵眾,眼睜睜看著自家1018平米的三代祖傳住宅被政府非法強行拆完。此事引起現場圍觀民眾數百人極大憤慨。


當日上午7時25分,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居民周愛珍,為阻止鹿城區副區長張清帶領的法院、公安局、行政執法、特警、街道社區等200多人,對位於浦邊路的祖房進行暴力強拆,在祖房樓上往下扔汽油瓶,並打開煤氣阻止警察進入。人單勢孤的周愛珍,被政府出動的十幾名特警強行拖離抬出祖屋。到上午10時,她的祖屋已被拆完。






(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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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知情人士提供)


周愛珍說:「當時我在樓上抵抗,有十幾個特警衝上去,我把煤氣打開了,結果他們
撲過去就把我扭下來,十幾個人抬著我下來,把我像犯人一樣押出去。」
「一點都不讓我動了,幾個人圍著我,站在那裏,不讓我動,隨便甚麼地方也不能進,也不能出,就這樣眼睜睜的讓他們給我們拆了。」
據悉,周愛珍保護的祖屋是她丈夫和兩個弟弟的共同財產,1952年,中共溫州市人民政府給其簽發了佔地1畝2分3厘43豪的產權證一式三份,三兄弟人手一份,該房於1959年被政府以國家困難為由借去經租,並口頭承諾房租四六分成,政府拿六,百姓那四。聲稱三個統一:統一管理,統一維修,統一分配。然僅這四成房租,也只給到1966年9月,之後一分錢都沒有給。
2012年12月2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剛剛審理了一起屬全國首例的經租房受害者曹國榮訴溫州市政府、溫州市房管局「58年城市私人房屋被政府侵佔(變經租房)的歷史遺留問題」的行政訴訟。該事件餘波未息,僅僅一星期,溫州市鹿城區政府就失去了耐心,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即對同地塊的另一經租房主周愛珍(包括其兩個兄弟)的祖屋實施了不法強拆。
周愛珍說:「房子給他們拿去幾十年了,我們自己現在都沒有房子住,我到北京去上訪,他們反說我們反攻倒算,想翻案,並說房子是無條件給他拿去的。」
據瞭解,溫州市鹿城區政府2006年10月開始拆遷浦邊路區域,因沒有合法拆遷手續,周愛珍等幾十戶居民拒絕拆遷,7年中多次到溫州市委、市政府等機關上訪均無果,因去北京上訪,「好幾次被關到地下室,不讓大小便,不讓睡覺。」
周愛珍通過媒體呼籲:「在中國,老百姓根本沒有說話的餘地,根本沒人理你,希望媒體幫助我們,把自己的祖業拿回來!」
(責任編輯:周雅)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1-13 18: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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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2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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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        0900        提案题目        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土地权问题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8日公布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下面简称462 号文)),表示由现政权于文革前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已经失效”,表示“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 为说明事情真相,需要追溯历史。

  1949年5月16日,北平市军事委员会宣布承认和保护市(镇)区的私人土地。 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相关私宅业主做了产权登记,把民国时的地契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所有证》,并在《人民日报》和《新民 报日刊》上做了公告,有具体的宅院坐落地点和业主姓名。 然后,直到1966年文革爆发之前,政府又陆续对城镇所有民间的房地交易做了登记,并向业主签发了《房地产所有证》和出台了《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等相关地方法规 ,全国各地城镇亦然。 其间,1954年的宪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 其间,通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政府赎买了私营企业和店铺,把其逐渐变为国有资产,而私人住宅的房屋和土地仍然保持着其私有性质,其中部分出租房屋自1958 年的“私房改造”运动后被迫交给房管局管理,租金由业主与房管局共享(状态被称为“国家经租”)。

  1966年文革爆发后,红卫兵把私人拥有房地产列为“罪状”,逼迫业主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房管局。 自此,全中国城镇所有的私宅都被当地的房管局接管。

  文革于1976年秋天结束,被中央政府定性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一场严重灾难的内乱”,要求地方政府“拨乱反正”,清退市民私有房产。 之后中共北京市委于1980年发布了文件(京发(1980)140号),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 主”。

  1982年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时至1982年12月,这些大部分为私人拥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所有证》依然存放在各区房管局里,没有归还给业主。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在其通过的82宪法里,忽然间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表面上,这个“属于国家所有”似乎与1954年宪法及上述文件和法规形成自相矛盾,实际则不然。 但是由于被众多人误读至今,并逐渐形成了全中国城镇政府及乡村政府强拆民宅和疯狂卖地的“理由”。 因此有必要在此做出正确的解读:

  1,该82宪法同时表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这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里的表述:“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一致的。 这两个“全民所有”,都不是把属于各家各户的私人宅院归属“全民”,而根本就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是主权意义上的“所有”。

  2,此“所有”是一个虚的“所有”,不是对实物土地的“所有”,更不可能是指对已合法登记过的公民土地财产权的所有权,因为该所有权当时没有后来也没有以任何 形式转移到“国家”手中。 在人类社会的活动中,财产的合法转移只有四种形式:买卖(包括征收,征收是强制性的买卖)、赠与、继承和没收。 对于城镇私人宅基地,前三种形式没有发生过,后一种也没有发生过,因为没收行为只能是一种刑罚。 如果政府认为当时(1982年)的上千万城镇祖宅业主是罪犯,并且是需要通过没收财产来进行惩治的罪犯的话,那就需要作出公开的宣判和实施没收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国有化”,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公民私人住宅),这在1954年以来的各部宪法里表述得非常清楚。 1956年政府对私营工厂和店铺进行了赎买,使其最终成为“国有资产”,这也是由于实施了买卖手续后相关实物做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与上述的土地的笼统“属于国家所有”完全 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

  4,财产的转移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就是“革命”。 然而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新政权针对城镇宅基地和城镇住宅的业主宣布过“革命”,世上也不存在不声不响的“革命”。 如果确实是一场悄悄进行的“革命”的话,那就需要政府现在把它大声地宣布出来,并且要公开阐明这场“革命”的理由。

  事实上,在1982年和之后的二十八年当中,既没有发生过征收、没收,也没有发生过“革命”。 城镇宅基地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是通过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1990年国土13号文及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自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永久的“自然享有” 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沿袭了下来。 这一点,也在2003年以来已经签发给胡同祖宅业主的那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了出来。

  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把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抢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现仍存在各区房管局的档案室里)归还业主。 当年的产权证书是现政府签发的,今天的政府和1982年以前的政府是同一个政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进行过更迭,所发的证照就不可能失效。 当年的权证是有效的,而在蓝图上和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宗地面积和界址更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宗地。

  2、根据1987年的《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房管局近年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把一些文革后至今没有清退的私人房产( 主要是“经租房”)在社会上倒卖,对此很多社会上的买主都不知情。应该立即制止这种非法交易。

  3、关于相关房屋里占住户的居住问题,政府应该出资或提供房源来解决的,就像2003年到2004年之间北京市政府实施的“标准租腾退”一样。 所不同的是,一旦腾退之后,这些违章建筑是必须要拆除的,既为尊重业主私有财产,也为恢复四合院格局,保护北京古城的文化遗产。 另外对于“经租房”,希望尽快撤销房管局对其的管理,然后对相关房客也同样可以采取“标准组腾退”的办法,除非业主自己愿意继续出租下去。

  4、要求北京市国土局立即撤销(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并责成各区房管部门尽快归还1966年文革爆发以前由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 也希望北京市国土局对自己于1949年8月1日到1952年7月15日之间(当时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在《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发布的房地产 登记公告中涉及的三万多北京城区四合院业主(此数据只限于目前所发现的公告,实际登记人数(直到1966年)远远不止)的私人房地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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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23: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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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百余访民到武汉信访局上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16 11:23:34


今天是周三,武汉信访人按贯例到巿信访局民法情申冤。今天来了一佰多人,有武昌代表肖昌海、高作康、王桂华、曾引娣、郑秀贞等;江岸区胡新建、张人强等;江汉区胡晓九、陈明光、彭汉怀、余敬等;硚口区代芳等;汉阳区李勇涛、魏汉逊夫妇、张腊英等;洪山区童斌、陈燕玲等人。

2013年1月16日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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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6: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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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23: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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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        0900        提案题目
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土地权问题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1018日公布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下面简称462 号文)),表示由现政权于文革前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已经失效,表示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
为说明事情真相,需要追溯历史。


1949516日,北平市军事委员会宣布承认和保护市(镇)区的私人土地。 19498月至1952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相关私宅业主做了产权登记,把民国时的地契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所有证》,并在《人民日报》和《新民
报日刊》上做了公告,有具体的宅院坐落地点和业主姓名。
然后,直到1966年文革爆发之前,政府又陆续对城镇所有民间的房地交易做了登记,并向业主签发了《房地产所有证》和出台了《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等相关地方法规
,全国各地城镇亦然。
其间,1954年的宪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
其间,通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政府赎买了私营企业和店铺,把其逐渐变为国有资产,而私人住宅的房屋和土地仍然保持着其私有性质,其中部分出租房屋自1958 年的私房改造运动后被迫交给房管局管理,租金由业主与房管局共享(状态被称为国家经租)。


1966年文革爆发后,红卫兵把私人拥有房地产列为罪状,逼迫业主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房管局。
自此,全中国城镇所有的私宅都被当地的房管局接管。

  文革于1976年秋天结束,被中央政府定性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一场严重灾难的内乱,要求地方政府拨乱反正,清退市民私有房产。
之后中共北京市委于1980年发布了文件(京发(1980140号),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



1982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时至198212月,这些大部分为私人拥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所有证》依然存放在各区房管局里,没有归还给业主。

1982124日,全国人大在其通过的82宪法里,忽然间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表面上,这个属于国家所有似乎与1954年宪法及上述文件和法规形成自相矛盾,实际则不然。
但是由于被众多人误读至今,并逐渐形成了全中国城镇政府及乡村政府强拆民宅和疯狂卖地的理由
因此有必要在此做出正确的解读:


1,该82宪法同时表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这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里的表述: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一致的。
这两个全民所有,都不是把属于各家各户的私人宅院归属全民,而根本就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是主权意义上的所有


2,此所有是一个虚的所有,不是对实物土地的所有,更不可能是指对已合法登记过的公民土地财产权的所有权,因为该所有权当时没有后来也没有以任何
形式转移到国家手中。
在人类社会的活动中,财产的合法转移只有四种形式:买卖(包括征收,征收是强制性的买卖)、赠与、继承和没收。
对于城镇私人宅基地,前三种形式没有发生过,后一种也没有发生过,因为没收行为只能是一种刑罚。
如果政府认为当时(1982年)的上千万城镇祖宅业主是罪犯,并且是需要通过没收财产来进行惩治的罪犯的话,那就需要作出公开的宣判和实施没收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国有化,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公民私人住宅),这在1954年以来的各部宪法里表述得非常清楚。 1956年政府对私营工厂和店铺进行了赎买,使其最终成为国有资产,这也是由于实施了买卖手续后相关实物做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与上述的土地的笼统属于国家所有完全
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


4,财产的转移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就是革命
然而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新政权针对城镇宅基地和城镇住宅的业主宣布过革命,世上也不存在不声不响的革命
如果确实是一场悄悄进行的革命的话,那就需要政府现在把它大声地宣布出来,并且要公开阐明这场革命的理由。

  事实上,在1982年和之后的二十八年当中,既没有发生过征收、没收,也没有发生过革命
城镇宅基地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是通过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1990年国土13号文及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自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永久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沿袭了下来。
这一点,也在2003年以来已经签发给胡同祖宅业主的那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了出来。

  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把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抢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现仍存在各区房管局的档案室里)归还业主。
当年的产权证书是现政府签发的,今天的政府和1982年以前的政府是同一个政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进行过更迭,所发的证照就不可能失效。
当年的权证是有效的,而在蓝图上和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宗地面积和界址更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宗地。


2、根据1987年的《民法通则》: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房管局近年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把一些文革后至今没有清退的私人房产(
主要是经租房)在社会上倒卖,对此很多社会上的买主都不知情。应该立即制止这种非法交易。



3、关于相关房屋里占住户的居住问题,政府应该出资或提供房源来解决的,就像2003年到2004年之间北京市政府实施的标准租腾退一样。
所不同的是,一旦腾退之后,这些违章建筑是必须要拆除的,既为尊重业主私有财产,也为恢复四合院格局,保护北京古城的文化遗产。
另外对于经租房,希望尽快撤销房管局对其的管理,然后对相关房客也同样可以采取标准组腾退的办法,除非业主自己愿意继续出租下去。


4、要求北京市国土局立即撤销(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并责成各区房管部门尽快归还1966年文革爆发以前由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
也希望北京市国土局对自己于194981日到1952715日之间(当时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在《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发布的房地产
登记公告中涉及的三万多北京城区四合院业主(此数据只限于目前所发现的公告,实际登记人数(直到1966年)远远不止)的私人房地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1-20 0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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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2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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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23: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

保证统一正确适用



两高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单独或联合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两个决定均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这两段红色的字太流氓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4274.shtml




“两高”废止部分司法解释.jpg





   民谚:  
    土匪.流氓不可怕! 就怕土匪.流氓有文化!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1-23 16: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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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6: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杭州经租房人今天一致通过制作一块新的横幅标语:


          我们的经租房哪里去了?

    强烈要求杭州市房管局领导(包括退休的)向全社会公开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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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经租房哪里去了?

强烈要求杭州市房管局领导(包括退休的) 向全社会公开家庭财产!


即打大老虎!
也打大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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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5: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武汉市房屋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继续执行以【红头文件】治国方针,与民争利!拒不执行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方略!跟总書记对着干!!!!!!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武汉市房屋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在市委的领导下,我局根据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和市政府《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151)文件精神和维稳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着化解矛盾、确保稳定这个大局,努力拓宽了对合理诉求的化解渠道,切实加大了对符合政策案件的解决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有力地遏制了赴省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受理案件总数789件。其中已回复按政策不能解决的有487件,占618%;拟解决和正在解决中的有203件,占256%;疑难杂症案件待研究的有99件,占126%。落实了专项资金529792万元。通过市、区共同努力解私工作出现了较好的局面,创造了稳定而有秩序的工作环境。现将解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私房政策的基本情况


落实私房政策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政府部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各种方式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这项工作主要包含1 9 5 8年前后城市私房出租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纠正错收错改问题;文化大革命中被接管的房产以及华侨房产、宗教房产、去台人员弃留房产、历史上错判人员的房产等,处理在极时期的代管产、献产上山下乡时期没收的房产等等。从1 9 81年开始至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进行了3 0年,我市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绝大部分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仍有少数私房业主还在不断地上访,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重新处理1 9 5 8年前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推F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二是要求重新处理和解决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三是要求处理解放初期接管、托代管、侨产、献产等其它历史问题;四是业主的私房发还后原承租户的安置问题。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多年来的信访问题,在全国同等城市也同样存在。我市反映在上访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还比较突出。到目前为止上访诉求人员情况是:1 9 5 8年前后的经租房有2 8 5户,634万平方米;文革产有2 1 3户,30万平方米;其它解放初期接管、托代管、侨产、献产等其它历史问题1 5 0户,24万平方米;部分承租户1 2 0户,总计7 4 9户,117 5万平方米。

上访人员的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市落私群体经常相互联络,形成了一个6 0多人的重点上访群体。全都是一些退休人员,年龄结构平均在6 0岁左右,其中:江岸区5人,江汉区2 1人,桥口区1 4人,汉阳区8人,武昌区1 2人。二是经常聚会联名上诉,挑头人组织部分群众,每逢重大节日和会议就到赴省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今年两会前后,就有1 4人到北京上访,要求落实在政策以外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由于多年接访,形成每蓬周二、周四就到我局接待大厅集会,周一、三、五也有多人零散上访。其它时间他们还会一批一批地到区政府和区房管局集会闹访。有时还拦横幅、挂标语、喊口号、堵电梯,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四是他们坚持不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的明确回复,坚持要求要回过去已按政策处理结案的房产,形成了一个无休止地长期地缠访、闹访的局面。动不动就以如不解决就进北京上访相威胁。相关部门对无理闹访人员无有效处理措施。


二、各类落私房产情况和主要诉求


    (
)经租房的情况

经租房是指1 9 5 8年前后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根据1 9 5 6年中G中央书记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 9 5 841 9日《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 3 4 2 0栋,1 0 17万平方米私房。

    1 9 8 5
年以来,我市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8 5)城住字8 7)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_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 7)城房字第5 7 5)规定的条件受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主要处理对1 9 58年私房改造中由于时间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和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将有些不该改造的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所遗留下的一些错改的问题,进行纠偏纠错。经统计共4 5 3户,已结案2 5 5户,占5 63%。截止目前为止,受理诉求的共2 8 5(其中包括曾经解决了现在又要求重新解决的部分),建筑面积634万平方米。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认为改造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要求纠错发还房产。二是认为政策不合理。要求按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重新审视1 9 5 8年私房改造的政策及有关落私政策问题,质疑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三是要求翻案。对有些历史资料和实际情况的认定有疑异,部分业主对过去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处理。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一是过去凡是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三是过去按政策已经处理过的不再重新处理。因此目前我们大量的工作是按政策规定进行甑别和处理,积极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反复用国家的政策来说服诉求者息诉罢访的问题。



    (
)文革产的情况



    1 9 8 0
1 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 9 80]7 5)要求: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我市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对文革产进行了大量的发还和处理工作。在文革十年期间(l 9 6651 6日至1 9 7 61 06),我市无偿接管的私房共1 7 72 1户,建筑面积1 6 73万平方米,已处理1 6 9 0 7(其中,发还原房1 2 6 4 7户,经济补偿4 2 6 0),占9 54%。剩余的经过2 0多年的落实私房政策,基本上已按政策处理完结。但目前对文革产’’问题的诉求仍有2 1 3户存在着各类问题,涉及30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认为当时按政策处理时作价补偿不合理,现在仍然要求解决家庭住房问题。二是对房产公司和区解私部门所作的房屋已拆除改建的认定有争议,尽管过去因拆除改建已领取了作价补偿款,但现在仍然坚持要私房。我市的政策规定:一是已按规定做出了作价补偿处理结论,但未领取作价补偿款的,现在可领款并计复息。(有这种情况的诉求人,不愿接受这个条款,要求按现在的标准补偿。)二是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确属维修性质,且未领取作价补偿款和未享受公房安置的,发还产权同时进行收支结算并腾退承租户。三是已按文件规定发还原房或已处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上述几种情况,在具体处理实施中情况很复杂,操作难度较大。



    (
)承租户安置的情况



    2 0 0 7
年前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政策,将1 9 5 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连同承租户发还给业主,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这种带户发还使业主和住户的产生了新的矛盾。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过去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专项的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当时是谁家孩子谁家抱。对承租户的安置是一个全国性的共性问题,2 0 0 51 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 0 0 5]2 2 6),文件要求:带户发还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订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我市制定的2 8号文研究解决了安排住户的资金和房源问题,使带户发还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较大难度。涉及住户共余1 2 0户。诉求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补偿的2 4 0 0元/平方米的标准偏低,比目前经济适用房标准低6 0 0元,不如拆迁户,既无保底又无补助;二是补偿标准中没有考虑到住户的地段和营业用房等具体情况,他们要求区别对待;三是原业主的房产带户发还后,业主单方面提高了房租,使承租户与业主产生矛盾,现对承租户安置时要签订《承租户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需业主、承租户和房产管理部门三方签字,业主和住户互相不配合,使安置承租户问题难以解决,承租户意见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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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做法和措施

    (
)领导重视,组织保证,着力化解长期上访的问题。武政[2 0 09]1 5 1号下发后,我们指导各区及时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集体研究案件。各区组织人员对案件逐一进行查阅档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区政府解私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
)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市局每周分别到各区局检查督促工作的进展。市局将工作重心下移,协调指导各区化解矛盾。我们主管领导和分管的局长都安排分别接访,处理一些疑难问题。为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市局今年年初召开了全市解私工作总结会,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步工作提出了目标要求。同时还认真及时办理了市维稳办、市委督查室、市信访局等的督办件和转办件。

    (
)采取应急措施,制止恶性事件发生。针对有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协助各区及时进行政策法制教育,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恶性事件。做好上访人的信访回复工作,对上访人耐心宣讲政策,回答他们的问题,缓解他们的过激情绪。只要是市维稳办和市信访局布置的任务,我们从不马虎和懈怠,都是积极努力去维护社会稳定,接回赴省进京的上访人员。五、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我们在工作中指导各区局贯彻执行武政[2 009]1 5 1号文力度还不够,各区分管历史遗留问题的领导工作任务很多,有的把重点放在拆迁上,使有些拟解决的问题无时间研究,而久拖不决,影响了工作进展。

    (
)有些人认为落私群体个多年的老上访群体,反映的问题也解决不了。他们也闹不出大事来,在全区范围内的信访群体相比,还是很小的信访群体,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落私案件专业很强,区内信访和专业部门合力不够,区政府与街办事处房产部门综合处理的手段还不够强。

    (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跨越时间特别长,有的案件证据资料不全,导致私房业主坚持自己的观点,无法达成共识。各区已给予明确回复,但私房业主不愿接受处理结论,反复缠访市区工作人员。

    (
)对于非法上访人员没有任何有效的惩处措施,致使一些人多次进京上访。上访人员对不予解决的回复百分之百的不满意,动不动就以如不解决就进京上访相威胁。由于我市对这类无理缠访没有得力惩处措施,仅靠工作人员解释政策显得软弱无力,给上访人员造就了无止境纠缠的上访环境。六、下一步工作措施

  (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房管信访部门和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做好信访事项*****(*)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信访事项的终结工作。要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中央、省、市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信访事项的终结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程序,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严格把关,稳妥实施,切实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不负责的一结了之。要坚持依法依政策办理,坚决防止怕承担责任应结不结。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的要求,将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和管辖区内,各区信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促进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
)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各区房管信访部门和区解私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诉求人反映问题的相关档案整理工作,将其历史资料、个人诉求、家庭的基本情况、房屋调查、政策落实、解决方案、房屋安置以及重点人稳控包保情况等写出详细报告,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各区房产局信访部门要在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集体研究按程序办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按武政办(2009)1 5 1号文件的规定程序指导下,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政策相符。

    (
)做好终结,维护稳定。各区房产局信访部门在做好案件三级终结的同时,要积极卧导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合理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在接访中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把三级终结做细做扎实,确保不留尾巴,不留瑕疵。

    (
)实行重点人包保责任制度,确保无非正常上访。指导各区加强对重点人问题的监控,加强信息沟通。一方面要对他们的问题努力化解,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区、街道、公安、信访等形成联动机制,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对他们采取监控措施,对在政策之外不能解决的部分人,故意挑头蓄意闹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破坏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建议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求上级政府严查武汉市┇经租房┇、┇文革产┇房屋的流失状态! 纠出此系统的贪官污吏!纠出腐败分子!  还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



还中华民族的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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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就是国家“公权力”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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