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776|回复: 0

拳头硬、力气大,一场没有打赢的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 11: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了去年6月,发生在上海闵行区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我们看到行使强拆权力的闵行区政府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使用汽油瓶反抗强拆的产权人是张龙其潘蓉夫妇,张潘夫妇反抗强拆的武器是《物权法》和《宪法》。说是“打架”,但没有交锋几个回合,张潘夫妇二人就败下阵来,男主人张龙其最终被法院判决犯妨碍公务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这件事情,如果说成是法律打架,那就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战胜了《物权法》和《宪法》,从业主张其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来看,可以说是《物权法》和《宪法》惨败给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两个法律之间为什么会“打架”?这个问题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法治国家,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各项法律法规出台的时代背景不同,特别是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不同,期间各项法律法规之间必然会产生程度大小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冲突在所难免。



    就像在2001年代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根据该条例的有关内容,行政机关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可以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资格,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私人房屋进行拆迁,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事宜发生争议的时候,由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裁决,这样的裁决是以拆迁行为成立为前提的,只是对拆迁后的安置方式或者补偿数额进行裁决。虽然也赋予了被拆迁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司法救济权利,但又以不停止裁决的执行为前提。



    而按照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物权法》和现行《宪法》的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只能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补偿。这一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同在于《物权法》要求的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而后者大多数是以商业开发为目的(即使其中包含了公共利益,但是更大成分是商业目的);前者征收主体为国家(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而后者的拆迁人是房开公司(商人);前者手段是征收,后者是强制拆迁。



    由此可见,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之后制定的《物权法》和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打架”的。



    两法“打架”,如何决出胜负?这并不是两个山间莽汉斗殴,凭拳头硬和力气大。这是有规则可依的。可以说这个规则完全是常识层面的法律知识了。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违反《宪法》,否则无效,这是中学生的法律常识;任何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不得违反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比如《物权法》),这是法学院的学子都懂得的知识。依此规则,在上述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中就应该是以《宪法》和《物权法》为武器抗拒强拆的张潘夫妇战胜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根据的闵行区政府了。



    但是,事实上的输赢却是正好相反。该赢的一方输了,还输的很惨,被判刑坐牢。这是为什么?



    为什么?因为《宪法》的最高权威、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则被破坏了,谁破坏的?他又如何能够破坏?这是因为破坏者的“拳头硬”和“力气大”,“打架”的双方一方是财大气粗的拆迁人(房开商)和行使强制拆迁权力的地方政府,另一方则是相比之下毫无力量可谈的公民个人,这个情形之下不讲博弈的规则只讲谁的“拳头硬”“力气大”的话,输赢立定了。



    难道说两个法律“打架”了,难道真的只有比谁的“拳头硬”比谁的“力气大”吗?如果这样岂不是只有强权而无公理吗?



    这一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法治国家的特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1-21 01:3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