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徐州市委组织部下文免去天能集团党政领导成员职务,天能集团易名为华润集团天能煤电有限公司,原班子成员按原职务到这公司任职,黎钊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由华润集团副总兼任。两个月后,黎钊被调到华润集团其它单位任职,这公司总经理由原天能集团副经理担任。 我寄信给天能煤电公司董事长,要求解决工资问题,无回音。 天能集团在工资待遇上苛待我,我要求平等待遇,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后,6月2日,我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几天后,市仲裁委处长对我说,我们问了天能集团,它送来了几份文件,说只有煤矿实行年薪制,集团机关和市内单位未实行年薪制。我看了这几份文件,是天能集团规定煤矿实行年薪制的。 我说:“太卑鄙了,居然说假话,搞欺骗,耍流氓手法。处长,你们审理,我和他们对证公堂。” 处长说:“光天能集团的案子我们手里有几十件,我受理你的,三个月你也排不上号。你这问题复杂,我们仲裁的效力弱,天能集团输了它肯定起诉到法院。你还是直接上法院起诉吧,这样你的问题能解决快些。” ……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你的申请请求事项,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申诉人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可自受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真滑稽呀,只要有文化读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明白不予受理正是违反了该法的第二条。一个市级的仲裁委,公然违法,不作为,而且违法、不作为得随意而坦然,像吃一碟熟花生米。我领教了肆无忌惮的衙门作风。好吧,我起诉,法院会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 我早听说天能集团有个规定退二线干部工资待遇的文件,托人到集团政工部找,不给看。我想打起官司来,依法,举证责任在单位,它会拿出这文件的。与仲裁委打这次交道,我才明白从道德上我高估了黎钊那一班人了。我想我得找到这份文件。经努力,我从两个渠道找到这份文件。 为了调动矿(科)级退二线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矿(科)级干部退二线后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矿(科)级干部退二线后实行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一年,过渡期离职不离岗,坚持正常上班,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过渡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同级在职人员的95%发给。 二、过渡期满后离岗,离岗后的工资待遇按同级在职人员的70%发给。 三、退二线后当年参予原所在单位改制的,原则上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有关改制待遇。 文件说的工资待遇,就是年薪。发这文件前天能集团还有规定。2003年底和我同时退二线的几十名干部,都是从2003年1月拿年薪的。 按组织原则,天能集团应及时告知我这文件,它不告知,蓄意隐瞒我,四年多后,还欺骗市仲裁委,造假。黎钊和他一手提拔的一班人堕落到什么地步! 这文件不仅规定了工资待遇,还规定了改制待遇。天能集团让几十名退二线干部入股上海大盟投资公司,参加收购天能集团,就是让他们享受改制待遇。我是Y公司调研员,按这文件,我应参加Y公司改制,享受改制待遇。Y公司从2003年改制,2006年改制结束,走的是天能宾馆改制的路子。综合大楼,服装厂、云龙湖乐园的资产,零价格送给Y公司经理和一些职工。许多人说Y公司经理也成了千万富翁。黎钊也剥夺了我的改制待遇。 一位青年女律师,愿做我的代理人,和天能集团打官司。我说:黎钊在徐州关系硬,势力大,我这官司很难打。 她信主耶稣。“叔叔,你是维护职工利益才受到打击的,是公德人,神会保佑你的。” 她说:“神是确实存在的。我亲身感受过神的存在,受过神的恩惠。神是最公平公正的。” 诉讼请求:被告足额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待遇(年薪),补足原告与工资待遇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共计约85万元。被告给予原告相应的退二线平等待遇。 原告1968年参加工作,后调入江苏天能集团公司,为正科级,2002年底退居二线,工资奖金均由被告发放至今。 多年来,被告对所属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退二线制度:可上班可不上班,工资待遇(包括年薪)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比照在职的同职级的享受,按比例略有降低,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被告多次制定和发放文件(包括苏天能【2004】12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退二线的待遇。天能集团公司职代会几次表决通过实行上述的退二线制度。和原告同时、相近时间退居二线的几十名科级干部,除原告外,基本都享受退二线制度规定的工资待遇(年薪),而被告不让原告享受,只发给原告每月工资千余元(是应该享受的工资待遇的十几分之一),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相应给减少。 几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一个明确答复,侵害原告权益至今。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裁判。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6月20日,我和女律师冒雨到了泉山法院立案大厅。女律师到窗口交诉状。女工作人员接过诉状,看了看,冷冷地说,不受理。
看着女的,我想到三十年前,一切商品凭票供应时,坐在商店里的女营业员。 我安慰她:“别急,我是有思想准备的,泉山法院不会顺利给立案的,黎钊那伙人早活动过了。” 出租车载着我和女律师,越过山岗,穿行隧道,在雨中向中级法院急驰。看着雨中的青山,我有些兴奋。我无事胆小,有事胆大,骤然遇到挫折,我往往不沮丧,像斗士进入角斗场,激情滚动。这就是生活啊,人生就是拼博。我想到女律师信仰的主。是主安排的吗?安排我饱偿酸甜苦辣辛,磨炼我,丰富我心灵,増加我的人生价值。我心里说,是的,我失去许多,但是,我会用事实证明,我得到的比失去的多。 找到女副庭长。在一间几人做杂务的屋里,她斜坐在椅子上,与人闲谈。女律师简略说了案情,问泉山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她说:“那是企业内部的不合理做法,法院不管。” 女律师摆法律条文,她只重复一句法院不管,不再说话,仍斜坐在椅子上。 女律师托熟人通融,泉山法院一位干部叫她把诉状交给院立案庭庭长。庭长接诉状一周后把诉状退给女律师,说不能立案,他当不了家。第二天,这位干部告诉女律师,经院长特批,对我的起诉,给诉讼外调解,叫把诉状再寄给立案庭。上百起劳动争议案子都不受理,对我算是特别照顾。我感谢院长,打听院长姓名。原来院长是我二十年前认识的老熟人。我想得见见院长。 见院长不容易。泉山法院大门一侧设安全检查室、安检门,几名男女法警守把。外边的人进法院,先安检。身上带的金属物件全掏出,包括钥匙、硬币。提包翻遍。过安检门,只能到与办公主楼隔开的立案大厅。一次,我出立案大厅,去主楼,想见个熟人。主楼背北朝南,高大巍峨,比我以前见到的北京人民大会堂门面还气派。主楼前的台阶分两组,共二十一级。主楼又有法警守把。法警说,你不能进,得先到大门传达室登记,门卫打电话联系,你要找的人同意你进去,你再到这儿登记进去。古话说侯门深似海,这区法院的门也不浅呀。 我给院长寄了封信,叙叙旧,说了案情。之后通电话。院长说:“老熟人了,我给你说细些。要是工资争议,比如你该拿七八百,单位只给四五百,法院可以受理。年薪,就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了。” 我说:“上天我看报导,北京一个单位,单位和职工约定了劳动报酬,单位不按约定给,职工起诉到法院,标的很大,几千万元,法院也受理了。” 院长笑了,说:“没有合同,法院就不能受理。法院给你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也没有办法。” 我说:“好吧,请费心给调解。调解不成,泉山法院给我裁定不受理,我好向中院上诉。” 院长说的,我感到不符合法律法理。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劳动报酬争议,并未给劳动报酬限定数额。几百块能受理,几千几万几十万块直到更多,都应该受理。法律条文对实体的规定是严谨的,不会让人随意解释和取舍。说订了合同才受理,对合同怎么理解?合同是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事的承诺,其形式是多样的。天能集团【2004】127号等文件,就是处于权力地位的天能集团对退二线干部(当然包括我)工资待遇的公开承诺,它是一种比一般合同效力更高的广义上的合同,它使天能集团和我建立了事实上的契约、即合同关系。正是因为天能集团违反合同,我才起诉它的。这些话,我不能在以把握、执行法律为职业的法院院长面前说,我相信院长是精通法律的,之所以那样说,是其地位决定了不能像不接我诉状的女工作人员那样直率,是用外交辞令应付我。 但是,我有必要把法律法理讲清楚。我写了《法院应该受理我和单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寄给这位院长: 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培偿金发生的争议”。 单位欠发我的“工资待遇”(年薪),给我少交社会保险金,我申请劳动仲裁未成,依法起诉,法院立案庭不给立案,说不在法院立案范围内。 《现代汉语词典》诠释“报酬”: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物件等而付给别人的钱或实物。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待遇”(年薪),而且包含的内容比“工资”广泛,是不应有疑义的。 法院立案庭说:“法院只受理工资纠纷,年薪是企业内部的事,企业有自主权,法院不管。”这说法:1、不符合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单就“工资”说:1993年国家劳动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我的“工资待遇”(年薪)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布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我是依据单位2004年127号文件(经职代会通过)追索劳动报酬,并依法起诉的。 马二发向人嘲笑我打官司:想打赢?叫他想去吧!法院不受理,也不说不问,就这样给他拖下去! 哦,我明白了。泉山区法院是和天能集团串通好来对付我的。 我和一位中年律师说我打官司的遭遇,他说:“我手里两个劳动争议案子,到泉山法院立案大厅,就是不给立案。我和他们摆法律,他们说不出理由,说家不是我们当的,你找我们庭长吧。根本见不到庭长。打他手机,他不接;打他办公室电话,没人接。后来我才知道,他办公室的电话,无受话装置,只是个摆设。” 他说:“新的中央领导是想给老百姓做好事的,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法院审理都不收费。以前都是收费的。仲裁机构、法院,收不到钱,就不愿受理劳动争议案子了。法院对政府有意见:你们把劳动争议推给法院,不作为,我也不受理。所以,你在泉山立不上案,到中院也难立案,申诉到省里可能也没用。” “国家法律的命运呢?尤其是法院,它代表公平正义,它的职责是维护、执行法律,它不应该和政府赌气。” “认为法院人崇高、神圣,只是局外人的一种想象。觉悟都差不多。” “不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成了法院潜规则?” 我要探探潜规则的底。我向市中院李后龙院长申诉,把诉状、书证寄给他。 我和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今年6月20日我依法起诉到泉山区法院,法院不受理;我要求裁定,也不给裁定。说给“诉外调解”,我至今未得到调解的任何信息。我只有把诉状、书证寄呈给您,向您申诉。我请求市中院给立案,依法审理。 2000年,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决定把我任职单位下属的服装厂白送给厂长私人,我反对,提意件到徐州市政府。天能集团头头忌恨我。我退二线后,在工资待遇(年薪)上毫无理由地苛待我。我只有诉求法律保护。而泉山区法院竟这样对待我的诉讼! 女作家袁成兰,人称“彭城女侠”、“女济公”,好仗义执言,为弱者鸣不平,帮老百姓打官司。她因写一篇反腐败的杂文,被当时的徐州市文化局长告上法院,一审二审,在徐州败诉。她申诉到省高院,胜诉。文化局长出书侮辱诽谤她和支持她的几位学者。她们在南京某区法院起诉文化局长,一审二审,均胜诉。一篇杂文引起十年官司。我和她交往多年,喊她大姐。大姐写信给李后龙院长反映我的情况。她是徐州市政法委聘请的法治监督员。 我的文友与单位发生劳动报酬纠纷,依法起诉到泉山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在七日内,区法院或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两者必居其一。而区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不予受理;既不让当事人享有起诉权,也不让其享有上诉权。 据悉,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5月1日施行后,许多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起诉到泉山区法院,区法院都不受理。 若真是这样,泉山区法院的做法,不单是对他诉讼的不作为,而且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态度,让人有理由认为:国家这一法律在泉山区法院没有施行。 今特向您反映,请关注,使国家法律在徐州能够施行,公民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社会正义能得到伸张。 二十多天后,中院立案庭庭长给我打电话,说李院长批转了袁大姐的信和我的申诉,他给泉山法院说好了,给我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陆纯峰因与被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原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诉人足额支付所欠起诉人的工资待遇(年薪),补足起诉人与工资待遇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共计约85万元,并给予起诉人相应的退二线平等待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属企业自主经营权解决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陆纯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起诉涉及的事项,同上述法律第二条列举的其它事项一样,事项本身是企业有权解决的,对事项引发的争议,法律规定,企业无权自行解决,应该由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解决,而一审裁定却说:不,事项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不管,应该由企业自己解决。一审裁定公然违反法律,不是非常明显吗?
按照一审裁定的认定推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应该出台,劳动仲裁机构应该撤消,法院没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责,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泉山区法院这样的认定是不是荒唐? 一审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我感到惊讶。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消一审裁定;二、为了本案审理的公平公正,请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与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企业自主经营权解决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内容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动关系的平等主体,产生争议,依法,经劳动仲裁不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依法理,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审裁定放弃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去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法》,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法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不说明本案为什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无任何实际意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法院应该受理本案。 因本案被告现属中央国企,泉山区法院不依法受理本案,为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特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上诉人陆纯峰因诉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原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纯峰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由中级法院提审此案。 经审查,上诉人陆纯峰系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科级干部,2002年退居二线,工资和奖金由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发放至今。2008年11月19日,陆纯峰诉至法院,要求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所欠的工资待遇(年薪),补足与工资待遇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共计约85万元,并给予其相应的退二线平等待遇。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单位之间所涉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 崔 颢 二 0 0 九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应不应该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上诉的焦点。二审裁定给避开了。 一二审裁定的共同点是说不出不受理我起诉的真正的法律依据。 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必须受法律约束,所以,国家制定法律,赋于仲裁机关、法院以仲裁、审判的权力,解决职工对企业运用自主权不满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解决争议,调解矛盾,约束和校正企业自主权,维护职工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而徐州两级法院却无视国家立法的本义,抛弃职责,缺乏法官职业的道德和荣誉感,在适用法律上和公民“躲猫猫”,贱视公民权利。 我要给江苏省高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写信,陈述本案,请他们说说,徐州是不是法外特区,国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徐州应不应该施行? 对我的投诉、举报、申诉、起诉,徐州市纪委不执行党章,市信访局不执行《信访条例》,市仲裁委和徐州两级法院不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成一个不作为怪圈,套向我,箍住我。 不作为,像“不正之风”一样,字眼蛮温和的。各级权力机关未把“不作为”当做社会大问题,我未听说过哪位官员纯因“不作为”受处理。但老百姓,却最怕官员不作为。官员受理你的投诉,处理不公正,你可以再投诉,还有获得社会公正的可能,而“不作为”,让你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你冤死了也诉告无门,你被踹进陷阱里到处找不到出陷阱的门。渎职、包庇,是罪行,而“不作为”,行渎职、包庇之实却不担当渎职、包庇之名,是极锋利的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不作为对社会对老百姓的祸害大矣。对官员说,渎职、包庇是肺炎,不作为是癌细胞。不作为是官员的严重问题,是社会一大公害,是权力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 我面对的这些不作为的共同特点,是毫不掩饰地违反党纪国法,毫不掩饰地 贱视公民权利,有一种“我有权利我怕谁,老百姓能奈我何”的心态。是的,对不作为的他们,没有权力的老百姓只有沉重地叹息,无可奈何。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作为呢?2008年底,报纸报导《五旬翁欲与郴州法院院长决斗》: 1995年,彭北京与黄某投资建水泥公司。后内部股权转让起纠纷,打官司到郴州中院。黄是时任郴州纪委书记的曾锦春(2008年11月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的干儿,曾给中院打招呼,中院枉法裁判,彭败诉。中院执行局还以执行的名义长时间占用彭的82万元钱。彭一再申诉无效。近日,彭通过网络发出“决斗书”,提出和中院院长李晓龙、执行局长郑某决斗,列出36项决斗事项,要在郴州最热闹的广场,徒手或用长刀、匕首决斗,不论生死,不受法律约束。 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做法不服,只能向上级申诉。对申诉,有权机关更容易不作为。坚持上访,有可能进“学习班”和精神病院。彭北京绝望了,便想决斗,拼命。 一则是四月十一日羊城晚报转载的西安晚报报导的消息: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近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写依据某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判决……而该法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则是扬子晚报四月二十日报导云南省祥云县法院确认伪造的文书有效: 2004年3月,原告张德平、彭世波和卢高升共同出资20万元(张出4万元,彭、卢各出8万元)组建祥云县华泰塑钢型材公司。2007年3月,被告李建昆、郭晓与卢合谋,伪造张、彭的签名,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书,到祥云县工商局办理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把张、彭的股权转移给了李、郭。2008年8月,原告才得知上述情况,与被告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无效,返还股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指控属实。法院作出(2008)祥民初字第950号判决:“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取得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但是该结果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也不必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公正。网友纷纷声讨“瑕疵门”。 原告租同乡胡某的汽车长途送货到某地,双方约定:交货后原告随车返回,安全到家后原告再支付运费。原告带3.38万元货款随汽车返回。途中,黎明时分,到一县城外加油站处,是车主也是司机的胡某停车要休息。他还带一个司机,两人轮换开车按情况不该停车休息,但他坚持要休息,原告只能听他的。原告要求把车停到加油站内,胡坚持车停在站外马路边。胡叫那个司机到车厢里睡,他和原告睡在驾驶室里。胡倚司机的座位睡,身子左侧的左车门没锁。原告锁上右车门,倚右车门怀抱装货款的提包睡。盗贼拉开未锁的左车门,伸手越过胡,偷走装货款的提包。待原告察觉,盗贼拿着提包已走开几米。原告开右车门下车追盗贼,盗贼扭头朝他笑笑,掏出货款丢下空提包跑走了。 胡某违反司机安全行车常规,不采纳原告意见违章停车,睡觉不锁左车门,未尽到他已向原告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货款被盗走。因此,原告起诉胡某。 邳州市法院的副庭长刘庆国独任审理这一案件。两次开庭,都是他一人审理。判决书却说是“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提包被盗,被告没有保管财产的附随义务,应由保管人负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被告胡某还有明显的过错。 原告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商甲租乙的塔吊,欠其租金。乙讨租金,甲付他现金2万元,乙嫌少,双方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今收到工程款2万元”的条子,乙持此条到欠甲几十万元工程款的某中学去要钱:要到了,算做甲付乙的租金;要不到,乙将此条还给甲。乙未要到钱,也未把此条还给甲。两个月后,甲乙结算,乙在结算单上签字承认已收过甲付的租金2万元。又过去几个月,乙把甲告上法院,说他未收过甲付的现金2万元,他持的只是一张甲写的未要到钱的2万元的空条子;某中学并不欠甲的工程款。甲据实反诉。丰县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聘请一位律师和我做他的代理人。 我们搜集证据。其中,某中学当时到底欠不欠甲的工程款,是一个重要证据,它能证明甲、乙谁说了假话。我们搜集到当时某中学欠甲几十万元工程款的确实证据。我们把证据提供给二审法庭。中院判决甲败诉。判决的关键理由是引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一步确认,事发的当时,某中学并不欠甲的工程款,甲有故意欺诈行为。 前两起案件和后两起案件一审的办案法官,莲湖区的难道不知道他援引的法律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祥云县的难道不知道被告恶意串通搞欺诈、损害原告的行为从根本就是无效的?邳州的难道不知道依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丰县的难道不知道没有事实依据就采信乙的说法是循私枉法?因为这些,都是司法常识,一个法官不可能不懂这些司法常识。因为种种原因,他们故意错判,让一方当事人做冤大头。 联想到泉山区法院故意不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人有理由认为,法院,没有严格的错案追究机制。 社会长期反复宣扬司法独立,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是不应忽视,任何一种权力,尤其在现在的中国,不受到严格和有效地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问过几个律师,一审明显错判了,上诉到中院,中院怎么还维持原判?他们叹息说,让中院改判一个案子,太难了,比把驴变成马还难。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一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庭长、办案法官,有时院长也亲自出面,盯住二审的承办法官做工作,有时找到中院的庭长、院长做工作,不让改判。而且,中院内部有规定,二审的改判率不能超过5%。 有这样的化解错案、制造司法公正天下太平的潜规则,一审法官判案就更无顾忌了。 中国的案件审判是两审终审制,这样的潜规则盛行,许多案件实际是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