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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也分三六九等?老外死了也享受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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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2: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谢浮名



2009年3月,留学并移民新加坡的陈锐在湖南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陈锐家属被判获赔799855元,远超出国人遭遇同类车祸的获赔金额。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要求再审,一度沉寂的“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个颇刺激人们神经的话题。一个曾经在外寇的铁蹄下呻吟的民族,在面对其他事情的时候,或许能心平气和,一旦碰上华夷之争,事渉民族尊严,难免血脉贲张,群情汹汹。同样的车祸死亡,外国人获赔数额大,中国人获赔数额小,性命贵贱有别,很伤自尊的。

然而大可不必如此愤激。该判决书说得很明白: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如果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来自经济较我国发达国家的国民,由于不能补足其损失,有违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

明白什么叫公平了吧?那就是,外国人和中国人,是该当同命不同价的!

这种“公平”原则,在国内,其实实施了好多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规规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也就是说,在城乡经济差距巨大的今天,一个城里人和一个乡下人,各个方面都差不多,比如年龄、健康状态、智力水平、所掌握的技能技巧,都不相上下,如果在同一辆车上遭遇车祸死亡,所获得的赔偿相差悬殊。即便同是城里人,而一个在北京,一个在长沙,因为两地市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有差距,所获得的赔偿也很不一样。同是中国人,尚且同命不同价,对待经济较我国发达的外国籍人士,赔偿数额远超中国人,又有什么好说的呢?

法学专家肖永平教授告诉我们,车祸赔偿数额应该依据死者生前的生活成本。打个比方,如果是一个一掷千金的亿万富翁,应该赔偿很大的数目;假使是一介平民,克勤克俭,一辈子的消费也比不上富豪一天的开支,赔一点就够了;至于叫花子,凭乞讨过活,一车撞死了他,是给社会解除负担,是不必赔偿的。

可是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做一个很坏的假设,假设有两个结伴到中国旅游的外国人,一个来自富裕的美国,一个来自几乎赤贫的乌干达,不幸在中国某地遭遇车祸死亡,怎么去赔呢?是否因为美国人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是贫穷的乌干达人数十上百倍,就按照这个标准赔偿?这么赔偿,会不会引发国家歧视,种族歧视的国际纠纷?

而且,吃饭都有噎死的可能,开车也免不了出车祸。如果洋人国人同命不同价,我很担心今后我国的出租车司机会拒载外国人。他们给付的车费并不比中国人多,但遭遇车祸获得的赔偿比中国人大,出租车司机何必冒着付出较大的赔偿去搭载付同样车费的外国人呢?

按照国际民商法通行惯例和原则,外国人在我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我国公民享受相同的待遇。为什么在遭遇车祸时赔偿要强分三六九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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