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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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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07: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经租房三业主在北京全国两会打标语抗议



请看博讯热点:访民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1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中国政府发展了,富裕了,强大了。当年借老百姓的房屋该还给房屋的主人了。

    温州市经租房主两会期间打标语抗议的行动,新一届政府得好好反省,你们得取信于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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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17: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 申请游行访民被押回 私房访民群又来京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1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到北京公安局治安总队申请游行的武汉50余访民坐专车,于3月8日押回武汉,其中周新宝关北湖黑监狱。乐丽敏、陈丽、王彩合关余家头黑监狱。
   
    今天,武汉私房业主访民群体又赶到北京,他们是;许静静、李诗蓉、孙小环、彭汉宜、刘家辉。他们下车就与残存在京武汉访民合为一股,欲两会闭幕前,再展武汉访民维权之风采。
   
    另外武昌区李文佑、胡德宇、胡凤云、胡兰香、肖青香、李素敏今天到最高检察院,要求公开房产信息。维护个人房产信息知情权,查询挡案。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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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23: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国N制


一份人大代表议案腾退侨房33万平方米.jpg







一份人大代表议案腾退侨房33万平方米
来源: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时间:2009-04-10 01:51:00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我市是重点侨乡,华侨多、侨房多、遗留问题也多。至1994年,我市尚待处理的侨房产权有502230平方米,侍处理使用权的609386平方米。落实侨房政策问题,成为我市党领导出访活动中华侨反映的热点问题。          
人大代表心系侨房  
 在市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黄星等27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全面彻底加快落实我市城镇侨房政策>>的议案议案中,代表们认为,侨房是侨胞与家乡和祖国联系的根基,加快落实侨房政策,才能留住侨根,充分发挥我市华侨众多的优势,加快我市的经济建设。为此,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华侨房屋不论是住宅或非住宅,不管面积多少,都应全部退还产权和使用权。人代会把这一议案列为重点议案,并交由市政府办理。
  跟踪议案重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一代表议案的办理落实,并审议了市政府对这一议案的办理情况,同时作出了决议:要求市政府在5年内基本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
  为加快落实侨房政策,依法保护华侨房屋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我市拥有立法权后的当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由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市侨务外事办、市国土房产局、市侨联会和汕头大学法学院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专门认真研究,起草《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的法规。法规把侨房腾退、秀凭、拆迁等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法规一出台,得到了海外侨胞的拥护和欢迎,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当时,法规出台不久,恰逢国际潮力会议在我市召开,这一法规得到广大海外潮力代表的好评,他们每人都珍藏一份带回侨居国,在海外侨胞间广泛传播.
  为踪代表议案的办理,分管这方面的市人大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就侨房拆迁、租凭、腾退等问题依法进行跟踪监督。每年组织市政府职能部门工包干责任制,解决困难户的腾退、侨房被转租转借,一套房二个产权人等等问题。同时还认真协调解决海外华侨的投拆。如美藉华人洪祥荣、江元蔼慧夫妇,于2000年8月寄信到市人大投拆,反映他们有一座侨房在市区大约有200多平方米,他们已从美国回汕奔波7次还未能解决这一遗留问题,希望市人大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能帮助侨房落实。这一投拆信引起市人大有关领导的重视,立即协调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务外事办,仅用一个月时间,妥善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当美藉华人洪元蔼慧行知消息后,专程从美国来汕,做了一块“依法保护侨。誉满海外”的金匾。兴奋地送到市人大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以表感激之情。
  侨房产权及时主动发放
  为切实落实代表议案和惯切《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维护华侨业主权益,前提是及时做好发还侨房权。因此,对市政府批准撤管的侨房,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办立即行动,互相配合,做好发还产权的工作。
1995年以来,市国土房产拆迁办还调处解决侨房拆迁纠纷20多宗,较为妥善处理了美国知名华侨侯少临、香港居民陈坤源等华侨与拆迁人历史遗留的拆迁纠纷,由于处理公正、合理,受到华侨业主的赞誉。对市人大侨工委批转到市国土房产处理市永安街24号侨房拆迁纠纷一案,拆迁办依法依理,多次调解,终于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业主满足,拆迁人也心服口服。在上永安改造片中,拆迁人报请裁决的4宗有关撤管户的拆迁办又帮肋向其单位反映,争取最后4户通过购买补贴出售房解决了退迁出路。
  侨房未撤管先改建回迁而造成“一房多制”,一直是落实侨房政策中的老大难问题。至目前市区“一房多制”侨房租住户833户,面积27618多平方米。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市国土房产局结合目前市政府财力、物力有限的实际,严格把好拆迁侨房及回迁审批关,果断杜绝经租户和撤管户增购房屋和回迁安置,对“一房多制”的侨房,从一些住户增购面积不大且具备一定退迁能力,或者侨房面积不大而住户具备一定购买能力两种情况入手,不惜多磨嘴皮和脚皮,动员说服住户将房屋卖归业主,或是业主将房卖归住户;对住户确实一时无法退迁的“一房多制”侨房,则动员双方签订短期租凭协议,通过完善租赁手续来保护侨房业主的权益。目前已解决腾退的经租户有58户,面积1620平方米。
  代表议案落实侨房33万平方米、
  市外事侨务局以改革的思路加快市落实侨房政策的步伐,提请市政府决写采取了六项硬措施解决落实侨房问题,从1993年起5年内财政拔款5500万元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如拔700亩土地建设华新城住宅区,用于安置原侨房租住户;5年内划拔1400套“二二六”补贴住宅指标安置原侨房租住户;同时由市政府每年从解困房中拔出部分指标用于安置侨房租住户中的困难户。
  由于措施得力,使全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除部分业主未来认领的代管侨房外,90万平方米的市区城镇侨房产权的落实任务已基本完成,使用权的归还自人大代表议案落实至今有33万平方米,历史累计共完成62多平方米,占总数的83.5%。
  侨房落实反映响好
  全面落实侨房下策,解除了广大侨胞的顾虑,留住了侨根,凝聚了侨心,激发了广大侨胞爱国的热情,促进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侨乡两个文明建设。不少侨领、知名人士、普通侨胞,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真挚之情。有的回乡投资办实业,有的捐办各种福利事业。香港同胞张恭良先生一家在汕头市区和达濠葛洲的侨房落实后归还后,把多年行医积蓄的1000万港币捐给家乡办福利事业,其弟张恭荣先生继续其兄遗志捐赠2500多万港币办福利事业,最近又捐赠1000万港币创建慈善医院。这两位先生,先后被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接受海外侨胞各种捐赠达30多亿元。


作者: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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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17: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还彰显道义担当.jpg






"归还"彰显道义担当




       法国政府日前决定将7幅上世纪30年代纳粹分子从犹太人手中掠夺来的油画名作归还给所有者的后代。这一还不简单,要不是法国总理去年拍板,声索这些油画的犹太家庭恐怕很难收回合法财产。法国博物馆管理局的布鲁诺说:“这样的交还很少见,是10年来一次性交还数量最多的一次。”
      二战期间,这7幅油画或遭偷窃,或被贱卖,从犹太所有者手中流落到了纳粹手中,并计划被运到奥地利林茨的一个艺术馆。要求修建这个艺术馆的不是别人,正是纳粹头子希特勒。二战结束后,这些画作几经辗转,最终摆进了卢浮宫等法国博物馆。
  纳粹在欧洲兴风作浪的日子里,遭受掠夺的犹太受难者不计其数,究竟多少财产被抢占,又有多少精品被破坏,即使是最缜密的历史学家恐怕也难以给出准确数字。当反犹阴霾笼罩欧洲,战争的怒雷震响难止,无数生命遭到摧残,又有谁能厘清随尊严被一起掠走的财物?
  历史的脚步难以停住,一层层结痂开始让幸存者与后来人将过去的创伤看得更清楚。人们开始以新维度考察纳粹历史中的财产掠夺。美国大屠杀纪念馆学者马丁迪安挖掘大量档案材料后指出,掠夺的欲望与屠杀的罪孽在纳粹身上纠缠紧密。因为允许非犹太人对犹太人进行财产掠夺,纳粹统治势力才纠集起了足够的共谋者,贪欲的狂欢加上反犹主义的狂热宣传,最终造成了集中营里亘古未有的人间惨剧。
  历史学家钻进卷帙浩繁的档案,深层透视掠夺的罪恶,是为了唤醒人们牢记历史教训。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归还”是彻底清偿的唯一选择。从1943年的《伦敦宣言》一直到新世纪的《特雷辛宣言》,世界没有忘记要将正义归还给曾经的犹太受害者。尽管归档错误、识别困难让归还过程十分艰难,但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大屠杀幸存者纷纷加入归还被掠夺犹太人财物的行动中来。
  华沙犹太史学会副会长马利安托斯基是大屠杀幸存者。谈起归还被掠夺的犹太人财产,马利安说:“我存活下来了。什么才是我对逝在奥斯维辛的父亲与兄弟应尽的责任?真正需要‘归还’的是曾经的犹太记忆。”

  归还行动的参与者相信,把被掠夺的财产物归原主,不仅是对历史错误的纠正,更是为了彰显人类道义担当,把历史教训永远珍藏在后人的记忆中。

    网言:

    人民日报最近刊登了一篇文章,题目为《“归还”彰显道义担当》,报道的是法国政府日前决定将七幅二战时期希特勒纳粹从犹太人手中掠夺来的油画名作归还给所有人的后代。把被掠夺来的财产物归还原主,不仅是对历史错误的纠正,更是为了彰显人类道义担当。法国人能做到,而且还是德国人掠夺来的财产,归还给财产所有人的后代。哪我们中国政府是不是也应好好想想,把文革时期掠夺的私人财产“经租房”也归还给私房所有人和他们的后代。也彰显一下人类道义担当,取信与民。

    在中国有这么一群特殊的人,他们手里拿着房屋产权证,但却不能回到产权房里居住,而且还被告之这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半个世纪之前,他们的祖辈“响应”国家的号召,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经租房。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国家高度肯定他们的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祖辈上曾经殷实富有的后人,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祖屋已经不再属于自己(有权、有钱、大奸大恶、有海外关系的除外)。
  令人不解的是:政府部门还经常冒出雷人之语:“袁世凯的房屋73年就退了,只怪你祖上没有窃国大盗。”、“经租房是国家的,钓鱼岛是日本的!”剑阁县房管所叫嚣道、“你的就是国家的,国家的就是党的,党的还是党的。只有监狱是你的!只有子弹是你的!!!”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21 17: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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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7: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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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7: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例经租房主民告官 省高院未判房遭强拆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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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州当局出动大批特警强拆曹国荣家。(业主提供)
图片:被强拆后的房屋,已成废墟,家具被埋。(业主提供)









































浙江温州一经租房业主曹国荣起诉当地政府多个部门侵占私人业权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后,于是向浙江省高院上诉,但在判决下达前,温州鹿城区当局星期四出动数百名特警及 拆迁人员强拆房屋,屋内家具等物品被埋。

跨越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城市私人房屋归属权案,即经租房业主曹国荣告温州市政府多个部门侵占私人业权,作为全国首例案件去年12月27日在温州中级法院开庭,两周后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于是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代理人傅涛星期五告诉本台,高院上周四通知当事人,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案件将不公开审理。 正当他们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公开庭审之际,温州鹿城区政府周四派人强拆曹国荣的房屋。 他说:“几百人,全是特警之类的,把他(业主)押出去,房子推了。他们的冰箱、彩电,我看到照片全部被砸在里面,不管怎么说,这个房子在 争议过程中,省高院我们已经上诉了,判决书还没下来,你怎么能够强拆?”。

被强拆的永川路36号业主曹国荣告诉记者,被强拆的房屋产权证至今还是他父亲的名字,但一直被作为“公房”,缴纳房租。 周四早晨七点刚过,区长和书记带队前来强拆:“警察拿着警棍,还有盾牌,警察六七十人不止,还有保安也很多,派出所的也有,还有鹿城区区 委书记、区长,起码有几百人,每个路口都用绳子拉起来,别人都进不去,我说凭什么拆,法院还没有判决,他说是按照法律程序来的,马上叫几 个公安叫我离开,把我拉走了”。

数百人强拆物品被埋

曹国荣说:“我们家里的电视机、空调,家具等都在里面”。

记者:家里的所有东西都被埋在里面了吗?

回答:家里所有东西都在里面,沙发,床啊。

记者:房子有多大,多少平方米?

回答:前面一座有三间房,大概一百多,后面一座五间,大概三百多,一共五百多平方米。

记者:拆了以后,这块地皮要派什么用途?

回答:他们说现在还不清楚,听说要盖房,但他现在没有图纸拿出来。

案件去年第一次开庭时,吸引了众多民众到场旁听。 代理该案的维权人士傅涛告诉记者,当时辩论的焦点集中在1958年,私人房屋被政府侵犯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原告主要从政策层面、法律层面,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全面地对 经租房的历史,进行一系列的剖析。 他认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建设部1995年对它的最后界定,经租房的产权,应当仍然属于经租房的产权状态中,维持现状。 说明经租房的产权仍然应该属于百姓所有。

对于当局在高院判决下达前抢先强拆,傅涛对此感到震惊。 他说:“此案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对一个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强拆,我感到极大的震惊与愤慨,我想问,第一点,温州市地方政府有没有 行政强拆的权力,第二点,依据的法律根据何在,依据的法律文书何在,地方政府没有行政强拆的权力”。

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在政治运动中,未经业主同意,将大量的私有房产强行划归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 八十年代,各地经租房产权人及他们的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归还房产。 十年前,广东省、北京等地已陆续将经租房归还业主,而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经租房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上诉省高院未判先强拆

该案的被告人包括温州市市长陈金彪,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吴坚正及温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南琪。

而该案的审理,属全国首例,曾被看作是温州法院突破法律禁区大胆尝试的风向标,但温州法院“速审速判”的方式,令人联想到是否与这次强拆有关。 曾从事法律工作的傅涛说:“这种失去理性,文革式的暴力强拆,这对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是对维护法律与宪法尊严底线的冲击,带来的不仅是百姓失去家园 所带来的苦痛,更是伤害了对百年祖宅的梦想与希望,等待的将是历史对他们今天行为的检验与最后的评判”。

浙江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对此表示愤慨,他说:“习近平总书记讲过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他们温州现在无所作为,房子在司法途径中被他们拆了,对这件事,我们经租房 业主表示非常愤慨”。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23 1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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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9: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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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08: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政策不能压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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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14: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要遵守宪法!
归还经租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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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3-29 14: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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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23: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记者问,剑阁县房管所说:“经租房是国家的,钓鱼岛是日本的!”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剑阁县房管所认为,经租房问题和钓鱼岛问题都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经租房的历史相对较短,历史脉络更清晰,如果说经租房国有化合法,那年代更久远的钓鱼岛,日本把它国有化更合法!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我们不能搞双重标准。我们经常指责美国在某一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我们在指责别人的同时,自己首先不能搞双重标准。如果中国政府一味坚持钓鱼岛是中国的!那么中央政府就要无条件的返还经租房给原业主,中央的过错不能让我们地方来承担,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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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23: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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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红头文件比法律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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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私房业主到硚口区政府讨要私房 打横幅(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3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武汉经租房访民彭汉宜、许静静、等7人到硚口政府讨要租房。 这些私房业主的房产让当地政府征用几十年,至今不归还。 所以他们不定期到各级政府讨要祖产。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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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3 0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私房業主权利人在建设部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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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5 1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政府.jpg




…………

六、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行政的基本手段。政府各项工作都要尊重、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四十)抓紧清理有碍公正、不利于发展、过时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该废除的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制办牵头)
…………



摘至
国发〔2013〕17号

国务院
    2013年3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5 1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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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争!  抗争!  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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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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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5 12: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 武汉私房业主到江汉区政府讨要祖产 爬高打横幅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4月0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因同城不同政策,江汉区私房业主到江汉区政府门口讨要自己被强占的私房。据悉,武汉桥口区已经落实30年遗留的私房业主归还私房的问题。江汉区迟迟不落实国家归还私房政策,迫使江汉区私房业主到政府门口打横幅要求迅速归还早应该还给的私房。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Modified on 2013/4/05)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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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17: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怎么就变成“国家所有”?


谁主张,谁举证 ! 政府部门必须举证!



1958年“大跃进年代”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是经租房业主和政府部门针锋相对的焦点。经租房业主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政府部门则坚持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经租房业主。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大家知道,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经租房业主无须再就自己是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于是,既然政府部门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政府部门应当对自己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
通过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的梳理,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依据上是不充分的。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些文件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令人质疑。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政党机关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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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14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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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1: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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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1: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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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09: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陸私房一國N制!


贯彻侨务政策 中国共清退近4000万平米华侨私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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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09: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提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北京市居民,从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实践中,发现住建部2008年2月15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168号令),部分条款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使得公民因私有财产权的利用而产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尊严,并构成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部法规进行审查。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1. 168号令立法主旨缺失“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定标准
《宪法》总则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房地产管理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4号第2章主要职责第5条规定“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原建设部(1997)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令)总则第1条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但是168号令总则第1条中却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的法定职责缩减为“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作为其立法主旨,在没有相关配套的管理、监督、执法的政府规制下,该条不仅与上述法定的权利、义务、职责相违背,也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的规定相违背。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不能靠单纯标准下的自律演进,也不能全面的理性构建,特别是在制度变迁、经济转轨、市场经济扩大,市场主体激增,经济法律体系不统一、不健全、不完备,新旧矛盾并存的时期,相机构建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权、监督权、纠正权的组合,成为政府执政能力、法制水平、人权保障的综合体现。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我国施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以规范经济利益关系为手段,促进市场有序运行为目的。”依物权法规定“经济利益关系”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们,不仅包括物权所有人(即权利人),还包括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的利害关系人(例如收益索取权人,占有人,土地使用权人等)。
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所以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根据宪法必须做到:1、尊重与严格保障市场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健全市场经济规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和谐、有序、安全的运行。使各类经济主体都无法从扰乱秩序、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中获得额外的收益。
从168号令第1条立法主旨中对其范围、内容的缩减,还反映出:本法规只保护物权归属人的合法权益(交易个体),不保护物权利用人的合法权益(群体)。历经4年实施突显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之一的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所产生的房产证不能注销(原57号令时能够注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之一的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无权主张(原57号令时能够主张)、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也得不到追偿(原57号令时能够追偿)。这种“不公平、不公正、不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立法主旨,与《宪法》《法律》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相抵触,是在违反社会经济秩序所要求的“公正合理、主权平等、关系和谐、稳定有序”的经济规则下而另立的双重规则,由此导致双重价值判断标准,不仅造成法律手段的弱化,还造成房地产市场与整体市场在经济运行中法治不统一、不协调、不均衡。综上,本条反映出在依法界定政府职责上的缺位。违反了《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形成。

2. 168号令对因房屋登记机构违法登记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房产证不予注销。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57号令中,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此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登记机关违法违规取得的房产证的处理作出了明确注销规定,符合上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但是168号令中,仅在第81条中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即:仅限于对申请人个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房产证的行为作出注销房产证的处理,对于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所发放的产权证却没有作出注销房产证的处理。《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根据法律相对原则违法登记发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房产证”若不撤销将直接扰乱市场经济活动在法治化轨道上的稳定运行。因此,将合法的57号令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删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房屋登记机构违法登记的处理应包括:“1、对行为结果产生的违法房产证的注销处理(行政机关),2、对行为人(工作人员)失误处理”标本兼治的两个方面。现实中,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直接公定力是违法登记的“房产证”(持久物权后果),而不仅是个人(失误原因)。但是,168号令中第92、93条却只对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失误进行追究处理(原因惩治),而对违法登记行为产生的房产证不进行注销处理(结果合法化)。在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强化了权利本位的立场。一方面造成了“由公权力违法发放的房产证即为合法房产证”的“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也同时造成了“只要违法房产证存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就是持续不断”的不稳定局面。
可见168号令中对房屋登记机构违法登记行为的处理,明显反映出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理化,个人利益部门化的现象。是利用规则制定权在经济活动市场上变相的寻租,是保护了强势行政权力对弱势利益群体的掠夺主要原因,是导致社会不平等和利益冲突的直接根源。违反以上《宪法》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权责统一,违法必究”的原则,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彻底丧失了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所应具有的自查自纠职能。也丧失了国情需要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执行经济规则的仲裁”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3. 168号令对违法登记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可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168号令中仅在第92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3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于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追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审查主体、认定程序和标准、过失量级和次数界定、处罚标准;对于责任赔偿,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规定笼统、模糊,因此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这种形式化的规定违背了上述法律法规,难以达到防非止恶的治理需求。还会导致错误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或行政不作为。

4. 168号令与57号令中的法制不统一
(1)168号令中将立法主旨仅定位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房地产交易行为相对人),而57号令中却能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行政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均平等给予保护。
(2)168号令中房屋登记机构无权注销由工作人员失误而产生的房产证,而57号令中却能对工作人员失误而产生的房产证进行注销。因此在一次性追究后,彻底根除了引发后续不断的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根源,法制严谨,治理到位。
(3)168号令中第98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而57号令中第43条规定“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一机关同一部法规中,只要存在新法与旧法的规定缺失一致、断档(即:缩小范围、缺失规范对象等)的情况下,盲目彻底废止合法的旧法,执行缺乏合法合理的新法,是错误适用《立法法》第83条的从新原则,也违背了第84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效力。

5. 造成的社会后果
(1)在经济法律体系尚不统一、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司法、政法力量,独立裁判政府部门专业领域的房屋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定位,彻底丧失了政府自查自纠职责,是超越现实不能操作的。(见附件1 关于168号令的纠正措施在实践中的情况报告)在“行为判定”不可操作下,“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也就永远得不到追究和终止。所以造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混乱、虚假、失序、侵权等等现象,并正带动全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攀升。
(2)助长了违法房产证的持有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裹挟涉黑势力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极其残忍的、无休止的、越演越厉的伤害。(见附件2 典型案例)
(3)腐败的源头是无约束、无制衡、无监督机制的公权力。现实中给社会造成直接损害的是因登记机关违法行为所发放的房产证。因被168号令彻底保护而不能追究;利害关系人亦无权追究;行政相对人通常是与行政登记机关利益共通也不予追究,所以在利益驱使下,就产生了一个以登记机关违法发放房产证为主的巨大利润空间。职务犯罪、集体腐败,呈链条式产业化的出现,加重了行业外查处和惩罚的难度,极大的耗费了国家监督、司法资源。正如检察院披露的“北京地区已成为房管局和拆迁负责人员成职务犯罪重灾区”。
(4)这些违法房产证在现实的拆迁、炒房、换房以及房屋买卖等房地产市场经济运行中,引发了洗钱、房屋供需信息虚伪失真、破坏社会治安、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不良后果。

6.我们对168号文建议
(1)立法主旨必须严格落实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行业标准,明确保护与产权相关的使用权、占有权、代理权、优先购买权、收益索取权等合法权益(即:登记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外溢效力所波及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平等保护)。以减少利益关系各方的冲突。
(2)依照法定的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原则,行政机构必须行使行政自查自纠职责。特别是因行政机构自身失误造成的违法发证后果,必须由行政机构自行审查注销。原57号令第25条第4款应依法延续保留。
(3)依照宪法“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168号令中涉及时效、责任追究赔偿等规定,应从国情、与57号令接轨的实际出发得到充实。
(4)根据合理行政的原则,界定产权登记审查(形式、实质)的使用原则、标准,明确审查中主、权、责的分配,防止因部门专断权、特权、任意的自由裁量权干扰市场经济秩序良序运行。
(5)应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进行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出台前出现的行政违法,应由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去解决。否则用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去套用先前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必将导致无法追究的结果。
(6)根据公共利益本位的法治要求,应充分保障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堵住构成利益关系人的暗箱操作机会。
(7)尽快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当务之急地对混乱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效治理。
在诸多部门自行立法的现实制度下,为防止部门利益扩大化倾向,有必要对部门立法予以严格审查。为此,我们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168号令中存在的与“与上位法不一致、新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等上述问题,从国情要求上全面进行审查。谨此提出本审查建议。
此致
敬礼!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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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全国十二届两会精神

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

会议简报

会议组委会 2013年4月2日

《认真学习全国十二届两会精神,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已于2013年4月2日在北京召开。

参加会议及表示积极协助的共有97个城市。各地代表约50多人参会。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 认真学习全国十二届两会精神,在新的国家领导人上任之际,以宪法为统帅积极开拓解决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途经,大力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进程。同心协助,求同存异,群策群力,团结一致,努力实现我们心中祖宅回归的梦想。并向全社会发出我们强有力的维宪呼声,掀起解决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新高潮!

会议主办方为:有关城市联合代表团,协办方为(QQ群名): 全国经租房主联盟、经租房二群、维护私权同盟、维护私有权益、经租房讨房群、浙江经租房联合会、广州经租房业主联盟、依法维权群、国纲私房维权网(www.54-ok.com)、中国经租房业主联合会、上海讨房团、上海经租房权利人团体、上海经租房法律援助中心。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   


发布会前半场发布了以下内容:



1.
致习近平总书记紧急信的发、收回执情况

2. 致第十二届全国两会提议的发、收回执情况

3. 对外发布给习近平总书记紧急信的具体内容。

4. 对外发布致全国第十二届两会提议的具体内容。

5. 关于“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致中央有关八部委的申请审查信。

6.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件的异议问题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的申请审查信

7.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房产证登记环节违法、监督问题问题致中央有关八部委的申请审查信。

8. 致全国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私房权利人的公开信

9. 关于“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实质性协作推进的10多个项目具体事宜。


发布会后半场由法律界人士关智慧律师、傅涛律师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就有关问题阐述了意见。



此次发布会是在全国第十二届两会闭幕之际,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上任之时,全国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私房权利人向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发出了维宪维权的强烈呼声。我们的梦想——祖宅回归的新征程已经开启,为了实现我们的梦想,我们要坚定不移的沿着法治轨道大踏步前进,我们要坚持以宪法为统帅,团结协作,为实现我们祖宅回归的梦想而奋斗!




                         会议组委会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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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10: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会资料(4)给习近平总书记及全国两代会信的收发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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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6 1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会资料(6)

请习总书记为“文革产”私房产权人依“宪”作主
——反映武汉“文革产”历史积案问题紧急信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您好!


   我们是武汉市“私改产”“文革产”的私房产权人。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及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的一系列讲话。倍受鼓舞,一致决定要直接给您写信,反映有关武汉市“文革产”“私改产” 拒不落实私房政策案件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诉求与建议。
  在几十年前的阶级斗争时期,特别是在政治运动及“文革”中,我们的私房被房管部门以各种名义,无偿接管。自已的私房就变成房管所的公房了,恶梦就此开始。直至今天。虽然党中央国务院自1980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政策,包括落实私房政策。如老一辈革命家胡耀邦同志親自制定的,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私房, 是党的既定政策”以来,在全国雷厉风行,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都得到了即时解决,人民群众高度赞扬我党纠正文革极左错误的可贵勇气。但是,唯独重灾区的武汉市却落在全国之后,其根本原因:
    一,武汉市房产局违背上述中央重大决策精神。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拒不返还原房,搞残值补偿和塞钱收购,搞假落实真侵占。利用登记机关特权,擅自将非法侵占的私宅民房权属,一亱之间转移到区房产集团公司和城投公司名下经营牟利。囿于小集团利益,拒不执行中央政策。
    二,武汉市房产局,在对上访户的囬复时,引用文革文号、坚持文革决定、维护“政治运动和文革收房”的胜利成果。其思想观念仍仃留在过去的极左时期,执行政策也不与时俱进。同中央的大政方针相对抗。例如有一付局级领导说,我们执行当时的政策没有错,不存在错收错改的亊。又说,上访户不能用现在的法制眼光去衡量那时收房子的亊。他们认为,没有共同的是非标准。
    三,拿上访户说亊,找市政府要钱,当市财政下拨1.26亿元落实私房政策专项资金后,又不用到上访户头上,08年拨款到2012年还剩有8000万元没有用完,長期上访户一户也没有解决,用钱是暗箱操作,政务从不公开,局长也从不接访。
    四,武汉市房产局违反【立法法】擅自立法,強制推行。设置不可逾越的“杠杠”,以部门法规取代中央政策。如:凡是拿了钱的-概“拍死”(指在1980至1989年期间,凡是房产部门強行收购了的或搞过折价补偿的私房,都算是私房卖给了房产部门)不得“翻烧饼”。上访户认为,当时给的钱不过是自已私房租金的部份收入,当时没有任何人挑明这是房产交易,也没有办任何过户手续,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因此是非法的。
    五、市房产局擅自终止落实私房政策进程。不顾历史渊源和客观亊实,市房产局该领导说:“早在30年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就完成了95.4%剩下的4.6%。经过一茬又-茬的落实,都已解决了。所以我们已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撤销,印鉴封存了。”实际上整个房产局大厦真没有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在这种观点指导下,该局将其工作方案报市委办公室盖印下发的所谓151号文件最后一頁拟定了-个: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单。按照151号文件规定各区相应的也应成立各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这样名单出笼了,由中央统一布置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在武汉市就变成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但是,众所周知,任何政府机构的建立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人员的组成更须经编制、人亊、组织诸部门报批或者单独任命谈话。豈可任由下级的一个工作方案隨意确立的。因此这个领导小组,实际上并不存在,是一个虛拟的政府机构,人们调侃说: 还未上市就已摘牌. 现实情况,既没有落私也没有解私办公室,都没有,正中房产局下怀, 这样就不受中央政策的约束, 可以为所欲为了。
    在这种局面控制下,我们只有求助您,请求您关注我们遭受私房被非法没收的弱势群体!感激不尽。
我们建议:
    1、 房产是当今社会最直观、最灵活.最宝贵,且是不断升值的财富。房产管理局则是当今社会最吃香最有权威最受人羡慕的单位,亊实证明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部门。特别是打着房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牌子实际上是亦政亦企的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他们打着“国家”旗帜,強行低价收购民宅私房,严重旳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给党和国家脸上抹黒。对这类单位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对侵占的群众私房予以退赔,对有贪汚或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依法惩治。
    2、 将全国各地的房产管理系统纳入反腐倡亷工作的重点。倡导房产管理干部首先公示自己的房产。
    3、 严格执行房产案件的上访接待制度,房产挡案凭身份证査阅制度。
    4、 维护公民诉讼权。对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或是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特别是房管部门与一般公民的房产权之争,纳入司法程序。
  5、 以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观念审查、修改或撤销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
    6、 继续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继续落实私房政策。维护宪法尊严!

    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但“私改产”“文革产”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给予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些残存的“文革产”“私改产” 以及“经租房”历史积案问题。
    顺致崇高敬礼!

                       2013
年3月1日

  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众签名在后边:


  联系人:张国纲


  电话:
13035148208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16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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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4: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几年的血泪讨房史


    继承人的曾祖母,庄松鹤。1924年在杭州市西湖区原定香桥39号,现在的著名风景区西湖杨公堤路知味馆.味庄旁边,修建了楼房3间、平屋8间,取名松鹤山庄。1953年,向杭州市房屋管理处登记执业。产权证:西人字0175号。当年,曾祖母患病赴上海就医,不治身亡。1955年,杭州市房屋管理处先后四次通知父亲继承松鹤山庄房产。父亲因生活穷蹙,无力负担继承松鹤山庄的登记所需付的契税而没有变更。1957年“杭州市人委(57号)杭办字1104通知代管”,政府拨给省公安厅使用到90年代末,2009年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出租给知味馆.味庄。

    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父亲初次写信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申请继承登记,尚无政策、法律。1983年国务院已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松鹤山庄房产符合发还的条件,于是,父亲屡次三番写信到杭州房管局申请登记没有音讯。迭次亲临杭州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岂知,工作人员隐瞒实情,托辞暂时没有政策,婉拒登记变更。1987年杭州房管局根据“《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号文进一步做好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的通知》浙建房(1989)15号第四条规定:“对解放初期通过各种形式明确代管的其它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目前一般暂不处理。”(以下简称《浙建通知:贯彻中发办(1987)7号文》)。这个时期政府对代管房产的发还暂停一个段落。待到1991年,浙江省又发布了《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有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代理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全,无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此时,代管房产的发还有法可依。

    为了维护松鹤山庄的继承权,父亲十几年从不间断至函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三番五次前来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要求依宪继承松鹤山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不但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每次皆以目前缺乏政策,在家静候为由,行政不作为,蒙骗当事人。1992年愁肠百结、积忧成疾的父亲在病榻上嘱告儿孙,莫忘合法私有祖产被政府强行占有,务必继续申张松鹤山庄的继承权,永不放弃。须臾,衔恨撒手尘圜。我们兄弟俩含泪敛悲谨承父亲遗训,1992年开始致函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继承,被申请人一如从前,音信沉寂。申请人遂携带所有权证、赠与书等有效证据屡次三番来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提请继承松鹤山庄,但被告装愣充傻、老调重弹以目前代管房产没有政策,搪塞蒙瞒申请人家人。我们家人又来到西湖公证处要求公证,公证处看了我们的证据后,欲依法办理公证,谁知由于杭州市房屋管理局领导的干涉,再也没有结果了。2004年《物权法》刊布,国务院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与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宣布废止。我们父子二代数家二十几年申请与上访,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装聋作哑,枉法渎职蓄意隐瞒代管房产的政策真相,窒碍我们继承登记松鹤山庄房产。

    2009年7月16日,我们委托代理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请求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依法登记、变更松鹤山庄的所有权,杭州房管局又故伎重演,再次根据《浙建通知:贯彻中发办(1987)7号文》为藉口,继续阻挠家人继承松鹤山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不服对方决定,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浙江省政府信访局要求行政复议,二级政府皆书面通知给予维持。

    在万般无奈又义愤填膺下,委托代理人状告杭州房管局凌驾法律之上,滥用公权力。西湖区人民法院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皆故意引用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研)发[1987]30号]作依据,该解释公然抵触、违背宪法。然而,法官耍弄文字游戏,曲解司法解释,违背法律牵强附会错误引用。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与继承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我们不服法院的裁定,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历经三年申诉、上访。法官态度冷漠,强词夺理,掩耳塞听。根据《行诉解释》第七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第1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研)发[1987]30号]》)已废止,向浙高院立案庭申诉,法官告知代理人本院申诉毫无意义。正是法官罔顾法律,阉割司法。无奈之下,近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百姓在遭殃,西湖在呜咽,法律在哭泣,钱江在咆哮。合法房产遭受特权既得利益集团的侵占与糟踏,公平正义遭受墨吏的践踏与亵渎,法律遭到法官的蹂躏与玷污,法律成为法官手中随意摆捏的玩物,法院已成为侵犯人权保护权贵利益的挡箭牌,天理何在?

    继承人:吴鸣权、吴鸣德

      代理人:解发有(眷注电话:15397180776)


                           2012年4月17日




    http://gcontent.oeeee.com/c/32/c322a9154266fbbb/Photo/7a6/187649.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18 14: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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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6: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贫下农民一份子,我不支持你

作为广大的贫穷的人民,不但高兴原来的资本家和剥削阶级的房子、土地被分,也希望现在的地主和垄断集团的财产和房子被分,因为那些都不是依靠合法的勤劳致富所得。
人之初、性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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