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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但庭审完后,马尾区人民法院迟迟不下判决。后来,我找到本案审判长吴法官,才从他口中获知,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对证据作补充侦查。
之所以要补充侦查,从法律规定来看,是因为证据不足以定罪。当然,也有可能是法院或检察院利用法律程序,以此达到拖延审限之目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审理期限是重新计算。这样一来,就可争得两个半月时间(补充侦查一个月,审限最长一个半月)。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是福建省、福州市领导批办的(有文件为证),公安机关特别的重视,还成立了专案组。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抓了九个网民(包括林秀英)。成立专组案办理诽谤案,不知是不是福建省公安机关的首创?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只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才能作为公诉案侦办。哪些诽谤案可按公诉案侦办,公安部也有过明确规定。
范燕琼写的文章和游精佑、吴华英请人制作的视频上传互联网后,并没有哪个地方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危害,同样也没有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范的文章虽然点了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名,还点到了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姓,但官员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无关。这起案件怎么可能按公诉案来侦办呢?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严晓玲之死会与国家秘密相关。三网民曝光严晓玲事件被抓后,公安机关不同意律师会见,其理由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
不论严晓玲是死于“宫外孕”,还是死于他人的“轮奸”,与国家秘密毫不相关。为何网民曝光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诽谤案,就与国家秘密沾上边了呢?
后来,福州公安机关也许考虑到诽谤案“自诉”与“公诉”程序之争,在报请检察院逮捕时,在证据没有变化情况下,又将涉嫌罪名改变为诬告陷害罪。我想,他们可能是接受了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案的教训。段磊诽谤官员案被曝光后,不仅撤销了案件,还处理了办案人员。
对本案事实方面的问题,我在以前写的文章中谈过很多,在此就不细说了。只谈程序上的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普通案件)。也许是成立了专案组,有大批人力物力来办案,公安机关办案神速没超期限。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也没有故意拖迟。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在一个半月最长审限内,马尾区法院没能作出判决,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审限。这样一来,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审限就变成两个半月了
这起网民诬告陷害案,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本不能适用该法条的两个半月审限。福建省高级法院竟然批准延长一个月审限,不知是上级官员下了指示,还是马尾区法院隐瞒了案件真实情况?
暂且不论马尾区法院是如何取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就算这起案情简单的案件,可适用两个半月的审限。那么,当两个半月审限到了时,就该恢复庭审下判决。可马尾区法院又玩了一招,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到了时,就建议马尾区检察院对证据作补充侦查。因为,一旦检察院提出了补充侦查,法院也不用为审限着急了。检察院补充侦查一个月期满后,案件的审限是重新计算。就算适用一个半月审限吧,加上一个月补充侦查,又可争得两个半月时间。
我无法明白的是,三网民案件是由专案组办理,办案人员连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都侦查到了,还找了五十七个证人的证词,搞了十七本厚厚的证据。可以说,专案组的工作也算到位了,难道还会遗漏重要证据?难道检察院侦查能力会比专案组人员更强?
正如我所预料的,检察院经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也没有找到任何新的证据。但我以为,也许他们根本就没有去找证据。检察院心中是有数的,所有的证据都被公安找全了。
法院同意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后,并不告知辩护律师也不告知被告人,害得我到处去投诉控告他们。
2010年2月7日,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满了。一审的审限重新开始计算,按法律规定审限应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眼看一个半月的最长审限又要到了(3月22日),估计马尾区法院不敢再向省高级法院请示,要求再延期一个月审限。因此,才会决定在19日开庭审判吧?
3月15日,马尾区法院给林、吴、姜三位福建律师邮寄了开庭通知书。邮递员先打电话到林洪楠所在的律师联系,林律师还以为是法院寄来了一审判决书。据说,在福州市既使是一审判决,有的也不会开庭宣判就下判决书。
3月17日,我接到了马尾法院打来的电话,打电话的是一男子,听他的声音不是审判长吴法官,也不会是书记员。本案的书记员是女的。可能是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吧?他在电话中通知我开庭时间,并说开庭通知书已寄来了。我当时就问他,是开庭继续审理?还是宣判?他明确问答是宣判。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只是一起小案,但社会影响并不小。2009年11月11日开庭时,司法机关如临大敌般,调动了大批警察担任警戒,拒绝了外来媒体去旁听,旁听席位上除了六名家属,其他人员都是被安排而来。
这样一起有影响的案件,没有政法委的牵头组织,法院是调不动公安机关的警察。
这次要恢复庭审,同样要调动大批警察来警戒,可想而知,必须要政法委来牵头组织。设想一下,如此兴师动众来开庭,只是让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这有可能吗?我分析绝对不可能。
如检察院需要再次补充侦查,既使不再开庭也可向法院提出。法律并没有限制,补充侦查要延期审理,只能通过开庭提出。检察院第一次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就是在闭庭近两个月后提出。
我以为,打电话通知我开庭的人,说十九日的开庭是宣判,这不可能会是谎言。人家有必要欺骗我吗?如果他不清楚是继续审理还是直接宣判,一般来说就不告诉了,只说是开庭就可以。
我以为,“宣判”变成检察院当庭提出第二次补充侦查。并不是公诉人搞突然“袭击”,更不是检察院要为难法院。但也不会象第一次补充侦查,只是为配合法院拖审限。上面已作分析,如检察院还要配合法院拖审限,可以直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没有必要劳驾政法委牵头抽调百名警察、便衣、保安来维护秩序搞一个十分钟的庭审。
检察院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应当知道是不是还需要第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怎么可能会等到法院再次开庭才想到再次补充侦查呢?对这样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检察院不可能如此疏忽大意吧?既使以前疏忽大意了,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时,还来得及向法院提出。
第一次开庭时,动用了大批的警力。第二次开庭,社会关注度会更高,需要的警力也会更多。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都调动不了公安,只能劳驾政法委。如调动大批警察维持庭审秩序,只是为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之事,我敢说检察长没有这个胆量。政法委书记是党委常委还担任公安局长,在政法委内部,身兼重职的公安局长,其实就是检察长的上级。设想一下吧,检察院会为一个补充侦查要求,不事先与政法委通气,而搞突然“袭击”吗?想想吧,这可是一个要动用大批警力的庭审。
我以为,公诉人当庭提出第二次补充侦查,再次建议案件延期审理,会是某个官员下了指示,并且这个指示是在开庭时间定下后所下。有可能是十八日,有可能十九日早上。由于取消开庭来不及了,故只好用补充侦查来拖了。
那么,到底是谁下指示要改变庭审呢?不作宣判继续拖着会是什么原因呢?难道是担心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庭审的改变,继续拖着不判,对三个网民来说,是祸还是“福”?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这次庭审活动,因检察院一个补充侦查要求,就浪费了如此众多的司法资源。我以为也是一种司法腐败。从表面上看,检察院当庭提出第二次补充侦查,似乎没有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但要知道,这可是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检察院又补充侦查过一次,在没有掌握到新证据,还想治三网民以罪情形下,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和资金出发,也应尽早向法院要求补充侦查。不过,我这样指责检察院也许有些冤,但我不知背后的指使者到底是谁,也只能说检察院的怪话了。
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公诉机关没有侦查到三个被告人诬告陷害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而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只是指控,三个被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根本没有提到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既能检察院已认定,只是情节严重,为何还要找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难道有人想判三个网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严重就不违成犯罪。情节严重,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假使第一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不是出于配合法院拖延审限之目的。那么,第一次补充侦查是想找情节严重的证据?还是想找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第一次开庭时,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十七本证据。而起诉书指控,只是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十七本证据,是用来证明情节严重。假使能证明诬告陷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就可以定罪了。为何法院还要检察院补充侦查呢?除非法院认为检察院的十七本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情节严重。如果法院认为十七本证据足以证明构成了诬告陷害犯罪,也就没有必要检察院补充侦查,直接依证据作出判决就是了。
从中也可看出,检察院第一次补充是为了配合法院拖延审限。人民法院总不可能主动要求检察院去找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吧?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没有指控三被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呀?
希望福建司法机关在网民诬陷案中别再演戏了。这样的花招,也许可糊弄一般的民众,但蒙不了学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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