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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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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1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一.经租房政策是极左歪理的产物




“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两个凡是”,这三大理论是极左歪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经组房政策的理论依据。经组房政策的产生、发展,一直伴随着极左歪理的肆虐和走向疯狂。没有极左歪理做依据,经租房政策一秒钟都不能存在,甚至不可能产生。这个政策产生于中华民族史上最荒谬,最黑暗,最不幸的一页,带有极其鲜明的极左歪理烙印,是极左歪理的产物。这是明摆着的无庸置疑。翻开政府有关经租房的任何一个文件,看到的都是“改造”“革命”“ 剥削 ”“消灭私有制”等词语,而法律的概念好象是天方夜谭,压根儿不见影。




众所周知,在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一系列文件中,对“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两个凡是”这几大极左歪理,明令果断停止使用和坚决批判,特别是对第二条给予了更为系统的驳斥,这些我们绝不可忘记,更不能让其死灰复燃。党中央对极左歪理的认识和批判,是用血的代价、用千千万万无辜者的生命、用国家的几近崩溃、用人民的巨大苦难换来的,应该用相同的的代价保卫它 。极左歪理是全党全民的公敌,是一堆历史垃圾,但现在竟然还有人挥舞它的大棒,掠夺、欺压、愚弄民众,简直岂有此理。这一点尤为可恨,应大书特书。




还有一点应明确,经租房政策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即“文革”前的经租阶段和“文革”后的没收阶段,而后一阶段是建设部之流变本加厉地继承发扬极左歪理的杰作。但就其根源,还是极左歪理的产物。




二、经租房政策违反一切相关法律




就象高律师所言,经租房的解决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它的违法实质太明显了,简直没有辩论的必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官都可以在几分钟之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其违反的相关法律初步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三、经租房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




锦涛胡主席在去年的2.19讲话中进一步指明,和谐社会的主要内涵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有爱。而经租房政策体现的确是完全相反的极左歪理:以权践法、奸诈残暴、黑暗邪恶、不顾人民的死活,是一部分公民对另一部分公民的公然抢劫、欺诈愚弄。这种披着道貌外衣的罪恶不制止,这社会怎么和谐?公平正义又到哪里去寻?坐视这种罪恶存在、孳生、蔓延,会毁掉改革大业,会使万民期盼的和谐社会成为又一个肥皂泡,又一个特权阶层们茶余酒后的高谈阔论。



铁木
2006.1.7


留言时间: 2006-01-07 11:23PM

留言主题: Re: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留言人:八旬老人



铁木先生: 很喜望知道您的 email ID! 我的 email ID是 ebchien@sina.com 八旬老人

留言时间: 2006-01-08 12:15AM

留言主题: Re: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留言人:铁木



我的eml:tiemu2968@sina.com.很希望与各位多交流、切磋。谢谢。

留言时间: 2006-01-08 12:28AM

留言主题: Re: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留言人:guch2005



铁木先生的三条思路清晰精辟。关于经租房问题两个阶段的论述尤为重要,“经租阶段”发生在文革前,“没收阶段”发生在文革后,二者不宜混为一谈。那些坚持没收经租房的先生们就是想把水搅混,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他们在拨乱反正后的1985年公然违宪违法的蠢事。两个阶段都该批驳,而批驳“没收阶段”是更重要的,应是经租房主维权的首要目标。

留言时间: 2006-01-08 06:08AM

留言主题: Re: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留言人:张三



设想很好.
请再参考一月3日林大刚代发加拿大钱先生文章中的第四段.钱在这一段的观点,在过去是我们思路的禁区,大家过去认为中央负责人有表态,就回避.其实这位负责人他当时是缺乏法制概念,下面的人也把他的观点当作圣旨.我想,今天的国家领导人是会理解的.这位负责人如果还在世的话,也会觉得荒谬.


留言时间: 2006-01-08 07:16AM

留言主题: Re: 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留言人:龚明



是的.我们希望开明的领导人能为公平执法进一言.但我们不能光等待.少奇刘不是手握宪法死在牢房里!!!现在讲法治国家.法制政府了.我们要手握宪法.诉讼建设部.废止它的三个违宪的<<红头文件>>.经租房的历史问题的解决才步入司法程序!!!!!!!!!!!!

留言时间: 2006-01-08 03:15PM
进入司法程序.人大起很大作用.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作出的决定是至高无尚的.路往何方走.就看我们的诉讼请求了.人大下属机构------最高法院的判决.它能否司法独立.真正排除干扰.按宪法办事.经租房历史问题能否解决.我们一定试目以待!!!!!!!!!!!!


留言时间: 2006-01-08 03:25PM

   
http://cache.baidu.com/c?m=9d78d513d9d431d84f9ee2690c66c0101c43f7632ba7d5020fa0870fd33a541b0120a1ac26510d199680397001d80807a9b7652e200357eadb9d950e86ecd73f28fc7b63355d9141658058eddc47519a76875b9fac18e7b8&p=83769a4299d506ff57eb94281c50&user=baidu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7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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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13: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由经租房问题谈起






【摘要】房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享有,房屋成为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客体,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本文以城市私房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为主线,以经租房问题为研究视角,从历史发展与现实需要的角度,对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进行思考,认为在我国应确立所有权平等和所有权自由的理念,并应以此理念为指导,在宪法提供的制度保障的框架下,对目前城市私房征收过程中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法律制约,最后通过明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提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思路。本文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经租房问题概述。本章介绍了经租房的产生、发展历程与现状,通过对经租房问题的历史溯源,提出问题,认为应以经租房问题为视角,以明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为切入点,在考察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确立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完善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考察。本章在探讨房屋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意义的基础上,对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考察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的考察得出启示,结合我国所有权观念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认为在我国保护城市私房所有权应确立所有权平等与所有权自由的理念。在对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制度考察部分,通过对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的梳理,提出在我国应完善城市私有房屋保护法律制度,对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法律制约。 第三章: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本章分析了明晰经租房所有权归属的制度价值,并通过对经租房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提出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思路。笔者认为经租房的所有权应当由经租房主享有,目前,应当以法治理念为主导,从制度的层面,以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保障解决经租房问题。

【关键词】: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2005
D923
CNKI:CDMD:2.2005.075575
【目录】:


引言.............................................8-9


第一章 经租房问题概述............................9-15


一、经租房问题的历史溯源.........................9-13


(一) 经租房产生于对城市私有房屋的国家经租........9-10


(二) 经租房所有权的收归国有....................10-12


(三) 经租房所有权的部分归还....................12-13


二、问题的提出.................................13-15


第二章 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考察.........15-35


一、房屋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意义..............15-16


二、对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理念考察...............16-26


(一) 大陆法系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与启示.........16-22


(二) 我国所有权观念的历史发展与现状.............22-24


(三) 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理念的确立...........24-26


三、对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制度考察...............26-35


(一) 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检讨............................................26-32


(二) 对我国城市私房所有权保护的制度思考——完善对征收行为的法律制约............................................32-35


第三章 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35-41


一、明晰经租房所有权归属的制度价值...............35-36


(一) 解决目前存在的经租房问题..................35-36


(二) 为城市私房主提供制度上的安全感.............36


二、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36-39


三、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思路........................39-41


(一) 以法治理念为主导,从制度的层面,依法解决经租房问题............................................39-40


(二) 建立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是有效保障...........40-41


结论..........................................41-42


参考书目......................................42-4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7 1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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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23: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夜間“公房”變私房 三種解決方案都難行


                     news.longhoo.net  2004-11-11 8:14:00  推荐本稿  短信訂閱

  【龍虎網訊】27年前﹐張振如拿到了南京市鼓樓區房管局分配的西妙峰庵19號內3間平房的鑰匙。現在﹐無論是政策上﹐還是在法律上﹐他和老伴都必須搬離。雖然法院判決出來了﹐但他們不想搬﹐也沒有搬﹐更沒有地方可搬。與此同時﹐房屋的產權人還是沒能拿回屬于自己的房子。半個世紀前﹐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一樣﹐大批居民的超面積房屋使用權被收歸國有﹐然後以福利性質租給缺房居民(下簡稱經租房)。1996年﹐南京響應中央精神﹐又將這些房屋歸還原房主。同時規定﹐租房戶還可以租住5年以上。隱藏在“西妙峰庵19號”背後的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難題﹕隨著5年最後租期的相繼來臨﹐“經租房”歸屬之爭的高峰即將出現。如何切實保障經租房中產權人和承租人的各自利益﹐已經成了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夜間公房成了別人的私房
  
  1977年住進西妙峰庵19號後﹐張振如夫婦一直把“公房”當成了自己的家﹐坐在朝南的走廊上晒晒太陽喝喝茶是老兩口最愜意的事情。但張振如壓根也沒想到“國家分的公房會變成別人的私房”。
  
  1998年7月8日﹐鼓樓區房產經營公司書面通知張振如﹕根據市政府243號文件規定﹐決定自1998年7月8日起將坐落在西妙峰庵19號房屋38.8平方米的產權房退還給產權人自行管理﹐通知你戶與房主建立租賃關系﹐原公有住房租賃合約自即日起作廢。續簽的5年租房契約到期後﹐張振如接到房東通知﹕“5年已到期﹐房屋必須讓出﹐否則將訴至法院。”雙方最終對簿公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振如﹑謝賡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出﹐將本市西妙峰庵19號住房騰空交還原告。”謝賡奎隨後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但被駁回。在謝賡奎老夫婦眼裡﹐法院的終審判決真是“一夜之間禍從天降”﹐他們失去了居住多年的房子。
  
  產權人﹕法院的判決執行不了
  
  11月7日晚上7點﹐75歲的朱琳正坐在西妙峰庵19號一間陰冷的閣樓內吃晚飯﹐身為西妙峰庵19號的產權人﹐朱琳卻一直蝸居在一間不到8平方米的簡易閣樓內。“家裡沒房子﹐只能這麼湊合著住。”朱琳非常無奈﹐“我家祖輩都是菜農﹐西妙峰庵19號全是長輩節衣縮食才建起來的﹐1933年建好後﹐1938年日本鬼子就侵佔了南京﹐我們全家人被迫‘跑反’﹐房子被日本鬼子霸佔了8年。直到1945年抗戰勝利後﹐我家才又重新住進了西妙峰庵19號。等到了1958年﹐國家實行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我家的大部分房產都成了鼓樓區房管局的直管公房。”朱琳老人告訴記者﹕“房子建了70年了﹐可我們家真正住的時間前後加起來還不到20年。”朱琳的女兒告訴記者﹕“憑良心講﹐我們對謝家已經仁至義盡了﹐建筑面積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個月的租金還不到30元﹐雖然1998年返還了我家這部分私房的產權﹐但6年半過去了﹐我們還是沒有真正獲得私房產權﹐如果法院執行不了﹐我們贏了官司又有什麼意義﹖”
  
  承租人﹕我們根本沒地方可搬
  
  作為兩次判決的重要法律依據﹐《南京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243號令)終結了“西妙峰庵19號”作為“經租房”的歷史。“這對于南京乃至全國法律界來說都具有進步意義。”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高智晟高度評價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最近幾年來﹐各地多數法院對于有關經租房產權的案子﹐大多採取‘一律不受理’‘一律判產權人敗訴’或‘一律受理不判’的態度﹐像南京這樣作出正確宣判的案例非常之少。”
  
  雖然已接到法院強制執行決定書﹐但張振如夫婦目前並沒有搬走的想法﹐他們的理由聽上去很簡單﹕“我們只要求房管局在市區還我們一處與原房面積相同的公房。”但鼓樓區房產局卻表示根本不可能滿足張振如夫婦的要求。南京市房管局一位負責人也表示﹐在推行私房落實現政策﹐不斷加大清退“經租房”的今天﹐公房已經屬于極度稀有的資源﹐“只會越來越少﹐直到最後消失”。南京中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類似的許多案件判決後都遭遇到執行難的問題。記者在房管部門了解到﹐不少“經租房”的產權人雖然打贏了官司﹐但大都很難執行。一些兩年前就判決的案子至今也得不到真正落實。
  
  找出路﹕三種解決方案都難行
  
  為了討個說法﹐張振如的子女一直在政府信訪辦﹑南京市房產局﹑江蘇省建設廳等部門之間來回奔波﹐但收效甚微。一個比較一致的答復是﹐目前很難解決張振如夫婦的住房問題﹐主要的因素在于國家相關政策不到位﹐政策缺乏連貫性。南京房管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記者﹐就目前私房落實工作的開展情況來說﹐南京解決承租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有拆遷補償﹑承租人原單位解決住房﹑優先安排承租人購買經濟適用房這三個方案。其中拆遷補償是最完美的解決方案﹐因為243號令規定﹐凡經批准確定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應堅持“誰用誰退﹐誰拆誰補”的原則﹐承租人可獲得90%的拆遷補償款﹐產權人獲得100%補償。但拆遷進展由政府統一規劃﹐不可能每一處被落實的私房都能趕上拆遷。
  
  其余兩種方案操作起來也非常難﹐不少承租人的原單位都已改制﹐或者早已倒閉﹐而且現在單位早就沒有了分配福利房的制度和功能﹔至于經濟適用房的解決途徑也根本不現實﹐“南京現在最緊缺的就是經濟適用房的房源﹐而且不少承租人也不願放棄現有的廉租公房掏錢買新房。其中抱著‘等到拆遷獲取一筆不菲的拆遷款’想法的承租人佔了大多數”。該官員表示﹐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這一點﹐正在積極研究對策﹐但進展緩慢。留疑問經租房糾葛如何解決
  
  像西妙峰庵19號這樣由祖屋變成“經租房”的現象被人戲稱為“一女嫁二夫”。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隨著“5年續租期限”大都已經到期﹐南京的秦淮區﹑下關區﹑鼓樓區等私房改造重點區域﹐經租房歸屬之爭的高峰即將來臨。“國家執行了近半個世紀的經租房政策近兩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法學界﹑經租房政策的利害關系人(這裡僅指經租房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要求徹底解決經租房問題的呼聲不斷。”高智晟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各級政府執行了近半個世紀的經租房政策的實質是強行控制私有房產主的合法財產﹐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直到現在仍堅持這種‘政策’﹐至今沒有任何合法依據。”類似于住在西妙峰庵19號的承租人和私房產權人的權益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證﹖對此﹐高智晟一針見血地指出﹕“經租房”問題的解決不存在法律問題﹐只要政府能夠下定決心﹐通過切實的措施保障好“經租房”產權人和承租人的各自利益﹐問題就不會懸而不決。
  

http://longhoo.net/big5/longhoo/news2004/njnews/finance/userobject1ai290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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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23: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镇江市志

                                           概   述

    解放前镇江房地产管理以土地管理为主。民国初期政府为增加收入,清理镇江官产并大量变卖。甚至沙洲芦滩尚在水底,即招标放领,俗称卖水影地。由于土地经界不清,执业凭证繁多,虽曾两次验契,但产权纠纷仍严重存在。民国18年(1929年)设立镇江县土地局,先后进行土地清丈、测绘、建立地籍,办理土地登记等项工作,历时数载,后因抗战而中断。
    解放前的房产多数是私房。公房,特别是居住公房极少,出租的仅百余间。另外有会馆、公所、寺庙、尼庵等房产,还有外国的领事馆、医院、洋行等房屋。民间房地产典当、买卖,常以中人说合成交,政府则以契税加以管束。租赁房屋一般收取押租、行租,形式多样,条件苛刻。自镇江为江苏省会后,随着人口增多、住房紧张,房租不断高涨。镇江沦陷时,有13000多间房屋被日军烧毁。
    抗战胜利后,镇江县政府对公有房地产进行清理,恢复土地管理机构,进行地籍整理和补办登记,经清理,确认官产土地33.6亩,地方公产土地93亩、滩地600亩,教育公产土地33亩。同时接收了一批汪伪汉奸的房地产,但有人乘机从中勾结串通,填造伪证,将房地产化为己有。镇江解放前夕,公共房屋遭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解放初期,镇江即成立了房产管理处,分别接管公产和代管国民党军政人员弃留房产。这些房屋除分配给政府机关和部队使用外,还拿出部分房屋租赁给市民。至1949年底,还接收公用基地542.7亩,山地291亩。1952年,将沿江芦滩11509亩、郊区公有草山5550亩收归国有。
    50年代初,市设立了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租赁、典当、买卖,禁止收取押租和私下交易。房产经纪人活动受到限制,逐渐被淘汰。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50年代中期办理了城区房地产登记,通过确认产权,发给房地产所有权证。并建立一套产权、产籍资料。
    1958年对城区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由市房管部门以“国家经租”形式经营管理。此后对直管公房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采用“管、修、收”三结合办法加强房地产的经营管理。
    1964年在城区开展了第一次房屋普查,房屋建筑面积为237.31万平方米,与1949年的168.49万平方米相比,增加41%。由于人口增加,人均居住水平为4.11平方米,低于1949年人均5.1平方米的水平。申请租用公房居住的人数日益增多,房管部门通过互换、调剂、分配三结合的方法,解决了一部分群众的住房问题。
    1966年起全市基本建设住宅投资相应增加,逐年建成一些住宅,多为二、三层楼房。1968年规定“一切私人在城镇占有的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1973年建立房地产管理局,由于直管公房租金低,以租不够养房,房屋维修资金仍然依靠补贴,这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干扰和破坏,不少私房主,被迫将房屋交公;有些私房主对私房租赁和维修态度消极,有的甚至拆屋卖料;部分单位擅自将租用公房乱拆改建;抢住公房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房屋普遍失修失养,管理紊乱。1978年开始加快了住宅建设步伐,实行了规划、投资、设计、施工、分配、管理六统一。1979年,第一个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桃园新村开始建设。1979年下放人员大批回城,住房困难加剧,城区人均居住水平降至3.52平方米,后来确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改由各所在单位解决,调动了单位建房购房的积极性。1980年开始试行商品房出售,1981年试行“民建公助”,鼓励私人建房,采取多渠道建房和坚持公房民主分配办法,解决了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1983年以后,市区按照镇江城市建设规划进行住宅建设。至1985年,规模较大的桃园新村、太古山、李家大山、花山湾住宅小区相继建成。从1978年至1985年,市区竣工住宅面积153.43万平方米,相当前19年竣工住宅面积总和的4.6倍。1985年市区住宅面积达412万平方米,人均居住水平上升至6.6平方米。
    1979年以来,对“文革”期间被挤占的私人房屋落实政策,到1985年,市区已有1415户、106651平方米私人房屋分别落实了政策,占应落实户的92.8%。
    1985年,全市城镇房屋总面积为1323.5万平方米,其中丹阳县209.9万平方米,句容县116.7万平方米,扬中县81.9万平方米,丹徒县33.4万平方米,京口区676.2万平方米,润州区205.4万平方米。按房屋产别来分,则为:房管部门直管公房120.7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产796.2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产206.5万平方米,私房198.7万平方米,其他1.4万平方米。
    至1985年底,全市城镇房屋住宅总面积为593.1万平方米,其中丹徒县13万平方米,丹阳县99万平方米,句容县44.8万平方米,扬中县37.1万平米,京口区337.1万平方米,润州区62.1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为6.9平方米,其中最高的扬中县为8.78平方米,最低的京口区为6.47平方米,其他各县、区:丹徒县为7.25平方米,丹阳县为8.10平方米,句容县为7.78平方米,润州区为7.34平方米。
第一章  产权监理
第一节  地籍整理
    清代,业主田地坐落仍凭鱼鳞图册稽考。太平天国时期,图册散失。同治年间曾清丈,但田单多未发给业主。迄至民国,田地经界、产权不清,纠纷时起,因缺乏精确册籍,仍依历年报销旧册或书吏私抄之底册完粮。民国18年(1929年)设镇江县土地局,镇江被列为省第一期土地整理的县城。7月开始对城厢市先进行清丈预查,并限期业主申报。民国19年5月,县主要图根测量完竣。清丈原图图廓之大小,规定为东西50厘米、南北40厘米之矩形。户地测量时,会同乡镇长并由业主实地指界,逐户测丈。每一图幅或每一区域测量完竣后,依序编列地号,绘制誊写图,便于土地登记时核对。民国24年底全县地籍测量结束,共丈土地1409781亩。抗日战争时期,地籍图册转移四川万县,迄至抗战胜利,这批档案册籍运归故地,唯登记簿册毁于战争。民国35年恢复机构,办理地籍整理。

    1949年镇江解放以后,接收残缺地籍原图2百余幅。由于年代久远,产权变动很大,图幅与实际不符。1950年镇江市税务局为征收房地产税,组织地籍整理工作队补测原图108幅。1954年5月,地籍工作改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1955年4月开始测量城区房地产平面图,比例尺统一为1/500,每幅图依据城区街道、河流等自然段划分,反映房屋坐落、种类、结构、层次、面积以及房屋、土地经界等。历时1年8个月,于1956年底结束。绘就由334幅图联合组成的《市区房地产平面图》。共编地号14000号。测地面积6732264平方米,合10098.40亩。另按居委会编造房地分户清册25本。1957年,城市公有土地5460.494亩(包括路及河在内),折合3640329平方米;私有土地4612.576亩,折合3075051平方米;合计10073.07亩,折合6715380平方米。私人占有土地不满1亩者5049户,1亩至5亩717户,5亩以上至10亩27户,10亩以上至50亩11户,合计5804户。建房的公私土地2366.878亩。随着房屋变迁,1963年起进行房地产平面图的修测、补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员解散,器材散失,测量工作陷于停顿。1979年开始恢复正常工作,又对城区房地产平面图进行全面修测补测,至1983年底全部完成。修测原图288幅,测绘开发区新图24幅。
第二节 登记发证
    清代土地产权证据多为同治、光绪年间所发的执业凭证,种类繁多。民国3年(1914年)及17年镇江曾两次验契。民国19年5月,镇江城厢市土地清丈行将告竣,转入筹办土地登记,统一换发土地所有权证,以确认产权。依据江苏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公、私土地均在办理登记范围,对无所有权人的土地概归公有。民国20年7月,土地登记从大口门运河两岸春江、大闸、浮桥、又新、日新、镇屏6镇开始。绘制分段图幅,编制地籍调查册,公告市民,接受登记。另吸收地方公正人士参加成立公断委员会,对登记中出现的产权纠纷进行审定,加以调处。民国21年6月后土地登记推广至建设区、城厢市各镇,民国23年3月扩展到乡区。城厢市土地登记历时4年多,因产权纠纷过多,加之省会建设的土地重划、征收等原因,一再延期,直至民国24年8月起方对66镇换发土地所有权证。民国25年底,乡区土地登记大部结束,后因抗日战争爆发,发证工作中断。

    日伪时期,为征收城市地价税,民国28年伪丹徒县公署办理城市地产所有权登记。抗日战争胜利后,镇江县政府恢复土地管理机构,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清理,补查验证,确认产权。
    镇江解放后,城市房地产总登记工作随1955年地籍测量同步进行。登记主要内容是房地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至1956年底,房地产总登记共8460户,瓦房72684间,草房17790间,建筑面积1616305平方米。经过房地产的总登记,收回旧契,发给镇江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通过确认产权,解决了历史上经界、墙体等产权纠纷81起。1964年又补发所有权证计742件。1985年底,全市城镇房屋普查结束,登记换发房产所有权证工作正在筹备。
第三节 房屋普查
    解放前房地产管理重点是地产。房屋为土地定着物,办理土地登记时,加以简单记录。

    1964年镇江市第一次开展房屋普查,主要普查城市房屋现状及分布和使用情况。除部队用房外,所有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私房均在普查范围。当年5月,开展普查工作,历时一年多,于1965年二季度完成。普查结果:房屋建筑面积计237.31万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房屋占83%,简易结构和草房占12.3%,砖混结构占4.3%,钢筋混凝土结构占0.4%。建造年份在50年以上的房屋占51.5%。人均居住面积4.11平方米。按产别划分:房管部门直管房屋68.62万平方米,单位自管房95.36万平方米,私房73.33万平方米。
    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1985年3月,镇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处、统计局《关于我市城镇房地产普查登记发证的报告》,并成立房地产普查登记领导小组,下设房地产普查登记发证办公室。这次普查范围,包括京口、润州两区,丹阳、丹徒、扬中、句容四县所有的城镇房屋以及独立工矿区范围的全部房屋。6月30日起,进入实地普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普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普查中凡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进行返工。经过自查、互查、抽查、复核验收,质量全部合格(幢表平均差错率2.3‰;幢表均方差错率2.11‰,户表1.6‰),平均差错率小于国家允许的3‰的规定。1985年12月31日,镇江市房屋普查如期完成。这次普查统计,全市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323.4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占44.81%,人均居住面积为6.9平方米。市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914.96万平方米(含丹徒县在市区的房屋33.3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占45.04%,人均居住面积为6.6平方米。

丹徒县在市区的房产333836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屋36835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产20536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91189平方米,私有产448平方米。

第四节  资料建档
    镇江市房地产资料建档工作始于1955年。至1957年通过房地产测绘与总登记工作,制成一套以房地产平面图、产籍档、房地产分户清册和总归户卡四者互相补充的产权产籍资料。按地号编排建立的产籍档13811份,记载了各所有权人的产权沿革、历史依据、处理过程、房屋数量、种类、占地面积、坐落、结构、建筑年份等情况。分户清册和归户卡分别反映业主在某一居委会所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分布情况和在全市范围的房地产占有数量。这一套产权资料档案建立后,专门设立“资料变动组”负责管理。

    1958年起随着私房改造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国家经租”房屋产业资料。有反映经租和自留房等情况的“接管清册”、1/200分幢图、1978份“经租档”。
    1963-1965年,先后进行了地籍整理,全面修测、补测房地产平面图;办理新建、扩建和产权变更的房屋登记,换发、补发产权证;开展房屋普查和建立直管公房、私房、系统房(即单位自管房)普查资料;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分级管理范围、内容,统一资料变更、订正程序,建立保管与调阅的规章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重要档案资料仍采取集中保管,未遭损失。但测量队伍解散,致使一部分资料变动工作脱节。
    1972-1975年,相继调整公房居住、非居住用房租金和统一土地使用费标准,对直管公房进行复丈计租,清理产权,核对装修;对集体单位及私人用地开展调查、清丈、绘图、计费,又重新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费计算表册。至此,房地产基础资料逐步健全,形成体系。
    1979年起加强档案资料管理,首先恢复了房地产平面图修测、补测工作,先后制定“产权变动暂行规定”、“调档制度”,对散装的上万件档案资料整理装订裱补,并为查阅档案提供服务。1982-1983年9月,外单位来查阅档案资料共计1914份。


http://szb.zhenjiang.gov.cn/htmA/fangzhi/zj/2101.htm
镇江市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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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1: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案的若干省思













前几日写点小东西,据说敏感,无法问世,录以备忘.




昨日媒体报道本市市民金某由于查询房产档案遭拒,随之将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据悉这是北京市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宗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事实大致如下, 金某之父解放前在东城区灯草胡同置有房产若干,1951年房屋管理局进行确权。后因发生变故,导致金某一家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房产。为查清房屋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5月12日,金某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查阅并复制房屋的产权登记档案。结果后者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对原告申请获取的”经租房”信息不予公开



    无独有偶, 2004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也是围绕”经租房”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经租房争议颇大,牵扯各方利益甚巨,解决不易,此处姑且存而不论。只就本案所引发的相关思考略陈管见,以收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相比,最大不同就是属于法律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依据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法理,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等法律一旦发生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就可能落空。本案中, 如果认定有关经租房的档案资料属于1987年档案法第十九条但书条款,即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则原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自然胎死腹中。建议考虑尽早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升本法位阶与权威性。防止出现由于法律位阶过低,政治信息公开窐碍难行,民众望而兴叹。



    其次本案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可能会遭遇法律溯及既往的难题。法律高度强调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法律实证主义甚至强调为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不惜牺牲道德与正义。对于本条例实施前的相关争议,能否予以调整,各方看法不一。其实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并不绝对,多体现在刑法与宪法中,在税法等其他行政法律中并不明显。如果仔细分析此一原则,严格说来,只是禁止不利当事人的法律溯及既往,而非绝对禁止有利当事人的法律溯及既往。例如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究竟是依据1951年的《反革命惩治条例》,还是文革结束后制定的新《刑法》,一时间争执不下。最后决定应该适用新《刑法》,原因简单,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对反革命罪的处罚较为轻缓。最严格的刑法尚且如此,更何况立法变迁快速的行政法,否则普通民众的权利难免受损。对有利当事人的新法律,理当从我国2004年修宪时确立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最高原则出发,允许有利当事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其理甚明。



    再次, 四年前上海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时,高度重视,获得舆论不俗评价。当年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时,上海各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市信息委及法制办官员、徐汇区人大代表及多家媒体记者100多人旁听此案,尤其值得嘉许。虽然不必刻意效仿,但也不无借鉴之处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北京政府官员如能以此为案为契机,相信言教重于身教。培育官民守法精神可期,个案推动社会进步有望.



    最后, 早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过程中,虽然行政法学界多位学者力主写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并未在条例里得以体现。功亏一箦,让人扼腕叹息,未来修法工作排入议事日程,理应将此一重要原则加上。对于新形势下修改法律的高度重要性,有必要重新认识。只要越改越好,不必对修法视为畏途。美国《信息公开法》颁布四十二年,大的修改就有五次之多。只要对民众有利,法治先进国家从来不认为频繁修法本身有多少危害。最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清理,也表明未来修法甚至会超越立法。不妨考虑仿效美国法律中的日落条款,增加规定条例五年实施期满后,由全国人大届时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取而代之。



    如果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合称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 倚天剑”与”屠龙刀”,不算过誉。对于国家法治进步,人权保障与打造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意义非凡。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难例外,白璧微瑕。相关立法条文中留下的若干”地雷”,值得进一步深入检讨。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庞德早就指出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二者间存在相当差距。各国概莫能外,转型期的中国尤其如此。法律制定大功告成,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前方道路曲折坎坷,一定会遭遇种种艰难险阻。良法美意固然值得称许,如果法律条文迟迟无法落实,或者在具体实施中变形走样,民众期望越大,日后也难免失望越多。



    期待也相信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北京法院能够为百姓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北京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意识与水平也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在首都功德圆满,北京民众有厚望存焉!






http://transitionaljustice.fyfz.cn/blog/transitionaljustice/index.aspx?blogid=358318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8 1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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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1: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公开第一案的阳光效应






  政府透明化需要公众的外部推动。上海的信息公开规定新鲜出炉,就被市民活学活用,打起了官司




    “不是产权人不能查阅”引诉讼




    8月16日,上海市民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在徐汇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上海各区法院行政庭庭长、上海市信息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官员、徐汇区人大代表及市民100多人旁听了此案。


  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以来,这是第一起公民以《规定》为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件。


  董铭的核心诉讼请求其实只有一条,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阳路200弄1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之父董克昌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信息”。


  69岁的董铭老太说,其父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岳阳路的房产,并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文革”期间,购买该房产的原始资料先后毁失;后董铭了解到,有关档案资料在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有保存。


  5月10日,《规定》正式施行后第10天,她委托何国平与王世兵律师前往徐汇区房地局档案科申请查阅。意料之外,该局工作人员拒绝查阅。


  5月20日,律师又送交了查阅的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后,房地局档案中心作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


  “就是因为我不知道我才要查,如果我自己有证据,我还要查什么。这是一个悖论。”何国平律师说。


  董老太的说法是:之所以房地局不让她查,是因为牵涉到他们的利益,“这本来是民宅,现在却变了。”董铭还告诉记者,该房产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晒台36平方米,花园50平方米,汽车停车间40平方米,按目前的行情计算,价值1000多万元。



  激辩下的无意义审判?




  房地局的答复理由——房屋“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是引发诉讼的导火索。


  在8月16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何国平指出,被告所列举的理由不属于《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免予公开的范围。《规定》第10条明确列举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才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律师称,不给予查阅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


  此时原告律师提高声音说:“我提请法庭注意,第10条第1款第6项表述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没有提到‘规章’,而被告所说的《暂行规定》属于规章。被告所说的理由,不属于《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免予公开的范围。”


  何国平指出,与早先的《暂行规定》列举哪些人可以查阅相反,《规定》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因此,法条中是以列举的形式来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没有列举的,都应当公开。


  徐汇区房地局局长朱志荣亲自到庭应诉,他话锋一转——“董铭要求查阅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我们曾征询过该房产现在的产权人某公司是否愿意公开资料,他们3天内没有答复,也就是说不同意公开。”


  他随即针锋相对地抛出《规定》的第14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原告律师何国平再一次提高声音辩驳:“请注意我们要查的是1947年到1968年期间的资料,那时候这个公司并不是什么产权人,这能算涉及第三人利益吗?”


  就在这时,双方的举证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律师为了证明第三人存在,在法庭上公开了部分该房产的原始资料。


  原告律师紧急质问,“刚才被告已经公开了一些原始材料,那为什么当初我们要你公开的时候你不公开?”

  听到这个问题,被告律师也突然一愣。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庭审快结束时,被告律师对《规定》的态度依然是暧昧的——此案仅在查阅的手续上按照《规定》办理、回复,但在实体问题上,即要求查阅的内容是否应当公开方面,仍旧要适用《暂行规定》。


  经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徐汇区法院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信息公开是个技术活?




  陌生的信息公开规定条文被第一个案件激活的时候,当庭旁听的公众、原被告的律师、甚至法官,似乎都有些不知所措。


  整个庭审中,《规定》被适用时总是遭遇旧的法律法规的“突袭”,似乎还很难显示其本身独立的价值。


  “这反映了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特殊性。”朱芒说。


  庭审结束后,一个自称“信息处研究法律法规的”人员,将本案定位于《规定》和房产查阅《暂行规定》发生冲突。


  他对围着的几个政府官员解释说,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有两个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此案而言,《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是在广泛意义上适用的普通法;而1998年出台的房产查阅《暂行规定》是在特别领域适用的,属于特别法。


  “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出发,应该适用《规定》;而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出发,选择正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法》的规定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本案中,市政府法制办当为裁决机构。”


  朱芒作为研究信息公开制度的专家,曾受邀为《规定》的出台作过咨询。他认为,争议出在各方对信息公开的立法原理的特殊性有模糊认识。


  “因信息公开提起的诉讼和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思路是完全不同的。行政诉讼的产生,通常都涉及到‘我的权利’被损害。比如政府错罚了我500块钱,我不服,要打官司,如果我认了,别人急也没用。而信息公开是一种客观的制度,立法目的是公众的知情权。比如你想知道你家门前的路为什么修好了还不让走,政府是不是拖欠了工程队的款啊,不管你是谁,你都可以以信息公开的名义提起诉讼。”


  国外信息公开的案例多为公众监督政府类型,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了反腐败的作用。关于政府交际费、误餐补贴使用的信息公开诉讼在日本近年表现最为激烈,就是一个证明。


  朱芒继续解释,如果上海信息公开的第一案是公益性的,这个道理更容易明白,但因为本案涉及到了自家的房产问题,就让大家都糊涂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要求信息公开的人的身份,显然并不重要,关键是行政机关怎么根据《规定》来选择公开的恰当方式。“如果完全依据《规定》来审理,那么应以公开信息为大前提,再来讨论应公开的信息的范围。”朱芒说。


  “如果你要查询的内容涉及到别人的隐私(即使是你父亲的)等免予公开的部分,如果免予公开的是99%,只有1%可以公开,那这个1%也要给你看,与对你是否有用无关。”


  他还举例说,如果要求公开的文件有一捆,哪些部分公开哪些部分不公开其实就完全是个技术活,“就是在一份文件中,也可以把属于免予公开的范围涂黑,剩下的内容就可以公开。不能因为其中某一项涉及免予公开的内容,就把整个文件列入免予公开的范围。”




  信息公开制度“学步”




  我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条文与国外立法类似,但是,它们出台的背景却大不相同。


  国外立法多为议会立法,往往在立法阶段较量得很激烈。“这样倒好,把许多法规出台后可能碰到的问题都提前‘吵’出来了。之所以要较量,是因为会牵扯到不同的部门利益。”朱芒说。


  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是依靠行政部门的前瞻意识,是自上而下的立法过程,往往在立法过程中比较顺利,“比如上海,一年左右的时间,《规定》就出台了。按照能量守衡的原则,立法中没有考虑到的细节在实践过程中还是迟早要冒出来。”


  有专家就《规定》施行一段时间以来的现状总结认为,尽管作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突破性陈述,但就哪些是例外还需进一步细化,“国外的一些法律细致到连篇累牍的地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息化处负责人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透明化的第一步,是建立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突破口,这是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而公众的公开请求和诉讼争议,是推动信息公开的外部路径。“如果单靠政府发布而公众没有兴趣参与,不仅信息公开的成本大,可持续性也很低。”他认为,与广州的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多后还没有一例诉讼相比,上海的规定一新鲜出炉就被活学活用打起了官司,当然是件好事。


  信息公开正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本义,都很难完全理解。“一方面可能是公众提出的要求不合适,另一方面可能是政府对公众的要求拒绝得不合适,双方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据上海市信息委社会信息化处确认,目前一个模仿国外模式的专家委员会正在筹备中,这个专家委员会将接受来自公众、政府甚至法官对信息公开“疑难杂症”的咨询。


  有专家认为,专家委员会的存在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个有效补充,但必须确保其中立地位和咨询意见的公开性,“不能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编辑:李琳)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8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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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3: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的故事



  

      房子不是我的,房子我一套没有,何况几个,今天讲几个跟房子有关的跟法律也有关的问题吧,认识一下我们生活的社会和国家吧!

  
       故事一:商品房。



      各位最熟悉的了,现在所谓的”房奴”都是为其所困,当然做房奴也是有一资格的,我连做奴隶的资格都没有现在。现在最火的是股市和房市,股市是冒险的游戏,投机成就梦想,多挣钱,快挣钱是大多人的梦想,没有做梦的要么多银子有愁,要么没本钱投机。而房市是伤心的游戏,痛苦铸就安宁,找个安静的所在,安逸的生活,爽点的住个别墅,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可是商品房真的叫人伤心---一再飙升的价格不说,你买了房子能如期的住进入吗,住进入能顺利的办产权证吗,办证后能保证今天不漏水,明天不裂缝吗。信用危机,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度,信用危机从政府开始--看看我们的土地市场吧,所谓的招牌挂,全是暗箱交易,政府在交易中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土地价格一再上升,同时上升的还有猪肉,郁闷!再看看整个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吧,被谁经济了,把什么适用了,不是经济适用,是权力在什么领域都适用。

      扯远了,今天EMS来了,针对迟延交房的律师函被开发商拒签了,这就是目前的窘境,消费者维权,难,律师执业,难!


        故事二;


      村证房。想必大家都听说过,没房子的朋友或许正在考虑选择这个合适的房子吧,您先悠着点,别被忽悠了!其实如果叫我选择,也可能选择这样的房子,价位低是其优势。但法律能叫你放心吗---法律规定,申请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村证房恰恰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集体成员之间的住宅,因而作为非社员的城市居民购买村证房的,合同本身就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这样的房子不能办理产权,从法律上说买受人不能成为房子的主人,笑话!我就不明白,中国是个统一的国家吗?答案一定肯定确定的说是不知道----统一吗?城市与农村分治,从人到地,都不一样,人生而不不平等,地也生而不平等--地生在城市,那可发,你若生在农村,只能种菜和粮食,好不容易搞点开发,对不起,你丫没资格,你的地什么身份,土老冒想开发,没门---我就不明白,同样的土地,为什么在城市可以高价转让融资,在村里只能永远是瓜果的乐园。法律生而不正义,只能这样解释。《物权法》出台前,专家甚至人大法工委都建议实行土地的统一法律,但我们的梦又只能是白痴做梦了!


     故事三:


    经租房。您肯定没听说过吧,我也是昨天才听说的。所谓“经租房”是19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产物,当时中央认为城市私有房屋比例太高,为了加强对私有房屋出租的管理,决定对私有房屋在15间以上的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出租和经营,对租金在国家和私有房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个人只能占20%左右。上述房产虽由国家强制“委托经营出租管理”,但并未改变房屋个人所有,也不是强制征收,因此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问题是,随着文革的发生,这一问题就没了下文。如今在城市,越来越多的原“经租房”所有者提出了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律对于他们的权利诉求出现了荒唐的回答----早在19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了一批复,认为在“经租房”关系中,国家通过租金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什么逻辑,国家难道有权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个人合法财产,须知道1954年宪法对个人财产也是予以保护的,当时的国家行为无疑是非法的。事情发展到现在,更加荒唐,如今城市房产部门居然将上述“经租房”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社会出售以谋取利益,因此出现了上述产权人的权利主张。针对上述情况,作为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建设部在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作出一文件,继续执行上世纪的错误观念,认为上述“经租房”国家已经取得所有权,对于权利人的诉求,认为是非法要求,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行政机关暧昧,法院也回避,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法院向来实行鸵鸟政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我们曾经对《物权法》寄予期望,民众幻想一部物权法真的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幸的看到的是,在法律刚颁布后,我们遭遇了所谓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物权法在国家公权力面前显得那么单薄和苍白。现在面对“经租房”,物权法同样没有能力挑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在立法学上,建设部的文件够不上规章,充其量是个规范性文件,悲哀的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居然可以毫不掩饰的宣布财产的归属)。公众失望吧,别指望物权法了,必须知道,国家、政府、公共权力、强势集团才是公民财产的最大威胁,而这些决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也决非物权法应该解决的课题。指望民事法律解决拆迁问题、征收问题,太抬举物权法了。


     三个故事,一个道理,宪政,只有宪政,才是唯一出路!!


http://zsl.fyfz.cn/blog/zsl/index.aspx?blogid=216708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8 1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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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6: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项名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私有出租房国家经租留房初始登记

事项名称:

私有出租房国家经租留房初始登记
办事程序:

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发证)
申报材料:

国家经租批准书或撤销改造通知书或发还产权通知书(原件);房产测绘面积成果书(原件);解放初房地产税编查表(原件);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告(按规定需公告的房屋);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原件)。
审批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0条
承诺时限:

12日
收费说明:

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共有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595号、浙价费[2002]346号:
承办责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办事地点:











http://www.sx.gov.cn/portal/main/bsjg_second.jsp?catalog_id=20050414000194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私有出租房国家经租留房初始登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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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7: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阿毛等4人与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及第三人王秀月等

要求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法定职责案


        http://www.ttxx.com
       2008-5-4 16:23:38

          浙江房地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53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定行初字第6号




   原告王阿毛,男,1944年1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18号楼94号。
  原告王柏年,男,1943年5月11日生,汉族,干部,住舟山市定海区徐家桥路3号301室。
  原告王庆堂,男,1925年1月21日生,汉族,上海海运局海员(退休),住上海卢湾区蒙自东路123号楼上。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燕,浙江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元通,男,1933年11月11日生,汉族,武汉市五金发电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岩区南京路泰安里12号。
  委托代理人朱永华,男,1938年6月生,汉族,舟山市华能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北区58幢93号201室。
  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叶柏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全虎,浙江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秀月,女,1926年9月10日生,汉族,家务,住上海市新潮路1121弄21号。
  委托代理人朱永华(系第三人王秀月妹夫),男,1938年6月生,汉族,舟山市华能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北区58幢93号201室。
  第三人郑翠娣,女,1947年12月2日生,汉族,舟山市新能源办公室干部,住舟山市定海区桔园北区30幢606室。
  第三人郑阿忠,男,1950年7月1日生,汉族,舟山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昌东新村55幢124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刘冰(郑阿忠妻子),女,1949年8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舟山市定海区昌东新村55幢124号201室。
  第三人郑红娣,女,1946年7月2日生,汉族,舟山市骨伤医院退休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65号202室。
  原告王阿毛、王柏年、王庆堂、王元通诉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要求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02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6日、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阿毛、王柏年、第三人郑翠娣、郑红娣及原告王阿毛、王柏年、王庆堂的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原告王元通和第三人王秀月委托代理人朱永华、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委托代理俞全虎、第三人郑阿忠委托代理人刘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原告的祖父王贤福通过典当取得了舟山市定海区原北门左城脚15号陈秋法的房屋五间,1964年该房屋被国家经租,1987年退还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房屋五间,面积139.64平方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确认该经租退还房屋的产权,但被告至今没有回复。因此,要求被告对国家退还的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五间经租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王贤福与陈秋法签订的房屋典当契约。以证明原定海北门左城脚15号房屋系陈秋法典给王贤福的事实;
  2.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办事处北宝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贤福的家庭情况及房子变动经过;
  3.定海县房屋管理处收款收据(008717),以证明房管部门在退还经租房屋时比原经租房多出部分面积15.45平方米由原告王阿毛以621.9元购得的事实;
  4.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书及挂号函件收据、查询邮件回单。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经租退还房屋的产权登记申请;
  5.陈邦祺出具的证明。以证明陈秋法及后人没有回赎出典房屋的事实。
  6.周贵爵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定海北门左城脚15号房屋系陈秋法出典给王贤福且没有回赎、王贤福将该房屋分家析产给四个儿子王连保、王连法、王连兴、王安福的事实;
  7.原告邻居朱增源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定海北门左城脚房屋系王贤福分给四个儿子居住,且没有听说过王贤福女儿对房屋有争议的事实;
  8.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办事处桑园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贤福儿子王连保及配偶周阿美已死亡、王连保子女情况的事实;
  9.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西大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贤福儿子王连法及配偶夏阿梅已死亡、王连法子女情况的事实;
  10.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办事处北宝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贤福儿子王安富及配偶周秀娣已死亡、王安富子女情况的事实;
  11.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办事处北宝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贤福儿子王连兴及配偶刘复莲已死亡、王连兴子女情况的事实;
  12.王美银关于放弃房屋继承声明书;
  13.王秀花关于放弃房屋继承声明书;
  14.舟山市公证处谈话笔录。以证明王松鹤、王松年、王亚珍自愿放弃房屋继承的事实。
  15.退还经租房屋证明书(第0001069号)。
  被告辩称:
  1.原告申请登记的产权不清晰。①典契中没有约定典期。②1964年国家经租该房屋时“房主”栏和1987年退还经租房屋“房屋所有人”栏填写的都是“陈秋法典给王贤福”,没有明确王贤福系房屋产权人。③原告称王贤福生前已将五间房屋析产给四个儿子管理居住无证据证明,因为在1964年经租房屋时住户栏里填写的是王清祥、王连法、阮珠花、王阿毛,表明上述四人不是产权人,而是住户。2.王贤福的后代人数众多、关系复杂,无法确认房屋的现有产权人,且原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等证明有些情况不实。综上,被告不予产权登记是依据《产权产籍条例》和《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不是行政不作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登记房屋档案资料第014页登记表。以证明1964年房屋经租时,“房主”栏里填写的是“陈秋法典给王贤福”,“住户”栏里填写的不是产权人而是住户、房客等事实;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被告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是符合法规规定的;
  3.《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以证明原告没有按该条例规定提供登记材料及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条例关于暂缓登记的规定。
  第三人王秀月、郑翠娣、郑阿忠、郑红娣陈述称,同意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要求被告把退还的经租房屋产权登记为原告和第三人。
  上述证据经质证,当事人的意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提供的第1、4、8、9、10、11、12、13、14、15号证据被告、第三人无异议。
  2.对第2号证据,第三人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事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居民委员会不可能对时间跨度这么长的事情都能知道;对第5号证据,第三人无异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陈邦祺证明中“对典期15年,一直没有回赎”的内容不真实;第6号证据第三人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中“产权是王贤福的”有异议,认为证人的讲法无依据。原告认为该证据是客观真实的,是可信的;第7号证据第三人无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只能供参考;第3号证据第三人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超出原经租房屋面积部分的房屋是属于王阿毛的,而不能证明其他退租房屋也属王阿毛。原告认为,从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房管部门实际上就是退给原告方的,因为退租时超过原经租房屋面积部分的房屋是不能与其他房屋分割的,只能有其中一名房主买下。
  被告提供的证据:
  1.对第1号证据,原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登记表是被告方自己填写的,房主写错了,不应写“陈秋法典给王贤福”,应写王贤福的四个儿子。被告认为该证据反映了房子经租时的客观情况,住户也不是产权人,房主是不明确的。
  2.对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原告认为原告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证据,符合《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83年颁布的,是针对一般的房屋登记,原告的房屋年代已久,是例外,不能完全按该规定办理。被告认为,国务院的法规施行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办理房屋登记。再说分家析产任何时候都有,不会因为历史原因而不存在。原告认为,没有分书也不能说明不能进行房屋确权,《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属于本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1923年7月(民国癸亥年6月),王贤福与陈秋法(均已死亡)签订房屋典当契约一份,约定陈秋法将原定海左城脚房屋五间(建筑面积139.64平方米)出典给王贤福,但未约定典期及出典人不回赎的法律后果。陈秋法及其后人至今未回赎出典的房屋。后王贤福将该房子进行了分家析产,除一间作为祖堂外,其余四间分别给四个儿子王连保、王连法、王连兴、王安富所有。1964年该房子被国家经租。1987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因原经租的房屋已被拆除,因此原定海县房管处将原定海人民北路泉大内弄84号建筑面积为155.09平方米五间砖木结构的房屋作为退租的房屋予以补偿,超过原经租房屋面积(139.64平方米)部分15.45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五大毛以621.9元价格购得。经租、退租时的“房主”均填写为“陈秋法典给王贤福”。
  王贤福共有四子三女,四个儿子长子王连保、次子王连法、三子王连兴、四子王安富及其他们的配偶均已死亡,三个女儿长女王香莲、次女王瑞莲、三女王满莲,长女、次女均下落不明,三女王满莲已死亡。王连堡生有王庆祥(未婚,已死亡)、王庆堂、王秀珠(已死亡)三个子女,王秀珠生有郑翠娣、郑阿忠、郑红娣三个子女。王连法生有王松鹤、王松年、王柏年、王亚珍四个子女,王松鹤、王松年、王亚珍已书面表示放弃对退租房屋的继承。王连兴生有王秀月、王元通、王秀花三个子女,王秀花已书面表示放弃对退租房屋的继承。王安富生有王美银、王阿毛两个子女,王美银已书面表示放弃对退租房屋的继承。
  四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对退租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未果,于2002年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退还的经租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本院在诉讼期间追加了利害关系人王秀月、郑翠娣、郑阿忠、郑红娣为第三人。
  本院认为:王贤福与陈秋法立有房屋典当契约,且王贤福及其后人长期使用、管理典当房屋,可以确认该典当事实存在。该典当关系没有明显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之情形,应认定该典当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典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的规定,出典人陈秋法及其后人至今未赎回出典的房屋,应视为绝卖。王贤福的后人依法取得该典当房屋的所有权。鉴于王贤福生前已将该房屋作了分家析产处理的事实,退租的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房屋应届王贤福四个儿子王连保、王连法、王连兴、王安富的法定继承人所有。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符合继承法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此,退租的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建筑面积为139.64平方米的房屋属原告王阿毛、王柏年、王庆堂、王元通,第三人王秀月、郑翠娣、郑阿忠、郑红娣共有。
  本案所涉房屋年代久远、权利人关系复杂,原告方虽未提交齐全房屋登记所需的有关证件,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应作为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对待,且原告方提供了典当房屋、退租房屋的合法来源证明及书面申请、相应证据,被告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权利证书核发的法定主管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产权登记发放。因此,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被告对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退租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发放的诉请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依法履行对该退租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的法定职责。依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定海区人民北路原泉大内弄8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9.64平方米)进行产权登记、权利证书核发的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追丰
审 判 员 孙 露
审 判 员 徐惠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旭东 (裁判文书)


http://www.ttxx.com/view/2008-05-04/20080504162338.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28 17: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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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19: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难 问题取得重大突破


              http://www.dayoo.com

                2009-06-11 16:44
             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记者蒋悦飞)今天(11日),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社会普遍关注的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难”问题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了媒体采访。


    新闻发言人介绍,我市历史上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拖欠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怠于履行房地产确权义务、倒闭破产等原因,导致遗留了一大批小业主合法购房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难”问题。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群众多,多年来一直是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前阶段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时间跨度逾30年、范围遍及全市十区、直接涉及业主约6.1万户、人数可能超过2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历年市国土房管局接到的群众信访案中,约有1/4属于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新闻发言人介绍,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2007年6月,市委、市政府从关注民忧、解决民忧、促进和谐出发,将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列为全市66项“惠民工程”之一,决定并对社会承诺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2008年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的全市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领导小组,相应成立了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工商、税务、民政等13个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办公室(下称市办证办)。各部门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原则,经过1年多全力以赴、不畏艰辛的努力,我市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坚持为民生、民意解放思想、敢破善立,出台了专门的政策。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多部法律法规,如果机械地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理解依法行政的要求,就很难给合法购房的业主办理产权证。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做到既依法行政,又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2007年下半年起,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制定我市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专项政策,经过反复修改论证,2008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原则,突破陈规束缚,创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闯出了一条解决历史问题的新路子。例如:《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报建的房屋,可以免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允许小业主单方申请规划验收和办证;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责任与小业主合法办证权益相分离等等。同时,针对《若干意见》未具体明确的问题,各部门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以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标准,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大胆解放思想,研究解决了未缴清房款、完税票据、回迁户办证标准、多次转让后办证等多个具体问题。


    二是基本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项目的调查、清理和核实工作。《若干意见》出台后,立即着手采取内部清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查和统计涉及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建设项目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完成了海量数据、办证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实和登记造册工作,光收集、核实具体涉案楼盘的规划、用地、建设、门牌等资料就超过3万份。通过清查,共查明全市涉及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房地产项目1360个,其中商品房预售项目713个,房改建设项目647个;涉及有关单位826家,其中开发建设单位446家,房改单位380家。


    三是近一半的“办证难”项目已具备办证条件,近1.5万户小业主已解决“办证难”问题。截至2009年5月底,涉及的1360个历史遗留问题办证难项目中,已有682个项目完善了确权办证各项前期手续,并通知涉及购房业主前来办证(713个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已向社会公告通知购房业主前来办证的建设项目341个;647个房改房项目中,已完成了341个房改项目的确权工作),预计直接受益购房业主约3万户。目前已受理17362户的办证申请,有14484户领取了产权证,约完成工作任务总量的1/4。


    四是加强多部门联动,创新“便民、利民、亲民”的服务措施。按照办理房地产证的传统程序,业主要自行办理一本房地产权证,需要往返奔波于多个部门,提交用地、规划、户籍、消防等多种资料,给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使解决“办证难”这一惠民工程真正办得让群众省心、满意,市办证办牵头各职能部门认真优化办证流程,建立了“协同办理、内部流转”的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就是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小业主填写并反馈的调查表,将有关情况分送规划、建设、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门核实,调取有关办证必须资料。群众只需按要求填写清楚涉及房屋的基本情况后,就可以在家静待市国土房管局的排期办证通知。同时,市办证办采取现场咨询、媒体专题报道、派发宣传单张、网络在线互动交流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和办事指引;通过网络实时公布具体楼盘办证进度、开通网络申办专区、开展短信通知办证等服务措施,力求使服务更加人性、更加周全。通过创新服务举措实现了“一站式”办证,最大化地减少了小业主办证的负担和不便,也通过跨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保障了资料真实性和办证质量,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通过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涉及“办证难”的核发产权证的办理时限从传统法定的60~9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左右。


    新闻发言人介绍,该项工作启动一年来,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困难仍然不小:一是工作任务繁重、紧迫。要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完成逾30年、涉及近20万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量之艰巨程度可想而知。自此项工作启动以来,市办证办的工作人员就牺牲了大部分个人节假日休息时间,全身心地奉献到此项“惠民工程”中。二是情况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创新具体解决措施。“办证难”问题时间跨度大,许多历史情况需要通过多方收集资料进行取证、核实。《若干意见》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大到规划验收时如何区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中到购房款是否缴清的核实与未缴款的处理、小到购房发票的认定和门牌地址的确定等等,都需要市办证办逐类、逐宗的梳理、研究。同时,由于房地产确权关系财产价值高,在求快的同时更要做到准和实。三是“办证难”问题涉及的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履行配合办证义务,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事业房改或拆迁单位态度消极,使办证工作遇到阻碍。


    新闻发言人指出,针对当前遇到的困难,近期,苏泽群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办证办根据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工作部署,拟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是已将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任务到盘、到人、到时,同时将各部门完成任务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二是在一手抓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另一手着手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责任,追收欠缴的国家税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绝不姑息。三是对现存但拒不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将联合采取行政制约措施,约束其履行责任;对不积极履行办证义务的房改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采取媒体曝光、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等方法,约束其履行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单位,将由市办证办为主体申请办理各项手续。


    新闻发言人最后指出,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需要社会各方主体群策群力、共同推进的“民心工程”,希望相关主体能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多理解、多支持、多鼓劲、多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市办证办各部门也将在前阶段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水平,让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承诺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

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难
问题取得重大突破

    大洋网友:dayoo688309 2009年06月13日 08:23:28



   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房管局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这是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



  
  同一国家,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谈何思想解决,谈何法治社会。




  
http://comment.dayoo.com/comment.dy?id=369977&page=&n=&call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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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21: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政代经租房处理流程


              一、经租房的概念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 1956 年 1 月 18 日 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二、新政代经租房处理流程


(1)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向私房业主发出《上海市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意见征询单》。
(2)私房业主按本实施意见向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提出处理落政代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申请,且申请手续完备的,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分送业主和承租人。
(3)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按房地产权证核定落政代经房产的建筑面积。私房业主未办理房产权证的,按私房落政还产通知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部位及其面积核定。
(4)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委托市房地资源局私房落政办核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
(5)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将评估报告复印件及补贴事项分别书面通知私房业主,承租人;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召集私房业主,承租人签定补贴搬迁协议书,并按协议书向业主收缴补贴款,专项储存。
(7)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在签约次月撤消落政代经,并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结算落政代经期间租金和有关费用。
(8)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在签定补偿协议书一个月内完成请款手续并通知承租人持补贴搬迁协议书,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向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申领补贴款,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或房屋出售人。
承租人另有房屋搬迁不再购房的,在补贴搬迁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私房归还业主后,给予办理补贴款领取手续。
(9)承租人在补贴搬迁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私房归还业主,并办结户籍迁出手续。



     (三)货币补贴标准



1、 政府承担的货币补贴款的计算公式:(落政代经租房产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价格补贴)×90%×落政代经租房产的建筑面积。
落政代经租房产市场价的评估时点: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向私房业主发出处理落政代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之日.
2、私房业主承担的货币补贴款的计算公式:(落政代经租房产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价格补贴)×10%×落政代经租房产的建筑面积。
3、落政代经租房产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各区公布的同区域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以下简称:最低补偿单价)的,以最低补偿单价计。
价格补贴计算公式:
(1) ??????????????? 落政代经租房产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按最低补偿单价的20%计算;
(2) ??????????????? 落政代经租房产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最低补偿单价×2—评估单价)×20%。
(3) ??????????????? 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4、业主原自住房在公管期间公房交换或由房管部门,单位套配,现私房落政发还产权后,其交换(套配)部位落政代经的,政府,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的货币补贴分别按55%,45%计算。



     (四)其他规定



?( 一)私房业主同意按"两个一点"的办法解决落政代经租房产租赁矛盾,承租人不愿签订补贴协议的,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撤消落政代经租,出租房产由业主自管.撤消落政代经租后因租赁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私房业主不愿意支付补贴款的,仍维持落政代经租.
?( 三)落政代经租房产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属本实施意见的处理范围.
?(四)采取"两个一点"安置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与归还的承租私房建筑面积相当的配套商品房.具体对象的认定由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负责.
?(五)本意见实施后,涉及补划留房部位等其它落政还产的原出租私房承租人变化的,确定划留面积(还产)后,按本意见处理,所需资金由区自筹解决.


       欢迎访问常敬泉房产律师网(http://www.chang-lawyer.com

       本文出处:

       http://blogs.66law.cn/users/aiweilai2000/1,3000.aspx







**************************************************************




    引用 删除 中律网友   /   2009-08-22 11:14:36


    我是山西寿阳县人我门这经租房正在闹了城市改造要拆公安出动强制拆除给13岁少女带上手铐殴打瘫痪病人。人大主任陈振明说死一个给你20万有什么大不了的围观群众看不过去了人人喊打死人大主任我门给你50万当时围观群众有上千人一下都围攻人大主任。主任有公安保护在一个工棚里出不来了。有好心人趁乱把13岁少女连带手铐救走了。公安把公路,铁路都看住了怕去北京告。是夹到货车的货里才逃到北京。是最高人命法院的院长给解了的手铐马上让寿阳法院去北京。当时少女被人救走了公安才把少女的母亲瘫痪病人送医院房子也不拆了少女的父亲那汽油去人大主任家杀他家人去了公安马上回去保护人大主任家去了,后来听说没在主任家抓到少女的父亲,中制位来了寿阳了。在了有10多天,中制位的人走了经租户那家人连医院的瘫痪病人不见了。房子是拆了,。后来政府里的人说寿阳出了300多万。给了那家人60万。240多万打点中制位了。。。现在寿阳有经租房子的还在上访上告中,。,。,。,。,。,。,。,。,。,。。,。。。



      本文出处:

      http://club.148com.com/?uid-10348-action-viewspace-itemid-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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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08: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裔访民上访见闻成书
            评信访机构功能不彰

                                                         (图)2009-07-29



      美籍华裔人士尹启玮将过去十年上访见闻记录成书,书写工作已接近完稿阶段,尹启玮为新书定名《伸出松开的拳头》,最快今年九月对外发行。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萧融发自洛杉矶的报导


     记者萧融提供

     图片:《伸出松开的拳头》书稿,该书附件强调实据。(记者萧融提供)


    旅居美国的尹启玮,为了捍卫家族位在北京的合法住房权益,自1998年开启长达十年的上访。十年上访屡次和官员接触,外加三次被殴打成伤等经历都已写进新书当中。
    尹启玮说:“书名已经确定为《伸出松开的拳头》,因为上访过程曾经被激怒过,当时是攥着拳头去对抗,但现在我觉得我们应处于寻求解决问题的心态来记述上访十年。”
    尹启玮通过文字记录和上访期间保留各类文件,突显中国各地信访单位不仅功能不彰,甚至还站在访民对立面。

    尹启玮说:“比如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本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后希望之地,可是,到了那些部门之后,他们对待访民的态度和方式往往让人不可思议,把老百姓当成傻瓜一样打马虎眼,这已是本末倒置,不仅没有善待访民,反而成了所有上访人的对立面,仅是放置一个机构在那个地方,作用只是接材料和转材料”。
    尹启玮十年上访,亲身感受受理单位态度并非全都是毫无效率或不予理会。1999年当时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首度访美,就曾经为她个人上访案例带来不一样的体验。
    尹启玮说:“朱镕基到访洛杉矶前一天,那是他第一次来访。那时候驻洛中领馆的人给我的感觉真的是很亲切,我早上递交请愿信,下午就接到领馆的电话,大家还是很愿意维护国家面子,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为新书定稿前夕,尹启玮从访民视角向当局提出建言。
尹启玮说:“访民愈来愈群体化、愈来愈对抗和愤怒了,官方采取的措施也愈来愈武装化,双方成了敌我矛盾对抗。我觉得真正能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大家都要坐下来,商量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方法。”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萧融洛杉矶报导。



    ★     ★     ★

    私有权益网论坛: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024&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30 08: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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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21: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上海市委、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统战部、
         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
           

[ 所属层级类别 ]:上海
[  所 属 类 别 ]:房屋物业
[  生 效 日 期 ]:1981-11-03
[  发 布 单 位 ]: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  发 布 文 号 ]:沪委[1981]32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区、县、局,各部、委、办: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统战部、市建委、市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十年内乱期间被没收、挤占的私房。这是关系到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影响,拨乱反正,维护宪法和党的威信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广泛团结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同德地进行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事。但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至今认识不足,贯彻不力。市委办公厅已于十月十八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对照检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进一步订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上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党委要严肃对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批判那些抵制落实政策的错误言论和歪风邪气。要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一抓到底,一户一户地、一批一批地进行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单位和职工所占用的私房,应该一律退还。凡属目前就可以退还的,要马上退还;一时退还不了的,也要积极作出计划限期退还。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做出表率。凡有房替换而借故拖延,顶住不办,或提出过高条件和乘机要挟,不服从动迁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市人民政府将草拟有关法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开辟落实私房政策所需房源。年内竣工的自建和统建房屋,要拿出一定数量,用来落实私房政策。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每年专项安排十五万平方米的计划指标,分给各系统负责建造,供落实私房政策使用;在市统建住房,还应选择较好的地段,每年建造一万平方米标准较高的住宅,由市里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全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建委、经委、房地局、侨办和警备区等单位派领导干部参加,负责检查私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处理有关工作。




                         1981年11月3日


**************************************************

         





             关于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报告




    市委、市人民政府:


  在“文化大革命”中,本市私有房屋被非法没收产权和挤占使用的情况相当严重。全市被没收产权的私房共计一万四千一百六十一户,使用面积一百二十四万平方米。其中:房主出租的私房三十七万平方米;留给房主自住的私房三十七万平方米;被挤占的私房五十多平方米。在被挤占的五十多万平方米房屋中:单位占用十三万平方米,干部、职工占用三十七万平方米。从房主的情况来分:属于台胞、港澳同胞和华侨的房屋十一万多平方米;原工商业者的房屋二十六万多平方米;其他劳动人民的房屋十三万多平方米。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再重申保护公民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强调必须落实私房政策,发还被没收、挤占的私房。几年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对房主出租和保留自住的私房的产权已基本发还,当前落实私房政策最大问题是,在被挤占的五十多万平方米私房中,到今年九月底为止,只退还九万三千平方米(包括收购部分),占百分之十八点六。还有四十万七千多平方米,需继续动迁退还,任务十分繁重。私房退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是不少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林彪、“四人帮”破坏私房政策的严重后果和落实私房政策的政治意义认识不足,对政策执行不力;有些单位无视宪法和党的政策,阳奉阴违,甚至顶住不办;有些干部、职工,不顾大局,强调困难,拖延不搬;有的提出过高条件,甚至乘机要挟等等,成为落实私房政策的阻力。


  二是由于本市住房矛盾甚为突出,可供落实私房政策的房源很少。三是
对落实私房政策,缺乏具体措施,职责不明,单位间互相推诿,也影响了政策的及时落实。


  最近,本市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愈来愈多,矛盾更为突出。不少从台湾、港澳和国外来沪探亲、讲学和洽谈贸易的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对长期不发还他们亲属的私房,十分不满。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原工商业者,尤其是私房被挤占后居住条件十分困难的,要求发还私房的心情更为迫切。原房主和占用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安定团结。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指出,落实私房政策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并再次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当前,抓紧落实私房政策,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台湾回归祖国、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房,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退还给房主。有关占用私房的单位和个人,从现在起,应抓紧退还。凡是现在能退还的,应立即退还,不得拖延。目前退还确实有困难的,也应迅速订出归还计划,充分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落实。鉴于目前上海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要求从一九八二年起,在三、五年内,分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全部退完。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和现在住房条件确实困难者,应尽先解决,在一、二年内全部退还。


  1.单位占用的私房(包括单位承租,给职工居住的)应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在占用的单位负责退还。如房子是向原占用单位交换来的,也应由现占用单位负责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至于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市、区机关和部队办公(包括业务性的)所占用的私房,应带头尽快腾退,在一九八二年内全部退还。工厂、企业、学校、街道、派出所和街道企事业等单位占用的私房,应积极安排,切实作出退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二、三年内分期分批全部退还。


  2.干部、职工个人占用的私房,不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作为无房户,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退出占住的私房。如承租人无工作或者工作单位不在本市,则由其配偶或同住的子女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占私房的区、县、局以上领导干部,部队师以上干部,应带头尽快腾退,在一九八二年内全部退还。机关、部队其他干部占住的私房,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全部退还。


  3.对于那些造反起家,凭借林彪、“四人帮”势力占用私房的人,参照他们占用私房前的住房条件加以安排后,限期退出私房,不得拖延。


  4.经协商,房主自愿出售原私房的,在妥善安排其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由房地部门或占用私房的单位作价收购。房主自愿调换房屋的,也可协商调换。


  5.被占用的私房已经翻建或改建,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无法退还原房时,在征得房主同意,并妥善安排其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收购,或以其它房屋交换产权。


  6.房主收回私房或另行安排住房后,应将以前配给他们的居住房屋退出。退出的住房,仍应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


  7.落实私房政策中,有关房租等费用结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有关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二、全市落实私房政策所需的房源,共约九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各有关部、委、办和区、县、局除挖掘潜力外,要根据本系统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作出具体计划,积极自筹资金,或向市计委申请安排计划,专项新建。建议市计委会同市建委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计划专列供落实私房政策的新建住房十五万平方米,分由各系统负责建造、使用;在市统建住房中,选择较好地段,每年建造标准较高的住房一万平方米,由市里统一掌握,调剂使用。规划、施工、市政、公用等有关单位要把建造落实私房政策专用的住房作为重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协同配合,落实计划,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三、落实私房政策,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对落实私房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占用私房的干部、职工和被挤占私房的房主,都要做好工作,要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特别要教育占用私房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退房,不得借故拖延。动迁住房原则上按现住面积进行安排,对占用住房过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紧缩。对蓄意抵制、屡教不改的人,要严肃处理;如是共产党员,还应予以党纪处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维护法纪,及时受理那些有意刁难、拖延不搬,以及其他有关私房纠纷的案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订有关保护私房产权和加强私房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落实私房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党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共同承担责任,群策群力,一齐动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参加,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有关部、委、办和区、县、局也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任务重的区和局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http://law.laweach.com/rule_256000_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30 2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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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23: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房政落[200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监理处:

    房地产档案资料是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变迁的重要历史见证,其记录的有些内容具有私密性,必须长期保存并不宜对外公示。

    苏州市区的房产历史遗留问题面广量大,沿革变迁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必须利用档案资料查清真实历史情况,才能对照政策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各时期形成的房地产档案资料,记载的内容各有侧重各成系统,而且有些房产在各系统中的户名、地址不一致,给调档查档工作带来了不便,稍有疏漏将使调查情况失实。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有利于房地产档案资料的保存、保密和利用,特制订《苏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加快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进度,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的(以下简称“查档”),区房管局应当出具查档介绍信,并列出拟查档清单。跨区查阅的须经市房管局房政和落实私房政策处核准。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查档,必须遵守档案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秩序,服从管理,严格按照查档清单查阅,不得查阅与落实私房政策无关的档案。

    三、落实私房政策查档,必须按档案形成的年代段系统查阅,不得偏废遗漏;摘录内容应详细,不得断章取义,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盖章确认;确须复制的材料,应列出清单交档案管理人员复制。

    四、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对摘录、复制的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

    五、市房地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对常规难以调取的疑难档案,应当根据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多种途径设法查找。

    六、对急件、疑难房产的查档,档案馆可提供预约服务;对查档开放时间未查完的档案,提供暂时保管、约期再查服务。

    七、查档按规定可实行有偿服务。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查档(含去公安、市档案馆等部门查档)需缴的费用,由各区房管局先行垫付,经市房管局房政和落实私房政策处确认后,年终从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经费中核销。

    八、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http://www.szfc.gov.cn/szfc/szfc/showPolicy.asp?articleguid=4487ebd7-919b-4724-9a1a-bc241f91dfc8&articletype=11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31 23: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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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23: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落实私房政策,
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案  
   
  作者:管理员

    政协四届五次      号:  292      领衔提案人:  吴金川      类:  政法统战人事综合      主办单位:  市建设局


          金华城区在文革中(1968年)由“四人帮”第二武装“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发布通告,强行没收了所谓是五类的私有房产,许多无辜百姓被扫地出门,受尽迫害。其中有不少是台胞和侨胞的亲属。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80)75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文革中被非法接管没收的私人房产应一律归还原房主”。但当时的金华县革委会受报左思潮影响,对中共中央(80)75号文件阳奉阴违,搞了个明显违反宪法和中央文件的全革(80)283号文件。将文革中四人帮反动武装文攻武卫违支宪法侵犯人权的反革命行为曲解为执行私房改造政策,拒不归还理应发还原房主的房产。在全国各地认真执行中共中央(80)75号文件认真落实私房政策的大好形势下,造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类似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罕见的。尽管事隔多年,这些被没收的私房大多已经拆迁,房产权人许多已经过世但由此而造成的严劣影响,对金华的改革开放的形象是很严重的,不少金华籍的台胞侨胞受此影响,不愿来金华投资兴业。还有部分房主因不同意在所谓的房改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至今不能落实房屋产权,造成有法不能依的状况。

    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四人帮造成的,给后来的金华市的历届政府造成不少麻烦,但问题没有解决,受侵害的人民群众总是有意见的。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谨记三个代表的思想,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口号落到实处,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来。



http://www.jinhua.gov.cn/002016/2006122204442.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8-31 23:11 编辑 ]
认真落实私房政策,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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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6: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制度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79号文件、粤府[1982]288号文件、粤办发[1984]24号文件、粤办发[1983]28号文件、潮府[1993]47号文件、潮府[1994]28号文件。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书面申请,持交房屋红白契证及其他依据和证明资料;
 2、登记查档;
 3、查证核实,由辖管房管所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产权科审核;
 4、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属侨房的应先报市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5、按政府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落实产权事后处理
 1、与原租户签订退迁合约;
 2、属补偿的,签订补偿协议;
 3、与原租户结算租金;
 4、资料归档。
 四、咨询和投诉
 咨询电话:2223094
 投诉电话:2258506


http://www.668800.com/hyxxpp.asp?it=3066
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制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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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6: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汉区和市房产局
              不执行落实私房政策谁来管他?






2009-5-19 11:45:02 来源: 原创 作者:江海 录入:江海 访问:点击:53 次 次 被顶:6 次 字号:【大 中 小】



                                           请        求        书


尊敬的武汉市监察局行风连线网:

我名叫刘翠兰、女、65岁、退休工人、联系电话:62771187
原江汉区福建巷1号占地54.55㎡、建筑面积109.10㎡二层木板结构楼房,系我父亲刘汉卿和母亲余纯珍于1954年共同举债购买所有。

1966710日该房以(66)江房民字第419号被强行无偿接管了。接管后一个月又被强行拆除改建了。当时没有给予任何安置和补偿。

1968年在我家强烈要求下,在该房原址新建房屋中只分配给予我家21㎡住房一套。该21㎡住房只享有使用权,不具有房屋所有权。

198112月该房按每平方米10元计1080元又被强行折价收购了。

20053月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下的结论是“1981年根据武政(8138号文件精神已作补偿处理。根据武政办(198937号文件,对以前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处理落实私房案件,一律不得推翻重新处理的精神,故此案不再重新处理。对此我不服,理由如下:

一、该房一楼烧茶、卖茶,二楼自住。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和安身立命的。是属于1958《私改方案》规定允许公民作为生活资料所保留的和受1954宪法保护的私有房屋,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

二、1966该房以(66)江房民字第419号只是无偿交给国家管理,没有买卖的事实发生,权属也没有发生变更。认定该房性质时不能颠倒事实。

三、按照1981武政(8138号文件凡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房主可凭有关证件或工作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区房管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年内退还产权。的规定,1981年该房应该是退还全部产权。而不应该是作出所谓的折价收购的处理。这是其一、其二、该房既不是国家建设征用或危房改造,也不是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了。其三、该房不具备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收购条件。其四、按照108㎡每月租金16元计算,一年租金是192元。1966年该房被充公1981年之间相距整整15年,光租金就是2880元。用所收租金中的1080折价收购我家房屋。如此所为,既能了我家余外1800元大部分租金;又能了我家109.10㎡房屋所有权。难怪相关部门乐此不疲的!其五、在原房屋主体灭失了15年后,在接管和拆除时都未鉴定、未评估的情况下,房产部门依据什么折价?又依据什么收购了什么?是有权就有、有狠就有吗?

四、按照1964国房字21号文规定的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相抵还和武政(198281号文件但如果产权可以划分清楚的,只是私房业主一时拿不出全部修缮费,仍应划分,退还产权,费用另行结算。的精神,当年完全可以合理的退还已拆除改建了的该房所有权。

五、1981年我家所谓的签字画押,是在信息不对称和被剥夺了经协商同意的权利后,违背母亲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产生的,按照相关规定,该签字画押应属无效行为。

因为,根据中办发(198075号文第一条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决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私房主。的规定和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落实文革产的房屋,首先,不但必须无条件归还房屋所有权,还必须进行租金结算、多退少补。


该房连《发还房屋行政确权决定书》都未曾下达,至今一个平方米的产权都未曾退还,租金也未结算清楚。怎能以偏概全一厢情愿地算作已了清经济手续了呢?程序不公、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

综上所述,鉴于1981年对该房的折价收购的处理,既不符合政策规定、更不符合宪法决定的事实。说明当年对该房的处理是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既然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该房问题,那么,该房问题就应该属于重新处理的范围了,就应该重新处理。

父母在世时,未能享受到落实私房政策的好处,是带着缺憾离世的。如今,我一家三代数口人拥挤在60㎡房屋中,居住十分困难。加之晚辈们已下岗失业多年,仅靠我二老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十分拮据,自身无力改变居住困难现状。

今特求助于媒体,希望能借助您们的力量,请求您们帮助我呼吁!


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请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江汉区房产管理局,能真正地以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红头文件为依据,真正地以政策法规为杠杆,依照政策法规该发还的,就不折不扣地发还给我家。请求遵照四访促和谐的要求,按照实物补偿的方式尽快地归还该房屋所有权。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请详见。)


                                                             请求人:刘翠兰


                                                                          2009519


本文来自长江传媒网,原文地址:http://www.cjjyzz.cn




http://www.cjjyzz.cn/Article/5714.html

江汉区和市房产局不执行落实私房政策谁来管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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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7: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房产局在我区举办“落实私房政策培训班”


  近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在我区举办了为期三天的“落实私房政策培训班”。市房产局局长郭宏定在培训班上作指导性讲话。各区分管局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产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群众要求返还6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房产的群体性上访比较多,但国家政策并未有任何松动,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市落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举办此次培训,目的使广大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更加熟悉领会和运用掌握国家的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方针,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区房产局)

http://www.pukou.gov.cn/cps/site/pkgov/zwgk4-1_mb_a200704049633.htm
举办“落实私房政策培训班”.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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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7: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
                   大房局函发〔2004〕19号
                        大连市房产局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落实私房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对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以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有房产开始进行落实政策工作,大部分遗留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目前仍有少量符合落实私房政策条件的原私房房主及后代来我局要求落实政策,对这些应落实政策的私有房屋,我们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返还或补留自留房。


    当前,我市的城市拆迁改造工作均由你中心组织实施。在拆近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私有房产的问题,因此请你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保护产权人及现住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的房屋,已办理产权的,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2001年15号令颁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而且原始产权人已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我局为原产权人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及继承公证书领取拆迁补偿。对于短期内当事人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按我局〔2002〕44号文件,将拆迁补偿金交由我局代管,由我局转交市财政,待有关继承、公证等问题解决后,由我局从市财政提出后再支付给产权人。此事请贵中心予以支持。




  
http://www.kfb.dl.gov.cn/wzzl/4882_7080.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1 07:05 编辑 ]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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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7: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姓名 赵先生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301456428,  
留言时间 2004-11-3 14:03:33  
留言主题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咨询
留言内容
    我先简单的说一下情况:我家在邵伯镇有祖遗房屋19间(面积308.16平方),坐落在该镇胜利居委会南大街175#\121#,前后5进房.除2间门面外,其余均为空关.1955年邵伯镇使用该全部房屋开办机关食堂.1973年11月对其社会主义改造.
    至改造后,我们多次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有关政策和情况,1991年江都财政局局也曾发文解释。为弄清实际情况,1992年由镇江市统战部(当时家已住在镇江)根据省统战部的意见,派专人去邵伯实地调查.这也得到当时邵伯镇政府同意,并有专人陪同调查.调查的结果:我家的私房属于政策落实范围,应该给予妥善解决.当时调查人证明、陈述,镇里意见和文件、这些材料现在有存留。但至今没有落实,镇里、财政局也没有任何说法.
请问江都还有无落实私房办公部门?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维护自家的权益,落实政策?现在宪法已规定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法院能否支持我?
   谢谢!!!!!!!!!  
回复人 陈志芳  
回复内容 赵先生: 您好! 由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特殊历史时期的政策的适用,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故建议您向房管部门咨询为宜。谢谢!  


http://www.sfj.jd.cn/ly1/lyinfo.asp?id=212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咨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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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0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公开│


标  题:请求落实私房政策
编  号:200700001300    提交时间:2007-8-10 19:47:31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内  容:
我的房产在“文革”中被抢夺,济南市房管局到现在就是不给我解决,使我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我请求政府能及早给我解决。我的房子被抢,在中央下达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后,我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房管局只答应给点钱,我认为不合理,没有同意,虽然我以后一直到省.市.区的政府上访,20多年过去了,我的问题就是没人给解决。难道我的问题就这样下了。我十分的不甘心呀!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8月13日转送至济南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的网上来信已收悉,你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转市房管局调查处理,请你与他们联系。

2007年8月13日   

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




http://www.sdxfj.gov.cn/wsxf/view_mail.asp?xfsxbh=200700000654

请求落实私房政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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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2: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产、文革产、改革产,毁掉中国房地产



横舟
中国的房地产业走到今天,可以说已经结束了他五十多年的历程,走到了尽头,职能官员和老板们自己买起自己的房子来。也该这样了,再走下去,按照中国的贪官和房地产老总们的意思,中国人都得回到原始社会,去睡窝棚。
中国人最有家的概念,每一个中国人,都想有一个温暖的家。可是,几十年以来,中国人就跟没了窝的鸡一样,总是在折腾“家”玩。具体的说,就是折腾别人的家玩。从五六年,开始实行经租产政策,六六年开始实行文革产政策,七八年开始,就进行了改革产的折腾。几十年来,就是不让你有个安稳的家。毁掉你的家,发我的横财,这就是中国的房地产业。
什么是经租产呢?对于这个问题,年轻人知之甚少。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就在经租房产的极端政策还没有纠正落实的时候,文革开始了。又有一大批私有房屋被强行或者“亚强行”的收归国有。这就是后来所说的文革期间的房地产问题,简称“文革产”。这个问题一直延续到“改革”开始,也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改革开始,在“经租产”、“文革产”问题都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又开始了强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运动。一大批城市和乡镇的居民,被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强行的拆迁出市区,他们的私有房产占地,被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假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强行掠走,用来发个人的横财。
然而,不论是官员还是房地产商,都知道这房地产开发的真正违法性,所以,他们都是急功近利,不负责任的开发一片片的楼脆脆、楼危危……。只要把钱一赚到手,就赶快扔下一个烂摊子拔腿走人。这就把国家的房地产业,弄成了杀鸡取卵式的经营方式。时至今日,还真不知道那个房地产商,还是中国人。
房子越建越多,住上房的人越来越多少。有的人具有几十套、几百套的住房。而大多数人没有一平米住房。大多数人买不起房住,又有大多数住房卖不出去。请问,这是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吗?这局面还能维持多久呢?
彻底解决中国的房地产问题,要从根本上做起,落实“经租房”政策,落实“文革产”政策,落实“改革产”政策,把从老百姓那里抢来的财产,还给老百姓。让每一个中国老百姓都有房住。赔本消灾,破产还债,还中国房地产业一个清白,给受侵害老百姓一个公平。重新启动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做生意。如果大家都去睡窝棚,你那别墅就住不安稳了。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是共不得的。

经租产、文革产、改革产,毁掉中国房地产.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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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168    更新时间:2009-01-06 15:16:07.0


    1981年1月6日,为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批转市房管局的报告中指出:按照党的政策归还私房,别人不得侵占。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的这类私房,应交还原主,逐户限期退还、落实。


http://jda.cq.gov.cn/templet/default/ShowArticle.jsp?id=4576
重庆市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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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2: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 主]    发表于: 2008-12-09 08:38        

                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北京日报》12月30日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的文章说,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生问题的新特点,在改善民生上要有新举措、新突破。李所长说,“三是要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民生问题上有所突破。”
    新年伊始,2008年元月2日《法制日报》社论中提到“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社会热点和历史欠帐”。
    武汉市成立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组。以延续和解决未了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可见,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历史欠帐之一。我们简称私房欠帐问题。这个问题在武汉市是个老大难的包袱。直到现在仍然十分严重。(详见武汉市房产管理局2002年4月7日向涂勇市长的情况汇报)。武汉市比全国各大城市(如广州、南京、北京等)的情况严重的多。其原因有先天的和后天的两个方面:所谓先天的原因是在过去历史阶段:如社改、反右、上山下乡、下放、特别是在文革中,武汉市在政治路线、思想观念上都走在全国的前头,在各种运动中都是极左的,老武汉市市民都知道我们很“前卫”,例如,社改的时期延长、搞无起点改造、降低改造起点标准、搞“回马枪”进行补改;文革中房产系统的“红卫兵”,借助阶级斗争之名,对家庭成份不好、政治面貌不好的,或扣顶帽子啥不好。将其私房充公,以扩充自己的“房源”。加之,社会上的舆论:视财富为罪恶,以贫穷为光荣,括“共产风”,使这种“变私为公”,轻易得手!至使一般劳动群众的私房被大量“充公”形成今日厚重的历史欠帐!这就是先天的失控。后天失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特别是落实私房政策,例如国发办[1980]75号文,从1980年起武汉市虽然是落实了一些私房政策,返还了一批充公的私房,但是基层的“落私办”,借助红头文件不公开,私房业主不了解中央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忽悠了许多私房业主,不明不白的通知业主或代理人到房管所拿钱,领钱时也不说明这是私房收购款,更不履行法律更名手续,稀里糊涂在私房落实的收据上签个字,就完事了。现在把这个“钱”说成是按政策“折价收购的补偿款”将其定格为:拿了钱就结了案,结了案就不谈了。许多业主称其为“第二次国家收购”是文革的继续,对许多业主来说这无疑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也使私房历史欠债新账老债纠缠、重叠,更为复杂,成为该问题在全国的重灾区。先天失控,后天失调、失政导致武汉市私房业主长期上访,成群结队哀号于中央有关机关的门口,直至现在。从中办发[1980年]75号文件以来已经28年了!28个春秋的期盼、28载的艰苦上访奔波,私房历史欠账何时才能了结?
    武办发[2006]28号文至今也有两个年头了。虽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之名,但无工作组之实。问题的解决仍然依赖房产系统,依赖他们自订的规则(如:是否结案的标准),依靠他们的善心而从未纳入法制轨道。这里成为依法治国的死角,成了【宪法】【物权法】的盲区。这也是私房历史欠账问题久拖而不能解决的根本原因。这才使我们强烈呼吁并要求将此私房历史欠账纳入法制轨道。并向有关中央机关陈情。
    解决私房历史欠账问题确实离不开房产部门。但不能依赖他们的仲裁,如同运动员不能兼任裁判员一样的道理。不能依赖他们制定的部门文件而离开法律。因为国家早已制备了有关法律法规无须另搞一套。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即可。为什么说房产部门是“运动员”呢?看看历史上的演变就清楚了。解放前是没有房管所的,这如同“粮站”一样是解放战争中的临时机构。因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政府职能亠种是市场经济管理职能。房管所及其上级房产公司当时都是如此。直到改革开放“政企分离”这才分开。如前述大量的变私为公的过程是发生在分离之前和分离之初。当时的房产部门无一没有参与其事。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无偿接管私房的案件,(报纸上“长沙第一槌”将无偿接管等同如“没收”)无一不是由他们策划和具体实施的,从接管、分配、转让、收益管理都是他们负责的。直至今天还有许多该归还的房子,仍然掌控在他们手中,经营牟利。从法律上讲他们是侵权得利方,而且“标的物”有的仍然完好,通过法律程序很容易返还原房主。使问题得以园满解决。可是现实没有这么简单,房产公司、房管所说;“你们的私房是在我们手里,我们现在是企业,仅给政府保管这些房子!我们没有权利返还它们,你们要房子就找政府,找共产党要房子去!”如此就将经济案件转化成为了政治矛盾,谁不知道这类历史上受过政治打击、住房(生活的物质基础)被没收的业主,因为失去了发展的机遇而成为弱势群体;新房子买不起、旧屋不得还,这样岂不逼其集会于政府机关大门而哀号,以至造成不应该发生的影响吗?再说房产公司和房管所企图割断历史,把一切责任推给现任政府也是不公平,人民政府的施政确实是有继承性、连续性的。事实上各区的房产公司和各街的房管所是游离于政企之间,亦政亦企、左右逢源的特殊利益集团。在人员调动上他们与政府机构房管局又是相通的。因此我们将市、区房管局视其为利益共同体。由这样的部门来解决私房历史欠账问题,就如同将秦香莲的案子交给陈世美审理一样荒唐。这也就是28年来案件得不到审理的原因之一。
    过去历史上的“私房充公”,“公”字的概念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已经从模糊到了清晰。以现在的观点来看,我们的私房被没收,从始到今,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办理过任何更名手续这是不合法之一,我们的私房被没收,实际上不是为国家公益而被征用,其收益也从未上缴国库。实际上是充实了房产公司,肥了房管所,使公司从白手起家成为集团公司。众多的普通老百姓的私房在政治旋风中变成了集团公司的第一桶金。现在到了该偿还的时侯了。按常识债务双方都存在、“标的物”也存在的情况下,此债务问题应当比较容易解决。如果不存在制肘的话。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强烈要求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启动法律程序:将债务双方;原告、被告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显示公平。请求终止高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或者成立临时特别法庭专门解决此历史欠帐问题。私房历史欠帐问题,是社会热点之一。人民法院不受理,使得问题始终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现在武汉市甚至终止有关落私政策问题的信访程序。就是想把问题捂着不解决。这是有违中央政策精神和社情民意的。组织临时特别法庭,解决私房历史欠帐问题。应该是切实可行的!也不失为解决历史遗留民生问题的新举措、新突破。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0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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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2: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权属登记


办事程序
委托测绘配图→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查→交费领证
服务窗口
(测绘)配图、评估:大厅西侧服务台
咨询:大厅东侧总服务台
受理登记:3、4、5、6、7号窗口
开票、交费:2号窗口
领证:1号窗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经租房、自留房证明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通知单
3、申请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被发还人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
4、房屋产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提供)
5、其他有关证明

提示
(1)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登记;
(2)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委托书,港澳台及境外人士委托的须经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领证时需交验的书证
1、产权人身份证(本人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2、登记收件收据
税费项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房产测绘费,权证贴花印花税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办结

http://www.txfg.gov.cn/services/bschengxus/bs413.html
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权属登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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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2: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解决标租房一波三折  

                          2004-08-03
                         来源: 新京报   



  北京解决标租房一波三折
  刘淇王岐山曾专题调研,今年被列入市政府为民承诺56件实事
  “北京‘标租房”的解决可以说是一波三折。”一位熟悉标租房历史的政府工作人员称,20多年来,中间曾有重大转机,但也有过停滞不前。事件能有今天的局面,北京市上上下下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2001年:承租人有住房要搬出
  该工作人员说,问题的解决始于上个世纪80年初。2001年11月,政策出现了松动。北京出台了《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已迁居他处(他处另有住房),家庭其他成员仍在标准租私房内居住,租赁合同未变更的,应无条件搬出。
  同年,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工作应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中间,确定了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
  2002年:落实政策进展缓慢
  但在2002年,事情进展并不是那么顺利。为此,当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本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进展仍然缓慢。
  为此,市人民政府重申,凡是机关、部队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应当坚决退还;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能全退的全退,能部分退的部分退,实在退不了的,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市人民政府责成各委、办、局和各区对所属单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落实好的给予表扬;对于拖延、敷衍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顶着不办的,要给以适当处理。各单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各委、办、区汇总,每月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书面汇报一次。
  2003年:刘淇王岐山调研“标租房”
  2003年,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再次提高标准租私房房租,要求自当年12月1日实行。
  当年8月2日,另一个重大转机出现。据媒体报道,当天,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时任北京市代市长的王岐山,来到朝阳区和西城区对标准租私房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刘淇指出,解决标准租私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实行责任制,认真抓落实。北京市政府、区政府和承租人单位要承担责任,承租人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单位、企业、个人要一同承担,在维护原来工作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
  此后短短几个月间,包括《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等7份关于标准租私房腾退的相关文件相继出台。
  为了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市政府投资兴建了朝阳区管庄常泰小区、平乐园小区、丰台区马家堡等三个小区,这些专为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建设的新小区房价控制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比周边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还要低。
  2004年:要求10月底全部解决
  今年2月16日,在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时任北京代市长的王岐山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4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基本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
  当月,北京市政府2004年为民承诺56件实事公布,要求10154户标租房10月1日前基本解决。
  北京“标租房”历史沿革
  “标租房”,这个特有的名称,是与“文革”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密切相关的。
  据熟悉这段历史的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介绍,“文革”之前,北京一些老住户将多余的私房出租,而到了“文革”期间,很多这类房子都被充公,政府又安排其他缺房住的老百姓入住这种“公房”。
  到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落实产权,这些房产被充公的户主又重新获得了私房的产权,但必须接受的附加条件是:承认与当时仍居住自家房子的外来户之间的租赁关系。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私房主与政府都签订有契约,但大部分“契约”都缺少了一项关键的要件———“租赁终止日期”。这就意味着,如果政策不发生变化,“租赁人想住多久就住多久”。
  之后20多年间,这份契约一直有效。据介绍,腾退之前,北京的这样标准租私房还有约11860户,大多是按照老办法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
  2003年8月2日,事情出现重大转机。北京市委书记和时任北京市代市长的王岐山对标准租私房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加快工作进度。
  今年4月20日,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对标准租私房问题具体完成时限作出的要求是:5月1日前,完成总户数的80%,7月1日前要基本完成,10月1日前做好最后扫尾工作。
  本报记者 陈峰 张晓枫采写
  本报记者 秦文 王佳琳 陶春 周奇 谢炜 刘洋 摄影:本报记者 王申

http://news.163.com/40803/4/0SR7IN2P0001124T.html



         六年快过去了!刘淇.王岐山又放了一冲天响屁!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3 13:10 编辑 ]
北京解决标租房一波三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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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3: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实办案力量 确保落实私房政策 按 期 完 成

                                      WWW.GYFG.GOV.CN 


  近日,我办为了保证按期完成落实私房政策,在无增加调进人员的情况下,自行调整工作人员充实办案力量,同时也加大办案工作户数,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确保2004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http://www.gyfg.gov.cn/system/sub_xsdwinfo.asp?id=1807&type=338


充实办案力量 确保落实私房政策 按 期 完 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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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08: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个人转让落实私房政策时腾退的住房,
               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9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落实私房政策时腾退的住房,在出示原所有人的房产证及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房产证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责任编辑: 来源:


http://shiju.tax861.gov.cn/wenzi/wenzi.asp?more_id=988876
对个人转让落实私房政策时腾退的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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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08: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初始登记

¨         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         房屋登记询问表
¨         房屋登记现场查勘表
¨         落实私房政策批文或还房通知单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公安编号
¨         其他
注:属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提交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http://www.wzfg.gov.cn/BanShi/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4
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初始登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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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5 0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



                                                         辽委办发(1988)19号



为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按照中办发[1984]44号和中办发[1987]7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华侨私房,按党的赎买政策处理。
二、抓紧做好“文革”期间被挤占、被没收私房的腾退工作。对被挤占的私房,要按辽政发[1980]310号文件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在短期内腾退。
对应退还的私房,原房产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产权不清楚的,可转为代管,按正常业务办理:对原产权人已故又无合法继承人的无主房产,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经司法部门认定后收归公有。
三、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出发,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各市、县制定的对似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界限,凡是符合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并已进行改造的房屋(包括实行两个无起点改造和非建制性已改造的私房)均不在变动,一律属国家所有;对已改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再重新分户;对符合改造政策规定,但因增留自住房而低于改造起点的,不算错改,仍然有效;定租计算时间不足五年的,按五年发给,随房改造的其它附属房产未发定租的,应补发定租;原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对企业改造以外的出租房产已纳入改造的,均按合营形式改造处理;已改造而未接管的典当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承典人自住部分有承典人找价,变典为买,出租部分由房管部门付出典价收回房屋;房主既有出租又有租人的房产,对出租房产已给人改造的,不再变动;在私房改造时已留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居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和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前迁回本地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参照当地居住水平补留自住房;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非住宅用房,不再补留自住房。
四、处理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住房问题。必须由产权人申请。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的,可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对建国初期代管的其它私人房产,不属落实政策范围,现已不予处理。
五、建国初期,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定等原因,经政府依法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的归国有的房产,除产权人当时在国外或在港澳地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者外,产权属国家所有。
六、凡由产权人正式申请献交的房产,已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变动;在献交房产中,经批准按经租处理的,亦不再变动。
七、对应退还的私房,在国家经营管理期间的经济收支,翻修、改建增值较大的房屋按实际结算外,一般互不结算。
八、对应腾退的房屋,凡房主有房住的,原则上不给腾退房主要求回原房居住的,必须将现住的公房交回;对带户退产权的私房,为减少租赁纠纷,可采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由住户及其所在单位作价收购(可分期付款),或由房主专门代为经营等办法处理。如房主不接受上述办法,可暂缓发还产权。
九、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所需资金,仍按辽政发[1983]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补充意见》对辽委办发[1985]59号、辽委办发[1986]19号文件的个别条款做了修改,以本《补充意见》为准,各地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亦要纠正。
各地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私房,均不再变动;对正在处理和未作处理的,要做好政策上的衔接工作。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统战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辽 宁 省 城 乡 建 设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


http://www.zwgk.shenhe.gov.cn/n_show.ssh?id=414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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