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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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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22: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曾为经租房权利人而呐喊,

至今身陷牢狱的

中国维权律师高智晟,

郭泉教授致以春节问侯,

不能忘记他们!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向张思之、陈有西、关智慧、秦苏、傳涛等律师拜大年啦!

祝大家阖家欢乐!

身体健康!

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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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7 08: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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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7 08: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数十年曾为经租房权利人而呐喊的
媒体良心人


致以春节问侯!


祝阖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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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3: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11-17发布累计浏览6829
中评网歷史频道



经租房:一个跨世纪的沉重话题


                                                                               陈晓凤






当买主听到自己买的竟是别人的房产时,再也不敢走进他买的房子。
因为没有安全感,北京四合院交易的成交率只有6%。

最近,一位企业家朋友想买北京的四合院安家,但一番考查后却决定不买了,因为他在北京胡同里听到许多经租房主的悲剧故事。他说:“用毕生积蓄买四合院,如果有一天我突然得知它其实另有所属,该怎么办?”无论开发商如何向他承诺买四合院绝对安全,他都不相信。

什么是“经租房”

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想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 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

1966年文革爆发,尚未完成的经租房一事被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然而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最近,记者采访了部份经租房主,请听听他们的故事。

凭什么不能出租自家的房?

2004年7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金融街开发公司状告一位经租房主“私自”租赁列入拆迁范围的经租房屋。被告石家兄弟说:“这是我们家前辈留下的财产,我们为什么没有权力出租?”他们当庭出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记者在四棵大槐树下找到位于大乘胡同19号的石家大院。那带着半个多世纪苍桑的门楼,依然挺拔地立在大院西南角,虽经几十年风雨,但木料砖瓦并无损坏。石宅房屋高大,院子宽阔,由前院、中院、后院、小西院、大西院组成。整个院落面积有1240平米,房屋41余间。但院里挤满了自建房,已破坏了原来的风貌。石家的居室简陋、狭窄、黑暗,由于有私房者不得分房的政策,石家兄弟在国企干到退休也没分到房。

哥哥石英告诉记者,这院子是他爷爷石襄亭先生1931年买的。石襄亭先生是东北军骑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变的重要将领之一。 石家是个大家族,儿孙辈都是在这个大院中出生成长的。 1958年,石英母亲把院里24间房共373.54平米交给政府经租。 石英记得,小时候每个月都去领租金,父母去世后,租金成了他的生活来源之一。虽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着上辈意愿:永不分家,让石家子孙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下去。 虽然现在房本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飞,但产权属于石家所有后代。石英二叔去世时的遗嘱是:这个院子是石家最后的财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发,中断了重要的生活来源。 拆迁开始后,住在经租房里的房客们拿着拆迁补偿款离去了,作为房主的石家却没得到任何补偿.石家兄弟给有关部门写申诉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切 努力都没有结果。 眼看着开发商开始拆房,石家兄弟忍无可忍,便把迁走房客的经租房租了出去。他们说,不图收房租,就图堂堂正正地当一回房东。 开发商认为石家作法属“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碍”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 但石家兄弟既拥有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解放后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时交给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里),开发商在法庭上却拿 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权利,结果法庭中止了审判。

自己有30间房产却得借钱买房

认识戎权环是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门前,为了要回58年前父亲留给她的30间房,她10年来已经上访了几百次。
60岁的她是老三届,由于出身有产阶级,曾是高材生的她当了一辈子工人。戎权环的父亲戎世昌是个主营翡翠的玉器行业手工业者,生前为北京市无党派知名人士,著名实业家,中国翡翠鉴定专家。 戎世昌 16岁学徒,19岁出师,靠着勤奋劳动几十年的积累购置了一批房产。 1948年,戎世昌把房产分给了儿女。戎权环分到北京的两处房产共30间,即崇文区花市上头条新20号(旧47号)和宣武区杨梅竹斜街新105号(旧58号)。两岁时她就成了房产主。 刚解放时,她的父亲把值钱的玉器全献给了国家,1953年因病去世。 1958年戎权环12岁时,由母亲代理,把房子交给国家经租。 不久母亲也去世了。 1966年文革爆发,仅剩三个孤儿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样,她一辈子没分过房,拆迁前三代人挤在一间14平米的平房里。 拆迁时,她没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崇文区上头条旧47号(新20号)去寻找片瓦遮风挡雨。 这个北京著名的胡同区也正在拆迁。 出示房产证明后,她将已拆了顶的一间小东屋盖了个顶以求暂时有个“窝”,但中午她买饭回来后小房子就已被拆了。无以栖身的她欲哭无泪,没想到连在自己房产的废墟上也度不了一夜。 拆迁后,已离婚又无积蓄的她要贷款买房,每月还贷500元后,只剩200元生活费。 她说:“我的父母都是热爱祖国的,都对国家有贡献,凭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么惨?凭什么我自己有30间房,还得贷款买房?”

凭什么卖我家的房产?

丁艾家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从这里走出了数位新中国的优秀人才。在她父亲成年后,祖父将这处房产给了他。1959年,从未出租过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腾出一部分经租,丁家的住房便变得很拥挤。丁艾的父亲是位学者,从此只能挤在一张很小的桌子上继续他的研究。

由于房屋质量较好,住户都比较守规矩,丁家的四合院保护很好。拆迁开始后,房客被迁出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随后便发生了,开发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墙,堵住了进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后墙上开门从后院进出。开发商把刚清走房客的经租房卖了出去。丁女士愤怒地说:“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剥夺了我的出入权?这房子产权是我家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卖?”

大学毕业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爱好者,也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坚定者。她说:“拆迁给我上了很好的一课,让我的眼界开阔了。北京旧城是个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建立一个公正、法制的社会环境,才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才能有财富的源源不断。”

从有产者到无产者

来到明代已成巷的石头胡同,找到37号院的赵康家。这儿是北京大栅栏地区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一。踩着高低不平的石板路找到赵康住的一间小平房,虽干净整洁却简陋得有如倒退了50年。

赵康见我的头一句话就是:“有产阶级的帽子压了我一辈子,我从小最大的理想就是当个工人。”赵康是因小儿麻痹症而残疾的,在电线厂从事了几十年有毒工种。当了一辈子工人的他退休金只有几百元,常在菜场收摊时去买“撮堆”菜。

赵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内蒙一个贫穷的工匠,上个世纪30年代到北京谋生。 拼命干了多年后在北京开了银行、电影院、粮铺等商号。 1953年,赵康的外公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下了石头胡同37号院和前孙公园胡同59号小楼,共35间房。家里把前孙公园的房子租了出去,用房租辅助生活和修缮房子,之后又被房管局经租。1966年,赵康的外公为破自家 “四旧”爬上房顶砍坏了砖饰上的兽脚,砍下大门上的精美对联,但还是被全家轰出北京。 赵康就在随着母亲的颠沛流离中得了小儿麻痺。文革后回到北京,赵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石头胡同的几间自住房。

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边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锁着房门。赵康说:“每回街坊托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里都特难受。我是这院的房东却得帮着别人当二房东。”赵康拄着拐带我参观院子,看雨漏,观兽脚。四合院变为大杂院,让赵康不太好意思。他说,经租后房管局就极少修过房子。赵康是个四合院爱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图片,可在自家四合院里,他却连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难找。

和文革时抄过他家的邻居挤在一个院,让赵康非常痛苦,也曾盼着拆迁了结一切。可现在他说:“我不守着房子,怎么对舅舅们交替?”赵康的两个舅舅解放时去了台湾,赵康成了这房产的唯一守护人。两个舅舅都曾回来看过房子,看到家里处境,就再也不敢问讨回房产之事。赵康也常拄着拐到前孙公园59号的房产那儿看看,他经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锁。

子子孙孙讨下去

马吉昌家所在的鼓楼西大街31号院很好找,一棵百年大槐树是明显标志。这儿的前院已拆成一片废墟,如这个古老商业街上一道难看的伤疤。被文物专家视为国宝的百年门楼也已荡然无存。在后院一间小屋中见到了60多岁的工程师马吉昌。他说:“房子的事几十年都不敢提,现在敢说了。”他给我讲了关于房子的故事。

1868年,马吉昌的爷爷6岁随家人从山东老家出来逃荒,路上饿死了马吉昌的姑奶奶。马吉昌的爷爷13岁开始在北京一家油盐铺学徒,26岁当了掌柜。 马吉昌的父亲16岁学徒,继承祖父的手艺。 父子两代人用了60年时间积下了可观的家业,解放时成为北京最大的粮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几处房产。一处在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入经租,1994年拆除盖了蓝岛大厦西区。 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 这院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马家买这院子花了20两黄金。 解放后,街道居委会动员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给没房的住? 结果马家从前院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后院的4间房内。 1958年经租房后,马家每月从两处房产66间得租金42.98元。 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逼着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红卫兵从马家抄走四卡车值钱的东西后,把马家轰回了山东。 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家自住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张定成了所谓 “直管公房”。

拆迁开始后,房客们都很兴奋。 他们有的想借拆迁改善拥挤的居住环境,有的在单位分了房子,拆迁款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拆迁补偿程序如下:拆迁户先花几千元从房管局手里把租住的房子“买”下来,得到虚拟的“产权”,然后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开发 商给拆迁户补偿款,然后走人拆房。邻居一个小伙子花了三千元“买”下房子后对老马说:“我也是房产主了!”鼓楼地区寸土寸金,拆迁办按照每平米8490元发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就连院里最小的一间房子,拆迁款的数额也是当工程师的老马一辈子赚不来的。 当然,拆迁款对于地皮的真实价值来说,仅是九牛一毛。 开发商和拆迁户皆大欢喜,唯有房主老马心如刀绞:“这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祖父和父亲的血汗挣来的。国家这些年经租这些房屋,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凭什么房管局和房客都有权卖我的房子?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把自家的房子分着卖了!”

本来开发商还要拆掉老马自住的后院,给的拆迁款远不够安置一家七口人,老马说什么也不走,才留住了最后的四间祖宅。老马一辈子没资格分房,现在一家三代挤在4间小房里,两个儿子都快30岁了,因为无钱买房,一再推迟婚期。

老马的父亲80岁去世,临终时指着房子合不上眼。老马说“儿子不孝,这份家业我没能保住。”

1980年,马吉昌就找过房管局想要回房子产权,一位干部说:“你想反攻倒算呀?”从此老马沉默了20年。老马告诉我,1983年,新房本发下来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间房子,他想文革没丢了命知足吧,就没敢吱声。拆迁时,马吉昌拿出一张经租房凭证与拆迁办交涉,人家说:“那没用,这房子文革后就归政府了!”

进入新世纪,老马为房子上访了200多次。老马说:“我这辈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着要,子子孙孙要下去!”

维权难于上青天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有百姓就经租房问题上访。而真正激起经租房主维权意识的,是10年来城市改造中如火如茶的圈地运动。眼看着祖产在重笔规划中将化为乌有,等落实政策等了二十多年的房主们终于等不下去了。
1985年,城市改造中房产地争端越来越尖锐,城建部在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规定,凡涉及到经租房一律不受理。

有学者说,在经租房领域,文革远没有结束。

2004年,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再一次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经租房主星星点点的维权之火汇成熊熊烈焰。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于中央和地方各个权力部门,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每个星期的接待日,建设部、市政府等机关门前都会聚集着上百名经租房主代表等着工作人员接待。许多人头发花白、衣衫破旧,已沦落于社会底层。他们中有年过8旬的老人,更多的是经租房主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不少人已经上访了近20年,从一头黑发访到白发苍苍。

20年来,上访者得到的最多回答是:“没有政策” 和“房子已经归公了”。

建设部一位有关负责人说:“我们不是不想解决,只是头上有根‘高压电线’”。他指的“高压电线”,就是1956年那份二办有关经租房的文件。北京市建委一位有关负责人说:“只要中央有精神,砸锅卖铁我们也赔。”
让房主不理解的是,反右、文革中的冤假错案都能纠正,经租房的错误为什么不能纠正?

实际上,1956年经租房政策的出台,本身就违反了1954年颁布的宪法。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无不违反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大法。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2年修订的宪法十三条中,再次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著名律师高智晟说: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

产权之争背后的利益怪圈

专家认为,强势者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公有的地皮,就是无主的地皮,可以随便圈到私人或者利益集团口袋中。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才是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的开发商,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影。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其名义上与房管局脱了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爆富。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经营中心” 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法学家说,拆迁腐败中,能看到典型的权力与财富勾结。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政策为何 “各地不一”?

其实,经租房政策并非“神圣”到铁板一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后来到了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之后国内业主也自广州开始逐步落实。在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很多,但至少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而北京等部分城市竟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完全不顾及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土地上的普遍和统一适用性,也不顾及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没有安全感 就没有经济发展

专家认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之必需条件是: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经租房的历史问题如何解决,除了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外,对我国城市的经济、文化也都会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

近年,北京一边以疯狂的速度毁灭着所剩不多的胡同区,一边修缮或翻盖了拆迁中得来的四合院,并出台了鼓励个人购买四合院的政策,但成交率仅有6%,让期待巨额利润的开发商颇为失落。90%的被调查者说,不买四合院是因为没有安全感。一位被调查者说,花毕生财力从开发商手里置了房产,说不定这房子是谁的呢,尤其是土地权的来源不清楚,瞒着不告诉你!另外购买方最担心的是将来所在的胡同会不会遭到拆迁,他们咨询有关部门,得到的总是模棱两可的答复。

徘徊在四合院市场的经租房阴影,挥之不去!

买房除了自己住,还要传给后人,这是古今中外共同的消费心理。没有几代人的财富积累,经济繁荣就是无本之木。经租房户的遭遇,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潜在影响不可低估。有消费者说:没有安全感的城市,就不是诚实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地方。

保护私有房产与保护古城文化

从保护北京不可再生的古都建筑文化的角度,归还私房产权也是最好的办法。

记者调查显示,90%的四合院都是在经租后才“年久失修”的。私产变“公产”,就成了无人爱惜的东西。房屋管理部门的国企大锅饭体制,又纵容了不负责任的修缮机构。即使这样,北京绝大部分四合院的主体结构也还没有完全损坏,维修后依然可以复元。颇有悲剧意味的是毁灭四合院,竟成了房屋管理部门“弥补”自己过失的方式。

丁艾女士说:“谁不爱惜自己的东西?保护了私房主的产权,也就保护了古城。”奋起维权保住自家前院后,丁女士花了几万元把房屋整修一新。又成了个美丽的四合院。

法学专家费安玲女士说:“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直接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知情权,而且对非以社会公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如商业店铺和公寓的建设,有拆迁异议权。”正因为私房主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才会有对城市文化肆无忌惮的破坏。

当中国许多城市靠大拆大建“世界化”之后,奠基于原房主几代人积累的财富和血泪之上的高楼大厦,也许不仅是新贵原始积累的里程碑,也是城市个性毁灭的历史见证。
为了宪法的尊严

由于开发商不承认私有土地使用权,许多私房主要回了产权,拆迁时也仅得到区区“瓦片钱”,归还产权有名无实。我问一位经租房主如果他也得到这种遭遇怎么办?他说:“讨回经租房产权已不仅为财产,更是为了宪法的尊严。”

也许,无论对于政府还是百姓来说,经租房的回归都将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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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回家 一女嫁二夫遭遇法律难题


王小霞
房屋所有权证.jpg




        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在对一些经租房权属人进行调查后,法学界、房地产专家称,经租房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经租房应该还给权属人。

  据了解,同样是经租房,南方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发还给原房主,而北京却不见动静。

  谁是真正的经租房产权所有人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据有关信息介绍,国家当初之所以出台经租房政策有两个考虑,一是认为私产所占比例很大,感到很不安全。二是由于私产所占比例很大,使得许多人靠经营私产租赁(即二手中介)吃饭,上海一年就曾出现了6000户经营私产租赁的中介,这也被视为危险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表示,经租房以及代管房的相关背景必须考虑。“过去私房比较少,但是最近几年私房主越来越多。”她表示,房屋的私权保护作为很重要的问题必须关注,这种关注不仅要解决未来的问题,也要解决现实的问题。

  据她介绍,过去国家确实有规定,经租房可以给房主一定租金、一定时间后,房屋的所有权逐渐发生变化。但问题在于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应该有个界定,就是给多少租金、给多长时间房屋所有权就能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个界定或者界定还在商讨中,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就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界定还没有出来,我个人认为应该把经租房和代管房性质定位更明确一些。老百姓原本是花钱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不应因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不确,导致他们手里的权益蒸发。”费安玲坚持这样的观点。

  她举例说,吴先生早年购买了一座有18间房的四合院,基于历史原因,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却安置别人住进去,吴先生被迫搬出来,没有人明确这个四合院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而吴先生的房子却就这样没有了。“这种悲哀今后不应该再出现。”费安玲表示,政府应该尽快解决经租房和代管房的问题。

  “当时符合经租房政策的经租房户也就是现在的经租房权益人,这意味着当时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使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证明了当时政府只是要求经租房权益人把超过15间以上的房子租出去,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经租房的产权不变。”高智晟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这样认为。

  土地收归国有并非“一刀切”

  据费安玲介绍,过去私房主在买房产时,房地产合同上写得很明白,购房者购买的这个院子有土地多少亩多少分、共有几间房、多少面积等等,这实际上说明这个私产包括土地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规定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包括马上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是如此,但没有一个法律条款告诉人们城镇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她认为,“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一律归国家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当一块土地没有所有权人、或者至少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集体的时候,这块土地就是国家的;但是如果已经有所有权人,不管是通过遗产行为或者购买行为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只要没有经过变更的法律程序,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所有权人。

  北京旧城保卫者华新民说,经租房目前在全国的待遇有所不同,南方的一些省市已经还给房主了,而北京非但不还,有的还被充公甚至出售。她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为什么从来没有人和我们说过?就算是赎买也得让当事人知道吧,也得办个手续吧,是谁通过什么方式从我们手里赎买走的,从‘国家经租’到‘国家财产’是怎样突变的?”北京西城区廊中下胡同10号院的马振环至今不解。马家想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至此,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讨回经租房产权的道路被堵上。但经租房权属人在按照国家《宪法》等法律规定,仍希望要回自己的房产。

  一女岂能嫁二夫

  不少法学专家均多次表明,在不动产的制度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它强调在同一块不动产上或者在一个物质上同时不能存在两个相互冲突、不相融的物权。但目前经租房的问题恰恰与此相反:本来处房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但突然某日另一个人宣布他有使用权,让原来的所有权人离开。

  据费安玲介绍,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城市的某一块土地被批准给某开发商或者用作其它商业用途,然后一纸通知告之这片土地已被国家收走,凡是在这片土地上拥有使用权的人必须离开这片土地。“就完整的法律程序而言,相关的一切必须公开、公示,必须告诉人们这片土地的使用权为何被收回。但是,当相关程序缺失的时候,人们能否选择抗辩?究竟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我国有关制度设计上是个空白。”她同时表示,即使出现法制空白,土地管理者也不能在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把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其他人,即造成“一女嫁二夫”现象。

  “中国近年取得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划拨一种是有偿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都是依法取得。但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取得,政府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国家在任何时候或者基于任何意愿都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这是不负责任的。”高智晟律师认为,国家在依法处分之前土地是自由的,但是当土地使用权被他人地上建筑物所占用时,政府对该土地的处分就不能随意,因为此时政府不享有这样的自由,“经租房也不能随意处分,这是同一个道理。”

  《市场报》 2004年10月09日 第七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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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2: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经租房问题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2008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至今国家的立法机构--人大并无出台任何征收经租房业主产权的法律文件。所以建设部根据意见和比照方法,认为经租房的产权已经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效力的,是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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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有西:落实宪政是中国唯一出路


在上海宪政座谈会上的即席发言

  今天非常高兴,一是知道童之伟教授的书能够出版,感谢博源基金对他的支持,他这本书是非常有价值的。 再就是,在招商局的大楼里见到这么多高人,一直仰慕已久,好多还是第一次见面。 所以,今天非常开心。 那边在开十八大,我们在开着我们的这个有意义的讨论中国宪政法治的小会。 中国人都在思考。 (笑声)

  确实,中国律师制度100年了,中国现在有很多的事情值得大家思考。 童教授是从重庆事件李庄案子以后,我交往的最多的一个理论法学界的朋友。 2009年的平安夜,我是在飞机上度过的,飞往北京转重庆,为李庄辩护。 从康达所邀请我参加辩护,平安夜飞到北京,圣诞节签的委托协议,当天就飞重庆。 从此以后,我就卷进了中国一个非常敏感的漩涡。 贺卫方、童之伟教授,当时是在理论法学界,对我支持最大的两个教授。 所以我非常感谢理论法学界对我们第一线律师的支持,他们两位当时是站在最前面的。

  从李庄案开始,出现了一个唱红,一个打黑,唱红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打黑是对执行刑诉法方面的出现的一些问题。 从刑诉法、刑法的思考,我们推进到了国家的一些宪政的思考,行政法的思考。 历史发展形态,由唱红,到我们走什么路的思考。 这样跌跌撞撞的走过来。

  后来李庄放出来了,又抓了北海的律师四个,后来又听说贵阳的案中,周泽律师有可能被抓,我们又去救周泽,周泽倒没被抓进去。 最近又有一个山东的律师被抓了,抓的不是一个辩护律师,是一个行政诉讼的,老是跟政府叫板,反对拆迁的律师,定的罪名是敲诈政府罪。 中国律师够厉害的,能够把县政府给敲诈了。 敲诈勒索嘛,一个是威慑力,影响力,控制力,一个小小的律师能把一个有公安局、有法院的政府都给敲诈了,可见中国律师已经非常强大了。 (笑声)

  律师是一个民权的代言人。 中国这些年,从律师的命运就可以看出来,这十来年,法制倒退的严重情况。 所以,江平老师说,是中国法制大倒退的时期。 当然童教授处理的比较好,他也在喊法制大倒退,但是他一直保持着上书的渠道没断,一直可以给永康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直接送材料,能跟高层直接喊话。 理论法学界,他是做的比较婉转的,比较好的。 老是演包公,但这个包公还得有个皇太后保着他,经常能够说上话。

  我们现在在实务界也是这么做的,虽然我是批判现司法状况最凶的一个人,但始终“奏本”的渠道我也是没断过,北京的一些小型座谈会我还经常参加。 我们那些律师同行,要求我站队更彻底一些,更革命党一些,“绑架”我更加批判现实一些。 我始终退在后面,没参加联名,签字,游行,然后他们就给我封个官,叫我“投降派”,说我是下山被招安,做宋江的,他们老讽刺我。 (笑声)

  如何跟体制保持一种对话,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然后再裹挟他们向民主进步的道上走,或者是劝着他们、推着他们、哄着他们往前走,这是我们工作的一个方法。 童教授在理论法学界能够保持着一种批判的态度,但又注意批判的工作方法,这非常难能可贵。

  还有,他跟其他的律师和记者不同。 律师研究重庆模式,研究宪政,好多是个案出发,就讲事例;而记者往往只是报告一种现象,一个个案。 这些方法,往往缺乏一种力度,比较浅薄。 童教授把它归纳起来了,而且他用的是非常严谨的学者研究方法,因为他当过《法学》的总编,他审人家的稿子是按照非常严谨的法学论文发表的一种标准。 实际他所有的那些研究方法和途径,打黑,我写的一些辩护词什么的,他都能够认真收集并研究,并找到一些法理依据,对重庆的一些数据的掌握比我还全面。 到底抓了多少黑社会,杀了多少人,打了多少黑社会团伙,警察抓了多少,我很多数据,还要从他的文章这儿去找。 虽然我们老在第一线战斗着,全面的数据,他研究得比我们细,非常扎实细致。 博源能够把这本书给他出版出来,是非常有价值的。

  薄熙来跟我们是同年参加高考的,他是北大历史系的,我当时是杭大(现浙大)中文系,他是77级的,但是读了一年半就留学了,等于留级了, 毕不了业,这老兄并没有认真读书。 然后半年以后,中国社科院国际新闻研究所就把他给招进去了,本科没毕业就混上研究生了,拿到了社科院的国际新闻的硕士。 因此他很懂得舆论操作这一套。 也有一些新闻界的人。 薄熙来在新闻界有一大群朋友,他当时为什么能够把新浪、凤凰搞的那么定,一个是当时一些人以为他可能要当常委,香港有些媒体看好他,在巴结着他。 另外,他很懂得意识形态和舆论攻势的作用,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 所以他花了很多钱,把打黑打来的钱,政府财政的钱,在支持他自己的唱红模式,打黑模式,重庆模式,收买一些御用文人,出巨额的经费和所谓的课题费,写 了很多吹捧他的理念和做法的书。 如果薄熙来再过半年,十八大以后再出事,他可以在中国是一个舆论声望最高的人。 他很多书,写重庆模式的书,现在在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一些人的书库里,如果都让他拿出来出版发行的话,全国人民都会拥护他,他造舆论攻势是非常厉害的。

  但是,我们那些所谓的“右派”,我们没钱,没有舆论的有意识行为。 各自为战,老是自己内斗。 而且所谓的“右派学者”都很有独立性。 (笑声)左派很会抱团,我们今天讲一句话,100句里有一句不好,不对的,我的“战友”就会来批判我,因为是不讲联合战线的。 极左势力那些人很会团结,乌有之乡哪怕99句是反对的,但对外是统一在一起的。 薄熙来花了这么多钱,拼命的给自己脸上贴金,有些书看了之后真是不忍目睹,看了后肉都会麻起来,他就是会写。 打黑的那几本书完全是胡说八道,讲李庄多少捞钱,发短信,嫖娼。 闭眼造谣是用公权力的名义,很能够迷惑一些人。

  其中有一本书,吹捧打黑的。 一个浙江余姚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到重庆去锻炼,他想输出重庆模式,打黑要到浙江来打,那本书80%是谣言,而且是一个副检察长为首的课题组搞的,以 检察院的名义搞。 我们国家最厉害的专政机器,司法机关在带头造谣。 这种事出来,老百姓怎么会不相信呢,公检法的人写的,法院检察院参加搞的,公安局长参加写的,他怎么会不相信呢。 薄熙来这一套,用打黑打来的钱给自己脸上贴金,资助这些人写书,如果这些报纸和网站都被他控制的话,他当中央政治局常委,再当中国书记的话, 中国再搞一次新的文化大革命,新的土改,杀掉所有的资本家、中产阶级和百亿富豪,他是易如反掌的。

  我好几次跟一些民营企业家讲,你们远离律师,远离法律,埋着头赚了钱,找市长、找书记,找保护伞,往往就以为一切OK了。这样能够赚到钱。但是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秩序的保护,任何人都是不安全的。

  企业家同法律的关系,第一阶段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远离;第二阶段,是有事了,出事了,抓紧去找律师。 失火找消防队灭火;第三个阶段,是自在自为的阶段。 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主动地意识到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坚定地支持依法治国和支持法治力量的成长。 达到这个境界的时候,就会想到资助那些法律思想库,资助那些真正有意义的研究,资助第一线战斗的律师。 我们法律援助很可怜的,百姓有时捐款一百两百,一千到两千块,贵阳律师团,北海律师团。 很多普遍群众支持律师。 当然成功的律师不缺这点钱,但是多数法律援助律师是没有钱的,基本生存没有解决的律师也很多。 但中国没有一个像美国那样的财团支持这种智库的发展。 唇亡齿寒,破坏法治的力量打掉了律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那些力量就没有了。 表面上是律师在受难,实际上就是一个篱笆。 摧毁了篱笆,实业家就没人保护了。 所以,我觉得博源做的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我们要保护法制这道篱笆,这是保护所有的人民的篱笆。 最后中国的民营经济才会发展。

  十八大以后,中国有两大主题,就是习近平在浙江抓的两个要点,第一是民营经济的保护,私有经济的保护,温州模式,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中国的宪法就是要发展到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宪法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的宪法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个要转过来。 只有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以前我们总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其实,没有千千万万条小河里的水,大河的水哪里来? 没有对每一个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集体经济、全民经济哪里来? 仇视私有经济,社会不会稳定,资本外逃、人才外流是必然的。 所以,私有财产权保护,是第一大主题。

  第二大主题就是落实执行宪政制度,依法治国。中国必须要走到依共同规则治理的道路上来。任何人不能有特权。法律主要是治官的。治官,控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让法律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社会才会有公平正义。这就是宪政。

这两大主题,一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经济的保护。 二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 这两大主题做好了,我们共产党的政权,还是能保住的。 如果这两条路都被堵死了,我估计三年就差不多,天下肯定要乱的,这是必然的。 十八大报告,我们听了非常失望,僵化的老路不能走,改旗的邪路不能走,新的道路又没有指出来,于是只能原地踏步。 这样踏下去,迟早出问题。 我们希望闭幕式上,能够听到一些振奋人心的东西。 给我们一点亮色。 何迪教授说不乐观,但我听到一些消息,想改,还是基调。 “经济体制稳中求进,政治体制稳中求变,体制建设稳中求改。”,所以我们还是值得期待的。

  谢谢主持人让我先发言,占有这么多宝贵时间。就此打住,多听听各位前辈的高见。(掌声)

  (2012-11-10,上海)

  作者系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


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经租房)


历史遗留问题  


研讨会   


  



任进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任进教授.jpg    







任进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中央宣传部、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点工程宪法学主要成员和主讲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主要从事宪法与国家机构组织法、地方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公务员制度、中外政治制度与行政体制、港澳基本法、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等研究,近年著有学术专著《比较地方政府与制度》(政治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行政组织法教程》(行政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和谐社会视野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项目成果,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研究》(中外政府体制比较丛书,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法学杂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100篇。






学习简历




1991-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并获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导师许崇德)


1985-198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并获环境法学硕士学位(导师韩德培)


1981-1985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攻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简历




1988-1991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期间在湖北省随州市挂职一年)


1994年至今:国家行政学院任教(期间于2007年到德国斯派尔行政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


1994-1999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兼任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






主要讲授课程






现代宪法与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与政府架构(中英文)




中国政府架构及行政运行机制(中英文) 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纵向府际关系比较研究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法治化 国家行政组织与大部门体制




中外地方制度比较研究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中英文) 公务员违纪处分与问责




反腐倡廉与廉政文化建设 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宪法与港澳基本法




行政组织法与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专题(案例教学) 国家赔偿法




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以案例分析为中心) 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地方组织法与地方政府




监督法 选举法与代表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立法




行政调解 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纪检信访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 


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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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2: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 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习近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 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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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6: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稿}



请习总书记为全国百万户老百姓依宪作主

——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未彻底解决的积案问题紧急信


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全国第一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参会全体人士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一系列讲话后,大家备受鼓舞,一致表示要直接给您写信,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未彻底的积案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与诉求。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当时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例:北京市区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这类房屋即叫“经租房”。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产被经租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以大规模运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百万户左右,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文革”中,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将房地产权证上缴,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私房“成”公房“,严重违反1954年—1982年宪法。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了(1982)445号、(1985)87号、(1987)575号、(1989)431号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说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完全违背了1954年—1982年宪法,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的精神。建国以来我国所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5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3】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4】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5】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严重的违宪问题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10多年来,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不断上访依法维权,而且很快形成了群访,各地纷纷组成了各种类型的讨房群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不断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则对此采取应付、推诿、廻避、敷衍、漠视、截访等手段来对待,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并严密控制舆论,不许媒体报导“经租房”的问题。尽管如此,全国还是有不少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不少有良知的律师也在为经租房产权人挺身辩护,申张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出台了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问题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个文件使全国百万多户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走司法渠道上访维权处于“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的境地,并使宪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进一步加剧了全国性经租房的社会问题。

【四】经租房问题既然无法廻避,还是尽早解决为好。我们建议:
  1.中央组织专门机构,对“经租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对有关“经租房”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
  2.组织宪法界、法律界相关部门、律师和产权人代表等各界人士,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听证会。制订详细的、全面的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五】我们的诉求:
1.原房在或不在首先对经租房产权人或继承人进行以产权转移为中心的确权事项。
2.按市场经济原则针对原房的不同情况,经与确权后的产权人协商采取多种方案妥善解决。
3.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院落土地是过去房主花钱购买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而应是有价的。,政府应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4.有的省市特别是沿海省市,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经租房也获得发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租房发还不能搞双重标准。
      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但“经租房”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的积案问题。


顺致崇高敬礼!




全国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

各省、市、代表人士联合签名: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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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00: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长廷:“宪政是世界潮流,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有宪法,但有的国家宪法只是考试才用,并没有实施;有的国家只实施一部分,而没有实施的通常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部分, 这是人民痛苦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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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3 09: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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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3 10: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私房维权人士聚餐(饭醉)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2月2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3年02月19日,今天是腊月初十礼拜二,武汉“落私”维权人来到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239号落私维权人王良凤、王良华、王良照、王良元、王良妹、王良珠、王良绪、 王良騏、王良九兄弟姊妹的祖业,“被”地方政府文革期间“抢夺”去的,而且又被他们为了守住祖业又将部分房产向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反租过来,边维权边维系生活费用。 她们姊妹上访多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今天武汉众维权人特地赶来给她们拜年,希望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她们问题的解决。
   
    她们家里还有一处房产还在江汉区满春街勤劳四街20号,被江汉区房地局霸占,也希望得到解决。
   
维权人代芳、曾引娣、郑秀珍、张人强、肖昌海、高卓康、胡军建等给王良凤、王良华兄弟姊妹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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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3 1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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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3 12: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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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jpg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泽君、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结合实际工作,就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2-24 20: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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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12: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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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0: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jpg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

相关链接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  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

第三条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第十九条
  •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 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 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 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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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0: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了20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加入,对第二十二条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18日批准,对第九条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10月21日签署,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1月4日加入,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月31日批准,对第六条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批准,对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9月24日加入,对第四条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批准了国际人道法领域的4个日内瓦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

  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四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

  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十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十、十二、八十五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

  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十一、四十五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

  5.《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6.《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此外,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尚未对我国正式生效。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7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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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问题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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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5: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天理

没有天理,实属被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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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9: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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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啊!真是不可思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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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09: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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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3 1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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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 10: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38号进行审查

2013-03-02 07:39:31 来源:冷明 浏览:39次

内容提要:欢迎转载!欢迎转载!申请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申请审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注:以下简称38号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25日

申请人:冷明(公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38号文应该已经在全国人大备案。

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后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8号文属于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的范围。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权利。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我认为38号文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38号文规定: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法(研)发[1987]30号文。法(研)发[1987]30号文有如下表述:“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上述《通知》(废止文件序号110号)。既然废止了法(研)发[1987]30号文,对何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的定义就应当重新确定。假定依据法(研)发[1987]30号文定义何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则法(研)发[1987]30号文并未完全废止,变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样,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二、38号文规定: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存在问题:

1、该文并未确定谁拥有对认定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具有决定权。是人民法院?抑或“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如果两者不一致应采用谁的认定?假定采用“有关部门”的认定,则法院以前的认定即为错误。此时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以纠正法院的错误“认定”呢?

2、对于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应以案件所处的时间段(如1956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公私合营”纠纷、1958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国家经租”纠纷、“文革”期间的房地产纠纷均算为“文革产”纠纷)为依据还是以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当年当事人办理了“文革产”“无偿接管”手续)为依据?个人解放后合法拥有的房屋如果未办理过任何手续在而产权被房管部门私下变更的“纠纷”算不算“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

三、38号文规定: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该文存在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既未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排除在外,也未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故38号文“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

法律是让全体国民知晓、学习、遵守的,作为“准绳”的法律是不可能模模糊糊的。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法发[1992]38号进行审查,要求依法纠正法发[1992]38号错误之处或依法明晰法律的具体规定及适用范围,也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上述问题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冷明

                  申请时间:2013年3月2日


附记:
由于过年的因素,导致上述《申请》的完成被严重拖后。最近笔者刚刚完成《申请》,准备独自进京向全国人大递交,但时逢“两会”。经与街道冯主任、社区朱主任、周书记、李青主任以及武汉城投申部长、陈总经理、李主任交流沟通后,本人决定接受他们的建议,先将《申请》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http://www.54-ok.com/show.asp?id=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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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请习总书记为全国百万户老百姓依宪作主
——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积案问题紧急信
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全国第一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参会全体人士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一系列讲话后,大家备受鼓舞,一致表示要直接给您写信,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积案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与诉求。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当时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例:北京市区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这类房屋即叫“经租房”。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产被经租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以大规模运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百万户左右,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文革”中,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将房地产权证上缴,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私房“成”公房“,严重违反1954年—1982年宪法。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了(1982445号、(198587号、(1987575号、(1989431号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说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完全违背了1954年—1982年宪法,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的精神。建国以来我国所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5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3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4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5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严重的违宪问题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10多年来,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不断上访依法维权,而且很快形成了群访,各地纷纷组成了各种类型的讨房群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不断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则对此采取应付、推诿、廻避、敷衍、漠视、截访等手段来对待,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并严密控制舆论,不许媒体报导“经租房”的问题。尽管如此,全国还是有不少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不少有良知的律师也在为经租房产权人挺身辩护,申张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出台了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问题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个文件使全国百万多户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走司法渠道上访维权处于“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的境地,并使宪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进一步加剧了全国性经租房的社会问题。

【四】经租房问题既然无法廻避,还是尽早解决为好。我们建议:

  1.中央组织专门机构,对“经租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对有关“经租房”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

  2.组织宪法界、法律界相关部门、律师和产权人代表等各界人士,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听证会。制订详细的、全面的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五】
我们的诉求:

1.原房在或不在首先对经租房产权人或继承人进行以产权转移为中心的确权事项。

2.按市场经济原则针对原房的不同情况,经与确权后的产权人协商采取多种方案妥善解决。

3.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院落土地是过去房主花钱购买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而应是有价的。,政府应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4.有的省市特别是沿海省市,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经租房也获得发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租房发还不能搞双重标准。

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但“经租房”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的积案问题。



顺致崇高敬礼!

               



       全国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

       各省、市、代表人士联合签名:

                                                     2013    



  注:联合签名表见附件

  北京地区联系人:

  联话:










      敬请海外同胞見此信息告知國内親属
并電邮、传真上述邮箱、传真號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3 1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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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 12: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归还经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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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00: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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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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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1: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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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1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产权清退之路还有多远?.jpg


  
经租房,产权清退之路还有多远?

  


  
  
  
日期:[2013年1月8日]  版次:[FB02]  版名:[茶楼]  稿源:[南方都市报]   

  
  
  


  
  


  
  


  

茶掌柜

  
    (记者观察)


茶掌柜

    (记者观察)

       在遇到陈锐波一家之前,我对经租房一无所知。 跟很多人一样,当时从字面上揣测,以为是经济租赁房。 直到我来到周边尘土飞扬的陈家祖屋,看到那张70多年前的旧纸,这才惊讶地发现,经租房原来是我25年生命历程中从未见过的事物。 而惊讶之后的恐慌正如我看《一九四二》一样,对历史的无知感到痛苦和羞耻。
       经租房源于1958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那场改造运动席卷了全国,佛山只是其中一座城市,北京、上海等私房多的地区受到的波及更大。 不过,仅看佛山的数字就让人触目惊心。 《佛山市志》记载,1958年佛山参加改造的私房业主有2363户,陈锐波家是其中一户。
       几乎没有人认为,当时房屋经租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达。 1958年,正是“大跃进”的年代,政治氛围迫使业主们保留反对意见,房屋交由国家经租。 日后,有论点认为,经租房跟三大改造一样,是国家通过合法方式对私有产权的赎买、改造。 然而,这种观点遭到更多专家的驳斥,理由是三大改造全是针对生产资料的改造,私房属于生活资料,不在改造范围。 同时,本应全部归业主的房租,也被政府抽走了6-8成。
       然而,令很多业主猝不及防的是,经租房的产权则在不知不觉间被各地政府所把控,原有业主们被告知已经丧失了所有权,这引起了业主们的强烈抗议。 房屋是一户家庭中非常重要的财产。 尤其在如今房产价值越来越高以及城市拆迁快速推进的现状下,业主要求国家清退经租房产权的呼声愈来愈高。
       陈锐波家祖屋前座经租房的产权问题,即是因为拆迁而不得不立即解决。 这座房子是陈锐波的爷爷建造,陈家一家三代在里面生活70余年,除了房屋的价值外,房屋承载着家里三代生活的喜怒哀乐,是祖辈给子孙后代遗留的基业。 在崇尚孝道的中国,以不光彩的方式丧失房屋所有权,会给后辈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由此,我们就能理解陈锐波的父亲陈标才去世前百般催促子孙后代追要经租房产权的诉求。
   为追回经租房产权,陈锐波家等候的时间太长了。 从1958年至今已有54年,陈家上两代人已经作古,直到拆迁的挖掘机开来依然无果。 许多经租房业主的房子已被夷平,却仍落得两手空空。
       一直致力于经租房产权清退的专家华新敏稍感欣慰的是,去年广西北海市开始清退经租房产权,对象也不局限于华侨。 不过,陈锐波并未高兴,政策何时能在佛山落地才是他最关注的。 北京的一位经租房维权人士则在电话中感慨,“这个事没那么快。”(杨森)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8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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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9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要遵守宪法!


流浪者歌

服务的政府,责任的政府,法制的政府,廉洁的政府,我的公仆,你在何方?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党心,良心,心连心。亲民,爱民,要惠民,给百姓一点暖心和爱心,不要比铁轨还硬,比铁轨还凉,冰冰凉,透心凉。
火灾无情人有情,人祸无情更绝情,祸国殃民,真情被火照亮!
我的家,在上海黄浦江畔,那里有东方明珠,还有那国际社和金茂大厦。
我的家,在上海黄浦江畔,那里有我的同胞,还有那衰老的爹娘。
动迁了! 强迁了!( 经租了! 被抢了!) 从那悲惨的时候, 动迁了! 强迁了! ( 经租了! 被抢了!) 从那悲惨的时候, 砸毀了我的家园, 夺走了我的财产.
流浪! 流浪! 整日在街头. 流浪! 流浪! 家破人亡, 家破人亡, 那年那月才能讨回我那可爱的家园, 那年那月才能讨回那夺走的财产. 苍天啊! 大地啊! 什么时候才能回到我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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